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歷史新題型-評析:禮與法

(北京市西城區2023屆高三二模歷史試題)禮與法

1902—1911年,清王朝諭令大臣沈家本主持修訂新律法。在其倡議下,設立修訂法律館、編譯外國法律著作、開辦法律學堂,制定了多部新式律法。然而,本次修律卻引發了一場關於“禮法”的大爭論。禮教派提出“中律為體,西律為用”,法理派認為“如為籌備憲政,模範列強,實非博採東西大同之良法難收其效”。禮法之爭被《申報》報道,清朝覆亡後,相關法律被民國政府完善後頒行。

清末修律中的“禮法之爭”(部分)

修律過程

法理派

禮教派

《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1906年),第一個單行訴訟法,受駁斥後擱置

沈家本:主張父祖子孫別籍異財、男女平等;否定“宗法”“家族”的作用;採用西方的陪審制和律師制

張之洞:“本法所纂,父子必異財,兄弟必析產,夫婦必分資”;“應博採東西諸國律法……而仍求合於國家政教大綱”;“欲求節操端嚴、法學淵深者,實不宜得”

《大清新刑律草案》(1907年),受抨擊後修正

沈家本:更定刑名、酌減死罪、廢除凌遲等酷刑;“子孫違犯教令”“全是教育上事……無關刑事,不必編入刑律中也”

勞乃宣:加重卑幼對尊長、妻對夫殺害傷害等罪的刑罰;把“舊律有關倫紀禮教各條”“逐一修入新刑律正文”

《大清新刑律》,1911年清政府正式頒佈

正文采用近代西方單一刑法體例,分為總則和分則。附錄增補禮教派主張,如保留斬刑、加重對有違傳統禮教的犯罪行為的處罰、卑幼對尊親屬不得適用正當防衛之法等

閱讀材料,結合所學,評析清末修律中的禮法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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