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承炳:中晚唐節度使帶相銜問題考論

黃承炳:中晚唐節度使帶相銜問題考論
作者:黃承炳
來源:《歷史研究》2022年第6期

清人錢大昕曾言:“唐中葉以後,諸道節度使帶平章事,兼侍中、中書令,並列銜於敕牒後,側書‘使’字,故有‘使相’之稱,五代因之。”侍中與中書令是唐代門下、中書二省長官,自唐初以來便一直為相銜;平章事是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的省稱,在唐高宗時固定為正式宰相名稱。如所周知,唐朝經安史之亂後,藩鎮漸成尾大不掉之勢,節度使“據要險,專方面,既有其土地,又有其人民,又有其甲兵,又有其財賦,以佈列天下”,對朝廷構成巨大威脅。在這一背景下,唐廷採取了錢氏所言為節度使加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侍中與中書令等宰相銜的措置,既是希望能夠激勵節度使中“大忠大勳”者,也是為了羈縻藩鎮中“跋扈難制者”,從而維繫唐廷對地方的統治。
前輩學者已留意到中晚唐節度使帶相銜這一現象,並對相關案例作了較為完整且系統的梳理、分類與統計。不過,現有研究大多延續錢大昕的說法,認為中晚唐節度使所帶相銜只是一種虛銜,不可與在朝正任宰相相提並論。如張美華認為:“唐朝使相享有在敕牒後側列銜的權利,為了區別於真宰相,使相列銜之下要註明‘使’字。”
中晚唐宰相與節度使分別是內、外官之領袖,前者秉鈞於內、後者分閫於外,節度使帶相銜則代表著二者的交疊,是關涉唐中後期政局變化與官制演進的重要問題。節度使所加相銜若僅為虛銜名號,似不能夠吸引割據一方的節度使,亦難起到朝廷所期待的羈縻藩鎮之效。因此,有必要對中晚唐節度使帶相銜相關問題作進一步考察,釐清節度使所帶相銜的性質、功能及作用,藉此深化對安史之亂後唐廷如何控馭藩鎮的認識。此外,宋遼均設有由節度使與相銜組合而成的“使相”一職,其與中晚唐節度使所帶相銜之間存在怎樣的聯繫,既是本文需要討論的問題,也為觀察中晚唐以降中央與地方關係變化提供了一個視角。

一、中晚唐節度使帶相銜的性質

公文是中國古代政務運轉的重要載體,官員在公文中的結銜形式往往是其在官僚體系中地位與權責的反映。前揭錢大昕與張美華認為唐中後期節度使所帶相銜“區別於真宰相”,即建立在公文敕牒的結銜規定之上。敕牒是中晚唐下行公文中的一種,由在任宰相共同簽發後生效。正式敕牒上當然應有全部在任宰相的官銜及署名,但揆諸史料,中晚唐帶相銜節度使均“列銜於敕牒後,側書‘使’字”的觀點並不符合事實,在此基礎上提出節度使所帶相銜為虛銜的說法也無法成立。

