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追訴豁免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毫無疑問,但是總統這個職位又很特別,他一個人就是代表行政機關,所以說法律上也不得不給總統由於職位給他帶來的特別地位。第一個,我們先來看所謂的刑事追訴豁免權。這個問題本來沒有多少爭議,但是特朗普上臺之前在競選的一次集會上面說:“我在紐約第五大道上朝任何一個人開槍,這些選民照樣會投我的票”。後來媒體將其渲染成為,特朗普宣稱在紐約第五大道開槍打死任何一個人,法律也不能拿他怎樣。原話雖然不是像媒體渲染這麼說的,但是特朗普確實有這個意思。 為什麼確實是這樣?因為在後來有關法律訴訟中,他的律師被法官追問說,你認為總統是不是在大路上拿著槍打死一個人,法律也不能把他怎麼樣?那個律師說是的,這是我們的立場。這就引出一個法律問題:總統在任期間是否可以被檢察官、檢方就犯罪行為提出刑事追訴?這個問題實際上是一個憲法問題,即總統刑事追訴豁免權的範圍和邊界到底在什麼地方?憲法沒有任何專門的規定,因為憲法只是說總統如果犯有“叛國”、“腐敗”或者其他“嚴重罪行”,可以被彈劾,之後罷免。而彈劾不是由法院來做的,它是由立法議會來做的,是一個政治上的處理,而不是一個司法的處理。所以說,從司法角度沒有規定,總統在任期間犯了一個刑事罪行,執法機關檢察官能拿他怎麼樣。如果具體分析,就要把歷史的發展縷清楚,從幾個方面看規定是否不同:首先,要把民事責任和刑事追訴分開;還有一點是,訴訟提出的時間是任期之內,還是任期之後;還要看訴訟行為發生的時間,在第五大道開槍,是在當總統上任之後做的,還是當總統之前做的,或者卸任總統之後又幹了這件事?總之,要區分職務行為和個人行為。首先從民事責任、民事訴訟角度來講,總統在任期間的職務行為,比如,作為總統發佈了一個行政命令,下邊行政機關的人員執行了行政命令,例如對公司採取徵稅措施等等,公司覺得總統的命令違反法律,來起訴總統,這個行為是一個職務行為,法律會給予總統絕對的豁免。總統任內、卸任之後都不承擔任何的民事責任。 比如說特朗普開除過很多他手下的官員,官員如果到時候說總統開除的事情是一個打擊報復,他當然有理由這樣去說,但是也沒法讓特朗普承擔責任,因為這是一個民事責任,而且是職務行為,特朗普下臺之後,也沒有機會去對他提出民事訴訟。不僅是總統,在美國來講對於行政部門官員做的這些事情,都可以有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豁免權。但是如果是總統的個人行為,就不一樣了,不存在豁免。關於總統個人行為的民事起訴,歷史上沒有先例,一直到1994年,克林頓當總統期間,一位婦女瓊斯對他提出了民事訴訟——性騷擾。當時的美國法院很頭疼,因為克林頓是一個總統,歷史上沒有先例說總統在任期間公民可以對總統提出民事訴訟,怎麼辦?克林頓的個人律師就說,總統位置太重要了,總統不可能整天為了這些小事和去打官司,所以當總統期間法院都不要受理。下級法院舉棋不定,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決說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不一樣,沒有豁免權。 瓊斯案開啟了這樣一個先例,並且成為了美國憲法的一部分(判決本身是可以成為美國憲法的組成部分),即現任總統就之前和任內的個人民事行為,不享有司法豁免權。現在大家可以理解特朗普為何當總統後仍然面臨很多民事訴訟,基於個人行為(非職位)的民事訴訟;他沒有理由抗辯說根據憲法不能去起訴他,因為這是涉及費職位行為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就不一樣了。首先,任期以後所有的刑事犯罪,包括任期內的職位犯罪(職位“犯罪”的含義就是個人超出職位權限的不法行為),即是超出了總統職位權限的不法行為,視為由個人實施,構成個人犯罪,是沒有豁免的。也就是說,特朗普如果不當總統了,那麼他任內的刑事犯罪理論上可以被追訴。只是說到現在為止,這個問題還沒有先例。另外面臨最大的一個問題是在他的任期之內,如果有過去或者說任期內職位刑事犯罪,檢察機關有沒有權利去追訴他?這是至今為止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回到特朗普那句話,他在第五大道上開槍打死一個人,他的律師說拿他沒辦法。