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創業做電子商務,創業3年營收2.8億元,23歲開始做投資。主導併成功運作多起基於上市公司轉型升級的孵化、兼併購項目……”這段光鮮的介紹,來自中國礦業大學官網一篇文章,主人公是90後小夥吳幽。
因無法兌現對母校基金會1100萬元的捐贈承諾,吳幽被母校告上法庭。4天前迫於輿論壓力,吳幽在視頻平臺坦承,他被母校中國礦業大學訴訟,成為失信被執行人。
前天,他發視頻致歉:“對於捐款事件引起的巨大反響,向受到影響的學校、校友、公眾以及家人、同行、朋友圈,致以深深的歉意……”當場彎腰深鞠躬。
企查查顯示:該案的立案日期為2023年1月3日,涉案金額1100萬元,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申請執行人為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執行法院是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2月21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發佈限制消費令,吳幽因人員自身未履行法定義務被限制高消費:限制吳幽乘坐高鐵、住星級酒店等諸多高消費行為。
回報母校是我最大的幸運
中國礦業大學的官網上,至今保留著介紹吳幽的數篇文章。
2019年4月10日,吳幽校友聘任儀式暨報告會在圖書館報告廳舉行,各學院學生代表200餘人參加會議。儀式上,宋學鋒校長為吳幽校友頒發了“中國礦業大學特別校務參事”聘書,李強副校長為吳幽校友頒發了“中國礦業大學創新創業導師”聘書,吳幽校友為參會學生作了題為“做個好人,改變世界”的報告。
2019年4月16日《學校舉行吳幽校友捐贈儀式》一文中介紹吳幽:2008級礦物加工專業校友,現為鏡湖資本創始合夥人,主導併成功運作多起基於上市公司轉型升級的孵化。投資項目包括:《九層妖塔》《北京遇上西雅圖》《跨界歌王》《跨界喜劇王》等。
2019年5月24日,官方再發文章《天使投資人吳幽:回報母校是我最大的幸運》。
“吳幽說,自己是個卑微的人,能回報母校——這所他心中全球最好的大學,是他的幸運與幸福。這一天,他說得最多的詞是,感恩。”
吳幽藉此入選當年“中國捐贈百傑榜”。
關於四年前的捐贈,吳幽近日向外界表示:“我是2008年進入中國礦業大學的,大學沒讀完就開始創業,一直在創業的路上。十多年了我都以母校為榮,一直掛念母校。我的基金和公司都叫鏡湖,也是來源於中國礦業大學南湖校區的一個人工湖鏡湖。在此之前其實學校並不知道我,也是偶然的際遇,通過一名校友的介紹,與學校的基金會成員相識。
“中國礦業大學在礦業領域作出了突出貢獻,校友中做產業投資、搞基金的其實並不多。那時我的業務,也在良好的發展勢頭上,學校與我溝通後提出:吳幽,咱們學校110週年校慶,有沒有機會給學校做一些支持和回饋呢?通過我們雙方的協商,我決定給學校做一些支持。
“最早校友基金會說,咱能不能搞一個10年5000萬的捐贈?我當時覺得5000萬這個數字比較大。因為是110週年,我提出來了1100萬這個數字。”
比特幣合約爆倉虧損嚴重 數字資產幾乎歸零……
吳幽說:“我最早提出,是否可以捐贈當時價值1100萬人民幣的比特幣給母校。母校說學校無法接受比特幣。數字貨幣也沒有辦法作為捐贈量化的標準。於是我決定捐贈1100萬人民幣給學校……”
“後來我的比特幣合約爆倉,虧損嚴重,數字資產幾乎歸零。同時,在做出捐贈決定後的幾年中,實體及資本行業整體景氣度下降,基金所投的股權項目出現了嚴重的流動性危機,無法退出。我個人也陷入了巨大的困難之中……”
吳幽說,這個過程中,他一直與母校保持溝通,嘗試尋求解決方案。
“在2021年年中,我向學校提出將我在鏡湖基金管理人佔有的46%的收益權捐贈給學校,學校表示無法或不願意接收基金收益權,希望還是以現金的形式進行捐贈。”
最後,吳幽也表了決心,“儘管我本人目前的確遇到了巨大的困難,但在這裡我向大家保證:我會堅定不移地履行我的責任,想盡一切辦法將1100萬的捐贈款落實到位……”
中國礦業大學校長宋學鋒公開回應稱:“現在仍在協商中,通過正當的渠道來解決問題,後面如果能調解成功也可以。”
律師觀點
公益性捐贈不能任意撤回
杭州西湖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主任裘紅偉——
誠實信用是民事活動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特別是對於公益捐贈,捐贈承諾一旦作出,捐贈人就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能任意撤回。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58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則不適用前款規定。
因此,對於校友吳幽作出1100萬元捐贈承諾後未履行承諾,中國礦業大學起訴要求吳幽履行法律義務,這符合法律規定。
鑑於吳幽辯解經濟狀況惡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6條也規定了: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這需要捐贈人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且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
但從目前披露的情況來看,四年沒有支付一分錢捐款,這似乎難以用經濟惡化來解釋。
公益捐贈能給捐贈人帶來一定的名譽利益,故作為接受捐贈的單位也要提高法律意識,在捐贈人實際付款前,不能對外宣傳,以免造成被動和被“詐捐”情況。
橙柿互動·都市快報記者 程瀟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