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華 | 道德與政治:19世紀30年代美國廢奴運動的起源和特徵

杜華 | 道德與政治:19世紀30年代美國廢奴運動的起源和特徵
作者:杜華
來源:“世界歷史編輯部”微信公眾號
原文刊載於《世界歷史》2023年第1期
19世紀30年代興起的廢奴運動是美國曆史上最重要的社會改革運動之一,對美國曆史影響深遠。如美國曆史學家瑪麗莎•辛哈(Manisha Sinha)所言,“廢奴主義者之後美國的激進主義者,一直將廢奴運動視為行動主義的典範和社會運動的模板。”但是,廢奴運動到底是一場什麼性質的社會運動?廢奴主義者到底是反對政治的純粹的道德主義者,還是務實的行動主義者?在這兩個基本問題上,美國學者一直爭論不休。
20世紀60年代以來,以艾琳•珂萊蒂爾(Aileen Kraditor)和亨利•邁爾(Henry Mayer)為代表的一大批學者認為,在內戰前的半個多世紀中,奴隸制已經與美國的政治制度高度融合,依靠現有政治體制無法將其廢除;威廉•加里森(William Garrison)及其追隨者敏銳地意識到這一點,故而堅定地獨立於政治之外,毫不妥協地依靠道德改革來推動廢奴事業。因此,廢奴運動是一場反政治的道德改革運動,政治廢奴主義者其實背叛了廢奴運動的精神和原則。近十多年來,一些學者對這種“加里森中心主義”的解釋提出挑戰。他們認為,廢奴運動在19世紀40年代發生了“政治化”轉向,政治廢奴主義者成為主流。政治廢奴主義者不僅沒有背叛廢奴理念,還精明地制定政治策略,使得奴隸制問題獲得全國性的關注,為建立更廣泛的反對奴隸制政治聯盟鋪平了道路。由此來看,廢奴運動主要是一場政治改革運動,政治廢奴主義者才是廢奴事業最重要的推動者。目前,這種政治史的解釋路徑已經成為廢奴運動和內戰起源研究領域重要的學術趨勢。
在這波新的學術潮流的推動下,道德與政治二元對立的研究範式已經走到極端,其弊端也日益顯現出來。首先,該研究範式帶有明顯的“化約主義”色彩,在很大程度上誇大了廢奴陣營內部的分裂,遮蔽了廢奴理念的複雜性和多元性。大量史料表明,政治廢奴主義者與道德廢奴主義者並非兩個完全敵對的陣營,二者在廢奴意識形態上不存在根本對立。其次,該研究範式受身份政治影響,頗有“意氣之爭”的色彩。道德闡釋派強調廢奴主義者的激進性,旨在為美國當下的社會抗爭提供精神動力。政治闡釋派則力爭為政治廢奴主義者“正名”,以揭示美國政治體制的變革能力。這種高度意識形態化的爭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廢奴運動研究的學術價值。最後,該研究範式在研究方法和視野方面也存在一定缺陷。相關研究普遍將政治視為對制度性權力的爭奪,把目光侷限於選舉、立法等高層政治活動,對社會領域中的政治缺乏關注,也沒有充分意識到政治文化的巨大影響力。更重要的是,這種研究範式不能充分發掘廢奴運動所具有的勢能,無法真正解釋其對內戰前美國曆史帶來的影響。因此,廢奴運動研究要想取得整體突破,就必須要超越道德與政治二分的研究範式。
近年來,國內外學者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美國學者採取的方法是拉長視野,在更長的歷史時段中觀察美國曆史上所有反奴隸制活動的整體特徵。國內學者採用公共領域、公民身份、社會政治等方法,從多個側面考察廢奴運動的政治影響。這些研究確實跳出了道德與政治截然兩分的窠臼,賦予廢奴運動以新的歷史意義。但是,它們並未深入考察一個根本性問題:廢奴主義者到底是如何看待政治與道德的?19世紀30年代是解答這一問題的最佳窗口。一方面,廢奴主義的核心理念誕生於這一時期,而且廢奴陣營內部並未發生根本分裂。另一方面,最近數十年,廢奴運動的相關研究大多聚焦於19世紀四五十年代,對30年代缺乏關注。但是,關於這一時期廢奴運動的很多關鍵問題一直沒到得到深入研究。比如:廢奴主義者如何從政治的角度來理解奴隸制和廢奴事業?這種政治理念與他們的道德觀念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這些觀念源自何處?對內戰前的美國政治產生了什麼影響?本文將圍繞上述問題展開論述,嘗試從政治文化路徑入手,重新探究19世紀30年代美國廢奴運動的起源和特徵。

