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G支付下也要警惕收費違規

首先要明確的是,醫療服務價格收費中的違規行為屬於價格違規,無論其是否涉及醫保基金的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而在下面列舉的7種具體情形中,有4種情形沒有明確將使用醫保基金作為必要條件。
    
DRG付費只是醫保部門與醫療機構之間的結算方式,在大多數地區並不涉及醫療機構與患者的收費模式。因此,醫療機構的違規收費行為仍然會對患者造成一定的損害,即使沒有造成醫保基金的損失,各級醫保部門作為醫療服務價格主管部門,對此也有監管責任。
    
即便是在開展了DRG改革的地區,DRG支付方式也不可能涵蓋所有患者。一般來說,DRG更適用於急性期住院患者,而對住院時間過長、住院資源消耗與醫療效果關係不密切、有特殊結算政策的病種以及一些特殊情況的病例,如精神類疾病、住院時間超過60天的長期住院患者、定額補助的住院分娩患者、低倍率病例、高倍率病例、QY(歧義)組病例等,各地依然採用按項目付費或其他結算模式。對這些病例,按項目收費中的違規行為仍然會造成醫保基金的損失。
對DRG結算產生影響
按項目收費中的違規行為同樣會對DRG支付造成影響。由於DRG支付方式下,存在對低倍率、高倍率等情形下特殊的結算政策,正常入組病例會因違規收費而發生“躍遷”結算,包括從低倍率“躍遷”至正常倍率,以及從正常倍率“躍遷”至高倍率。這種“躍遷”改變了入組病例的結算方式,會直接造成醫保基金的損失。而且,從實際案例中我們發現,有些情節輕微的違規收費行為就可能對醫保結算結果產生較大影響。 

例如,一份以“眩暈綜合徵”為主要診斷上傳的病歷,入組DS15,DRG支付標準為5700元。費用清單顯示,此患者實際發生的醫療總費用為11480元,因實際費用與支付標準之比大於2,按規定該病例應進入高倍率組,按項目付費結算。但經調查,費用清單中存在3條共計118元的違規收費,此病例的實際總費用應為11362元,不足以納入高倍率組,而應按照正常組DRG付費結算。這個例子中,因118元的違規收費,使本應入正常組、以5700元結算的病例,最終按照高倍率以11480元按項目付費方式進行結算,造成醫保基金的直接損失即有5780元。
對權重和費率調整有影響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DRG分組與付費技術規範》,由於醫療費用數據比醫療成本數據更易獲取,目前,大多數地區的DRG改革方案採用醫療費用歷史數據法計算基礎權重。具體方法為:採用過去3年住院病例的歷史費用數據計算權重,各DRG組權重是每一DRG組的平均住院費用與全部病例的平均住院費用之比。 

不難發現,醫院違規收費情形的存在,會對真實的費用數據產生影響,進而影響權重、費率的測算,不利於DRG支付方式改革的健康發展。建議醫保部門在調整權重時,注重大數據分析,並與臨床路徑管理充分結合,雙管齊下控制病例結餘率和權重結餘率,利於DRG支付方式改革的健康推進。 

由此可見,即便實施了DRG支付方式,也要高度警惕按項目付費中的違規行為。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