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懷穎
來源:“社科院考古所中國考古網”微信公眾號
原文刊載於《文物》2021年第7期
作為晚商王朝政治、經濟與文化中心,“大邑商”無論是等級、規模、人口、物質文化發達程度,還是人員與文化來源的多樣性,都遠超同時期的任何城邑。對殷墟陶器的認識,是晚商時期遺存研究的基礎。無論是構建晚商時期年代學標尺,還是辨識典型商文化的內涵,無不以殷墟的陶器認知為基礎。隨著材料的積累和認識的深入,學術界已經認識到,殷墟遺址群陶器的文化因素及其來源並不單純,陶器群的構成也並不單一。
殷墟遺址群陶器的主體,是由二里崗文化陶器群結合豫北地區早商陶器發展而來的。但由於都城人員來源複雜,殷墟遺址群的陶器群中也包含有不同考古學文化因素的陶器,因此晚商時期殷墟遺址群中的文化因素較為複雜。這既是晚商時期考古學文化發展過程中開放、變化的表現,也是當時人群流動的物質反映。
由於全國各地晚商時期考古資料豐富程度及公佈情況有別,考古學文化譜系構建與認知深入程度不同,即便是殷墟陶器多樣性的辨識和分析,目前也尚處於起步階段。牛世山曾對殷墟文化多樣性做出過框架性認識,並對殷墟的硬陶、釉陶和原始瓷器類進行過分析。
今晉、陝、冀三省是晚商王朝的北部與西北方。在甲骨文記載中,該區域往往被稱為“北鄙”“西鄙”或“北土”“西土”。按照甲骨文記載,除了東方夷人之外,與晚商王朝發生交流最多的人群,是常常侵擾商的西、北邊地的一些指稱確定的“方”。這些有一定軍事實力的群體,雖無法確定具體地望,但大致方位在殷墟西、北的今晉、陝、冀三省範圍內。出土與傳世文獻的記載說明,殷墟應當與西、北方向的人群發生過不同形式的交流。從物質文化角度,可以通過辨識殷墟遺址群中同時期晉陝冀地區的物質文化因素予以區分。因此,能否發現上述地區同時期地方因素或風格的陶器,就至關重要。
這一研究,不僅可以進一步分辨殷墟遺址群不同的文化因素,更為重要的是,可通過多種文化因素共存的現象,探討晚商時期各考古學文化交流互動的形式與程度,並探討都城人群的構成。同時,也可以藉助共存的殷墟晚商文化遺存,檢討相關地區各考古學文化的相對年代。有鑑於此,筆者在牛世山認識的基礎上,嘗試對殷墟所見同時期晉陝冀地區各考古學文化風格的陶器略作探索,並分析其年代和埋藏環境等相關問題,以求教於方家。為便於敘述,下文對同屬某一考古學文化風格的陶器進行分組討論。
第一組器物器類不多,在殷墟遺址群中發現的絕對數量也不多。這組器物包括矮柱足跟的肥袋足貼唇花邊鬲、空三足蛋形甕和折肩小口甕三類(圖一)。花邊鬲一般為夾砂褐陶,多在唇沿外側貼附一週泥條製成的花邊,器物最大徑在肥袋足靠下部位,袋足底部多有較矮的平底柱足。空三足甕口部多為窄平沿,腹足折轉明顯,肥足空心。折肩小口甕有矮直領,肩部折轉明顯,有的肩部拍印或戳印雷紋,腹部多飾成組的旋斷繩紋。這組器物特徵明顯,辨識度極高,屬於晚商時期分佈於南流黃河兩岸的李家崖文化因素,同類器物在清澗李家崖、綏德薛家渠、柳林高紅等遺址都有發現。
從埋藏環境看,除孝民屯南地一座墓葬外,其餘遺物多發現於居址內。現有資料顯示,這些遺物在殷墟並無相對獨立的完整組合,伴出的都是晚商文化較為典型的器物。從埋藏環境看,埋藏單位沒有顯示出獨立的文化特徵。
