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布爾迪厄|帝制中國的制度性腐敗

(法)布爾迪厄|帝制中國的制度性腐敗

作者:[法]皮埃爾·布爾迪厄;譯者:賈雲


下級官吏曖昧不清的權力


我回到我上次講的內容上來。簡而言之,我強調過,去年我描述的集中過程是一種十分複雜的再分配過程的基礎。我還提示,資源集於一人之手,以國王為化身,就使得完全為一人所控制的再分配過程成為可能。這種理想—反正根據人類學著作是這樣—在許多古代社會都實現了,例如“誇富宴”(potlach)制度:在某些社會里,再分配幾乎可以被一個人控制,他能獲取由再分配確保的從資源到象徵資本的轉變所帶來的全部象徵性收益。但我會證明,隨著政治體系的分化,再分配不再能為單獨一人所控制:再分配流通過程中存在某種方式的流失,每一項流失都代表一小塊地方,在那裡,經濟資本轉化為象徵資本,或者法律資本或官僚資本轉化為象徵資本,並在途中被掌握某種授權的權威人士抽取了。這一系列流失是人們談到官僚制度時痛心疾首的一件事情。

再分配中發生的流失在某些制度中尤為顯著。關於這一點,我簡要介紹一篇文章,我認為它在研究帝制中國官僚制度和腐敗方面堪稱典範。腐敗幾乎存在於所有政治體系中,相關研究汗牛充棟,但這篇文章很有意思,可能因為中國的情況具有典型意義,還可能因為這位漢學家也是標杆人物。(這個問題在我們閱讀著作時非常重要:人們傾向於把某一描述的獨特性歸因為國家的獨特性,但它也可能源自分析的獨特性。可能恰好這位分析家比旁人更清醒、更聰明,看問題更透徹,更擅長拆解運作機制,因此就特別值得關注,因為我們可以接著去思考那些沒被看清或者沒被說明白的事實,可以從另外一種更清醒的角度去更加完整地思考。)這篇文章是魏丕信寫的,他剛剛成為法蘭西公學院榮譽教授。

這篇文章闡明瞭我上次描述的由經濟學家提出的結構性腐敗模型,根據這一模型,命令的執行者可以利用居間的位置在兩個方向上獲利。文章的中心主題之一,就是我們待會兒要講的家庭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的衝突。如何調和為國家服務的要求和為家庭服務的要求?魏丕信闡述了一群中國理論家如何借鑑孔子又反對孔子,嘗試建立一種無法化約為對家庭之忠誠的忠君思想。儒家傳統對公共秩序創造者來說是個問題,因為它提倡忠於家庭,尤其是孝道,並讓孝道成為一切忠誠的模板,同時也是擺在第一位的忠誠。理論家應該重視這種阻礙他們進行建構的權威:公元前4世紀一整群被魏丕信稱作“法家”(légalistes)的思想家、戰國諸雄之國君試圖抵制這種用孝道為腐敗正名的做法。他們試圖發明一種話語,使對皇帝的服從優先於對家庭義務的服從。總的來說,他們提出了二者之間折中的方案,體現為各種規範,例如“迴避法”——我上次提到過,根據這項法律,官員不可在其原籍為官,以避免腐敗。

然而奇怪的是,這條旨在避免腐敗的法律卻助長了腐敗。非我同類,剝削起來就更容易—家內理性的把戲數不勝數。在帝制中國,官吏俸祿相對較低,在頂端是很小一部分通過官吏考試的人,然後就是許多下級官吏,他們靠當地徵收的財物生活。魏丕信描述了這種結構,他談到“制度性腐敗”,因為人人都知道下級官吏只能靠這些非法徵收維持生計。

我後面會講一篇關於英國官僚體制的文章,它意在說明——我以前不知道,是我的朋友霍布斯鮑姆告訴我的——在英國官僚體制中,一直到19世紀,高級官吏都被允許從他們的轄區抽取資源(私有資源)。所以說,公務員領工資的那種公共官僚體系很晚才被髮明出來,且範圍相對有限。英國傳統上大大早於法國實行公開任命,但卻很晚才確立由國家向官吏發放報酬而不是官吏直接徵收的制度。

