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火的“挖呀挖”出現反轉, 直逼一場普通中國人的厄運|文化縱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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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縱橫》2023年4月新刊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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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宏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導讀】近期,一首“挖呀挖呀挖”的兒歌剛剛爆火,就出現反轉,走紅的原視頻作者、教唱幼師等人先後遭遇網絡暴力。事實上,現如今不僅公眾人物會遭遇謠言攻擊,很多普通人也難逃被網暴的厄運。從“拉麵哥”、“大衣哥”,到“糖水爺爺”、“煎餅奶奶”,再到“鴨頭小哥”,普通人一夜間成為網紅又陷入困境的現象已多次上演。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宏指出,網暴、致人社死等侮辱行為本質上都是社會暴力在虛擬世界的延伸,但互聯網並非法外之地,一系列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釋都有針對性的規定,一些謠言或網暴的發動者也已受到懲處。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網暴事件中,除了那些發動者,還包括大量情緒被挑動的圍觀者,他們輕易就能憑藉所謂的正義感和道德觀,對他人進行無情鞭撻。而個體一旦被捲入網暴中心,幾乎就像身處公審大會一樣再無處遁形,只能被淹沒於滔天的討伐聲浪中。

趙宏認為,即使未來我們再對相關法律予以完善,受害者在面對人數眾多的網絡施暴者時,也會面臨舉證困難、轉發責任鑑定困難、損失定損困難等問題,這種法律的有限性,意味著除了法律規制外,還需要我們每個人的道德自律。因此,認識到自身的有限而不隨意對他人揮舞道德大棒,不人云亦云而對他人保持基本的尊重和共情,不隨意站隊隨意做出非黑即白的判斷,剋制自己不隨意釋放內心的幽暗,是每個人都應有的理性和良善。

本文轉自“明德公法”,原題為《在網絡隨意汙人清白真的沒有代價嗎?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讀者參考辨析。

在網絡隨意汙人清白真的沒有代價嗎?

公眾人物、影視明星遭遇網暴在今天似乎已成為稀疏平常之事,如果予以對抗,還會被斥責是玻璃心,承受謾罵和攻擊儼然就是作為公眾人物應該償付的代價,所謂“欲戴其冠,必受其重”。在網絡化的時代,不僅公眾人物會遭遇口水噴洗、謠言攻擊,很多普通人也難逃被網暴的厄運。


2020年12月,一個成都女孩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根據國家疫情防控規定,其行蹤軌跡隨即被披露。就因為在被確診前曾去過幾間酒吧,這個女孩的私生活圖像就被網友肆意描摹,並對其人品予以無端攻擊。甚至有網友將確診女孩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個人社交賬號等隱私信息全部曝光在網上。這一事件最終在成都公安機關對涉事當事人予以行政拘留、成都市委書記呼籲市民尊重他人隱私後才宣告收場。


在另一起著名的網暴案件中,浙江杭州一個年輕女孩去門口取快遞時遭到便利店老闆偷拍。該老闆其後編造虛假的微信聊天記錄,炮製出“富婆出軌快遞小哥”的劇情,並配以女孩的影像資料發至網上。在並未弄清真相的情形下,眾多網友就掀起對這個女孩的無情鞭撻。女孩經此打擊丟了工作、找新工作又被拒,並最終罹患抑鬱症。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這個女孩坦陳這種網暴已使自己徹底墮入“社會性死亡”。


“社會性死亡”是近來流行的另一網絡用語,形容個體在網絡被公開處刑後而顏面盡失。使這一詞彙熱議流行的還有另一起清華美院“摸臀門事件”。清華美院一女生在學校餐廳就餐時,因臀部被觸碰了一下,就認定是經過的一個男生對其性騷擾。在尚未弄清真相前,就將涉事男生的隱私信息發至自己的朋友圈,言之確鑿地認為對方“摸我屁股”,宣稱要讓該男生“社會性死亡”。最終由視頻監控還原的真相卻是,涉事男生只是經過該女生時,書包碰觸到了女生臀部。其後,涉事女生以“此事並非無中生有,希望你能理解我的反應,並且以後能注意這些可能冒犯人的地方”的敷衍方式向男生道歉,並刪除了朋友圈信息。但在這個女生髮圈後至真相被還原前,男生還是不可避免地遭遇眾口鑠金的漫罵。

