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男子因懷疑同事洩露個人行蹤,多次在微信群內辱罵同事,最終,東城法院認定該男子侵犯名譽權,判決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醫療損失費、精神損失費。
王某系北京某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任執行董事,黃某原為該公司股東、任副總經理,兩人在一起共事多年。
2022年1月,王某到張家口出差,被人跟蹤堵截,因自己的出差行程知道的人很少,王某懷疑是黃某將自己的行程信息洩露出去。
2022年1月9日,公司例會上,在缺乏充分證據證明黃某洩露個人行蹤的情況下,王某說“信息都是你洩露的”,直接指向黃某,還要求公司其他部門領導明確誰是“內鬼”,其他人員附和,黃某予以否認。過程中,王某言辭激烈,黃某情緒激動。為自證清白,黃某“以死證明”,摔碎玻璃器物來割傷頸部,眾人尖叫,黃某被送往醫院。
此後王某多次在相關微信群內對黃某進行侮辱、誹謗,煽動公司人員及行業內其他人員對黃某進行言語辱罵。自2022年1月11日起,王某在無證據的情況下,先後在公司會議、物業大家庭、股東群、區域經理群等多個微信群內發表“損害公司利益”“地地道道的漢奸”等內容,直指黃某倒賣公司項目,引發多人在群內附和並相繼發出“漢奸”“內鬼”“叛徒”“黑惡勢力”“鋤奸”等內容。
黃某不堪其擾,深受打擊,情緒低落。經醫院診斷,黃某存在重度抑鬱情緒。
黃某認為,王某的行為損害了其名譽,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擾亂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起訴至東城法院。
東城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作為公司領導,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在多人參加的公司例會中通過言語直接指向黃某,並使用“內鬼”等字眼,導致黃某情緒激動,割頸受傷。之後,王某又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在微信群中發送文件,稱“二黃偽造國家機關公有住房文件”“獲得高點數收益,並接受對方禮品”“揭秘集資騙局”,並以“漢奸”“邪不壓正”字眼指向黃某,上述已構成對黃某人格尊嚴的侵害,故法院認定王某構成侵權。
王某辯稱微信群不具有公開性。法院認為,普通大眾不同於明星等公眾人物,普通大眾的社會評價主要來源於其生活、工作環境中的人員,王某發佈消息的微信群為二人的單位工作群,人數較多,且事實上已經造成其他人員隨王某的言論而產生負面評價的後果。
東城法院認定王某侵犯黃某名譽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第一千條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判決王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公司會議、物業大家庭、股東群等微信群中向黃某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原告黃某醫療費損失2173.43元;賠償原告黃某精神撫慰金3000元。
有網站發起問卷:在職場中,你能接受領導辱罵員工嗎?91%的人回答:不能接受。2%的人說:能接受。7%的人表示:視情況而定。
北京天瀾(杭州)律師事務所
張翔翔律師
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網絡空間開展社交活動時,同樣需要遵守法律法規,不能隨心所欲、為所欲為發表詆譭和攻擊他人的言論,在手機微信、微信群、微博等網絡社交平臺辱罵他人會構成侵權,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如下: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的規定,侵犯他人名譽權或者隱私權,構成侵權行為,對方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情節嚴重的還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達到一定程度的辱罵和恐嚇行為屬於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道德的行為,會被處以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罰。
3. 製造、傳播謠言或者虛假信息,嚴重者可能涉嫌犯罪,並被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橙柿互動·都市快報 記者 王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