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崙戰爭使英國財政陷入窘境。據統計,1793—1815年間,英國軍事開支佔政府開支的 61%,國債利息高達 30%。1815 年,英國債務支出佔公共支出總額的 26.6%,這一比例持續攀升,1825 年達到了 54.4%。戰爭結束後,政府面臨很大的財政壓力:既要滿足國民降低稅收的要求,又要維持必要的財政支出(主要是債務支出),這是兩難問題。要償還債務,還要維持政府運轉,必然需要稅收支持;而稅收,要麼廢除所得稅增加間接稅等稅項或稅率,要麼恢復徵收所得稅。增加間接稅是不現實的,因為間接稅具有隱蔽性,稅收負擔非常可能轉嫁到社會下層民眾,必然遭到反對。因此,是否應該重新徵收所得稅成為聚焦點,引起社會廣泛爭議。
反對繼續徵收所得稅的國民認為,戰爭結束了,不再存在繼續徵收所得稅的理由, 應當廢止。他們還認為,所得稅的徵收觸及個人財產隱私,威脅國民自由。1802 年,下議院議員弗蘭西斯·伯德特(Francis Burdett)就曾這樣說:“所得稅產生了一種最偏袒、最無禮、最殘忍的審問權。生活中的一切事務都可能被調查,家庭事務也可能被公開,一個英國人像罪犯一樣被召去見專員,被迫像僕人一樣在前廳裡日復一日地等待,直到他們準備好對他的財產進行調查;在遭受了所有的懷疑、追加罰款和指責侮辱後,他們還要宣誓沒有任何來自於國家的矯正和陪審團的訴訟……先生,廢除所得稅並不足以彌補其恥辱;它的規則必定會被指責和銘記。”激進主義者、貿易保護主義者和自由貿易者也反對開徵所得稅。激進主義者將所得稅視為“毒瘤和戰爭 與國家膨脹的原動力”。自由貿易者認為,開徵所得稅會增加生產者的負擔,導致對投資和僱傭的打擊,從而阻礙經濟發展。下議院議員亨利·彼得·布魯厄姆(Henry Peter Brougham)說:“只有在無法避免非常開支的嚴重緊急情況下才應使用所得稅。在和平時期,所得稅沒有地位,因為它‘誘惑政府奢侈浪費’,讓政府不再控制‘浪費性支出’,不再尋求通過壓縮開支縮減稅收。該稅也被抨擊為對個人自由的威脅,因為它需要‘在全國範圍內對私人事務進行調查和詢問’。”很多自由主義經濟學家也反對徵收所得稅。英國著名經濟史學家馬丁·道頓(Martin Daunton)寫道:“許多激進分子和自由貿易人士對重新引入所得稅並不感興趣,他們認為,重新開徵所得稅與政府縮減開支的政策相矛盾。儘管自 1815 年以來政府開支水平有所下降,人們仍然懷疑所得稅將被用於資助軍國主義,並對生產性、積極性企業施加負擔。”
贊成徵收所得稅的國民認為,戰爭結束後要償還債務,保留所得稅以利還債。政府當然希望徵收所得稅,執政的託利黨認為,所得稅不僅能夠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而且也不會增加窮人的稅收負擔。利物浦勳爵政府曾兩次嘗試徵收所得稅,但都未能成功。1842 年,羅伯特·皮爾(Robert Peel)執政,如何 解決面臨的預算赤字難題,他說:“現在要採取的最佳措施是對收入徵稅,而不是對我提到的消費稅和關稅徵稅。”“我堅信,廣大下層階級將考慮議會自願決定接受這一稅收,並將其強加給國家財富,以減輕其負擔——我堅信,這將受到國家的普遍歡迎……”“我希望我對三年後貿易復甦的期望不會令人失望,因為我對這項稅收的期望將會實現。當那美好的時刻到來時,當我們能夠免除這項稅收時,我們就會發現商業和工業的復興,我們將對人民的安樂團結感到心滿意足。人民已經收到的證據說明,在面對經濟和財政困難時,一旦出現緊急事件需要國家必要的開支時,那些身處高位的人和那些相對富庶的人,將準備承擔他們應盡的責任。” 皮爾認為,重新開徵所得稅不僅可以增加財政收入,減少債務,也可為降低關稅造成的財政收入損失提供一種有效的替代手段。他還將所得稅定義為富人對國家和社會“應盡的責任”,提高了繳納所得稅的道德意義。
