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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於地域平衡理念,明代吏部司官有每省一員、照省推補的分省慣例。這一慣例的形成及其在明中後期的應用、發展和嚴格化,與各省官僚群體的支持密切相關。同時,此慣例的發展穩固,又不斷培育著官僚群體的鄉黨意識和參與意識。皇權、吏部在吏部司官選任中的制度性、機構性權威逐步減弱,各省鄉黨逐漸掌握了從吏部司官到巡撫、提學、翰林、科道等官缺的選任主導權。權移於下、同鄉為政的鄉黨化趨勢,令晚明政局中的皇權、吏部、鄉黨等各方呈現難以整合的對立趨勢。
明代吏部位六部之首,下設文選、考功、驗封、稽勳四司,分別管理文官銓選、考課、封贈、勳級名籍等事務,地位特殊,事權亦重。每司有主事、員外郎、郎中各一員,文選、考功二司主事又各多一員,共計14員。明中後期,14名司官分別對應一個或兩個省份,某省司官升轉出部或請假歸家,接任遞補者仍是該省籍貫。嘉靖時期,這一慣例執行並不嚴苛,多有一省二人同時在吏部的情形。到了萬曆中後期,司官分省變得嚴格起來,每省各有定額,不再通融。
對此現象,張榮林最早推測吏部司官分省配額“頗可能在成弘間開始實施”,萬曆年間“已成定例”。繼此,潘星輝通過明代宋啟明《吏部志》中的司官名錄判斷,“大抵在成化時期,吏部即已出現‘分地具員’的情況”,並且從文集、筆記中搜集大量事例,系統介紹司官分省現象,論述吏部司官選任權及選任方式的變化,指出萬曆二十六年(1598)吏部的司官選任權遭到剝奪。時亮統計各朝司官人數,指出司官分省“發端於成化年間”,嘉靖、隆慶二朝是分省配額尚不嚴格的“調適過渡期”,萬曆年間分省配額趨於成熟。
吏部司官分省選任,體現了明代地域平衡理念。關於明代政治制度中的地域因素,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科舉制度上,對銓選制度關注較少。吏部分省慣例出現後,明人方有兵部、科道、翰林仿照吏部分省選任的提議。至崇禎年間,行取考選以同省位次決定翰林、科道等衙門去向,“每遇考選,必同鄉諸公為政”。作為地域平衡理念在明代銓選制度中的首次實踐,吏部司官分省慣例影響並塑造著晚明的官僚政治。晚明黨爭以地域為分界,研究明代政治制度中的地域因素,也有助於深化對晚明政局的認識。
本文在既有研究基礎上,考證分省慣例初步形成、逐漸穩固的過程,發掘文官群體對慣例形成發展的影響;梳理司官選任權變化中皇權、吏部、各省官僚的不同應對,考察分省選任在塑造晚明政局上的重要意義。
司官分省多見於明人文集、奏疏、筆記中,不見於《大明會典》《吏部職掌》等典章文獻,它並非經過聖旨、由上而下確立的正式制度,而是銓選過程中逐漸形成的部內慣例,是一種非正式制度。
司官分省制度始自何時,明人未曾論及,現代學者多認定在成化年間。張榮林據王元翰奏疏中“雲南吏部在成弘間則有張志淳為文選”,推測這一慣例始於成弘年間。潘星輝據《吏部志》所載部分司官籍貫,推測成化年間出現吏部司官分省選任。時亮將《吏部志》所載歷朝司官的各省人數製作成表,提出成化時“北方地區吏部司官的擁有量歷史上第一次超過南方地區”,就此認定“成化時期明廷已經注意到吏部司官的籍貫問題”,並將成化時期看作吏部司官“分省配額之權輿”。
吏部司官分省是否如上述三位學者所說,始於成弘年間?據奏疏上下語境可知,張榮林所舉“雲南吏部”指吏部司官中的雲南人,並非固定的雲南銓缺。潘、時二人皆以《吏部志》所載司官名錄為據,為驗證二人說法是否準確,下表據時亮提供的歷朝司官人數,算出歷朝司官分省的離散係數(離散係數=標準差/平均值),以便觀察歷朝各省司官的離散程度。

利用史料進行統計,需要關注統計口徑是否一致,數據來源是否可靠。司官在任時間不一,各朝年數也長短不一,存在一定的統計口徑問題。時間較長、司官人數較多的嘉靖、萬曆兩朝,離散係數低至0.2與0.1左右,較好地反映了分省慣例下的平均狀態。與之相比,隆慶、天啟、崇禎三朝的統計時間較短、人數有限,司官在任時間很可能跨越前後兩朝或三朝,統計數據的波動並不意味分省慣例不復存在。
除統計口徑外,上表離散係數還存在數據來源問題。在統計時間較長的明初至天順年間,離散係數高達0.9與1.1左右,至成化、弘治二朝,離散係數降至0.6以下。實際上,時亮統計的歷朝司官各省人數表中,明初至天順年間共有95名吏部司官籍貫無從考證,佔這一時期司官總人數的29%。未被統計的數據過多,離散係數必然存在較大誤差。時亮對成化前後差異的觀感,以及上表中離散係數在成化時期的突然降低,都緣於數據來源的不盡可靠。潘星輝、時亮所據《吏部志》司官名錄,無法作為司官分省始於成化朝的證據。
數據之外,還需文獻佐證。筆者檢閱所及,現存史料中並無成弘年間吏部司官分省選任的直接記載。這一時期,人們注意到科舉制度的地域均衡原則,有意挪用。弘治元年(1488),兵部尚書餘子俊提議將其引進銓選制度,建議包括兩京六部、都察院、六科在內的各衙門,按會試的南、北、中三大分區進行定額選任,“如吏部,大約南數該幾員,北數該幾員,中數該幾員,著為定例”。吏部尚書王恕認為,“自古所無之法”,施行難度較大,“設或向後分配不停當,用人不稱職,徒自紛更,致壞選法,罪將焉歸”,表示反對。無論是分省還是分區,本質都是地域平衡。既然王恕不贊成在六部、都察院等衙門內進行分區銓選,那麼他大概率也不會以分區或分省的方式選任本部司官。王恕此例,可作為成弘時期吏部司官尚未分省選任的間接證據。
