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來順 | 與時俱進、穩中求進:德國現代化的歷史邏輯

20世紀的兩次世界大戰給人類帶來了深重災難。而德國在這兩場戰爭中的“罪魁禍首”角色,使許多人特別是西方學界有理由對其現代化道路選擇進行反思。其中,以英法美等“西方”國家現代化道路為參照的“德意志獨特道路”觀點在學界盛行一時。

事實上,關於德國現代化“獨特道路”的看法在19世紀就已經出現。19世紀上半期,德國著名史學家達爾曼等人就已經從歷史角度提出德意志民族國家構成具有不同於法英等國的獨特性。德意志帝國時期,一些德國學者受激於德國經濟社會和科教文化方面取得的輝煌成就,以一種自豪的心態再次提出德國現代化有別於英法美等“西方”國家的“獨特道路”問題。德國著名經濟學家古斯塔夫·施莫勒和社會學家維爾納·桑巴特等人以“德意志獨特道路”為中心議題,明確提出德國發展模式優越於英國,具有其獨特性。可見,此時德國學者筆下的“德意志獨特道路”呈現的是“德意志‘文化’區別且優於西方‘文明’”的積極、正面的認知。

“二戰”之後,特別是20世紀六七十年代,漢斯-烏爾裡希·韋勒等德國學者開始從批判性視角審視德國現代化“獨特道路”,試圖從19世紀中期以來特別是德意志帝國現代化的失敗中尋找納粹主義的根源。“德意志獨特道路”開始成為德國現代化走入“歧途”的負面表達。他們認為,1871年建立起來的德意志帝國是通過軍事性“上層革命”建立起來的,這一帝國雖然在經濟領域實現了現代化,但其社會和政治領域的現代化落後於經濟現代化進程,前工業社會的權力精英仍然保持著獨裁性統治,經濟和社會、政治發展的必要同步性一直沒有實現,而傳統權力精英的“防禦性”政策最終導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魏瑪共和國失敗和納粹統治的到來。

但是,也有學者非常不以為然。以托馬斯·尼佩代為代表的一些德國學者就堅決拒絕這種有負面意向的“德意志獨特道路”論。尼佩代等人認為,從歷史學角度看,各國現代化進程不存在所謂的“正常道路”和“獨特道路”區分,因為“每個國家的歷史都有其獨特性”,或者說“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獨特道路’”,甚至西歐諸國與北美也有明顯不同,因而不能“理想化‘西方’”;20世紀30年代從民主政治向極權統治的發展,並非德國的“獨特現象”,不能視為一種德國曆史發展的“迷途”。

國內也有多位學者從“獨特道路”視角探討了德國現代化問題。筆者以為,各國現代化道路不能以“正常”和“獨特”加以截然區別。一方面,各國現代化都有共同的現代取向,呈現為對社會經濟領域的工業化、城市化和福利國家化,以及政治領域的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追求。另一方面,我們必須承認,每個國家現代化的歷史語境不盡相同,發展道路也有差異。從這一意義上,我們不能預設所謂的“西方”標準的現代化“正常道路”,也不必排除對德國現代化道路獨特性的探討。歷史表明,德國現代化既存在一種歐洲乃至世界現代化語境下與“西方”的轉型的共振,又有著自己獨特的節奏與韻律,呈現出一種獨特的現代化歷史邏輯。這也就是蘭克論及各國發展時所說的“獨特性蘊含著普遍性”的歷史趨向。

以筆者陋見,德國現代化進程與“西方”相比,既存在現代指向的共同歷史語境,也有著自己的獨特歷史邏輯。它大致分為四個歷史時段:(1)從18世紀中期到19世紀中期,德國在歐美現代化節奏中以自己獨特的方式邁向現代社會;(2)19世紀中期到20世紀初,德國不僅以自己的方式完成了現代民族國家的建構,而且以德意志帝國為平臺,結出了現代化的碩果;(3)“一戰”結束後,德國現代化進程在“西方”制度壓迫下陷入迷茫,出現從自由主義到極權主義的極端搖擺;(4)“二戰”之後,聯邦德國迴歸德國現代化的歷史邏輯,建構出獨特的現代化德國模式。

