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女子在小區被高空墜落的玩具砸傷!把56名業主和物業告上法庭!

重慶的李女士很鬱悶,自己下樓去取個快遞,沒想到被樓上落下的玩具槍型筆砸中頭部,導致昏厥。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她將物業和56名鄰居告上了法院。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市五中院”)在南岸海棠曉月A區對此案進行二審。

天降玩具槍型筆砸暈業主

2020年10月7日15時許,李老師到其所居住的樓下取快遞,突然被高空墜落的玩具槍型筆砸中頭部,致其昏厥、嘔吐不止。
砸中李女士的玩具槍型筆
小區物業工作人員見狀立即打電話報警,所在地派出所民警接警後趕到現場,後120急救車將李女士送至重慶市急救中心救治。
李女士住院治療11天,診斷為:腦震盪、頭皮血腫、高血壓,建議出院後全休兩週。
事發後,派出所和物業公司進行排查未果。

物業和56名鄰居成了被告

李女士認為,因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涉事高層建築全體住戶均存在加害可能性,應承擔賠償責任,且涉事小區物業公司亦應被追究責任,為此她將物業和趙某等56人告上法院,索賠醫療費、護理人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多項費用,共計6.9萬餘元。
經審理,南岸區人民法院一審酌情認定被告某物業公司應就原告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1812.41元;對於其他80%的損失,由除趙某等10名有確切未侵權證據者以外的其他業主被告以戶為單位均分補償,即分別補償李某181.23元。

二審小區開庭 法官現場宣判

一審宣判後,物業公司和一名被判決給予李女士補償的業主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訴。

3月21日,該起高空拋物、墜物損害責任糾紛案的二審在南岸區海棠曉月A區進行了開庭審理。法庭上,兩位上訴人表示自己並沒有責任,不應擔責,也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庭上,雙方圍繞物業公司是否有安裝監控設備的義務,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上訴業主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在事發當日是否能排除加害可能性;李女士是否系因高空拋物、墜物致傷,以及醫療費用是否包含治療其基礎疾病費用等爭議焦點問題,進行了舉證和辯論。

經過審理,二審法院綜合證據材料,認為上訴的物業公司、業主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法官現場宣佈了判決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圖文來源:上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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