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強:魏晉時期的吏戶與吏籍——對“吏戶說”爭論的回應與反思

張榮強:魏晉時期的吏戶與吏籍——對“吏戶說”爭論的回應與反思
作者:張榮強
來源:《歷史研究》2022年第5期

摘  要學界對魏晉時期是否存在專門的吏戶爭論激烈。從書寫方式尤其走馬樓吳簡的戶口統計方式看,孫吳圖籍所載吏、兵數只能是戶數而非口數;孫休永安元年詔書“五人,三人兼重為役”指的是丁男,吏戶的法定義務是承擔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府機構的吏役,此外還有交納限米、臨時從軍等雜使。這一時期的戶籍按居地比鄰原則編聯,住在州縣的吏戶、兵戶與郡縣民混編著入黃籍是應有之義。就徵發原則而言,吏戶與兵戶皆非闔家從役,現役者之外,其餘丁男可從事他業甚至做官。無論兵戶還是吏戶都是國家正戶,法律身分也是自由民,已往學界認為其法定身分低賤可能不符合事實。
關鍵詞:魏晉戶籍  吏民  吏戶  吏籍  四民分業
從春秋時期產生並發展起來的四民分業思想,在魏晉時期得到一定程度實施。面對戰亂造成的人口銳減、民眾逃移流徙嚴重的情況,統治者為了穩定社會秩序,更為了與豪強大族爭奪勞動力,將治下編戶劃分為多種人戶並使之固定下來,驅使他們承擔不同的國家義務。學界對魏晉時期存在諸如郡縣民、屯田戶、兵戶等人戶沒有疑義,但對是否有專門的吏戶群體爭論激烈。1957年,唐長孺分析《三國志》記載的孫吳戶口數據,尤其是孫休永安元年(258)詔令,指出“孫吳時期,吏像兵一樣,是與普通人戶分開的”,“一當吏、兵,便是終身服役”,實際上提出了吏戶概念。1988 年,他又發表《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吏役》一文,專門討論吏戶的產生和發展過程,強調魏晉南朝時期的吏與兵都是“空戶從役,名籍固定,是隸屬官府的特殊戶口”。此後很長一段時間,除個別學者外,中古史學界普遍贊同並接受“吏戶說”,曹文柱、張澤鹹、高敏等進一步對唐長孺的觀點加以引申,認為這一時期吏戶有單獨編制的戶籍。20世紀90年代長沙走馬樓吳簡陸續公佈後,王素、高敏、蔣福亞等也在承認“吏戶說”前提下,討論孫吳戶籍類簡所見戶口分類和帳簿編聯問題。進入 21世紀,黎虎先後發表一系列文章,對“吏戶說”提出質疑,認為從公佈的吳簡看,孫吳時期的吏與民同為基層編戶,並無專門獨立的戶籍,進而分析魏晉南朝史籍中吏與軍吏的含義,否認吏具有世襲性和卑賤性特點,得出這一時期並不存在吏戶的觀點。孟彥弘則回應,吏戶的本質特徵是其身分的世襲性,是否單獨編籍以及地位高低與吏戶沒有必然聯繫。蔣福亞在承認走馬樓吳簡中吏戶與民戶混合編籍的同時,指出當時還存在針對吏戶編制的專門簿籍。黎虎、李文才對這些回應提出反駁。
長沙走馬樓吳簡《竹簡》(一)(二)公佈後,筆者在標題為“南鄉謹列嘉禾四年吏民戶數(?)口食人名年紀簿”、“小武陵鄉□嘉禾四年吏民人名妻子年紀簿”等戶籍簿中,發現戶主前分別標有“吏”、“民”、“卒”等身分的人戶;一些屬於裡的結計簡中,也能見到諸如若干戶郡吏、若干戶縣卒的分項統計。所以筆者在2003年撰文指出:“據前引孫吳戶籍簡的鄉里集計,吏民總戶數之下分列吏戶、民戶,既表示吏戶、民戶性質有別,又說明其二者是統一造籍。吳簡所見多是嘉禾年間的情況,但我們推測吏戶、民戶合籍的形式甚至延續到孫吳末年。”由於當時見到的資料不多,這句表述現在看起來有些問題,但意思比較明確:雖然吏戶與民戶的戶籍混編在一起,但並不影響我們對吏戶、民戶不同性質的判定。

魏晉時期到底存不存在像“士家”一樣專門的吏戶身分?如果存在,如何理解當時吏戶與民戶在戶籍中混編的事實,吏戶原則上是否需要全家服役,其身分地位如何?現在走馬樓吳簡公佈殆盡,更多有關吏戶的資料披露出來,圍繞雙方爭論的核心問題,我們可以進一步展開討論。

一、關鍵史料解讀

與魏晉充斥著“兵戶”、“軍戶”或“營戶”的記載相比,這一時期史籍很少見到吏戶或與之相近的說法,所以持肯定論者在討論吏戶問題時,不可避免將其與兵戶作比較,唐長孺的文章也是如此。學者以往討論吏戶的材料主要有兩條。
第一條是《三國志》卷48《孫皓傳》裴注引《晉陽秋》,說晉武帝太康元年(280)平吳:

(王)濬收其圖籍,領州四,郡四十三,縣三百一十三,戶五十二萬三千,吏三萬二千,兵二十三萬,男女口二百三十萬。

與20世紀50年代的說法相比,唐長孺晚年對這條史料解釋得更謹慎:“吏、兵似不算在‘五十二萬三千’‘正戶’之內。按兵、吏以後在東晉南朝亦屬特殊戶口,一般是不列於正式戶口的。三國時代之吏分立於民籍之外,不只是吳國,蜀漢也是如此,而且有跡象表明,魏晉同樣如此。但據上引,兵、吏都有口數,無戶數,又似不列於戶籍之外。”黎虎否認吏戶的存在,將孫吳圖籍中的“吏”解釋成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機構的官吏,認為吏員數必然是當時全國戶口總數內的數字,而非另外的“吏戶”。
這裡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孫吳圖籍中記載的“吏”以及與之並列的“兵”到底是戶數還是口數?二是統計的吏、兵戶口數是否包含在總戶口數內?對於第一個問題,黎虎和唐長孺看法一致,認為其記載的吏、兵都是口數。他們作此判斷,恐怕是受到蜀漢戶口統計方式的影響。《三國志》卷33《後主傳》注引王隱《蜀記》記載劉禪投降曹魏後:

又遣尚書郎李虎送士民簿,領戶二十八萬,男女口九十四萬,帶甲將士十萬二千,吏四萬人。

蜀漢士民簿中記載的“吏”明確是“人”,帶甲將士顯然也是指現役士兵。實際上,孫吳圖籍的戶口登記方式與蜀漢不同。孫吳記載“兵”未言帶甲將士,而且“兵”與“吏”的統計是置於戶數與男女口數之間,而非像蜀漢放在男女口數之後。從書寫方式上看,孫吳“戶五十二萬三千,吏三萬二千,兵二十三萬,男女口二百三十萬”,如果認為吏、兵數與前面的戶數發生聯繫,可以有兩種解釋:一是戶52.3萬與吏3.2萬、兵23萬並列,二是戶52.3萬中包括吏3.2萬、兵23 萬。但如果將吏、兵數與後面的男女口數聯繫起來,在吏數與兵數之和不等於男女口數的情況下,只能將吏數、兵數與男女口數作並列理解;如果吏、兵數作為總口數的一部分,其應該是將吏、兵數寫在總口數後面,作“男女口二百三十萬,吏三萬二千,兵二十三萬”。問題是吏、兵數能否與男女口數並列?筆者以前討論過中國古代的戶口統計方式,指出秦漢乃至三國時期官方的戶口數是按照男、女分項統計。可以參考走馬樓孫吳簡的各級戶口統計:

簡(1)是孫吳的家庭人口結計,不分郡縣吏、卒還是民戶,一家口數都是按男、女分別統計,其口食數就是家內男、女人口總數。簡(2)是裡的戶口集計,無論郡吏、縣吏還是縣卒的家口數都被包括在一里的男、女口數中。家庭、裡的集計如是,在其基礎上彙總而成的全國總戶數自然也是如此,《晉書·地理志》記載孫吳赤烏五年(242)的戶口數:

孫權赤烏五年,亦取中州嘉號封建諸王。其戶五十二萬三千,男女口二百四十萬。

與上引《三國志·孫皓傳》注引《晉陽秋》記載的數字對比,戶數完全一致,男女口數有“三十”、“四十”萬之別,應當是數字訛誤所致。表明孫吳亡國前的52.3萬戶、230萬口,乃是其境內的總戶口數,包括兵、吏數在內。既然吏、兵數不能與男女口數並列,就意味著孫吳圖籍中記載的吏、兵數只能解釋為戶數。《續漢書·郡國志》劉昭補註引皇甫謐《帝王世記》記載曹魏正始五年(244),“揚威將軍朱照日所上吳之所領兵戶凡十三萬二千”, 說的也是戶數,而非口數。
已往學者討論吏戶問題時,除將孫吳圖籍“戶五十二萬三千,吏三萬二千,兵二十三萬,男女口二百三十萬”與蜀漢士民簿“領戶二十八萬,男女口九十四萬,帶甲將士十萬二千,吏四萬人”相提並論外,還經常提到西晉南陽太守郛休碑陰“戶萬七千百卅,職散吏三百廿人,兵三千人”的記載。實際上,這三組數字雖然都來自上計簿,但三者記載的項目並不相同。古代官吏和軍隊作為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戶口數一樣都是上計簿的重要內容。青島土山屯漢墓出土的《堂邑元壽二年要具簿》中有“戶二萬五千七,多前二百卅七,口十三萬二千一百四……吏員百一十三人,三老官屬員五十三人,樓船士四百一十四人”,其中“樓船士”就是士卒;西漢後期東海郡《集簿》詳細列舉全郡戶口數,並逐一條列該郡及屬縣吏員數,但沒有著錄兵額;郴州蘇仙橋晉簡作為晉惠帝時期桂陽郡的上計材料,除著錄郡縣戶口數外,也可以見到諸如便縣“領員吏一百六一人,卒十三人”,晉寧縣“領員吏一百廿五人,卒十二人”等記載。從以上三件帳簿尤其是《堂邑元壽二年要具簿》著錄的位置可以看出,戶口數與吏員數屬於並列的兩個項目;而從當時的吏員構成看,漢代郡縣長吏照例不用本籍人,兩晉任職沒有嚴格的籍貫限制,但地方官吏外籍者必然不少,反映出上計簿記載的戶口數與吏員數並非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也就是說,蜀漢士民簿、郛休碑陰著錄的是包括戶口數、官吏數和士兵數在內的三項數據;孫吳圖籍的記載方式不同,孫吳總戶數與總口數之間統計的吏、兵數,明顯屬於戶口數的一部分,並不涉及孫吳的吏員和兵額。
第二條材料是孫休永安元年十一月壬子詔:

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為役,父兄在都,子弟給郡縣吏,既出限米,軍出又從,至於家事無經護者,朕甚憫之。其有五人,三人為役,聽其父兄所欲留,為留一人,除其米限,軍出不從。

唐長孺分析說:

這種“家有五人,三人兼重為役”,似是五丁抽三,也即徵發兵士時常見的“三五發卒”。但下文又說“家事無經護者”,顯然一家丁男(可能五人中包括次丁男)全被徵發。詔書說“朕甚憫之”,要改變這種情況,卻是“聽留一人”,家有五人,三人從役,家中應有二人,只留下一人,還有一人怎樣呢?詔書很不明白。總之,原先是那些吏家空戶從役,經過“寬恤”,准許留下一人。所謂“限米”,不知如何徵收,應當是有異於一般田租的額外徵稅,即使全家從役的吏家原先也不能免。

