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7日,Wephone創始人蘇享茂從高樓上躍下,生命永遠定格在了37歲。昨天,蘇享茂哥哥的社交平臺留下上述話語:“我們一起堅守了6年,大快人心,還逝者一個公道……”
蘇享茂、翟欣欣均為世紀佳緣婚戀網站高端會員。二人在世紀佳緣安排下於2017年3月30日相識。蘇享茂哥哥說,蘇享茂與翟欣欣39天的婚姻關係中,翟欣欣威脅蘇享茂,以舉報他偷稅漏稅、灰色經營等,要求蘇享茂簽署離婚協議書,並給予1000萬的離婚賠償,且把房產掛到她一人名下。蘇享茂被逼無奈留下公開遺書跳樓自殺。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翟欣欣在離婚中為取得高額補償,對蘇享茂實施了脅迫,未顧及到蘇享茂贈與其財產、希望與其共同生活、維繫感情的初衷,以及蘇享茂受脅迫下的主觀感受和客觀經濟情況,是造成蘇享茂自殺的重要因素……
法院最終判決:翟欣欣需退還蘇享茂家屬近千萬的財產,並撤銷翟欣欣對二人置於海南和北京的兩套房屋的個人所有權。(此前報道:《“索要千萬逼死老公”,翟欣欣案一審宣判》)
橙柿互動報道後,引發讀者與網友熱議——
“解氣,希望她承擔刑事責任。”
“以感情為手段,故意欺騙錢財,應該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昨天,蘇享茂哥哥在社交平臺發聲,“感謝法院的實事求是,法院認定了脅迫,但翟是如何脅迫的,判決書沒有說明。”“感謝大家幾年來的關心和支持!我們一直在堅持追究翟欣欣的刑事責任……”
蘇享茂哥哥還把翟發給弟弟的微信截圖發到網上,“請網友評評,她是借婚姻行騙?還是在敲詐勒索?”
為了解答公眾的疑問,蘇享茂哥哥陸續把翟發給弟弟的微信截圖發出來,請網友評評,她是借婚姻行騙?還是在敲詐勒索?
"你偷稅的程度已經到了無期坐牢了"
"你手上全部現金都歸我"
"否則我說到做到"、"我去公安局舉報你"……
一審宣判後,昨天夜間,橙柿互動嘗試聯繫了翟欣欣的代理律師,但未獲回應。
蘇享茂哥哥多次發文稱,“有證據證明,翟欣欣具有敲詐勒索的主觀故意。”
“現被翟欣欣佔有的鉅額財產全部是蘇享茂的個人財產。根本沒有共同財產。而且他們的《離婚協議書》第4條清楚註明:雙方婚後無共同財產。
“其次,翟欣欣佔有蘇享茂全部個人財產是敲詐勒索得來的,是非法的。”
對於外界的疑慮,蘇享茂哥哥稱:結婚不是排斥敲詐的理由。
“儘管蘇享茂和翟欣欣已經登記結婚,在法律上二人具有夫妻關係,但是根據司法解釋和刑事訴訟法規定,夫妻之間依然可以成立敲詐勒索罪。
“而且在本案中,翟欣欣敲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威脅恐嚇持續時間長、伴隨母女暴力、假借親屬的公安身份極限施壓、造成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嚴重後果,從各個方面都應當從重處罰。”
蘇享茂哥哥說,“2017年9月7日,弟弟走了,如今已是2022年,我們的案子到了第6個年頭。只為等待司法正義,白髮父母度日如年,努力活著……”
親屬去蘇享茂墓前祭奠
蘇享茂的姐姐也發文懷念弟弟——
“弟弟小我10歲,讀小學時我總帶著他,坐在我的桌子旁邊。
“每年生日,媽媽都會給生日的孩子煮兩個白煮蛋。因為窮,其他的孩子是沒有的。
“我生日那天,口袋裡藏著兩個蛋,帶著弟弟到馬路,一邊吃一邊聊。因為是家裡的老么,全家都特別疼他。
“連帶著那次翟到老家,我們也對她特別好。我們帶弟弟和她遊茶山、吃小吃、走棧道、採鮮果……
“我們看你來了,整整一週年,不見你的音容笑貌,此後的年年月月日日都是沒有你的日子。很想你陪著我們一起長皺紋、添白髮、拄柺杖……”
為什麼一開始
沒有對翟欣欣刑事立案?
