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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清中期,在國家層面首次出現名為“科場之款”的經制之費。此後至清末,“科場之款”維持在3年25萬至50萬兩。經過雍正朝與乾隆初期的改革,這一款項的編徵克服了明末費役並存的問題。地方以耗羨歸公等形式,對包括科場在內的地方公費加以規制,提升額度,並通過明晰款目、嚴格奏銷的方式,實現國家對“科場之款”的定額與管理。嘉慶以降,受財政危機影響,科舉成本轉嫁於地方,“科場之款”的奏銷與實銷日益脫節,造成人才選拔“經濟重心”下移,成為清末廢除科舉的經濟因素。
關鍵詞:“科場之款” 科舉制度 治國理政 清代財政
近年來,有關科舉制度運作成本的討論,日益受到學界關注。考察科舉制度運作成本的管理與變化,有助於深化對傳統時期治國理政的認識。清代以前,國家對於科舉運行支出並無統一規制,記載紛繁複雜,在規模總量上難以把握。清中期,在國家層面首次出現名為“科場之款”的經制之費,表明清政府在制度層面對科舉運行成本作出具體規定,也為學界估算清代國家的科舉支出提供了線索。本文在借鑑前人研究成果基礎上,梳理清代“科場之款”的形成,辨析相關數額的源流,考察相關款目不同階段的變化,估算清代國家科舉支出的總量,並評價清代“科場之款”形成與演變的歷史意義。
清代國家科舉支出總額是多少?湯象龍據《會典》,認為每年科場經費(主要指“科場之款”部分)支出約30萬兩。這一結論被學界沿用至今,然而仔細尋繹,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科場經費不能按年估算。清代科舉較之明代,雖不時有恩科,但基本遵循3年開科取士的規定。按清代奏銷制度,科舉費用應是待每3年鄉、會試之期統一支銷。因此,30萬兩應當視為3年的總開支。
其次,《會典》並未記載“科場之款”總額,30萬兩應是湯氏估算得出。但通過計算《會典》開列的各項經費,可以得到鄉試支銷為12.5778萬兩、坊費2.026萬兩、路費2.8074萬兩(見表2),再加上其他見載款項,“科場之款”總額在20萬兩左右,與湯氏估算出入較大。
再次,湯氏結論的成立尚有一個前提,即《會典》中的數字是對清代國家科舉支出的實際反映,而經過文獻比對,發現這一前提難以成立。一是開列部分款目難以疊加。湖南乾隆二十五年(1760)恩科、嘉慶五年(1800)恩科文鄉試經費細目中,包含的各項開支和名目與《會典》記載基本相同,主要由科場供應費用、貢院修理費用、舉人坊費等幾大類組成。其中舉人坊費為900兩,與《會典》中湖南地區的“旗匾銀”920兩大致相等,說明《會典》所列“鄉試”款目已經包括了舉人“旗匾銀”,統計時不能重複計算。二是相關數字並非實銷。《會典》以前,清代官方對各地科場款目的記載,尚有乾隆《戶部則例》(以下簡稱《則例》)可資參照,在此不妨將二者作一比較。
從數字上看,《則例》中順天、山東、江南、福建、湖南、四川、廣東、廣西、貴州等地與《會典》差別不大,二者之間有承襲關係,並且《則例》對各地經費有具體說明。河南文武闈動支的額編實徵銀1062兩,其下注“不敷銀兩在司庫地丁銀內給辦”。廣東“文武兩闈動支地丁銀一千六百兩,田房稅契銀內額撥科場經費銀七千五百七十兩有奇,不敷銀兩在於耗羨銀內動支”。據此可知,《會典》開列的數字是地方額徵、額撥的款項,而非實際支出。否則難以理解科舉大省山東的經費在《則例》中為2500兩,在《會典》中為2377兩,尚不及湖南、貴州的一半,而云南支銷又高達約1萬兩。