一、與時俱進、穩中求進與德國現代化歷史邏輯的形成

德國現代化進程有其鮮明的歷史和實踐邏輯。這種歷史和實踐邏輯體現為,在歐洲近現代歷史發展進程中,德國統治者展現出鮮明的歷史主動性,始終能夠以自我革命的方式跟進時代,共振於時代脈搏,與時俱進,在歷史潮流面前“向前逃跑”,以“上層革命”模式引領德國邁向現代社會。與此同時,從德國統治者到下層民眾,都崇尚穩中求進,習慣於以改革方式適應時代發展,波瀾不驚地實現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平穩轉型,形成了獨特的德意志韻律。
18世紀基於啟蒙理念的開明專制是德國現代化的歷史和實踐邏輯起點。啟蒙運動始於英國,盛於法國,波及整個歐洲,是歐洲現代化轉型的思想推進劑。在英國,約翰·洛克等人的啟蒙思想為“光榮革命”以及英國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變革提供了重要依據;在法國,伏爾泰、盧梭等人的啟蒙思想則成為法國大革命的理論來源。相較之下,啟蒙運動在德國卻成就了一種全然不同的政治結果。從18世紀中期開始,德國諸邦統治者主動吸納啟蒙哲學理念,在國家治理中實施“以國家和人民幸福為前景”的開明專制,形成了一道獨特的中歐政治風景。可見,在歐洲現代化進程中,德國從一開始就呈現出獨特的歷史邏輯。當英法等國用革命方式自下而上地清除舊制度的沉痾積疾,邁向現代社會時,德國由一批開明邦君開啟了“上層革命”色彩的改良主義現代化。
在這種改良主義“上層革命”模式下,以普魯士和奧地利為代表的德意志諸邦統治者將啟蒙哲學理念轉變為“遠離君權神授而轉向‘服務性’政府”的開明專制,形成近代早期歐洲統治者在身份、理念和職能方面現代性轉變的另類表達。開明君主帶有舊專制君主的特徵,強調君主應當是專制的,但同時也呈現鮮明的現代取向,認為君主要對塵世中的國家和人民負責,要“服務於全體人民”,“改進教育機會、社會條件和經濟生活”,提升大眾的幸福感。普魯士國王弗里德里希二世就強調君主權力來自與臣民的契約,他自己只是國家“第一公僕”。奧地利君主瑪麗亞·特蕾西亞則把追求“所有人的自由和正義”當作執政的目標,努力促進“統治的現代化以及臣民乃至國家的經濟進步”。這些開明君主們還把這些具有鮮明現代取向的理念貫徹於國家治理的現代化實踐中,在政治領域進行行政管理改革,凸顯國家至上和中央集權理念,編撰了《普魯士普遍國家法令》《特雷西亞法典》等國家法典,提升國家管理效能;在社會經濟領域中廢除王室領地上的農奴制,改善農民狀況,大力促進礦山開採等工業經濟以及對外貿易的發展;在教育領域中致力於全民啟蒙,凸顯教育的國民化、世俗化和實用化等。德國統治者的相關舉措為日後德國通過改革平穩邁入現代社會奠定了基礎。
19世紀初,改良主義特徵的德國現代化繼續在歐洲現代化語境下推進。在18世紀末19世紀初波及全歐的法國大革命和拿破崙戰爭中,革命的法國不僅大敗奧地利和普魯士兩大德意志強邦,也給這一長期分裂的國度注入了兩大現代化動力:一是法蘭西民族爆發出的巨大能量使德國人認識到,必須革除舊的積弊,將法國革命的成果移植到德國,才能實現國家的復興和強大。二是反抗法國統治的鬥爭喚醒了德國人的現代民族意識,引發了以建立統一民族國家為目標的德國民族主義運動。
就第一點而言,儘管法國大革命和拿破崙戰爭給德國現代化轉型以驅動力,但德國並沒有接受法國大革命這種激烈的現代轉型範式,而是堅持自己的現代化邏輯,由統治階級通過“上層革命”的改革方式,實現了新舊社會的和平對接。這種改革模式的現代化轉型,實際上是18世紀中後期各邦開明專制傳統的繼續。許多德國人認為,“依據開明專制進行統治”的德國,“在法國革命前夕已經成為歐洲最進步的國家”。而法國革命不過是弗里德里希二世統治下的“開明普魯士邦”通行原則的應用而已。當時,德國各邦的財政負債率不高,不存在嚴重的入不敷出情況,社會對立並沒有達到法國爆發革命前的那種激烈程度,因此也無須進行革命。所以,德國統治者決定以“上層革命”方式移植法國革命的成果,“自上而下地做法國人自下而上地做的事”,穩中求進地適應時代發展。
同樣重要的是,德國大眾也樂意以和緩的改革方式邁向現代社會,對此德國知識分子表現最明顯。法國大革命之初,“自由、平等、博愛”的旗幟曾一度使許多德國人為之大唱讚歌。但是,革命過程中的血腥暴力和巨大社會動盪,很快使他們回到清醒狀態。曾經為法國革命歡呼雀躍的詩人克洛普施托克在目睹革命中的過激暴力後,悲嘆道:“我們的金色美夢破滅了。”席勒、康德、赫爾德爾等許多德國知識分子也都經歷了同樣的心路歷程。既然法國革命的目標是歷史潮流,而法國革命的方式又無法接受,以和緩的改革將法國革命的成果移植到德國,就成了穩中求進的德國人的共識。