這個問題有一個先例,1974年尼克松總統著名的水門事件。作為可能和白宮有關聯的刑事案件,聯邦地方法院要求要白宮提供一些和刑事訴訟有關係的證據,其中一個是白宮辦公室的錄像帶,據檢察官瞭解,這些錄像帶裡面有的內容可能會涉及白宮人員,包括有可能尼克松總統,所以要求讓白宮提供證據。白宮一開始不肯提供,尼克松的律師在法院上就說:“總統在任期四年之內,權力和路易十六等君主一樣,除非彈劾,不受國土之內任何法院程序管轄”,即法院沒法管我們。但最高法院做了一個判決,最高法院說不錯,總統有豁免權,但這個豁免權不是絕對豁免權,不是說任何情況之下,法院都管不到你。總統享有的豁免權是有限的,在目前這個情況之下,檢察官並沒有直接起訴總統,檢察官起訴的是別人,只是要求總統提供一些證據,那麼從這個角度,白宮應該提供。所以說有豁免權嗎?有。但是是有限的豁免權。從這個先例到現在,關於總統任期之內的刑事豁免權,法律的認定是怎麼樣呢?法學家、司法人員有不同的解釋。凡是總統的顧問,在臺上的時候就會說,總統在任期間就犯罪不受追訴,應該豁免。注意,尼克松案檢察官並沒有直接起訴尼克松,只要求總統提交刑事追訴需要的證據。主要理由是憲法沒有規定,憲法既然沒規定,一開始就不存在;再一個非常重要的理由,總統是國家的行政機關,聯邦行政機關就是總統一個人,去追訴總統的話,整個國家就癱瘓了,把總統送進監獄是不可思議的。反方理由呢,就說憲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制定憲法的人在制憲會議上以及後來有一些發言和評論,講到他們的原則都是強調總統和普通公民是沒有區別的,既然沒有區別,總統就不應該享有豁免,理論上沒有人應該有法外的地位。總統即使進監獄,在裡邊還可以行使他的職能。同時,彈劾之後總統也不一定會被罷免,也會出現被彈劾的總統仍然在位的情況,所以彈劾不等於說他就不能行使職務了。總統在監獄裡面辦公,並不是匪夷所思的事情。所以,由於到現在為止依然沒有這樣的先例,法院沒有被迫就此做出決斷。特朗普說的話是對,還是錯?尚無法作結論。(二)行政特免權行政特免權(executive privilege)的問題與剛才的豁免權問題相關聯,表面上就是說總統是否有權拒絕向法院提供訴訟所需要的證據?實質問題是總統行政特免權的界限在哪裡?特免權是美國司法證據法上的概念。privilege,是一個證據規則,指在司法訴訟中間,假定你是一個證人,司法機關如果傳訊你的話,你應該向司法機關提供所有的你所知道的有關案件信息,這是最基本的義務,但是法律同時規定了,具有特定社會關係的人有權拒絕向法院提供證據。最主要的、最早發展出來的是律師和客戶之間的“律師-委託人特免權”。律師有權利拒絕回答關於其客戶的問題,而且法院誰都不能把律師怎麼樣,不然不這樣做,客戶去找律師的時候,沒有客戶敢把真實的事情講給律師,使得律師就沒有辦法從法律的角度為客戶做準確的判斷。還有一系列其他的特免權,比如配偶之間,以後還發展出牧師-信徒之間、心理醫生和患者之間的特免權等等。這是所謂特免權的基本概念。發展到總統這裡,特免權成了一個特別的概念,叫行政特免權executive privilege,指的是什麼?指總統根據行政職務,可以以國家安全或者政務繁忙等理由,拒絕向國會、法院提供他們所要求的信息。在很早的時候,華盛頓總統就開始使用了,艾森豪威爾總統在任的時候,正式提出了這一個概念,叫行政特免權。爭議焦點和剛才我們說的刑事追訴豁免權一樣,當總統的人在位的時候,都試圖來主張行政特免權是絕對的,不受任何條件限制。但是法院的判例來講,都還是說不絕對,要看情況。簡單的歷史回顧:1807年,United States v Burr,傑斐遜總統被法院要求提供公文為刑事審判證據,總統提供,但保留刪除與公務相關的信息的權力;1974年,United States v Nixon,最高法院強令尼克松總統提交與刑事犯罪審判有關的白宮談話錄音帶,尼克松起初拒絕,後來遵守;1998年,克林頓總統起初拒絕就瓊斯提出的性騷擾民事訴訟作證,後來最高法院判定應該作證,克林頓被迫向法院提交書面證詞(證詞中否認婚外關係,後被發現屬偽證,導致國會彈劾);2018年,國會調查委員會和紐約州地方檢察官,分別要求特朗普個人會計師提供與調查的犯罪有關的特朗普財務記錄,特朗普以行政特免權為由拒絕允許其會計師提供。最新的判例,大家如果關注都已經知道,7月8號最高法院對特朗普涉及的有關行政特免權的訴訟做出了判決,判決都是7:2。