唐宋以來,科舉成為常制,支出繁多,但未有統一經制。明代中期,隨著賦役制度改革與科舉群體的發展,地方上出現了與科舉考試相關的經費編徵,但在國家層面仍缺乏總體性管理與核算。《則例》與《會典》的記載表明,至清代中期,國家對科舉的經制之費有了較明確認識,只是所列款目存在來源不清、數字紊亂等問題,學界普遍接受的清代國家科舉支出每年“30萬兩”,也存在進一步清算的空間。換言之,若要準確把握清代“科場之款”,必須梳理清代國家科舉支出款目的形成、變化及其管理。
清初國家的科舉支出,主要沿循明代舊例。湖廣於順治六年(1649)至九年間,額徵科舉銀兩約1.2萬兩,便是承襲明代《賦役全書》“舊額”。四川、陝西等地也分別按“舊例”額編至1.04萬兩、9000兩不等。未見編徵舊例的地區,則照明朝做法,於其他經費中籌措,如山西科舉經費挪用自工部項下胖襖銀,山西巡撫白如梅面對工部追責直陳此係明天啟年間舊例。
儘管經費編徵有例可依,但因財政困難,清初國家的實際支出往往大打折扣。順治九年廣西鄉試,貢院無著,遂效仿河南、廣東事例,於下轄府縣中,尋未燒衙宇或寬敞寺院,稍加修葺舉行,中試人數也較額定減少一半,以降低經費開支。順治十一年四川鄉試,沿舊例於保寧府城外觀音寺舉行,錢糧暫借倉糧、牛種價。順治十五年,浙江在科場銀兩盡數裁扣充餉的情況下,最終由地方官員通過變賣私產與捐俸的方式,才完成了貢院修繕。順康之際,地方科舉經費的裁留比率在半裁與全裁之間,直到收復臺灣後,這一情況才稍有好轉。
額編經費的窘困,使地方官員必須通過額外編徵的方式來維持地方科舉運作。如廣東雖有額設科舉銀兩,但部撥正項僅1600兩,遠不敷用。順治十一年經督、撫、布政司商議,在未經備案的情況下,於通省各州縣業戶置買產業價每兩照例徵稅3分之外,另徵1分,3年共7500兩,解充科場之用。順治十六年,山東地方官員上報貢院修理預估需銀4500兩,後經禮部駁減,實用銀570餘兩。即使如此,由於此前各項經費均已劃入各部名下起運,前述費用只能通過臨時攤派,向山東六府州縣徵收。康熙末期,地方財政虧空嚴重,康熙五十六年(1717)順天府鄉試修理貢院的費用,需內閣滿漢大臣按級捐輸。在個別地區,科場經費需要通過挪移俸工等其他經費幫補。
雍正年間的財政改革緩解了順康以來科舉支出的困境。一方面,順康時期的外銷、幫補部分,通過耗羨等形式納入正銷。上文提及的廣東,直至雍正四年(1726),上報奏銷仍為部準1600兩。雍正七年釐定科場經費,將順治末年地方加派的契稅銀兩入冊題銷,之後“歷壬子、乙卯至乾隆丙辰、戊午、辛酉六科,每科造冊報銷。除主考盤費及舉人坊價,按名給發,向有定額,不入冊報題銷外,其文武兩闈修理貢院並置備什物供給,歷科報銷自八千五百至九千九百餘兩不等,總在一萬兩之內”。江南科場亦於雍正七年奏定,安徽“每年存留耗羨銀一千兩,六年輪值共銀六千兩,為協貼科場之用”。
另一方面,地方奏銷額度也在增加。四川明代舊額1萬餘兩,順治初年削減至3000兩,遂成此後歷科撥銀的標準。雍正八年,因應試人數與錄取人數增加,在地方官員請求下增至5000兩。湖廣科場經費經順治時期裁減後僅剩5200餘兩;雍正二年分闈鄉試,湖北分得2828兩,難以敷用,朝廷遂加撥1470兩,共4298兩;此後歷科請撥,均以此數為成案。
