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能宗:周秦聚落結構及行政統屬關係的演變

謝能宗:周秦聚落結構及行政統屬關係的演變
作者:謝能宗
來源:《中國歷史研究院集刊》2022年第1期
摘  要西周時期,依照行政統屬關係和規模大小,關中地區聚落可劃分出四級結構,而外服封國聚落按行政統屬關係至少存在兩級結構。西周滅亡後,外服封國迅速壯大,其聚落行政統屬關係演變至三級。春秋末期,晉國聚落結構已發展到四級,但其他諸侯國情況尚難以斷定。如果將 “京師 ”計算在內,則當時聚落統屬關係還要再加一級。進入戰國,晉國被瓜分,周王室式微,各諸侯國聚落收縮為三級關係,這種變化與當時分封制衰落及中央集權制興起聯繫密切。秦統一後,聚落迅速發展,出現三級、四級、五級、六級四種情況並存的局面。聚落結構及行政統屬關係的演變,是內在動力與國家權力交互作用的結果。
關鍵詞:周秦 聚落結構  行政統屬關係
從西周立國到秦並天下,前後歷時800餘年,其間,國家形態與社會結構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聚落結構及行政統屬關係也概莫能外。本文所謂 “聚落結構”,是指若干不同聚落構成的上下關係及其空間分佈狀態,是一定區域範圍的跨聚落空間關係。需要說明的是,此種關係與狀態也被稱為 “聚落形態”,因此需對 “聚落結構 ”與 “聚落形態 ”略作界定。
“聚落結構 ”與“聚落形態”主要用於聚落考古研究方法,是20世紀50年代美國考古學家戈登·威利在對秘魯維魯河谷進行考古調查與研究時提出的。1984年張光直將其介紹到國內,對中國考古學研究範式轉變產生巨大影響。威利在討論中使用的“settlement pattern”概念,多被譯為“聚落形態”。實際上,該指稱具有多重內涵:微觀層面指某一家戶房屋類型;中觀層面指某單一聚落內各空間要素佈局;宏觀層面指一定範圍內,在規模或行政統屬關係上存在級差的若干不同聚落構成的上下關係及其空間分佈狀態。這一概念的多重內涵,導致使用上存在混淆與錯亂。如一些學者在討論單一聚落內部空間要素分佈狀態時,使用“聚落形態”和“聚落結構”不同稱謂;一些學者討論聚落群若干不同聚落分佈狀態及其關係,而不涉及單個聚落內空間要素分佈情況時使用“聚落形態”;還有部分學者採取與威利相同的做法,將跨聚落空間分佈狀態與單一聚落內空間要素分佈狀態囊括在同一概念下。
單一聚落內各空間要素分佈狀態及其關係,與一定區域若干聚落構成的上下關係及其空間分佈狀態,顯然不同。後者涉及級差問題,與統治及行政問題產生聯繫,為文明起源及社會複雜化進程研究提供重要參照。同時應注意到,依靠規模及相關遺存內涵劃分的聚落結構,不能完全與聚落間行政統屬關係相對應。例如《戰國策·秦策二》載:“宜陽,大縣也,上黨、南陽積之久矣,名為縣,其實郡也。”即戰國時期,宜陽在規模與戰略地位上與郡治相當,但其政治地位仍然是縣治。有鑑於此,筆者以為,對周秦聚落的研究,既要考慮其規模及文化內涵,也要考慮文字材料等反映的行政統屬關係。周秦之際是早期國家向中央集權制國家演變的重要階段,討論聚落結構及文獻可考的聚落間行政統屬關係,是進行長時段探討並研究這一歷史過程的重要切入視角。
本文試圖對周秦800餘年間,王朝統治範圍內聚落結構及行政統屬關係的演變進行全面討論。不當之處,祈請指正。

一、西周聚落行政統屬關係的考察

西周時期實行內外服制度,現分別討論周王直接統治的王畿地區與諸侯、邦君統領的外服封國(邦)地區。
(一)王畿地區
我們尚未準確掌握西周時期王畿規模,但可以確定關中地區及成周洛邑附近區域在王畿範圍內。目前成周洛邑地區考古工作尚不充分,而關中地區經過多年發掘,積累較多材料,便於開展研究。因此,對王畿地區的考察以關中地區相關材料為主。
學者已對西周時期關中地區發現的聚落進行綜合研究。張天恩根據近年聚落考古發掘資料,討論西周社會結構。他認為目前關中地區發現的“采邑”聚落約20處,規模較大、功能較為齊全的有孔頭溝、周公廟、勸讀、水溝遺址等,其相互間直線距離大多在10千米左右。其中,孔頭溝遺址在西周時期面積不斷擴大,西周晚期時面積約4.1平方千米,周公廟遺址最大面積約4平方千米,水溝遺址只有1平方千米。張文雖未明言,但將這幾處聚落劃歸為同一等級的意圖是明顯的。在周公廟遺址附近,可確認的西周遺址還有杜溝、北寨、吳家莊、坳王村等約10處,有幾處早年出土青銅器,有些銅器還帶銘文。如北寨遺址出土史父己鼎等銅器,王伯姜鼎等則出自吳家莊遺址,可見此區域在當時為有相當地位者居住。同樣,在孔頭溝遺址周圍,發現故郡、官路、前莊等面積較小的西周遺址。張文指出,位於規模較大聚落周圍的小聚落,當與最為鄰近大聚落之間存在比較直接的隸屬關係。張文還引用西漢水上游地區考古調查結果,這一地區37處周秦文化遺址被調查者分為0.3平方千米以上、0.1—0.3平方千米及0.1平方千米以下三個等級。根據出土材料,37處遺址更多反映春秋戰國時期秦國聚落情況,並不完全適用於西周。此外,馬賽對關中地區西周聚落的統計更為全面,她列舉超過200處聚落遺址並討論聚落變化趨勢。上述研究,為本文分析提供參照。
周原遺址與豐鎬遺址兩座王都是關中地區聚落結構的頂端。根據目前考古調查可知,周原遺址面積為37.6平方千米,豐鎬遺址總面積為17.82平方千米。王都之下,是孔頭溝、周公廟、勸讀、水溝遺址等聚落,面積1—5平方千米。
在孔頭溝、周公廟等遺址之下的情況又是怎樣呢?除前述學者論證外,七星河流域區域調查也可提供信息。七星河是河支流,其東側緊鄰河另一支流美陽河,西側為一片較廣黃土塬地。從七星河與河交匯處向北至岐山腳下是整個流域範圍,南北長約21千米,東西寬4—12千米,調查即在這一範圍內展開。在調查範圍內,除王都周原遺址外,還發現11處西周時期聚落遺址。其中面積僅次於周原遺址者,是吊莊—老堡子遺址,南北長2.3千米,東西寬約0.6千米,面積約1.38平方千米,略大於水溝遺址,顯然應屬第二級聚落。面積為0.725平方千米的楊家堡遺址,以及面積為0.6平方千米的後峪呂家—紙莊遺址等級頗難遽定。不過,楊家堡村東1949年以前曾出土一批青銅器,1974年春,在村南發現2件西周銅器,1979年在磚瓦窯附近發掘4座墓葬和1座馬坑(其中1座墓年代為西周早中期),可歸入第二級。第三級聚落主要是面積在0.1—0.24平方千米者,與孔頭溝、周公廟等遺址存在10倍以上差距,包括滿堂溝、丁童、趙家村、譚莊西北4處。滿堂溝附近於1982年發現1座殘墓,出土銅鼎1件、銅戈4件,為西周早期器;1993年,又清理西周早期墓葬5座,出土弦紋銅鼎、弦紋銅簋各1件。丁童遺址1952年出土外叔鼎;1978年出土重環紋和蹄足鼎等;1984年出土夨叔鼎,銘文為“夨叔作旅簋”,時代為西周中期,此外另有1件西周初期渦紋鼎。上述第三等級聚落,從遺址內涵看,與附屬於孔頭溝、周公廟諸遺址頗為吻合。剩下4處聚落中,謝王窯遺址面積為0.072平方千米,暫未見出土青銅器報道,等級歸屬較難確定。其餘3處遺址分別是周老莊西南、西王村西北和翟家北,面積均在0.038平方千米以下,出土器物以陶器為主,尤其是西王村西北遺址面積僅為0.01平方千米,與第三等級聚落存在10到20倍差距,歸入第四等級是合適的。
因此,從考古資料看,西周時期關中地區聚落結構可分為四級,第一級聚落是王都周原遺址、豐鎬遺址,面積在17.82—37.6平方千米;第二等級的聚落以周公廟、孔頭溝、蔣家廟等遺址為代表,面積多在1—5平方千米;第三等級的聚落面積則在0.1—0.3平方千米;第四等級的聚落面積在0.1平方千米以下,甚至有小到0.01平方千米者。