無論是網暴還是致人社死,最典型的做法都是曝光隱私、捏造事實、汙人清白。在成都確診女孩案和杭州快遞案中,施害人都是通過這種方式毀人名譽。但汙人清白就要受制裁,這一點屬於毫無疑義的法律誡命。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二)項就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一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所謂“公然侮辱”是以暴力或是其他方式,例如言語、文字、圖畫等方式,貶損他人人格,詆譭他人名譽的行為。


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上述規定相互銜接,我國《刑法》第246條同樣規定了“侮辱罪”,如果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已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就會構成犯罪且需接受刑法處罰。


公然侮辱他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侮辱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個人的名譽權以及包裹在個體每項基本權利中的人格尊嚴。


我國《憲法》第38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任何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人格尊嚴作為每項基本權利的內核,是每個個體獨立的、合尊嚴存在的法律根基,因此不容包括國家在內的任何他人隨意踐踏和貶損。


除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外,在網暴和致人社死的案件中,常常涉及的還有個人的隱私權和信息權,而《民法典》已將此類權利明確寫入私權保護的範圍,不容任何組織和個人隨意踐踏。


現實世界的侮辱行為通常以暴力性行為進行,例如以糞潑人、以墨塗人、強剪頭髮,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但在網絡的虛擬空間中,侮辱行為則主要表現為使用惡毒刻薄、殘忍兇暴的語言、文字、圖片、視頻,散佈他人隱私,攻擊他人人身、詆譭他人人格。侮辱行為接受行政處罰和刑罰的前提都在於“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著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因為只有是公然進行,才會使被害人的名譽受損。但相比現實世界中“公然”的有限性,在網絡世界中,因為發言成本低、聯合成本低導致施暴力量更容易被迅速聚合,參與群體更廣,從而形成更大的破壞性和殺傷力。


在“成都確診女孩”案中,公安機關最終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對隨意散佈他人隱私、捏造事實侮辱他人的當事人予以行政拘留。


而在杭州偷拍案中,公安機關最初也是認為便利店老闆“利用信息網絡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屬情節嚴重”,對其進行拘留9日的處罰。但該女子認為,便利店老闆的侮辱行為已達到《刑法》“侮辱罪”所要求的“情節嚴重”的程度。施害人捏造事實貶損他人人格,煽動網絡暴力,已致該女子喪失工作,並罹患抑鬱。而這也屬於司法實踐中認定的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刑罰標準。屬於此類“情節嚴重”的典型情形就包括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自殺身亡等。


目前該女子也已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法院也予以立案受理。可以預見的是,如果法院確認侮辱罪成立,便利店老闆將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法處罰。(編者注:受理該案的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5月一審宣判,認為,被告人郎某、何某出於尋求刺激、博取關注等目的,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造成該信息被大量閱讀、轉發,嚴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的人格權,影響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經濟損失,社會評價也受到一定貶損,屬於捏造事實通過信息網絡誹謗他人且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誹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考慮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願認罪認罰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能主動賠償損失、真誠悔罪,且系初犯,無前科劣跡,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等具體情況,法院分別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較難處罰的是清華摸臀門事件中的女生,因為侮辱罪和侮辱行為都要以主觀故意為前提,但在該案中,女生究竟是故意為之,還只是在陳述自以為是的事實卻不容易判定和證明。但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六)項來看,在真相不明時隨意散佈他人隱私,也已經構成了行政違法。


網暴、致人社死等侮辱行為本質上都是社會暴力在虛擬世界的延伸,但互聯網並非法外之地,這一點早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年)中已經申明,“利用物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2016年頒佈施行的《網絡安全法》第12條第二款亦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而在去年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更明確規定,“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生產者、平臺不得開展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深度偽造、流量造假、操縱賬號等違法行為”。


在諸多網暴案件中,施害人都主張自己只是在朋友圈中發表言論,因此並不屬於“公然”。例如在上述清華摸臀門事件中,涉事女生就認為自己在未經查證下公佈對方個人信息並發表誤解言論,只是在自己的朋友圈和院系的微信群中進行,因此,只是造成了“一定範圍內的傳播”。其潛臺詞有二:其一、朋友圈中都是自己的熟人朋友,因此言辭不應受特別約束;其二、朋友圈範圍有限,因此也不會對他人造成惡劣影響。