地方公費相對寬裕,突出了科舉款項的冒銷問題。雍正五年,山西上報三科鄉試文武科場供應等項不敷銀共計14582兩,三科正副主考盤費銀共3920兩等項,請求在地方耗羨銀存公項下支給,皇帝硃批:“何將用如許之多?”山西巡撫石麟回覆,“查當日所用食物器皿經手之員,亦有虛浮靡費之處,逐加複核,共核減銀二千二百三十七兩零,應著落從前經手之太原府同知徐大放等賠補還項”。三科鄉試不敷銀共14000餘兩,每科均攤4000多兩,從皇帝的疑問來看,科場奏銷的“多”與“少”尚基於主觀判斷,並無客觀標準。地方核查後裁減2200餘兩,一科減浮銀700餘兩,可見地方奏報中的水分。
針對地方的冒銷,雍正時期的主要措施是藉助清查地方錢糧,完善科場款項的駁查制度,主要體現為錢糧從各級地方政府到戶部層層上解,以及已完、未完款項明晰造報。雍正五年,安徽地丁奏銷案內,戶部通過對“解司銀”、“貢生旗匾花紅等銀”、“支給舉人盤纏銀”、“徵存縣庫舉人盤纏等銀”、“未完舉人盤纏歲貢花紅等銀”等解部支給仍存未完各項核算駁查後,得銀4167餘兩,尚缺銀240餘兩,且未分晰造報,要求巡撫魏廷珍速查明分晰報部,並將造冊遺漏之員查參。
乾隆初年,鑑於地方官員貪挪耗羨,朝廷開始制定耗羨奏銷制度。在此背景下,形成科場支銷由地丁正項部分額編銀與存留公用耗羨銀共同分攤的模式,《則例》中的數字由此產生。乾隆十五年,江南科場在雍正時期存留耗羨協貼科場基礎上,規定文場額編本款3200兩加耗羨銀7000兩,合計10200兩的額例,再加武闈提編的2000兩,共計12200兩,與《則例》相當。至遲於乾隆十七年,江西在《耗羨章程》案內核定9392兩奏銷數目,而在原本地丁銀項下只有1670兩。《則例》額度的形成,表明在經歷雍正朝至乾隆初期財政改革後,清初以明代賦役文書為編徵依據的科場款數,不再是地方支銷的標準,順康以來長期依賴的外銷經費通過耗羨等形式被固定下來,納入正項奏銷。
乾隆時期對科場款項的管理主要體現於兩方面:一是款目管理更為細密,對各款項數目、標準乃至價格均有具體標準。雍正十三年湖南科場奏銷,工部在逐一核對細目後指出,貢院修繕時房屋、號舍、牌樓並無簷高面闊進深丈尺的說明,牆垣、柵欄等項亦無長寬高厚尺寸的測算,木石、磚瓦、鐵料、紙張長徑寬厚尺寸並無明確說明,且石灰、煤炭只開石數而無斤兩,一切匠夫俱系籠統開造,並不按料計工,於是要求地方另造細冊具題到日核銷。乾隆三年湖南戊午科鄉試,地方奏報共支銀5540兩,較部撥銀5406兩多支134兩,經工部、戶部共同議復,認為該奏銷案存在貢院修理未將修造用料工時造冊具題,三場題紙一切紅、白紙張並未開明紙張數目,科場供應較上科多400餘兩,並增加打造杯盤花數物料工價銀一項等問題,令地方再行造冊具報。
二是進行地方科場供應體系改革,進一步控制科場銷算成本。清初額編經費窘困,使得地方需要以行戶、行頭包攬統籌為主要途徑,依靠加編、派徵的方式籌措相關物資。康熙年間,廣東士子須自行購買入場所用試卷、蠟燭等物,行戶奸棍往往串通官役,先散領銀兩,剋扣瓜分私派,然後藉此居奇,科派全省鋪家。福建“文武鄉試內外供給,各物給價大屬不敷,向系在省之閩侯二縣,於各鋪戶內選舉一二人責其領價承辦,名曰當行,該行戶以領價短少,乘機肆派,店鋪深為苦累”。湖北、湖南自雍正元年分闈之後,只得原額編之半,不敷支銷,需派令行戶協濟,因“並無額數,承辦各官恃有行戶供應,任意靡費多取……州縣行戶又轉派各城鄉市鎮之鋪戶幫貼,重重科斂,輾轉浮多,以致每遇科場,則合省鋪民均受賠累之苦”。雍正十三年,甫一繼位的乾隆帝頒佈上諭,要求地方官員著手整頓鄉試承辦人員勒派、需索行戶現象。乾隆元年,又議準遇鄉、會場期即令大興、宛平兩縣先行查明場內應需食用等物,依時價造具細冊呈報;並且規定,嗣後鄉試依舉子6000人每場給米10石的標準執行,“按數加增”。