文獻中有關吏部司官分省選任的描述,大量出現於嘉靖以後。嘉靖十二年(1533),吏部文選員外郎李學詩被選入翰林,他擬薦山東同鄉兵部主事葛守禮為下任吏部司官。葛守禮家訓記載其被薦過程時,提及吏部司官“一人出衙門,則舉同鄉一人為代”的“部例”。李學詩為鼓勵葛守禮接替此位,稱“今求者多以為事當出於某,故皆不得”,明確表示他對此事擁有較大話語權。葛守禮婉拒,且將機會留給了同鄉同年李開先。當李開先升轉出部時,他遵循“部例”,再次舉薦葛守禮,後來葛守禮赴闕較遲,吏部已待補有人,於是第二次錯失吏部司官之位。此後,關於吏部司官分省的敘述屢見不鮮。嘉靖二十一年,吏部主事缺出待補,“例用江西人”。吏部尚書許贊意屬江西人雷禮,雷禮時為寧國府推官,丁憂在家,許贊稱其“需遲四五月,候禮起復,謁堂之日即擬補”。嘉靖二十五年,文選郎中高簡引門生茅坤入吏部,擠佔北直員缺。茅坤年譜記“吏部故事,十三省並兩直隸各一人”,當時的“司勳主事適北直隸缺員也”。浙江人茅坤由禮部主事調吏部稽勳主事,破壞了一人離任、同鄉一人補缺的分省“故事”,引發北直京官不滿。
嘉靖時期的分省慣例並不嚴格,除上文提及的浙江人茅坤擠佔北直員缺外,尚有許多擠佔他省員缺、同省二人同時在部的情況。如嘉靖初年,吏部司官同時有浙江人胡森、王激在位,是輔臣張璁的同鄉;亦有江西人周時望和楊麒同時在位,是輔臣桂萼的同鄉。再如高簡在吏部已有張鬥寅、李棟兩個湖廣人的前提下,又調湖廣人何遷入部,引發眾怒。此後高簡被劾,何遷被降調外任,張鬥寅、李棟未受波及,仍同時在部。此二例較為特殊,一是權勢輔臣,一是文選郎中,二者均有能力突破慣例,影響司官人選。除此之外,嘉靖年間的史料中,仍有許多不知原因而同省二人的事例。如嘉靖十七年,驗封郎中李開先和文選郎中黃禎均為山東人;再如嘉靖二十二年,文選郎中王與齡、主事周鈇同是山西人。可見,嘉靖時期同省二人同時在吏部較為常見。除嘉靖朝外,正德十年(1515),文選員外郎蘇民、文選主事馬理皆為陝西人,同時在位;萬曆初年亦有同省二人如河南人呂坤和黃克念、湖廣人司汝霖和傅作雨、浙江人孫鑛和徐一檟同時在部的事例。
吏部司官分省選任,最早以“故事”、“部例”出現於嘉靖年間的文獻記載中。這是不經由聖旨、在吏部推升中逐漸形成的慣例。因此,它的出現和形成很可能經歷了一個過程,應早於前文所述的嘉靖十二年,晚於王恕反對分區銓選的弘治初年。
嘉靖年間司官分省多有通融之例。吏部司官額設14員,明代共計15省直,“省必一人”尚且不及,如何可一省通融二人?萬曆三十五年,廣西人唐之夔為爭取雲貴兩廣司官員缺而上疏,其中引用同年吏部《議冊庫以清宿弊疏》,提到萬曆二十六年以前吏部司官分省慣例,以及萬曆二十六年的改變:
乃今年吏部《議冊庫以清宿弊疏》內,臚列銓屬十四員,以為“兩直、江、浙、福、湖、河南、山東、(山)西、川、陝各一員,兩廣共一員,其員分屬直、江、浙、福、湖諸省人眾者通融互補,諸省偶值兩人同時,皆令共事,特惟兩直人眾,尤為多補耳。至雲貴舊嘗間用,即在此中”。蓋有碑誌案籍可查也。又云“二十六年銓司更議,以兩直各二員,以雲南(貴)搭兩廣共一員。兩廣稱不平,雲貴亦稱不平”等因。
《明神宗實錄》轉引此節、加以改寫,將“通融互補”一段冠以“故事”之名,明確指出是萬曆二十六年以前的分省慣例:
故事,銓司凡十四員,兩直、江、浙、福、湖、河南、山東、(山)西、陝、川各一員,兩廣共一員,為十二員,又二員分兩直,以江、浙、福、湖人眾者通融互補。偶值兩人,皆令共事。雲貴未有分屬,或間用於二員數中,但不著為例。萬曆二十六年,推擇司官,乃有兩廣雲貴合推之說。
可見,萬曆二十六年是司官分省配額髮生改變的重要年份。之前吏部司官的各省配額是:兩直、江西、浙江、福建、湖廣、河南、山東、山西、四川、陝西等省份各1員,兩廣共1員,共計12員;剩下2員作為兩直、江西、浙江、福建、湖廣等人多大省的通融互補之缺,亦是雲貴兩省的間用之缺。據吏部原疏,2名通融員缺並無專屬省份,“特惟兩直人眾,尤為多補”,而《明神宗實錄》改寫為“又二員分兩直,以江浙福湖人眾者通融互補”,似將此2員通融之缺劃歸兩直。考慮到《明神宗實錄》系後出改寫,而且撰者可能受到二十六年以後定製的影響,此處仍以唐之夔所言為準:萬曆二十六年以前的14名司官員缺中,有2名是專門用來通融各省、間補雲貴的。
嘉靖年間的司官分省,在12名規定員缺外,尚有2名通融之缺,因此同省2人同時在部才變得可能且慣常。但這一時期的通融慣例並非毫無限度,通融員缺以2名為額,亦以2名為限。上文提及嘉靖年間,吏部有張鬥寅、李棟、何遷3名湖廣人,文選郎中高簡又引浙江人茅坤入吏部,引發北直京官不滿。湖廣3人同時在任,意味著可通融的2名員缺均被湖廣佔據,此時再引浙江人茅坤入吏部,勢必擠佔本屬北直的唯一員缺,破壞“省必一人”的分省慣例,北直京官集體強烈抵制,也在情理之中。高簡因此被劾以“引用私人、布植黨與”,被杖充軍。此事經世宗親裁,客觀上鞏固了分省慣例。此後,嘉靖二十一年,南直人周怡行取入京,授以吏科給事中。年譜稱其“以資望當擢銓司,因部屬已有南直人,三員充數,例不得再增”,這意味著2名通融員額皆被南直佔據,周怡若再入吏部,勢必擠佔他省員缺,因此“例不得再增”。
