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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李宏飛:從型式到分型分式——考古類型學中國化的關鍵環節
考古類型學是考古學研究的重要方法論,由瑞典學者蒙特柳斯在《東方和歐洲的古代文化諸時期》(Die Älteren Kulturperioden im Orient und in Europa )一書的第一卷《方法論》系統提出,對中國考古學產生了重要而深遠的影響。特別是20世紀40年代蘇秉琦對陝西寶雞鬥雞臺溝東區墓葬考古發掘資料的整理研究,成為考古類型學中國化歷程的重要里程碑。
1949年以後,隨著考古發掘資料的日益豐富和考古研究水平的不斷提高,考古類型學的中國化進程仍在持續推進。最具代表性的研究成果當屬鄒衡於1964年發表的長篇論文《試論殷墟文化分期》,以英文大寫字母標示“型”,以英文大、小寫字母相結合標示“亞型”,以羅馬數字依次標示“式”,在“分型分式”的基礎上進行分期,成為中國考古學界普遍接受的考古類型學實踐操作方法。實際上,現今的“型”和“式”的概念與蒙特柳斯原著中的“型式”概念已有相當程度的不同。對於“型”和“式”概念的明確界定劃分,是1949年後中國考古學在實踐發展過程中取得的重要突破。
20世紀80年代以來,考古學界對於考古類型學方法論的引介和實踐歷程給予了相當多的關注,但對於從“型式”到“分型分式”這一考古類型學中國化的關鍵環節,尚缺乏足夠的關注和深入的探析。近年,隨著《中國銅器綜述》、《另一個三疊層:1951年西安考古調查報告》等未刊論著的整理出版,更為探討這一問題提供了填補缺環意義的重要資料。本文將對考古類型學中國化歷程中從“型式”到“分型分式”的關鍵環節展開考察,並對其在中國考古學史上的重要意義進行評述。
“型式”一詞出自日本考古學家濱田耕作對蒙特柳斯類型學方法論的日譯。1922年,濱田氏在其所著《通論考古學》中,將“Type”和“Typological Method”以日文分別譯為“型式”和“型式學的方法”,並對其方法論進行了簡要介紹。1936年,濱田氏又將蒙特柳斯所著《東方和歐洲的古代文化諸時期》的第一卷《方法論》日譯為《考古學研究法》一書,將“Typus”和 “Typologische Methode”譯為“型式”和“型式學的方法”。
蒙特柳斯類型學方法論很快被介紹到了中國。20世紀30年代出版的《考古學》和中譯本《考古學研究法》均沿用了“型式”和“型式學”概念。1937年,蒙特柳斯原著的另一中譯本《先史考古學方法論》出版,將“Typus”和“Typologie”譯為“體制”和“體制學”,但未被廣泛接受。
蒙特柳斯在原著中並未對“型式”的概念進行明確界定。濱田耕作指出:“型式學的研究須注意先觀察遺物的形狀與裝飾的紋樣等”。尹達同樣注意到了器物形制和紋飾的重要性:“層位的關係確定了,然後就各層中的遺物加以分析和排比,尋找出各層中幾種遺物的特徵,這些便是其形態和紋飾的研究了”。滕固也指出:“Typus一語,通常譯為‘類型’或型式,乃包含一物品之造型與紋飾”。時至今日,器物的形制和紋飾依然是分型分式所參考的最重要方面。