此類遺物在殷墟出現的年代比較集中,除一件三足甕出土於殷墟四期房址臺基外側的護坡墊土外,其餘遺物的年代集中在殷墟一期晚段至殷墟二期。
目前殷墟遺址群內發現的李家崖文化風格的器物,集中在孝民屯和大司空兩區,遺物總量及出土地點和單位都比較少。
第二組器物數量極少,目前僅發現於孝民屯的個別單位中。這組器物包括高領袋足鬲、聯襠鬲。部分聯襠鬲微癟襠,錐足,規則的繩紋自頸下滾壓到足底,另有部分領部帶鋬的高領袋足鬲殘片(圖二)。這組器物的辨識度也比較高,是較為典型的先周文化風格的陶器。
從目前的材料看,以聯襠鬲為代表的鄭家坡類遺存和以高領袋足鬲為代表的碾子坡類遺存在殷墟皆有發現。帶鋬高領袋足鬲與麟遊蔡家河的同類器幾乎完全相同,聯襠鬲則與王家嘴和孫家類遺存更接近。由於材料較少,目前還看不出哪類遺存的比例更高。殷墟發現的各類先周文化風格的陶器皆出土於居址,與典型的晚商文化遺物共存,未見單純獨立的埋藏單位。這些遺存的年代,集中在殷墟四期偏早階段,與雷興山對關中西部地區發現的同類遺存年代判斷相近。目前,此類遺存比較集中地分佈於孝民屯一帶。
第三組器物以各式夾砂灰陶和褐陶的卷沿鬲、成組分段滾壓繩紋且實足跟不明顯的折沿鬲、各類實三足蛋形甕、侈口無沿帶箅託甗以及筒腹癟襠鬲為代表。大部分陶鬲實足跟都不太明顯,部分陶鬲甚至無實足跟。本組陶鬲中以各類卷沿鬲最具代表性,所飾繩紋較淺細,有的滾壓散亂,形態種類較多,沒有十分固定的形態,大體可分為三類:第一類圓唇,最大徑在袋足下部,襠部較矮,實足跟不施紋(圖三∶1、2);第二類肥袋足外撇,個別聯襠,襠部較矮,實足跟不明顯(圖三∶3~5);第三類與第一類較接近,但微束頸,整體形態近罐形,最大徑在袋足中部,襠部較平(圖三∶6~8、13)。折沿鬲襠部普遍不高,實足跟不明顯,頸腹相接處多有一週淺凹槽,肩腹部的繩紋交替成組滾壓,有的陶鬲繩紋滾壓至足尖(圖三∶9)。陶甗甑部無沿,腰內有箅託(圖三∶14),腰外有的有附加堆紋,與殷墟常見的無箅託折沿或卷沿甗區別明顯。蛋形甕三足為各種形態的實足,腹足之間沒有折轉(圖三∶10~12、15),與李家崖文化的空三足蛋形甕明顯不同。
該組器物在殷墟有一定的數量,但與殷墟最具代表性的折沿分襠鬲差別明顯,而與晚商時期晉中地區的杏花類遺存關係密切。杏花類遺存以汾陽杏花遺址晚商時期墓地和遺址六期二段遺存及浮山橋北墓地、靈石旌介墓地為代表(圖四、五∶2、9、10)。
殷墟遺址群內還有一類癟襠筒腹陶鬲,特徵也十分鮮明(圖五∶1、3~8)。此類癟襠鬲大多數為筒腹,大部分袋足與足尖之間無明顯分界,繩紋滾壓淺細,大多滾壓至足尖。個別陶鬲袋足外撇,但實足跟同樣不明顯。筒腹鬲在晚商時期分佈範圍較廣,東起山東、西至晉中的區域都發現有一定數量,但不同區域形體有所差異。在魯北,筒腹鬲整體形態寬矮,繩紋較直,但足尖的繩紋絕大多數被抹去。在冀中,筒腹鬲形態與魯北接近,但頸部多有橫向附加堆紋。但上述區域的筒腹鬲卻罕見癟襠。而晉中地區的筒腹鬲,卻有一定比例的癟襠現象,其中近半數以上繩紋滾壓到足尖,為魯北和冀中地區所不見。此類有癟襠傾向的陶鬲,基本上都出現在杏花類遺存的遺址之中,應當也是杏花類遺存的代表性器物。
殷墟遺址群內的杏花類遺存風格的陶器以居址發現為多,少量器物出土於墓葬。從器類看,鬲、甗可作為隨葬器物,蛋形甕則不作為隨葬器物。從共存情況看,皆伴出有典型的殷墟文化器物,未見單獨埋藏杏花類風格器物的遺蹟單位,說明此類器物在殷墟也不被單獨使用。