一、美國廢奴運動的道德和政治起源

1831年1月1日,威廉•加里森創辦《解放者報》(Liberator),率先喊出了立即廢奴的口號,拉開廢奴運動的序幕。近年來的研究表明,北美大陸長期存在的反奴隸思想,大西洋世界廢奴浪潮的興起,奴隸主對奴隸制的堅決維護,都是推動廢奴運動興起的重要原因。但倘若要理解早期廢奴主義者的道德和政治理念,有兩個因素需要格外注意,即宗教復興運動和黑人對殖民廢奴方案的反對。
宗教復興運動的興起與美國社會在建國早期發生的“深度變革”密切相關。從19世紀初開始,“市場革命”和“通訊革命”席捲美國。鐵路和運河的修建改善了交通狀況,形成了全國性市場,給有進取心的農場主、熟練技工和製造商帶來前所未有的利益,但是很多一時跟不上市場步伐的生產者卻因競爭乏力而陷入困境。經濟發展和交通改善增加了人口的流動性。19世紀20年代,美國的城市人口增長了60%,到40年代,城市人口增長了92%。外來移民也大量湧入。19世紀初,每年只有5000名移民抵達美國;到30年代,移民人數急劇攀升至60萬人。劇烈的社會變遷讓很多美國人感到困惑,傳統的道德標準似乎已經被打破,未來充滿了不確定性。在不少宗教人士看來,共和國正逐漸被物質主義和貪婪所控制,只有復興基督教信仰,才能把美國人民從自私自利和物質主義的風氣中拯救出來,建立一個符合基督教理想的正義社會。這種對宗教信仰的迫切需求,推動了福音派宗教復興運動的興起。
福音派宗教復興運動在宗教思想方面的最主要變革是改革傳統的加爾文主義,注重個人在拯救過程中的作用。嚴厲的預定論是加爾文主義的核心觀念,它強調上帝對人的絕對主權,凸顯個人在拯救過程中的被動性和消極性。查爾斯•芬尼(Charles Finney)和西奧多•維爾德(Theodore Weld)等復興主義牧師則認為,個體只要具有自由意志和道德能力,無須得到上帝的直接援助就可以自我拯救;個人要想獲得拯救,不能只憑借對上帝的虔敬之心和仁愛精神,而是要將其轉化為榮耀上帝的實際行動。福音派宗教理論不僅僅強調個人的拯救,還呼籲對全社會進行一場徹底的道德革命,消除瀰漫在社會中的道德罪惡,迎接千禧年到來。著名的福音派牧師萊曼•比徹(Lyman Beecher)就宣稱:“基督教會的偉大目標體現在其與現實生活的聯繫之中,它不僅僅是更新個人,也要改革人類社會。”而且,復興派牧師較少將罪惡視為一種抽象的東西,而是將其視為具體的行為模式。比徹就譴責決鬥是一種全國性罪惡,讓“美國成為一個謀殺者的國度”,批判酗酒是一種“摧毀美國生機”的罪惡。
福音派宗教復興運動鮮明的個人改良和行動主義傾向,以及通過消滅具體罪惡來建立人間天國的社會改革衝動,激發了禁酒運動、監獄改革、廢奴運動、婦女權利運動、公立學校運動等一系列改革運動。拉爾夫•艾默生曾在1841年感慨道:“在世界歷史上,改革的理論從來沒有像目前這樣充滿了希望。”這波改革運動雖然在目標和組織等方面存在差異,但都具有明顯的道德改良特徵,試圖以宗教想象和激情改革社會。從這個角度出發,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何廢奴運動具有明顯的道德色彩。很多廢奴主義者都是福音派宗教的信徒,廢奴主義的理念之中也包含了很多福音派宗教的因素,比如強調奴隸制是一種全國性的罪惡,呼籲人們立刻行動起來消滅這種罪惡,認為奴隸主也有能力自我拯救,即認識到奴隸制的罪惡並立刻釋放所有奴隸。
黑人對奴隸制和殖民廢奴方案的持續反對也是廢奴運動興起的另一個重要原因。18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自由黑人數量的增加和美國革命意識形態的影響,湧現出第一代黑人廢奴主義者。他們以黑人教會為依託,建立廢奴組織和網絡。當殖民廢奴方案在19世紀初興起之後,黑人立即成為其最堅定的反對者。與白人漸進廢奴主義者一樣,黑人廢奴主義者也強調奴隸制是一種違反基督教精神的罪惡。但是,他們在理念和策略上又呈現明顯的不同。在革命時期和建國早期,他們一再批判白人的“偽善”,譴責其不願立即終結奴隸制這一與自由信念相違背的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上開啟了廢奴運動的先聲。到19世紀20年代,黑人廢奴主義者則不斷強調,殖民廢奴方案的真實目標不是廢奴,而是維持奴隸制;此舉是把具有“知識和美德”的自由黑人移除美國,以切斷他們與奴隸之間的聯繫,防止他們將“文明和智慧傳播給奴隸”,引導奴隸追求自由。
黑人廢奴主義者最明顯的不同是將自由、平等、權利等美國的核心政治理念作為資源,構建出具有強烈政治色彩的反奴隸制話語。1779年,朴茨茅斯的20名黑人奴隸向新罕布什爾州的議會提交了一份請願書,請求議會為了保障“正義、人道和人類的權利”,制定法律廢除奴隸制,讓“這片光榮地爭取自由的土地再也聽不到奴隸的聲音”。1797年,北卡羅來納州的4名前奴隸在致聯邦國會的請願書中聲討《1793年逃奴法》,認為它使自由黑人也陷入了被綁架的困境之中,違背了“捍衛公共正義和保護公民這一政府的偉大目標”。1800年,費城的75名自由黑人在向聯邦國會遞交的廢奴請願書中聲稱:“如果《權利法案》和《獨立宣言》是正確的,我們請求我們作為人類的與生俱來的自由和不可剝奪的權利應該被得到認可。”
在反對殖民廢奴方案之時,黑人廢奴主義者一再強調其美國公民身份。他們認為,自己的祖先曾在殖民地時期為了開疆闢土而篳路藍縷,也曾在革命時期為自由的事業而英勇作戰,為合眾國的建立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因此他們應該是“國民”和“公民”,而非“陌生人”和“外來者”,應該在自己的祖國追求平等的公民權利,而不是被驅逐出境。費城的自由黑人領袖理查德•艾倫(Richard Allen)在一封公開信中說道:“我們在這裡為無數的人耕種土地,創造財富……如今,這片我們以淚水和鮮血所澆灌的土地就是我們的祖國。”一位紐約的黑人甚至發下這樣的誓言:“我們生於斯,也將死於斯。”
儘管黑人廢奴主義者從未使用過“立即廢奴”(immedialism)一詞,但在將近二十年的反殖民廢奴方案的鬥爭中,他們廢除奴隸制的要求已經越來越強烈和堅定,賦予了反奴隸制話語以強烈的抗爭意識。1829年,一位黑人廢奴主義者公開宣稱,黑人“寧願選擇死亡,也不願讓本種族繼續陷於你們的邪惡奴役之中”。不久之後,戴維•沃克(David Walker)發表了著名的《告全世界有色人種公民的呼籲書》,呼籲黑人立即奮起反抗,推翻奴隸制和種族偏見,獲得自由和權利。
黑人的堅定抗爭對於廢奴運動的興起至關重要,這一點在威廉•加里森從漸進廢奴向立即廢奴轉變的過程中體現得尤為明顯。1829年7月,加里森還在公開信中宣稱,殖民協會“可以糾正奴隸所忍受的不公待遇”,如果廣建殖民協會的分會,奴隸制將會被廢除。1829年到1830年間,加里森在巴爾的摩和費城從事反奴隸制活動,與威廉•沃特金斯(William Watkins)、詹姆斯•E.福滕(James E. Forten)等自由黑人領袖有過交流和合作。他們的友善和智慧,以及他們對殖民方案的堅決反對,推動加里森思考更為積極的廢奴方案。後來,加里森在給朋友塞繆爾•梅(Samuel May)的信中坦承,正是這段經歷“讓自己發現了立即、無條件解放奴隸的激進主義”。
總之,從起源的角度出發,我們可以對廢奴運動的道德和政治理念有初步的認知。與 19 世紀上半期的其他社會改革運動類似,廢奴運動也深受福音派宗教運動的影響,試圖通過提升民眾的道德水準來消除奴隸制的罪惡。黑人廢奴主義者在挑戰奴隸制和殖民廢奴方案的過程中,又給廢奴運動注入了更加鮮明的政治意識和抗爭精神。而且,在黑人廢奴主義者的話語之中,道德和政治是相互交融的。早期著名的黑人廢奴主義者萊繆爾•海恩斯(Lemuel Haynes)的觀點就頗具代表性。作為一位佈道五十多年的牧師,他理所當然地將宗教和道德觀念作為廢奴的利器,多次宣稱“人類所享有的所有權利均來自上帝”,“蓄奴是一種違反上帝律令的罪惡”。與此同時,作為一個參與過美國革命的老兵,海恩斯又是共和主義的堅定擁躉,認為奴隸制“壓制了人性的所有原則”,“體現了專制主義的影響”,侵犯了美國的共和精神。