基於上述傳統和認知,德意志諸邦在19世紀初掀起了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平穩過渡的“大改革”。以普魯士為例,改革引入了全新的現代治理制度:在行政管理領域設置分工明確的各部;在財政方面統一全國稅收,實行國家公民納稅平等原則;在工商業領域引入“營業自由”原則;在農業領域明確廢除農奴制,農民可通過贖買或割讓土地的方式免除封建義務;在教育領域建立由國民小學、文科中學和綜合性大學構成的現代學校體制;等等。相關改革對普魯士乃至整個德國現代化產生了重大影響。例如,行政管理改革大大提升了普魯士國家的運行效率,現代職業官員制度開始形成。官員們不僅因固定的充裕薪金形成對國家的絕對忠誠和獻身精神,而且,他們由於選錄和升遷過程中的受教育程度、考試錄用等規定而提升了素質。普魯士的職業官僚由此成了“現代官僚的典範”。農業改革釀就了農業資本主義發展的“普魯士式道路”。營業自由原則的推行,清除了行會等傳統限制,促進了普魯士工商業的快速發展。教育改革則使普魯士成為現代教育事業的典範。
德國改革模式的漸進式現代化被一些崇尚“西方”現代化之路的學者稱為“保守性現代化”。但是,如果從解放生產力的角度看,這種貎似保守的現代化並未遲滯生產力的發展和經濟進步。相反,改革後的德國出現了令人稱羨的快速經濟進步。以第一次工業革命為例,德國工業革命比英法等國要晚。19世紀30年代中期,當英國第一次工業革命接近尾聲,法國工業革命大規模展開之時,德國才啟動第一次工業革命。儘管如此,德國另闢蹊徑,直接以大規模鐵路建設拉動煤炭、鋼鐵和機器製造業發展,使工業革命重心迅速從輕紡工業轉移到重工業領域,僅用30年時間就完成了第一次工業革命,一舉超越法國,成為僅次於英國的歐洲第二工業強國。
從第二點看,法國大革命和拿破崙戰爭喚醒了德國人的民族主義意識,但德國人在現代民族國家建構方面也並未承接法國範式,而是基於獨特的民族認知,同樣以“上層革命”方式完成了建立統一民族國家的任務。
由於歷史條件的差異,德國的民族主義與英法等國的民族主義呈現不同的取向。英法等國的民族主義目標是創建一種資產階級的“自由而理性的公民社會”,強調基於公民共同體認同的政治性“國家民族”和“共同的政治生活”。這些目標通過17世紀中期英國革命和18世紀末法國大革命而得到實現。而長期處於分裂狀態的德國人既“沒有共同的政治經歷”,也缺少統一的國家政治平臺,擁有的只是由相同的語言、歷史和風俗習慣等構成的共同文化。因此,德國人更關注基於文化共同體意識的德意志“民族”(Volk)國家。如此一來,基於共同文化生活的統一民族國家就成為其優先的追求目標。在這種政治要求相對弱化的取向下,擁有強大實力的普魯士傳統統治階級再次與時俱進,主動跟進時代要求,以王朝戰爭的“上層革命”方式完成了德國統一。

