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 那個因“掏鳥案”被判10年的大學生,要出獄了

9年前, 那個因“掏鳥案”被判10年的大學生,要出獄了

作者|大叔

來源|知否大叔

ID丨zhifoudashu

“人命和鳥命,哪個更珍貴?”


“人販子只判5年,掏個鳥窩判10年,這是什麼道理?”


9年前,一大學生因掏鳥窩被判了10年半有期徒刑。


當時案子一出,網絡上徹底沸騰了。


人們不理解,為什麼掏個鳥窩就要坐10年的牢。


很多人在貼吧裡、論壇上為他鳴不平。


時間過得好快,彈指一瞬間,9年就過去了。


那個掏鳥窩的大學生,在經歷了三次減刑後,下週就要出獄了。


時至今日,人們還是同樣的不理解。


掏個鳥窩,被判10年,大好的青春都葬送給了牢獄,這個懲罰是不是太過嚴重了?


這場著名的“掏鳥案”,還要從2014年說起。

2014年,一篇名為《大學生家門口掏鳥16只賣千餘元獲刑10年半》的文章在網上傳播開來。


文章一出,瞬間引爆了網絡。內容大致上是這樣講述的。


一位19歲的河南小夥,名叫閆嘯天,在鄭州職業技術學院上學。


大一課程結束後,他回到輝縣高莊鄉土樓村過暑假。


盛夏時節,天氣悶得像是一個不透風的罐子,讓人喘不過氣來。


那天,是7月14日。


無所事事的閆嘯天,和朋友王亞軍相約去家旁的河邊游泳。


前往河邊途中,兩人在鄰居門口發現了一個鳥窩。


好奇心的驅使下,兩人找來梯子上樹,把鳥窩裡的幼鳥全部帶下樹。


當天,他們共掏“小鳥”12只。


回到家後,閆嘯天開啟了飼養小鳥的日常。



飼養過程中,小鳥逃跑一隻,死掉一隻。


兩人見這種鳥並不好養,就想了個辦法,在網上售賣。


閆嘯天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很快就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繫買鳥。


最後他將10只鳥分別賣給3個買鳥人,共賣了1080元。


不過是掏個鳥窩,就能賺這麼多錢,這可把兩人樂壞了。


沒過幾天,兩人便再一次出去尋找鳥窩。


這次,兩人又捕獲了4只“雛鳥”。


結果,小鳥還沒來得及拿到網上售賣,兩人就被警察帶走了。


案件經過多次開庭後,最終,2015年輝縣法院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閆嘯天有期徒刑10年六個月,處罰金1萬元;


又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亞軍有期徒刑10年,處罰金5000元。


當時,這篇文章在網上傳播度非常廣。


抓個鳥被判10年,何止是閆嘯天不服氣,就連網友也感到無比震驚。


一時間,該事件在網絡上掀起軒然大波。


當我詳細瞭解此案後,徹底無語了。


不得不佩服文字的力量。


想要煽動人們的情緒,達到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只需斷章取義、歪曲事實然後擴大矛盾即可。


《大學生家門口掏鳥16只賣千餘元獲刑10年半》


看到這個標題,相信很多人的第一念頭跟我一樣,孩子年紀小不懂事,在路上看到小鳥窩,一時手癢就把鳥掏了,哪能想到法律會如此嚴苛!


但事情真相真是文中寫得那樣簡單嗎?


事件中的幾個重大問題,都被文章含糊其辭糊弄了過去。


短短一個標題包括三個謠言,還有一個極具誤導性信息。


1、兩人抓的哪是普通的小鳥,而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


所以罪名並不是掏鳥被抓,而是非法捕獵瀕危野生動物



2、這些鳥不可能是一個鳥窩掏的,燕隼一般產卵2-4枚,平均3枚。


兩人一天內掏了12只鳥,說明不止掏了一個鳥窩。


3、更不可能是家門口掏的鳥窩。


因為食肉動物需很大狩獵範圍,並且鳥窩極其隱僻,想要捕獵必須大規模搜尋。


4、被判10年更不僅因簡單的捕獵燕隼!