經過雍乾時期的改革,在朝廷看來,科場款項支銷達到了一個可以精確查核的狀態。乾隆十二年,戶部官員對各地鄉場奏銷作出一個總括性判斷:
各省丁卯科動用經費銀兩較之雍正年間報銷銀數,有比從前加增者,亦有減少者。臣部詳加查核,或因物價昂貴,加之不能畫一,以致報銷多寡參差。但自丁卯科額定錄科名數,總計入場士子人數,已屬減少,其號舍供給等項自應較前節省,何致更屬繁多?除各省丁卯科場報銷銀數,較雍正年間減少者,臣部復準開銷外,惟廣東、湖廣、浙江等省丁卯科場報銷銀兩,與雍正年間報銷案內比較,銀數加增至一二千兩者,臣部俱經駁令核減在案。
戶部認為,各地情況雖然有別,且有物價上漲等因,但經過乾隆初年科場改革後,總額應趨於下降,凡是較雍正年間有明顯增加的省份,定有冒銷行為。
鑑於此判斷,戶部題復指出,乾隆十二年湖北鄉試進場士子僅4900餘名,較上科少約1000人,而已用米柴油燭等項銀兩數目增加,必有浮冒。同年,廣東鄉試因“總計入場士子已減十分之四,所需號舍供給自應漸加節省,何以報銷銀兩轉致較前繁多”,遭到戶部斥責。同時,浙江鄉試在中額減少、入場人數減少的情況下,文場銷銀卻增至8000多兩。雖不知浙江官員對此作何彙報,但此後奏銷數均回落到雍正年間的水準。如乾隆三十六年,文場實銷銀6972兩;乾隆四十五年,文場核實請銷銀6993.6兩。
面對朝廷駁查,地方雖能申辯,卻難有勝算。乾隆三年、六年廣東兩科鄉試,因花費較前科分別增加1000兩、200兩而被朝廷駁回。對此,時任廣東巡撫王安國從物價、人數、日程等方面一一細算分辯,認為“萬難再減”。戶部則認為三年鄉試舊賬尚未清算,六年又添新賬,必有水分,“令該督署撫策楞再行詳查”。乾隆十一年,經過朝廷與地方長達8年的反覆拉鋸,乾隆三年戊午鄉試奏銷案最終以兩度核減共省銀30餘兩,並查處相關官員造冊奏報逾期結案。
各省奏銷事例表明,經過雍正朝及乾隆初年一系列改革——奏銷款目的細化、供應端的整頓肅清、《耗羨章程》的制定規範——地方冒銷錢糧的空間漸趨逼仄,朝廷基本實現了對地方科場錢糧的數目字管理。縱觀乾隆時期科場奏銷,除偶爾有因時價、人數產生的經費超出,各地支銷始終維持在一個比較穩定的區間內,成為《會典》“科場之款”相關款目形成的前提。然而,地方與朝廷間的奏銷“角力”也表明,錙銖必較背後,是朝廷無視地方科舉實際情況,“科場之款”的出現並不意味著科舉制度運行成本的獨立編制與調控。乾隆時期的穩定是在朝廷嚴飭及地方公費相對寬裕基礎上實現的。嘉慶之後的財政困境,使得這種平衡被迅速打破。
嘉慶、道光年間,河道、軍需等開支激增,加之吏治腐敗,地方財政出現嚴重虧空。雍乾時期確立的由地方正項錢糧與耗羨支撐的科場支銷難以為繼,乾隆時期的潛在問題紛紛浮上賬面。
一是地方突破乾隆年間的奏銷額例。乾隆六十年順天恩科,共計用銀8600多兩;嘉慶九年文鄉試及翻譯科,用銀增至1.02萬餘兩,文場較上科準銷數目浮多400餘兩,雖遭朝廷嚴斥,但至十二年鄉試,銷銀仍有9000多兩;十三年戊辰恩科,銷銀9300餘兩;十五年,銷銀9500多兩。江西地區,乾隆五十八年鄉試,文武科場一切經費共銀9392兩;嘉慶五年,戶部一度減至8000兩,然而至嘉慶十年鄉試,文場又增至9600多兩,武場為960多兩。
二是在地方用度不敷的情況下,攤捐、攤派成為解決問題的主要辦法。乾隆年間,在一些額例較低的地區,科場不敷銀兩已由地方捐攤。山西自乾隆二十一年議定,鄉場文闈經費,除諮部準動稅契盈餘銀、乾隆十三年《耗羨章程》內開文場各項支用不敷銀外,每科公幫科場不敷銀1000兩,至乾隆三十年又增捐1500兩,共2500兩。嘉慶年間,此前之數已難濟用,經嘉慶二十三年、二十四年議定,每科幫貼數額,每年在府廳縣州內攤捐銀3324兩,三年一科的幫補,每科由2500兩增至8000兩。