二、德意志帝國作為德國現代化歷史的邏輯結果

普魯士傳統政治精英以王朝戰爭建立起來的德意志帝國看似保守,但現代化成就突出。在政治領域,過去人們通常認為,19世紀60年代普魯士容克階層主導下的德國統一運動,由於其自上而下的王朝戰爭特徵,不可避免地帶有濃烈的保守色彩;1871年建立的德意志帝國是一個君主立憲制外衣下的專制國家,傳統貴族在這一國家中居於統治地位,資產階級只是通過帝國議會,從參與意義上加入了統治階級行列。但是,從現代性角度將德意志帝國憲法規定的政治架構與當時英法等國的政治結構做一個比較,也不失其合理和進步性。首先,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是一部“約定性的憲法”,是在考慮到各邦統治者的利益、資產階級自由派建立統一民族國家的願望和普魯士的霸權三個主要因素基礎上產生的。正是這部照顧各種勢力利益的妥協性憲法,使得統一的“德意志民族國家”這一最重要目標成為現實。因此,這種妥協性顯然利大於弊。其次,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與歐洲其他國家的憲法相比,也具有進步的一面。其憲法中包含的普遍、平等、直接選舉和秘密投票制的民主原則,甚至領先於當時最老牌的“議會民主制”國家英國和法國。英國直到1884-1885年選舉改革後才基本實現了普選制。而拿破崙三世統治下的法蘭西第二帝國,雖然也實行普選制,卻做不到平等。
德意志帝國在政治上最讓人詬病的是,在規定民主選舉的同時,保存了一套專制主義結構的中央政府。帝國政府不對帝國議會負責,卻可以解散代表民意的帝國議會。然而,如果我們從發展的眼光看,不難發現,德意志帝國時期的議會化和民主化趨勢一直在加強。俾斯麥時期,打擊社會主義工人運動和取締社會民主黨的提案,曾多次因帝國議會資產階級自由派的反對而受挫。到威廉二世時期,“帝國議會的態度已經成為帝國政府在施政時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比洛夫宰相就因帝國議會的不合作態度而被迫辭職。甚至皇帝威廉二世也因其言論不合時宜,遭到公共輿論撻伐。最終,這位皇帝的自信心動搖,被迫“從社會和政治生活中脫身”,並允諾履行“憲法方式的責任”。由此可見,德意志帝國的政治生活也在持續向現代性邁進,只是這種發展帶有漸進的德國現代化特點。
在經濟領域,德意志帝國所取得的輝煌成就至今仍然令德國人為之驕傲。19世紀70年代初,德國工業產量雖然已經超過法國,成為繼英、美之後的世界第三工業強國。但是,就整體經濟結構而言,這一時期的德國還只能稱為擁有較強大工業經濟的農業國。根據德國著名學者W. G. 霍夫曼統計,在1870—1874年德國國內生產結構中,農、林、漁等第一產業仍佔到37.9%,工業、手工業和採礦等第二產業只佔31.7%。在就業結構方面,19世紀70年代初,德國第一產業的從業人數仍遠遠高於第二產業的從業人數。1861—1871年,第一產業從業人數仍佔德國就業總人數的50.9%,而第二產業的從業人數僅佔27.6%。由此可見,到德意志帝國初期,德國社會的主體經濟結構仍然保持著農業社會的特徵。
但是,19世紀70年代後,德國抓住“工業革命‘第二次’浪潮”的機遇,利用建立在電能、內燃機、合成化學等新技術平臺上的優勢,在傳統領域中採用新科技,改進生產工藝,同時創立新興工業部門,建立新的工業增長點。結果,德國不僅在煤炭、鋼鐵等重工業領域實現了高速增長,而且電氣、化學等新興工業異軍突起,迅速實現了從農業國向工業國的轉變。1870—1913年間,德國第一產業在社會生產總額中所佔比重由約40.5%下降到23.2%;同期,第二產業在社會生產總額中所佔比重由約28%上升到了45%以上。1888—1889年,德國第二產業產值開始趕上並超過第一產業。到20世紀初,德國不僅成了工業生產占主導地位的現代工業化國家,而且開始超越英國,成為主要工業資本主義國家中的“先鋒國”和僅次於美國的世界第二工業強國。
德國社會領域的現代化成就同樣令人矚目。首先是德國城市化進程加速。短短的40餘年間,德國城鄉人口比重由2∶3反轉成3∶2,城鎮人口成為國家的主體居民。其次是在國民財富神話般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基礎上,德國開始建立現代國家社會保障體系,在西方國家中率先推出“給健康工人以勞動權,保證他病有所醫,老有所養”的國家社會保障立法。從1883年到1889年,德國先後通過《疾病保險法》《意外事故保障法》和《老年及殘疾保險法》等國家社會保險法案,由此奠定了現代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宰相俾斯麥甚至因此獲得“國家社會主義者”稱號。此外,德國政府還頒佈多項勞工保護立法,促進勞工福利,如禁止讓婦女和兒童從事有害健康的勞動,設立工商業監察員監督生產安全情況,通過官方和公共住宅建築合作社投入資金促進工人住房建設等。德國政府還鼓勵由工會出面與各企業簽訂保護弱勢工人群體的“勞資協議”,由帝國法院明確其法律約束力,保障工人權利。德意志帝國通過立法等措施干預經濟和規範企業發展,提升社會效益,形成了獨具德國特色的“有組織的資本主義”,並發展為德國的一種歷史傳統。
到20世紀初,德國已經成了經濟繁榮、社會安寧的典範,“外國人來到德國,給他們印象深刻的是清潔的街道,刷洗得乾乾淨淨的建築物外表,閃閃發光的電車道和鐵路,住房和社會計劃的新實驗,以及當時德國所有階級的人們似乎都表現出來的普遍的滿足感”。