值得注意的是,關中地區四級聚落結構與西周貴族等級結構相稱,貴族間等級結構很大程度上即是行政統屬關係。西周貴族體系的頂端顯然是周王,與之相匹的是王都。王之下則是高、中等級貴族,他們作為王臣,依附於王,協助王治理國家。周公廟遺址很可能是周公采邑,因此將該遺址劃歸第二級,與貴族體系相符。高等級貴族又有家臣,這些家臣在貴族體系中屬於第三等級,當無疑問。銅器銘文中較多反映高等級貴族冊命家臣之事,如

鼎(《銘圖》02405)、獻簋(《銘圖》05221)、師簋(《銘圖》05363)、卯簋蓋(《銘圖》05389)、逆鐘(《銘圖》15190—15193)、聞尊(《銘圖》11810)等。上述銅器皆為受高等級貴族冊命家臣自作器,說明王畿內第三等級貴族可以製作青銅器,這與第三等級聚落髮現青銅器也相符。在第三等級貴族之下,就是依附於貴族的庶民階層。鼎銘文記載:

唯三月初吉,

遘於妊氏,妊氏命

保厥家,因付厥祖

僕二家,拜稽首,

曰:休朕皇君弗忘厥寶

臣,對揚,用作寶尊。

銘文記載妊氏任命為其家臣,並將原歸祖父所有的兩家“僕”交付給為答揚主君休美而作此器。關於“僕”的身份,學界已有討論。筆者認為,“僕”主要是依附於貴族、從事農業耕作的庶人,肅卣(《銘圖續》30882)銘文記載:“伯氏賜肅僕六家,曰:‘自擇於庶人。’今厥僕我興,邑強諫……”董珊認為,此處“擇”與《史記·留侯世家》高祖讓張良“自擇齊三萬戶”之“擇”相類,其說允當,可從。由肅卣銘文可知,“僕”與“庶人”可相互換稱,當是依附貴族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口。故而,作為家臣的是第三等級貴族,其名下有兩家“僕”及僕勞作的農田。此種規模的家庭財產,自是不必再設家臣管理,只有“僕”家頭人罷了。因此,第三級貴族之下是從事農業的庶人,與第三級聚落之下是處於底層的第四級聚落,也相匹配。
以上關於西周時期關中地區聚落結構與社會政治統屬關係的論述看起來清楚明晰,且可互相對應,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簡單。如一些名義上屬於第二等級的貴族,雖然政治等級僅在王之下,但職務較低,甚或並無職務,無力置辦龐大產業,家庭財富狀況並不好,難以與高等級王臣相媲美。因此,其家族內不能也不必另行任命具有獨立產業的家臣,而主要是家族成員或屬民“僕”、“庶人”等群體頭人打理家族事務。這在季姬方尊(《銘圖》11811)銘文有很好體現:

唯八月初吉庚辰,君命宰茀

季姬畋臣於空木,

厥師夫曰丁,以厥友廿又五家,

□(新)賜厥田以(與)生,馬十又□

匹、牛六十又九、羊三百又卅

又五,禾二廩。其對揚王

母休,用作寶尊彝,其萬

□□□永寶用。

學界多認為銘文中“君”與“王母”當是昭王或穆王之後,筆者贊同這一觀點。嚴志斌將此器與叔皮父簋(《銘圖》05080)銘文中的“季姬”聯繫起來,認為二者為同一人,為前述觀點提供佐證。因此,季姬方尊銘文內容是:昭王或穆王之後命令宰茀將空木一地25家“佃臣”,即從事農業的屬民,賜給其女季姬,同時賜予馬、牛、羊及兩倉庫糧食,季姬作此器答揚母后的休美。
季姬身為王女,地位不可謂不高,但嫁給異姓王臣後應屬第二等級貴族。季姬佔有佃臣僅25家,雖然一家佃臣規模並不小。伐簋(《銘圖》05321)銘文記載,伐得到的一家附屬民有“師”一人,還有“友”五十夫,此“師”即季姬方尊銘文中的“師夫”,是庶民家族頭人。一家庶民有50個成年男丁,若算上頭人“師”,則為51人,可見季姬25家屬民規模。儘管如此,作為王女的季姬與作為妊氏家臣的身份差異顯著,但屬民多寡僅相差10多倍,這種財富差異與二者身份差異不太相符。另外,季姬佔有的空木,也應與她的政治等級相符,即屬於第二等級聚落,但空木一地規模,恐怕達不到一般第二等級聚落規模。假設季姬所屬25家佃臣恰好是每家50個成年男子,則共有1250人,再算上婦女兒童,其佃臣總數當在4000人左右。若聚落中每人生活面積在50—100平方米,則空木一地面積為0.2—0.4平方千米。而且,從銘文看,空木一地似無更小附屬聚落,即在政治上屬於第二等級的空木實際上已經是最底層聚落。這一結果提示,七星河流域探測的在規模上屬於最低級別的聚落,不排除因為緊鄰王都周原遺址而直屬於周王的可能。換句話說,規模較小的聚落也可能擁有較高政治等級。在筆者看來,上述諸種不協調,恰恰印證前文看法,即按規模大小劃分的聚落,與其政治等級並不完全對應。
總之,對西周時期關中地區聚落結構及行政統屬關係的考察可知,政治上同屬一級的聚落,在規模上可能並不同級,反之亦然。此外,第二或第三等級聚落,也可能並沒有附屬的更低層級聚落,其政治等級雖不低,但已是最底層聚落。
(二)外服封國
根據目前對西周內外服體系的認識,外服封君包括“侯”、“田”、“男”三種稱謂的“諸侯”,以及未受封為諸侯的“邦君”(或稱“邦伯”)。邦君主要包括被周人尊稱為“公”的殷商後裔宋君、被稱為“子”的蠻夷戎狄之君,以及被稱為“伯”的周之同姓或異族邦“伯”。不同於在王朝任職的內服職官,他們是有相對獨立封地的封君,其封地在當時都應稱“邦”。不過今人行文時稱“封國”亦未嘗不可。故本節將諸侯與邦君兩類外服封國合併討論,以區別於上一節所論的王畿地區。
目前發現最早反映西周諸侯國聚落統屬關係的青銅器銘文,當屬宜侯夨簋(《銘圖》05373):

唯四月辰在丁未,王省武王、

成王伐商圖,誕省東國圖。

王蒞於宜□□,南向。王命

虞侯夨曰:“遷侯於宜。”賜

鬯一卣,賞瓚一□,彤弓一、彤矢百,

旅弓十、旅矢千。賜土:厥川

三百□,厥山(?)百又□,厥宅邑三十

又五,(厥)□百又三十。賜在宜

王人□又七里,賜奠七伯,

厥盧千又五十夫。賜宜庶人

六百又□六夫。宜侯夨揚

王休,作虞公父丁尊彝。

銘文大意是,康王將虞侯夨改封為宜侯,並賞賜鬯、瓚、弓、矢等物,隨後詳細列舉賞賜的土地、山川、人口若干。宜侯對揚王的休美,併為祖先虞公作器。在賞賜的土地中有“宅邑”35處,這35處宅邑,顯然不包括宜侯統治中心“宜地”。35處宅邑只有總數列於銘文中,表明其間無進一步行政統屬關係,而是彼此地位相若。由此可知,西周初年,諸侯國內部至少可劃分出兩級聚落,即諸侯所居的中心聚落,與附屬於此中心聚落的數十處“宅邑”。目前尚未有明確文字材料證明諸侯國內存在兩級以上聚落統屬關係。
諸侯國的聚落還存在繼續分封情況。出土於河南開封的亳鼎(《銘圖》02226),年代屬西周早期,其銘文曰:

公侯賜亳杞

土、麇土,

禾、禾,亳

敢對公仲休,

用作尊鼎。

唐蘭認為銘文中的“公侯”或為宋國微仲。筆者更傾向於認為,銘文中的“杞”應是傳說中夏禹後裔所封杞國。《史記》中《夏本紀》《陳杞世家》均記載夏之後裔在西周初年被“封於杞”,張守節正義引《括地誌》以為杞國在雍丘縣,即今河南開封市杞縣,銅器出土地與文獻記載杞國地望相合。如此說來,銘文中的公侯即是杞國之君,杞君在西周早期就以“公侯”二字並稱,或許與其為所謂“夏人之後”有關。由銘文可知,公侯除了將國都杞的部分土地賞賜給亳以外,還賞賜麇地部分土地以及產於兩地的禾。這暗示,麇、三地都附屬於封國都城杞地。可見,杞國在西周早期至少存在兩級聚落統屬關係,即杞與其下屬聚落麇、等。至於麇等地是否還有隸屬於自己的更低一級聚落,揆諸宜侯夨簋,這種可能性非常小。將杞侯都邑附近部分土地賜給亳並不奇怪,西周王都及其附屬土地同樣並非全被周王佔有。不過,外服封國也受周王統屬,整體來看至少存在三級行政統屬關係。
反映西周時期諸侯國內聚落統屬關係的銅器銘文,目前僅上述2件,但考古發現使我們對若干“邦君”封國聚落有更清楚認識。宋愛平基於考古發現認為,鄭州地區西周時期聚落遺址約15處,可分為四個等級。第一級是祭城城址,乃祭伯封地中心聚落,春秋時為鄭大夫祭仲采邑。此城東西長約1.38千米,南北寬約1千米,面積約1.38平方千米。第二級為面積在0.2—0.3平方千米的大型聚落遺址,有窪劉、祥營等。第三級為面積在0.05—0.2平方千米的中型聚落遺址,有道李、鄭莊、石河、瓦屋李4處。第四級為0.05平方千米以下的小型聚落,有滎陽金寨。至於鄭州嶽崗、冉屯、董寨、十里鋪、旮旯王、鄭州商城東城牆、鄭州大學新校區遺存7處,大多面積不詳。
關於鄭州地區聚落研究,筆者有幾點補充。首先,宋文將整個西周作為斷代標尺,因此研究結果可視為西周王朝滅亡前外服邦國的最終聚落結構。其次,張賀君等已指出,今鄭州地區在西周時期分佈有東虢、鄶、祭等多個封國,考古發現的諸聚落,存在分屬不同封國情況,這對考古學劃分的聚落結構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聚落間行政統屬關係提出挑戰。最後,若從西周王朝總體考察,按關中地區的聚落結構標準討論,面積為1.38平方千米的祭城對應關中地區第二級聚落,與祭作為一方封君,是直屬於周王的第二級貴族相對應。面積在0.1—0.3平方千米的聚落,與關中地區第三級聚落相稱。0.1平方千米以下的聚落,在規模上則與關中地區第四級聚落相符。鄭州地區聚落研究表明,外服邦國聚落結構經調整後,可與關中地區第二、三、四級聚落依次對應,說明諸侯與邦君封國內聚落結構,與王畿地區具有很大的同構性。
將上述對鄭州地區聚落結構的分析,與宜侯夨簋所反映西周早期諸侯國聚落統屬關係對比,雖然仍無法確認外服封國聚落是否在行政統屬上發展出三級關係,但顯而易見的是,其具有這種發展傾向。即令單從聚落規模看,外服邦國聚落在西周晚期相比於西周早期也有顯著發展。這一發展是以邦君封國與諸侯封國對照而得出的認識,但西周諸侯與邦君的重要區別,是具有“侯、田、男”稱謂的貴族,享有更大軍事權力,具有開拓疆土任務。《詩經·魯頌·閟宮》記載成王分封魯侯伯禽時情形,“王曰叔父,建爾元子,俾侯於魯,大啟爾宇,為周室輔”。說的正是這個意思。這意味著,西周時期諸侯領土擴張要明顯超過邦君。考慮到這一層緣由,西周晚期“侯、田、男”等諸侯封國聚落結構及行政統屬關係,不像宜侯夨簋所反映的那樣簡單,其聚落若按規模大小劃分,只會比邦伯的封國有過之而無不及。

二、春秋聚落行政統屬關係的複雜化


西周王朝於公元前771年滅亡,而《春秋》《左傳》記載始於公元前722年,二者有半個世紀間隔。由於周王室衰落,原本束縛邦伯的力量趨於消失,在半個世紀內,一些邦伯諸侯積極對外擴張、迅速成長,與之相應的是不少邦伯封國相繼滅亡。鄭跟隨平王東遷後迅速滅虢、鄶、祭,便是其例。由於上述原因,本文將東周最初半個世紀合併到“春秋”時代論述,同時,不再對邦伯與諸侯嚴格區分。春秋初年,鄭莊公“小霸”,史料對這一時期鄭國史事記載較多,文獻證據恰好可與鄭州地區西周時期城址調查的考古證據銜接,因此討論這一時期諸侯國聚落結構及行政統屬關係,可先從鄭國入手。
實際上,《春秋》闕載的東周時代最初半個世紀,並非全無消息。《國語·鄭語》記載,史伯在建議鄭桓公遷往濟、洛、河、潁之間時:

是其子男之國,虢、鄶為大。虢叔恃勢,鄶仲恃險,是皆有驕侈怠慢之心,而加之以貪冒……君若以成周之眾奉辭伐罪,無不克矣。若克二邑,鄔、蔽、補、丹、依、、歷、華,君之土也。

即是說,如果攻克虢、鄶兩邦君封國,則鄔、蔽、補、丹等八地也將歸鄭所有。徐元誥據《路史·國名紀》以為鄔乃姓國,本是高陽氏之後,終為鄭所滅。蔽、補兩地無考。丹在今河南內鄉縣,似乎距鄭州過遠,不太可信。依、、歷、華四邑,本是古國,此時則皆為鄶邑。裴駰集解《史記》引虞翻說法,以為十邑乃“虢、鄶、鄢、蔽、補、丹、依、、歷、莘”,與《國語·鄭語》略有差異。不論具體地望為何,十邑之說當可靠。清華簡《鄭文公問太伯》記載,鄭立國乃是“北就鄔、劉,縈軛蒍、邘之國”,證實《路史》關於鄔的說法,鄭州地區西周時的邦君封國不止虢、鄶、祭三家。
鄭國所佔十邑情形頗為複雜,既有由中心聚落(鄶)與其附屬聚落(依、、歷、華)組成的政治體(聚落群),也有虢、鄔等單一聚落。另一方面,《左傳》隱公元年(前722)所記鄭莊公提到“制,嚴邑也,虢叔死焉”,說明鄭滅東虢時,制地乃是虢之大邑,但並不在史伯所說八地中,看來此地規模尚不及鄔、蔽、補等八處聚落。凡此種種,可以說明若按規模大小來看,西周晚期鄭州地區各邦君封國內聚落結構不止兩級。
根據考古發現,在鄭消滅虢、鄶、祭、鄔等邦君封國前後,鄭州地區聚落經過較大調整。2010—2011年,考古工作者對鄭州滎陽市官莊遺址及周邊19.05平方千米的區域進行發掘和調查,發現西周晚期至春秋時期聚落遺址15處。其中5處與官莊遺址相距不遠,調查者認為應是其附屬設施,故將它們視為一體,則官莊遺址總面積為1.5平方千米左右。餘下10處聚落,面積超過0.1平方千米1處(榮鄭寨遺址),0.05—0.1平方千米4處,0.01—0.05平方千米4處,低於0.01平方千米1處。報告編寫者認為,官莊遺址自西周晚期崛起,“周邊之前分佈的一系列西周早中期遺址紛紛消失或不見,顯示出該區域聚落變遷和社會重整的跡象”。
官莊遺址及其周邊考古調查反映出兩週之際鄭地的聚落整合。實際上,史伯所提10個聚落中並沒有春秋時期鄭國都城鄭(今鄭韓故城遺址內東南部),表明鄭也是西周滅亡後新崛起的聚落。入春秋後,官莊遺址當歸屬鄭國,是鄭地下級聚落,其周圍包括榮鄭寨遺址在內的聚落,應附屬於官莊遺址。可見,鄭國在東周初年,通過消滅虢、劊、祭、鄔等邦君封國,有意無意地調整了聚落間關係,在行政統屬上形成三級關係,即都城鄭—地區性中心聚落(如官莊遺址)—基層聚落(官莊遺址周邊小聚落)。除官莊遺址,鄭州地區還發現面積超過1平方千米的娘娘寨遺址,其政治地位與官莊遺址相同。從聚落規模來看,官莊遺址、娘娘寨遺址面積與西周時期作為邦君統治中心的祭城城址大致相當,但二者此時只是諸侯國內第二級聚落,說明進入東周後,諸侯國聚落不僅在行政統屬關係方面有結構性變化,在規模上也明顯擴大。
諸侯國的聚落統屬關係,在進入東周後即實現從二級結構演變為三級結構,還可以在《左傳》記載中得到證明。隱公元年,鄭莊公分封其弟共叔段於京城,共叔段則將鄭之“西鄙、北鄙貳於己”,隨後“收貳以為己邑”,即使西、北部邊域聚落附屬於“京”地。據此,鄭國聚落按行政統屬關係便可劃分為都城鄭—地區中心聚落京—西、北邊域小邑三級。共叔段此舉並非特例,《左傳》另一條記載也可說明諸侯國聚落至少存在三級統屬關係。隱公五年,衛人以南燕之師伐鄭,“鄭二公子以制人敗燕師於北制”,“二公子”即公子曼伯與公子元。制地一邑之人便可擊退燕國之師,軍事實力強勁,看來鄭莊公所謂的“嚴邑”實力確實非同小可。楊伯峻以為北制即虎牢關,與製為一地。不過,以記載來看,北制當是離制不遠的另一處小地點,制人出城逐燕師,於此敗之。從制與北制兩個地名來看,北製得名於此地位於制地之北,並在政治上隸屬於制。若然,鄭國聚落便是都城鄭—地區性中心聚落制—基層小聚落北制三級。
上述觀點,也可由叔夷鍾(《銘圖》15552—15564)銘文推知。銘文大意為,齊靈公欣賞叔夷的出身與品行,命他主管“三軍”,並“諫罰”齊國庶民,叔夷對此任命不敢不警戒,虔敬並時刻警醒地從事齊侯的任務,謹慎而中肯地給予犯過者懲罰。齊靈公為獎勵他效力公室、統軍辛勞、戰功卓著,於是:

餘賜汝萊都、

其縣三百,餘命

辝萊,造鐵

徒四千,為汝敵寮,

夷敢用拜稽首,

弗敢不對揚朕

闢皇君

隨後,齊靈公賞賜給叔夷馬、車、戎兵以及萊僕350家。叔夷再次歌頌齊靈公,並作器以享孝先祖。萊即齊國所滅之萊(前568—前567)。兩地,郭沫若以為“當是萊之子邑”,可從。“辝”即臺,《湯誓》有“非臺小子敢行稱亂”,為第一人稱代詞。唐蘭認為,此乃商人習語,文獻中見此,實為保存商人習語而留,恰好叔夷鍾銘文記載,叔夷之父乃宋穆公之孫,叔夷為商人後裔,故而有此表達。不過,從叔夷鍾銘文來看,“辝”是出自齊靈公之口,故這一表達與其說是商周族群或時代之不同,不如說是一種地域差異,即方言。“造”即至、詣之意,送給也。“鐵徒”應是一種身份,或者是為強調其驍勇。“敵寮”,郭沫若以為即“嫡寮”,嫡系徒屬也。由銘文可知,齊靈公除了賜予叔夷“萊都、其縣三百”之外,還命他治理萊,贈予鐵徒四千,作為其嫡系徒屬,叔夷因此拜稽首,並對揚靈公。
銘文中“萊都、其縣三百”幾字,有必要加以申論。萊於春秋晚期為齊所滅,萊都即萊之舊都。楊伯峻注云,或以為“在今山東省昌邑縣東南”,或以為在“黃縣(今龍口——引者注)東南二十五里之故黃城”,如今主張後者,即歸城故城者為多。兩地,郭沫若的解釋可信,即原屬萊國的城邑。但是,齊滅萊後,萊都地位下降,從諸侯“國都”變為齊國的地方性中心聚落“都”。兩地政治等級無甚變化,其與萊都等級差距因此縮小。兩地如果仍然完全附屬於萊都,銘文無單獨列出之必要。不過,若按《左傳》隱公元年所謂“大都不過三國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標準衡量,兩地可能仍屬齊國之“都”,只是規模上屬於“中都”或“小都”,三地大體上是並列關係,與銘文相符。
關於“其縣三百”四字與之間是否應有標點,亦應討論。李家浩指出,西周、春秋時期,“縣”與“鄙”意思相近,故文獻中常常“縣鄙”連言,並以叔夷鍾為例,指出“其縣三百”應理解為“縣”中之邑300個,《左傳》有齊景公賞晏子“邶殿其鄙六十”,其中,“邶殿”與“其鄙”,傳統註疏的理解均是不斷讀,叔夷鍾銘文可依照這種模式作“其縣三百”,按此理解,靈公賞賜給叔夷的聚落是萊都、兩個規模不同的“都”及其全部附屬聚落,以及地的300個附屬聚落(但不應包括中心聚落)。不過,在“”與“其縣三百”之間若點出一個逗號,則又可為另一種理解,即靈公賞賜給叔夷的是萊都、三個規模有差異的“都”,三都總計有附屬聚落“三百”。從理論上來說,上述兩種理解都能成立,但考慮到“邶殿其鄙六十”說法,甚至《論語》中管仲“奪伯氏駢邑三百”表述,曾為萊國都城的萊都,加上其他兩“都”,總共只有300個附屬聚落,頗覺偏少。文獻並未明言邶殿60個邑是其附屬聚落的全部,另有“伯氏駢邑三百”作為上限,則“其縣三百”當可成立。
行文至此,上引叔夷鍾銘文內涵終於清晰,齊靈公賞賜給叔夷的聚落包括作為萊國舊都的“萊都”(此時為齊國地方性中心聚落“都”),在萊都附近的(亦是齊國的地方性中心聚落“都”,只是規模更小)以及這兩處中心城邑的全部附屬聚落。此外,還將“”地300個附屬聚落劃撥給叔夷,但並不包括“”地本身。換言之,即兩個結構為中心聚落“都”、附屬聚落的聚落群及300個基層小聚落。因此,從叔夷鍾銘文看,齊國聚落同樣存在國都臨淄—萊都、—小邑三級關係。
不過,與西周時期關中地區情況類似,春秋諸侯國聚落結構及行政統屬關係同樣複雜。魯襄公二十一年(前552),齊後莊公討公子牙之黨,群公子出奔;至二十八年,齊國欒、高、陳、鮑四族同伐慶封,慶氏亡,齊國召回出奔之群公子。於是“具其器用,而反其邑焉;與晏子邶殿其鄙六十”,晏子不受;又“與北郭佐邑六十,受之;與子雅邑,辭多受少;與子尾邑,受而稍致之”。齊景公賜給諸卿的邑,是有區別的。晏子所得之60邑,繫於“邶殿其鄙”,附屬於邶殿。楊伯峻注:“邶殿,今山東昌邑縣西北郊……邶殿,齊之大邑,其郊鄙亦廣。”邶殿的政治等級低於齊都臨淄,其附屬各邑政治等級更低,因此齊國聚落存在國都臨淄—邶殿—六十邑三級關係。然而,北郭佐所得之邑,並未繫於某大邑,暗示這些邑原本直屬公室,且其政治地位在賞賜之前,也僅低於齊都臨淄。可見,齊國賞賜給諸卿的邑,此前政治地位不均衡。但是,晏子與北郭佐所得之邑,數量相同,北郭佐尚位列晏子之後,則其所得之邑,在規模上亦不應有明顯區別。這就意味著,雖然齊國已發展出三級聚落,但二級的聚落統屬關係仍然存在,同時在這兩種情況中居於底端聚落,規模上卻無甚區別。這再次表明,規模上大小相近的聚落,在政治等級上很可能並不相同;反之亦然。
聚落規模大小與其政治等級高低不完全一致,同樣在青銅器銘文中有反映。齊鎛(《銘圖》15828)出土于山西榮河縣(今萬榮縣),時代屬春秋中期。齊器而出於山西,郭沫若推測“蓋因事故輦入於晉”。此器器主為子,即鞄,楊樹達以為即齊國之鮑氏,可從。銘文首先敘述器主身世及作器緣由,在祈求完“壽老毋死”、“保吾子姓”等願望後,銘文說道:

……鞄叔有成

勞於齊邦,侯氏賜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

邑,與之民人

都鄙。侯氏從告之

齊侯賞賜鮑叔的土地,包括299邑以及“之民人都鄙”。齊之地,史料未見,《左傳》昭公二十三年(前519)記“王子朝之亂”有周王轄地,二者顯非一地。所謂“之民人都鄙”,指以為中心的聚落(都),以及附屬於的若干小聚落(鄙)。據此,齊國聚落行政統屬關係至少存在臨淄——若干小邑三級。但齊侯賞賜的299邑未繫於任何大邑,與賞賜給北郭佐情況相同,同樣直屬齊國公室。299邑與宜侯夨簋稱35處宅邑作風相同,意味著這些邑彼此間無統屬關係,都是直屬於臨淄的小聚落。齊鎛銘文同樣表明,齊國二、三級聚落統屬關係並存局面,這一情況與《左傳》記載一致。
春秋時期,“禮樂征伐自諸侯出”。強大的諸侯國紛紛攻滅、吞併周邊小國,如齊國先後吞併紀、譚、遂、萊等,晉、楚、秦等國吞併更多。諸侯國在吞併別國後,往往將大片土地分封給國內卿大夫,隨之出現“陪臣執國命”情況,魯之三桓、晉之六卿皆為代表。另一方面,春秋時期大型聚落(或稱“城市”)迅速發展,不論是直屬於諸侯的聚落,還是卿大夫佔有的采邑,都在快速成長。據張鴻雁統計,《春秋》及“三傳”中記載築城活動計:魯國27次,楚國20次,晉國10次,鄭國4次,齊國3次,宋國2次,邾、陳、吳、越各1次。但晉、楚、齊皆是強於魯的大國,其築城次數應該要多於魯國才更合理。顧棟高統計春秋時期見於記載城邑共380處;馬保春統計,僅晉一個諸侯國,就有地名216個、其他“國族”名101個、政區名53個,幾與顧棟高統計的春秋各國城邑總數相當。吞併、分封與大型聚落的修築,都在進一步調整、改變著聚落結構及行政統屬關係,因此,至春秋晚期,對於晉這樣的大國來說,其聚落結構與統屬關係又是另一番模樣。
晉國聚落結構的頂端是晉都。春秋時期,晉先後以曲沃、絳、新田為都,儘管都城有所變易,但三地先後作為政治地位最高的聚落則無疑。隨著晉國卿大夫階層崛起,晉卿趙氏控制區域聚落構成較為明晰。魯昭公元年,“十二月,晉既烝,趙孟適南陽,將會孟子餘。甲辰朔,烝於溫,庚戌,卒”。杜注:“孟子餘,趙衰,趙武之曾祖,其廟在晉之南陽溫縣。”引文表明趙武先在國都參加晉國烝祭,又去溫地向曾祖趙衰行烝祭,六天後死於溫地。趙衰曾隨晉文公流亡,因晉文公即位,得以任晉國之卿,是趙氏在政治上崛起的始祖,其廟在溫,看來溫地於趙氏而言頗有所謂“宗邑”味道。不過,趙氏在保有溫的同時,也還佔有其他大邑。《國語·晉語九》魯悼公四年(前463),知氏糾集韓、魏兩家共同伐趙,事發前,趙襄子尚在晉都新田,與其臣下謀劃將奔向何地:

襄子出,曰:“吾何走乎?”從者曰:“長子近,且城厚完。”襄子曰:“疲民力以完之,又斃以守之,其誰與我?”從者曰:“邯鄲之倉庫實。”襄子曰:“浚民之膏以實之,又因而殺之,其誰與我?其晉陽乎!先主之所屬也,尹鐸之所寬也,民必和矣。”乃走晉陽。

趙襄子出奔,有長子、邯鄲與晉陽三個選擇。從這段對話來看,上述三地實力相近,在趙氏采邑中政治地位似亦無差別,並沒有任何一處聚落在行政關係上高於其他兩處,而前文提到的溫地反而並不在內。實際上,在從分支邯鄲氏手中奪取邯鄲後,趙氏控制的采邑至少包括以溫為中心的南陽片、以晉陽為中心的晉中南片和以邯鄲為中心的冀南片,分別位於太行山南段東、南、西三個方向,這些采邑逐漸連成一片,孕育著戰國時期趙國疆域。
但在尚未瓜分晉國前,趙氏宗主多居於晉都新田,所以並不在采地對其他聚落髮號施令,故而雖有宗邑,但溫、晉陽、邯鄲、長子幾個大邑之間並未形成嚴格政治統屬關係,都可算作晉國第二級聚落。
在晉陽、邯鄲等聚落周圍,分佈著等級更低的聚落。《左傳》記錄趙氏與其分支邯鄲氏的一次內鬥,起因是邯鄲氏拒絕將虜獲的衛國人口進貢給趙氏。這場內鬥將晉國中行氏、範氏以及齊、衛等國牽扯進來,於是在魯哀公四年,齊國陳乞、衛國寧跪等人率師伐晉:

秋七月,齊陳乞、弦施,衛寧跪救範氏。庚午,圍五鹿。九月,趙鞅圍邯鄲。冬十一月,邯鄲降。荀寅奔鮮虞,趙稷奔臨。十二月,弦施逆之,遂墮臨。國夏伐晉,取邢、任、欒、鄗、逆畤、陰人、於、壺口,會鮮虞,納荀寅於柏人。

據杜注,五鹿、臨、邢、任、欒、鄗、逆畤、陰人、於、壺口、柏人皆是晉邑。楊伯峻指出,五鹿在今河北大名縣東;臨在今河北臨城縣西南十里;邢在今河北邢臺市;任在今河北任縣(現邢臺市任澤區)東南;欒在今河北欒城縣(現石家莊市欒城區)及趙縣北境;鄗在今河北高邑縣、柏鄉縣;逆畤在今河北保定完縣(現順平縣)東南20裡;陰人地不可考,或以為在山西靈石,但齊師不至遠征到此;於可能在今山西黎城縣東北28裡太行山口吾兒峪;壺口在今山西長治市東南之壺關縣;柏人在今河北隆堯縣西南之堯城鎮。從具體地望來看,被國夏攻取的各邑多在太行山兩側,離邯鄲城不遠,邯鄲城既屬趙氏,則上述諸邑,恐皆屬趙氏。齊、衛聯軍圍攻趙氏采邑,與當時爭鬥雙方情勢相合。國夏所取各邑,能在戰爭中充當節點,實力不弱,但其地位無法與溫、晉陽、長子和邯鄲相比,當是分別附屬於這幾處聚落的更低一級聚落。參照制與北制關係,以及孔子所謂“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說法,在邢、任、欒、鄗等聚落之下,應還有規模更小、更基層的聚落。因此,春秋晚期,晉國聚落行政統屬關係應存在國都新田—晉陽、邯鄲、溫等—邢、任、欒、鄗等—基層小邑四級。相較於春秋初年,這是又一次飛躍。由於當時晉是大國,這種四級結構是否適用於其他諸侯國,目前還不能斷定。
以上討論是以諸侯國為單位進行,但是春秋時期周王作為天下共主的地位仍無法撼動,由成周與王城組成的“京師”,依然在政治上具有超然地位。《左傳》定公元年(前509)記載,晉卿魏舒會諸侯之大夫“城成周”,即是各諸侯國聯合為周天子築城,可為“京師”地位之證。因此,若將“京師”考慮在內,春秋早期聚落應存在四級統屬關係,春秋晚期最多可為五級。