雖然史籍中未見中晚唐時期帶相銜節度使敕牒結銜的具體規定,但對代宗朝名將李抱玉相關史料的鉤稽,為釐清這一問題提供了可能。李抱玉活躍於安史之亂後,永泰元年(765)三月以鳳翔等道節度使兼尚書左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大曆二年(767)八月辭讓兼任的尚書左僕射,改以鳳翔等道節度使兼兵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大曆十二年卒於此任。李抱玉十餘年間一直以節度使之職兼帶相銜,卻從未擔任過正任宰相,是研究中晚唐節度使帶相銜問題的合適人選。
唐人圓照所集《代宗朝贈司空大辨正廣智三藏和上表制集》(以下簡稱《表制集》)收有肅宗乾元元年(758)至代宗大曆九年間數十篇公文,且保存了較為完整的官員結銜,其中永泰元年四月至大曆九年的相關敕牒均有李抱玉的結銜。李抱玉官銜由“檢校左僕射平章事”轉為“兵部尚書平章事”的時間,與史籍中記載的其辭讓尚書左僕射改任兵部尚書的時間相吻合,說明這些敕牒中的結銜能夠如實反映李抱玉身分的動態變化。
值得注意的是,《表制集》所收敕牒中李抱玉的結銜,並非僅有“列銜於敕牒後,側書‘使’字”這一種形式,而是呈現出多種面貌。唐代公文結銜一般由官銜與其他內容兩部分構成,李抱玉結銜除去官銜之外的內容,可以分為四類:“李抱玉”、“使”、“李使”和“李在使院”。“使”與“李使”意義大致相同,單稱“使”而不帶姓的情況集中出現於李抱玉兼任檢校左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期間,應當是由於尚書僕射官品較高,故而可以不稱姓。若這一時期李抱玉的結銜僅僅只有官銜加“使”或“李使”這兩種形式,節度使帶相銜“列銜於敕牒後,側書‘使’字”的說法或可自圓其說;但“李抱玉”和“李在使院”兩種結銜形式的存在,則使得這一說法無法成立。
“李抱玉”為李氏姓名,暫且不論,那麼“在使院”該如何理解呢?對此,可參考唐代其他公文結銜中的一些同構性表達。如臨川公主墓出土貞觀十五年(641) 正月石刻詔書,其中結銜部分有“特進尚書右僕射上柱國申國公在京”、“光祿大夫尚書上柱國陳國公在京”、“中大夫守吏部侍郎駙馬都尉在京”三行,研究者已指出當時皇帝並不在都城長安,詔書亦非從長安發出,“在京”意在說明該官員身在長安,並未參與詔書籤發。敦煌S.3392《唐天寶十四載(755)騎都尉秦元告身》, 其中天寶十四載五月結銜有“尚書左僕射在范陽”一行,據內藤乾吉考證,此尚書左僕射為安祿山,他當時在范陽節度使任上,不在都城,“在范陽”所指即此。與此相似,還有日本《朝野群載》卷20《異國賜本朝人位記》所錄《元和元年高階真人遠成告身》,其中元和元年(806)正月尚書省結銜有“尚書左丞平章事在中書”。據嚴耕望《唐僕尚丞郎表》,可知時任尚書左丞者為鄭餘慶,他當時以此官兼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在中書”意指鄭氏此時身處宰相施政機構中書門下,不在尚書省行使職權。
上舉唐臨川公主墓出土的石刻詔書等三份公文,結銜中均存在以“在”字加地點或場所進行標註的做法,意在說明結銜者未能簽署公文的原因。李抱玉結銜中出現的“在使院”也是如此,“使院”指節度使院,是節度使在藩鎮的辦公場所,“在使院”說明李抱玉身處節度使任上,因空間原因不能親自簽署這份公文。“使”、“李使”則可視為“在使院”、“李在使院”的縮略表達,用以說明節度使不能親自簽署公文的原因。
從公文實例看,“使”與“在使院”因為所指相同,所以常常混用,甚至在同一份公文中同時出現。如《表制集》永泰元年六月十八日結銜“檢校左僕射平章事使(李抱玉)”與“中書令在使院(郭子儀)”並存。大曆六年四月三日結銜“兵部尚書平章事李在使院(李抱玉)”與“司徒兼中書令使(郭子儀)”並存。《顏魯公書朱巨川告身》建中三年(782)六月十四日結銜“太尉兼中書令臣在使完(院)”與“銀青光祿大夫守中書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臣張使”並存。當然,也有同一份公文中帶相銜節度使均以“在使院”結銜者,如《表制集》大曆五年十月一日帶相銜節度使結銜為“兵部尚書平章事李在使院(李抱玉)”與“司徒兼中書令在使院(郭子儀)”。
事實上,在唐代公文結銜中,因擔任相應職位的官員不能履行簽署之責,而在官銜後標註原因的現象十分普遍,除了上舉“在使院”、“在京”、“在范陽”、“在中書”等以“在”字加地點或場所的形式外,還可試舉如下幾種:第一,該職位目前並未任命官員,在官名後標註“闕”字,如前引臨川公主墓出土貞觀十五年正月詔書結銜有“尚書令闕”, 這類情況在唐代公文結銜中最為常見。第二,新官獲得任命後尚未到任,在其官銜後標註“未上”,如《顏魯公書朱巨川告身》所載建中元年告身即有“正議大夫吏部侍郎未上”。第三,該官員當時並不當值,在其官銜後標註“下直”,如大谷2833號《唐長壽二年(693)張懷寂告身斷片》所載結銜有“都事下直”與“左司員外郎下直”。第四,該官員因請假不在崗,在其官銜後標註“假”字,如郭子儀大曆十四年還朝,罷去節度使等使職,“賜號‘尚父’, 進位太尉、中書令”,建中二年六月病逝。他在建中元年十一月五日和建中二年二月二十二日的結銜分別為“太尉兼中書令汾陽郡王假”、“太尉兼中書令尚父汾陽郡王假”, 表明他因告假不參與公文簽署。
據中村裕一研究,唐代宰相在敕牒結銜中的排序有特定規律,但是在朝正任宰相和帶相銜節度使之間並不存在區別。《貞元新定釋教目錄》收有唐德宗貞元十五年(799)的三份敕牒,結銜完全一致:

中書侍郎平章事鄭餘慶

門下侍郎平章事崔損

檢校右僕射平章事韋使

檢校左僕射平章事劉使

右僕射平章事賈耽

檢校司徒兼中書令渾使

檢校大(太)尉兼中書令王使

這三份敕牒結銜中的所有宰相,不論在朝正任還是節度使兼任,均按照官品先低後高、先檢校後正任、先右後左的順序依次排列,完全符合中村裕一的研究結論。賈耽時為尚書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是在朝正任宰相,其結銜卻位於四位帶相銜節度使中間,亦可證明帶相銜節度使在敕牒結銜中的待遇,與在朝正任宰相完全一致,因而錢大昕所說“列銜於敕牒後”亦為不確。
由以上分析可知,對於官員因故不能履行簽署公文職責的情況,用簡明扼要的語言在其官銜之後標註原因是唐代公文處理通則。因此對於需要宰相簽署的敕牒,因帶相銜節度使不在京城,而在其官銜之後標註“在使院”或“使”字,成為公文處理流程中的必要步驟。這一做法非但不是為了將節度使所帶相銜“區別於真宰相”,反而體現出唐廷對帶相銜節度使與在朝正任宰相一視同仁。中晚唐在朝正任宰相與帶相銜節度使在敕牒結銜中的混合排序,同樣能夠佐證這一點。

二、中晚唐節度使所帶相銜的功能及作用

從公文結銜來看,中晚唐節度使帶相銜為虛銜的說法不能成立。唐中後期帶相銜節度使不僅可以享受宰相待遇,甚至可在一定限度內履行宰相權責,特別是其入朝暫處都城之時。
《舊唐書·崔祐甫傳》的記載為此提供了生動實例:

初,肅宗時天下事殷,而宰相不減三四員,更直掌事。若休沐各在第,有詔旨出入,非大事不欲歷抵諸第,許令直事者一人假署同列之名以進,遂為故事。是時,中書令郭子儀、檢校司空平章事朱泚,名是宰臣,當署制敕,至於密勿之議,則莫得聞。時德宗踐祚未旬日,居不言之際,(常)袞循舊事,代署二人之名進。貶祐甫敕出,子儀及泚皆表明祐甫不當貶謫,上曰:“向言可謫,今言非罪,何也?”二人皆奏實未嘗有可謫之言,德宗大駭,謂袞誣罔。是日,百僚苴絰序立於月華門,立貶袞為河南少尹,以祐甫為門下侍郎、平章事,兩換其職。祐甫出至昭應縣,徵還。尋轉中書侍郎,修國史,仍平章事。

