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靜催眠藥物是一類對中樞神經系統產生抑制作用的藥物,其抑制中樞神經系統的程度隨著劑量的加大而逐漸加深,如小劑量產生鎮靜作用,中等劑量引起催眠作用,大劑量使用時可產生麻醉作用和抗驚厥作用,中毒劑量則使中樞明顯抑制,出現昏睡、呼吸麻痺,甚至導致死亡。注意其鎮靜和催眠作用並無嚴格的差異,與劑量和個體差異有關。因此,在選用催眠藥物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01
遵醫囑服藥
病人自身很難詳盡掌握催眠藥物的使用劑量、方法,因此,失眠者應該去醫院專科門診就診,在醫生的指導下服藥,而不可隨便到藥房自行買藥服用,以免加重病情。因為有些疾病是禁止使用催眠藥的,如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徵。
02
不宜長期連續服用
幾乎所有的催眠藥物長期連續服用後都可產生耐受性和依賴性,在突然停藥時易發生戒斷症狀,導致更嚴重的失眠。因此,要嚴格控制使用時間,同一種藥物一般不宜連續使用超過4周。
03
間歇給藥
對於需長期服藥者可採用間歇給藥方法,如假日服藥法,即每週五、六服藥1~2次,其他時間不服藥,這樣可避免藥物耐受性的產生,又可保證 1~2 個晚上充分的睡眠。
04
避免從事危險性工作
作用時間較長的催眠藥物,使用後常有延續效應,次日白天可引起睏倦、頭暈、嗜睡等症狀,這對於從事機械工作的人有潛在的危險性。因此,服藥者應避免從事機械操作或駕駛車輛等危險工作,以免發生事故。
05
避免與中樞抑制藥物合用
如應避免與抗組胺藥、鎮痛藥和酒精等合用,因為合用時對中樞神經系統有協同抑制作用,可出現嚴重後果。
06
睡前服用
催眠藥物有肌肉鬆弛作用,易導致步態不穩,故應在睡前服用,服用後即上床,不宜再活動做事,以防跌倒致傷。老年人劑量宜少,尤其是短半衰期藥需慎用,因易引起步態不穩和意識模糊。
07
嚴格掌握禁忌證
呼吸道阻塞性疾病、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徵病人禁用催眠藥物;肝腎功能不全者尤其慎用巴比妥類;哺乳期婦女和孕婦應禁用催眠藥物,尤其是妊娠開始3個月和分娩前3個月;兒童一般不主張使用催眠藥物,除非用於治療兒童夜驚、夢遊症和癲癇。
08
服藥劑量要準確
鎮靜催眠藥物的依賴性和不良反應的產生與長期大量用藥密切相關。個別長期服用此類藥物的病人,劑量越用越大,大劑量用藥必然會帶來危害,甚至導致意外。正確的選用方法是從小劑量開始,起效後就不宜連續使用。由於老年人代謝慢,藥物在體內停留時間長,容易發生蓄積,增加毒副作用。因此,老年人使用催眠藥的劑量應在成人常用劑量的3/4~4/5之間。
09
定時正確減藥
如失眠情況好轉應逐漸減量。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可立即停藥,否則會影響治療效果的鞏固,甚至出現反跳現象。減量一定要有一個過程,先減少一半,鞏固一段時間後再予減少,最後可用 1/4 劑量維持一個階段。更換其他藥物時,也要有逐漸交替的過程,以防換藥不當使病情反覆。
內容來源: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失眠》
作 者:韓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