二、廢奴理念中的道德和政治因素

1832年1月6日,威廉•加里森與其他幾位廢奴主義者在波士頓成立了第一個廢奴組織:新英格蘭廢奴協會。次年12月,廢奴主義者在費城成立美國廢奴協會,標誌著廢奴運動在全國範圍內有組織地興起。
在廢奴運動興起之初,廢奴主義者迅速發展出一套廢奴理念,其核心是“立即廢奴主義”(Immediatism)。威廉•加里森率先對該理念的內涵做出了詳盡的解釋:應該立即採取措施徹底廢除奴隸制;被解放的奴隸應立即獲得自由,不能為他們以自由身份進入社會設置任何準備期;被解放的奴隸應留在美國成為自由勞動力,應獲得與白人同等的合理報酬;被解放的奴隸還應獲得基本的自然權利。這套理念帶有明顯的道德激進主義特徵,不少學者據此認為19世紀30年代的廢奴運動是一場道德改革運動。但這套理念實則深受美國國內歷史語境的影響,背後有一套兼具道德和政治因素的反奴隸制意識形態。
基督教思想和美國自由、平等的建國原則,是反奴隸制意識形態的兩大支柱。此前的奴隸制反對者大多也是從這兩個角度解釋其反對奴隸制觀念的合理性,但是廢奴者進行了更加詳盡和極端的闡釋。他們認為,所有人都享有上帝所賦予的不可剝奪的自由權,對這一神聖權利的侵犯是奴隸制的最大罪惡;凡強制性地奴役他人並將其視為自己的財產者,均為違背上帝之法的“人販子”;奴隸制還違背了“上帝的黃金法則”——“你們願意人怎樣對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對待人”。女性廢奴主義者亨利•斯坦頓(Henry Stanton)指出,奴隸制的罪惡在於,使人淪為財產,失去了理性這一“上帝所賦予的最崇高和最自豪的特徵”。廢奴主義者還宣稱,奴隸制是一種“全國性罪惡”,每一個美國人“都對其負有個人責任,都有義務消除這種罪惡”。這種觀點在之前的反奴隸制思想中從未出現過,它從道德層面上把奴隸制從南部的地方性問題轉變為全國性問題,為“無權”從憲法和政治層面上干涉南部奴隸制的北方人提供了一種道德武器。
廢奴主義者一再強調,奴隸制違背了美國革命和建國的基本原則——自由。美國廢奴協會指出,“革命時期所確定的權利平等這一基本原則”是“徹底反對奴隸制”的,因而奴隸制“讓共和國成為一個笑料”,如果任其發展,“共和制度可能被摧毀”。威廉•克拉克特(William Claggett)認為,自由是“美國革命的光榮成果”,“保護人的權利和促進人的福祉與幸福”是“美國製度的重要目標”,而奴隸制“必將使美國革命的成果喪失殆盡,顛覆美國政府的自由根基”。威廉•加里森則將廢奴運動與美國革命納入同一個歷史敘事之中。在他看來,美國革命是殖民地人民為了衝破外來的奴役,不惜以生命來捍衛自由的偉大事業;革命者是自由理念的堅定捍衛者,他們認為“即便作為一個自由人立即死去,也比當一名偷生的奴隸要光榮”;廢奴主義者繼承了革命精神,廢奴運動就是為了“完成革命者未竟的自由事業”。
解放奴隸是否侵犯了奴隸主的財產權,這是所有的奴隸制反對者都需要回答的關鍵問題。此前的漸進廢奴主義者都承認奴隸是奴隸主的合法財產,認為在廢奴過程中應該給奴隸主一定的財產補償。但是,廢奴主義者徹底否定了奴隸主對奴隸的財產權的正當性。新英格蘭廢奴協會在1832年指出,根據“理性、宗教和永恆不變的正義原則”,人不能將任何其他人當作自己的財產;立即解放奴隸,不僅沒有侵犯真正的財產權,而是將奴隸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交還給他們。此後,威廉•錢寧(William Channing)又對上述觀點的理論基礎——人不能成為財產,進行了更為深刻的闡釋。首先,人在本質上無法成為財產。其一,任何人都具有自由權和生命權這兩個最基本的權利,人一旦淪為財產,就會失去這些權利,就不能被稱為人。其二,雖然人與人之間在膚色、處境等方面千差萬別,但都被上帝賦予了“同樣的理性本質和道德力量”,這種“自然的平等不依附於任何工具”,因此任何人也不能將他人變為財產。再次,每一種權利必須包含與之相對的義務,這一“道德科學的基本原則”決定了人不能成為財產。奴隸主聲稱自己擁有佔有奴隸的權利,但他們並沒有擔負與之相對的義務;“義務的缺失意味著權利的匱乏”,這表明“奴隸主對奴隸的財產權訴求是毫無理由的”。最後,人類被上帝賦予了“思想、理性、良知,獲得美德和上帝之愛的能力”,一旦人淪為財產,這些人性就將完全失去,因此將人視為財產違背了上帝的旨意。
反對種族偏見,強調黑人的平等自然權利是廢奴意識形態的另一個重要理念。不少廢奴主義者宣稱,“膚色的差異不應成為一個人被剝奪自然權利的理由”;只有破除美國社會對黑人的種族偏見,才能徹底消滅奴隸制。這些觀點要成立,必須要回答一個關鍵問題:人的自然權利來自哪裡?絕大多數廢奴主義者都認為,自然權利來自上帝。費城自由黑人領袖詹姆斯•E. 福滕的觀點頗具代表性。他在1836年的一次公共演講中聲稱,自然權利包括“獲取自己的勞動成果的權利,支配自己的四肢、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利等這些絕對的權利”;它“不是由人類的制度賦予的,而是來自上帝的任命”,“是一種自然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俄亥俄州廢奴協會的主席萊切斯特•金(Leicester King)在次年發表的公開信中也指出,“每個人都從造物主的手中獲得自然和個人權利”,這些權利“最初是靠自然力量所確立”,隨後“又通過習俗和長期的延續,確保所有人都能獲得”。
廢奴主義者在爭取黑人的自然權利時,還屢次援引《獨立宣言》作為重要的話語和理論資源,由此參與了對《獨立宣言》的“再造”。最初,他們宣稱,廢奴就是遵循了《獨立宣言》所宣揚的普遍權利原則,是無比正當的事業。此後,他們將《獨立宣言》視為美國政治制度和政治原則的根基,以此來宣揚廢奴運動的正當性。他們一再聲稱,“人具有不可被剝奪的權利”,是判斷“每條法律的有效性和每個政府的合法性的唯一標準”;因此《獨立宣言》乃是“美國政治制度的基礎”,也是革命者所建立的“自由神殿”的“基石”;奴隸制嚴重違背了這一精神,對美國政治制度構成重大威脅,所以應該被立即廢除。不過,絕大多數廢奴主義者只是強調要給予被解放的黑奴以平等的自然權利,即《獨立宣言》中所宣稱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而非給他們平等的政治權利。威廉•加里森就指出,“立即廢奴並不意味著被解放的奴隸可以立即獲得選舉權和擔任公職的權利。”
廢奴主義者認為,應該將被解放的黑奴留在美國成為自由勞動力,與白人和諧共存。這一觀點是對盛行一時的殖民廢奴理念的反駁,在當時的歷史語境中顯得頗為激進。一直以來,種族融合都是美國白人群體擔心的難題。盛行的種族偏見使很多白人認為黑人是低等種族,不僅無法融入白人社會,還會使其變得危險和墮落。他們也擔心,長期的奴役使黑奴對白人充滿仇恨,可能導致黑白種族間的戰爭。很多白人精英認為,黑白種族之間是難以融合的,最好的處理方法是將二者隔離開來。因此,殖民廢奴運動在19世紀初興起之後,立即在白人社會風靡一時。廢奴主義者卻認為,黑人並不是天生低等的種族,他們只是得不到上升的通道。如果將被解放的黑奴作為自由勞工,並給予他們“良好的待遇和足夠的報酬”,並將其置於“法律的密切監視之下”,他們“肯定將以百倍的勤勞和忠誠來勞動”,而且也“不會四處流浪,殺人放火”,因為“他們所要求和渴望的就是自由,自由的獲得將使他們從我們的敵人變成我們的朋友,從社會的公害變成福祉,從一個腐敗、苦難、墮落的群體變成一個相對有道德、幸福、有尊嚴的群體”。