崔祐甫被貶時,郭子儀為朔方節度使兼中書令,朱泚則為隴右節度使帶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二人均為帶相銜節度使。他們“名是宰臣”,需在制敕上署名,但對“密勿之議”,則無權參與,因此常袞根據慣例代替二人署名。不過郭子儀和朱泚此時恰好均在長安,當“貶祐甫敕出”時,二人便向德宗表達了與敕文不同的意見。
問題關鍵在於,德宗為何會誤以為敕文上的署名為郭子儀和朱泚親自簽署呢?張美華認為是由於德宗剛剛登基,“不諳使相不得聞密勿之議的故事”,但此說似不合理,假如相關公文中郭、李二人結銜標註有“使”或“在使院”,德宗恐怕不會有此誤解。顯然,常袞“循舊事,代署二人之名進”所署應與其他在朝正任宰相無異,乃郭子儀、朱泚二人的官銜加姓名,而非官銜加“使”字。那麼合理的解釋是,郭、李二人雖是帶相銜節度使,但由於當時身在都城,故而在相關公文中應以官銜加姓名的形式正常結銜,而且對於非“密勿之議”,他們甚至可以參與討論並親自簽署相應公文。如《大唐貞元續開元釋教錄》所收大曆七年正月敕旨的結銜有“司徒兼中書令臣子儀宣”,郭子儀當時以節度使之職兼中書令,即因在朝便以中書省長官的身分簽署了公文。基於此分析,德宗大怒與常袞所行的齟齬之處就在於,貶崔祐甫一事是否屬於帶相銜節度使不能參與的“密勿之議”。若德宗認為不是,那麼常袞的行為就屬於“誣罔”了。
《舊唐書·崔祐甫傳》所言“名是宰臣,當署制敕,至於密勿之議,則莫得聞”,強調的是帶相銜節度使不能參與唐廷某些機密議題的討論,但帶相銜節度使在京時可以履行宰相的一般權責。《舊唐書·裴度傳》載穆宗長慶二年(822)裴度途經長安赴任東都留守、同平章事時,受命改任淮南節度使、同平章事,“宰臣延英奏事,度亦在列,上顧謂度曰:‘劉悟拘承偕而不遣,如何處置?’度辭以藩臣不合議軍國事。上固問之”。雖然裴度有“藩臣不合議軍國事”的自覺,但他能夠出現在“宰臣延英奏事”場合,應當就是因為此時帶有相銜且身在朝廷。穆宗提出這一議題並“固問之”,或是因為穆宗認為該議題並不是“密勿之議”,抑或只是以皇帝權威臨時打破帶相銜節度使“密勿之議,則莫得聞”的習慣做法。當然,所謂“密勿之議”恐怕並無一定之規,主要取決於帶相銜節度使個人與皇帝之間的關係。
《表制集》所錄李抱玉結銜中有三處為官銜加姓名而非標註“在使院”或“使”字,至此也可得到解釋。前文已述,李抱玉十餘年間一直以節度使身分帶相銜,從未擔任過在朝正任宰相,故而結銜代表的必然也是作為帶相銜節度使的李抱玉。既然“在使院”或“使”是公文簽署缺位標註方式之一種,代表帶相銜節度使不在都城履職,那麼以官銜加姓名結銜則意味著其此時正身在朝廷,可以親自簽署相關公文。事實上,李抱玉入朝覲見多次見諸史籍,如《舊唐書·代宗紀》記載他大曆二年八月和十二月兩度入朝,《冊府元龜》亦有多條關於其在都城參與宴享的記錄,可證明帶相銜節度使確有親自參與敕牒簽發的機會。

李抱玉其他兩處結銜也值得留意。一處是常袞所撰《中書門下賀芝草嘉禾表》,其中有“伏見兵部尚書、中書門下平章事李抱玉進芝草嘉禾者”;另一處是《三藏和上葬日李相公祭文一首》,起首便為“維大曆九年歲次甲寅七月戊戌朔五日壬寅,兵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李抱玉,謹以香華之供奉祭於故三藏大和上之靈”。這兩份文書均只錄李抱玉相銜而不及節度使職,亦可佐證帶相銜節度使在身分上可被視為宰相。常袞表文所賀李抱玉進芝草嘉禾事應本自李抱玉上奏的公文,其與《三藏和上葬日李相公祭文一首》在形式上均由李抱玉本人簽發,故而在宰相官銜後自不需要再標註“使”或“在使院”。

