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王益人:舊石器考古學中的時間問題 王益人:舊石器考古學中的時間問題作者: Admin / 2023 年 4 月 16 日 作者:王益人 來源:“文博中國”微信公眾號 皮洛遺址考古現場(圖源:甘孜日報) 時間問題,是考古學中最基本的問題——何時(when)、何地(where)、何人(who)、何物(what)、為什麼(why) 及如何( how)之一。 張光直先生在《考古學:關於若干基本概念和理論的再思考》中用很大的篇幅論述了考古學的“時間”問題,指出:“在考古學中,時間可能是最難定義和解說的一個概念,它看不見、摸不著,但又無處不在,無法用經驗加以度量。在考古學中,時間常常就是指時代或者時間表——一種勉強可以用物理的形式定下來,把考古遺存放在其中一個固定的位置上的尺度。這可以說是對時間的最常用又最含糊的一種觀點了。”“考古遺存的空間信息必須和其時間及其形式聯繫起來研究,其意義才會明朗。”的確,大多數情況下,考古學研究中對“時間”的理解是狹隘的、混沌不清的,甚至是極其粗淺的。 其實,考古學研究的本質就是探尋人類在時空座標中刻下的歷史印跡,給出在某個時期內,人類所創造的物質財富的文明高度。因此,文化遺物只有在歷史時空座標中才能體現出它的實質內涵。無論以地層和類型學為依據的相對年代,還是以科技手段所獲得的絕對測年,給出文化遺存的時間座標,是考古研究最基本的要求。誠然,這一點極其重要,但遠遠不夠——在對考古學“時間”的理解及其深層次問題認識上,還有待於進一步探尋。 在考古學中,時間是有形狀的——包括空間形態、物質形態和社會形態 考古學中的時間是有形狀的,只不過多數情況下都視而不見或習以為常了。地層堆積和器物類型都帶有時間的印跡。大到地質地貌、地層層序,小到疊壓打破關係都隱含了歷史時空的概念——即時間的空間形態。 任何物質在宇宙間都具有空間和時間的雙重性,換言之不存在不含有時間的物質,也不存在沒有空間定義的物質。我們說:“在考古工作中看到的地層堆積,其實不只是包含物質遺存的一堆土;而是一個隨時間累積疊加的實體物質空間,裝滿了人類在這一時空領域內活動的行為軌跡”(王益人《考古學研究中的時空概念及其辯證關係》,《中國文物報》2021年3月19日)。 時間的物質形態,在考古學研究中更加習見。石器、陶器、青銅器等成熟的類型學體系,都具有歷史敘事體系的“時間”印跡。在傳統考古學中,這些經驗性的被“物化了”的“時間”粗略地構成了人類物質文明的編年體系,極大地豐富了人們對歷史文化的認知。比如:手斧、桂葉形尖狀器、細石葉等特定類型,基本上根據類型或外形就能大約判定其處於舊石器時代早中晚期的位置。再比如:陶器——哪怕是一小塊陶片,僅根據陶質、陶色、花紋樣式,就能確定是仰韶、龍山、先秦時期的文化遺物。因此,這些物化了的時間既有物質形態的成分,也折射了社會形態的樣式。 在考古學中,時間是有厚度的——“絕對年代”不絕對 考古學中,除了具有年款的瓷器和紀年的石質(墓誌)、骨質(甲骨)木質(簡牘)和其他(動物皮革、絲織物)等文物能夠精確到某某年外,大部分物質遺存的“時間”都是不精確的某個地質時期或歷史階段的“相對年代”,或者說只能是某個具有一定“厚度”的歷史階段。 考古學研究與文物研究最大的區別是物質遺存隨著“時間”流動堆砌而成的社會屬性,而非器物本身。正如列維-斯特勞斯所述“時間和空間實際上是社會的時間和空間,如果不和社會現象結合起來,時間和空間就是沒有意義的”。即便有紀年的青銅器、瓷器等文物也存在社會活動的印跡,器物的製造、使用、流通、埋藏,或流動或靜止,直至被髮掘出土,其時空位置的演變也在考古探尋的實質內容之列。 隨著科學技術進步,測年技術手段的在考古學中的應用,以往傳統的經驗性的“相對年代”顯得不夠精確,“絕對年代”成為考古學研究中的“寵兒”,似乎只有標定了距今XX年,考古發現才能“呈堂證供”。事實上,絕對年代不絕對。它所表述的仍然是某個具有科學測定意義的相對年代,仍然是一個相對精確的測年範圍和參考數據。因此,筆者更願意用“精確測年”或“科技測年”這樣的詞語來表述。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社會上瀰漫著一種“迷信”絕對年代的傾向——尤其是新聞媒體和非專業人士,似乎只有“絕對年代”才是“鐵板釘釘”的。然而,科技測年對考古學研究而言並非充分必要,且給出的測年數據並非一個絕對值,仍然是一個具有一定誤差範圍的年代或年代序列。另一方面,儘管“絕對年代”有科技手段的支撐,仍然達不到絕對可信。 尤其是舊石器時代遺址,一個剖面跨越多個地層。傳統的地質地貌、古生物地層學,是解決舊石器年代問題最基礎的手段。“絕對年代”只能是“相對年代”的一個補充和參考。受限於地層擾動以及測年樣品採集層位準確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往往使“絕對年代”的可信度大大降低,甚至弄巧成拙。以丁村54:100地點為例:從1970年代開始有多種科技測年手段介入其中,得到的數據千差萬別——鈾系法(距今16~21萬年) 、氨基酸法(距今7.08萬年)、電子自旋共振法(距今7.5~10.4萬年)、古地磁測定(距今12.24~11.92萬年)、光釋光測年(距今7.5~14萬年;8.71±0.37萬年和12.1±0.6萬年),令人無所適從。