他將“家有五人,三人兼重為役”比作“三五發卒”,依據顯然來自晉武帝咸寧五年(279)伐吳詔“今調諸士,家有二丁三丁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以及宋元嘉二十七年(450)文帝欲大舉北伐,“悉發青、冀、徐、豫、二兗六州三五民丁”等記載。胡三省對“三五發丁”作兩種解釋:一是“三丁發二,五丁發三”,二是“三丁發其一,五丁發其二”。張澤鹹認同第一種說法。在西晉郴州簡中,也可以見到“其一千七百九十六人家一丁”(1—12)、“三人家四丁”(1—46)、“一人家五丁”(1—28)此類對每戶丁男數的專項統計。但黎虎對孫休的詔書有不同理解:

這個詔書是由前後相關的兩段話組成,以“朕甚憫之”一句為其分界。第一段是指出存在的問題。其所指出的問題有二:一是諸吏中的五口之家有三人從役(即“父兄在都,子弟給郡縣吏”)的情況;二是“既出限米,軍出又從”。以上二者導致的結果是“家事無經護者”(因為丁男或半丁男都已徵發,只剩下婦孺)。後一段是針對以上存在問題提出的糾正措施。其措施亦有二:一是如果五口之家有三人從役,則三人中聽留一人,改為二人從役;二是改為“除其米限,軍出不從”。通過這樣兩項措施才能改變“家事無經護者”的狀況(由吏家自主選擇,則可將最為有利於“經護”“家事”之人丁留下)。並非在繼續堅持三人從役的前提下,只是將家中二人留下一人。按照唐先生那樣的解釋,自然就會產生“還有一人怎樣呢?詔書很不明白”的情況,而且那樣也是不可能改變原來“家事無經護者”狀況的。

他將詔書提到的“家有五人”理解為漢代流行的五口之家。所謂五口之家,據《春秋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是故聖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以養父母妻子,五口為一家”,《後漢書·劉寵傳》李賢注引《春秋井田記》“人年三十,受田百畝,以食五口。五口為一戶,父母妻子也”, 通常是指包括受田者及其父母妻子在內的五口人。五口之家中是否會出現三人服役的情形?荀悅《漢紀》載晁錯上書文帝時說:“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作者不過二人。”《漢書·食貨志》引作“其服役者不下二人”,顏師古注“服,事也,給公事之役也”。兩個服役者是什麼樣的人呢?被認為成書於戰國時期的《周禮·地官·小司徒》記載,“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東漢鄭玄注:

可任,謂丁強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其餘男女強弱相半,其大數。

一家五口中,除去老、小之外,能夠承應國家勞役的不過一對壯年男女,這還是漢初及以前的情況。漢代初年的成年女子要服徭役,《漢書·惠帝紀》記載官府兩次徵發“長安六百里內男女”十餘萬人築長安城。漢景帝廢除女子服役後,五口之家通常服役的就不到兩個人了。
筆者也不同意學界對吏家幾乎空戶從役的分析。上引孫休詔中說一家五名丁男中,三人被派往都城、郡縣服役,在此前提下,“既出限米,軍出又從者”只能指家中剩下的兩名丁男;從詔書最終規定“為留一人,除其米限,軍出不從”看,可以說明交納限米和隨軍出征是留下的丁男的義務。家有五名丁男,三人在官府承擔吏役;在家的兩人既要種田交納限米,遇有大規模戰事爆發,還要從軍出征。這樣,所有丁男都揹負了繁重的賦役,從而導致“家中無經護者”。所以孫休頒下恩詔,在“三五發丁”前提下,允許家長根據自己意願,從剩下的兩名丁男中指定一人不承擔任何國家義務,專事照顧家庭。在統治者看來,承擔吏役的只是被派到官府的三名丁男,剩下兩名在家的丁男承應各種雜使,但並不算在被徵發服役的範圍內。
孫休詔中提到的“限米”屢見於走馬樓吳簡,如“領二年郵卒田六頃五十畝,々 限米二斛,合為吳平斛米一千三百斛”(壹·1635),“領二年佃(?) (?)衛士田七十五畝,々收限米二斛,合為吳平斛米一百五十斛”(壹·1669) 等。吳簡中交納限米者有吏、卒、私學、衛士、叛士、吏帥客、金民以及屯田兵(民)等,交納標準通常是每畝2斛,遠高於一般民眾交納的稅米1.2斛。曹魏屯田租率通常採用對半或四六分成,西晉初年士家屯田一度改為“官得八分,士得二分”。孫吳水稻畝產量大約是米3斛,畝納限米2斛,分租比率和西晉初年差不多。不過,按照《吳書·賀邵傳》的說法,與曹魏和西晉初期不同,孫吳士兵屯田並非以收穫物分成,而是以交納賦稅的名目出現的,恰恰和吳簡中作為固定稅率的“限米”性質一致。臨湘侯國諸鄉製作的具有田租簿性質的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吏、卒等戶與耕種私有土地的普通民戶一樣,向官府交納的田租被稱為“租米”、“稅米”。吏、卒等特定人戶交納的“限米”實際上來源於他們耕種的官府“限田”,州、軍吏父兄子弟人名年紀簿多次提到吏戶家屬被派發“給限佃客”、“給子弟佃帥,為宮限佃”,可見“限米”應是吏、卒等特殊人戶家屬被官府集中起來從事限田耕種交納的稅物。吳簡中吏卒交納的“限米”又被稱為“子弟限米”, 都被送至吏、卒戶籍所在地的官倉,表明實際種田者不是現任吏、卒,而是吏、卒戶的在家丁男。

除以上所舉孫吳圖籍與孫休詔書外,前幾年公佈的西晉郴州簡中也有一條反映吏戶的重要材料,惜未引起爭論雙方注意:

1—35 定丁男一千九百八十九軍將州郡縣吏民士卒家丁

這是晉惠帝時期桂陽郡的上計內容。秦漢時期的“吏民”泛指編戶齊民,孫吳簡將登載包括士卒、吏、民在內的戶口簿稱為“吏民”簿,也是沿用這一說法。郴州簡的表述顯然不一樣,其稱桂陽郡治下民眾為“軍將州郡縣吏民士卒家”,軍將身分特殊,郡縣管理的民眾主要是“吏民士家”,這一稱謂本身意味著“吏家”、“民家”與“士卒家”分列,與孫休詔書“諸吏家”的用語完全一致。