由此可見,嘉靖年間雖有分省慣例,但不嚴格。因雲貴不常推、兩廣並作一推,多出的2名員缺常用作“通融互補”。不過,通融員缺亦以2名為限,超出2名者被視為“遽改故事”。就此,兩直、江西、浙江、福建、湖廣等省每省一名的司官員缺得到保障,免於擠佔,“省必一人”的概述與通融事例並不矛盾。
萬曆二十六年,司官分省論定額數,不再有任何“通融互補”的空間。此年神宗下旨甄別吏部司官,並規定此後吏部司官需由部院會舉產生。此事關係甚重,將在下節細釋。據唐之夔所引,二十六年“銓司更議”主要有兩方面內容:一是“兩直各二員”,二是“雲南(貴)搭兩廣共一員”。此前尚可通融的兩名員缺分別劃歸兩直,而無專屬員缺的雲貴兩省,與比較弱勢的兩廣合併,四省共用1缺。至此,兩直各2人,江西、浙江、福建、湖廣、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等省各1人,兩廣雲貴共1人。萬曆二十六年改由部院會舉後,吏部司官選任不再只是吏部部內事務。為方便會舉欽點,吏部司官不能再像此前那般通融,必須嚴格定額。
此次定額對兩直有利,對兩廣雲貴不利。萬曆三十年,吏部偶一推及雲貴,引起兩廣官員不滿。此後,萬曆三十一年、三十三年,貴州人李時華兩次請求為雲貴司官專設名額。萬曆三十五年,吏部左侍郎楊時喬請求增管庫主事一員、驗封主事一員,“一以待雲貴之簡用,一以待江浙福湖等省之缺乏”;雲南人王元翰、廣西人唐之夔隨即上疏,或為雲貴爭取司官員缺,或撇清雲貴與兩廣的關係。王元翰提出,“添設之後,如有人有缺,則推而上請;如有缺無人,則懸而待後。惟以人而就缺,不以缺而就人”,只求解決兩廣雲貴員缺問題,絕無貪佔美缺之意。當年雖有吏部侍郎楊時喬主持廷議,但意見無法統一。直到萬曆三十六年二月,吏部添設驗封主事一員專管冊庫,雲貴所爭司官之缺方得解決。
萬曆二十六年吏部更議分省配額,相當於在朝堂層面承認並鞏固了分省慣例。此後吏部司官員缺“以人而就缺,不以缺而就人”的趨勢越發明顯,“江南司官”、“湖廣司官”、“山東司官”、“南直司官”、“江北司官”、“山西司官”、“江西司官”的稱法應運而生,與嘉靖年間“例用江西人”、“司勳主事適北直隸缺員”等說法大不相同。前者指某一銓缺固定為某省所有,即“銓司之額缺,各依省直派定”;後者指吏部司官有空缺,輪該某省人補入,而非此銓缺專屬某省。
吏部更議之前,司官分省依靠各省官僚和吏部對“故事”、“部例”的遵守,存在違例、變制等諸種可能。違例者如前述文選郎中高簡擠佔他省員缺,變制者則有萬曆十九年吏部奏請之例。當年,戶科給事中王遵訓疏請吏部司官不必拘泥分省慣例,“銓司升補之時,如果當用,即一省而二三人可也;如不當用,即一省無人可也。若一來一去,名為推讓,其實皆過”。吏部尚書陸光祖亦覆疏贊同,表示分省慣例下,為保證每省一人,對一省第二人“間或推升”令其出部,“間或予告”令其回家,這是“拘例”、“局故套”。因此,他疏請吏部司官不必為了每省一人的“故套”就“引避外升”“遇有員缺,酌量坐補”並得旨同意。
這一事例的實際效力,可從萬曆二十六年神宗,下旨甄別吏部27名司官中看出。27名司官都是銓司更議之前進入吏部的,反映了萬曆二十年代以來吏部司官選任狀況。其中,北直6人,湖廣4人,陝西3人,南直、江西、陝西、河南、兩廣、山東分別2人,浙江1人,四川1人。27名司官包括請告在家與辦事在部的,其理想狀態是各省1人在部、1人在家。平均下來,北直3人在部,湖廣2人在部,其他省份各1人在部,福建無人。可以看出,分省慣例有所鬆動,不僅超出2員的通融限額,而且可以“一省無人”。王遵訓的提議、陸光祖的疏請,得到一定程度的貫徹。至萬曆二十六年議定各省銓缺、會舉欽點,分省慣例由可通融的部內慣例成為朝堂共知共遵、不可通融的定例,在這之後,任何調整都會變得異常困難。
萬曆三十六年雲貴銓缺得到解決後,各省官僚更是相安於已然議定的分省配額。兩直2員、各省1員的銓缺額數成為共識。天啟四年(1624)二月,吏部司官“僅有八人”,尚缺7人待補。二月二十日,吏部尚書趙南星上疏,以同省2人同時在部的舊例為據,請令“不妨一處二人”,在吏部已有江西人吳羽文的情況下,調兵部郎中江西人鄒維璉入吏部。此舉遭到時人強烈且一致抵制。不僅鄒維璉稱“有羽文矣”不願入部,吳羽文稱“江西不宜有二人”堅決求去,而且江西科道因此“憤憤生疑”。最終,鄒維璉調入吏部,吳羽文請告歸家。後人對趙南星此舉多不以為然,認為“二省兩銓,事屬破例”;崇禎年間閣臣黃景昉追述此事,亦稱“一省二人,非制”,說明嘉靖年間至萬曆初年的通融舊例,在此時已變成“破例”、“非制”。
分省慣例出現之前,吏部司官人選多由吏部尚書考核產生;之後,司官人選多由去任司官舉薦,吏部尚書和文選郎中共同決定。萬曆二十六年以前,分省慣例與選任方式均屬吏部部內事務,是否調整變動、是否堅持實行,都由吏部斟酌決定。萬曆二十六年分省慣例由通融走向定額,與之相應,司官選任也由部內走向部外。