1842 年,皮爾提出重新徵收所得稅的議案:對年收入 150 鎊以上的納稅人,每鎊徵稅 7 便士(稅率不到 3%)。年收入150 鎊的起徵點高於絕大多數工人階級的收入,但影響了大多數中產階級,稅收的對象實際上是社會中上階層。皮爾雖然主張徵收所得稅,但他設定的所得稅仍然是一種臨時性稅收,一旦條件成熟,英國最終將廢除所得稅。對此,道頓認為,皮爾重新徵收所得稅的決定與其說是為了彌補財政赤字增加財政收入,不如說是消除政治緊張局勢和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手段。皮爾所關心的是通過建立利益中立的稅收制度,併為一般財產提供保護,從而實現政治和社會穩定。 通過重新開徵所得稅,皮爾將國家塑造成一個“中立者”,強調“政治家必須抵制住個人貪慾以及私利,他們必須避免利用國家政權為某一團體謀取利益,無論是貿易群體需要尋求庇護,或者社會團體尋求減稅”。 重新設置所得稅是一個重要事件,為後來財政大臣威廉·尤爾特·格拉斯頓(William Ewart Gladstone)的所得稅改革奠定了基礎。
1853 年,格拉斯頓提出財政預算案,提議繼續徵收所得稅(期限 7 年)。格拉斯頓宣稱:“我認為,有一種不可抗拒的呼聲,要求我們做出有力和團結的努力,解決這個國家的財政問題併為之服務。”“所有財產都應該為國家稅收作出貢獻,如果稅收是公正和明智的,則不應視為對財產的懲罰,而應視為使財產可供業主有效使用和享受的必要手段。”與皮爾一樣,格拉斯頓也強調所得稅的中立性和公平性,在 1853 年預算中,他強調:“所得稅是實現財政公平和階級平衡的一種方式。”他意識到所得稅具有“階級平衡”的作用,而這時的英國剛剛完成工業革命,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的矛盾正處於尖銳化的時刻,利用所得稅化解階級鬥爭也可視為國家治理的手段。但是,格拉斯頓同樣認為徵收所得稅是暫時性的,他解釋說:“因操作等原因導致所得稅很難,或許根本就不可能成為英國的常設性稅種。”徵收所得稅滿足了政府開支需要,也沒有引發新的社會矛盾。所得稅的貢獻平息了要不要徵收的分歧,到 19 世紀 60 年代, 英國國內關於是否徵收所得稅基本達成共識,所得稅最終成為英國的常稅。對此,道頓總結說:“皮爾的任務是重新徵收所得稅,格拉斯頓的成就則是使英國人接受所得稅,使人們認為所得稅是實現和平與縮減政府開支的保證,是實現收支平衡和稅收公平的保證。”
經過皮爾和格拉斯頓的所得稅改革,英國的所得稅確立了一種原則,即政府不應該保護特定經濟利益集團,稅收應該是一項精心設計的收支平衡制度。正因如此,所得稅最終為國民所接受。英國社會雖然基本接受了所得稅,但在所徵稅原則上,實行比例稅制還是以累進和區分為原則,即:怎樣徵收所得稅又引發爭論。
如何徵收問題上的分歧是:要不要區分徵收所得稅?要不要實行累進徵稅原則?社會各階層和利益集團的態度不同。贊成區分徵收的國民認為,所得稅不能有效區分臨時性收入(不穩定收入)和自發性收入(穩定收入),這樣不公平。“所得稅是更加不公平、不正義和具有壓迫性的稅種,因為,所得稅實行比例稅率,不能有效區分父親傳給兒子的‘永久財產’所帶來的‘自發性收入’,和因個人努力而獲得的暫時性‘不穩定收入’。在這兩種不同的收入中實行同一所得稅稅率,很不公平,如此讓人不安,其缺陷著實讓人無語。徵收這樣的所得稅,會扭曲一個人的一生,會扼殺一個勤勞能幹但收入並不穩定的人……”民間討論稅則能夠如此深入,說明納稅在國民意識中不僅是義務,也是一種權利——他們有發言權、知情權和同意權。實行固定比例稅率會造成不公平,因此很多人贊成區分徵稅。
拿破崙戰爭後英國政府陷入財政危機
皮爾和格拉斯頓的本意都是將所得稅作為臨時性稅收,因此在徵稅原則上,他們都反對區分徵收,反對實行累進徵稅原則。早在 1842 年,皮爾就表達了反對區分徵稅的態度,“我提出的建議是對這個國家的收入徵稅;如果我一旦開始區分不同種類的收入,我就絕對有必要放棄所得稅。如果要徵收所得稅,必須對所有收入統一徵收,無論如何我都不能允許區別對待”。格拉斯頓因實行比例稅制而遭到很多自由黨議員的反對。這些議員認為,對知識和專業服務的勞動性收入徵稅太重,對財產和投資的非勞動性收入徵稅太輕,這樣有利於食利階層,不利於勞動階層;既阻礙了經濟社會發展,也不公平。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格拉斯頓把直接稅改革的重點放在遺產稅調整上。他說:“我確實希望遺產稅能夠代替所得稅,以緩解反對所得稅的情緒。……如果所得稅確實不能保持公平,那麼我認為,遺產稅是緩解不公平的一種安全方式。”與皮爾一樣,他也反對所得稅實行區別徵收。1853 年的財政預算案明確提出不實行差別徵稅原則,他解釋說:“為了克服差別徵稅的巨大困難,我調整了我所有的建議。”他認為區分徵收“不僅是不可行的,而且對整個財產原則、積累原則,以及通過這一原則對工業本身,進而對窮人和富人的利益,都具有普遍的破壞性……這僅僅意味著普遍戰爭,所有階級之間的普遍爭鬥,每個人都試圖以犧牲鄰居為代價來減輕自己的痛苦,結束一切社會和平,結束任何可以調整國家負擔的共同原則”。 而後的事實證明,他的擔憂是多餘的。