二、古代戶籍編制原則與吏、民合籍

“吏戶說”爭論的一個焦點是,吏戶是否有單獨戶籍。唐長孺討論吏戶特徵時只是說吏與一般郡縣民不同,有特殊的戶口;後繼者引申他的觀點,認為吏戶類似兵戶,有單獨的吏籍,與郡縣民不同。事實上,特殊戶籍不等同於單獨戶籍,是否構成與郡縣民不同的人戶,也不以這些人戶單立戶籍為前提。中國古代對郡縣民以外的人戶進行戶籍管理的方式有二:一是針對集中居住、接受專門機構管理的人戶單獨編制戶籍,如魏晉時期的屯田戶、魏晉南朝時期的營居兵戶、明清時期的衛所軍戶;二是對於居住在州縣、受地方行政與專門機構雙重管理的人戶,往往將這些人戶與郡縣民一起編入當地戶籍,只是利用籍注對不同人戶作出相應區分。後者更為常見,如明代有民戶、軍戶、匠戶、灶戶等各類人戶,《大明律·戶律·戶役》下明確“人戶以籍為定”,但鄉里編造的賦役黃冊不只登錄民戶,而是包括軍戶、匠戶、灶戶在內的各種人戶,所謂“黃冊備載天下戶口田糧,軍民灶匠之區別,民生物產之登耗,皆繫於此”。嘉靖《海寧縣誌》說得更明確:

國朝定製,凡府縣都裡,每十年一造賦役黃冊,分轄上、中、下三(等)戶。三等人戶內不揀軍、民、灶、匠等籍,但一百一十戶定為一里。

現存明代賦役黃冊原件不多,最近發現原南京後湖黃冊庫藏的賦役黃冊進呈本,學者綴合復原的“明正德七年直隸揚州府泰州寧海鄉二十五都第一里”黃冊中,登載有包括“一戶李富故弟李宥,系直隸揚州府泰州寧海鄉貳拾伍都第壹里民戶”,“一戶張移安,系直隸揚州府泰州寧海鄉貳拾伍都第壹裡軍戶”“一戶許江故侄喜兒即許連,系直隸揚州府泰州寧海鄉貳拾伍都第壹圖民籍”等在內,的各類人戶。明代配戶當差的制度來自元代,元代湖州路戶籍文書中也著錄了包括民戶、儒戶、軍戶、匠戶、站戶等在內的各類人戶。
魏晉與元明時代相距懸遠,但戶籍管理方式有類似之處。魏晉南朝不僅有按役種劃分的各類人戶,也存在嚴格區分等級的士族與庶族。東晉及以後的統治者為了保障士族擁有的政治、經濟特權,強調“士庶之際,實自天隔”,“士庶區別,國之章也”,《晉書·苻堅載記》和《資治通鑑》晉孝武帝太元二十一年(396)六月條中多次提到“士籍”表明在時人眼中,戶籍有士籍與庶籍的區別,學者也一度認為這一時期士族與庶,族的戶籍是分開的。但唐長孺、中村圭爾指出,東晉南朝無論士族還是庶族統一在黃籍上著錄,形式上編在一起,二者戶籍之別主要體現在籍註上;否則就不存在《南齊書·虞玩之傳》所謂庶人篡改籍注而躋身士人階層的問題了。
中國古代的戶籍制度不僅是人口登記制度,也是居住地管理制度。在唐後期兩稅法承認客戶合法性之前,戶籍著錄對象只是土著民。傳世典籍對戶籍最早的明確記載見於秦獻公十年“為戶籍相伍”, 官府按五家連保方式對民戶進行管理,必然要求按民戶居住地比鄰的原則編制戶籍。秦國“戶籍相伍”措施很可能是效仿山東六國。《管子·度地》篇引用戰國時期齊國的一條造籍法令,“常以秋歲末之時,閱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數”,“比地”也就是比地為伍。漢代初年的《二年律令·戶律》說“自五大夫以下,比地為伍,以辨為信,居處相察,出入相司”,漢昭帝始元六年(前81年)鹽鐵會議上,御史指出“今自關內侯以下,比地於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這不是說五大夫或關內侯以上不與普通民戶一起著錄戶籍,而是說這些貴族享受政治特權,不受什伍制度約束。
南朝劉宋時期就士族是否押符問題有一場著名爭論:尚書令王弘最先拋出話題,“同伍犯法,無士人不罪之科,然每至詰謫,輒有請訴。若垂恩宥,則法廢不可行;依事糾責,則物以為苦怨。宜更為其制,使得優苦之衷也”。尚書左丞江奧、右丞孔默之、尚書王準之以及殿中郎謝元、吏部郎何尚之紛紛就同伍犯罪究竟是罪及士人還是罪及奴客提出意見,最後王弘定議:“士人可不受同伍之謫耳,罪其奴客”,“無奴客,可令輸贖”。如果士人不被納入什伍組織,這場爭論就失去了前提。北魏洛陽令拓拔志與御史中尉李彪爭路時,曾放言“普天之下誰不編戶”?拓拔志的底氣來自當時京師百官通常在都城洛陽著籍,在地方長官洛陽令眼中,對方官位再高,也不過是其治下的編戶而已。最後孝文帝准許拓拔志與李彪分路而行,實際上認可了拓拔志的說法。無論是皇親國戚還是販夫走卒,都要按居住毗鄰原則編入當地戶籍,這是中國古代前期戶籍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
前期的戶籍實物中也可以發現什伍編制的標記。秦代遷陵縣南陽裡戶版是目前所見最早的戶籍實物,其K27、K42/46及K36木牘標有“伍長”的備註;長沙東牌樓出土幾枚東漢靈帝時期的戶籍類簡,簡83有“右五戶同伍”的記載。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實行兩稅法,規定“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以前按民戶居地比鄰原則編制戶籍的方式發生了變化。
瞭解這一時期戶籍編制的原則,就可以理解走馬樓孫吳戶籍類簡中吏戶與民戶混編的現象。我們注意到,臨湘侯國編制的戶籍中不僅包括在州縣居住、受地方行政機構管理的吏戶,也著錄了居住在州縣、戶役特徵最明顯的兵戶。以往談到魏晉時期的兵戶,首先想到的是與民分治、不列州縣戶版的營居兵戶,事實上,當時還有一部分兵戶尤其是州郡兵戶散居於地方郡縣。如《晉書·劉卞傳》記載:

劉卞字叔龍,東平須昌人也。本兵家子,質直少言。少為縣小吏,功曹夜醉如廁,使卞執燭,不從,功曹銜之,以他事補亭子……令即召為門下史……無幾,卞兄為太子長兵,既死,兵例須代,功曹請以卞代兄役。

傳主是東平須昌縣人,先後在本縣做過小吏、亭子、門下史等,可見他一直住在當地。再如,《晉書·王尼傳》:

王尼字孝孫,城陽人也,或雲河內人。本兵家子,寓居洛陽,卓犖不羈。初為護軍府軍士,胡毋輔之與琅邪王澄、北地傅暢、中山劉輿、潁川荀邃、河東裴遐迭屬河南功曹甄述及洛陽令曹攄請解之。攄等以制旨所及,不敢。輔之等齎羊酒詣護軍門,門吏疏名呈護軍,護軍嘆曰:“諸名士持羊酒來,將有以也。”尼時以給府養馬,輔之等入,遂坐馬廄下,與尼炙羊飲酒,醉飽而去,竟不見護軍。護軍大驚,即與尼長假,因免為兵。

功曹一職本主選舉,但從上引《劉卞傳》例子看,郡縣功曹負有發遣、補代轄地兵士的職責。本傳說王尼原籍城陽,以後寓居洛陽,實際上他已經在洛陽落籍,所以才有胡毋輔之等人請囑河南郡功曹甄述、洛陽縣令曹攄的舉動。但兵戶身分受國家嚴格管控,曹攄等人不敢放免王尼,以後護軍將軍也只是免除其現役。
以上是西晉的例子,孫吳也是如此。何茲全、陳玉屏討論過孫吳兵戶家屬隨營居住的問題,但從傳世文獻看,當時州郡兵也有散居民間的跡象。《三國志·吳書·黃蓋傳》記載“武陵蠻夷反亂,攻守城邑,乃以蓋領太守,時郡兵才五百人,自以不敵,因開城門,賊半入,乃擊之,斬首數百,餘皆奔走,盡歸邑落”。黃蓋所領武陵一郡守兵不可能僅有500人,推測當時州郡兵採取了上番駐守城防、下番回鄉耕作的方式,這才導致情況突發時,出現守軍兵力不足的問題。長沙走馬樓戶籍類簡中,可以見到戶主身分前標註“州卒”、“郡卒”、“縣卒”,裡集計中有“多少戶給縣卒”的記載,如梨下里吏民簿中有“其一戶給州卒”(肆·294)、“其二戶給縣卒”(肆·297)等,說明孫吳除了營居兵戶,有大量的郡縣士卒住在原籍地,他們的戶籍也是與民籍統編在一起。
走馬樓吳簡中有兩份標註“黃簿”字樣的戶籍簿,崔啟龍根據《長沙走馬樓吳簡·竹簡(陸)》所附揭剝圖對“嘉禾五年春平裡黃簿民戶口食人名簿”進行復原,其擬定屬於裡結計簡的統計項目有:

與縣吏、郡縣卒等並列的應役民,就是承擔賦役的郡縣民。漢代即有簿、籍不分的現象,走馬樓吳簡中的“黃簿”實際上是後代的“黃籍”。上舉春平裡黃簿可以看出,其不僅著錄郡縣民戶,還包括郡縣吏戶、郡縣卒戶在內的各類人戶。
長沙走馬樓簡記載孫吳時期的情況,《太平御覽》卷606《文部·札》引《晉令》是目前筆者僅見的一條反映西晉造籍制度的重要史料:

郡國諸戶口黃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載名。

以前學界對這條材料關注不夠,也存在模糊認識,筆者最近對這句話作過專文分析。此處既然說郡國,就排除不貫郡縣的營居兵戶;所謂“諸戶口”云云,明確指出居住在當地的除了郡縣民以外,還有多種人戶,這些人戶的戶籍由地方行政機構統一編制。當時主要有哪些種類的人戶?前引郴州簡提到“軍將州郡縣吏民士卒家”“軍將”似乎被排除在地方行政管轄之外,桂陽郡掌握的人戶主要就是郡縣民、州郡縣,兵家和州郡縣吏家三類,這些人戶的戶籍都統編在一起。明乎此,筆者前引《孫吳簡中的戶籍文書》一文說吏戶與民戶身分有別、戶籍混編,就好理解了。
       
一些學者注意到孫吳時期存在專門針對吏戶編制的簿籍。在長沙吳簡中可以見到諸如“□□□□軍吏父兄子弟人名年紀簿”(貳·7091)、鄉謹列軍吏父兄人名年紀為簿”(叄·3814)、“集凡南鄉領軍吏父兄弟合十九人  中”(叄·464)等標題簡,同時發現嘉禾四年(235)廣成鄉平樂裡吏民人名年紀口食簿,以及嘉禾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廣成鄉勸農掾條列軍吏父兄子弟人名、年紀的帳簿。下文列舉這一天東鄉、廣成鄉、南鄉等勸農掾條列鄉界州吏父兄子弟人名、年紀簿的例子。官府製作帳簿的目的,顯然是為了加強對散佈於民間的吏戶、兵戶等特殊人戶的管理和控制,特別是為徵發吏役、兵役提供方便。但州吏、軍吏戶口簿與真正的戶籍有很大不同,一是戶口簿登載的只是州、軍吏戶內男性家庭成員,而非全部家口;二是其著錄對象不限於當地土著,還包括寄寓人口。當然,這並不意味著著錄軍吏、州吏家庭成員的戶口簿以後不會演變為專門的職役戶籍。
前引《太平御覽·文部·札》所引《晉令》,有學者根據“籍皆用一尺二寸札”的“皆”字,懷疑當時的黃籍不止一種。《晉令》此處標舉“郡國”,自然不涉及營居兵戶的單獨戶籍;而兩晉南朝史籍中作為“民之大紀,國之治端”的黃籍,無一不是指登載全部編戶民的基礎戶籍,不包括各種專門的戶口帳簿。如何看待“皆”字?秦漢的戶籍在鄉編造,西晉時期出現由縣廷負責編造的跡象。作為類書的《太平御覽》徵引的《晉令》很可能只是節文,這條材料的本意應該是朝廷對各地造籍材料長短不一情況作出統一規定,要求地方官府編造的戶籍長度都是一尺二寸。故“皆”字當是針對郡國所轄各縣戶籍而言,而非針對所謂黃籍種類。

