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外服制度含義:
商朝的主要政治制度是內服與外服制度。內服是王畿,即商王直接統治的地區,外服則是附屬國管轄的地區。商王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支配內服與外服的實際權力。商王經常與附屬國處於戰爭狀態。
內服官中分外廷政務官和內廷事務官。最高地政務官,是協助商王決策地相,又稱阿、保、尹。王朝高級官吏統稱卿士。三公,則是因人而設地一種尊貴職稱、並不常設。另外有:掌占卜、祭祀、記載地史,掌占卜的卜、掌祈禱鬼神的祝,掌記載和保管典籍的作冊(又稱守藏史、內史),武官之長的師長,樂工之長的太師、少師。內廷事務官是專為王室服務的官員,主要是總管的宰和親信的臣。臣管理王室各項具體事務,有百工之長的司工,掌糧食收藏的嗇,掌畜牧的牧正,掌狩獵的獸正,掌酒的酒正,掌王車的車正,為商王御車的服(又稱僕、御),侍衛武官亞,衛士亞旅,掌教育貴族子弟的國老,掌外地籍田的畋老。
外服官主要有方國首領的侯、伯,有為王朝服役的男、有守衛邊境的衛。
“外服制度”和中央與地方關係的不同:
二者有類似之處,但又有所不同。臣服於商族的部族,大都是迫於武力征服才承認商王的中心地位。臣服只是在商王強大的軍事征服下才結成的一種臣屬關係,接受封號,表示對商王承擔義務,商王則承認附屬國所擁有的土地和臣民。這種臣服關係的維持,是以中央力量的強弱為轉移的。殷商一代五次治亂週期的出現,就反映了這種臣服關係的演變。
內服與外服制度:
內服是商人本族的活動區域,外服是商族以外的附屬國,商王通過兩種不同的管理制度來處理本族和臣服的外族的事務。由此,商王控制著聯盟的實際權力,與各附屬國形成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
《尚書·酒誥》在追述商朝的制度時說:“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越在內服:百僚、庶尹、惟亞、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君)。”這裡的“內服”和“外服”就是對應於商朝國土上的中央與地方這兩個不同地區來說的。地方上的附屬國存有很大的自主權,但對商王有義務關係。《周禮·秋官》“邦畿方千里,其外方五百里,謂之侯服,歲壹見,其貢祀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男服,三歲壹見,其貢器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採服,四歲壹見,其貢服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衛服,五歲壹見,其貢材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要服,六歲壹見,其貢貨物;九州之外謂之番國,世壹見,各以其所貴寶為摯。”
中央政權與各附屬國聯繫:
商王對參加聯盟的附屬國的控制力是有限的。中央政權與各附屬國之間保持較為鬆散的聯繫,各附屬國基本保持原有的社會結構,除對商承擔應盡的義務外,有很大的自主權。有的附屬國還經常與商處於戰爭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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