明代六部主事是六品官,由吏部類推選用。類推就是吏部按官缺類別推升官員,往往是一眾官員一起推升,是明代中低階官員的銓選方式。由於類推官員品級不高、人數又多,吏部一般僅擬定一員題請皇帝點用。雖然需要皇帝欽點同意,但人選主導權由吏部掌握。分省慣例形成以前,吏部司官人選由本部尚書決定。如吏部尚書王恕用稽勳郎中周木、考功主事劉約,前者是他在南京主持政事時便已熟知,後者是在其丁憂赴部時“試以正己格物論”選拔出來的。吏部尚書為求賢才,也往往參酌眾議、注重輿論。如吏部尚書王直升本部員外郎龍文為文選郎中,就是聽從眾人“察其素履,龍員外可任”的提議。
分省慣例形成後,一方面吏部尚書仍手握司官人選主導權,另一方面吏部司官也獲得一定薦舉權,即“銓郎有缺,則去者各以其鄉薦所知,合官評於鄉評,乃得補”,司官依據官評、鄉評推舉同鄉接替。如前文所述李學詩聽從同鄉“武城王舜渠及邢北原”的推薦,舉薦葛守禮。再如吏部司官晉應槐拒絕推薦同鄉兵部尚書楊博之子入吏部,傳稱“故事,銓吏秩滿,率自舉鄉人以代”。
除去任司官舉薦同鄉自代外,文選郎中亦有較大話語權。如前引張鬥寅、李棟、何遷等3名湖廣司官同時在部,浙江人茅坤擠佔北直員缺,都是在文選郎中高簡主持下進行的。再如葛守禮被薦一事中,因其不願謁見文選郎中呂希周,所以不得入為吏部司官。李開先回憶其被薦入部,稱“予之改吏部,雖遵巖王子薦之,亦由呂子能聽之”,文選郎中呂希周“能聽之”才得入吏部。
嘉靖中葉閣權漸重,閣臣常通過文選郎中控制銓選,嚴嵩當政時,時人便譏文選郎中萬寀為“文管家”。交結閣臣亦是謀入吏部的捷徑之一,如南直人工部司官程奎,“同邑許文穆公(國)在政府,同鄉有銓曹缺,或勸公因政府可得也”。由於吏部司官人選仍由本部決定,閣臣權勢雖大,也不能直接干預。如張居正欲改調刑部郎中鄭汝璧入吏部,幾經波折鄭方能入部。其他權臣只能通過吏部尚書或同鄉司官來影響司官人選。如在兵部尚書譚綸向吏部尚書、閣臣的大力推薦下,其屬官司汝霖才得入吏部。
萬曆二十六年,司官選任方式發生巨大改變。該年四月,神宗針對吏部司官的選任方式連發三道聖旨。四月八日第一道,神宗因曹大咸一疏,諭令“吏部司官員缺,令部院掌印官各舉相應的數員,俱開送吏部類奏,待朕親自點用”。
吏部司官近來營幹濫入,作弊多端,源既不清,流豈能潔?以致選舉非人,病國殃民,傷和招災,實繇此輩。著本堂上官會同都察院將在任、在家人數甄別去留,及應升、應調的都寫來看。該司員缺,令各部院掌印官擇舉中外堪任的數員,送部類奏,以待點用。永著為令。
這司官員缺,行各部院照省直每缺各舉一人類奏,待朕點用。其郎中員外堪改的,也著舉來,與見在部的相兼請點,務求廉明勤恪公正守法之人,不許徇私濫舉,著永遠遵行。
可知,神宗對吏部司官“營幹濫入,作弊多端”非常不滿,不僅要求各部院甄別現任司官,而且三次下令吏部司官由部院會舉產生、皇帝欽點任命。神宗以“永著為令”、“著永遠遵行”,表示其推行決心。潘星輝認為吏部尚書調補屬官的權力在這時遭到剝奪,那麼,此事究竟因何而起?神宗為何要剝奪吏部對本部司官人選的主導權?
此事直接導火索曹大咸奏疏現已不存。據《明神宗實錄》記載,曹疏條議會推發訪、選官掣籤、推選郎之法三事。其中,選官掣籤之法尚有文獻記載,會推發訪和推選郎之法未留下任何記載。《明神宗實錄》稱曹疏有稱讚趙南星之語,令神宗大怒,曹大咸因此被降一級調邊方用。趙南星曾為吏部司官,於萬曆二十一年削籍歸家。曹大咸大力稱讚趙南星之詞,很可能出現在推選郎一節,可以推測,曹大咸所言推選郎,應與神宗所下之旨不同。
關於此次司官選任方式的改變,明人多認為是閣臣張位與吏部爭權的結果,是此前閣部矛盾積累下閣臣對吏部的一次打擊報復。沈德符稱“往時銓屬,俱由太宰自擇。自張新建為政,始令各省大僚各舉其鄉人,以分太宰之權”。日本學者城井隆志認為萬曆二十六年的清洗,是閣臣張位試圖將大臣人事權分散到九卿科道之中,吸收人事權,並重築以內閣為中心的強力體制,並認為此事完全來自閣臣張位一方的彈壓。如前所述,會舉欽點很可能不是曹疏本意,那麼,會是閣臣張位的建議嗎?
張位於萬曆二十年入閣,他甫入閣便上疏神宗“勿使威福下移”,將權衡之柄總握於上,以整治當時“卑者得以凌尊,小者得以加大”的風氣,還提出“類奏之法”以便上裁。由此,他“深結主知”,獲得神宗的充分信任。
相較之下,萬曆二十年前後的吏部尚書陸光祖、孫鑨、陳有年等人皆性情剛直、姿態強硬,屢屢做出迎合公論卻忤逆神宗之事。如起用廢謫、黨朋科道,在神宗看來是“徇私畏勢,懼劾市恩”。再如會推閣臣,吏部尚書陸光祖自佔首列,神宗指責以“謀同科道,欲竊會推,徇私自用”。吏部尚書陳有年則首列舊輔王家屏,又推及孫鑨、孫丕揚及馮琦等資品不符之人。王家屏雖聲望素著,但一直被神宗所厭惡,陳有年因此被嚴旨責問。陳有年之後,吏部尚書孫丕揚“懼忤上意取厭”,廢黜科道一概不推,與內閣也“深加調和”。然而時日未久,孫丕揚亦因事攻詆閣臣張位而去。神宗就此事安撫內閣,稱“近來政務,皆朕獨斷,誰敢鼓簧?何所倚借?”並斷定孫丕揚“於小臣憸邪之畜徇私逞臆”,“欲攬權招附”。可見,萬曆二十年前後的吏部並不依附皇權,皇權亦不信任吏部。神宗的不滿並非一時一事,而是針對萬曆前中期吏部通過銓選控制朝堂、攬權結黨,進而威脅皇權的離心傾向。