類型學與地層學相結合,還產生了“標準型式”的概念。20世紀30年代,梁思永已將地質學的“標準化石”概念應用於考古學論述:“龍山文化中的有流的空足陶鬹(即被視為該文化的‘標準化石’的)在殷代陶器裡卻沒有見到”。此後的論述更多地使用“標準型式”(簡稱“標型”)的概念,如夏鼐在1941年講解“標型學”時指出:“根據演化之原則,同一性質之物,逐漸演化,或進化由簡而繁,或退化由繁而簡,可以排成一連貫之次序,每一階級各有其標準之典型”。直至編寫第一版《中國大百科全書·考古學》時,仍將“類型學斷代的要旨”總結為:“將遺物或遺蹟按型式排比,把用途、製法相同的遺物(或遺蹟)歸成一類,並確定它們的標準型式(或稱標型),然後按照型式的差異程度的遞增或遞減,排出一個‘系列’,這個‘系列’可能便代表該類遺物(或遺蹟)在時間上的演變過程,從而體現了它們之間的相對年代”。
蒙特柳斯原著重點關注的是“型式”之間的關係:“由一個型式而生的兩個型式或兩個以上不同的組列依據而進化的物品,每每顯了分歧的情形出來。那樣一個型式的組列(Typen-serie)並不是像那沒有分枝純直的椰子樹一樣,不如比它是多枝的樫樹或所謂譜系學上的系統樹較為切當”。濱田耕作也指出:“人類的製作品與生物界的現象相同,一個新的型式(Type)必然是從一個古的型式變化而來……型式的最簡最古的叫原型式(Prototype)”。可見,蒙特柳斯的類型學方法論仍然保留著生物學進化論色彩,各“型式”處於樹狀的發展譜系之中。
20世紀40年代,裴文中、蘇秉琦的陶器研究均受到了來自蒙特柳斯類型學方法論的影響。以陶鬲研究為例,兩位學者以英文大寫字母標示的“種”或“型”均依存於樹狀譜系之中。裴文中在“鬲屬”之下以英文大寫字母標示“種”,各“種”與各時代基本對應,如B、C、D種陶鬲分別對應“龍山時期”“商殷時代”和“周代”。蘇秉琦將“型式”簡稱為“型”,以英文大寫字母標示,各“型”與各時代也基本對應,如AB、BC型陶鬲均與B型陶鬲相關,年代皆在“龍山期”前後,又如BC、C1、C2、C3、CD型陶鬲屬於C型陶鬲或與之相關,年代大體對應“龍山期後至殷周之際”階段。可見,“型式”之間既存在衍生關係,也體現了年代上的早晚關係(圖一)。
圖一 陶鬲譜系研究示例(1.裴文中“鬲之演變系統圖” 2.蘇秉琦“鬲的譜系” )
裴、蘇兩位學者還進行了更為細緻的劃分。裴文中在“種”之下以阿拉伯數字細分“亞種”,各“亞種”之間存在衍生或並行的關係,更多地保留了生物學進化論色彩。蘇秉琦在“型”之下以阿拉伯數字標示更為細緻的相對年代序列,如C1、C2、C3型和D1、D2、D3、D4型,已蘊含了現今“式”的意義。
以往相對忽略的是陳夢家對類型學方法論的應用。在20世紀40年代的一篇英文論文中,陳夢家將青銅卣分為A、B、C、D、AD、BD、E、F、G、H等“Divisions”,並以英文大、小寫字母組合標示“Sub-divisions”。所分“Sub-divisions”之間存在演進關係,如“A(a)”早於“A(b)”,也蘊含了現今“式”的意義。因此,後來的中譯稿《中國青銅器的形制》雖將“Divisions”譯為“型”,卻將“Sub-divisions”意譯為“式”。陳夢家在這篇論文中對“型”賦予的意義,“並不一定表示年代的早晚,常常更多地和器的大小、形制、紋飾以及諸如此類的因素有關”。
新近出版的舊著《中國銅器綜述》更為全面系統地展示了陳夢家的類型學研究成果。該書第八章是青銅器的類型學研究,英文原著中的“Types”和“Sub-types”被譯為“型(類型)”和“亞型”,“類型Ⅰ、類型Ⅱ等表示每類銅器的不同型,Ⅰa、Ⅰb等則表示亞型”。陳夢家同時指出:“某一類銅器也會因人們的好惡和功能上的細微差別,在同一時期產生多種不同的形態,如鼎的Ⅰ-Ⅳ型同時存在就是例子”,充分認識到了“型”具有共存關係。
通觀1949年之前中國學者對類型學方法論的實踐,“型式”是類型學研究的基本單位,被置於類似生物學系統樹的發展譜系之中,兼具現今“型”和“式”的意義。