三、吏戶的義務、身分與地位

根據孫休詔書可知,吏戶主要義務是承擔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府的吏役,未補入現役的丁男還常常被徵調限田,遇到大規模軍事行動,也要到軍府承應各種雜役。走馬樓吳簡進一步揭示吏戶與普通郡縣民一樣,要按戶品納錢、按戶交財用錢,種地要向官府交田租,不服現役者也要交納人頭稅。官府為了保障吏戶的家庭生計和人口再生產,也會給他們一些優惠政策,比如根據吳簡記載,州吏每畝熟田向官府交租米0.586斛,郡縣吏交租米0.756斛,數額都低於普通民眾的稅米1.2斛。但隨著時間推移,優惠逐漸消失。嘉禾四年,郡縣吏已經不再享受田租優免,而到嘉禾五年,州吏只有部分土地可以享有交納租米的優惠。吏戶受到的剝削程度比普通民戶要重得多。中國古代至少從秦朝開始,官府在徵發賦役時都需要考慮民戶的經濟狀況,而有能力負擔如此繁重官役的吏戶,不會是貧困戶,下引走馬樓吳簡多次提到吏戶在家中無人應役的情況下,要“以下戶民自代”,透露出吏戶群體主要來自上戶和中戶。所謂“自代”也就是允許私下僱人代役,我們甚至看到一些吏戶讓男奴代替自己服役的事例。
除孫休詔書外,傳世典籍中再未發現有關吏戶實際生活情況的記載。走馬樓吳簡保存了幾件臨湘侯國調查吏戶父兄子弟的文書:

(1)東鄉勸農掾殷連:被書條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紀為簿,輒料核鄉界州吏二人,父兄二人,刑踵叛走,以下戶民自代,謹列年紀以審實,無有遺脫,若有他官所覺,連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據。(J22—2543)

(2)廣成鄉勸農掾區光言:被書條列州吏父兄子弟夥處人名年紀為簿,輒隱核鄉界,州吏七人,父兄子弟合廿三人。其四人刑踵聾頤病,一人夜病物故;四人真身已送及,隨本主在宮,十二人細小;一人限佃;一人先出給縣吏。隱核人名年紀相應,無有遺脫,若後為他官所覺,光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據。

(3)南鄉勸農掾謝韶被書,條列鄉界州吏父兄子弟年一以上狀、處為簿。輒部歲伍潘祇、謝黃、巨力、謝琕、陳魯等條鄉領州吏父兄子弟合十二人。其二人被病物故,一人先給郡吏,一人老鈍刑盲,七人細小。謹破莂保據,無有遺脫、年紀虛欺,為他官所覺,韶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據。(捌·3342—1)

上述文書末尾標註的時間都是八月二十六日。從內容上看,這是各鄉應臨湘侯國統一要求調查界內吏戶男性家屬的現存人數、身體狀況以及服役與否的呈文。女子不服吏役,所以只調查男性。與木牘編連在一起的,還有記載州吏男性家屬的具體名籍:

官府詳細掌握吏戶男性家庭成員的情況,除統計服行吏役或從事佃田者的人數外,還重點關注其他人的健康狀況(細小、老鈍、刑踵等)以及能否承擔吏役(“任給吏”)等,顯然是為了保證吏役徵發。簡文中多次提到“以下戶民自代”,即如果吏戶無法滿足吏役要求,需要自行僱人而且必須是從下品戶中僱人代役。官府對此不加過問,只是將吏役攤派到吏戶頭上。
吏戶家中的丁男都有服吏役的義務,至於家中有幾人服現役,什麼時候服役,由國家需要而定。孫休詔書提到吏戶的徵發原則與兵戶一樣,也是三五發丁,意味著吏戶在滿足官府吏役需索的情況下,其餘丁男可以從事其他職業。我們不妨仍以士家情況作為參考。前面提到晉武帝咸寧五年在全國範圍內大舉徵兵伐吳,根據《文館詞林》卷662《晉武帝伐吳詔》的記載:

今調諸士,家有二丁三丁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限年十七以上,至五十以還,先取有妻息者。

按照詔書發佈的徵兵原則,官府不徵發單丁,同時保證擁有兩名以上丁男的兵戶除了服兵役者,至少還能留下一名丁男在家。留在家中的丁男可以從事農業生產、入學讀書,甚至還能出仕做官。唐長孺以《晉書·趙至傳》為例,深入刻畫了魏晉士家群體的悲慘境遇;但如果因此說士家“絕無仕進可能”,恐怕未必。陳玉屏最早關注到魏晉士家仍有仕宦的機會,但學者對此少有措意,我們有必要再作論述。陳壽撰《三國志》讚揚曹魏楊俊有識人之能,說:“同郡審固、陳留衛恂本皆出自兵伍,俊資拔獎致,鹹作佳士;後固歷位郡守,恂御史、縣令,其明鑑行義多此類也。”兵戶出身的審固、衛恂因緣際會,最終得以躋身宦途。前引西晉的劉卞就是典型代表,不妨再看《晉書》本傳:

本兵家子,質直少言。少為縣小吏,功曹夜醉如廁,使卞執燭,不從,功曹銜之,以他事補亭子。有祖秀才者,於亭中與刺史箋,久不成,卞教之數言,卓犖有大致。秀才謂縣令曰:“卞,公府掾之精者,卿雲何以為亭子?”令即召為門下史,百事疏簡,不能周密。令問卞:“能學不?”答曰:“願之。”即使就學。無幾,卞兄為太子長兵,既死,兵例須代,功曹請以卞代兄役。令曰:“祖秀才有言。”遂不聽。卞後從令至洛,得入太學,試經為臺四品吏。