19 世紀末 20 世紀初,英國政府進行“建設性稅制”改革,不僅重視直接稅的財政收入功能,而且更加強調直接稅的社會調節功能,重視稅收的公平、公正。其中,所得稅和遺產稅改革最具代表性,所得稅實行區分徵稅和累進徵稅原則是改革的重要內容。1907 年,英國對所得進行區別徵稅,對年收入低於 2000 鎊的勞動所得,徵收每鎊 9 便士的稅(稅率 3.75%),對低於 2 000 鎊的非勞動所得,徵收固有的每鎊 1 先令的稅(稅率 5%)。非勞動所得的稅率高於勞動所得。此外,對超過一定數額的收入所得再徵附加稅。1909 年,財政大臣勞合·喬治在其“人民預算” 中首次使用累進所得稅,對年收入 5000 鎊以上的所得者,其中超過 3000 鎊的部分,每鎊徵收 6 便士的附加所得稅(super tax)。由此可見,改革後所得稅的對象主要是高收入群體,這樣既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又可調節社會財富再分配,為解決貧困、失業等社會問題提供 了更加有效的手段。美國學者戴維·羅伯茲認為,“人民預算”的重大意義在於它提出了一個革命性的原則,那就是,認識而且自覺地運用政府的徵稅和開支權力,使國民收入能達到較平均的分配。富者必須納稅以扶助貧者。所得稅實行區分徵收和累進稅制原則,意味著個人收入越高,稅率越高,納稅越多。改革後,個人所得稅在財政收入中所佔比重逐漸提高。據統計,1911 年,英國個人所得稅佔全部財政收入的 22%;1922 年則上升為 45%, 成為徵收額度最大的稅項。此後,個人所得稅所佔比重基本保持在 40% 左右,整個直接稅佔稅收總收入的比重達 60%。
“建設性稅制”改革開啟了注重發揮稅收調節功能的現代化稅制之旅。其中,所得稅實行區分徵收和累進徵稅原則,是“建設性稅制”改革在實踐中的重要體現。通過對個人所得稅為主的直接稅改革,英國對富有者徵收高稅,同時對社會中下層減免稅收,或實行兒童和家庭津貼等社會福利政策。由此緩解了貧富差距,推動了教育、養老、社會救濟等項事業的發展,有利於社會穩定。
英國自 18 世紀末開徵所得稅,至 20 世紀初基本建立起現代所得稅,期間所得稅的變遷呈現出不同的階段性特點:一,由臨時性稅種向常設性稅種演變;二,由比例稅制向現代累進稅制演進;三,由不區分徵收到區分勞動所得和非勞動所得,並對超額所得徵收附加稅;四,更加強調所得稅的社會調節功能。英國所得稅的變遷,與當時英國所處社會大環境密切相關,反映了不同時期政黨、利益集團和社會各階層的不同訴求。這些訴求對所得稅的變遷起到或積極或消極的作用,最終使所得稅成為社會文明的一個標誌,實現了社會公平,緩解了貧富差距,成為英國長期穩定、長治久安的因素之一,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社會福利國家的建設。英國為什麼能夠率先實施所得稅?它的歷史演變耐人尋味。
第一,徵稅只有符合國民的共同利益,才能夠被國民普遍認可。在是否開徵所得稅的問題上,英國執政者一直試圖向國民說明,開徵是因為國家現實需要,徵收所得稅是為了贏得戰爭勝利,戰爭過後立即停止。和平時期繼續徵收是為了償還債務,避免間接稅增加下層民眾的納稅負擔。工業革命後社會貧富差距日益突出,政府意識到所得稅是解決這個問題的一個手段,於是公開徵稅目的,這樣徵得納稅人的理解,又在起徵點上體現政府意圖:從年收入 200 鎊以上到年收入 150 鎊以上,主要針對有納稅潛力的社會中上層,而對社會下層的低收入者實行免徵或減免。如此,社會富裕群體納稅而不增加負擔,低收入者也能感受到國家的體諒。在稅率問題上,當政府沒有意識到所得稅的社會調節功能時,一直堅持比例稅率;為解決工業革命後日益嚴重的貧富差距問題,政府開始逐步認識到所得稅的社會調節功能,以區分徵稅和累進徵稅原則發揮所得稅的調節功能,這就使所得稅更加公平、合理,用途更能為納稅人接受,而實現社會和諧、人民幸福是每一位公民期望,這樣的國家一定能夠強大。