新英格蘭廢奴協會主席阿諾德•巴法姆(Arnold Buffum)在1832年的一次演講中宣稱,“美國政府的第一原則”“1776年宣言”“公民精神和宗教自由”“美國憲法的精神和詞句”“基督的福音精神”,都要求“我們從原則上反對奴隸制”。這段話可謂對廢奴理念的道德和政治因素做出了全面而精闢的概括。廢奴主義者借用宗教思想來強調奴隸制的巨大罪惡,即違背上帝的旨意,使人失去上帝賦予的平等的理性、自由和權利,墮入非人的深淵。與此同時,廢奴主義者又充分調用自由、平等、權利等美國政治核心的理念,突出奴隸制與美國政治制度與理念之間的巨大沖突,以此來證明廢奴運動的合理性。而且,這些道德與政治理念之間並未涇渭分明。廢奴主義者一方面將宗教話語“政治化”,強調道德與現實政治的關聯;另一方面又一再宣揚自由、平等、權利等核心民主理念的超越性和至上性,將其提升到與宗教觀念等量齊觀的高度。在此基礎上,他們發明了一套以基督教、普遍自由、自然權利、共和主義為核心的“道德-權利話語體系”,以此來動員民眾。廢奴理論家西摩•特蕾德維爾(Seymour Treadwell)在1838年出版的《美利堅的自由與奴隸制》一書中,對此有精彩的闡述:

奴隸制確實是一個涉及所有人的道德和公民權利的問題,因此,必須將其同時視為一個政治和道德問題……整個民族都負有最高的道德義務,即在政治上廢除奴隸制,只要他們能夠合憲地這樣做……在同樣意義上,美國革命也可以被視為一場為了爭取所有人的權利的政治活動。