萬曆二十六年三月,張位遭到彈劾。他在自辯疏中言及神宗痛點,“今吏部、言官通同膠固,作弊營私,更誰敢發?試查章奏,媚結何多,閣臣傍觀無語,任其所為”,既道閣臣無奈,又攻擊吏部與言官勾結營私,巧妙地激起神宗對吏部積攢多年的怨氣。最終劉道亨降三級調外任。一個月後,神宗便借曹大咸之疏連發三旨,既甄別吏部司官,又推出會舉欽點之制,收權於上。甄別的27名司官中,5人留用,4人被斥為民,18人調任。時人亦留意到張位被劾與甄別司官間的關聯,給事中項應祥對此的觀察是“銓省諸賢,以城門之火一網幾盡,念之不覺眥裂。權奸娛(誤)國,無代無之,長令千古有遺恨也”。
閣臣張位與此事的關聯僅停留在間接層面,整個過程中,張位僅僅是迎合上意、順勢挑激,並沒有更加明確的建議。此後,他亦因楊鎬私書一事失去神宗信任,冠帶閒住。黃景昉稱神宗因楊鎬私書“幾以是殺位”。項應祥敘當時風氣“年來主上多疑,自閣部大臣下及庶司,無不摧折,亦無不廩廩震懾者”。研究萬曆朝政爭,不可因明人的黨爭話語而忽視神宗專權獨斷的主威。萬曆二十六年後,神宗多次下旨“命吏部推舉司官不拘正陪、以俟點用”,因此各部院推舉司官,每缺“常多推數人”。神宗藉此將吏部司官人選最終決定權收歸於上的意圖,瞭然可見。可以推測,司官甄別、會舉欽點均出自神宗獨斷。神宗此舉既清洗了現有司官,打擊了吏部,又將吏部司官的選任權收歸於上,防患未然。
明人將此事歸罪於張位,可能有兩方面原因:一是因為張位的間接鼓動,才有神宗此番旨意;二是因為張位曾在萬曆二十年提出“類奏之法”,司官會舉欽點與會推類奏於同一旨內推出,難免引人聯想。如上所述,張位順勢挑激,固不能免責,但作出決定的神宗才是整件事的主導者。
吏部司官由會舉欽點產生,明人皆以為不合時宜。吏部司官是部屬小官,並非大臣,以制度而言,當不至於部院會舉多人、皇帝欽點決定。此制推出後,官員多言不便。如萬曆三十四年翁憲祥、趙世卿分別上疏,請求恢復吏部司屬堂官自舉的舊制。吏部覆疏亦稱“會舉司屬,起於萬曆二十六年禮科給事中曹大咸條陳一疏,相沿日久,人情事體俱未稱便”。但據沈孚先、孫鼎相二人調入吏部的過程可知,至少在萬曆三十九年或四十年,吏部司官仍由會舉欽點產生。
吏部司官改由會舉欽點,影響有二。一是吏部部權削弱,各部院對吏部司官人選的話語權增加。如毛一瓉,於萬曆二十六年得被斥為民的吏部司官錢養廉推薦,又得左都御史溫純的大力支持,最終選入吏部。再如戶部主事丁啟濬,得戶部尚書趙世卿推薦,轉文選主事。時人描述以“今之吏部,雖舉一司屬,不免分柄於他人”。幾乎同一時期,大臣會推由吏部主導改為會舉類奏,科道監督糾劾,吏部部權再次遭到削弱。不過,吏部作為京堂之一,仍有推舉司官人選的話語權和影響力。如萬曆三十八年,王大智得吏部尚書孫丕揚“言於朝”而進入吏部;中書舍人金世俊,在“議浙銓曹”時得到吏部尚書、侍郎的支持而入部。
二是官員營求入部,往往公然賄賂多名官員,敗壞朝堂風氣。各部院京堂會同推舉,候選人往往有四五人之多。萬曆三十五年議定正陪二員,依舊競爭激烈。有心銓曹者,往往需要得到多位部院京堂的支持。如兵部主事王士騏為調銓曹,“遍約江南諸大老,及各曹大僚、以至科道,無不以王登薦”;再如鄭振先,“營轉吏部,遍要部院必欲共推一人”。吏部司官各部院會舉,助長了謀求美缺、奔競營求的弊習。
萬曆二十六年,吏部司官改由會舉欽點,吏部對本部司官的選任權被分割為各部院大臣的推舉權和皇帝的欽點決定權。部院推舉大致實行到萬曆末年,皇帝欽點則持續至崇禎年間。明神宗試圖通過控制吏部司官人選,打破吏部在銓選事務上“徇私市恩”的壟斷傾向,從而收權於上。但由於他長期怠政,朝堂上黨爭紛紜,神宗既無心也無力整治朝綱、重振皇權。此番變制的最終結果是吏部部權漸失,神宗也未能真正控制朝堂、收權於上。
天啟三年,吏部尚書趙南星提出吏部司官發單諮訪之法,“遇各省直司官之缺,發單於其省直之卿寺科道及吏科、河南道掌印官,命舉其才品堪任者數員,請旨點用”。次年,他因吳羽文一事請罪求去,疏中詳述他當初推出此法的原因和苦心:
臣三十年前之司官也,其時司官皆堂上官所自選,無諮訪之說。蓋朝廷所用為吏部者,必以其公方能用人也。三事九列皆聽其推舉,豈其司官十數人而不能自選乎?厥後政柄下移,升轉請告者皆引下首,所引又未必得人,屢被彈劾,而外人遂謂其用頂首之金矣。科臣阮大鋮曾與臣書曰:吏部有秘密藏、陰符經。言頂首也。臣甚恥之。是以入部即上疏言司官有缺,諮訪於其鄉之京堂科道,而以吏科、河南道非其鄉,示夫公以免頂首之議。非得已也。
趙南星自述諮訪之法是“非得已”之策,他略去會舉欽點一節,著重描述吏部司官由“堂上官所自選”到“升轉請告皆引下首”的變化過程。所謂“升轉請告者皆引下首”,即去任司官舉人自代。阮大鋮批評以“吏部有秘密藏、陰符經”,說明此時吏部司官選任不再由會舉公開產生,而是迴歸吏部,成為吏部部內事務。趙南星表示銓選用人本是吏部之權,“豈其司官十數人而不能自選”,但又顧忌時人的“頂首”之譏,“甚恥之”。最終決定一面顧及公論,諮訪同鄉京堂科道,一面牽制鄉黨,諮訪於非其鄉的吏科、河南道。
雖顧及公論提出諮訪之法,但趙南星本人更傾向於恢復吏部部權。當年吳羽文一事中,趙南星在得旨同意後便徑直調補,並沒有如其所說那般發單諮訪。當時吏部需人甚急,趙南星請旨通融調補,而後奉旨施行,一切都遵循正常政務程序。既有舊例可據,又有今旨可依,在急需補官的情況下,一時“破例”之舉不至於引得群情激憤。但此次反對聲音極強,且以江西為主,其原因除“江西不宜有二人”之外,還有趙南星“不謀於人而用之”。以常理度之,一省佔據兩名銓缺,對本省有利,江西官員不當如此激烈反對。那麼,此次反對的真正原因,恐怕還是趙南星未發單諮訪、詢謀於眾,威脅到江西官員在司官人選上的話語權。