三、西方制度性壓迫與德國現代化歷史邏輯的脫軌

然而,德國現代化的歷史邏輯因帝國主義的第一次世界大戰而中斷和偏離。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帝國主義列強掀起瓜分和爭霸世界的狂潮。因取得巨大現代化成就而有些忘乎所以的德國人,在這一歷史語境下也加入了搶奪殖民地和爭霸世界的行列。後來居上的德國與守成的英法等老牌西方列強之間展開激烈爭奪,最終導致第一次世界大戰,而德國在這場帝國主義大戰中落敗。
平心而論,英法美等國在“一戰”中對德國的勝利,主要是軍事層面的勝利,而非制度層面的所謂“議會民主制”的勝利,更非現代化進程中所謂“西方”“正常道路”對德國“獨特道路”的勝利。儘管如此,西方國家卻利用軍事勝利,在戰後繼續對德國進行制度壓制和精神征服,迫使德國接受它們的“議會民主制”。結果,德國人在現代化進程中第一次出現了自我迷失,迎來了在制度上對標“西方”的魏瑪共和國。然而,德國人並不情願接受西方的“議會民主制”,而是試圖堅守自己的“獨特道路”,由此出現了西方“文明”與德意志“文化”之間的衝突、博弈,進而引發從實行西方“議會民主制”的魏瑪共和國到仇視西方文明的第三帝國的極端政治搖擺。
在某種意義上,魏瑪共和國是因西方國家強行推銷其政治制度而在水土不服中走向失敗的早期範例。熟悉德國曆史者很清楚,魏瑪共和國雖然是“十一月革命”的直接結果,但在根本上是德國在“一戰”中失敗的產物。魏瑪共和國的建立並非民主政治在德國的一種水到渠成的發展,而是“西方”強制下的一次議會民主制“實驗”,所謂“臨時創造的民主”(Improvisierte Demokratie)。大戰末期,實行“議會民主制”的英美等國明確表示不希望德國仍然實行君主政體,把德國實行議會民主製作為停戰的前提。美國政府在1918年10月答覆德國的停戰建議時說得很清楚:德國要麼建立共和國,要麼實行完全的立憲君主制。正因為有這樣一層因素,“德國人民中的絕大多數”將魏瑪共和國看成是“軍事失敗的結果而必然出現的”。正因為如此,“議會民主制”在德國出現了明顯的水土不服。以議會選舉制度為例,魏瑪共和國採用的比例代表制雖然能夠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但在德國複雜的宗教、種族、階級和利益集團背景下,造成國會之中黨派林立,引發頻繁的議會危機和政局不穩。
更重要的是,德國人還沒有從對德意志帝國的美好回憶中解脫出來。在他們看來,德意志帝國雖然政治上實行君主制,但人們享有的各種實際自由並不亞於英法等國。更重要的是,在這種君主制之下,整個國家井然有序,人民安居樂業,這對普通百姓而言尤為重要。在這種歷史語境下,帝國鐵血宰相俾斯麥甚至在魏瑪時期被神化為傳奇,人們要求從過往的德意志帝國“汲取力量”。由於這樣一種認知,加之魏瑪共和國接受了屈辱的《凡爾賽和約》,許多德國人從一開始就不願認同這一共和國,視之為西方戰勝國從制度層面繼續打擊德國、清除異己的結果。
