憤怒!美術館能展出複製品嗎?

憤怒!美術館能展出複製品嗎?
這種感受或讓人遷怒於展出的複製品,認為它是偽作,一文不值,萌生一種強烈的被欺騙感。實際上,真正“背鍋”的不應是複製品。對於國外博物館而言,將複製品借展或自己展出都是一種常規操作。其官網也會標明借展與複製作品的要求。

阿爾佈雷特·丟勒(Albrecht Dürer)《Young Hare》,1502年,藏於維也納阿爾貝蒂娜博物館(Albertina, Vienna),由於作品材質脆弱,每年大部分時間該博物館展出的都為複製品。

比如,埃德加·德加(Edgar Degas)的經典雕塑《14歲的芭蕾少女》就有兩件,均藏於澳大利亞國立美術館(NGA)。根據場館研究,其中一件為德加去世後、其家人官方授權於1920年前後打造的一件複製品,由於原作材質為蜂蠟,十分脆弱,出於保存和展示目的,就復刻了一件與原作一模一樣、但材質為石膏的“芭蕾少女”。


因此,複製品與偽作僅一線之隔,關鍵在於是否有官方授權——無論來自博物館,還是藝術家及其後人。如果是為了詐騙、非法謀取利益,那顯然就是贗品。而官方授權的複製品有豐富的作用與價值,包括保護原作、借出展示和學術研究等方面。

圖1:埃德加·德加《14歲的芭蕾少女》(Little Dancer Aged Fourteen),上色蜂蠟、繩子、絲綢、棉布、木頭底座,98.9×34.7×35.2cm,1878-1881年,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國立美術館藏
圖2:雅各布·勞倫斯(Jacob Lawrence)《THE MIGRATION SERIES, PANEL NO. 1》,纖維板蛋彩畫,30.48×45.72cm,1940-1941年,原作藏於Phillips Collection,複製品展出於美國非裔歷史與文化國家博物館(National Museum of African American History and Culture)

同時,複製品也有質量高低之分。實際上,較為低端的複製品是大眾最容易接觸到的,例如藝術品商店裡名畫雕塑的紀念品均屬於複製品範疇。大都會藝術博物館就是美國首個將藝術複製品作為零售商品的場館,不僅增加了博物館的收入,也讓藝術走進尋常百姓家。

大都會博物館的藝術品商店

而能夠借展到另一個場館展出的複製品通常都是高規格、高質量、高水平的,造價也相對高昂,尤其在當下還會使用先進技術,可滿足絕大部分觀眾的審美需求。

2020年疫情期間,梵·高博物館在閉館時還向荷蘭居民推出了“博物館級複製品”(Museum Editions)服務,用3D技術復刻了梵·高最經典的九件作品。根據其官網描述,這些高質量複製品即使是專業人士也無法肉眼看出區別。這些作品可借給荷蘭居民掛在家中,聊以慰藉。

圖1:“博物館級複製品”(Museum Editions)與原作的對比,梵·高博物館
圖2:荷蘭梵·高博物館

不僅如此,高品質的複製品在未來還可能成為解決文物糾紛問題的方式之一。近兩年,要求大英博物館將帕特農神廟文物歸還給希臘的聲音不絕於耳。去年,英國數字考古學院(IDA)的負責人Roger Michel曾提出,如果大英博物館願意,他可以用機器人制作出完全相同的複製品,而博物館可將原作歸還,打破這一持續了近200年的僵局。儘管這一方法尚未被接受,也讓人看到一種可能性。


Roger Michel用機器人打磨的大理石雕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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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從而何來?

既然複製品有諸多用處,為何引發不滿?最大的問題在於——誠信。

換句話說,場館在展出複製品時,並沒有明確標註出來,這種信息差讓觀眾感到自己被欺騙。根據2005年我國文化和旅遊部通過的《博物館管理辦法》,第四章第26條明確規定:展品應以原件為主,復原陳列應當保持歷史原貌,使用複製品、仿製品和輔助展品應予明示。


2020年,德國路德維希博物館(Museum Ludwig)舉辦展覽“Russian Avant-Garde at the Museum Ludwig: Original and Fake”,故意將原作與偽作並置陳列,以探討兩者的關係。

這種“明示”有兩層含義:一是在宣傳時,藝術機構應在文章中明確標註複製品的作品名和件數,而不能模稜兩可,甚至誤導讀者認為展品都是真跡。二是在展廳中,每件作品的展籤也應明確標註。這兩點也意味著場館應統一術語,而非故意使用“復刻”“仿真”等表達來替代複製品,從而混淆視聽、造成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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