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泰國警方接到報案,某寺廟附近一片香蕉林的水溝中發現塑料袋裡有一具女屍,手腳被捆綁且有被毆打的痕跡,初步判斷死亡時間已有約3至4天。
經調查,死者為日前失蹤的中國留學生金某,嫌疑人為3名中國籍男子。
昨天,溫州警方發佈警情通報:
3月31日,接我市居民報案稱,其女兒(金某,20歲,浙江溫州人)在泰國被綁架,綁匪索要50萬元贖金。接報後,我市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經調查並通過國際警務合作渠道獲悉,人質已遇害,3名中國籍男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已從泰國乘飛機返回中國。4月3日,在公安部協調指揮和河北公安機關協助下,3名犯罪嫌疑人陳某康(男,22歲)、周某甲(男,24歲)、周某乙(男,22歲,均為河北邢臺人)在湖北襄陽被抓獲。我市公安機關已將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記者瞭解到,目前,被害女孩小金的父親金先生和親屬已趕到泰國,他帶著中文翻譯一起向警方作證。
趕到暖武裡府邦湄南警察局與警方會面時,金先生一到就淚流滿面。警方人士表示對事件很遺憾,請金先生提供進一步的細節。
金先生通過翻譯透露:北京時間3月31日上午10點59分,他收到了一條勒索信息,是通過女兒小金的微信發來的,是女兒被綁手腳的照片,稱準備50萬元人民幣,只給3個小時……
金先生還要求警察帶他去發現女兒的地方。金先生點了蠟燭、薰香,獻上鮮花,一路上一直有人扶著疲憊不堪的金先生。
案發後,一名涉案的19歲泰國女孩向警方自首
浙江西湖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主任裘紅偉律師認為,後續處理涉及諸多法律問題。
由於案件發生地在泰國,指控犯罪的主要證據在泰國,故在泰國審判更有利於刑事指控。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泰國被抓獲,大概率會在泰國審判。但犯罪嫌疑人在中國被抓獲,這就涉及兩國之間刑事犯的引渡問題。
中國和泰國於1993年簽訂了引渡條約,泰國當局可以書面方式向我國提出要求引渡。但是否同意引渡,屬於我國主權範圍的事,我國需要根據案件相關情況以及法律規定決定是否引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由於犯罪嫌疑人是中國人,且在中國被抓獲,故中國法院也有刑事管轄權。但因刑事案件發生地在泰國,指控犯罪的主要證據,無論是人證還是物證,都在泰國,故在中國審判仍然離不開泰國司法機關的大力協助。
總之,如果在泰國審判,需要中國司法機關同意引渡;如果在中國審判,需要泰國司法機關的司法協助。
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的陳雷律師認為,按我國刑法第七條規定,凡中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的,我國刑法均有管轄權。根據我國引渡法第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引渡條約》相關約定,即便泰方提出引渡請求,我國司法機關也可以堅持由自己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條:“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陸地、入境地、離境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本案中三名被告回國後的入境地、離境前居住地、現居住地以及被害人離境前的居住地(即溫州市)的司法機關均有管轄權。
同時,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因本案最先受案單位為溫州市公安局(被害人家屬於3月31日報案),所以本案的後續,很大概率可能由溫州市司法機關偵查,審查起訴及審判。
泰國雖然保留死刑,但情況慢慢向“終生監禁為最重刑法”靠攏。許多被判處死刑的犯人,因沒有得到最後的行刑通知而“大排長龍”,多年沒有執行死刑。
陳雷律師認為,泰國有死刑制度,謀殺在泰國系重罪而且可以處以死刑。但是泰國死刑實際執行案件數量少,甚至出現長達數年不執行死刑的情況。
公開資料顯示:泰國最後一次執行死刑,是2009年8月24日兩名毒販被執行死刑。
橙柿互動·都市快報 記者 程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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