三、道德性廢奴策略中的政治考量

廢奴主義者要採取何種策略,才能將其理念變成現實,最終消滅奴隸制呢?美國廢奴協會在其章程中給出了明確回答:以道德勸誡的方式改變人們在奴隸制問題上的公眾意見,讓他們認識到奴隸制的邪惡本質,進而立即廢除奴隸制。
廢奴主義者為何要採用這一策略?此前的很多研究認為,這主要是因為廢奴主義者大多是道德主義者,試圖通過喚醒所有美國民眾的良知,以道德力量來摧毀奴隸制。這種解釋當然無可厚非,但是忽略了廢奴主義者的政治考量。廢奴主義者並不是純粹的道德理論家,而是要切實地行動起來去廢除奴隸制。他們很清楚,奴隸制不僅是一種道德罪惡,也是一個強大的政治經濟權勢,不可能被輕易地消滅。威廉•加里森曾頗顯無奈地說,“儘管我們如此誠摯地敦促立即廢除奴隸制”,但“我們從未說過奴隸制的廢除可以一蹴而就,也從未說過它必定會像我們所聲稱的那樣被廢除”。
奴隸制與美國政治的密切聯繫,是廢奴主義者面臨的最重要的政治難題。19世紀30年代的主流政治觀念認為,奴隸制是南部蓄奴州的“內部問題”,北部非蓄奴州的公民無權對其進行干涉。正如當時頗具影響力的國會議員丹尼爾•韋伯斯特(Daniel Webster)所言,雖然“奴隸制是一種道德和政治上的巨大罪惡”,但“只有南部的奴隸主才有處理它的權利和責任”,“這是北方在奴隸制問題上的一致看法,而且這個觀點必須要持續下去”。既然如此,這些身處北部的廢奴主義者如何才能“合法”地從事廢奴活動呢?
威廉•加里森在為美國廢奴協會起草章程時明確回答了這一問題。根據美國憲法,各蓄奴州在奴隸制問題上具有“排他性權利”(exclusive right),因此協會只能訴諸全體公民的“立場和良知”,“使他們認識到奴隸制是上帝眼中的巨大罪惡”,需要被立即廢除。同時,在北方各州,以“合憲的方式”對聯邦國會施加壓力,促使其在聯邦政府管轄區域之內,尤其是在哥倫比亞特區廢除奴隸制,中止各州之間的奴隸貿易,並在未來阻止奴隸制擴展到新加入聯邦的州。次年,阿莫斯•A.菲爾普斯(Amos A. Phelps)更加詳細地闡釋了上述觀點。他認為,北部人干涉奴隸制的方式大致有兩種,一種是採用暴力橫加干涉,另一種是“寄望於國會以立法的形式來干涉”;但是“在當前的憲法制度下”,這兩種方式“完全是違憲的,不可能實現”;那麼,改變全體美國公民在奴隸制問題上的看法,就成了唯一正確的選擇。在19世紀30年代,這可謂廢奴群體的主流觀點。拉•羅伊•桑德蘭(La Roy Sunderland)在1837年收集整理了全美各地的廢奴組織和個人的觀點,將其編輯出版。此書在廢奴陣營中頗受歡迎,在當年和1839年兩次修改再版。在這三版中,作者均直接摘錄了上述言論,認為訴諸公眾意見是唯一合法的廢奴途徑。
廢奴主義者之所以訴諸公眾意見,也與他們對美國政治制度的深刻思考密切相關。威廉•加里森長期被歷史學家視為“反政治”的道德廢奴主義者。事實上,他很早就對公共意見與美國政治的關係有敏銳的觀察。早在1829年,威廉•加里森就宣稱,美國革命的成功證明“公眾意見有凌駕於國王政體的無限權力;它帶著地震般的咆哮,撼動了由亞特拉蒂斯的柱子支撐的王位”。1833年8月,加里森在給一位編輯的信中寫道,“我們的政府是一個代表制政府,服從於人民的意願”,因為“公眾意見是全國性改革的槓桿”。阿諾德•巴法姆在寫給加里森的信中指出,“在一個人民選擇統治者的共和國中,政府本質上是全體國民的指示器”,因此廢奴主義者應該改變公眾意見,把廢奴的道德和正義輸入到美國政治體制中去。康涅狄格州的民主黨參議員約翰•奈爾斯(John Niles)在議會辯論中,曾引用巴法姆的另一段言論:“在這個國家,公眾意見是最有權勢的東西;它比所有的法律都強大;沒有公眾意見,法律就像蜘蛛網一樣無力……公眾意見就是最高法。”總之,在很多廢奴主義者看來,美國是一個基於多數人統治的民主國家,只有改變多數人的公眾意見,才能迫使美國政府做出改變。
還有一些廢奴主義者認為,正因為美國是一個共和制國家,人民可以自由地表達意見,所以公眾意見才能充分發揮威力。馬薩諸塞州的廢奴主義者羅伯特•霍爾(Robert B. Hall)在1832年的一次演講中宣稱,“我們在一個地球上最溫和、最公平的政府之下;享有自由公民的所有權利和豁免權;在形成和表達我們的意見時不受控制”,因此美國人在看到國外的“專制者的寶座搖搖欲墜”時感到高興,並相信公眾意見是消除這片“最受上帝寵愛的土地”上的奴隸制罪惡的最有效方式。紐約市廢奴協會在1833年的公開信也宣稱,“在上帝之外,我們唯一可以依靠的是真理和公眾意見的力量”;英國的廢奴主義者已經“利用這些武器終止了奴隸貿易”,並“強迫英國政府不情願地保證廢除其統治範圍內的奴隸制”;“在自由的美國,真理和人性的公眾意見的影響力”,應該比“舊大陸的君主國高”。阿莫斯•菲爾普斯則直言不諱地說,“沒有一個國家擁有我們所擁有的機會和手段”,可以通過“正確地形成公眾意見”來實現改革。
在很多廢奴主義者看來,在美國這樣的政治體制中,憲法是人民意志的體現,因而可以成為推動廢奴事業的重要工具。但是,在如何利用憲法這一問題上,廢奴主義者內部存在分歧。矛盾的根源在於如何看待憲法與奴隸制的關係。部分廢奴主義者認為,憲法並不認同奴隸制,因此只需在既有的體制內採取行動就可以廢除奴隸制。西摩•特蕾德維爾認為,聯邦國會有終止奴隸制的權力,而且“這個明確的憲法權利也是一種不容拖延的最高的道德和政治義務,代表了人類自由這一偉大事業”。阿莫斯•菲爾普斯具體分析了與奴隸制相關的憲法條款,發現憲法“從來沒承認人可以成為財產”,也“不承認奴隸與奴隸主之間的關係”,憲法的逃奴條款“並未明確承認奴隸制的合法性”,因此憲法並不支持奴隸制。他建議廢奴主義者首先說服美國民眾,通過他們的公眾意見給國會施壓,迫使國會通過法案廢除哥倫比亞特區和準州的奴隸制,以此來引發廢奴熱情,最終“動搖整個奴隸制”。還有一些廢奴主義者強調憲法在精神和原則層面上與奴隸制相牴觸。1834年成立的塞勒姆廢奴協會宣稱,“憲法所依據的是自由和權利原則”,奴隸制“荒謬而公然地違背”了該原則,故而“所有公民都有責任行使其影響力,讓奴隸制儘早消亡”。不少廢奴主義者認為,憲法的序言表明,憲法的原則是為了“完善聯邦”“樹立正義”“捍衛自由”,這說明憲法在根本上是反對奴隸制的,可以將其作為廢奴事業的工具。總之,正如一位廢奴主義者所言,既然“憲法並沒有把美國變成一個蓄奴的國家,我們還有什麼必要修改憲法呢?”“我們要做的只是依據《獨立宣言》的標準來解釋憲法”,以此來廢除奴隸制。
另外一批更為激進的廢奴主義者則認為,憲法是支持和保護奴隸制的,改革者需要發動人民,以公共意見的壓力來修改憲法,切斷其與奴隸制的聯繫,推動州和地方政府來廢除奴隸制。費城的長老會牧師喬治•達菲爾德(George Duffileld)在美國廢奴協會的成立大會上宣稱,“最合法和方便的廢奴方法是喚醒公眾的正義”,然後通過合法程序來修改憲法,“賦予政府以廢奴的權力”。至於怎麼修改憲法,廢奴主義者的看法不一。戴維•李•蔡爾德(David Lee Child)指出,根據聯邦憲法,非蓄奴州的人“無權干涉奴隸制問題”,“這個邪惡的原則”已經成為奴隸制的保護傘,因此,應該發動人民“修改聯邦憲法,以打破其對奴隸制的邪惡保護”。西蒙•多格特(Simeon Doggett)則認為,應該廢除“五分之三條款”和“逃奴條款”。威廉•加里森在1832年的演講中,對憲法進行了更為徹底的抨擊,呼籲更全面地修改憲法:

(憲法)是一份犧牲了我們種族數百萬身體和靈魂才達成的契約,只是為了實現一個政治目的——不害臊且醜陋的聯合,這個聯合為了好處做惡事。根據事物的天性和上帝的律法,這樣的契約從一開始就是無用無效的。

19世紀30年代初,廢奴主義者遭到諸多壓制,其利用公眾意見來廢奴的策略面臨危機。在北部州,接連發生多起針對廢奴主義者的暴力事件。南部的奴隸主沒收和燒燬廢奴出版物,並要求國會和北部州立法禁止廢奴言論。1836年5月26日,國會通過“鉗口律”(gag rule),擱置一切與奴隸制問題或廢奴有關的請願書或文件,禁止議員在國會開會時宣讀或討論任何與奴隸制問題或廢奴有關的提案。面對這一系列危機,憲法成為廢奴主義者自我保護的最重要工具。馬薩諸塞州廢奴協會號召人民“不懼恐懼地加入偉大的廢奴運動”,因為“憲法確保我們可以自由地行使上帝賦予的道德權力”,並“賦予每個公民以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權”。查爾斯•P.格羅夫納(Charles P. Grosvenor)指出,“人民”是美國政府的核心原則,是憲法和民主政治的“闡釋者”;如果人民要求改變,他們需要做的就是組織起來進行“煽動”和“公開反對”,這是他們“基本的憲法權利”。
總之,廢奴主義者不僅是熱情的道德宣傳家,同時也是精明的政治思想者。他們對美國政治制度和理念有深刻的認識,對奴隸制與美國政治之間複雜而密切的關係也有敏銳的觀察,因而不再像此前的奴隸制反對者一樣,寄望於通過影響體制的精英政治家來廢奴,而是發動“人民”這一美國政治中最具有合法性和影響力的資源,來切斷憲法對奴隸制的默認和保護,進而推動立即廢奴運動的發展。需要注意的是,廢奴主義者的這一抉擇也與當時特殊的歷史語境有關。19世紀初以來,美國經歷了深度的政治民主化進程,大眾政治逐漸取代精英政治,公眾意見“獲得了力量”,多數人的觀念具有了絕對的正當性。廢奴主義者敏銳地意識到這一重要變化。“這是一個新的時代,公眾意見已經從國王和元老院手中奪走了權杖,如同一位暴君一樣進行專橫而絕對的統治。它確實可以被影響,但不能被反抗。”威廉•傑伊(William Jay)在1837年所說的這句話可謂廢奴主義者政治意識的寫照。