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的夏文忠律師認為,翟欣欣蘇享茂雙方曾存在婚姻關係,在婚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目前的司法環境下認定敲詐勒索是非常困難的。雙方簽訂了合法的離婚協議,而要追溯翟欣欣的主觀惡意確實很困難。
夏律師認為,翟欣欣很可能要提起上訴,但二審判決維持原判的可能性較大。
“本案社會影響較大,一審判決的作出彰顯了主流價值觀,且很有可能就是在請示過上級法院的情況下作出的。因此二審民事判決很可能會維持一審判決。”
翟欣欣有沒有可能
受到刑事追究?
夏文忠律師認為,對立案監督有利的是,本案民事判決有兩點重要體現:
一是贈與協議簽訂不是蘇享茂真實意思表示,蘇享茂是在受脅迫的情形下籤訂的贈與協議。
二是翟欣欣為了獲得蘇享茂贈與,對他進行了精神上的恐嚇和折磨,是導致蘇享茂自殺的直接原因,不但違反法律規定,也違背公序良俗,嚴重侵害贈與人合法權益。
即一審民事判決,已經將翟欣欣的脅迫與蘇享茂的死亡結果聯繫到了一起。然而一般情況下,如果檢察院監督立案了,那麼民事案件就會中止審理。如果民事案件作出了判決,勢必會影響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雖然理論上兩者互不影響,但對於這樣一起有爭議又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在民事已經作出判決的情況下,檢察機關要監督立案恐怕是需要勇氣的。
敲詐勒索罪是指,行為人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並佔為己有的主觀動機,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讓被害人感到恐懼、害怕,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翟欣欣以揭發、張揚蘇享茂的違法犯罪行為、隱私為手段,引起蘇享茂心理恐懼的精神強制辦法,迫使蘇享茂向其交付財物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但是,因翟欣欣和蘇享茂當時還是夫妻關係,被索取的財物定性也需分情況而定。若翟欣欣索取的是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夫妻內部處分共同財產行為並不能認定為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也就不能將其行為定性為敲詐勒索罪。
若翟欣欣索取的是蘇享茂的個人財產,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女方不僅構成脅迫
還涉嫌敲詐勒索
浙江西湖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主任裘紅偉律師表示:女方為勒索財物,竟將丈夫逼死,確實令人震驚。更令人震驚的是雙方認識才數月。女方僅用這麼短的時間,就從蘇享茂這裡勒索上千萬元財產,並且快速離婚,還將男方逼死,所使用的手段自然非比尋常。根據男方家屬公佈的聊天記錄,女方以蘇享茂涉嫌偷稅和非法經營報警為威脅,這讓蘇在心理上產生了極大的恐懼,而被迫給女方大量財物。
女方不僅構成脅迫,還涉嫌敲詐勒索。女方脅迫行為非常明顯,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以脅迫為由判決撤銷了離婚協議,適用法律正確。顯然,離婚協議並非男方自願簽訂,非真實意思表示。
離婚協議是在脅迫之下被迫簽訂的非法協議,故依法可以撤銷。
夫妻關係
不是違法犯罪的擋箭牌
裘紅偉律師表示,這個案件值得關注的問題是:家屬報案後,警方竟沒有立案。從家屬公佈的證據看,女方敲詐勒索的動機和目的都很清楚,且實際勒索財物上千萬,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估計對指控犯罪形成一定障礙的,是男女雙方短暫的婚姻關係。
但夫妻就不會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我國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只要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構成。夫妻共同生活,容易掌握對方的一些違法行為和事實,如果以此為要挾,向對方勒索財物,同樣可以構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在客觀上,要有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在主觀方面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
裘紅偉律師認為,本案初步證據來看,應該符合敲詐勒索罪犯罪構成。如果警方堅持不立案,家屬可以尋求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
“這個案件給我們的啟示是,夫妻關係並非違法或犯罪行為的擋箭牌。夫妻之間同樣要遵守法律規定。否則,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受到侵害的一方,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權益,不能動輒以輕生為念,而造成不必要的悲劇。”
橙柿互動·都市快報 記者 程瀟龍
看完了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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