1949年以後,考古工作得到了長足的發展,考古類型學的中國化進程也在不斷推進。夏鼐和蘇秉琦具有不同的學術背景,兩位考古學家對於考古類型學方法論的理解和實踐,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兩個並行的考古類型學傳統。
注重對“標準型式”(簡寫為“式”)的選取,以羅馬數字將各“式”排成“系列”,強調各“式”的相對年代早晚關係。
1956年出版的考古學專刊丁種第一號《輝縣發掘報告》是分式傳統的典型代表,主要體現了夏鼐對考古類型學方法論的理解與實踐。安志敏、王伯洪、王仲殊和馬得志分別執筆輝縣琉璃閣區殷代墓葬、戰國墓葬、漢代墓葬、褚丘區戰國墓葬及漢代墓葬部分,在介紹出土遺物時皆採用了羅馬數字標示“式”,各“式”依照出現年代的相對早晚關係排序。這些執筆者的考古類型學方法論得到了夏鼐的指導。次年出版的《長沙發掘報告》也延續了同樣的分式方式。
分式傳統的理論來源較為多元,主要有濱田耕作《考古學通論》、皮特里“序列斷代法”和柴爾德的相關論著等。
夏鼐至遲在1935年讀到了濱田耕作《考古學通論》,並以此為線索在同年赴英途中閱讀了濱田耕作的日譯本《考古學研究法》,顯然是希望對類型學方法論取得更多的瞭解。至1953年,夏鼐在為北京大學歷史系考古專業的授課講義中,對“標型學”的原理介紹道:“標型學有人譯為型式學(Typology),先依型式歸為標型(標準型),相近似的標型依製造技術或功效排列成一系列,推斷一系列中最早或最晚的一端而加以排列”。該講義的年代學部分以“濱田耕作:《考古學通論》第四編第二章及第三章”為輔助參考書,可見此書的長遠影響。
夏鼐在求學期間曾受到來自皮特里的學術影響。1941年學成歸國後,夏鼐在講解“標型學”原理時,曾以皮特里的埃及史前陶器研究為例,對其“序列斷代法”進行介紹:“英人Petrie將埃及史前陶器,應用統計方法,排成一次序,稱之為Sequence Dates (簡稱為S.D.),然後依每一墓所含之陶器以定其墓之時代,更進一層而確定同墓所出土之各古物之時代”。
夏鼐對於“標準型式”的認識,較具代表性地體現在了1978年致張光直的一封回信中:“一式中應該包括好幾種相近似的器形;作者可以多發表一些不同的器形,但不必每個器形都叫做一個式……經過研究以後,選擇出幾種類型作為分期的標準化石。有些特徵不是本質的,不能作為恢復古代生活之用,但是卻可以作為分期的標準化石”。柴爾德著作的相關論述,能夠為理解上述認識提供重要幫助:“當標本按功能分群時,我們的館長所感到困難的是,在許多群裡有太多的東西需要陳列在廣闊的‘歷史之塔’裡。他可以忽略每個標本之間的細微差異,來減少群體以使之平衡,一些同樣型式的只用一件來陳列,其餘的則收藏在庫房裡……一個遺址的層位經過系統的發掘,就能找出一兩個型式只侷限於某一層,而它的上層和下層則出現不同的型式。如僅見於C層的型式具有C層的特色,運氣好的話,就會在同一地區其他同時代遺址的相對位置的地層裡發現同樣的型式,因而這些型式可稱為‘標準化石’,可用來對地區考古學記錄進行分期”。
然而,這樣的分式方式並非無懈可擊,最大的問題便是同一“系列”中的各“式”並不一定是單線進化發展,尤其是不同的“式”也會存在共存關係。夏鼐早在1941年已警醒地提示:“同一時代所出之物,勉強依其簡繁而定先後,或致錯誤”。蘇秉琦也指出:“過去一些學者在運用器物形態學時曾經出現過一些偏差。例如有的研究者片面強調兩種形制不同的實物在一起找著,必定有一種形制恰居另一種之前”。歸根結底,是因為現今“型”的概念尚未被明確析出。
注重對各“型式”(簡寫為“型”)細微特徵的把握,通常以英文大寫字母標示,將各“型”置於發展譜系中,強調其衍生關係。