回到帝制中國來,存在一種直接徵收系統,一股“自上而下灌溉了整個系統的非法資金流”。這種合法的資本榨取被用來支付官吏的個人與職務費用,還要支付官吏為執行任務而必須供養的下級官僚系統(sous-bureaucratie)。描述這種制度性腐敗時,魏丕信用了“常規的非常規”(irrégularités régulières)這個說法。在描述了系統的總體邏輯後,他開始描述官僚制的結構。他指出:中央官因為迴避制度的存在徹底與其籍貫分離;接著,這些官員有一些私人合作者,他們部分地由這些官員供養,某種意義上也被要求對主人效忠;最後—這是關鍵所在—一種“下級官僚系統”在各省社會中被提取出來,它是省級社會的一部分,它在各個職位上都穩定,因為這種穩定性使它能夠建立一些網絡,它既不是由對國家的忠誠來維持,也不像私人合作者那樣由對一個主人的忠誠來維持。這些下級公務員(subfonctionnaire)、下級官吏(sub-bureaucrate)的目標就是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榨取儘可能多的錢財。問題是如何做。我們在此又遇到了經濟學家的模型:他們能做到是因為相對於中央官而言處於劣勢位置,後者應該監督並指導他們。但實際上他們處在優勢位置,因為在職時間較長首先就給了他們一個我剛才提到的網絡。此外,熟知當地情況使他們能夠封鎖命令和信息的上傳下達。這種守門人的位置使他們能夠截取對自己有利的東西,並且只讓對自己有利的東西通行,使他們處在能持續敲詐中央領導者的位置。

這種模式看起來很遙遠,實則廣泛應用於今日法國社會。你們可以參考我多次提到的《社會科學研究學報》第 81—82 期,它討論了不動產政策和住宅建造、銷售的經濟問題,包括所有建築許可問題等,從中我們發現了類似的現象。你們可以參考這一期最後我寫的那篇文章,題目是“法規與特權”。按照同樣的邏輯,我在文中試著指出,人們總是忘記掌握一項法規的人可以從極端正確地執行法規中獲利,或者相反,從懸置法規和發放特權中獲利。

不過我還是回到帝制中國。下級官吏具有了一個結構性位置。我想,這一居間位置是很寬泛的。這就是為什麼經濟學家的模型儘管有些僵化但還是異常令人興奮。我們可以思考身處二者之間這一事實—比如處在大資產階級和老百姓之間的小資產階級等—相關的一個結構性利益模型。身處二者之間有許多結構性的不便,有一些結構屬性,有一些人“既不是……也不是……”或者“既是……也是……”他們有一大堆屬性無關乎自身狀況—工作狀況、工資等—但卻和身處二者之間這一事實有關……我經常談到社會拓撲學:此處即是一種典型情況,我們看到社會學分析的拓撲學面向,看到一些人非此非彼,他們是中性的—拉丁文是“neuter”—他們在二者之間,他們“既不是……也不是……”他們具有一些共同屬性,在分析時,我們可以利用這一模型來理解一大堆和居間位置相關的事物。

我再一次回到中國:這些居間人的權力一方面源於他們可以向上級出售自己掌握的極為重要的信息。還記得那個模型吧:主事人不知道誰幹活誰沒幹活,居間人可以拒絕或者同意說出來。居間人就可以通過控制自己掌握的信息來侵吞一部分權力,而另一方面,他們可以通過向主人、主事人封鎖消息來行使一種權力。這是英文裡典型的所謂 access fees,訪問費:我付錢進行一次採訪或者做一次訪談。變通一下的話,秘書也經常處在這一居間位置。(我說這個是針對社會學家以及不知情的人。我們很清楚,若要進行一次採訪,最好找秘書。與其努力打動老闆,不如努力打動秘書,因為她能在時間表裡找出空檔,她能巧舌如簧讓他老闆上來就說:“嗯,好的,可以。”或者相反,她也能打發你去散步。以上就是如何利用結構中居間位置的一個例子。訪問費可以是錢,也可以是微笑或者各種各樣的東西……)