劉卞出身士家,其兄長所任太子長兵應當是宿衛東宮、隸屬太子衛率的兵士,他本人先後在本縣做過各種小吏。劉卞兄長死後,縣功曹想挾私報復,利用補代的機會徵發他服兵役。可以想象,如果劉卞兄長在役,功曹沒有徵他服兵役的理由。最後劉卞在縣令庇護下,躲過兵役進入太學,又通過參加經學考試躋身仕途,最終官至四品輕車將軍、雍州刺史。魏晉時期對兵戶管理非常嚴格,本傳沒有記載皇帝下詔放免他的兵戶身分,劉卞可能終其一生都屬於兵戶。前引《晉書·王尼傳》記載兵戶出身的傳主一開始被徵發為護軍府軍士,中護軍免除其現役後,司馬騰準備辟召他為車騎府舍人。不僅曹魏、西晉如此,孫皓時期的兵家子張俶因告密有功,“累遷為司直中郎將,封侯”。
類似劉卞的例子畢竟鳳毛麟角,隨著征戰頻繁、官府役使日趨繁重,無論兵戶還是吏戶,改變自身命運的機會更加渺茫。官府雖然規定徵發士家或吏戶的標準,但若有大規模戰事爆發或者統治者認為其他有必要的情形,隨時會徵發所有符合甚至未達到年齡的人丁盡數服役。史書中類似記載很多。東晉王敦發動叛亂後,晉明帝下詔揭露其罪狀:

敦之將士,從敦彌年,怨曠日久,或父母隕沒,或妻子喪亡,不得奔赴,銜哀從役,朕甚憫之,希不悽愴。其單丁在軍無有兼重者,皆遣歸家,終身不調,其餘皆與假三年,休訖還臺,當與宿衛同例三番。

劉裕平定江陵後,下令“荊、雍二州,西局、蠻府吏及軍人年十二以還,六十以上,及扶養孤幼,單丁大艱,悉仰遣之。窮獨不能存者,給其長賑”,沈亮上宋文帝陳府事中,甚至提到“伏見西府兵士,或年幾八十,而猶伏隸,或年始七歲,而已從役”的現象。由於戰事頻仍,州鎮軍隊中不僅徵發單丁兵吏,甚至連年近80歲的老人和7歲以下的孩子也不放過。

吏戶的情況相差不多。唐長孺指出,吏役之重始於孫吳。從上舉孫吳嘉禾四年的文書看,臨湘侯國吏戶的男性家庭成員除老小及身體殘疾者外,合乎服役標準的人幾乎全被徵發吏役和耕種限田,導致吏戶紛紛逃亡。

魏晉時期按職業劃分戶籍的做法來自春秋的四民分業思想,但管仲首創並經後世思想家不斷提議的四民“世襲其業”,其目的主要是穩定統治秩序,提高生產效率。魏晉統治者出於控制人口以及與豪強大族爭奪勞動人手的需要,將治下編戶分成多種人戶並固定下來,其目的只是讓不同人戶承擔不同的官府義務,並不存在分別高低貴賤的意圖。學界習慣認為兵戶地位卑賤,但這顯然不是出自統治者創設制度的本意,也非制度初創時就如此,出現這種情形實際上是社會現實發展以及隨之產生的觀念歧視造成的。已往學者將魏晉時期實行的士家制,視作士兵賤民身分固化的標誌。魏晉南朝的士家雖然職業世襲,地位低下,甚至只有經放免才能進入普通民籍,但表現的只是官府對兵戶的特殊管理方式和社會對他們的看法,並不表示這類人戶是法定的賤民。西晉郴州簡著錄的人口統計中,作為賤民的只有奴婢,兵士仍被計入自由民的男子數。《世說新語》記載,王濟本欲將其妹嫁予兵家子,只是擔心此人壽命不長才放棄此念,很好說明了這一點。學界通常以劉宋時期嚴格限制士卒服飾的材料,論證士家的賤民身分。《宋書·禮志五》:“騎士卒百工人,加不得服大絳紫襈、假結、真珠璫珥、犀、瑇瑁、越疊,以銀飾器物、張帳、乘犢車,履色無過綠、青、白。奴婢衣食客,加不得服白幘、蒨、絳、金黃銀叉、鐶、鈴、、鉺,履色無過純青。”此處雖然提到奴婢,但對奴婢和士卒的服色要求不同,奴婢只能穿青色衣服,士卒可以穿青、綠和白色。漢成帝永始四年(前13年)詔:“青綠民所常服,且勿止”,顏師古注:“然則禁紅紫之屬”,在漢代,青色和綠色是平民的常用服色,而白衣本來就是庶民百姓的代稱。顏師古說漢代禁止庶人服用紅紫,西晉王宏“太康中,代劉毅為司隸校尉,於是檢察士庶,使車服異制,庶人不得衣紫絳及綺繡錦繢”,可見士卒百工“不得服大絳紫襈”云云,仍屬對庶人服飾的要求。兵戶身分低賤,主要是指其社會地位;若就法律身分而言,終魏晉南朝,兵士與普通民戶同屬庶人階層,並非賤民。已往動輒以郡縣民為本位,將屯田戶、兵戶以及吏戶稱作國家依附人口的說法,有失公允。《晉令》謂“郡國諸戶口黃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凡在官役者載其名”,地方郡縣管理的諸種人戶都著錄在黃籍上,孫吳簡所見臨湘侯國諸鄉編制的黃簿中,吏戶、兵戶等與普通民戶也統編在一起,這些人戶都是郡縣領民,亦即國家正戶。