李抱玉在都城還以宰相身分參與其他活動,如永泰二年釋奠禮:“諸宰相元載、杜鴻漸、李抱玉及常參官、六軍軍將就國子學聽講論,賜錢五百貫。”大曆八年代宗“宴宰臣郭子儀、李抱玉、王縉、元載及僕射裴遵慶、侯希逸、御史大夫李棲筠、吏部尚書劉晏、渭北節度使臧希讓、神策軍兵馬使王駕鶴、京兆尹杜濟於延英殿,賜物有差”。李抱玉始終都以節度使身分帶相銜,但他在釋奠禮與賜宴中卻與在朝正任宰相併列,而不是與其他節度使在一起,其宰相身分一目瞭然。
《五代會要·中書省》所載兩則後唐材料,亦可佐證帶相銜節度使在京時的宰相待遇。其一為天成元年(926)十二月二十三日中書奏文:“伏準故事,應諸道節度使凡帶平章事,宜於中書都堂上事,禮絕百僚,等威無異,刊石紀壁以列姓名,事系殊恩,慶垂後裔。”其意是帶相銜節度使在宰相理政場所既可“禮絕百僚”,與正任宰相“等威無異”,亦能“刊石紀壁”留下姓名,以宰相身分流傳後世。
無獨有偶,唐昭宗時權宦楊復恭義子李順節,“擢至天武都頭,領鎮海節度使,俄加同平章事。及謝日,臺吏申請班見百僚,孔緯判不集;順節至中書,色不悅。他日,語微及之,緯曰:‘宰相師長百僚,故有班見。相公職為都頭,而於政事堂班見百僚,於意安乎?’順節不敢復言”。有關官吏之所以“申請班見百僚”以及李順節“色不悅”,依據的應是此前慣例,節度使加相銜謝恩之日確實可以在宰相理政場所“班見百僚”,只不過李順節情況特殊,故而宰相孔緯有藉口予以拒絕,此事從側面反映了帶相銜節度使可以享受宰相待遇。
另一則是天成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敕文:“諸道節度使帶平章事、兼侍中、中書令,在京則中書差直省一員引接,及赴鎮擬合追還。緣使相在京,百官請謁,須差直省引接,兼街衢出入,或恐朝列誤衝。”說明當時節度使帶相銜者若身在都城,朝廷需要安排專人負責接待等事,而所涉“百官請謁”與“街衢出入”,自然是其宰相身分所對應的禮儀規格。
雖然以上兩條材料所述為後唐情況,但後唐以李唐法統繼承者自居,制度頗多沿襲李唐,第一則奏文中的“故事”所指恐怕即為唐廷制度,因此這兩則材料可以為理解中晚唐帶相銜節度使在都城所享受的待遇提供參照。而隨著五代時期帶相銜節度使逐漸增多,其禮遇也出現日益減省之勢,所以這一現象產生之初,節度使帶相銜者在都城所享受的待遇只會比五代更趨同於在朝正任宰相。
帶相銜節度使入朝可享受宰相待遇,是朝廷籠絡節度使的政策在實際禮儀空間中的具體表現。《唐會要》載貞觀元年唐太宗語:“君臣共事,情猶父子。外官久不入朝,情或疑懼 。朕亦須數見之,問以人間風俗,許令入朝。”貞觀時期政局相對穩定,唐太宗尚且擔心外官“情或疑懼”,更何況是藩鎮林立、動亂頻仍的中晚唐。入朝覲見是唐中後期節度使向中央表達忠款的一種方式,有助於朝廷與藩鎮之間進行溝通、建立互信,故而頗受唐廷重視。如貞元時汴宋節度使、同平章事劉玄佐不朝,德宗“密詔(韓)滉諷之。及過汴,玄佐素憚滉,修屬吏禮……酒行,滉曰:‘宜早見天子,不可使夫人白首與新婦子孫填宮掖也。’玄佐泣悟”。憲宗時浙西李錡反叛的起因也是“初,浙西節度李錡請入覲,乃拜為右僕射,令入朝,既而又稱疾,請至歲暮……遽追之,錡果計窮而反”。相比於脅迫甚至戰爭,讓節度使入朝加相銜或讓帶相銜節度使入朝享受宰相待遇,唐廷付出的成本顯然更低。
唐憲宗時,白居易上表論節度使於、裴均請求入朝一事,指出:

臣又竊聞時議雲:近日諸道節使,或以進奉希旨,或以貨賄藩身。謂恩澤可圖,謂權位可取。以入覲為請,以戀闕為名。須來即來,須住即住。要重位則得重位,要大權即得大權。進退周施,無求不獲。天下節使,盡萌此心。

白居易對節度使入朝持否定態度,但他所描述的節度使願意入朝覲見現象,正可說明為節度使加相銜一定程度上起到拉攏藩鎮的作用,使其將唐廷的“恩澤”與“權位”納入自身利益考量之中,進而削弱其割據叛亂的意願。
唐武宗會昌四年(844),尚書左僕射王起出任山南西道節度使兼同平章事,成為帶相銜節度使,在其赴鎮之際,武宗對他說:“卿國之耆老,宰相無內外,朕有闕政,飛表以聞。”武宗的話自然有安撫籠絡老臣之意,不可完全當真,但也說明節度使所帶相銜至少在名義和形式上與在朝正任宰相無異。特別是當帶相銜節度使入朝覲見時,他們與在朝正任宰相的空間區隔暫時消失,可在一定限度內履行宰相權責,享受宰相待遇,這正是加相銜能夠吸引藩鎮的關鍵所在。

三、五代節度使相銜虛化與宋遼使相定型

上文已論,中晚唐節度使所帶相銜並非虛銜名號。不過,隨著李唐王朝統治終結,政治形勢發生巨大變化,制度在其演化過程中也隨之發生種種錯位與變異,並影響到後人對中晚唐制度樣貌的認識。
《五代會要·中書門下》載後唐天成四年八月敕文:

朝廷每有將相恩命,準往例,諸道節度使帶平章事、兼侍中、中書令,並列銜於敕牒後,側書“使”字。今兩浙節度使錢鏐是元帥、尚父,與使相名殊,承前列銜,久未改正。湖南節度使馬殷先兼中書令之時,理宜齒於相位,今守太師、尚書令,是南省官資,不合列署敕尾。今後每署將相敕牒,宜落下錢鏐、馬殷官位,仍永為常式。