“清官”

我概括一下:居間人所處的位置,不僅可以控制信息的上傳下達,也可以控制與信息相關的利益的流動(這點需要結合具體分析來闡述)。魏丕信關於中國的這篇文章裡最重要的一點貢獻,是一帶而過的內容,甚至有可能是註釋裡的,那便是,在這樣一個系統裡,“清官”可能帶來的危險。奇怪的是,道德上的義憤在社會空間中並非偶然散佈(……)。“清官”往往驚訝於自己未獲獎賞,甚至還被懲罰……這些事情是人們隨年歲增長逐漸發現的:人們知道這世上不存在內在的公正……別說美德得不到獎賞,做好事不被懲罰就謝天謝地啦—我覺得這個表達挺好!比方說,在今天的教育制度中,那些做了教育制度正式讓他們做的事的人讓人掃興並且經常受到懲罰。社會學既然應該什麼都明白,也就應該明白這一點。這個例子十分有意思,因為它關乎一種結構性腐敗的現象:魏丕信談到“制度性腐敗”,也就是說由制度正式承擔的結構性腐敗。我呢,說“結構性腐敗”,這是一種無法避免的腐敗,但它並不必然內在於制度之中,不必然被承認。

(在法國制度中,你們知道現如今在新自由主義、市場至上等氛圍下,國家官僚體制高層流行控訴“工會僵化”,控訴抓著“既得利益”不放的勞動者不懂變通—“既得利益”這個詞,實在太小布爾喬亞了,蠢得很。但人們忘了,說這些話的人拿著總額難以知曉的高額津貼。我試過,能拿到數字,因為每個人都在揭露別人,但總歸還是比較難。無論如何,我們拿不到確切文件,而即便公佈了,別人也會跟你說:“不,這不是真的,你太天真了,不是這麼回事……”這裡也存在制度性腐敗,存在國家特權。這種制度性腐敗是揭露居間人腐敗的人所為。我不是偶然說起這個的,因為我正在描述的模型會強化幹部研討會上德科洛塞式的發言—我引用他一次,因為這是個社會事實,他也是拿一個屬於社會大氣候的小氛圍問題說事的人——幹部們思考如何才能讓工人更好地幹活,而這個主題和整個媒體手段的力量配合,成為一種我們必須予以重視的現實的社會力量。藉口德科洛塞的書差勁而把它丟一邊是極為幼稚的做法。這個模型顯然也可以用來驗證與小頭頭相反的技術官僚的看法,我說的小頭頭主要是工會小頭頭,也可以是諸如電信部門中層幹部那樣的小頭頭。如我們今天說的那樣,他們並不足夠服從“公司精神”——交流社會科學成果的困難就在這裡。我們應該想到,身居高位的人、主事人和地位低微的居間人相比,具有獲取另一種性質、另一個數量級的利益的手段,而居間人設法在某一點上欺騙他們……)

受權刊發,選自《論國家:法蘭西公學院課程(1989—1992)》,[法]皮埃爾·布爾迪厄 著,賈雲 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23年5月。


我回到“清官”這個問題上來。《社會科學研究學報》上登載過一篇中國明代著名官吏的介紹,他叫李贄,他是個反官吏的官吏:一名官吏在他的多部驚世之作中——其中一本書叫《焚書》,精彩極了——揭發官場腐敗和官吏再生產結構(國立行政學院就是一種徹頭徹尾的官吏再生產機構……),這樣的人物完全與體制格格不入。這些“清官”更多存在於高層:清廉也需要一定的社會條件—亞里士多德說美德必須以一定程度的富足為前提……下級官吏中有“清官”,但他們更多被視為幼稚,而且他們收效甚微,因為會被調走。《社會科學研究學報》下一期將刊登我和一名城市政治項目女負責人的對談,她負責處理法國最貧困地區的貧困問題。她說——實際比這更復雜——她越是成功,就越受懲罰,越是做了要求她做的事,就越受懲罰……我概括一下,我認為這恰好可稱為“完不成的任務”。另外一個案例未曾發表過,不過以後會發表:一名法官在做了被要求做的事情後,被調走了——他負責犯人的社會再安置。這都確有其事,你們不要以為只在中國會發生。