既然德國人對舊帝國心存眷戀,新的魏瑪共和國就難免舊帝國的疏影。魏瑪憲法規定“德國為共和國”,但它不使用“德意志共和國”國名,而是繼續沿用“帝國”(Reich)稱呼,總統被稱為“帝國總統”(Reichspräsident)。它規定國旗為黑紅黃三色旗,以表明魏瑪共和國繼承了1848年德國革命的自由傳統,但又規定行駛於世界各大洋的德國商船仍沿用德意志帝國的黑白紅三色旗,以示對這一強盛帝國的懷念。魏瑪共和國的政治結構也帶有德國政治傳統的烙印。國家憲法中有關總統權力的規定常被史家斥責有半專制取向。根據魏瑪憲法,“如果公共安全和秩序受到嚴重擾亂或威脅”,總統可發佈緊急狀態令,採取“必要措施,恢復公共安全和秩序”。這意味著總統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實行獨裁統治。據統計,從魏瑪憲法頒佈到1925年為止,德國總統就據此發佈了135個政令和法令。1930年以後,德國總統的緊急法令已經取代國會制定的一切法規。有人因此戲稱魏瑪共和國總統就是“替代皇帝”。結果,魏瑪共和國成了“沒有共和主義者的共和國”和“保守派的共和國”。這種結構性矛盾導致魏瑪共和國在適應西方“議會民主制”和堅持德國曆史傳統之間激烈震盪。最終,基於西方規制的魏瑪共和國成了德國現代化道路上一段迷茫的短暫插曲。
魏瑪共和國之後的納粹德國是打著拒絕西方文明和堅持德意志自我的幌子,偏離與時俱進、穩中求進的德國現代化歷史邏輯,將德國引入歧途的荒誕一幕。1933年,希特勒打著抵制西方民主、堅持德意志傳統和修改《凡爾賽和約》的旗幟,攫取政權,開始了納粹統治下的第三帝國曆史。納粹德國的政治體制與魏瑪共和國截然不同。希特勒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教等領域採取一系列一體化措施,把權力高度集中到自己手中,實行法西斯獨裁統治。這不僅是對議會民主制的魏瑪共和國的反動,也背離了德國與時俱進、穩中求進的歷史傳統,是與現代化取向格格不入的畸變。雖然有學者在反思納粹極端統治時試圖追溯其歷史傳統,把希特勒與俾斯麥甚至普魯士國王弗里德里希二世聯繫在一起,但是很顯然,從現代化進程視角看,逆歷史潮流而動的希特勒與順應時勢的弗里德里希二世和俾斯麥沒有可比性。希特勒上臺後在意識形態、社會工程和外交政策領域掀起所謂的“希特勒革命”,對內推行極權暴政、種族和文化清洗,對外奉行侵略擴張政策,不惜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戰,試圖以武力建立德國霸權下的“歐洲新秩序”,陷德國和整個歐洲於災難之中。這種違背現代歷史進程的政權,其下場在預料之中。1945年,納粹德國在全世界反法西斯同盟的打擊下崩潰。