三、戰國至秦聚落行政統屬關係的頓挫與擴張

戰國曆史以韓、趙、魏三家分晉拉開序幕,周王室與諸侯無異,戰國中期以後諸侯紛紛稱王,周王室被徹底拋棄。晉國雖至戰國中期才消亡,但晉都新田甫入戰國便已失去原有地位。因此,原本位於聚落最高兩級的京師與晉都,其統屬地位不復存在。雖然戰國時代諸侯國可以看作是各自獨立的政治體,但其聚落結構與行政統屬關係相差無多,因此,反映各國聚落情況史料,當可混用。
(一)郡縣制未完善時的聚落
雖然戰國時代周王室式微,但其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政治體,持續到秦昭襄王五十一年(前256)。《史記·秦本紀》記載,西周君歸降於秦,“盡獻其邑三十六城,口三萬”。裴駰集解《史記·周本紀》時引徐廣說法:“周比亡之時,凡七縣:河南、洛陽、穀城、平陰、偃師、鞏、緱氏。”其中,河南、穀城、緱氏三縣屬西周君,其餘四縣則由東周君控制。西周君居河南,此地類似春秋時期“宗邑”,是封君發號施令之所。但是,河南與穀城、緱氏並稱為“縣”,三縣屬於政治地位大致平等的聚落,並未在行政上形成明確的上下統屬關係,與春秋晚期晉國趙氏情況近似。故而,西周君統治範圍內的聚落是三縣—三十六城兩級關係。西周君尊奉周王,周王所在王城名義上仍應高出一級,故而,其聚落可以看作是王城—縣—縣下小城三級。
那麼,考古材料反映的周天子轄區狀況又怎樣呢?這一問題可參考洛陽盆地中東部的考古調查材料。洛陽盆地考古調查西以焦枝鐵路洛陽段為界,北以邙山200米高程線為界,東至鞏義市區南北一線,南以萬安山、嵩山400米高程線為界,調查總面積約1120平方千米,涉及今鄭州與洛陽兩市區,主要包括鄭州鞏義市和洛陽洛龍區、瀍河區東部、孟津區東南部、偃師區大部。在這一範圍內發現戰國時期遺址79處,疑似戰國時期遺址25處。本文僅以年代較為明確的79處遺址為研究對象,其他暫不討論。發掘報告指出,在此區域內,位於偃師首陽山鎮的韓旗故城面積接近10平方千米,洛陽盆地西側澗河兩岸的東周王城面積也達到10平方千米,兩座城址在戰國時期應是交替作為周王室都城,可從。
在周天子都城之下,發掘者還特別指出滑國故城、劉國故城和康北故城三座城址的政治地位。滑國故城面積1.25平方千米;劉國故城總面積約0.8平方千米;康北城址殘毀,現存城牆東西長約1千米,南北寬約0.5千米,其面積與滑國故城、劉國故城相近,研究者認為此城或為東周公都城。在重點指出三座城址政治地位後,考古工作者將洛陽盆地其他聚落分為“第三、四級與最底層的聚落”,可見是將洛陽盆地戰國時期聚落結構劃分為五級。調查還發現面積為1.9平方千米的掘山遺址、面積為0.96平方千米的穆莊遺址和麵積為0.79平方千米的高崖西遺址,與上述三座城址面積相仿,掘山遺址甚至比滑國故城還大,政治地位應相同,皆是僅次於周天子都城的第二級聚落。
實際上,發掘者並未在調查報告中詳細列出每一個遺址所在等級序列。若僅就前兩個等級而論,王城與成周兩座城池面積皆在10平方千米左右,合計面積達20平方千米,從長時段觀察,與西周時期周原遺址及豐鎬遺址面積處於同一量級。戰國時期燕下都遺址面積約30平方千米、鄭韓故城面積約16平方千米,可見,作為獨立的政治體,周天子之都與戰國各諸侯國都城也處在同一量級。王城與成周以下6處聚落,面積在1平方千米左右,與西周時期水溝遺址及春秋時期祭城城址面積大體相近。
在6處聚落之下,還有一些政治等級難以確定的聚落。如面積為0.66平方千米的宮家窯遺址、面積為0.63平方千米的經周東遺址、面積為0.49平方千米的桂連凹南遺址、面積為0.41平方千米的沙溝西遺址等。從調查所見遺址內涵看,宮家窯等遺址目前僅見戰國時期陶片,其他材料並不豐富,面積雖然不小,但政治等級與滑國故城等不可比。另據文獻材料,及至周天子滅亡,其下屬的東周公與西周公共領有7縣,韓旗故城與王城兩座天子都城(視為一體)加上滑國故城等6處,數量剛好一致。因此,有理由推測,這些聚落的政治地位比戰國時代“縣城”還要低一級,即屬於政治上的第三級。
將宮家窯等遺址歸入政治上的第三級,可從記載諸侯國的文獻材料與其他遺址的參照中得到確認。如《史記·韓世家》雲,韓烈侯九年(前391),“秦伐我宜陽,取六邑”。前文已述,宜陽是與郡相當的大縣,伐宜陽而取“六邑”,說明“六邑”是附屬於宜陽的聚落。如此,韓國的聚落便是韓都(即鄭韓故城)—宜陽—“六邑”三級。又《史記·楚世家》記載,頃襄王元年(前298)秦昭王發兵攻楚,大敗楚軍,秦“取析十五城而去”,裴駰集解引徐廣曰:“年表雲取十六城,既取析,又並取左右十五城也。”析在春秋即為楚國之縣,《國語·楚語上》提到“析公奔晉”,可證析乃楚縣。從《史記·楚世家》記載可知,楚國當時聚落結構是楚都郢—析—十五城三級。商鞅得勢後,趙良曾勸他及早退身,以求善終:“君之危若朝露,尚將欲延年益壽乎?則何不歸十五都?”司馬貞索隱:“衛鞅所封商、於二縣以為國,其中凡有十五都,故趙良勸令歸之。”兩縣十五都,平均一縣有七八個下屬之“都”,算上秦都咸陽,亦是三級聚落。
考古工作者在今河南商水縣西南18千米處發現戰國故城遺址,城址內有扶蘇村,俗稱“扶蘇故城”。秦末農民起義領袖陳勝起兵時自稱“公子扶蘇”,此城是處於爭議中的陳勝出生地(陽城)之一,故此得名。扶蘇故城由內外城組成,城牆為夯築,外城城垣東西長0.8千米,南北寬0.5千米,面積為0.4平方千米,與宮家窯等遺址面積接近。內城在外城中部以北,平面呈方形,內城東西牆分別距外城東西城垣0.27千米,北垣利用外城北垣,邊長約0.25千米,調查者認為或是此城之官署區,可從。外城西北部發現戰國鑄鐵遺址、西漢磚瓦窯6處。調查者根據城垣構築特點及出土磚瓦、陶器、陶文等,初步斷定此城築於戰國晚期。不論確切與否,研究者將此城考慮為陳勝出生地的可能選項,意味著這座城址是秦朝縣城。然而,秦朝的“縣”與戰國時代的“縣”在政治等級上並不對等,因此,在戰國時期,它仍處於縣下之城。既然面積達0.4平方千米的商水故城在戰國時代屬第三等級聚落,那麼,將宮家窯等聚落歸入第三級是合適的。
除以上討論的遺址,考古調查者還在洛陽盆地中東部發現面積在0.1—0.3平方千米的聚落10餘處,面積為0.1平方千米以下的超過40處,還有3處遺址面積尚未探明。這些聚落都應屬於最低一級,其中,顧家屯東南遺址面積僅400平方米,若此面積是該遺址在戰國時期實際面積,恐怕只是三五戶居住的聚落。
以上對戰國時期聚落的考察,自然引發一個問題,即宮家窯等面積在0.5平方千米上下的遺址,在行政等級上,是否能與面積小於0.1平方千米的其他遺址劃開,成為單獨一個等級?位於縣之下的“城”、“邑”、“都”確實是當時最基層聚落嗎?《墨子·魯問》載:“今使魯四境之內,大都攻其小都,大家伐其小家,殺其人民,取其牛馬狗豕布帛米粟貨財,則若何?”大都、小都既可相互攻伐,則是有較強軍事實力的聚落。考慮到春秋時期制與北制情況,以及孔子所謂“十室之邑”,位於縣之下的“城”、“邑”、“都”當有更小聚落附屬。但是,西周君所轄36城,人口只有3萬,平均每城約有800餘人,其中河南、轂城、緱氏作為縣治所在,規模應稍大。一些稍小城邑可能僅有二三百人,若以戶為單位,則只是數十,此等規模,不會還有政治地位更低一級的下屬聚落存在。
許宏全面統計了從“前仰韶時代”到東周時期的城邑數量,殷商時期有垣壕聚落11處,西周時期56處,進入東周後暴增到656處。他認為:“東周時代,垣壕城邑呈爆發式增長,成為城邑圈圍設施的主流……設防城邑林立,與諸國爭霸兼併、戰亂頻仍,進入分立的集權國家階段的政治軍事形勢是分不開的。”《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引《魏戶律》曰:“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〇告相邦:民或棄邑居野,入人孤寡,徼人婦女,非邦之故也。”楊寬指出,“廿五年”是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252)。“棄邑居野非邦之故”的“故”,不是西周、春秋時期實際情況,而是戰國晚期時人對戰國早中期的記憶。正是因為戰國時期縣下小城規模也並不都很小,才會出現宮家窯等面積不明顯小於“縣城”,但政治地位確實比“縣城”低的聚落。