魏晉時期的吏戶問題非常複雜,對吏戶究竟是指何種人群,學者也有不同意見。唐長孺認為漢魏時期的吏分為長吏、少吏兩種,吏戶主要來源於漢代百石以下的官府少吏。實際上,這一時期在官府服務者,除長吏徵辟從事行政或事業性工作的掾屬外,還有大量以吏的名義從民間徵發以供官府或官吏個人驅使勞作的平民。秦漢時期吏員秩級最低者為斗食、佐史,西漢末年東海郡吏員簿中著錄的秩級止於官佐、鄉佐、亭長此類佐史,但這一等級之下還存在書佐、小史、幹、修行等眾多沒有秩級的卑吏,據說東漢時期的洛陽縣有“官掾史、幹、小史二百五十人,書佐九十人,(循)[修]行二百六十人”。漢代皇帝賞賜吏民爵位或財物時,也經常劃分不同等級,如漢宣帝元康元年(前65年)三月,“賜勤事吏中二千石以下至六百石爵,自中郎吏至五大夫,佐史以上二級,民一級”;東漢明帝永平十五年(公元72年)三月,“賜天下男子爵,人三級;郎、從官[視事]二十歲已上帛百匹,十歲已上二十匹,十歲已下十匹,官府吏五匹,書佐、小史三匹”。書佐、小史以及其下的幹、修行並非正式的“官府吏”,身分仍屬於民的範疇。
除小吏外,《續漢書·輿服志上》還記載漢代“武官伍伯,文官闢車,鈴下、侍閣、門蘭、部署、街裡走卒,皆有程品,多少隨所典領”。名目繁多的吏卒也是由民眾擔任,如果他們不親身服役,就需要交納走卒錢。東漢皇帝頒佈的詔書中,走卒甚至與奴婢並列被視為地位卑賤之人。東漢末年的徐幹提出限奴措施:“今自斗食、佐史以上,至諸侯王,皆治民人者也,宜畜(蓄)奴婢。農工商及給趨走使令者,皆勞力躬作,治於人者也,宜不得畜(蓄)”。被納入官吏系統內最低等級的斗食、佐史是享有俸祿的國家正式吏員,屬於統治階層;諸如書佐以下、在官府“趨走使令”者,與普通民眾一樣,是受剝削的對象。
由此可見,魏晉時期的吏戶不排除有個別來自漢代官府的屬吏,但主要是從在官府服役的人群發展而來。我們不清楚民眾服吏役具體有什麼好處,料想除了免除部分賦役尤其兵役外,還能獲得官府發放的廩食甚至微薄的祿米。若如此,投充吏役就成為人們避役的途徑,也不排除有人試圖利用在官府服役的有利條件獲得上升機會。充任官府小吏,理應需要具備基本的閱讀和書寫能力,符合條件者大多為富戶而非貧苦百姓。明乎此,就能理解處於吏戶形成時期的走馬樓孫吳簡中,吏戶交納的戶貲數額和佃種土地的數量往往多於普通民戶這一現象。與兵戶一樣,不同階段的吏戶服役程度和社會地位也有差異,吏戶“身分卑賤”、“空戶從役”的說法不能一概而論。按照官府本來意圖,吏戶不過是魏晉時期國家正戶中的一種,其身分屬於庶民,在滿足官府役使的情況下,吏戶還可以從事他業甚至入仕,與士兵能憑軍功晉身乃至封侯一樣,服吏役者可因受長官賞識被提拔成國家正式官吏。凡此種種,為我們甄別吏戶的身分增加了難度。

結     語

古代統治者徵發徭役有力役、兵役和職役等形式,其實質是無償佔有民眾的剩餘勞動。與築城、修路等臨時徵調的力役相比,駐守巡防的兵役與受官吏驅使的職役都有固定期限,前引鄭玄解釋《周禮》“胥徒”,“此民給徭役者,若今衛士矣”, 就注意到兩者有一致之處。面對戰亂導致人口逃徙且豪強大族競相瓜分勞動力的現實,魏晉時期統治者為保證賦役徵發,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直接控制一部分民戶並使其固定承擔相應役使,屯田戶、兵戶、吏戶等人戶就應運而生。魏晉時期雖然實行戶役制,但除營居兵戶和集中居住的屯田民有單獨戶籍外,地方官府按照居地比鄰原則編制的基礎冊籍——黃簿(籍)中,除普通郡縣民,還著錄散佈民間的州縣兵戶、吏戶等各類人戶。官府設置吏戶的目的,是為了讓他們承擔各級行政乃至軍事機構的各種雜使。吏戶承擔吏役,可以獲得部分賦役蠲免;但實際情況是,他們除了承擔國家法定義務,還常常被派發包括限田在內的各種役使,受剝削非常沉重,本應享受的政策優惠也逐漸喪失。在職業世襲、身分固定,官府徵發日益繁重的現實情況下,吏戶的家庭生計乃至繁衍生息都成了問題。但這說的是經濟乃至社會地位,不能就此認為吏戶的法定身分就比郡縣民低。兵戶也是如此。已往學界習慣舉趙至為例來說明兵戶的身分地位卑賤,實際上,《晉書·趙至傳》主要史料來源於嵇紹的《趙至敘》,而後者基本上依據的是趙至與嵇康及其家人交往時的自述。我們對魏晉時期兵戶身分性質的認識,很大程度上與統治者對軍隊的嚴格管控,以及這一群體內文人對宦學立名艱辛的渲染有關。
本文無意否認魏晉時期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關係色彩,但是針對包括郡縣民在內的所有人戶而言,非獨兵戶、吏戶為然。不同人戶因管理方式以及承擔的義務導致國家對其超經濟強制的程度或有所不同,但並無實質區別。縱觀人類社會發展史,人身依附關係產生的常見途徑,或是來自生產資料所有者對生產資料尤其是土地的壟斷,以及由此產生的對佔有者或使用者人身的佔有,或是統治者利用武力或軍事征服,實現對特定區域內各種人群的人身佔有。現實社會中,兩種途徑往往交織在一起,很難區分。唐長孺指出,曹魏士家制度和孫吳世襲領兵制,是對大姓豪門家兵部曲的模仿,魏、吳共同實行的屯田制度是對封建大土地經營方式的模擬。回顧曹魏時期作為戶役之始的兵戶和屯田戶的形成過程,可以看出,統治者對人戶的劃分和管控,實際上就是從曹操鎮壓農民起義,尤其是收編青州黃巾軍之後開始的。實行迥異於秦漢編戶齊民的戶役制,以及隨之呈現出的嚴重人身依附關係,是魏晉時期生產關係的顯著特徵。
(作者張榮強,系南開大學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心暨歷史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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