現有材料顯示,杏花類遺存風格的陶器在殷墟集中出現於大司空和孝民屯地點。但在小屯南地居址和後岡墓葬中曾發現過此類風格的陶鬲,在宮廟區甚至發現了三足蛋形甕殘片,說明杏花類遺存風格的陶器曾在晚商時期相對核心的區域使用,這與李家崖和先周文化風格的陶器分佈有較大不同。
杏花類遺存風格的陶器在殷墟出現時間較早,自殷墟一期偏早階段就已經出現,延續時間很長,至殷墟四期仍有發現,未有中斷,但目前看不出哪個時間段偏多,說明此類器物在殷墟的使用是較為穩定的。
第四組器物種類不多,絕對數量也不多。這組器物主要包括褐陶高領的頸花邊鬲、矮體雙耳或三耳肥袋足鬲和帶花邊的分襠無明顯實足跟肥袋足鬲三類(圖六、七),最後一種陶鬲有的會在襠部裝有花邊鋬手。
此類器物火候不高,製作不太精細,繩紋散亂,基本都是黃褐或黑褐陶,部分羼有云母,器形特徵明顯,比較容易辨識。該組器物中,花邊飾於長頸靠上位置的高領花邊鬲、矮體雙耳或三耳肥袋足鬲是圍坊三期文化的代表性器物,在薊縣圍坊、北京房山塔照、易縣七里莊、北福地等遺址多有發現;帶花邊的矮體肥袋足鬲,形體風格則介於冀西北地區早商時期最晚階段的李大人莊類遺存和圍坊三期文化之間。李大人莊類遺存的肥袋足鬲,有的有花邊,但皆無實足跟。圍坊三期文化在形成過程中,受到了李大人莊類遺存和大坨頭文化的共同影響,所以也常見分襠肥袋足鬲,但往往在肥袋足下有短矮的柱足。殷墟遺址群所見的肥袋足鬲矮柱足與花邊裝飾,並非每器皆有,並不統一,但整體器形相同,如有花邊則皆位於唇下的頸部靠上位置,這與圍坊三期文化的高領頸花邊鬲風格相同。
除了陶容器外,算珠狀的紡輪也當與圍坊三期文化相關。此類紡輪在殷墟發現的數量極少,已公佈材料不足20件,與殷墟最常見的圓餅狀紡輪數量相比,差距明顯。由於個體較小,既往並不被重視。但此類紡輪從早商時期開始一直流行於冀中至燕山南麓地區,是該地區比較具有標誌性的器物之一。
從埋藏環境看,此類遺存在殷墟僅見於居址,未見墓葬隨葬的例證。從埋藏地點觀察,與杏花類遺存風格的陶器相同,在孝民屯和大司空地點比較常見,在宮廟區和小屯也有發現。
從埋藏單位看,未見僅埋藏圍坊三期文化風格器物的單位,而是伴出有典型的殷墟文化器物,說明此類器物在殷墟也不被單獨使用。
這類遺存的陶器中,與李大人莊類遺存接近的矮體肥袋足鬲集中出現於殷墟一期,與李大人莊類遺存的年代判斷一致;高領的頸花邊鬲和帶耳的肥袋足鬲則出現於殷墟三期至四期階段,年代略晚,與圍坊三期文化時代相當。
第五組器物在殷墟發現的數量最多,包括磨光尊形簋、頸肩之間加飾附加堆紋的柱足鬲、寬體直腹鬲,寬體直腹鬲有的在頸下加飾附加堆紋(圖八),另外還有算珠狀的小紡輪。這一組器物整體形態與殷墟常見的晚商時期遺存十分相似,應屬殷墟晚商文化的範疇,由於只是在裝飾風格和器物細節上有所差別,因此也往往容易被忽略。
殷墟晚商時期陶鬲的主要類型有兩類,一類是寬折沿錐足鬲,另一類是流行於殷墟早期飾有圜絡紋的體形較小的陶鬲。柱足鬲在殷墟發現的數量不多,大體有三類:一類是長頸寬折沿的高柱足鬲;一類是卷沿細繩紋柱足鬲,形體接近二里崗下層卷沿鬲;還有一類則是本文所討論的,上部形態與殷墟常見寬折沿鬲相同,但袋足下設柱足的陶鬲,這類陶鬲的肩頸之間往往另加附加堆紋做成花邊裝飾。寬體直腹鬲一般體形較大,襠部微癟,有的也在頸部加貼花邊狀的泥條起到加固和美觀作用,此種鬲在殷墟發現的數量不多。