據警方調查取證,閆嘯天並非是年輕無知誤捉瀕危動物,而是有目的、有計劃地針對性捕獵。


他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一員,熟悉野生動物交易渠道並有相關人脈。


他曾在貼吧、聊天群多次發佈兜售野生動物的消息,還能準確說出獵物的名稱。


為了捕獵這些保護動物,他還動手製作了很多專業的工具。



其次,閆嘯天不但自己捕獵,還非法收售保護動物。


就在被抓的前幾天,他還以QQ網名“兔子”的名義,以55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鳳頭鷹,打算自己養大後以更高價格出售…


也就是說,這完全就是一樁在知法的情況下,非法多次收售、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事件。


如果簡單用一句大學生掏鳥被抓判刑10年,未免也太過兒戲。


閆嘯天,是可惡的。但也是可悲的。


因為如果案件發生在現在,或許結果會完全不同。


依據閆嘯天捕獵案當時的法律:


捕獵隼類6只以上屬於情節嚴重,處5-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0只以上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但就在去年,司法解釋做出了調整:


簡單的說,就是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不再唯數量論,改以價值作為基本定罪量刑標準。



捕獵野生動物價值2萬-20萬的,判5年以下;


價值20萬-200萬的,判5-10年;


價值200萬以上的,判10年以上。


新版司法解釋還有一條規定:


捕獵野生動物價值2-20萬內,如果沒有造成動物死亡,並且捕獵者有悔罪表現,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


也就是說,如果案件是現在發生的,按照新版的司法解釋,要將閆嘯天判刑10年以上,捕獵價值需達到200萬以上,他的犯罪數額是完全夠不到的。


但遺憾的是,法不溯及既往。


閆嘯天2014年犯的罪,只能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



由於他在獄中的表現十分良好,共獲得了三次的減刑,5月27日將會出獄。


哎。


一個19歲的大一學生,本來有著廣闊的未來和大好前途,卻因1000多塊錢搭上了整整9年的時光,實在讓人惋惜。


但我也只能說一句惋惜,因為他並不冤枉。


閆嘯天被判10年並不冤枉。


這句話說出口的一瞬間,我預感一定會遭到很多朋友的質疑。


正如很多網友說:“人販子只判5年,掏個鳥窩判10年,這是什麼道理?”


是啊,沒有道理。


但我覺得,如果你覺得這個量刑標準不公,該呼籲的是國家重視那些懲罰力度過輕的犯罪行為,而不是為他人開脫。


難道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力度變輕了,貪汙受賄者還有人販子等不法分子,最後的結果就一定是被槍斃嗎?


我們從小就在課本上學過一個道理:物種滅絕會影響整個食物鏈。

比如美國灰狼,它們在美國境內滅絕之前,控制了獵物 (如駝鹿、麋鹿等) 的數量,但它們的消失造成了一系列連鎖反應。


獵物數量瞬間暴漲,會導致許多植物滅絕消失,從而威脅到鳥類數量。


這些動物沒有了,食物也就沒有辦法開花結果,供人食用。

同理,水資源也是如此。


正如象棋講究環環相扣,一環毀了,滿盤皆輸。


所以歸根結底,物種滅絕,受到影響最大的將會是人類。


畢竟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我們自己。


至於本文案例中的閆嘯天,他可不是一個簡單的“掏鳥窩”大學生,而是一個惡意抓捕珍稀野生動物的狩獵者。


因為他的行為,與在可可西里偷獵藏羚羊的不法分子沒有什麼不同。


換個思路,如果媒體把“大學生家門口掏鳥16只,賣千餘元獲刑10年半”這個表述方式改為——


“閆某某非法捕獵燕隼(瀕危野生動物),獲刑10年半”,這樣的話,爭議是不是就會少一點?

文章來源:知否大叔(ID:zhifoudashu)。作者:知否大叔,80後自由寫作人。三觀比五官正,眼界比目光更寬廣;沒見過你,但比誰都懂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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