四、廢奴主義者對奴隸制政治權勢的挑戰

19世紀30年代,奴隸制已經不是一種侷限在美國南部地區的經濟制度,而是一個在全國都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政治權勢。只有從這一特殊的歷史語境出發,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廢奴運動的政治和道德理念。
18世紀末以來,奴隸制逐漸成為美國經濟的中心。到19世紀30年代,一個以奴隸制種植園經濟為基礎的“棉花王國”在南部正式形成。1831年,美國的棉花產量已經佔據世界棉花產量的39%,佔英國棉花進口總額的73%,佔美國出口商品的42%。在全國經濟中,奴隸制也佔據了至關重要的位置,北部的運輸、保險、銀行、棉紡織業等行業都深度參與到奴隸制經濟之中。到1836年,所有與棉花相關的經濟活動,其利息本金相加超過6億美元,幾乎佔當年全國經濟活動總額的一半之多。
與此同時,南部的奴隸主精英竭力獲取全國性權力,以保護和擴張奴隸制。聯邦憲法以模糊的方式處理奴隸制,並就逃奴、奴隸貿易、蓄奴州的代表權、聯邦徵稅權等問題與南部蓄奴州達成了一系列妥協,為南部奴隸制精英提供了獲取全國性權力的制度空間。19世紀20年代以來,美國逐步進入現代大眾政黨政治時期。新一代政治家大多出生於平民家庭,以政治為職業,善於談判和妥協,以贏得競爭為最高目標。由此形成一種黨派利益至上的現代政黨文化,有利於南北之間在奴隸制問題上達成妥協。1819年密蘇里危機爆發後,兩大政黨迅速達成共識,即對奴隸制採取“去政治化”策略,避免就其展開爭論,以防止政黨和聯邦發生分裂。
到19世紀30年代,奴隸制已經成為一種異常強大的政治權勢。南部蓄奴州全面控制聯邦政府的各個分支。在聯邦國會中,蓄奴州議員人數雖不佔優勢,但構成了強大的政治勢力。眾議院議長和參議院臨時議長等關鍵席位,長期被蓄奴州所佔據。安德魯•傑克遜(Andrew Jackson)在1829年至1837年間擔任總統。他從年輕時就開始從事奴隸買賣,逐步成為南部地區最富有的奴隸主之一。在他當政時期,57%的聯邦政府高級職位被南部奴隸主所掌控。其內閣中的多名成員,也擁有數量不等的奴隸。傑克遜在1835年所任命的8名大法官中,有6名是奴隸主。馬丁•範布倫(Martin Van Buren)在1837年繼任總統後,基本延續親南部的政策。他在就職演講中明確指出,將“抵制對蓄奴州的奴隸制進行任何干預”,把奴隸制問題排除在全國政治之外。
從這樣的歷史語境來看,當廢奴主義者喊出“立即廢奴”的口號時,他們所挑戰的其實不是一個個身處南部的奴隸主,而是一種具有共同利益訴求、權力基礎和意識形態的全國性政治權勢。它控制和挾持了聯邦政治,使美國的政治制度在奴隸制問題上失去了自我革新的空間和動力。由是觀之,廢奴運動其實是一種帶有鮮明抗爭意識的“道德性政治”。廢奴主義者不是單純的道德改革家或政治行動者,而是試圖聯合道德與政治的力量,打破奴隸制權勢對全國政治的控制,以最終消除奴隸制。
首先,廢奴主義者率先揭示了奴隸制政治權勢的存在,並深刻剖析了其對美國政治產生的負面影響,推動北部社會的公眾意見向反奴隸制的方向發展。
在19世紀30年代,當大部分北部州的民眾還將奴隸制視為一種南部的“特殊體制”時,廢奴主義者就敏銳地告訴他們,奴隸制已經與美國政治制度高度融合,成為一種具有全國性影響的政治權勢。威廉•加里森宣稱,北方人將大量的資金投入南部的種植園和奴隸身上;聯邦憲法確保奴隸主可以在任何一個州抓回逃奴,能夠鎮壓每一場奴隸起義;“奴隸主在國會中有大量的奴隸代表”;奴隸制還在肆意侵犯北部州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在聯邦的每一塊土地上”,奴隸制“都是一種全國性的存在”。新英格蘭廢奴協會認為,蓄奴州通過五分之三條款“控制了聯邦政府”,導致美國的政治權力“被賦予了一群謀殺犯”。廢奴主義者進而指出,奴隸制政治權勢是一種強大的“政治罪惡”,導致美國政治“去道德化”,不斷走向腐敗。女性廢奴主義者莉迪亞•蔡爾德(Lydia Child)聲稱,蓄奴州“以恐嚇和暴力手段逼迫自由州議員”,致使他們“在奴隸制問題上可恥地小心謹慎”,失去了堅守立場的“道德勇氣”。詹姆斯•福滕告訴北部州公民,北部州屈服於南部的財富和權勢,不敢捍衛公民的請願權、言論自由權和出版自由權,這表明奴隸制“就像一個腐蝕性的癌症,正在吞噬祖國的心臟”。
廢奴主義者還從道德和政治角度出發,深刻揭示了奴隸制與美國政治之間存在的根本性分歧,即自由與奴役是完全對立的,兩種制度不可能在同一個體制內長期共存。阿莫斯•菲爾普斯在1834年的一次演講中最早闡釋了這一理念。他認為,奴隸制是“美國政治結構中的不和諧的因素”,它“已經不止一次地動搖個政治結構”,而且“它將一直是一種不和諧的存在”,如果對其“避而不談或置之不顧”,“最終必定會摧毀聯邦和整個國家”;因為“從本質上來看,自由和奴隸制就是兩個不和諧的因素,它們永遠不可能在同一個政治結構中共存,二者遲早會分崩離析”,就如同“每一個分裂的王國都必將毀滅,每一個分裂的城市或家庭都不能持久”。廢奴主義者在此後不斷重申這一理念,深刻地影響了內戰前北部州對奴隸制政治的看法。三十四年後,林肯發表著名演講《分裂之家不能持久》,其論點與菲爾普斯幾乎如出一轍。
其次,廢奴主義者一再強調政治的道德性,將堅定的道德原則注入政治中去,推動政黨政治擺脫奴隸制政治權勢的控制,為反奴隸制政治力量的興起提供了動力。
在廢奴運動的影響之下,北部州的輝格黨逐漸成為重要的反奴隸制政治力量。輝格黨的政治文化深受福音派宗教復興運動的影響。尤其在北部地區,大部分輝格黨人都是福音派成員,相信可以通過道德改革來消除奴隸制等社會罪惡。這意味著輝格黨與廢奴運動之間存在天然的聯繫。北部州的“聖經地帶”(Bible Belt)是廢奴運動的大本營,也是輝格黨的重要票倉。這裡原本就彌散著較為溫和的反奴隸制情緒,而廢奴主義者長達十餘年的持續宣傳,進一步推動該區域的選民成為廢奴主義觀念的“同路人”。輝格黨的重要領袖約翰•昆西•亞當斯(John Quincy Adams)則與廢奴運動的領袖們保持著較為密切的聯繫。他不僅在國會中堅持反對“鉗口律”,捍衛廢奴主義者的請願權,還時常在公共集會中發表反奴隸制言論。他多次公開宣稱,奴隸制是一種巨大的罪惡和政治危險,奴隸主已經成為一個政治權勢集團,在損害美國的自由體制和社會道德,因此應將奴隸制廢除,而非遏制。這一話語與廢奴主義者頗為類似,以至於有學者稱他為“隱性的廢奴主義者”。到19世紀40年代,在馬薩諸塞、紐約、俄亥俄和密歇根等北部州,輝格黨內的反奴隸制力量已經相當強大,並與廢奴主義者在諸多領域展開合作。
廢奴主義者還在19世紀30年代構建出“奴隸主權勢”(slave power)觀念,從理念和話語層面挑戰奴隸制政治權勢。該觀念從道德層面上反對奴隸制的同時,又強調奴隸制的政治危害,認為奴隸主集團控制了聯邦政府,並試圖侵犯北部州公民的自由權,最終顛覆共和體制,建立專制政府。此後,廢奴主義者不斷在州和全國政治舞臺上廣泛傳播這一觀點,宣稱奴隸制權勢集團綁架了兩大政黨,使聯邦政府淪為保護奴隸制的工具,最終將毀滅美國的共和體制。到19世紀40年代中期,這一觀念已經進入美國主流政治,成為國會中北部州議員的重要話語和修辭工具,有力瓦解了奴隸制政治權勢對聯邦政治的控制。50年代中期以來,“奴隸主權勢”又成為共和黨意識形態和話語策略的關鍵內容,為其構建更大範圍的反奴隸制政治聯盟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資源。
最後,廢奴主義者堅持將平等主義的道德原則注入美國政治中,從根本上瓦解了奴隸制政治權勢的根基,最終推動聯邦政治發生根本性轉變。
奴隸制深刻影響了美國早期的政治文化,賦予其強有力的種族維度。一方面,奴隸制塑造了美國公民資格的邊界。1790年聯邦《歸化法》將美國國籍限定在男性“自由白人”的範圍之內。在南部蓄奴州,自由黑人逐漸喪失了公民身份。北部州雖然承認自由黑人為公民,但是他們本質上處於“準公民”狀態,無法享受絕大部分法律權利。另一方面,美國社會彌散的種族主義觀念,又使得白人群體普遍漠視黑人的處境,廣泛接受種族不平等的事實,有些人甚至認為追求種族平等會毀滅白人的自由。這種以種族等級秩序為基礎的不平等的政治文化,是奴隸制政治權勢得以維繫的重要基礎。在19世紀30年代,廢奴主義者率先對其發起全面而猛烈的攻擊。他們一再引用《獨立宣言》,強調美國政治具有道德性,即人人生而平等。在此基礎上,他們提出了一種全新的公民資格理念,認為應該由聯邦政府來界定和保護公民權利,要求把被解放的奴隸作為正式成員納入美國社會和政治中去。他們還提出“平等保護”原則,認為自由黑人的公民權利在每個州都應享受平等的法律保護。政黨政治家們最初並不接受這些帶有鮮明的平等主義色彩的觀念,認為政治與道德必須是分離的。但是,由於廢奴主義者堅持不懈的努力,這一道德性政治觀念逐漸通過廢奴話語和思想進入聯邦政治之中,從根本上消解了奴隸制政治權勢的合法性。內戰爆發之後,道德性政治觀念最終成為聯邦政治的基礎,林肯的《奴隸解放宣言》和《葛底斯堡演說》是二者融合的標誌。重建時期通過的憲法十三、十四和十五修正案,則意味著道德性政治理念重塑了美國憲政體制。
其實,對於廢奴運動給奴隸制政治權勢可能帶來的威脅,同時代的部分南部奴隸主精英有比較清醒的認知。1836年3月,約翰•卡爾霍恩(John Calhoun)在國會中宣稱,廢奴主義者發動了一場針對南部的“性質獨特且更加有效的戰爭”;他們使用的不是武器,而是語言“這一最危險的方式”;這場戰爭“融合了宗教和政治狂熱”,其目標是“打擊我們的聲譽,直到推翻我們的內部體制”。卡爾霍恩特別強調,廢奴主義者將給“聯邦和國家的制度”帶來嚴重危險,致使共和國“無法充分實現其創立時的目標——捍衛各州的自由和安全”,最終走向毀滅。卡爾霍恩此番言論是為了推動國會立法禁止廢奴主義者請願,肯定有言過其實之處。但結合前文分析可知,卡爾霍恩其實是以“敵人”的眼光準確洞察出廢奴運動的特徵和影響:廢奴主義者既不是要徹底獨立於政治體制之外,也不是要將某個政黨變成廢奴事業的工具,而是堅持從道德原則出發,對聯邦政治進行根本改造,徹底摧毀奴隸制政治權勢的根基。