這一敕文意在根據“往例”糾正錢鏐、馬殷二人已不帶相銜卻依舊列銜於敕牒之後一事,而其強調的“往例”恰恰反映了節度使帶相銜署敕之制在唐末五代的變化。一方面,帶相銜節度使“列銜於敕牒後,側書‘使’字”這一結銜方式在五代時期已取得壟斷地位並固化為制度,“使”字已脫離原先標註功能而成為節度使帶相銜的象徵。另一方面,帶相銜節度使所需列銜的敕牒範圍縮減為“將相恩命”,應是由於五代節度使加相銜者漸多,為提高宰相機構行政效率而採取的簡政舉措。綜合來看,兩個變化均意味著帶相銜節度使署敕權力的削減,他們原本可與在朝正任宰相享有同樣待遇,此時卻已從宰相隊伍中脫離出來了。
與之相似的還有“使相”專稱在五代時期的制度化。在節度使帶相銜出現之初,無論是朝廷、節度使,還是其他人,都將節度使帶相銜看作一種莫大榮寵,而相銜正是榮寵附麗所在,唐廷不可能再去創造一個其他專稱以消解其政治意義。因此,儘管中晚唐文獻中已零星出現用“使相”指代帶相銜節度使的用法,但管見所及,這一用法並未出現於制敕等官方文書中。直到五代時期,“使相”專稱方才正式進入制敕,顯示節度使所帶相銜與在朝正任宰相有所不同,如後唐天成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敕以“使相”代指“諸道節度使帶平章事、兼侍中、中書令”,後唐清泰二年(935)七月詔文有“帶使相藩臣”,後晉天福五年(940)正月,敕文將宰臣與使相併列,後漢乾祐元年(948)正月敕,文將節度使分為“帶使相節度使”與“不帶使相節度使”等。
中晚唐帶相銜節度使在京時可在一定限度內履行宰相權責,享受宰相待遇。但需要指出的是,中晚唐節度使帶相銜現象的產生與節度使割據一方的特點關係密切,正是由於節度使權力根基在於地方,平時身處都城之外,朝廷才有為他們加相銜的必要與可能,既可賴此羈縻藩鎮,同時也不會對唐廷中樞政務的運轉造成太大幹擾。
到了五代時期,隨著政治形勢變化,節度使制度有所變動,後梁、後唐出現禁軍將領遙領地方節度使的情況。自後晉起,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基本都會加節度使和宰相銜。禁軍將領的權力根基在中央,長期身處朝廷,與中晚唐藩鎮節度使大不相同。當他們以節度使身分兼相銜時,原有的空間區隔不再存在。如果此時依舊沿用中晚唐制度,兼任節度使並帶相銜的禁軍將領長期以宰相身分行事,必然導致中樞政務運作紊亂。實際上,前述五代時期帶相銜節度使從宰相隊伍中脫離出來之事,恰是禁軍將領兼任節度使並帶相銜現象產生的前提,而這一現象的出現又加深了帶相銜節度使區別於正任宰相的傾向。
宋遼時期,藩鎮問題不復存在,節度使制度因此發生更徹底變化。遼代一方面於各州和部族遍設節度使,使節度使淪為廣泛通用的長官頭銜,另一方面還任命大量不賦實職的內外遙領節度使;宋代節度使則逐漸演變為純粹的品位銜號,全無實際職任。可以說,宋遼節度使均不具備上述中晚唐節度使的特點。但節度使權力的削減或喪失並未影響其與相銜的結合,二者組合而成的使相在宋遼兩朝繼續存在。不過鑑於宋遼節度使已與中晚唐完全不同,使相便繼續沿著五代時期的發展道路,逐漸成為完全獨立於宰相之外的一種身分。

對於唐宋間節度使帶相銜的性質變化,宋初士人應當還是瞭解的。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宋太祖開寶九年(976)二月庚戌條載:

凡以檢校官兼中書令、侍中、同平章事者,並謂之使相。唐制皆署敕。五代以來,不預政事。朝會,親王則分班,餘官則綴本官,正衙見謝則押班。凡定製除授者,敕尾存其銜而不署,側注“使”字。

明確指出唐制帶相銜者可以署敕,並且能夠參與政事,五代以來才發生“不預政事”和“敕尾存其銜而不署,側注‘使’字”的轉變。然而隨著時間流逝,後人對前朝制度難免日漸隔膜,洪邁在《容齋隨筆》中如此論及中晚唐節度使帶相銜一事:

紹熙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宣麻制除嗣秀王伯圭兼中書令。此官久不除,學士大夫多不知本末,至或疑為當入都堂治事。邸報至外郡,尤所不曉。邁考之典故,侍中、中書令為兩省長官,自唐以來,居真宰相之位,而中(書——引者補)令在侍中上。肅宗以後,始以處大將,故郭子儀、僕固懷恩、朱泚、李晟、韓弘皆為之,其在京則入政事堂,然不預國事。懿、僖、昭之時,員浸多,率由平章事遷兼侍中,繼兼中書令,又遷守中書令,三者均稱使相,皆大敕系銜而下書“使”字。五代尤多,國朝創業之初,尚仍舊貫。

