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醫生觀摩手術,怎樣才算不侵權

見習醫生觀摩手術,怎樣才算不侵權
【案例回顧】

    

原告秦某於某年9月2日在好友初某的陪同下,前往青島市某醫院進行無痛人工流產手術。當日上午9時許,秦某進入手術室,初某在手術室門外等候。手術期間,幾位學生樣人員進入手術室。術後,初某進入手術室,看到秦某躺在手術床上,下身赤裸,處於昏迷狀態。而主治醫生孫某正與另一位教師樣人員在秦某床旁,對上述學生進行教學講解。初某當場對此行為提出異議,而孫某表示,患者已經同意對手術過程觀摩,並說這些學生都是某大學的見習醫生。當日下午,初某再次前往醫院看望已經回到病房的秦某,問起見習醫生觀摩一事,秦某否認自己同意。至此,秦某對該醫院不經本人同意擅自召集見習醫生觀摩手術,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行為極為不滿,並要求醫院作出解釋並給予賠償。
    

醫院方面認為,作為教學醫院,組織見習醫生觀摩手術,是出於醫學發展和培養醫務人員的公益需要,且符合我國法律和國際慣例。同時,患者提前已經同意觀摩,因此拒絕賠償。原告秦某以隱私權受到侵害為由,向青島市市南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給予精神賠償20000元,並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的醫療費。

【法院審理】

    

關於舉證分配及證據採信。法院認為,對於雙方是否同意進行手術觀摩的爭執,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由被告出具同意觀摩的相應證據。從被告提供的證人證言來看,主治醫生與指導教師都與被告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本案的判決結果將直接對他們造成影響。因此,兩位醫生證言的證明力較弱,不能被直接採信。而原告提供的原始病歷都沒有原告同意接受學生觀摩的記載。據流產手術病歷記載,原告在整個流產手術過程中一直處於昏迷狀態,而原告證人初某也證明,原告在手術前和手術中一直處於昏迷狀態。儘管初某是原告的朋友,但本案的判決結果卻與其沒有利害關係,其所提供的證言效力高於被告的兩位醫生證人證言。法院認定,被告方的證人證言不足採信,原告的否認、原告方的證人證言及原告提供的病歷可以採信。為此,法院認定,原告並未同意被告組織學生觀摩其人工流產手術。
    

關於患者隱私權保護。法院認為,婦女進行人工流產屬於個人隱私,觀摩手術的見習醫生儘管被稱作“醫生”,但按照《醫師法》規定,他們並非真正法律意義上的醫生。被告辯稱,醫學教學是公益事業,被告有權組織見習醫生觀看手術過程,否則醫學教學將無從進行。但保護隱私和醫學教學並不矛盾,醫院可以採取事前告知和事後補償的方式解決。同時,醫學教學也並非完全意義上的公益事業。見習醫生所在的大學與教學醫院之間因教學觀摩會產生經濟關係,並不是無償進行。因此,作為患者的原告無償犧牲隱私為被告提供醫學教學教材,有失公允。
    

綜上,被告不經原告同意,擅自組織學生觀摩原告流產手術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撫慰金10000元,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返還醫療費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了被告的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根據醫患關係的特殊性以及當前醫患糾紛中的現實問題,《民法典》對患者的隱私保護問題作了專門規定。該法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洩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隱私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其在診療活動中獲得的患者隱私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洩露患者的隱私,未經同意不得公開患者的病歷資料。醫療機構違反保密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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