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職場無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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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樣的關係中,雙方經濟深度糾葛,一旦分手,很可能就是人財兩空。
如果其中一方不甘心,又無法得到法律支持,甚至會鬧出血案……
26歲的河南女孩小鄭,跟男子廖某戀愛同居了兩個半月,最近分手了。
小鄭提出,同居的兩個半月內,兩人發生過103.5次關係。
以每次200元的“市場價”,廖某應當支付她10700元。
但廖某不同意,他認為,兩人發生關係,男的也有“磨損”啊!
另外,103.5次怎麼算出來的,誰公證了,哪來的0.5次?
“那次是在公園樹林裡,想內個的時候,被保安撞到了,沒成功,所以算0.5次。”
對於此事,有網友說,這個女的把自己當做出來賣的,太下賤。
還有人說,這個男的很威猛哦,除去女生生理期,每天都要“奮戰”一兩次。
但翻閱近年新聞,因為婚姻成本激增,不少小年輕都長期同居,類似的糾紛與日俱增。
如何正確看待“分手費”,還是需要認真瞭解、學習一下的。
她所謂的“磨損費”,與常見的“分手費”、“青春損失費”基本是一個意思。
就是男女雙方分手後,其中一方覺得自己付出較多,希望對方進行經濟補償。
雖說有一定的道理,但未婚同居,本身就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
女方應當對自己的選擇負責,所以法律很少支持“青春損失費”的訴求。
更何況,小鄭跟小廖只同居了兩個半月,兩人消耗的經濟、情感、時間都很短。
而且“青春損失費”類似的概念本身也不被法律認可,因為“青春”、“情感”是不能被定價的。
如果一個女性與男性發生關係,需要“按次收費”,那就把愛情變成了赤裸的錢色交易。
是在物化女性,將女性視為“性工具”,是有違倫理綱常的。
發生關係是正常生理活動,又沒有使用什麼奇怪的道具,就跟吃飯入肚一樣談不上磨損。
所以,小鄭所謂的“磨損費”訴求,是不可能被法律支持的。
跟渣男羅志祥的這段關係裡,周揚青雖然付出了九年青春和無數的金錢。
強大的事業和經濟實力支撐著她,渣男早已傷不到她分毫。
所以說,無論男女都不要把所有的期望寄託在另一半身上。
“曾經對你的好都是真的,就算終有一散,但別辜負相遇。”
可惜,好聚好散不容易,親密愛人轉頭就可能變成仇人。
2021年8月,跟霍尊相戀8年的女友陳露,曝光了霍尊的群聊記錄。
聊天記錄裡霍尊言辭露骨,對象無數,簡直是遍地“播種”。
還多次跟“兄弟們”傾訴對陳露沒愛了,覺得陳露配不上自己。
陳露本不想要錢,但最後還是說要900萬,想為難霍尊,讓他進一步示弱。
陸續地霍尊給了陳露58萬,剩下的遲遲沒有給她,還在外面花天酒地。
一氣之下,陳露公開了所有聊天記錄,導致霍尊被娛樂圈全面封殺。
視頻中,陳露得理不饒人,強勢要求霍尊給錢的樣子,讓人感到不適。
輿論開始動搖,大家意識到兩個人都不是好人,沒有誰是絕對受害者。
很快,霍尊就拿著聊天記錄、轉賬記錄、談判視頻等報警稱陳露敲詐勒索。
據專業律師評估,陳露在警方調查期間態度強硬,沒有認罪悔罪的傾向。
在公開控訴霍尊的過程中,還涉嫌誇大誹謗的情況,被判3~10年都有可能。
原本相親相愛、互相扶持的兩個人,鬧到最後兩敗俱傷,真的是讓人唏噓不已。
其實,陳露想得到補償的心情我們可以理解,但非婚關係分手,要錢絕不是理所當然。
男方雖然有錯在先,但女方拿對方隱私做把柄,索要鉅額分手費,這就是敲詐勒索。
只有婚姻關係破碎後,法律才會依法對雙方財產進行分割,無錯方才能依法拿到補償。
婚姻不光是一紙契約、一種束縛,更是對雙方權益的保障。
如果你想跟對方長期生活在一起,儘快結婚,避免非婚關係。
“婚姻是愛情的墳墓,但沒有婚姻的愛情死無葬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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