上年鄉試,臣入闈監臨,於供事書吏匠役以及提調監試等官跟役大加刪汰……雖較從前減省,但於額定之外,猶公捐銀三千數百兩,似不能再減。伏思此項不敷經費如仍令攤扣養廉,雖屬因公,究恐其濫派之漸,若責令承辦之員賠補,又慮不肖之員藉口虧空。
雲南鄉試經費額度雖經雍乾以來不斷調整,但因“生齒日繁,百物昂貴,應試士子亦漸增多,額定經費本不敷用”,嘉慶五年鄉試雖經大力削減,但依舊額外公捐銀3000多兩以充場費,長此以往,便成地方官員虧空的口實,只能將部分費用於其他刪減耗羨款目內支銷。表明至少在嘉慶以前,雲南科舉經費已從地方公捐銀兩中支用。
面對上述問題,嘉慶朝科場款項的管理,從形式上看與乾隆初年有幾分相似,均是在清理地方耗羨基礎上,進一步規範錢糧使用。然而時運不同,嘉慶帝更無其父的鐵腕,使得地方虧空日成痼疾,科場支銷日漸困難。嘉慶五年江南武鄉試,地方奏報因司庫耗羨款下存項不敷,應暫於提貯谷價項下借支移解。不敷之原因,嘉慶八年安徽巡撫王汝璧指出,安徽每年額徵耗羨銀19萬餘兩,僅夠各官養廉及一切額設公費之用,如遇災歉蠲緩之年,徵不足數,即形支絀。說到底,還在於地方財政捉襟見肘。嘉慶五年,山西省向朝廷奏報耗羨動支清單,至嘉慶五年三月底,除已扣還銀19.9萬餘兩及歷年借墊通共尚未扣還銀27.9萬兩,晉省庫貯閒款只有2200餘兩,不敷補還。這也正是山西自乾隆中期以來,科場幫補日益增多的根源。嘉慶一朝錢糧清查並沒有起到顯著效果,以致“原款無著,後虧復增”。在此背景下,科場陋規、攤捐等現象愈演愈烈。
道光帝即位之初,除照例加緊清查錢糧外,令各省督撫嚴飭所屬官員“禁奢侈積習”,“潔己奉工,撙節用度,庶不致虧短公項”。同時又以嘉慶帝忌期為由,“一切筵宴典禮,皆不舉行”。因此各地上報的科場支銷,較乾嘉時期有所減少。道光元年浙江鄉試,奏報“除停止筵宴披紅彩旗錦帳花盞等項之外,與歷屆準銷之數相等,茲無浮溢”。道光六年福建鄉試,以“壬午科文闈鄉試入簾、鹿鳴停止筵宴,並八旗舉人少中一名”,同時扣除“免辦宴席銀”、“免制金花杯盤銀”等項,共用銀3300多兩,較乾隆年間文場4261兩、武場788兩之數大為減少。山東賬面上的情況更為明顯,道光年間最低一科只銷算1700多兩。故從數字上看,各地似乎遵行了道光帝“撙節用度”的飭令;但事實上,嘉慶以來科場攤捐現象已至不可收拾的地步。
道光元年,兩江總督孫玉庭呈報江蘇各州縣養廉攤捐應留應刪款項時,提到地方存在的科場幫補之項,總計達7000—8000兩之多。道光二年,在朝廷清查攤捐款項的要求下,湖北上報攤捐文武科場費用多達9000兩,幾乎與《則例》中的原額相等。較之湖北,湖南攤捐之數更甚,除恩科外,文武正科便需1.4萬餘兩,為額例的2倍之多。廣東因“科場費用浩繁,支用不敷者,由理事廳自行籌給,肇慶府每科另有幫項二千兩,以資津貼,並無文卷”。四川“科場經費年提六千兩”,3年合計1.8萬兩。
浙江嘉慶九年及十五年、道光二十六年、同治十二年(1873)四科鄉試的奏銷數分別為11256兩、11226兩、11276兩、11384兩。從賬面上看,嘉慶之後幾乎沒有變化,然而實際支銷,除正項地丁外,尚需從厘金項下支用5000兩以補充不敷經費。類似情況,尚見陝西例捐6000兩、四川攤捐7000兩、江蘇厘金項下8000兩至1.8萬兩,用以支給科場經費。廣西、山西、福建則高達2萬兩、2.6萬兩、3萬兩不等。光緒十七年順天府鄉試,奏銷文場鄉試經費2.9萬餘兩,其中額撥銀1萬兩,不敷銀1.9萬餘兩,遭戶部駁斥核減1.1萬餘兩,只准銷銀8000兩。
