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鍵史料解讀
(王)濬收其圖籍,領州四,郡四十三,縣三百一十三,戶五十二萬三千,吏三萬二千,兵二十三萬,男女口二百三十萬。
又遣尚書郎李虎送士民簿,領戶二十八萬,男女口九十四萬,帶甲將士十萬二千,吏四萬人。
孫權赤烏五年,亦取中州嘉號封建諸王。其戶五十二萬三千,男女口二百四十萬。
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為役,父兄在都,子弟給郡縣吏,既出限米,軍出又從,至於家事無經護者,朕甚憫之。其有五人,三人為役,聽其父兄所欲留,為留一人,除其米限,軍出不從。
這種“家有五人,三人兼重為役”,似是五丁抽三,也即徵發兵士時常見的“三五發卒”。但下文又說“家事無經護者”,顯然一家丁男(可能五人中包括次丁男)全被徵發。詔書說“朕甚憫之”,要改變這種情況,卻是“聽留一人”,家有五人,三人從役,家中應有二人,只留下一人,還有一人怎樣呢?詔書很不明白。總之,原先是那些吏家空戶從役,經過“寬恤”,准許留下一人。所謂“限米”,不知如何徵收,應當是有異於一般田租的額外徵稅,即使全家從役的吏家原先也不能免。
這個詔書是由前後相關的兩段話組成,以“朕甚憫之”一句為其分界。第一段是指出存在的問題。其所指出的問題有二:一是諸吏中的五口之家有三人從役(即“父兄在都,子弟給郡縣吏”)的情況;二是“既出限米,軍出又從”。以上二者導致的結果是“家事無經護者”(因為丁男或半丁男都已徵發,只剩下婦孺)。後一段是針對以上存在問題提出的糾正措施。其措施亦有二:一是如果五口之家有三人從役,則三人中聽留一人,改為二人從役;二是改為“除其米限,軍出不從”。通過這樣兩項措施才能改變“家事無經護者”的狀況(由吏家自主選擇,則可將最為有利於“經護”“家事”之人丁留下)。並非在繼續堅持三人從役的前提下,只是將家中二人留下一人。按照唐先生那樣的解釋,自然就會產生“還有一人怎樣呢?詔書很不明白”的情況,而且那樣也是不可能改變原來“家事無經護者”狀況的。
可任,謂丁強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其餘男女強弱相半,其大數。
1—35 定丁男一千九百八十九軍將州郡縣吏民士卒家丁
二、古代戶籍編制原則與吏、民合籍
國朝定製,凡府縣都裡,每十年一造賦役黃冊,分轄上、中、下三(等)戶。三等人戶內不揀軍、民、灶、匠等籍,但一百一十戶定為一里。
劉卞字叔龍,東平須昌人也。本兵家子,質直少言。少為縣小吏,功曹夜醉如廁,使卞執燭,不從,功曹銜之,以他事補亭子……令即召為門下史……無幾,卞兄為太子長兵,既死,兵例須代,功曹請以卞代兄役。
王尼字孝孫,城陽人也,或雲河內人。本兵家子,寓居洛陽,卓犖不羈。初為護軍府軍士,胡毋輔之與琅邪王澄、北地傅暢、中山劉輿、潁川荀邃、河東裴遐迭屬河南功曹甄述及洛陽令曹攄請解之。攄等以制旨所及,不敢。輔之等齎羊酒詣護軍門,門吏疏名呈護軍,護軍嘆曰:“諸名士持羊酒來,將有以也。”尼時以給府養馬,輔之等入,遂坐馬廄下,與尼炙羊飲酒,醉飽而去,竟不見護軍。護軍大驚,即與尼長假,因免為兵。
郡國諸戶口黃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載名。
三、吏戶的義務、身分與地位
(1)東鄉勸農掾殷連:被書條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紀為簿,輒料核鄉界州吏二人,父兄二人,刑踵叛走,以下戶民自代,謹列年紀以審實,無有遺脫,若有他官所覺,連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據。(J22—2543)
(2)廣成鄉勸農掾區光言:被書條列州吏父兄子弟夥處人名年紀為簿,輒隱核鄉界,州吏七人,父兄子弟合廿三人。其四人刑踵聾頤病,一人夜病物故;四人真身已送及,隨本主在宮,十二人細小;一人限佃;一人先出給縣吏。隱核人名年紀相應,無有遺脫,若後為他官所覺,光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據。
(3)南鄉勸農掾謝韶被書,條列鄉界州吏父兄子弟年一以上狀、處為簿。輒部歲伍潘祇、謝黃、巨力、謝琕、陳魯等條鄉領州吏父兄子弟合十二人。其二人被病物故,一人先給郡吏,一人老鈍刑盲,七人細小。謹破莂保據,無有遺脫、年紀虛欺,為他官所覺,韶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據。(捌·3342—1)
今調諸士,家有二丁三丁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限年十七以上,至五十以還,先取有妻息者。
本兵家子,質直少言。少為縣小吏,功曹夜醉如廁,使卞執燭,不從,功曹銜之,以他事補亭子。有祖秀才者,於亭中與刺史箋,久不成,卞教之數言,卓犖有大致。秀才謂縣令曰:“卞,公府掾之精者,卿雲何以為亭子?”令即召為門下史,百事疏簡,不能周密。令問卞:“能學不?”答曰:“願之。”即使就學。無幾,卞兄為太子長兵,既死,兵例須代,功曹請以卞代兄役。令曰:“祖秀才有言。”遂不聽。卞後從令至洛,得入太學,試經為臺四品吏。
敦之將士,從敦彌年,怨曠日久,或父母隕沒,或妻子喪亡,不得奔赴,銜哀從役,朕甚憫之,希不悽愴。其單丁在軍無有兼重者,皆遣歸家,終身不調,其餘皆與假三年,休訖還臺,當與宿衛同例三番。
結 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