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腔調 | 陰陽與六經給《傷寒論》帶來了什麼

本期腔調 | 陰陽與六經給《傷寒論》帶來了什麼

專欄:《靈素之問》——還原古人觀察視角和中醫經驗理法的演進。

欄主簡介:憶忘先生,從事臨床工作,研習傳統文化和中醫經典,索求源流,力圖還原古人的觀察視角和經驗及理法的演進。

西漢以來,有陰陽五行家以太陰為北方,屬水,主冬,故北方亦指代寒或水或冬。

《淮南子·道應訓》:“盧敖遊乎北海,經乎太陰,入乎玄闕,至於蒙轂之上。” 高誘注:“太陰,北方也。”《漢書·司馬相如傳下》:“邪絕少陽而登太陰兮,與真人乎相求。” 顏師古注引張揖雲:“太陰,北極。”唐杜甫《灩澦》詩:“灩澦既沒孤根深,西來水多愁太陰。”仇兆鰲注引朱瀚雲:“水即太陰也。”三國魏曹植《蟬賦》:“盛陽則來,太陰逝兮。”此指冬季。

以太陰為裡寒、水飲,太陽與太陰為表裡關係之一,其餘還有太陽與陽明、太陽與少陽的表裡關係,系多重對稱。另有太陰與陽明裡位寒熱對稱的關係。

因為“陽明居中”“陽明為終”,“冬”與“終”通假而又有“冬陽明”,所以太陰和陽明都能指代“冬”,從而六經概念中裡寒到底是太陰還是陽明,就有不同定義,混淆至今。

仲景體系沒有太陽與少陰為表裡的概念,因此六經概念致誤,是宋以來長期的大問題。太陽與太陰(心腎),少陽與少陰(肝肺)的相對,又是四象概念的相對,與六經概念有別,也不同於十二經脈,但因為太少陰陽在四象與六經的同名,時有混淆。

《太平聖惠方》卷八辨太陰病形證:

傷寒四日,太陰受病,腹滿吐食,下之益甚,時時腹痛,心胸堅滿。若脈浮者,可發其汗,沉者宜攻其裡也。發汗者宜桂枝湯,攻裡者宜承氣湯。

顯然,不同三陰三陽概念的差異,應為不同《傷寒論》傳本對於不同六經理論所持的態度或認可程度的不同,不能排除又經宋以後校改的結果。

未經宋人之手的《醫心方》卷十四論傷寒證候依次是“治傷寒一二日方”“三日方”“四日方”“五日方”“六日方”“七日方”“八九日方”“十日以上方”,其中包括溫病治法。同樣未經宋人之手的《小品方》卷六為“傷寒二日”“發汗後二三日”“病三四日”“傷寒六七日”“傷寒七八日”,均呈現出六經冠名之前的狀態,且“傷寒”泛指同義於“得病”,也包括溫病,及飲食為邪、房室勞倦、情志所傷病從內生,並不是一概論述外感。

《傷寒論》至今仍然呈現出極度混亂的條文結構,是因為數種三陰三陽概念糾纏,並受到陰陽大論、運氣大論,將外感汗吐下溫辨治的六日六經目為張仲景方論“綱目”的結果,其表現有二,一是混淆病因與病機的概念,從而將疾病論歪曲為“外感卒病論”,二是顯然六經並不能完全分類張仲景三因五邪的基本概念,無論是對應外因風寒暑溼,還是六淫風寒暑溼燥火。

新校正之後的《聖濟總錄》在傷寒統論中依然提到了六日六經的概念,如“未滿三日宜汗之,已滿三日宜下之”,但又說這是“大略”而有例外,如“蓋有一日而傳至數經者,亦有數日而尚在太陽者”。即“六日六經”“一日一經”的規律是不能普及的,不能當成定法,但並沒有認識到六日六經的概念是針對外感汗吐下等治法,其中吐下二法又涉及積食、飲食為邪病從內生,而非全論外感。

而陰陽大論除了強調“冬傷於寒”病從外生,一概忽略病有內傷及不內外因,與六淫概念一樣,重蹈覆轍。甚至從“冬傷於寒”誇張到“傷寒所致痙溼暍”連中暑都是因為傷寒的千古怪談。

《聖濟總錄》受到新校正的影響,已將陽明病定為“反宜下之”而不是“陽明病胃中寒”。“陽病雖宜發汗,陽明之病,反宜下之;陰病雖宜下之,少陰之病,或宜溫之。”

“陽病雖宜發汗”在“六日六經”理論中確指三陽病包括“陽明經脈病”,而在《傷寒論》條文中“陽病”卻指的是表病,可攻下的陽明病的“陽”卻不代表表病,而是裡病。同理,“陰病雖宜下之”在六日六經概念中,對應的卻是少陰、厥陰經脈病需要攻下,而“病入於陰法當下之”卻指的是裡熱結可下,而非“陰證”可下。

《傷寒論》條文中的少陰病,卻有表裡寒熱虛實多種類型,未必是裡病也不是“表陰”,更不是一概當溫,因為少陰篇有著溫病,如黃連阿膠湯、豬膚湯證等。少陰病如何被六經概念歪曲,不必贅述。

很明顯《聖濟總錄》在“陽病發汗”與陽明病是否屬於發汗表證上出現概念問題,將其並列論述為“陽病”,這是傷寒學者普遍存在的觀念錯亂。事實上,這是因為陰陽概念既能指代表裡,又能指代寒熱並將其混為一談的結果。

表寒與裡病的對稱,對應著裡寒、裡熱、裡位寒熱夾雜的三類,而非“三陰三陽”“一表一里”的“兩兩對稱”。

“少陰之病,或宜溫之”,受新校正影響,與太陽表寒對稱的裡寒,是條文首先強調的當先溫裡、“宜溫其內”“其髒有寒當溫之”,本為太陽與太陰的對稱。因三陰三陽“兩兩對稱”的經脈概念,被誤會為太陽與少陰的對稱,而少陰病的定義並非裡寒。