各地科場支銷激增,國家層面並沒有進行調整。據《光緒會記表》,光緒十一年至二十年共開列5屆鄉科支出,分別是十四年、十五年(恩科)、十七年、十九年和二十年(恩科),科場總支除光緒十五年恩科較低外,其餘4屆科場奏銷,均在17萬—18萬兩。這一數字與《會典》所載相近,說明直至清末,清廷關於“科場之款”的認識仍然停留在嘉慶時期的體量,朝廷的數目字管理徹底流為形式。
公項經費不敷,相應支出只能轉嫁於民間。一方面,造成清中期以後科舉考試成本激增。嘉慶十六年,雲南道監察御史韓鼎晉指出各地普遍存在科場派捐現象:
科場派捐一節,更為浮濫……其派斂各州縣之捐幫公費,徒為首府首縣浮濫支銷,並借飽私囊。聞各直省亦大略相同,似此浮濫攤捐,各州縣等廉俸已屬全虛,即廉潔之員,亦無力辦公。
在部分地區,派捐經費徒有科舉之名,實際並未幫貼科場,成為各級官府斂財的手段。經過層層盤剝,最終只能由民眾承擔。嘉慶以後,全國各地陸續發生學政、各衙門掯勒考生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士子科考的畏難情緒。道光年間蘇州參加科舉考試的童生,較乾嘉時期已逐漸減少;道鹹之際,吳縣民間“習尚奢華,獨於延師教子,則吝儉殊甚,考試者日益少”,“僅五六百人”。
另一方面,儘管嘉道以後的科場支銷似乎重新回到清初依靠外銷、攤徵的老路上,但地方並未因此放棄對“科場之款”的調控。
嘉道以後,各地出現專門籌辦科場錢糧的支銷簿冊。這類簿冊詳列科場各項開支,款目分釐不差,在標註正支與捐幫數目外,強調“場竣後,將動支正加經費……照例各造銷冊,申請糧憲鈐印,移司轉詳題銷。其捐幫經費一項亦造冊,由本省報銷,歷不諮部”。可見攢造簿冊目的是在應對朝廷錙銖必較的核查同時,確保控制賬面以外的開支。道光六年至九年,先後任荊州、武昌知府的裕謙率下轄州縣捐獻廉銀,發典生息,以資助舉人進京路費。三年計之,一府可得1000餘兩,整個湖北的額編路費也不過4000多兩。道光十九年,裕謙清查蘇、松、常、鎮、太四府一州賓興款項,存案在官共計銀3000兩、洋銀3100元,錢49900千文,田2400餘畝,房產39間半。對這筆遠超正銷的款項,地方強調“自行捐廉,應照成案,毋庸報銷,以省案牘”。嘉道年間,以“賓興”為名的助考組織蓬勃發展,這股社會辦學浪潮的興起,國家主動介入和引導至為關鍵。
嘉慶二十五年,包世臣談到各省“承辦科場鋪墊供給公項不敷”時建議,“勢不能使一人獨任賠墊,自應通力合作,全省攤幫”。道光五年,直隸總督蔣攸銛奏陳順天科場錢糧不敷,請求朝廷量加津貼,並提出“以公濟公”,削減其餘款項,以濟科場。道光中期,裕謙籌措賓興經費,主張以“地方之財供地方之事”。同治年間,左宗棠直言,將科場等不敷經費,於地方關稅、厘金、茶稅等經費中抽取。從攤捐、節流再到開源,朝廷經制下的“科場之款”雖已漸趨“失控”,但地方仍不乏主動調控的舉措。清末廢除科舉後,支撐新式教育財政形成——內銷—外銷的科舉經費體系被整合進新的中央—地方教育財政體系——的源頭,正在於此。
通過對清代“科場之款”形成與演變過程的梳理,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結論:雍正、乾隆時期是清代科場支出的定型期,《會典》所列各項款目大多形成於此。據此認識,首先對清中期的“科場之款”進行估算。
各地文武鄉場款目,以雍正、乾隆、嘉慶時期各科奏銷最高數值為準,考慮到額例的影響,低於《會典》記載的地區,則以《會典》為準。此處的鄉試經費包括舉人坊銀(旗匾銀)、主考路費、貢院修理等項,共計143897兩。