天啟初年科道勢盛,吏部尚書趙南星提出的吏部司官發單諮訪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迎合科道官主導的輿論、公論。此法賦予同鄉科道京堂參與選任的制度性權力,進一步降低吏部在司官人選上的話語權。
分省慣例的產生,與明中期基於利益平衡的官僚政治密切相關。分省慣例不斷發展穩固的整個過程,離不開各省官僚群體的支持與維護,如上文提及嘉靖年間北直京官為員缺被佔而爭論朝堂,萬曆年間雲貴京官為兩省利益爭取司官名額。若沒有官僚群體的認可與維護,類似文選郎中高簡的破例之舉將變得更多,分省慣例也將岌岌可危。
分省慣例不斷發展穩固的過程中,各省官僚群體的鄉黨意識和參與意識也在逐漸增強。到了明末,愈益強勢的各省官僚群體,對司官分省的支持與維護更加強勢和堅決。在天啟四年吳羽文一事中“使臣下視明旨為不必遵,舊制必不可復”,各省官僚對分省選任的維護,甚至超過他們對聖旨的服從與遵守。至此,各省官僚強烈的鄉黨意識,亦加劇了明末官僚政治對皇權的離心傾向。
明人對分省慣例的產生有兩種說法:一是諮訪人才,二是平衡利益。第一種說法較為普遍,萬曆年間陸光祖稱“省直各用一人以備諮訪”,範景文談及司官推擇“省各一人,必如是方可詢各省之事”,塗一榛亦言“以本部司官備訪本地方人才”;崇禎年間王心一也執此說法,“欲其一方之人即周知本地方之人材也”。第二種說法較為少見,萬曆時人表示司官分省“非止以清華之秩欲令省直均平,亦以群臣賢否同鄉之聞見必真”,最終仍落在諮訪“同鄉之聞見”。由於明代吏部掌管文官銓選考課等事務,司官分省便於瞭解各省官員的官評和鄉評。可以認為,“備諮訪”是分省慣例出現的最直接原因。
備諮訪之外,“以清華之制欲令省直均平”則是分省慣例得以維繫發展的另一原因。“清華”一詞形容清高顯貴之位,在明代並無專指,從翰林、科道到吏、兵二部司官,均可視為“清華”之官。此處指吏部司官職掌銓選,地位較高,事權較重,唯有分省選任,才能減少利益不均導致的種種爭端。一項制度若不符合官僚體系中大多數人的利益,那麼很可能會曇花一現,淪為紙上空文。分省慣例是由下而上、逐漸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它的產生維繫必然依靠各省官僚的默認與支持,而取得各省官僚支持的最好方式,莫過於令“省直均平”、均衡利益。
無論是“備諮訪”還是“均省直”,司官分省的原因都指向他們在銓選考課等事務上的權力。明代吏部司官之所以具有炙手可熱的權力,有兩大原因。一是吏部司官在銓選考課等事務上的實權,這源自成弘以來吏部尚書折節下問的政風。成弘時期的吏部尚書,大多大度能容,即便如王翱“性最烈”,也能對“公正自持”的考功郎中楊瓚“初不甚見知,終遇以殊禮”。吏部司官的意見往往得到上司充分重視,如考功郎中蕭彝,王直、王翱兩任尚書“皆一時元老”,對蕭彝“每事多諮彝而行”。由此他們在具體事務上的話語權逐漸增加,如考功郎中儲巏“核一官下考得實”,尚書耿裕“欲改之,巏堅不從”,耿裕最終聽從。再如文選郎中孫交,傳稱“一切選授升遷,與倪文毅公(嶽)斟酌地方遠近煩簡,務當其才”。至明中後期,吏部之內甚至有“侍郎不如正郎”之說。沈德符注意到各部堂司之間“大小最嚴,凡見於私宅,僅送之門而止”,只有吏部“送其司官上馬方別”。禮儀是權力關係的外在表現,吏部堂司間的寅恭諧協,一定程度上反映著司官的實權地位。
二是吏部司官的遷轉優勢。六部部屬遷轉皆由吏部主持,成弘以來,吏部司官逐漸形成相較於他部司官速轉優升的遷轉優勢。至嘉靖年間,時人甚至有“官吏部者不改別曹,升京堂者必由吏部”的感嘆。
吏部司官事權較重、遷轉較優,為眾人所奔競營求。為儘量容納各省官員,吏部常有2人或3人同任一官的現象。嘉靖年間的吏部“已有講攘搶之說,如昔人所謂一官而三人共之者也”。所謂“一官三人”,據沈德符所言,是“每省凡三人,一在京,一在家,一在途,徒以熱官享趨附、費供應耳”,萬曆年間改定為2人,“里居與現任,皆新舊兼用”。所謂一省2人或3人,僅佔一名司官員缺,現任者在部,里居者在家,與前述同省二人通融在部意指不同。
趙南星描述里居與現任新舊兼用的運作方式,是“在署者欲請告,則預招在籍者來,不待起補,彼入則此出,是以恆無缺人”。為保障一省員缺始終接替有人,一人推升離部或請告回家時,替補者就會接到消息,從而上路赴部。可以想見,嘉靖朝的“在京”、“在家”、“在途”3人中,“在京”指在部辦事,即萬曆以後的“現任”,“在家”與“在途”均在部外,或是赴部在途,或是請告在家,或是待缺待補,可歸入萬曆以後的“里居”。無論是2人或3人,乃至萬曆末年一度出現的“每缺四人”,都可分為“在部”與“部外”兩大類。吏部司官權力帶來的員缺競爭,即此可見。
總之,吏部司官的特殊權力,催生了分省慣例及分省慣例下一官3人的運作方式。由於吏部司官在銓選考課上的話語權,“備諮訪”往往不是單純提供官評鄉評等信息,而是帶有明確褒貶傾向的政務建議。各省官員的官評鄉評繫於司官一身,由此,各省司官與各省官員的仕途利益深相聯結,“清華之制欲令省直均平”的本質,是保持各省在銓選考課事務上的利益均衡。在各省官僚的維護支持下,在長時間反覆應用中,司官分省成為慣例是理所必然。