第二,納稅是公民的義務,但稅收不只是政府的事情,稅務公開很重要。民眾對稅收的關注、參與和公開討論是保證稅收順利,保證稅收公平合理的前提。政府的態度和指導思想對民眾具有引導作用,但是,民眾對為什麼納稅,怎樣保證稅收的公平合理,擁有發言權、參與權和同意權。民眾的參與不僅表現在議會的討論中,媒體也是民眾發聲的平臺。1815 年《愛丁堡評論》(Edingburgh Review)曾發表題為《有人會假裝下去嗎》的文章。文中表達了反對和平時期徵收所得稅的意見:“如果沒有被告知所得稅的徵收只是臨時性的,英格蘭人會接受所得稅嗎?……從任何原則上說, 所得稅都是壓迫性的,是違背憲政精神的,是會破壞個人安全的。我們不能想象一個自由的民族會在危機解除後仍然忍受所得稅,因為只有危機才使所得稅具有合法性。”媒體上也有贊成徵收的意見,學者霍普·瓊斯在其著作中描述了倫敦《信使報》曾刊登的一篇文章:“所得稅是能夠籌集鉅額資金的最佳手段,對貧困階層幾乎沒有壓力。”正因民眾對所得稅的關注和討論,再加上政府在各個層面就所得稅問題的公開對話,才使得所得稅更加透明,更能體現稅收的公正和平等,也更容易為民眾所接受。
第三,所得稅的社會調節功能即在於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稅收本質。19 世紀末 20 世紀初,英國在“建設性稅制”改革的思想指導下進行遺產稅、所得稅、超額所得稅等直接稅改革,改革的目的是實現社會養老、社會保險、緩解社會貧困、解決失業及貧富不均等問題。毋庸置疑,改革就是為增加稅收,政府用稅收的方式改變民生,惠及全社會。以 1908 年的《養老金法案》為例,《養老金法案》實行後,英國領取養老金的人數和養老金的開支明顯上升。有數據顯示,1909 年至1910年養老金的領取人數是 647 497 人,1913—1914 年則增加到 967 921 人;1909—1910 年的養老金開支是 860 萬鎊,1913 — 1914 年則上升到 1 253 萬鎊。年滿 70 歲以上的老人們在領取養老金時,臉上掛滿微笑,慢慢地數著手裡的養老金……。除了《養老金法案》之外,一系列教育法案、國民健康保險法案和失業保險法案等,都切切實實地增加了民眾福祉, 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貧富差距。凱恩斯說:“自從 19 世紀末葉以來,所得稅、超額所得稅、遺產稅等直接稅,在去除財富與所得之絕大差異方面已有長足進步,尤以英國為然。”英國政府通過所得稅等直接稅改革,推動建設社會福利國家,使英國一直處於全球發達國家之列。倘若稅收不能用之於民,那麼,避稅就有一定的正當性,各種避稅手段就會大行其道。
第四,英國所得稅的徵稅對象主要是社會中上階層,這部分人是社會的中堅力量。社會中上層群體在整個國民中的比例是少數,但是,他們決定了國家的發展方向。他們之所以願意成為所得稅的主要承擔者,原因之一是他們理解國家的發展,與他們自身密切相關。此外,一般來說,基督教世界的富有者具有救貧濟弱的情懷,他們的受教育程度也決定了納稅的態度。回顧英國曆史上對貧弱的救助,除了政府通過濟貧稅等方式對社會上的貧困者進行一定的救助外,教會組織和很多富人團體也長期從事救助貧弱的社會工作,他們以此為責任,從中獲得精神上的滿足。繳納所得稅與救助貧弱不能完全等同,但有精神上的一致性。他們認同所得稅是英國能夠率先實行所得稅的社會基礎,也是成功實行所得稅改革的前提條件。
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都實行所得稅,但是,所得稅並不是解決社會問題的萬能鑰匙,發達國家實行所得稅也不是沒有問題。美國一些非常著名的富人及其集團,年收入以千萬億計算,而繳納的所得稅卻非常少。他們用各種會計方法躲避納稅,納稅規定對他們形同虛設。所謂“合理避稅”,在我國也司空見慣。不能指望先進的稅制解決一切社會矛盾,先進的稅制能夠促進社會文明的進步,社會文明程度也決定了稅制實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