《會典》中的路費,有些是三年額徵總和,如陝甘4198兩、江西1648兩;有些則是一年帶徵,如福建5967兩、江南3905兩,需要重新歸併。儘管在大部分地區,新舊舉人赴京路費均於編徵銀兩中均勻攤給,但因各地編徵數量不一,額銀較少的地區,必定不敷實用。如江西額編路費約2000 兩,以文鄉試一科錄取舉人90人,額定每名17兩計算,便接近額編之數,遑論派給數科會試不中累積的數百舊舉人。又如山東、河南二地,《會典》額編路費分別為589兩與2560兩,顯然不符合實際情況,據康雍年間地方奏銷上報的數字,現更正為3019兩、3980兩。鑑於此,本文對路費的估算,山東、河南、江西、浙江、四川、廣東、雲南、廣西、貴州等地區以奏銷數據為憑;暫時沒有可靠數據的地區,如江南、湖北、湖南等地,則參考《會典》額例,總計90822兩。
除鄉試與路費外,清代“科場之款”中還有會試、殿試、進士坊價銀以及翻譯科等款項,這些支出同樣取雍乾時期奏銷中的最高數值計算,約15855兩。
以上三項共計用銀25.0574萬兩,考慮奏銷數據存在低於實際支銷等情況,該數值還存在上浮空間,25萬兩(3年)應是清中期國家科場支出的平均水準。
嘉道以後,由於大量依靠攤捐、厘金及“外銷”方式來支持科舉費用,奏銷數據難以反映真實情況,但並非不可估算。從目前掌握的外銷數據來看,前期奏銷數據較低的地區,後期增長較多,如廣西、山西等地,同光時期幾乎是雍乾時期的5—6倍;原本奏銷數據較高的地區,如江南、陝甘、浙江等地,增長幅度為原額的1—2倍。按分區漲幅,對各地區外銷數據進行估算,可以得到清末鄉試一級的科場支銷,大概在35萬兩。再加之上文已經估算的路費及其餘費用,清末國家層面的科場支銷約為50萬兩,與此前學者估算的百萬兩有較大出入。
嘉慶至同治時期,國家財政支出從3500多萬兩增至8000萬兩,而“科場之款”所佔比例,前後均約為0.2%。換言之,儘管清末科場支銷較前期增加一倍多,但在體量上落後於清代國家與社會各方面的發展,科舉制度停滯不前由此可見一斑。不過,正如前文所述,清中期以後,科舉支銷的出路並不在此,國家人才選拔實施的關鍵,勢必亦不在此。據清末各省財政書記載,山東“歲、科經費”接近每年2萬兩,福建每年由地方攤捐支出的考棚經費接近4萬兩;而作為國家“掄才大典”的鄉、會、殿試,3年也不過萬兩左右的支銷。不同層級間的巨大差異,反映出清代人才選拔與地方現實的脫節。近來學者注意到清後期貢院號舍修建有大肆擴張的趨勢,標誌著乾隆以來科舉改革“崇尚實學”與鄉試管控的失敗,這正是人才選拔與經濟現實日益脫節的投射。
科舉制度發展至明代,第一次實現在省、府、縣各級層面對科舉考試社會成本的量化估算。單從數字來看,明中期部分地區的科場經費反而高於清中期。嘉靖年間,貴州鄉場支出約8000兩,浙江額派科舉銀在2萬兩左右;萬曆年間,湖廣的鄉試額度在1.4萬兩左右。明代萬曆、天啟年間,徽州一府的舉人路費,派徵達4186兩。除此之外,明代科場支出經歷了一個由役到費的過程,管理上的弊病使得費役並存,重費轉向重役的現象較為突出。清初科場錢糧編徵,沿明代舊例,通過約編向裡甲派徵,因“常屬臆測,少則旋加,多則落空”,形成過浮之費,加重民眾負擔。而在“官收民解”的徵解體系下,又易為里民貪沒。這些問題隨著雍乾以來的賦役與科場改革,逐漸肅清。故科場一項的經濟成本,不論是總量還是實際負擔,清代較之明代確實簡約不少。