“清官”——這是魏丕信說的——打破了與職務腐敗相關聯的平衡,因為百分百的廉正具有揭露效果:它能揭露系統的全部真相,並且會構成對其他所有人的指責。“清官”之所以為人所詬病,是因為他是一種“活生生的指責”:(……)他暗示其他人他們有多麼可憎。“清官”是洩密者、叛徒,他們尤其背叛了自己的同僚。近年來,你們看到各種各樣的人遭到不幸,僅僅因為他們做了據說別人在做但其實沒做的事情;僅僅因為他們做了這些事,他們就以典範的方式展示了其他人沒做的事情。(如果碰到的是)外部揭發者,人們可以說“這是出於怨恨、惡意、信息缺失等”;但同樣情況下,如果是某個被授權做他所做之事的人進行揭發,就會產生典型的預言效果和令人驚訝的決裂效果。有趣的是,這些清官在話語和意識形態中受到十分特殊的對待:他們(首先)被懷疑—大家心想:“沒有哪個清官是真清官。”

[一位社會學家,職業使然,也會做出同樣的反應並總是自問在清廉背後藏著什麼。哪怕他很高興確實存在一些“清官”,但身在這一行—別人不理解;他們認為社會學家惡毒又可疑,他是受了怨恨的鼓動—他必須假設事出有因,必須思考:“他為什麼是清官?”“有什麼特殊的東西讓他變得特別清廉?”自發的社會學做的就是這些。科學的社會學之所以困難,是因為它必須做日常生活中每個人對自己對手做的事(……)面對對手,我們都是十分優秀的社會學家,我們希望看到他們在自己身上沒看到的東西或者看到他們隱藏的東西。]因此,“清官”既受到懷疑、打擊、誹謗,又被人欣賞,因為人們無法不承認他們致敬了——哪怕只是做做樣子——人人皆明確讚頌的美德。


兩面手法與雙重的“我”

另外一點觀察:這種制度性腐敗的情況將官員置於持續的曖昧處境中,魏丕信說到“持續的精神分裂”和“制度化的虛偽”。我想這說到點上了:這可能是全世界官僚皆有的屬性。關於官僚制度,我寫過一篇論授權的文章,適用於工會代表、政治代表、受託人等。藉助於不同的論據和資料,我試著指出,代表有一種結構性虛偽,他永遠會說兩種語言:可以以他自己的名義發言或者以他代言的機構的名義發言。這是一種雙重遊戲與雙重的“我”。羅伯斯庇爾說“吾即人民”,而這正是官員假充他者之名的典型例子。尼采就對教士假充他者之名感到十分憤怒—這種欺騙是廣義上所有文員的典型特徵,不單單是教會神職人員,也包括知識分子—(他寫道),教士冒名頂替,就是僭取一個具有正當性的人物的名號,來為真正的那個人物牟利。這種被持續使用的擬人法—“吾即法國”“吾即共和國”“吾即國家”“國家即朕”“(吾即)公共服務”—構成了受託人、代表的立場,它也是官員的典型立場,他們永遠是公眾的官員,因此也就是具有普遍性的官員。我一兩年前在美國人羅伯特·W. 高登(Robert W.Gordon)的一篇文章裡也看到對精神分裂症的論述。

他講了美國的 lawyers(法學家、律師),不是唱詩班孩童,卻施展一種雙重話語:他們在極度現實的實踐之外,還構建了一整套關於職業理想、職業道德等的觀念。(作者)用的正是精神分裂症這個表述。我想(高登和魏丕信)應該沒有讀過對方寫的東西,但他們都找到了這同一個形象,這表明他們肯定在極為不同的背景下抓住了某種重要的東西。