四、聯邦德國現代化模式的獨特構建與德國現代化歷史邏輯的自信迴歸

“二戰”後在美英法佔領區之上建立起來的聯邦德國是在新的獨特探索中迴歸德國現代化歷史邏輯的典範。“二戰”結束後,戰敗的德國經歷了盟國分區佔領、分裂的兩個德國和重新統一後的(聯邦)德國三個階段。其中,建立於美英法佔領區之上的聯邦德國自然不免再次受到西方戰勝國的強制性制度“改造”,接受西方的議會民主制。
不過,聯邦德國雖然立足於西方陣營,也接受了西方的“議會民主制”安排,卻拒絕照搬以美英為代表的自由資本主義發展模式,或曰盎格魯-撒克遜模式,而是在吸取魏瑪共和國的自由主義和納粹德國的極權主義體制失敗教訓基礎上,對包括制度建設在內的現代化道路進行獨具德國特色的新探索。
在政治制度方面,聯邦德國吸取了魏瑪共和國的教訓,拒絕拷貝自由主義的美英模式。其特點之一是,“與時俱進”地吸引西方國家政治制度中的合理成分,實行“議會民主制”,但拒絕西方多數國家採用的忽視少數人意願的多數代表制和曾經導致魏瑪共和國政局動盪的照顧小黨的比例代表制,創新性地採用了綜合多數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優點的“混合代表制”,並且給小黨設定進入議會的5%最低得票比例門檻,從而使“議會民主制”打上了德國烙印。這種混合代表制如今被許多國家效仿。
特點之二是,為民主自由設限,立足穩中求進,突出兼顧民主與權威、自由與秩序的“更加嚴格的民主制度”。這種民主制度既“讚賞權威和秩序,也要享受自由和平等”。美國學者史蒂夫·奧茨門特曾將聯邦德國的這種民主制度與美法等國的民主制度加以比較,認為“成熟的德國政體可能比法國和美國的平等民主更限制自由”。他指出,在西方老牌民主國家,“個人自由在經歷了法國的盧梭、羅伯斯庇爾和美國的傑弗遜、艾默生的發展後,已經變成了關注自我的權利,威脅著公共層面的公民責任”,而今“對於世界上那些陳舊的民主體制而言,由於權威和秩序的衰落所引發的問題要比擴大自由和平等的問題更為突出”。但是,在聯邦德國,人們“並不認為真正的自由必須不受約束”。聯邦德國的民主政治有明確的下限和上限,既突出“爭論的民主”,要保護不同言論和觀點,也強調“防衛性民主”,禁止任何言行威脅現行政治制度和社會秩序。也就是說,自由民主是有底線、有邊界的。這種機制既是對西方民主自由規則的德意志式修正,也是對魏瑪共和國過度自由放任和納粹德國極端獨裁統治沉痛反思的結果。它通過聯邦德國《基本法》第79條第3款“永久條款”得到確定。因此“新的德國民主政體可以給自由民主制的現代病提供一種解決方案”。
在社會經濟方面,聯邦德國也沒有采納英美經濟效益至上的自由資本主義模式,而是在吸取魏瑪時期經濟自由主義和納粹時期統制經濟這兩種極端經濟體制帶來的教訓基礎上,採用了獨具特色的“社會市場經濟”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首先是強調自由的市場競爭,促進經濟發展和繁榮。同時,國家對市場運行進行調節和制約,採取各種干預政策,通過稅收和福利政策等調節貧富不均,提高“社會效率”,使受益群體儘可能最大化,進而達成自由、公平、社會安全和全民幸福的基本目標,促進社會穩定發展。這就是所謂的“社會國家”(Sozialstaat)。“社會市場經濟”模式也因此被稱為“有良心的資本主義”。