清代文獻中有關“科場之款”的記載,大致可分為額編與實銷兩種,通過梳理不同時期“科場之款”的記載,本文估算清中期至後期,國家層面的科舉支出分別為3年25萬兩和3年50萬兩。清代官書中“科場之款”的出現,標誌著科舉制度歷經1000多年的發展,至清中期,國家對其運作成本首次有了量化調控的認識與基準。
明初賦役體系下,科舉運作成本以役的形式,經由裡甲僉派完成。至明中期,隨著地方賦役改革的推進,科舉運作成本以貨幣的形式量化額編,成為地方政府可以核計與調節的公費。清初軍事倥傯,大量經費或被挪用,或無法充分提解,科場支銷壓縮殆盡,地方政府不得不制外生費,實現幫補,重演明代科派裡甲的惡習。經過雍正、乾隆朝改革,地方以耗羨歸公等形式,對包括“科場之款”在內的地方公費加以規制,提升額度,並以改革供應體系、嚴格奏銷方式,基本實現了“科場之款”的數目字管理。嘉慶、道光之際,科場經費再度不敷,國家在回到成本逐級轉嫁舊習的同時,地方遂在“以地方之財供地方之事”口號下,掀起以賓興為主要方式的錢款籌措運動。在此過程中,代表國家“掄才大典”的科場支銷逐漸僵化,人才選拔的“經濟重心”下移,清末廢除科舉轉立學堂之舉,實肇始於此。
一葉可知秋,清代“科場之款”的形成是明清財政集權的具體實踐,而中央對“科場之款”的失控,是明清“原額主義財政”、“不完全財政體制”發展的必然結果。不過,若將“科場之款”放置於長時段的國家治理能力視角下看,仍有值得肯定的一面。
人才選拔從鄉舉裡選走向懷牒自薦是國家中央集權能力提升的體現。唐宋以後,人才選拔逐漸形成了養士在地方、選士在中央的局面。儘管士子開始脫離鄉里,但唐宋時期,大部分選拔成本要由競選者自身承擔,或依靠鄉里、族親接濟,政府資助並非常態。宋代曾行學校之法,寓養士、選士於一體,然而缺乏經制,靡費不少,效果不佳,國家無力承擔,朝廷最終作罷。得益於16世紀以來的白銀流入,明朝政府通過賦役改革,創造性地將科舉的地方成本實行量化與定額,化約為經制之費,為清代“科場之款”的形成奠定了基礎。較之前朝,清代又在改革科場供應管理、明細款目銷算、減輕民間賦役成本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雖然同為科舉,唐宋與明清有著截然不同的經濟條件。“科場之款”的形成,內含著唐宋以來國家整合人才選拔成本的歷史邏輯,也是明清兩代中央集權強於唐宋時期的表現。
不過,“科場之款”的出現,並沒有促使明清國家形成專門款項的調控機制,定額化的奏銷反成為制約科舉發展的瓶頸。因此,清中後期科舉制度的挑戰,首先來自經濟領域。隨著嘉道以後國家經濟的衰退,“科場之款”籌措重新回到清初依靠外銷、攤徵的“舊瓶”之中,中央更希望通過市場與民間資本,以賓興等方式實現制外之費的再度經制。這是繼明中期之後,國家以科舉之名對社會資源的再次調動。從這一點看,清中期並沒有完全承襲前期“原額主義財政”之舊局,而是開鹹同以後“財政國家”轉型之先河。在晚清“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背景下,財、政權力下移,央地財政已非宋明以來的格局,通過學堂重構人才選拔形式的經濟條件已經具備,清中期以來用於支撐“科場之款”的賓興之款、外銷經費等也陸續轉移,廢除科舉、興辦學堂在經濟層面上已水到渠成,科舉制度遂與“科場之款”一朝覆滅。概言之,“科場之款”的出現乃至消失,是唐宋以來國家基於政治經濟現實調整人才選拔成本與形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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