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實名舉報人大代表向父親行賄1900萬!律師觀點:受賄行賄一起查,讓“圍獵者”也付出代價

女子實名舉報人大代表向父親行賄1900萬!律師觀點:受賄行賄一起查,讓“圍獵者”也付出代價

 “懇請寶雞市紀委、監委對此事認真核查,我對此次舉報的真實性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同時我也會持續公開此事件的相關情況……”

近日,一條女兒舉報父親被行賄上千萬的消息,在社會上引發公眾關注!

陝西寶雞的頓女士在視頻平臺舉報稱——

我叫頓某淨,是陝西省寶雞市人。

現在我要實名舉報寶雞市養生協會主席、人大代表曹某某,向我父親原寶雞市保障房公司董事長頓某某行賄了1900萬元,懇請寶雞市有關部門對此事認真核查。

我對此次舉報的真實性願意負法律責任。同時我也會持續公開此事件的相關情況。

橙柿互動注意到,視頻中的頓女士戴著口罩,舉著本人身份證公開進行實名舉報。

頓女士還稱,“經過寶雞市陳倉區相關部門審查,認定我的父親頓某某受賄1900萬元,已於本月3日在寶雞市陳倉區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

“而行賄人曹某某至今仍然逍遙法外,沒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懇請有關部門予以審查,追繳其非法所得,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件迅速引發了公眾的熱議——

有網友贊稱,“這個是大義滅親啊!這女兒沒白養”、“正直人,堅持!挺住。”

不過,也有網友持不同看法,“在其父親犯罪行為已經實錘的情況下,其真實目的是為了追究把她父親拖入犯罪深淵的行賄人法律責任”、“有報復嫌疑……”

今天中午,橙柿互動聯繫了舉報者頓女士,但本人沒有進一步回應。

目前,該事件也引起寶雞市陳倉區紀委監委的關注,通報稱——

日前,我們關注到網上反映頓某某受賄的相關舉報信息。

頓某某已於2022年7月經寶雞市紀委監委指定接受寶雞市陳倉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目前案件已移送司法機關。

我們將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橙柿互動留意到,據公開資料顯示,頓女士的父親頓某某,曾擔任寶雞市保障性住房資產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等公司法定代表人。

該公司所屬集團為寶雞城市建設集團,註冊資本500萬元,成立日期為2014-06-18。

經營範圍是寶雞保障性住房代收房屋租房租金、監管房屋使用、進行房屋維修、實施房屋出售。

頓女士所舉報的曹某某,為寶雞市養生協會主席,2015年1月14日成立的社會團體;業務範圍主要是知識宣傳、合作交流、專業研究和服務會員等。

資料顯示,該協會是一個致力於愛心公益事業的社會組織。

曹某某主要履歷為寶雞市第十三屆、十四屆、十五屆人大代表。

先後被寶雞市委組織部授予“第六屆寶雞市優秀青年企業家”,被寶雞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寶雞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評為“愛心助殘先進個人”。

這兩個組織的負責人,究竟存在何種利益瓜葛,目前還不得而知,官方並未詳細通報內情。

對此,浙江西湖律師事務所主任助理王義元認為——

近日火爆於網上的視頻中,頓某淨舉報其父頓某建受賄1900萬,但其也明確表示其父涉嫌受賄一案已經由寶雞市陳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事實上,既然案件已經由監察機關調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開庭審理。那麼頓某淨無需再去舉報一遍。

頓某淨之所以發佈該視頻的主要目的,還是督促相關部門對其父案件中的行賄人,進行立案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涉嫌受賄罪或行賄罪均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

那麼受賄是犯罪的話,行賄是不是犯罪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了,“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行賄罪與受賄罪是對向犯的關係。也就是說,如果頓某建的受賄罪罪名成立,那麼行賄人也存在構成行賄罪的可能。

但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款中也規定了,“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如果行賄人是被頓某建索賄,而不得已向頓某建交付了財物,又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刑法上並不認為是犯罪。

目前,還要等待當地紀委監委部門的調查結論。

司法實踐中,很多辦案機關往往存在“重受賄、輕行賄”的辦案思維。

但實際上,受賄與行賄相伴而生,是一根藤上的兩個“毒果”。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讓“圍獵者”也付出應有代價。

近期,為貫徹黨的二十大“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決策部署,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國家監察委員會辦公廳還聯合下發通知,發佈了5起行賄犯罪典型案例,這也彰顯了對行賄行為堅決打擊的決心。

橙柿互動·都市快報 記者 程瀟龍


點點點,贊和在看都在這兒!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