以上是想說官僚體制是一種雙重形象的客體,導致了它的精神分裂:它既被視為理性的、透明的,又被視為腐敗的。魏丕信所有這些敘述都顯示了這兩種形象。與此同時,官員自身的形象也一分為二,清官將事物帶回簡單狀態,使得對他人尤其是對自己持續的兩面手法掩蓋下的矛盾爆發了—兩面手法是薩特所謂的惡意:自欺欺人,說自己是為了普遍而行動,實際卻為一己私利將普遍佔為己有。這裡,我還要強調一個我去年講過的問題:人們傾向於認為將普遍據為私有是對權力的濫用(……)然而,它卻推動了普遍。我一直強調這個問題,因為帶著普遍性的面具去做違規之事,總比直接違規要好。要是早幾年,我壓根兒不會這麼說。以普遍性之名行違反之實多少也推動了普遍性,只要人們能用普遍性來批判它……我這幾句話比較直白,其實說的是我過去詳細做過的分析。我的導言很有用,因為它讓我能夠說出這些,否則我可能就不說了。

我想我已經把這篇文章的精髓都跟你們講了。(魏丕信)給出了在這種邏輯下保存權利與特權的典型方法。比如說,我有一項權利,我供職於法國某地市政府,我負責發放建築許可證。有一些東西是不變的,(想想)中國:我可以轉交得很快或者很慢,我可以從中牟利,我可以請求協助……例如,顯貴和官員之間交易:這是公共服務運轉所依賴的一大交易。(舉個例子,)一名總參議員要去見這個負責發放建築許可證的人,負責發放建築許可證的這個人怎麼會一下子就把許可證發給總參議員了呢?因為他們之間存在長期的交換,未必是金錢的交換,可能互表尊敬,他們曾經在雞尾酒會上碰過面,或者在甲場合下受過對方一次保護,所以在乙場合下也回報一次保護,或者回報一次寬大處理,等等。

再舉個例子:這一切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是時間。人們總是說“官僚惰性”,這些詞只會讓人昏昏入睡,實際上什麼也解釋不了。我想說的權利與特權的邏輯,在於利用介於嚴格與縱容之間的一切可能。具體說來,我可以抱著極度嚴格或者極度縱容的態度去玩弄一項規則並從中獲利,而手持權力的每一個人對此可以有不同的策略,這背後有各種各樣的立場;哪怕是營業窗口後面的人也多少有一點這樣的權力。不要忘了,當人們只有這點權力的時候,就很容易去利用它。這種管理進出的權力是一種關於時間的權力,經常也以時間的形式重現—很久以前,我講了卡夫卡作品裡有關時間結構的遊戲,即內在於權力中的涉及時間結構的行為—有一年我講了一整套“時間與權力”的課,講了在許多情況下,權力賦予一種加諸他人時間之上的權力……中國有個很好的例子,可以理解官僚制度中的恆定不變的東西:決定升遷或罷免與否的評語。它們提供了將影響轉化為資本的機會,提供了積累象徵資本的機會,因為在這時,通過實施檢查,人們就可以利用寬容或者嚴苛來積累資本。

按理應該進入細節,但我感覺你們會嫌我囉唆,其實我停下來的這個地方,對情境、案例的詳細分析才剛開始。顯然(我順帶說一下,因為眼下披著常人方法學外衣的現象學又再度時興),這些細緻的分析也是對結構的分析,而不僅僅是在事無鉅細地描述互動:它們是在事無鉅細地描述結構約束下的互動。常人方法學經常撇開結構的約束不談。西庫里爾對為何填寫行政表格做過十分精彩的分析,我總是把像他這樣的常人方法學者單獨放在一邊,因為他至少直覺上意識到存在一些結構:當“官僚制度”等同於“表格”時,填表格意味著什麼?表格意味著什麼?“填”意味著什麼?表格要交給誰?人們對填表格的人有什麼期待?他應該對錶格瞭解多少才能對自己要填表格這件事本身有概念?如此等等。然而,針對填表格這種經驗所做的最細緻的現象學分析根本無法獲得表格的真相,因為必須掌握官僚制度、國家、結構以及如我正跟你們介紹的這些模型的全部歷史,才能發現什麼是權力,什麼是權力的經驗。尤其是對官僚制度的時間性做現象學分析,可能看起來很漂亮,但如果不借由中國做這種迂迴,就是無的放矢……

本文原題“以帝制中國製度性腐敗為例”,註釋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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