前述趙南星發單諮訪的對象,既有同鄉科道,也有“示夫公”的吏科、河南道。但在明末選任吏部司官的具體事例中,吏科、河南道的話語權和影響力,遠不及同鄉科道與京堂。如天啟四年十月,吏科都給事中魏大中就表示“江北銓部未嘗缺人,此缺亦其同鄉為政”,可知同鄉相對於吏科、河南道的強勢地位。
此後,吏部司官選任多由同鄉公議產生,幾乎看不到吏科、河南道的作用。如崇禎二年晏春鳴參劾文選主事李師沅,稱“銓部缺出,同鄉公論正推者汪始亨,陪推者師沅”,後因師沅賄賂崔魏,才謀得點用。同鄉科道甚至有選定繼任、改易司官的權力。如崇禎十五年,浙江司官“以柔謹不愜眾望,同鄉臺省欲易之”,經過浙東浙西的爭論,最終選定陳龍正。科道、吏部兩方派人遊說,陳龍正“一意堅辭,乃止”。可以認為,天啟三年趙南星的發單諮訪之法,賦予同鄉官員參與司官選任的制度性權力,而明末吏部司官選任中的“同鄉為政”,即與此有關。
不過,吏部司官選任中的“同鄉為政”,並不始於天啟三年的發單諮訪之法。同鄉官員對司官人選的影響,早在分省慣例形成之初就已存在。如前述葛守禮被李學詩舉薦,實出自同鄉“武城王舜渠及邢北原”向李學詩的推薦。萬曆年間,吏部司官人選“多藉同鄉大老舉薦及前任自舉”,同鄉京堂大員通過同鄉科道瞭解人才,聯絡人選,同鄉科道則藉由同鄉大員參與其中。如萬曆十二年,南直隸崑山人李同芳做禮部主事,由家北上返京。路上聽聞南直隸銓缺“久缺”,就是為了待他返京調補。李同芳至京後,御史南直太倉人蘇酇兩次拜訪,李同芳兩次推辭、有意怠慢。蘇酇自稱,當同鄉閣臣申時行問及南直銓缺,“初言李,我不應,後言陸(汴),應以極當,遂補之”。李同芳不願調入吏部,有意激怒蘇酇,蘇酇果然沒有舉薦李同芳。同鄉科道藉由同鄉京堂大員置喙司官人選的影響力,不可小覷。
同鄉科道的這種非制度性影響,在萬曆末年、天啟初年變得更為普遍、直接。萬曆四十一年山東銓司缺出,山東人禮科給事中亓詩教、御史韓浚欲援引禮部主事王象晉入吏部,請同為山東人的吏科給事中張延登與王象晉聯絡“通殷勤”,王象晉以兄長王象乾入為兵部尚書“力謝辭之”,最終反被亓、韓中傷,京察調外。再如天啟元年冬,吳甡自山東濰縣知縣行取至京,適逢吏部南直銓缺將出,友人告知他“往謁同鄉吏科某,可得”。只要謁見同鄉吏科,此缺便能探囊而得,可見同鄉科道在吏部司官人選上的話語權。同鄉京堂科道對司官人選的影響是非制度性的,卻能實實在在地左右司官人選。可以想見,趙南星不情不願地建議吏部司官選任“發單於其省直之卿寺科道及吏科、河南道掌印官”,也是對已有情勢的無奈順應。
“同鄉為政”源自各省官僚與吏部司官的利益聯結,又對分省慣例、官僚政治各有影響。首先,在“同鄉為政”即各省官僚群體的支持維護下,明末分省慣例不僅變得更為穩固,部分省份還因均衡利益的需要而出現省內分區。南直隸有江南、江北之分,山東有東三府、西三府之分。南直隸江南、江北銓缺之分出現於萬曆三十五年,該年四月王元翰上疏稱“南都缺吏部司官,推至五六人,江北無一焉,世謂吏部不渡江”,為江北人鳴不平。六月,吏部議定江南一缺,江北一缺。山東銓缺“東西互替”之說不知始自何年,崇禎年間,山東沂州人王昌時俸滿入京,得同鄉吏科都給事中宋鳴梧、僉都御史宋之普父子推薦,入為吏部司官。楊士聰記“時吏部有東西互替之議,西府更無他人”,因此“王得之不為倖”。東三府為青州、萊州、登州,西三府為濟南、東昌、兗州,沂州屬兗州府,正值東西輪替,王昌時由此得入吏部。
其次,在“同鄉為政”影響下,各省官僚群體間出現“同鄉公議”的討論形式,公議、集議成為明末各地域性黨派商討朝政、凝聚共識的組織形式。同鄉集議、公議時,主持者往往是同鄉京堂,參與者包括科道、翰林等京官。在趙南星提出發單諮訪同鄉之前,就已有探討人選的同鄉集議。天啟二年,吏部主事江南人周順昌請假歸家,南直的江南司官需人替補,同鄉集議時,翰林繆昌期舉薦顧大章,“謂非公(顧大章——引者注)不可,吳門諸公皆難之。繆謂曰:公等皆因人成事者,至於捧盤皿招堂下人,惟塵客能耳”。發單諮訪之法確立後,同鄉公議也被沿用。天啟六年,李思誠描述吏部江北司官於志舒的選任過程,稱“該司之缺,原系文選司發單,科道同鄉議用。於志舒其管太倉,在輦轂之下,居官賢與否,不能欺也。臣叨同鄉一日之長,與眾公議,非一人所得私也”。李思誠表明,於志舒是同鄉公議所推,是眾人對其能力、政績的認可,並非他一人的私心私意。
天啟三年確立發單諮訪之法後,同鄉京堂科道既有參與推舉的實權,也有制度依據。他們不會也不必對“同鄉為政”進行深刻反思。見於朝廷、存於後世的反思,筆者檢閱所及,僅吏科給事中吳麟徵一人,他認為“司官諮訪,出自同鄉,即萬分無私,已非公天下之理”。伴隨同鄉公議的是朝堂上的鄉黨政治,司官出自同鄉公議,即便同鄉各官均秉公推薦、毫無私心,在同鄉層面屬“萬分無私”,但在朝堂層面卻是各省各自為政的“私”,因而“非公天下之理”。實際上,現實中“操於同鄉前輩之授受及朝之要士”的吏部司官人選,多“以寵賂得之”,“萬分無私”不過是冠冕堂皇的說辭。