正如張森水先生所言“沒有年代(測年數據——筆者注)盼年代,有了年代怕年代”。 這並不是否定考古年代學的作用與意義,而是要充分理解“科技測年”手段與“相對年代”互為依存、相得益彰的重要性。首先,所有科技測年方法都是以某種“算法”為“假設”前提條件的。其次,所有測年手段也都是有誤差的——對於新石器時代遺址而言,碳十四測年的誤差範圍以百年計,而舊石器時代遺址的測年誤差則往往以萬年計。因此,“絕對年代”所表述的“時間”——並非某個確切的時刻——仍然是時間座標軸上具有一定“厚度”的某個區間。另一方面,科技測年作為考古多學科研究的一個分支,需要年代學家充分地與考古發掘緊密融合。特別是舊石器遺址的測年樣品,最好在發掘過程中採集。對於不在發掘檔期考古遺址的年代學研究,樣品採集必須有考古發掘者參與,才能保證“樣品”與文化層的對應關係,才能得出有說服力的數據,例如西侯度遺址埋藏測年的研究。 埋藏時間與過程時間——舊石器遺存的共時性問題 現代考古學要求我們更加精細、更加深入地理解古代文明和文化遺存與人類行為之間的“時間”關係。那麼,除了標定時間座標之外,還需要考慮文化遺存的埋藏環境及遷移關係。這一點對於舊石器考古而言尤為重要。 這就要求我們對文化遺存的“共時性”“時間標尺”和遺物的“可識別性”有足夠的分析和認識。 無論相對年代還是絕對年代,體現的都是文化遺存最終被固定下來的“埋藏時間”,而非器物埋藏之前留存於地表的“過程時間”。文化遺存是人類社會活動的具體體現,反映的是埋藏之前人類行為及其器物的“生命歷程”。因此,必須對其埋藏環境、埋藏類型以及器物被“最終固定”之前的“過程時間”有清醒的認識。 當前的舊石器時代考古研究,以“石器組合”作為考察人類技術類型的基本單位。那麼,這個基本單位的大小或長度是多少?多大年代範圍內的石製品能夠算作一個具有“共時性”的基本單位?才能夠用“石器組合”或“操作鏈”等分析手段?這就涉及到“時間標尺”的確定以及考古分析方法的應用。 不同埋藏環境下,不同埋藏類型的文化遺存,不同時期的研究範例下,敘述解析的研究對象是不同的,其“時間標尺”也必然有所區別。19世紀以來以地質時代劃定考古學文化的範式,敘述的是人類發展演進中的宏大場面,其“時間標尺”動輒幾十萬年或幾萬年,如北京猿人文化、丁村文化、峙峪文化等。20世紀中葉興起的以工藝技術分析為目標的“石器工業”,是以某個器物組合(assemblage)相對應的技術體系為分析單位,其“時間標尺”就相對小得多。新考古學以來,以“過程考古學”“行為考古學”等理論體系為分析手段的研究,必須考慮到時間標尺的問題——必須根據研究對象的特點和想要達到的學術目標,將其“時間標尺”確定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否則,將不具備“共時性”的考古材料解釋為某某“組合”並進行“操作鏈”分析,必然是一種“拉郎配式”的研究,也必然是牛頭不對馬嘴。 在河流相地層中搬運埋藏環境下,必須要考慮的文化遺物次生堆積和埋藏之前的“遷移效應”——表面上看處於某個特定的較為單一的地層單位之中的石製品,卻很有可能包含了多個不同時空範圍內人類活動遺留的物品。也就是說河流相地層中的文化遺物,很有可能是來自上游地表和古老地層文化遺物混雜在一起的“大雜燴”,其共時性無疑是值得商榷的。因此,河流相地層的舊石器遺存能否作為一個“人類行為單元”去考量,或者說多大的“時間標尺”才能框定其“共時性”,也就變成一個十分現實的問題。 因此,舊石器時代文化遺存的“共時性”必須以研究對象的“時間標尺”的確定為依據,必須根據研究對象所處的地質時代、埋藏環境、遺址性質乃至研究目標和闡釋問題的細緻程度來考量,甚至需要一事一策地來制定“時間標尺”和分析方案。例如:丁村遺址群洞門遺址中,對於發現於S1古土壤中原地埋藏85件石製品來說,雖然在同一個地貌單元的同一個地層堆積中,但最早一件和最晚一件石製品的時間差達到了2.99萬年(垂直高差1.41米),它們代表了不同“時期”來到這裡的狩獵採集人活動的證據。因此,其“共時性”很差。如果以“石製品組合”和“操作鏈”等考古範式來分析,很難給出一個合理闡釋。我們認為:洞門遺址考古學闡釋的最大學術意義在於狩獵採集者流動覓食行為和“軌跡型遺址”的研究(王益人《舊石器遺址性質及史前覓食行為研究——以洞門遺址為例》,《文物春秋》2021年第5期)。 此外,還涉及到考古遺存的識別度問題。考古學是對古代社會某個歷史時期的物質遺存的研究,必須具有一定的可識別性。對於無法區分的物質遺存來說,其共時性也必然不能被確認——其絕對年代甚至沒有相對年代來的靠譜。因此,“共時性”也是建立在可識別物質遺存和相對年代的框架下,才能體現出它的意義所在。 總之,考古學研究中的“時間”,不僅僅是何時(when)的問題,還有一系列與時間背景相關的考古學問題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 作者單位:山西省考古研究院 編輯:湘 宇 校審:水 壽 中國歷史研究院官方訂閱號 歷史中國微信訂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