殷墟晚商時期的陶簋形態較多,但主流有三種,一種是無沿但唇緣剖面近三角形的,一種是無沿但唇緣內勾的,還有一種為卷沿。上述三種陶簋在殷墟三期以前多為素面,部分有三角劃紋,三期以後在劃紋中填繩紋。但尊形簋在殷墟始終數量較少,此器形或與山東半島的“夷式簋”有一定淵源關係。上述三種容器,在殷墟雖有一定數量,但總量不多。同類容器在冀中地區的邢臺葛家莊、糧庫、曹演莊-東先賢遺址群、臨城補要村、古魯營等遺址都有所發現,應是冀中地區的地方特色。
算珠狀的紡輪在冀中地區晚商文化中也有發現,應是與圍坊三期文化共有的器物。
與杏花類遺存風格的陶器埋藏地點相似,此類器物在殷墟發現範圍較廣,在孝民屯、大司空、小屯南地等地點皆有發現,但以孝民屯和大司空兩地相對集中。
從埋藏環境看,本組器物在殷墟既發現於居址內,也被用作隨葬器物。所有器物都與殷墟主流的晚商文化器物共出,未見僅有本組器物的遺蹟單位。
從目前的材料看,本組器物在殷墟二期出現,在殷墟三、四期時出現較為集中。
整體考量殷墟時期晉陝冀地區各考古學文化因素的發現情況,可以看出其在殷墟的出現時間和分佈空間有一定的規律。
從出現時間看(表一),杏花類遺存因素和李大人莊—圍坊三期文化因素出現的時間較早,李家崖文化因素次之,這三支考古學文化因素基本上都在殷墟一期出現,可以視為商王朝將政治中心定於安陽的同時,就出現在殷墟。這三支考古學文化風格的陶器在殷墟基本上持續存在,與商文化興衰相始終。帶有冀中地方風格的商文化遺存在殷墟出現於殷墟二期,三、四期階段數量相對增多。先周文化因素在殷墟出現時間最晚,集中於殷墟四期階段。
這一時序關係,對於相關文化在當地考古學文化序列中的相對年代判斷有參證作用。
既往學術界曾推斷,李家崖文化的年代上限相當於鄒衡商文化分期體系中殷墟商文化第一期第二組,但並無直接證據證明。今以殷墟的發現情況與伴出器物觀察,可明確證明這一推斷。
杏花類遺存,既往認為大體相當於二里崗上層末期至殷墟時期,對杏花墓地年代下限並無明確認知,也未對該遺存各類陶器的演變序列進行總結。以殷墟的發現和伴出的典型商文化陶器作判斷標尺,可對上述問題有進一步的認識。第一,殷墟發現的杏花類遺存風格的陶器中,癟襠鬲出現於殷墟二期,沿用至殷墟四期。第二,各式卷沿鬲延續時間較長,但目前仍無法總結其演變規律。第三,分段滾壓繩紋且足尖滾壓繩紋的折沿鬲在殷墟出現較晚,目前材料集中在殷墟四期階段。第四,殷墟所見杏花類遺存風格的陶鬲的襠部變化,並不與殷墟折沿鬲的變化同步,未形成明顯的越來越平的變化規律。
李大人莊—圍坊三期文化風格的陶器在殷墟遺址群中既往未被識別,新認識對於這兩支考古學文化的相對年代判斷具有較大意義。關於圍坊三期文化的年代,既往韓嘉穀和劉緒認為,該文化的年代上限與二里崗上層相接,下限為商周之交,但這一意見並未成為學界主流認識。以殷墟的發現作為標尺,這一看法無疑符合該文化在殷墟的發現情況。同時,殷墟的發現對李大人莊類遺存的年代下限也給出了參照,證明李大人莊類遺存與圍坊三期文化可能是前後相繼的考古學文化,兩者之間可能沒有太大的缺環。
冀中地方商文化風格的陶器在殷墟出現時間較晚,從側面反映出地方陶器風格的形成時間可能不早。