戰國早中期城外少有基層定居點,可能主要有兩方面原因。第一是伴隨著分封制衰落,中央集權制興起,越來越多的基層聚落需要國家政權直接派遣官吏治理,行政成本上升,而“十室之邑”的小聚落向國家繳納賦稅,恐怕還不足以擔負起國家治理該聚落的行政成本,使得國家政權轉而將控制重點放在成規模、有城垣的聚落上。商鞅變法時曾“集小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張金光認為,商鞅此法並不是將形形色色的村社聚落毀掉,只是在其上加縣官從事行政。但從以上所舉之考古與文獻材料來看,戰國早中期,存在將分散小邑、獨戶遷徙到縣下之城的舉動,商鞅拆毀小鄉、小邑,與《魏戶律》中強調不得“棄邑居野”政策相合。第二是頻繁戰爭導致社會動盪,出於安全考慮,原本散居在基層小邑中的人口也願意搬入築有城垣、具備抵抗能力的聚落中居住,由此造成散佈在城外的“十室之邑”大面積消失。實際上,前文討論表明,類似現象也發生於東周初年的社會動盪中。秦國僻在西陲,其腹地鮮有戰爭,卻也實行“集小鄉、邑、聚為縣”措施,因此上述兩個原因,出於國家行政成本考慮應占主導地位。
戰國早中期城外少有基層定居點,並不意味著當時完全不存在城邑之外的小邑或散戶。《魏戶律》強調“棄邑居野,非邦之故”,恰恰就說明現實生活中存在小邑和散戶,洛陽盆地中東部考古調查發現顧家屯東南這一面積僅有400平方米的聚落遺址,是很好例證。《戰國策·趙策一》記載,蘇秦見李兌時說:“今日臣之來也暮,後郭門,藉席無所得,寄宿人田中,傍有大叢。”所謂大叢,是樹叢之有神者,古人迷信,常以大樹叢為神,祈求福佑,如商湯曾祈於桑林。蘇“田中”人家,能夠看到城郭大門,是緊靠邯鄲城附近的散戶,這些散戶與都城近在咫尺,顯然是處在國家權力控制下,因此得以被國家權力允許存在。總的來說,戰國時期,小邑、散戶並非主流,偏遠之地小邑、散戶由於不能擔負國家行政成本,或是被國家權力拆毀、併入縣下之城,或是被直接放棄。因此在文獻中,常見以上所論三級聚落。
戰國早中期國家權力曾拆毀小邑、散戶的舉動,似乎與考古材料中40餘處面積在0.1平方千米以下的聚落存在一定矛盾。實際上,若以西周君下轄三縣共有36城,商鞅所轄兩縣15都,以及析縣一縣之下有15座小城等數據作為參照回推,周天子下轄七縣,縣下小城就應該有七八十處,與考古調查發現的79處遺址相近,即便將顧家屯東南遺址作為例外,也不影響本文基本觀點。另外還需要考慮到一點,即戰國時期聚落普遍築城。若聚落開始普遍修築城牆,則聚落中居民居住空間勢必從較為分散狀態,轉變為相對集中狀態。因此,即便戰國基層聚落面積與西周、春秋時期相差不多,但其居民數量恐怕要更多。
出土文獻也能反映戰國聚落的情況。包山楚簡086記載:“陽君之蘭阬邑人紫訟漾陵君之陳泉邑人朝塙,謂殺其弟。”陽君所轄蘭阬邑中稱為紫的人,狀告漾陵君所轄陳泉邑的朝塙,控訴他殺害自己(即紫)的弟弟。陽與漾陵皆為楚封君之封邑,地位低於郢都,其下還分別有附屬聚落蘭阬與陳泉,再次驗證楚國至少存在三級聚落。但是,包山楚簡所見之聚落也有不止三級的情況。簡083記載:“羅之壦里人湘,訟羅之廡(國)之者邑人枝)女,謂殺嗌(益)陽公會傷之妾叴與。”會傷是益陽公之名,叴與則是益陽公之妾的名字。“羅之廡(國)之者邑”,是說羅地下屬廡國屬地者邑。羅,學者多認為即古羅國之地,包山楚簡整理者引《漢書·地理志》以為是漢代羅縣,巫雪如則認為其地在今湖南省平江縣南30裡。也有學者主張,羅應在今湖南汨羅市附近。”,學者多認為是“國”字,宋華強認為,古代的“國”可以指城邑,凡表示大邑之“國”應該都可以兼城外所轄四郊以內區域而言,四郊之內可能還有較小的“邑”。不論宋說是否確然,廡國作為一級行政組織,治所自然要落到某個具體聚落。因此,簡083所反映的楚國聚落便是郢都—羅—廡國—者邑四級。
楚國聚落同時存在三級與四級兩種情況,一方面是戰國社會急劇變革的反映,另一方面,楚國作為戰國七雄中疆域最大者,境內多數地區相對安定,存在四級聚落不足為怪。實際上,戰國中晚期以後,隨著郡這一地方行政區劃出現,三晉等國在保有三級聚落的同時,也存在四級聚落結構,與楚國無甚區別。另外,從包山楚簡記載看,楚國的基層社會,尚未以“鄉里”來標明其行政統屬關係,換言之,鄉里制在楚國還未廣泛實行。
(二)郡縣制完善後的聚落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聚落結構及行政統屬關係的發展,要與逐漸推行的郡縣制聯繫起來,而郡縣制的全面鋪開,又與秦統一進程相伴,加之秦朝僅僅存在15年,故關於郡縣制完善以後的聚落情況,將戰國與秦合併進行討論。
春秋時雖已存在郡,但趙簡子誓師時曾說,“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說明春秋晚期郡的地位仍低於縣,直到商鞅變法,秦國最高的地方行政區劃仍是“縣”。前文討論已證明,戰國時期三晉各國都存在大量直屬於諸侯王的縣,郡制並未全面鋪開。另一方面,進入戰國後,郡確實已演變為統轄若干縣的更高一級地方行政區劃。文獻所見秦郡之最早者是上郡,《史記·秦本紀》記載惠文王十年(前328),“魏納上郡十五縣”,此事僅晚於商鞅全面推行縣制(前350)22年而已。戰國中晚期之際,楚國尚未廣泛實行鄉里制。“裡”在西周初年即見,前文所引宜侯夨簋銘文可證,令方尊、令方彝(《銘圖》11821、13548)銘文也可為證。“鄉”在春秋早期已有,如在曹劌與魯莊公論戰前,曹劌的“鄉人”就曾說“肉食者鄙”,不可與謀。鄉統轄裡作為基層地域組織形式固定下來,當是戰國以後的事情。因此,本節也兼顧最底層的“鄉里制”。
參照前文所論,上郡所轄十五縣之下,肯定還有更低一級聚落,因此,秦國接收上郡後,其聚落便是國都咸陽—上郡郡治—十五縣—縣下小邑四級。《戰國策·趙策一》記載,秦攻韓之上黨,上黨郡守馮亭苦守不成,乃將上黨“城市之邑七十”獻與趙王,於是趙國派平原君趙勝前去接收。此處城市之邑“七十”,在《戰國策·秦策一》中記為“十七”,《史記·趙世家》亦云“十七”,清人王念孫,當代學者楊寬、裘錫圭、孫聞博等皆以“十七”為確,可從。上黨既為郡,其下十七邑自當為縣。《韓非子·初見秦》中說,若邯鄲不守,則“代四十六縣,上黨七十縣,不用一領甲,不苦一士民,此皆秦有也”。“上黨七十縣”之“七十”,是“十七”之誤,不過這一記載卻證實,上黨之下的十七邑確實是縣。如此一來,韓國聚落結構存在韓都(鄭韓故城)—上黨郡治—十七縣治—縣下小邑四級。《史記·秦本紀》記載,莊襄王元年(前249),“東周君與諸侯謀秦,秦使相國呂不韋誅之,盡入其國。使蒙驁伐韓,韓獻成皋、鞏,秦界至大梁,初置三川郡”。即是說,三川郡包括成皋、鞏等地。然而,鞏地原本是東周君轄地,乃“周比亡之時”僅有七縣之一,與附屬於西周君的河南、轂城、緱氏三縣地位平齊。西周君所轄三縣共有三十六城,則東周君所轄四縣也是如此,這意味著,鞏地之下還有十來處小邑。故而,秦國設置三川郡後,其聚落便存在國都咸陽—三川郡郡治—鞏縣縣治—縣下小邑四級。
縣下小邑詳細情況,在傳世文獻中鮮有記載,但在出土秦簡中卻比較清晰。裡耶秦簡16—6b記載:“三月庚戌,遷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鄉、司空、倉主聽書從事。尉別都鄉、司空,司空傳倉;都鄉別啟陵、貳春,皆勿留脫,它如律令。”遷陵縣共有都鄉、啟陵鄉與貳春鄉三個鄉,其中都鄉乃是縣治所在,而啟陵鄉與貳春鄉是與都鄉不同的聚落。
鄉之下,還設置有裡。裡耶秦簡8—157是有關啟陵鄉鄉主於秦始皇三十二年(前215)上報遷陵縣丞,請求任命成裡典、郵人兩個吏職的內容,表明啟陵鄉之下有成裡。簡9—14是關於貳春鄉南里名“憖”的寡婦在秦始皇三十五年開墾荒地的內容申報,表明貳春鄉有南里。簡10—1157是貳春鄉守報告,“東成大夫年自言以小奴處予子同裡小上造辨”,即東成裡爵位為大夫、名“年”的人,請求將自己名“處”的小奴轉贈給其同屬一里的兒子,其子擁有小上造爵位,名“辨”。可見,貳春鄉除了南里之外,還有東成裡,則一鄉所轄非僅一里。
那麼,一鄉之中究竟有幾個裡?不同的裡在空間上又是什麼關係?晏昌貴、郭濤考察裡耶秦簡所見遷陵縣鄉里情況認為,都鄉有高裡與陽裡,啟陵鄉僅有成裡,貳春鄉有南里、東成裡與輿裡,這應是遷陵縣鄉里數的全部。不過他們也承認,秦始皇二十八年以前,遷陵縣或有存在七個裡的可能。實際上,裡耶簡還有右裡、渚裡、賈裡、南陽裡等里名。渚裡的十七戶居民於秦始皇二十六年遷往都鄉(簡16—9),可能隨之裁撤。其餘三里中,南陽裡或是舊屬楚國,秦滅楚後,可能將之拆分為都鄉之陽裡與貳春鄉之南里,其餘二里情況不明。
關於鄉與裡空間分佈問題,有一條材料很有價值:

今見一邑二里:大夫七戶,大夫寡二戶,大夫子三戶,不更五戶,□□四戶,上造十二戶,公士二戶,從廿六戶。

學者認為,“大夫寡”指大夫遺孀,“大夫子”是大夫的兒子;簡文“四戶”前所缺兩字應為“簪嫋”,乃秦爵之第三級;“從”,很可能是無爵者。“一邑二里”,應是說一個自然聚落被國家權力劃分為兩個不同的“裡”,上述家庭總計61戶,全部居住在一個聚落之中,大概平均30戶可編組為一里。王偉與孫兆華在討論裡耶秦簡“積戶”與“見戶”區別時,根據簡8—1519推斷秦始皇三十五年遷陵縣三個鄉戶數為:啟陵鄉22戶、都鄉54戶、貳春鄉76戶。簡8—157記載遷陵丞對啟陵鄉鄉主請求任命成裡典、郵人兩個吏職的回覆:“啟陵廿七戶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為典,何律令應?”表明啟陵鄉共有27戶人家,其數與王、孫意見接近。隨著年歲變更,裡中的戶數有些許變化,自是常情。這條材料也表明,晏、郭認為啟陵鄉僅有成裡一個裡的看法是正確的。

簡8—1236+8—1791中61戶與啟陵鄉戶數差距過大,其所謂“一邑”顯然不適於啟陵鄉。晏、郭認為簡文“一邑”指遷陵縣城。簡文中61戶與秦始皇三十五年都鄉54戶人口最為接近,而遷陵縣治原本就在都鄉,此“一邑”指遷陵縣城的看法可從。貳春鄉76戶人口,也與其下設置有三個裡的情況相匹配。可見,晏、郭與王、孫上揭研究相互契合。由於遷陵縣治所就在都鄉,因此“遷陵縣”與“都鄉”雖存在行政統屬關係,但在空間上是一回事。在這種情況下,當時的聚落雖然名義上是國都—郡治—縣治—鄉—裡五級,但對於都鄉來說,其縣、鄉、裡全部重合在一個自然聚落,五級的行政隸屬關係只涉及具體的三種聚落,即國都—郡治—縣治(鄉/裡)。對於啟陵鄉而言,其聚落關係是國都—郡治—遷陵縣縣治(與都鄉重合)—啟陵鄉(與成裡重合)。
貳春鄉無論是下轄裡數還是戶數,均多於都鄉,為何遷陵縣城不設在貳春鄉?晏、郭認為,貳春鄉分佈在山區,簡文資料表明,貳春鄉是產漆要地(如簡8—1548、9—1138等),而漆樹一般生長在海拔較高處。另外,貳春鄉通往都鄉道路並不好走,簡8—754+8—1007記載,由外地來此任職的遷陵縣丞在鄉吏陪同下前往貳春鄉視察,竟“失道百六十七里”,錯走167里路。凡此種種,暗示貳春鄉戶數與裡數雖居遷陵縣之冠,卻非縣城所在,其下轄各里分佈於山區不同地方,76戶分散居住,導致縣丞視察時走錯路。貳春鄉鄉治究竟位於何裡尚未可知,但三個裡中必有與鄉治不在同一聚落者。所以,就貳春鄉而言,其聚落行政統屬關係與秦王朝行政區劃等級相同,即國都咸陽—南郡郡治—遷陵縣縣治(與都鄉重合)—貳春鄉(鄉中有某裡)—裡(與貳春鄉鄉治不同的另外兩裡)。
出土秦簡表明,在裡之外,還有獨居散戶。與戰國時期散戶被國家權力嚴格禁止或逸出國家權力控制不同,秦朝很多散戶處於國家政權控制之下,因此,這種散居狀態也被國家權力認可。睡虎地秦簡《田律》有“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規定,“居田舍者”指百姓房屋四周皆是農田,此種居於田舍之人,與聚邑而居之人有別。此外,睡虎地秦簡《封診式·賊死》記載“某亭求盜甲”報告有人被賊人殺害情況,於是官府派遣令史前往勘察,並詳細報告死者狀況,在敘述死者屍體位置時,令史說:“男子死(屍)在某室南首,正偃……男子死(屍)所到某亭百步,到某裡士伍丙田舍二百步。”秦漢時期,一步等於六尺,一尺約為23釐米,因此,簡文是說,死者位於屋內南部,距當地主管治安的甲亭138米左右,距丙田舍276米左右。《封診式·賊死》描述男子屍體位置時,採用某室、甲亭、丙之田舍三個座標點,並未以某裡某邑作為參照,很可能是因為上述三個座標點雖在空間上處於分散狀態,卻是距離死者最近的三處座標。在簡文最後,寫到令史勘察時曾“訊甲亭人及丙,智(知)男子可(何)號寇不殹(也)”,說明可能知道死者死亡情形的,僅有甲亭的亭人及丙。根據簡文可以認為,丙單獨居住在野外,距離其田舍最近的建築只有甲亭。不過簡文也明言,單獨居住的丙是“某裡士伍”,說明丙即便獨居在外,仍是國家控制下人口。因此,秦統一後,聚落統屬關係存在國都—各郡郡治—各縣縣治—各鄉(鄉中有裡)—裡(與鄉治相隔)—裡外獨居戶六級。
總結上述討論可知,戰國時期聚落至少存在三級或四級關係。秦統一後,聚落政治統屬關係是國都統郡治,郡治統縣治,縣治統鄉,鄉統裡。在實際聚落分佈上,一些鄉、裡行政區劃與縣治重合,屬同一自然聚落,又存在國家認可的裡外獨居戶,若要落實到每個冠以“某裡”稱謂的基層定居點上,實際上存在三級、四級、五級、六級4種情況。需要說明的是,各郡郡治及咸陽內部也存在基層行政組織“裡”,但顯然不能歸入“基層定居點”範疇。此外,秦統一後,其關中故地由“內史”管理,並未設郡,所轄各縣直屬於中央。
周秦八百餘年間,聚落結構及行政統屬關係變遷不可謂不劇烈。西周時期關中盆地王畿地區聚落,不論是規模,還是行政統屬關係,都可劃分出四級,這與西周王朝社會結構是吻合的。然而,西周國家賴以維繫的運轉方式主要是不同等級人員的依附與被依附關係,一些規模很小的聚落,由於直屬周王,具有較高行政等級,使得某個具體聚落的規模等級與政治等級不一致的情況成為常態。西周滅亡後,早期國家演變在聚落關係上的體現,只能從外服封國談起。
西周時期,外服封國在受封之初,聚落行政統屬關係只有兩級,但到西周末年已經出現發展為三級的傾向,進入春秋初年,確已發展為三級。春秋時期,諸侯爭霸,弱小封國漸次被強大諸侯兼併,加上春秋時期築城運動,都在有意無意中改變著聚落結構及聚落間行政統屬關係。到春秋晚期,一流大國如晉國,聚落行政統屬關係發展成四級。不過,具體聚落規模等級與行政統屬關係等級不一致的情況依然存在。進入戰國後,三家分晉、戰亂迭起,更重要的是,隨著分封制衰落,中央集權制形成,地方官吏需由中央政府派遣,使行政成本上升,底層聚落無法負擔行政成本,被國家權力禁止或放棄,從社會整體狀況來看,聚落間行政統屬關係也因此再次回到三級,偶見四級。秦統一後,隨著郡縣鄉里制度以及行政管理手段完善,基層聚落乃至散戶重新被納入國家權力控制範圍,聚落迅速發展出三級、四級、五級甚至六級。至此,某個聚落規模等級與行政等級不匹配的狀況,也基本不存在了。
考察周秦間聚落結構與行政統屬關係的演變,是窺探早期國家形態演變的一個視角。西周、春秋時期處於貴族等級制度控制下,彼時聚落間行政統屬關係,看似與當時社會結構相匹配,但由於包括周王、諸侯在內的高等級貴族也直接佔有基層小聚落,導致聚落行政統屬關係與聚落規模大小並不協調,嚴格說來,這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科層行政”。進入戰國後,聚落行政統屬關係經歷先收縮後擴張的歷史過程,實際上是貴族等級制度崩潰、國家科層行政真正建立的歷史嬗變的反映。經此以後,聚落間行政統屬關係與聚落規模大小不一致的情況基本消失,二者終於建立起較為嚴格的匹配關係。即便有比國家科層行政結構更為複雜的聚落行政統屬關係出現,仍可納入國家科層行政結構的框架之中。可以說,周秦聚落結構與行政統屬關係的演變史,也是國家統治方式的變革史。
(作者謝能宗,系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科研博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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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湘 宇
校審:小 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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