1955年鄒衡完成副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試論鄭州新發現的殷商文化遺址》,次年刊發於《考古學報》,是分型傳統的典型代表,延續了蘇秉琦對考古類型學方法論的理解與實踐。蘇秉琦自1952年起兼任北京大學考古教研室主任,鄒衡同年成為北京大學考古專業的第一位副博士研究生,主要導師為郭寶鈞,由蘇秉琦具體輔導。鄒衡在學位論文中以英文大寫字母標示“型”,將鄭州、安陽兩地出土陶鬲分為A、B、C、D、E、F型,另有介於A型和B型之間的AB型,以及口緣特徵有異的B1型,類似的分型方式曾見於蘇秉琦所著《鬥雞臺溝東區墓葬》。
分型傳統在蘇秉琦同時期的學術成果中仍有體現。如在其撰寫的《輝縣發掘報告》固圍村區第2號墓部分,仍然採用“型式”一詞,出土器物被劃分為“型式一”“型式二”等。這與該報告的其他多數執筆者採用羅馬數字進行分式的做法明顯不同。
分型傳統的理論來源是蒙特柳斯原著的中譯本《先史考古學方法論》。據蘇秉琦回憶:“那時瑞典學者蒙特柳斯講述器物類型學的《先史考古方法論》已介紹到中國,但那上面只有北歐、意大利的青銅釦針、短劍和容器,而沒有中國的陶鬲、陶罐……經過一個時期的實踐摸索,我終於好象從手下幾十件瓦鬲標本找到解釋‘天書’的密碼,識破這種中國文化特殊載體的基本運動規律了”。
20世紀50年代後期到60年代前期,隨著考古工作的推進,“分式傳統”與“分型傳統”相互影響,融合發展為“分型分式”的考古類型學實踐操作方法。
1959年出版的《洛陽燒溝漢墓》對墓葬形制和隨葬器物均進行了細緻的型、式劃分。以墓葬形制為例(圖二),將以往的“型式”一詞拆分為“型”和“式”兩個概念,首先以羅馬數字“分型”,在“型”之下又以阿拉伯數字“分式”,形成“型”與“式”的層次概念。報告對隨葬器物採取了相同的型、式劃分方式,正文以“第一型、第一式”的術語表述,插圖以“Ⅰ①”對應標示。
《洛陽燒溝漢墓》所劃分的“型”與“型”之間仍具有演進關係,“型”與“期”大體對應,“型”與表現細微特徵的“式”相結合,構成更為細緻的“系列”,這是來自“分型傳統”的影響,成為“分式傳統”與“分型傳統”融合發展的初步嘗試。同年出版的《洛陽中州路(西工段)》對瓦當採用了相似的型、式劃分方式。20世紀60年代出版的《西安半坡》、《西安郊區隋唐墓》也採用了相似的型、式劃分方式。
以《洛陽燒溝漢墓》為典型代表的型、式劃分方式還曾對北京大學考古實習整理產生過影響。1960年年初,鄒衡帶隊在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洛陽工作站整理王灣遺址出土陶器,參加整理的李文傑總結道:“鄒老師對陶器進行分類、分型、分式的要領是:型的不同是在器物形制上發生較大變化,分期意義比較明顯;式的不同是細微變化,分期意義不太明顯”。
(二)蘇秉琦《另一個三疊層:1951年西安考古調查報告》
近年整理出版的《另一個三疊層:1951年西安考古調查報告》為揭示“分型分式”形成的關鍵環節,提供了具有填補缺環意義的重要資料。
該報告明顯可見“分式傳統”的影響。以第二編“龍山文化”為例,客省莊二期文化陶器分為“袋足類”“砂陶尊罐”“帶耳尊罐”和“尊罐”四個“類別”,其下以羅馬數字標示的“型式”排成“系列”。如“袋足類”之下的“型式”依次為“Ⅰ.斝”“Ⅱ.甗”“Ⅲ.帶鋬鬲”和“Ⅳ.鬲”。同時也存在類似於現今“亞型”的劃分,如“砂陶尊罐”分為“ⅡA”“ⅡB”。
