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瓜變“法制瓜”:藝人隱私權的邊界在哪裡?

我也是沒想到,“陳飛宇私密照”這瓜,居然還有後續。


前幾天網上流傳,曝光那組船照的狗仔被抓了。


然後消息被證實。


北京市公安局公開消息顯示,鄧某某等人因侵犯陳某某隱私,被警方給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有人猜測,這鄧某某,就是微博瓜主“超能攝影陽陽”。



隨後,行政處決書在網上曝光。


案件是2月13日發生的,這正是某瓜主在微博發佈陳飛宇和某網紅船照那天。


時間、人名都對上了。


完全沒想到這瓜,吃著吃著,竟然變成了法制瓜?


內地狗仔隊的歷史不長也不短,為什麼戰績彪炳的卓偉啥事沒有,發了船照的陽陽卻進了局子呢?(拘留,無刑事案底)


很多不明就裡的吃瓜群眾覺得,這是不是有點“小題大做”,放瓜而已,那還有那麼多拍小生小花戀情的博主怎麼沒事呢?


因為這次船照事件,跟其他在街上的“偷拍”性質不同,不是一次單純的八卦瓜料,在輿論場和法律層面都越界了。


也就是說,這次船照散播事件是一宗違法案件,性質發生了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當然,藝人的隱私跟普通大眾的隱私權,無論是情理上還是具體案件審判結果的解讀裡,都略有不同,畢竟藝人吃的就是讓渡一部分隱私以換取關注度從而換取利潤的飯。


那麼藝人隱私的邊界在哪裡,今天我就來捋一捋。


狗仔的“輿論正義”

與吃瓜的邊界


狗仔,也就是追蹤明星私生活的娛樂記者,是娛樂圈生態的一部分。


狗仔一詞,起源於意大利文“Paparoz-zo”。在意大利導演費里尼的電影《甜蜜的生活》中,主角便是一個追逐明星緋聞的記者,他的名字就叫Paparoz-zo。在意大利,Paparoz-zo是一種嗡嗡叫的小蟲子的俚語。


因為這部電影大賣,paparazzi(paparoz-zo的複數形式)也開始成為偷拍名人照片的記者的指代。


這個詞後來被港媒翻譯成“狗仔”,因為Paparazzi的讀音與puppy(小狗)相近。


上世紀50年代的香港便衣刑事偵察員擅長以跟蹤、竊聽的調查方式追蹤案件,被稱為“小狗隊”。


於是在香港,同樣將“追蹤”技能發揚光大的娛樂記者,就變成了“狗仔隊”。


香港娛樂圈輝煌的時候,狗仔也相當活躍。對明星而言,他們就像貼身膏藥,怎麼甩都甩不掉。


而狗仔和明星之間,也發生過非常多“衝突”。


在《康熙來了》的狗仔特輯裡,臺灣的娛樂記者就說藝人發現被跟後會開車帶狗仔“遊花園”,這種行為叫“遛狗”


1995年,張國榮開車在路上被某週刊狗仔尾隨。


張國榮想甩開狗仔,把車開向了另一個方向,結果變成了狗仔在前,張國榮在後的“反追蹤”。


後來,張國榮的保時捷馬力太大,與狗仔的房車相撞。狗仔的房車右尾撞壞,張國榮的車頭燈被撞壞。


警察到後,沒有把責任歸於哪一方。但週刊卻把責任推給張國榮,強調自己只是“合理採訪”。



王菲,也曾經在高速公路上被狗仔逼停。


2013年9月,王菲和李亞鵬辦理離婚手續後,坐飛機回京。在機場回市區的高速公路上,狗仔為了拍到王菲離婚後的獨家照片,兩次截停王菲的車。


王菲一直很安靜地坐在車上,沒有任何回應。但是狗仔截停車輛的行為,還是遭到了爭議。



除了跟拍,狗仔還有一項絕技,就是“偷拍”。


明星就算回到家裡, 也不一定是安全的。


馮德倫、吳彥祖、黃宗澤在家裡的私密行為……都逃不過狗仔的“長槍短炮”。


只要他們窗簾拉開,對狗仔來說,就是春光無限。


更過分的,是針孔攝像機。


2006年,Twins到馬來西亞辦演唱會的時候,阿嬌後臺換衣服的過程,被藏在暗處的攝像機偷拍。


這些照片還被髮布在雜誌上,造成極大的轟動。為了抵制這種行為,成龍和劉德華等明星組織聲討會,為阿嬌發聲,維護藝人的隱私權。


而在內娛,清朗之前狗仔是娛樂媒體的僱傭人員或平臺的內容合作者,清朗之後,狗仔遊走在灰色地帶,不再隸屬於某個媒體或者平臺,以工作室形式提供內容,近幾年來更有走向前臺的超級瓜主。


(其實,狗仔一直都是那幾個狗仔,只是發展壯大了而已,大家的業務重點也有所不同)

狗仔跟拍藝人這個行為,一直爭議很大。


一方面,有人認為,娛樂圈需要狗仔,他們跟拍明星,歸根到底也是為了“追尋真相”。狗仔的存在,會將一些戴著假面目的明星推下神壇。


比如內娛狗仔圈的祖師爺卓偉,就撕過不少“假面”:著名的“週一見”,董潔王大治海南行……


來源:深圳晚報


在貴圈生態裡,需要曝光度或者新聞熱度的藝人或者團隊,有時也會主動找狗仔合作,“與狗謀皮”。


但另一方面,狗仔的行為也不全是為了“求真”,追逐流量是肯定的,更有甚者將鏡頭對準藝人隱私部位,直接一腳油門開進掃黃打非辦。


其實,狗仔(如今叫超能攝影、瓜主)確實是娛樂圈生態的一部分,沒有狗仔的震懾,藝人可能會墮落得更肆無忌憚;可狗仔加足馬力曝光隱私,到了比拼船照和私密照的那一步,這就已經不是“吃瓜”的性質了。


這裡涉及一個“度”的問題。

一邊是輿論正義,一邊是隱私權,兩邊的利害該如何權衡?到底這個“度”在哪裡呢?