除了出現時間,另一個相對重要的問題是,晉陝冀地區各考古學文化因素在殷墟遺址群的空間分佈情況。器物的空間分佈範圍,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器物使用人群在殷墟居住、埋葬的空間位置。若將小屯宮廟區視為殷墟生者活動空間的核心,將侯家莊王陵區作為逝者空間的中心,則晚商時期晉陝冀地區各考古學文化因素在殷墟的分佈,以相對外圍的孝民屯及洹河東北岸的大、小司空區域最為集中(表二)。這種認識,固然受到考古工作深入程度和資料公佈情況兩方面的限制,未必精確。但殷墟90多年來考古工作所刊佈的材料顯示,殷墟遺址群核心區域外圍的西部和東北部,距離核心區域相對較遠,但文化多樣性程度最高。這一現象暗示,假如殷墟的外來非商文化人群在此居住、埋葬,則其空間相對集中在殷墟遺址群的非核心區域。
如果進一步細分,帶有冀中地方特點的商文化、杏花類遺存和圍坊三期文化風格的陶器在殷墟遺址群的宮廟區有分佈,而李家崖文化、先周文化風格的陶器至少目前尚未在宮廟區發現。這一現象暗示,前三支考古學文化可能與典型商文化關係更加親密,而李家崖文化、先周文化則與殷墟商文化相對疏離。若從晚商時期對晉陝冀地區的地方經略管控和甲骨文的記載來看,冀中與晉東南、晉中地區在晚商時期仍為商王朝直接控制。相關地區的最高統治者無論是晚商的外派官員或氏族,抑或是當地親商的方國土著,都與商王朝關係友善,並接受商王朝領導。相關區域考古學文化風格的陶器在殷墟的空間分佈,從側面證實了這一結論。
前述各考古學文化因素都沒有出現在相對單純的埋藏單位中,出土背景情況顯示了它們與殷墟典型商文化共存共處。由此可以推斷,上述各考古學文化風格的陶器的使用人群,無論是否直接來源於相關考古學文化的分佈區,還是受到相關考古學文化影響的居住於殷墟遺址群的居民,至少在陶器的日常使用中,無論是埋藏意識還是空間分佈,都沒有截然明顯的分隔。這一現象暗示,殷墟遺址群內存在的非商人群,無論他們是否可以對應於某支考古學文化,或是受某支考古學文化的影響,他們在殷墟的居住與埋葬活動中,似乎並未擁有相對獨立的居住與埋葬區。換言之,殷墟的居住與墓地應該是“大雜居”的狀態。至少現有的考古資料顯示,他們未能在殷墟“小聚居”或擁有獨立的“族墓地”。
同時,晚商時期晉陝冀地區未出現在殷墟的考古學文化常見的陶器,也同樣需要被整體考慮。目前在殷墟尚未發現河套地區同期常見的蛇紋鬲遺存,可能李家崖文化或圍坊三期文化也未間接傳播這類遺存。但銅器卻顯示殷墟與南流黃河至河套地區可能有某些聯繫,這暗示殷墟晚商文化已影響到該地,而後者對殷墟晚商文化的接受也有所選擇。需要注意的是,張家園上層文化的遺物未出現在殷墟,前者的銅器組合中也不見殷墟的典型器物。這強烈提示我們,張家園上層文化與圍坊三期文化的年代關係未必同時,而更可能是前後相繼的兩支考古學文化。
結合晉陝冀地區相關遺存的發現,似乎可對晚商時期殷墟以北地方的政治勢力消長進行一些旁證式的思考。李家崖文化和圍坊三期文化與商文化的親緣關係較遠,地方土著色彩濃厚,兩者在殷墟出現的時間接近,但在殷墟的分佈空間有區別。學者曾對李家崖文化的族屬有過多種推測,普遍認為該文化可能與土方、工方、鬼方、沚方或王季所伐諸戎中的某一人群有關,與商文化敵對,衝突較多。殷墟宮廟區中不見李家崖文化因素陶器,而侯家莊王陵區與小屯建築基址中卻多見李家崖文化風格的“刀斧葬”人群作為犧牲或用於奠基祭祀,則或許印證了前述推斷。而圍坊三期文化風格的陶器在宮廟區中有所發現,似乎其與商文化關係更加友好、密切。先周文化風格的陶器在殷墟出現時間最晚,目前僅見於殷墟邊緣的孝民屯,則可能與周人逐步發展壯大、直到商末始能影響關中以外地區的歷史記載有相合之處。