7:2意思是多數大法官認為特朗普,從原則上來講應該是提供,即沒有所謂絕對的特免權。當然判決同時提出,國會或者是法院向總統提出證據請求的時候,要滿足很多的要求。就國會一案來講,在目前情況之下,可能國會沒有辦法滿足這些要求,所以判決給了特朗普一個喘息之際,起碼在大選之前,他可能不需要提供。法院通過這兩個判決再次重申這個原則:在刑事訴訟中,任何公民,包括總統,均無權要求享有提供證據的共同義務的絕對例外,法院再次否定絕對行政特免權。有關訴訟要求總統作為證據提供的信息(出庭作證或文件),如果涉及行政職務通訊,總統得到的待遇不同於“普通個人”;這裡職務與個人的區別又凸顯出來,對於職務信息,總統享有有限特免權,提供需要滿足很多條件。但是,如果信息僅涉及私人文件(要求總統本人出庭,要看具體情況),總統作為個人,其地位“與任何其他個人幾無二致”。私人信息文件,比如特朗普從前的稅務記錄,他控制的公司的財務記錄,這些和總統公務沒有關係,和老百姓是沒有區別的。所以從原則上講,總統沒有絕對特免權,但是最高法院也考慮到總統的特殊性,判決應該提供,並不等於說現在馬上就提供,要滿足很多具體條件,不然別人可以利用訴訟“騷擾”總統。(三)大赦權最後一個問題,所謂的大赦權。表面上的問題也是由於特朗普大嘴巴一句話,他2018年說過,我有絕對的權力大赦我自己,引發了一個持續不斷的爭議。總統能不能大赦自己?我們來分析這個問題:實質在於,總統大赦權,有沒有任何的限制?大赦權首先我們來看它是有兩層意思的,第一個叫pardon,大赦,就是這個人被判處犯罪或者被關了監獄,總統只要大赦他,那麼所有的犯罪記錄都不存在,等於這個人沒做過任何的壞事一樣;另外一個reprieve,是僅僅緩免刑罰,不消除犯罪記錄。這是大赦權的兩層意思。總統的大赦權追溯歷史實際上來自君主的權力。為什麼總統在很多方面是一個準國王,因為很多東西是從中世紀君主的權力繼承來的。憲法給了總統大赦權,但是憲法同時限制大赦權赦免的是聯邦法律之下的刑事犯罪,如果這個人是根據州法被判犯罪,總統是管不到的,這是美國聯邦制的特點,不要忘記。當然一些州的州長也是有大赦權的。 回到總統問題,總統大赦權的範圍存在很多爭議。有人說沒有限制,理由是,憲法給了總統大赦權,並且沒有明文規定什麼限制,如果人們對總統行使大赦不滿,唯一的就是通過國會彈劾程序,彈劾罷免掉總統。認為有限制的一方說,總統有這麼大的,無限制的權力,有可能被總統用來實施犯罪。比如說總統鼓動一個人,對他說你去幹這個事,你去把這個人給我殺掉,然後你別怕,你殺了之後,把你判刑了,我是總統,我把你赦免就完了,對不對?雖然說到現在為止,沒有查出來總統真的幹過這種事情,沒有先例把大赦權的範圍直接提到司法層面做一個解釋。但有限制這種觀點從邏輯上面來講是對的,沒有限制的話,總統可以用無法無邊的權力去實施犯罪,就背離了大赦原來的用意。因為大赦本來的用意,是讓總統糾司法的一些不正義行為。回到具體問題,總統到底是否能夠自己赦免自己?理論層面很容易去講,隨手引用一些基本法律原則,喊一個口號說是不應該,很容易使人理解,比如自古以來的司法原則是,任何人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但是具體放到總統這個地方,放在美國憲法之下審視,特朗普說可以大赦自己,並且他的律師也信誓旦旦地聲稱完全可以,只是特朗普不需要這樣做而已。反對者確實一下找不到任何法律的明文規定說特朗普沒有赦免自己的權力。像很多憲法問題一樣,法律並沒有規定,只能說在實踐層面,留待日後實際發生(比如特朗普真的在卸任前大赦自己),期許美國的制度對此做具體的反應。反應的結果,通常是以最高法院判例的形式,對憲法作出在實踐層面可以操作的解釋,判例成為法律的一個部分。我們可以想象幾個虛擬場景:第一,總統卸任前給自己大赦;第二,卸任後檢察官對前總統提出某項刑事追訴;第三,前總統以自己任職期間給自己的大赦作為抗辯;第四,法院需要認定,在分權原則下,法院是否有權審查前總統的自我大赦;第五,法院確認自己有權審查之後,對前總統的自我大赦的有效性加以審定,等等。在這種虛擬場景下,總統大赦自己,要在離職的前夜進行,不然過早大赦自己,可能會招致國會彈劾和罷免,解除大赦效力。當然,所有這些,現在指停留在虛擬層面。制度真正的反應還是要等到真實發生。最近,特朗普已經行使過一個大赦權,免去其助手史通40個月的刑期。這是總統可以做的,雖然反對派非常不高興,但是拿他是沒有辦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