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這一凍存胚胎案例的思考,不能止於勝訴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二批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的典型案例。其中,對鄒某玲訴某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最高法表示,原告鄒某玲喪偶後與單身婦女有本質不同,從而確認了喪偶婦女繼續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正當性。典型案例的發佈具有指導作用,體現了司法對婦女合法權益的有效維護,具有積極的導向意義。  

2020年,鄒某玲與丈夫陳某平因生育障礙問題,到湖南省某醫院進行輔助生殖技術助孕治療。因鄒某玲暫不宜實施胚胎移植手術,醫院為其冷凍保存了4枚胚胎。2021年5月,陳某平死亡。此後,鄒某玲要求該院繼續為其實施胚胎移植,但醫院以不能給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為由拒絕。鄒某玲於是起訴了該院。  

法院的生效裁判認為,有關行政規範性文件規定的“禁止給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當是指未有配偶者到醫院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情形,原告與上述規定的單身婦女有本質區別。法院還認為,目前對於喪偶婦女要求繼續移植與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進行生育,法律並無禁止性規定。原告欲繼續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不違背公序良俗,故判決湖南省某醫院繼續履行與原告的醫療服務合同。  

近年來,輔助生殖過程中喪偶女性要求繼續胚胎移植的案件已有多起。2019年北京市某法院和2021年雲南省昆明市某法院的判決結果,都要求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  

司法實踐中,針對這一類案件,司法裁判結果和各自的判案理由各有不同。雖然這些案例作為個案已經定分止爭,最高院也確認了喪偶婦女繼續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正當性。但是,喪偶女性的生育權益還是需要在立法上予以明確,並且這些判例在說理部分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其中涉及的一些社會問題和利益問題依然值得加以思考和關注。  

首先,關於女性自主生育意願的問題。在北京、雲南昆明案例的判決中,法院均對喪偶女性的生育權進行了考量,尊重和保護其生育意願。不過,這些案例都提到公婆的強烈支持意見,最高院發佈的上述典型案例的判決中還肯定了喪偶女性“延續家族血脈”的考慮。對於喪偶女性來說,為逝去丈夫生育孩子可能是為了緬懷愛人,也有可能是為了撫慰老人和延續丈夫的家族血脈。因此,對喪偶女性的胚胎移植需求,既要尊重個人的生育意願,又要確保這是經本人深思熟慮後自主作出的理性決定。  

其次,需要考慮對子代利益的保護。維護後代利益是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用的倫理原則之一。喪偶女性繼續移植胚胎,生育的子女一出生就是沒有親生父親的。北京案例的判決中提到,“雖然孩子出生後沒有父親,可能生在單親家庭,但該假定性條件並不意味著必然會對孩子的生理、心理和性格等方面產生嚴重影響”。不過,對於這樣的單親家庭,政府和全社會都應該給予更多的關愛和幫扶。  

綜合以上考慮,雖然法院的判例確認了喪偶婦女繼續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正當性,但為了使喪偶女性能夠作出更為理性的決定,建議在喪偶女性提出繼續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時,應該給予其一定的冷靜考慮期,讓其綜合自己心理、情感等方面的真實需求,進行充分自我衡量和考慮後,審慎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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