為達到上述目標,聯邦德國先後頒佈《解僱保護法》和《工資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保護弱勢受僱階層,為他們提供儘可能好的就業條件。此外,聯邦德國還引進“共同決策法”,規定企業通過直接選舉產生企業職工委員會,參與企業發展以及福利事務等決策,進而使雙方形成“同舟共濟”的命運共同體關係,以保持社會的穩定。這一些取向顯然源自德意志帝國時期的國家干預和社會保障傳統,在魏瑪時期初始制度化。這種兼顧經濟效率和社會公平的發展模式,最終使“經濟效率”和“社會公平”這一對似乎難以兩全的目標大體上得到統一,明顯有別於以美英為代表的經濟效益至上的純經濟自由主義模式,得到法國學者米歇爾·阿爾貝爾的充分肯定,被命名為與美英所代表的盎格魯—撒克遜模式並列的“萊茵模式”(Rhine Model)。阿爾貝爾在《資本主義反對資本主義》一書中認為,這是一種強調集體成就和公眾共識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在這種發展模式下,經濟和社會發展更加平衡。澳大利亞學者蓋爾·C. 阿芙利也以實證方式展示了“萊茵模式”的巨大優越性。如今,“萊茵模式”已經成為歐洲大陸主導性的發展模式。
聯邦德國在政治上兼顧權威和民主、秩序和自由,社會經濟方面兼顧市場經濟效益和社會公正的發展模式在實踐上也是成功的。它使聯邦德國在戰後長期保持著政治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的局面。而這種兼顧權威和民主、經濟效率和社會公平的獨特發展模式,完全契合近代以來德國政治、經濟、社會現代化進程中所呈現的“與時俱進”和“穩中求進”的理念。從這一意義上說,德國的現代化獨特道路經過魏瑪德國和納粹德國的短暫脫軌,在聯邦德國時期再次迴歸到它的歷史和實踐邏輯中。
上述可見,德國現代化是在與歐美各國現代化進程的共振中前行的,總體上合拍於世界現代化進程的大勢。與此同時,它也有著鮮明的德國特色,呈現一種與時俱進、穩中求進的現代化歷史邏輯。偏離這樣一種歷史邏輯,德國現代化就會出現波折。魏瑪共和國的失敗和納粹德國的滅亡,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偏離這一歷史邏輯的結果。“二戰”之後,聯邦德國能做到兼容幷蓄,一方面共振於世界現代化大勢,吸收西方現代化範式中的合理因素,另一方面迴歸德國現代化歷史傳統,無論是在政治制度層面還是經濟與社會發展領域,都堅持既與時俱進又穩中求進的理念,最終成就了當今德國現代化的輝煌。
作者邢來順,系華中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

註釋從略,完整版請參考原文。

編輯:湘 宇
校審:水 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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