前述分析,大致對晚商時期晉陝冀地區主要考古學文化風格的陶器在殷墟遺址群中的發現情況做了簡要梳理。但是,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這種認知仍然是有侷限性的。
首先,殷墟作為有數十萬人居住的大型都邑,人員的來源和構成都極其複雜,陶器生產、流通也會千差萬別。目前的方法論無法判斷是否存在陶器的遠距離傳播,也無法通過陶器直接論證人群流動,陶器僅能有限地作為人群互動或文化交流的線索。因此,上文作出相關人群與局勢判斷所依據的陶器,僅能視為旁證。
其次,需要清醒地認識到,前工業社會的陶器生產,是基於家戶生產基礎上的手工業,即便有相對專業的製陶工匠,也不能否定有個人突發性的生產活動作用。陶器生產時的偶然性變異、審美求新和對異文化陶器的偶發性模仿,必然會影響考古學者對陶器多樣性的分析。對於殷墟遺址群這樣的複雜分析對象,尤其要注意某些偶然性的創造,可能未必與某一考古學文化直接相關。
在殷墟遺址群中,有一些陶器的生產可能綜合了多種考古學文化元素。比如,1975年在小屯東北地的一座房址中,曾發現一件殷墟四期的近折沿分襠癟襠鬲(圖九∶3)。該鬲為夾砂黃褐陶,火候不高。從口沿看,與先周文化折沿鬲,如禮村H8∶1(圖九∶1)、周公廟H81∶2(圖九∶2)一類陶鬲的口沿就十分相似。但從襠部看,又與先周文化的聯襠癟襠鬲不同,而更接近杏花類遺存和老牛坡晚商時期遺物,如與杏花墓地M2∶1(圖九∶4)、老牛坡墓地86M40∶1(圖九∶5)陶鬲的襠部就更接近。如此一件器物上,出現多種文化因素的風格或特徵,很難將其歸入某一特定考古學文化之中,而只能將其視為在多種考古學文化共存的環境中偶發的生產現象。
再比如,殷墟曾經零星發現過橫繩紋陶鬲。橫繩紋鬲是先周文化中較為特殊的一種器類,同時期其他文化罕有發現,目前對其來源、發展序列也還不清楚。圖中所示殷墟出土的兩件陶鬲(圖一○∶1、2),伴出的晚商遺存皆為殷墟三期遺存。從器形上看,它們與典型的先周文化橫繩紋鬲(圖一○∶3、4)仍有區別,整體器形更接近同時期殷墟常見的商式鬲,但紋飾卻為殷墟罕見的橫繩紋。因此很難確定,這種現象究竟是先周文化傳入殷墟後因年代和地域差異而在生產時發生的偏差,還是殷墟陶工在製作陶器時產生的偶然變異。
第三,自俞偉超、李伯謙明確提出使用“文化因素分析法”進行三代考古學文化格局研究以來,對不同區域的考古學文化格局、分佈研究成果斐然。但也需要注意,對都城和大型都邑聚落的文化多樣性分析還遠遠不夠。任何一支考古學文化,在發展過程中都不是一成不變的,因而對文化因素的辨識,更應該在準確的相對年代框架下進行。籠統地討論不同考古學文化的交流,其分析僅能停留在“有什麼”之上。伴隨著資料的積累和研究的深入,研究視角應該向“什麼時候為什麼有”方向拓展。同時,在居址發掘和資料整理中,只有細緻地統計並全面刊佈資料,才能提升文化因素分析法的適用效力。隨著資料的積累和各地考古研究的深入,對夏商周時期不同考古學文化的交流與互動研究,也將會有更多深入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