具有創造性的貢獻是報告第三編“周文化”的概論。根據灃西居址和墓葬的陶器群材料,蘇秉琦充分認識到了陶器在橫向上的共存性和縱向上的並行性(圖三):陶鬲分為“兩類三種”,分別為“第一類甲”“第一類乙”和“第二類”,相當於現今的“型”和“亞型”;“類”之下采用羅馬數字依次劃分“型式”,相當於現今的“式”,限定於縱向發展上的相對年代早晚關係。至此,以典型單位為基礎,首先根據橫向的共存關係劃分“型”,再根據縱向的相對早晚關係劃分“式”,具有中國特色的考古類型學實踐操作方法已然實質成形,這是中國考古學在考古類型學中國化歷程中的重要突破。
蘇秉琦的這一重要學術貢獻長期以來不為學界所周知。究其原因,應當與20世紀50年代末的氛圍有關,“器物形態學被認為是‘資產階級’的,是‘煩瑣哲學’”,因而受到了批判。劉緒通過對該報告的整理,推測其完成時間為1958年。應是特殊歷史原因導致未能及時整理出版。
鄒衡1964年發表的《試論殷墟文化分期》標誌了“分型分式”的正式確立。該文在“分型傳統”和“分式傳統”融合發展的基礎上,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考古類型學實踐操作方法。
鄒衡《試論殷墟文化分期》採用了全新的分型分式表述方式,以英文大寫字母標示“型”,英文大、小寫字母相結合標示“亞型”,羅馬數字標示“式”。相比1956年發表的《試論鄭州新發現的殷商文化遺址》,英文大寫字母標示的“型”已不再是“型式”一詞的簡寫,“型”與“型”之間不再具有早晚關係,也不再與各期相對應,而是“把類和型主要視為平行(左右)的旁生關係,或原生與次生(派生)的關係”。在各“型”之下,以羅馬數字依次劃分“式”,“把式規定為只表示先後(上下)的直系關係”。自濱田耕作以來的“型式”概念,最終被明確區分為橫向並行的“型”和縱向發展的“式”,並確定“同類才能分型,不同類不能分型;同型才能分式,不同型不能分式”的原則,由此樹立中國考古類型學實踐操作方法的典範。
正是掌握了“分型分式”的學術利器,鄒衡能夠對面貌複雜的殷墟考古發掘資料進行全面系統的考古類型學研究,成功建立起殷墟文化分期方案。《試論殷墟文化分期》確立的考古類型學實踐操作方法因此被中國考古學界廣泛接受。20世紀80年代末,俞偉超在對考古類型學進行階段性總結時指出:“應當在型內再劃分式別……型號似以使用大寫拉丁字母A、B、C為宜……當前,比較多的人願意用小寫的拉丁字母a、b、c等作亞型號。型號用大寫的A、B、C,亞型號用小寫a、b、c,一般講是比較妥當的”,對這一實踐操作方法予以了充分肯定。
考古學隨著近代救亡圖存的歷史浪潮傳入中國,類型學方法論成為考古學家重建國史的學術利器。中國學者在20世紀40年代已成熟運用類型學方法論開展考古研究,為考古類型學中國化奠定了堅實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考古學取得了長足發展,隨著考古工作的大規模開展和科學發掘資料的成批量湧現,考古類型學的“分型傳統”和“分式傳統”在實踐探索過程中融合發展,促成了“分型分式”實踐操作方法的確立。正如俞偉超、張忠培的總結:“五十年代開始的大規模發掘工作,創造出一個被譽之為中國考古學‘黃金時代’的局面。到處湧現的新材料,不斷衝破舊概念,處處需要新的解釋和概括。客觀的需要,使得新的觀點、新的方法論、新的體系必然會出現”。在這樣的歷史機遇下,考古類型學邁入了中國化進程的關鍵環節。中國考古類型學實踐操作方法的形成和確立,離不開近代以來中國考古學家的長期積澱、奮發進取和不懈探索,更離不開中國考古學蓬勃發展的歷史契機,凝結了數代考古人的勞動成果,是中國考古學創造性的思想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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