洪邁是南宋人,據他所述,當時朝廷上下對“兼中書令”之事“多不知本末”,故而他“考之典故”,提出中晚唐“大將”(節度使)帶平章事、侍中、中書令“均稱使相,皆大敕系銜而下書‘使’字”。也就是說,洪邁的說法出於他對相關材料的提煉總結而非歷史記錄。
洪邁的說法後來被馬端臨吸收進《文獻通考》中,馬氏不僅在“中書令”條直接引述洪邁的表述,在“節度使”條則曰:“又遵唐制,以節度使兼中書令,或侍中,或中書門下平章事,皆謂之使相……舊制,敕出中書門下,故事之大者使相系銜。”前揭錢大昕的論斷,或許正是在這一知識譜系下作出的合理聯想與推測,進而又影響到現代學者對該問題的認識與判斷,中晚唐節度使所帶相銜由此被“虛銜”化了。

小     結

綜合來看,中晚唐以來,唐廷為節度使加相銜,確實一定程度上對原有相對整齊的職官體系造成了破壞。但是,這種新的官制現象,也是在原有官制框架內根據現實政治需要所作的主動創設,並非“虛銜”二字可以簡單概括。節度使帶相銜需要按照在朝正任宰相的方式簽署下行公文敕牒,但因其一般不在都城,因而採納公文處理成規,在官銜後標註“使”或“在使院”來說明簽署缺位原因。當帶相銜節度使入京朝覲時,不僅可以行宰相署敕之實,而且還可以享受宰相待遇。正是基於此,為節度使加相銜的措置,在中晚唐才有可能真正發揮安撫羈縻藩鎮、維繫中央對地方統治的作用。當然,特定製度創設源於特定政治需要,制度本身也有其相對獨立的發展脈絡。隨著中晚唐羈縻藩鎮的特定政治需求逐漸消失,節度使帶相銜現象也發生了新變化。五代時期,帶相銜節度使署敕權力逐漸形式化,“使相”專稱也隨之進入官方話語體系。宋遼時期,隨著節度使實際職權削減或喪失,節度使與相銜組合而成的使相,最終發展成為一種完全獨立於宰相之外的身分。
安史之亂後,河朔藩鎮長期不遵朝命,中原與邊疆藩鎮時有跋扈與動亂者,而東南藩鎮賦稅收入又是唐廷賴以生存的根基。如何在朝廷軍力與財力相對有限的情況下,儘可能有效控馭藩鎮,始終是困擾中晚唐統治者的頭等難題。宰相與節度使分居內外,從“體制”角度看,內官和外官是王朝國家行政組織的兩個不同部分;從“人員”角度看,內官和外官則享受著不同的權力和禮遇。朝廷為節度使加相銜,其本質是從“人員”角度解決“體制”問題,通過讓渡宰相名號、權力與待遇等內官政治資源,賦予外官節度使以天子近要之官的各種要素,使之近臣化以成為中央權力體系的一部分,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節度使與朝廷的利益一致性。也就是說,節度使加相銜後與朝廷為敵便會損毀自身權位合法性,為朝廷征討叛逆則是對自身利益的捍衛。由此可見,官制調整構成唐中後期中央政府控馭藩鎮的重要手段。這或可有助於解釋李唐王朝統治何以在安史之亂後仍能延續一百餘年的唐史經典命題。
從更長時段看,節度使加相銜由唐中後期籠絡地方節度使的重要手段,轉變為宋遼時期以品位性為主的銜號,這一官制性質的變化也為觀察中晚唐以降中央與地方關係變化,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節度使加相銜措置的產生,源於中晚唐外重內輕的央地關係格局,但同時,它以隱蔽的方式突破了中央與地方截然兩分甚至二元對立的政治思維,將地方力量吸納進中央權力體系。此後,五代節度使相銜虛化與宋遼使相定型過程,其實就是央地關係格局發生逆轉的過程。更重要的是,中晚唐這一做法在後世也得以延續,無論宋代以文臣知州,元代設立行中書省,還是明清督撫加中央部院銜,皆為這一思路的延伸與演化,在鞏固和擴張中央權威的同時,一定程度淡化央地之間對立與衝突,從而降低地方割據可能性,使中央與地方關係呈現出一種新常態。
作者黃承炳,系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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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湘 宇
校審:小 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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