界定藝人隱私權的關鍵:身體禁區



一般人如果涉及這些事件就比較好判斷,因為普通人的生活不是公眾談資。


但是,藝人的隱私權就有點微妙。

藝人是公眾人物,我一直覺得藝人的隱私權和肖像權很大程度上是需要讓渡給大眾的,因為他們賺的錢裡面天然有這部分紅利


公開場合拍到藝人搞事情肯定不涉及隱私,非公開場合(比如家裡、酒店房間)被偷拍的話,在輿論上也有商榷餘地(像某女星之前指控前夫嗜賭家暴,結果被拍到酒店房間婚內會男友)。某些地區(比如香港),根據現有法律及判例,在家中,如果窗簾敞開也相當於公共視野,不屬於侵犯隱私,但也有禁止性例外,病房、睡房特殊性質房間也是禁止性拍攝的。


如果拍到的是違反公序良俗的事,藝人一般也沒臉起訴狗仔。


就好像此前鬧得沸沸揚揚的某運動員在酒店被偷拍事件,雖然客房是私人領地,但是狗仔是通過敞開的窗簾拍的,這屬於公共視野。這位運動員也選擇認栽,沒有去追究狗仔。



以前,還有過藝人告狗仔敗訴的例子。

比如汪峰告卓偉在微博中稱他“賭壇先鋒”損害了他的名譽權,最終法院判定侵權不成立。



判決書稱,卓偉使用“賭壇先鋒”雖然有些誇大,但並非無中生有,且未構成侮辱或誹謗。而原告作為公眾人物,理應對社會評論有更大的容忍義務。法律不宜對此類評論加以苛刻地限制。


這也說明,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和名譽權,跟普通人界定是不同的。


但是,如果事件進入藝人的身體禁區,性質就不一樣了。


像之前說的twins在後臺被偷拍,藝人的身體隱私,不屬於公眾知情權部分,這樣的行為就很惡劣。


而陳飛宇這事,關鍵是照片的屬性。狗仔接到爆料發他人船照,不打碼,而且在沒有細查背後故事的情況下,將輿論引導向插足他人感情的方向(事後團隊有出詳細聲明和解釋事情經過,插足是假,交往是真),這肯定過了隱私的邊界。


不說其他,如果是正常戀愛,結束一段時間以後被曝光隱私照,然後一系列造謠,理性來看,當事人也是受害者。


所以是否侵權的關鍵,就在於——是否涉及“身體禁區”


這裡也要肯定一下陳飛宇團隊的這封聲明,沒有撇清,也沒有迴避大眾對這個事件的主要疑點。

除了藝人的身體禁區,還有另外一種容易構成侵權的行為,就是涉及藝人家人或者一些證件的隱私信息。


因為三胎出生證明被洩露,張柏芝將洩露信息的記者告上了法庭,最終勝訴,四名被告因違反《隱私條例》共罰12萬港元。



所以,藝人的隱私也不是可以被無邊際地向公眾公開,這裡面是有底線的。


況且,大眾一旦吃到關於身體禁區的瓜(比如船照、女藝人裙底照),很快就會傳播起小作文,一般也不會去深究背後故事的真實性,就拿15年前港圈那件集體塌房的大事來說,大眾激情吃瓜吃了許多年,才漸漸開始意識到,事情本身就是藝人在談戀愛,才發現那些被洩露私密照的女藝人有多麼無辜。


值得高興的是,近年來,大眾對女藝人裙底、後臺偷拍照的容忍度變低,已經意識到了這種事件的性質,算是一種進步。

當然,法律是保障雙方,並不會為藝人一方傾斜。此前,葛斯齊就揚言要告張蘭誹謗,因為對方說他收了大S錢才去爆料。葛斯齊還有一張拿著臺北警察局立案回執的照片。


雖然這事最後不了了之,成為了葛斯齊收割流量的手段


但是,它還是從側面說明,法律武器是可以被所有人用來保護自己的,如果被侵權,普通人也可以告公眾人物。



E姐結語

狗仔,雖然是爭議非常大的一種職業,但是他們在娛樂圈,並非是沒有必要的。


娛記可以揭開藝人的虛假面紗和協助曝光藝人違反公序良俗的一面。這在一定程度上,對於藝人的行為有約束作用。


畢竟公眾人物在某種程度上,是社會的“榜樣”,他們的行為會有更大的影響力,所以更需要謹言慎行。


但是,侵入身體禁忌的部分在法理上確實是違規的,在情理上也不能成為“吃瓜無罪”的理由。偷拍藝人,或者曝光藝人照片,也得儘量避免進入“身體禁區”。(這條對普通人更為適用)


比如,船照作為一種極端手段,如果是受害者曝光用以舉報自身權利受侵害的事件,或者跟大眾利益相關的事件,在情理上大家都會予以寬容(比如女生舉報某些高校老師性騷擾);但船照配上語焉不詳的小故事,作為“瓜主”引爆流量的密碼,狂歡過後一地雞毛,回頭看看只有瓜主受益的世界達成……這種事情必須予以警惕。


今天的深夜話題是:

你覺得狗仔拍攝應該把控什麼樣的“度”?

來評論區說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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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頭條の主筆-

你的小仙女E姐,萬能的腹黑女王&河馬君

   值日生:小椒   美術:樹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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