結    語

廢奴主義者伊萊賈•拉夫喬伊(Eligah Lovejoy)在1837年的一次演講中說道:“任何事情,如果在道德上是錯誤的,在政治上就不可能是正義的。就像《聖經》訓諭我們的那樣:‘公義使邦國高舉,罪惡是人民的羞辱’。”這句話充分體現了19世紀30年代廢奴運動的“道德性政治”特徵。在廢奴主義者看來,道德與政治之間沒有明顯的界線,政治必須契合基本的道德原則,道德必須依靠恰當的制度框架才能發揮作用。廢奴主義者不是單純的道德改革家或政治行動者,而是試圖聯合道德和政治的力量,以前者之堅韌的激情和後者之冷靜的頭腦,來共同推翻奴隸制政治權勢,最終消除奴隸制這一“道德和政治罪惡”。由此來看,19世紀30年代美國的廢奴主義者是馬克思•韋伯所謂的聽到了政治的“召喚”的人,他們兼具“激情和眼光”,從事著“用力而緩慢地穿透硬木板”這一艱鉅的廢奴政治事業。
如果我們把目光後移,會發現19世紀30年代之後美國的廢奴運動也具有類似的特徵。一些研究自由黨的美國學者發現,政治廢奴主義者之所以在選舉政治中表現不佳,一個重要原因是他們為了追求道德的純粹,寧願犧牲政治影響力。自由土地黨(Free Soil Party)是成立於1848年的另一個反奴隸制第三黨。輝格黨眾議員喬舒亞•吉丁斯(Joshua Giddings)發現,這個政黨更多的時候是希望去“糾正公眾意見”,而不是“控制政治行動”。其實早在1838年,弗朗西斯•傑克遜(Francis Jackson)和阿莫斯•菲利普斯就將政治廢奴主義者的道德性政治理念闡述得很清楚:“政治不是清白的,它也是道德的一個分支”,人們投票時也受到道德觀念的影響;“奴隸主權勢”使得美國政治“失去了道德觀念的制約”,成為“一場為了權力或利益而進行的毫無原則、孤注一擲的遊戲”,廢奴主義者應該把更廣泛的道德原則注入政治中去,最終打破“奴隸主權勢”對“美國政治的誤導和破壞”。
從這個角度出發,我們或許可以對內戰前的反奴隸制政治有新的理解。美國的建國一代容忍了奴隸制的存在,此後奴隸制又變得極為強大,為何反奴隸制政治會在內戰前突然崛起?這一直是美國內戰前政治史領域的經典議題。正如美國學者希恩•威倫茨(Sean Wilentz)所言,反奴隸制政治的勝利可謂美國曆史中“最奇特的思想和政治反轉之一”。在內戰前三十年中,除了廢奴主義者之外,還有很多個人、社團和政黨從政治權力、經濟利益、聯邦穩定等角度反對奴隸制。與之相比,廢奴主義者的理念和話語最明顯的優勢在於,它既有強烈的道德感召力,又深得美國政治理念之精髓;既有毫不妥協的抗爭精神,又有冷靜而精明的行動策略。因而,美國廢奴運動能對公眾意見產生強大而持久的影響力,成為推動反奴隸制政治興起的重要力量。
作者杜華,系武漢大學歷史學院副教授
註釋從略,完整版請參考原文。
編輯:湘 宇
校審:水 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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