朋友圈的確曾一度被認為是“有限的公共空間”,原因是信息瀏覽必須要互加好友才能進行,而且發朋友圈時還可以設置為僅自己可見或是部分可見。但事實卻是,朋友圈是無限嵌套的,在受眾並無保密義務的前提下,朋友圈中發佈的信息迅即就會通過互相轉發的方式廣泛散播。在清華摸臀門事件中,該男生涉嫌猥褻的信息就是由涉事女生的朋友圈迅速擴散至另一有數億用戶的公共平臺並持續發酵。因此,朋友圈也絕非私密場所。這一點早已在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各類案件中獲得確認。此前各地就曾發生過多起因在朋友圈辱罵誹謗國家公職人員而被處罰的行政案件。


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同樣指出,“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可被認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材料。既然發佈在朋友圈的信息,與微博等其他網絡平臺上信息一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會與其他平臺一樣受到同等的法律約束。因此,與其他的虛擬空間一樣,朋友圈也並非可隨意處置的私密空間,和現實世界一樣,在此範圍內也絕不能隨意侮辱誹謗他人。

但值得關注的是,在上述案件中引發當事人名譽受損、甚至造成其精神傷害的都不僅僅是那些致人社死的發動者和網暴的始作俑者,還包括大量為雪崩助力、為火焰添柴的圍觀者。在網絡世界中,這些圍觀者的情緒輕易就被挑動,他們輕易就能憑藉所謂的正義感和道德觀,對他人進行無情鞭撻。而個體一旦被捲入網暴中心,幾乎就像身處公審大會一樣再無處遁形,只能被淹沒於滔天的討伐聲浪中。而那些侮辱誹謗他人的典型網暴案件,施暴者的慣常手段也是首先散佈不實信息,再煽動他人推波助瀾,最終使事件擴散發酵而坐收利益。


促成圍觀者瞬間積聚,並隨意對他人揮舞道德大棒的除了因為社交平臺的聚合性外,還有法律對於這些圍觀者的制裁無力。因為“法不責眾”的事實,《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對於網暴的懲戒都只能針對那些直接的施害者,而不可能輻射至所有煽風點火者,所有操刀遞刀者。而網絡的虛擬性,同樣使得網暴得參與者很容易就能隱瞞和編造自身的身份,由此,加入鍵盤俠的行列,隨意對他人進行道德審判,就變得幾無門檻,現實世界中的規範在此也幾無約束。針對不斷湧現的網暴和動輒出現的社死,有不少人呼籲強化法律的制裁、擴大法律的打擊面。但無法迴避的事實卻是,即使未來我們再對相關法律予以完善,受害者在面對人數眾多的網絡施暴者時,也都會在追究法律責任時面臨舉證困難,轉發責任鑑定困難,損失定損困難的問題,傳統法律約束在此暴露出其侷限性。





法律的有限性使得要達到網絡的清朗諧和,除了法律規制外,在更大程度上倚賴的還是我們每個人的道德自律。日本作家村上春樹在其短篇小說集《列剋星敦的幽靈》中曾描寫過一個遭遇集體孤立的中學生。因為偶爾一次考試成績超過了班裡成績最好的學生,這個男生便被設計與另一同學的自殺有關而遭遇集體孤立,從而陷入無盡的孤獨和痛苦中。即使這個中學生最終憑藉自身的意志戰勝了這種孤獨感,但被眾人無端排擠的苦痛卻成為其終其一生都難以擺脫的噩夢。在小說的結尾,村上藉著主人公的口說出這樣一段話,“我真正害怕的,是那些毫無批判地接受和全盤相信別人說法的人們,是那些自己不製造也不理解什麼而是一味隨著別人聽起來順耳的容易接受的意見之鼓點集體起舞的人們。他們半點都不考慮——哪怕一閃之念——自己所作所為是否有錯,根本想不到自己能無謂地、致命地傷害一個人,我真正害怕的是這些人”


作為網絡空間中的一員,我們任何人都無法確保自己未來不會成為網暴的受害者。那個叫囂著讓別人社死的清華女生,在事件真相被披露後同樣陷入隱私曝光、全網漫罵的境地。從想讓別人社死到自己瀕臨社死,反轉就在一夜之間。其實,無論是何種形式的網暴、社死最終帶來的除了個人的人格貶損外,還有人群的對立、社會的撕裂,最終還有人與人之間信賴感的完全喪失。


因此,認識到自身的有限而不隨意對他人揮舞道德大棒,不人云亦云而對他人保持基本的尊重和共情,不隨意站隊隨意做出非黑即白的判斷,剋制自己不隨意釋放內心的幽暗,是每個人都應有的理性和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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