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亡 胚胎移植能否繼續

配偶死亡 胚胎移植能否繼續
【案例回顧】

    

原告趙某某(女)與其配偶袁某於2019年2月18日登記結婚,夫妻雙方由於不孕不育,前往北京某三甲醫院生殖與遺傳醫療中心進行人工輔助技術治療。經過近兩年的8次手術治療,趙某某於2021年8月底具備進行人工輔助生育的身體條件,並開始進行人工輔助生育。在輔助生育過程中,趙某某簽訂多份《知情同意書》,約定由被告(醫院)為其及其配偶袁某實施胚胎冷凍、保管、移植等服務。2021年11月16日,該醫院為趙某某提取3個卵子並冷凍保存1枚4BB優質囊胚,準備就該枚優質囊胚實施胚胎移植手術,但在此期間,袁某卻因抑鬱症自縊身亡。
    

原告趙某某多次向被告要求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但醫院均以趙某某配偶死亡,導致其不符合胚胎移植手術條件為由,拒絕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原告認為,繼續完成胚胎移植手術,不僅是完成配偶的遺願,更是原告實現生育權的唯一途徑。其次,原告有能力為將來出生的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環境。同時,雙方父母都對原告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表示支持。基於以上事實,原、被告已形成合法有效的醫療服務合同關係,被告應當繼續履行服務承諾,為原告完成胚胎移植手術。
    

被告辯稱:醫院向趙某某告知了相關事項,原告趙某某及其丈夫表示知情同意並簽字;原告趙某某簽署了《胚胎凍融知情同意書》,同意“有遵守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義務,接受解凍胚胎時,我們必須是合法夫妻……”,原告一人沒有權利要求使用其與他人共有的胚胎或胚囊懷孕;相關規範不允許對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如果移植懷孕,那麼必然出現社會倫理問題,且導致出生後孩子的基本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護,並造成社會關係混亂。因此,懇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於2022年1月24日作出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3822號民事判決:本判決生效後,被告醫院繼續履行為原告趙某某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的醫療服務合同。
    

【案例分析】

    

因喪偶導致“單身”的婦女能否要求醫療機構繼續為其實施胚胎移植手術,成為近年來涉冷凍胚胎糾紛的一類典型爭議問題。此類問題涉及對婦女生育權的保護,對於是否按照“廢棄”胚胎處理,應從尊重當事人意願、適當界定“單身”、正確把握倫理三方面綜合考量。
    

同時,當醫療機構所遵照的診療規範不符合上位法規定時,司法機關亦有必要在案件處理中予以個案修正。更為重要的是,在加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時代背景下,司法機關更應著眼於通過裁判延展個案的社會效果,使得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為社會共識和行動自覺,進而有力地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對按照“廢棄”胚胎處理理由的分析
    

法官在司法裁判過程中,不僅要嚴格依法適用法律,更要理解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本案中,對冷凍胚胎的處置問題,應上升到對婦女生育權保障的層面分析。醫療機構以當事人同意、“單身”、違背倫理作為按照“廢棄”胚胎處理的三項基本理由,但此三項理由均存在與現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民法典》規定及基本精神不符的問題。
    

對當事人意願的尊重  從民法視角看,《知情同意書》體現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一方面彰顯了醫療機構與患者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另一方面也說明了醫療機構對患者及其家屬知情權的保障與尊重。同時,簽署《知情同意書》也體現了民法上的當事人處分原則,即在不侵害國家、社會、他人利益,在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及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
    

基於新的人口生育形勢,在冷凍胚胎的處置問題中,應在不侵害國家、社會、他人合法權益,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以及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給予患者更多的處分空間和意思自由。患者與醫療機構於術前所簽訂的《知情同意書》不應成為一個絕對的、不可更改的意思表示,患者有權做出新的意思表示來依法處分自己的權利,醫療機構亦應予以尊重。
    

對“單身”的理解  單身婦女存在以下三種情況,一是未婚單身女性;二是離婚單身女性;三是喪偶單身女性。從《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倫理原則》“不得給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定的目的及其背景來看,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未婚生育”問題。因此,對“單身”的理解不應“一刀切”,也不宜做擴大解釋。特別是對於通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獲得人類胚胎的婦女來說,儘管因喪偶而導致夫妻關係自動解除,該喪偶婦女事實上屬於單身法律狀態,但能否因此即將其簡單劃歸“單身”婦女,則值得商榷。
    

對是否違背倫理的判斷  根據《倫理原則》規定,“如果有證據表明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將會對後代產生嚴重的生理、心理和社會損害,醫務人員有義務停止該技術的實施”。在本案情形下,首先,在正確的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正確的社會價值觀與法律規範引導下,單親家庭的孩子完全可以身心健康地成長,形成完整、健全的人格。其次,喪偶不同於近親結合、代孕、胚胎贈送等明顯違背倫理的行為,在男方死亡之前,冷凍胚胎的培育是在符合倫理觀(合法夫妻)的基礎上完成的,不能因實施胚胎移植手術過程中男方死亡,而改變對倫理標準的認定。再次,對於合法夫妻成功通過人類輔助生育技術形成冷凍胚胎的情形,從倫理道德上不應與自然受孕形成胚胎的情形有所差異。
    

醫療機構所遵照的診療規範應符合上位法規定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條所稱的“國家有關規定”應為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立法和政策性規定。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後又分別於2015年、2021年兩次進行修正。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足見,我國目前採取鼓勵生育的政策。此外,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可見,《民法典》在保障婦女生育權上準用《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
    

《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構建起我國對婦女生育權的法律保護體系,這些規定構成了司法機關在依法保護婦女生育權上據以裁判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應成為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醫療機構依法依規開展診療活動的基本行為準則。
    

【啟示建議】

    

保護婦女生育權是人權保護的進步。保障婦女生育權,是對婦女獨立人格的尊重,是保障人權的重要內容。司法機關在處理涉冷凍胚胎移植相關糾紛時,不僅要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前提下準確找法、適法,還要從保障婦女生育權這一基本人權的高度進行價值考量,從而通過司法裁判,在依法保障婦女生育權的同時,推進我國人權事業發展。
    

保護婦女生育權是對當前生育政策的貫徹。法律承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合法性,即在於該技術旨在幫助存在生育障礙的女性恢復生育能力,使其生活更加健康、幸福。因此,在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規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儘可能保障有生育意願但無法自然生育的婦女生育子女,是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司法機關在個案處理上,不僅要實現個案正義,依照適用法律保障婦女生育權,引導當事人修正行為的作用;還要通過司法活動貫徹落實我國現行計劃生育法律政策,從而獲得依法鼓勵生育的良好社會效果。
    

司法對傳統文化與家庭情感的尊重。司法機關在面對患者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的司法訴求時,除了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且對實施胚胎移植手術行為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規定及公序良俗進行審查外,亦應將中國傳統文化與家庭情感納入裁判考量的範圍,儘可能做到法律和人情的統一,從而在充分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同時,實現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有力弘揚。

(本案例分析獲評全國法院系統2022年度優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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