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關於校外培訓和雙減,教育部發布了兩個文件。昨天,教育部發布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就雙減相關問題接受媒體提問。9月12日,教育部發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並規定10月15日起實施。兩個文件都說了哪些重要內容?一起來看下。
先來看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就雙減相關問題向媒體介紹的情況。
監管司負責人介紹,雙減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效。
一是家長的獲得感逐步提升。學科類培訓收費平均下降4成以上,非學科類價格總體平穩;課後服務全覆蓋基本解決了“三點半”問題,逐步緩解了家長的後顧之憂。
二是學科類培訓機構大大壓減並得到規範。大規模的學科類培訓無序發展趨勢已經基本得以遏制;學科類機構“營轉非”“備改審”完成率達100%;全國監管平臺建立並普及使用……校外培訓正在迴歸到“良心的行業”,不斷成為學校教育有益補充。
三是學校主陣地得到進一步發揮。校內作業負擔總量上得以控制,結構上也進行了優化,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書面作業的學生佔比由“雙減”前的46%提高到90%以上。學校課後服務普遍開展,九成以上的學生自願參加了課後服務。
監管司負責人也介紹,接下來雙減還面臨很多挑戰。
一是校外治理成果需要進一步鞏固。學科類培訓轉入地下隱形變異愈發突出,線上違規變種培訓技術手段花樣翻新,非學科類培訓監管還不到位,不穩定因素依然較多。
二是校內提質增效需要進一步升級。作業設計水平需進一步提高,有的學校還存在違規佈置作業情況;課後服務水平還難以滿足學生多樣化需求,需進一步提高;教師負擔需進一步減輕,教師工作時間長、壓力大,積極性得不到有效激發。
三是家長焦慮根源需要進一步消除。隨著教育改革發展,家長期盼孩子接受更加優質的教育,互相攀比、暗自較勁的心理依然存在,“不能輸在起跑線上”的觀念依然存在。
四是全社會協同育人格局需要進一步完善。不正確的教育政績觀加劇了教育的內卷和功利化傾向,社會競爭壓力層層傳導,加重了家長和社會對教育的焦慮。
監管司負責人介紹,下一步,將繼續落實雙減。將通過積極發展高中等舉措,緩解家長的焦慮情緒。
另外,10月15日起實行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也引起很多關注。有業內人士說,之前雙減是政策,這次是有了專門的法規,規定很細緻,處罰有法可依,力度也很大,這也意味著對線下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不會鬆懈。
違規辦了校外培訓班,會受到什麼處罰呢?目前來看,會受到罰款,責令停辦等處罰。
《辦法》第十七條根據行政處罰法授權(第十三條),列明瞭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認定情形,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或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的,即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新的《辦法》對隱形變異的培訓機構,比如小黑班等明確了處罰的條款。《辦法》第十八條根據行政處罰法授權(第十三條),明確了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的情形,列舉了“轉線上”“轉地下”“換馬甲”等三種隱形變異行為及兜底條款,規定了警告直至10萬元以下罰款的法律責任。同時,《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對中小學在職教師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給違法違規的培訓機構提供場地,或者一些互聯網APP,直播間等給違法違規培訓機構提供渠道,應該如何處罰?
《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仍為其提供場所的;網絡平臺運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用戶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違法開展線上校外培訓,仍為其提供服務的,首先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此前,教育部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已出臺《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的人員,不得聘用為校外培訓從業人員。近期,教育部又全面推行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准入查詢制度。
對校外培訓機構違規預收費並且跑路的現象,《辦法》也明確了相關的處罰規定。《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此前,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已出臺有關政策,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收取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的費用,學科類培訓收取費用不得超過政府指導價限額標準,非學科類培訓一次性收費不得超過5000元。
舉辦各種各樣的比賽,一直是很多機構斂財的手段。《辦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面向3週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的,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教育部今天發佈的消息和《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你有什麼看法,歡迎留言告訴我們。
橙柿互動·都市快報記者 胡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