最後,“同鄉為政”由吏部司官的選任逐漸蔓延至巡撫、提學、科道、翰林、部屬等官缺上。萬曆末年“巡撫、督學等官非預謀之其鄉要人,必不能得,至考選一途,純是同鄉一手拿定”。除崇禎十一年思宗親自主持考選、欽定人選外,其他由吏部主持的考選,名次員缺均預定於正式考試之前。考選之前,吏部遍發訪單于九卿科道,根據各候選人被圈點的圈數,確定官缺人選。為了仕途前程,各考選候選官往往遍行賄賂,從其歷宦之地在朝的“大老科道”到“翰林部寺冷署閒曹”,所送書帕因權勢大小而多寡不同,尤其是“同鄉有權力大老科道作靠山,他出來講說,方得在翰林六科”,更要多賄數千兩。有同鄉京堂科道在同鄉集議中的主持,考選候選官才有預定翰林、六科等貴要之缺的機會。除營賄之弊外,同鄉的考選候選官之間也因競爭關係而多有齟齬,甚至相毆相詈、匿名誹謗。晚明的政治生態,可見一斑。
萬曆中後期,朝堂政爭由閣部等衙門機構之爭,轉變為以鄉黨地域為分界的政見之爭、鄉黨之爭。幾乎同時,吏部司官的選任權也由吏部、部院等官方機構,逐漸下散於各省京堂科道組織的同鄉公議手中,晚明政局的鄉黨化就此出現。
以往學者談論晚明政局,在稱讚官僚士大夫限制皇權專制的同時,也留意到朝堂上的“混亂無序”、“士大夫政治的困境”。在傳統君臣對立視角的闡釋下,學者更傾向於探討士大夫政治反傳統、反專制、多元化的一面,“混亂”和“困境”被輕輕帶過,或是虛化為時代背景,或是消解在黨爭人事的具體分析中。
本文認為,晚明政局的這些“混亂”和“困境”,是官僚政治抑或士大夫政治“鄉黨化”的結果。以鄉黨地域為分界的黨爭,僅是鄉黨化的表現之一,真正令鄉黨化官僚政治(以下簡稱“鄉黨政治”)得以成立的,是人事選任上的同鄉為政,即各省有力者在吏部司官、翰林、科道、巡撫、提學等要缺人選上的話語權。同鄉為政既非一時一事的特殊現象,也非合法有據的典章制度。時人雖不敢將其正式制度化,但其作為一項非正式的慣例,歷經萬曆末年、啟禎年間高層政權的數次迭代也未曾改變,且一直髮揮實際影響力,足以說明鄉黨政治有著龐大的官僚基礎。造成啟禎年間“混亂”、“困境”的原因,除高層政治路線的鬥爭外,就是現實中日益強勢的鄉黨政治與君令臣行、等級分明的傳統官僚政治間的矛盾。如天啟三年左都御史趙南星調用司官,江西官員鬨然反對手握聖旨的風憲大臣,即是一例。
傳統官僚政治與鄉黨政治下的官僚士大夫,有著不同的政治行為邏輯。官僚士大夫既是維護朝堂運轉的官僚體系一分子,又是擁有功名欲求、身處人際網絡的鮮活個體。在傳統官僚政治下,他們的仕途前程、個人利益被緊緊綁定在皇權、部院主導的朝堂政治中。官僚士大夫或是捨棄小我,或是平流進取,或是暗中鑽營,朝堂風向主導著大部分官員的政治行為。但在明末,各省官員基於自身宦途利益而非地方公共利益聚合而成的鄉黨團體,把持著從翰林、科道到巡撫、提學等重要官缺的選任,朝堂政治呈現出同鄉為政、政出多門的鄉黨化趨勢。在鄉黨政治下,個人利益、私情交際主導著大部分官員的政治行為。巡撫“以鄉紳力得巡撫,則法必不得行於鄉紳,鄉紳力能抗之,亦能墜之”。巡撫受制於鄉紳,則威信難立、動受掣肘。巡撫作為天子代巡,擁有皇權所賦予的制度性權威,在夤緣鄉紳、獲取職位的過程中逐漸消磨不振。吏部司官及翰林、科道等官員受到同鄉京堂科道的推薦才得以位列清班,他們在銓選考課、監督糾劾等行政事務中,就很難保證絕對公正嚴明。鄉黨政治雖滿足廣大官員的個人利益,卻破壞了皇權、部院等機構衙門主導下的官僚政治。
明末的鄉黨政治是在萬曆皇帝對部院等行政機構的打壓下,內含於官僚政治中的鄉黨因素極端發展的結果。如前文所釋,分省慣例在嘉靖以後的發展穩固,離不開官僚群體的默認與支持。各省官僚群體在維護本省司官員缺的時候,聲氣相通、訴求一致,如嘉靖年間的北直官員,他們的鄉黨意識一直潛藏於皇權、部院主導下的官僚政治中。直到萬曆皇帝為了打壓吏部、收權於上,要求吏部司官會舉欽點,這才正式開啟官僚政治權散於下、漸移鄉黨的歷史進程。雖然萬曆皇帝實現了打擊吏部、發洩怒氣的個人目標,但也令吏部失去其在司官選任上的機構性權威,令鄉黨等非正式關係有機可乘。此後伴隨著科道、巡撫、提學等重要官缺選任上的同鄉為政,吏部等正式機構的權威遭到削弱,鄉黨團體等非正式組織的權威反在增強。
鄉黨團體在破壞舊權威的同時,也繼承了傳統官僚政治中的腐敗因素,且行之更甚。在講究個人利益、私情交際的追求下,情賄難革、政出多門成為這一時期鄉黨政治的常態。傳統的官僚政治中,賄賂被視為暮夜懷金的非法行為,但在明末的鄉黨政治中,賄賂成為公開普遍的正常活動,官員無法憑藉出眾的才能品行和正常的人事選任程序,穩坐翰林、科道、吏部等衙門官缺。如天啟六年,文選員外李白春未能用錢回報“引之入銓”的同鄉閣臣顧秉謙,被削奪官誥。崇禎二年南直司官缺出,同鄉之人“共推轂無錫華允誠”,但華允誠“一寒徹骨,退遜不前”,沒錢回報同鄉官員,故而不敢入部。
在皇權、吏部、鄉黨對司官選任權的爭奪中,早已凝聚共識、講究利益交換的鄉黨最終取得主導權,並將其勢力擴展到巡撫、提學、翰林、科道等要缺的選任上。可以看到,在鄉黨化的趨勢下,晚明政局最終呈現出鄉黨與部院各自為政、政出多門且難以整合的對立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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