除了將少陰與太陰概念混淆之外,“陰病雖宜下之,少陰之病,或宜溫之。”所謂的“陰病宜下”同時也描述為“陽明病宜下”,即出現了陽明病既是與“陽病雖宜發汗,陽明之病,反宜下之”的例外一樣,少陰、厥陰病在“已滿三日宜下之”的概念中是三陰經脈病可吐下,很顯然,《聖濟總錄》時編書的頂尖醫家,依然分不清這裡存在了兩種不同的六經概念,並將其並舉混為一談。

可見,用陰陽、經脈概念去描述寒熱、表裡、虛實引發的混亂,以三陰三陽經脈兩兩對稱的觀念,以及陽病既是表病當發汗,又可以不是表病而是裡病(裡熱病)當攻下,同時“陰(裡熱)病宜下”又有“陰(裡寒)病宜溫”,陰陽與不同六經命名造成的各種混亂。

當然陽明病“反宜下之”,少陰病“或宜溫之”貌似小心謹慎的不把話說滿,其實是心裡沒底。陽明病與少陰病貌似就這樣有了“寒熱”的對舉關係。而“其髒有寒當溫之”在條文中明明是說太陰病。第七條發於陽發於陰,為什麼會被大批傷寒專家,解釋為太陽與少陰的對舉,正是因為三陰三陽“兩兩對稱”。

陽明病,本自汗出,醫更重發汗,病已差,尚微煩不了了者,此必大便硬故也。以亡津液,胃中乾燥,故令大便硬。當問其小便日幾行,若本小便日三四行,今日再行,故知大便不久出。今為小便數少,以津液當還入胃中,故知不久必大便也。[203]

陽明病,本自汗出,“更重發汗”而“病已差”,說明有表寒證,才可能發汗而愈。因此本條並不是講宋以後的“陽明病”,陽明病不可發汗,更不可能“重發汗”而“病已差”。因而本條講的是六日六經可發汗的“陽明病”根本不是“胃家實”的陽明病。這是不同六經概念混雜條文的典型例子。

《諸病源候論》卷七傷寒諸病,是嚴格按照六日六經來敘述三陰三陽諸病的。其太陰病“腹滿而嗌幹,其病在胸脅,故可吐而愈”是描述裡實有熱,而非裡寒不可吐下的類型。而五日與六日的少陰、厥陰經脈病,“可下而愈”,皆相當於“陽明病胃家實”。明顯在新校正將陽明病確定為胃家實之後而否定“實一作寒”即“陽明胃中寒”的概念之後,就出現了不同六經概念的分野,但在條文中依然呈現寒熱命名混亂的條文多個,說明新校正到《聖濟總錄》依然不能鑑別條文中不同六經概念,豈止如此,至今傷寒專家依然兩眼一抹黑。

這是什麼原因引起的?正如表裡之治,發汗與攻下,或溫裡與發汗的關係,被一概描述為“陰陽盛虛”一樣,無法引起任何反思。

但陽脈微者,先汗出而解。但尺脈實者,下之而解。[94]

脈實者,宜下之;脈浮虛者,宜發汗。[240]

脈陽微,而汗出少者,為自和一作如。也;汗出多者,為太過。陽脈實,因發其汗,出多者,亦為太過。太過者,為陽絕。於裡,亡津液,大便因硬也。[245]

治屬飲家,其脈實而不冒者,其人留氣結在胸,胸滿,厚朴大黃湯主之。《金匱要略》

表和裡病,可攻下,陽盛陰虛,傷寒教研室的老師出來走兩步,解釋一下表和裡病、陽盛陰虛是何種脈法,為什麼非得有個虛才能攻下,為什麼陽虛陰盛非得有個虛才能發汗。看誰是一鍋粥。

陰陽的概念,是無法完成完全分類的。在這個範圍內出現的口訣、結論與套路,要麼直接是錯的,要麼就是以偏概全的。

原因是對稱形式存在特例,即不對稱的對稱。比如虛實這類對稱,另外還有奇偶、先後、緩急等等。

究其原因是,虛實、先後、緩急的範疇,定義對象是有差異的。其伴生概念是補瀉、出入等等。結果導致表面上是對立概念,實際這種對稱是不對稱的,也就是不滿足陰陽對稱的要素,不具備反身性。

比如,不能出現正氣實、邪氣虛的分類,否則就有了補邪氣、瀉正氣的必然。

因此,虛實關係根本就不是陰陽關係,從而陰陽也無法描述虛實關係,實際也無法描述表裡關係,例如表裡之治被改為“陰陽盛虛”之後,意義完全混亂。同時表明,使用陰陽替代表裡,也是失敗的,陰陽完全無法描述表裡先後到同治的遞歸關係。

也就是遞歸中的對稱,陰陽無法描述,包括奇偶等特殊的對稱。強行匹配對應,只能出現奇怪的錯誤。當先解表,後乃攻裡;當先溫裡,後乃解表。根本不是陰陽關係。

所以表裡之治改為陰陽盛虛,無論如何,說是脈法也好,同樣是解釋不了表和裡病可攻下、裡和表病當發汗,為什麼一定要有“虛”,一定是“一虛一實”“此虛彼實”。原因在於,實證的表裡治法,與虛何關,何待脈法盛虛的解釋。

陰陽的錯誤,就在於試圖描述一切而實際不可達。例如,一旦遇到三因,將內外對應陰陽之後,只談內外因對應陰陽,對不內外該叫什麼就避而不談。

有本事,對不內外因也改個陰陽冠名?叫做非陰陽如何?■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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