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奴主義者要採取何種策略,才能將其理念變成現實,最終消滅奴隸制呢?美國廢奴協會在其章程中給出了明確回答:以道德勸誡的方式改變人們在奴隸制問題上的公眾意見,讓他們認識到奴隸制的邪惡本質,進而立即廢除奴隸制。廢奴主義者為何要採用這一策略?此前的很多研究認為,這主要是因為廢奴主義者大多是道德主義者,試圖通過喚醒所有美國民眾的良知,以道德力量來摧毀奴隸制。這種解釋當然無可厚非,但是忽略了廢奴主義者的政治考量。廢奴主義者並不是純粹的道德理論家,而是要切實地行動起來去廢除奴隸制。他們很清楚,奴隸制不僅是一種道德罪惡,也是一個強大的政治經濟權勢,不可能被輕易地消滅。威廉•加里森曾頗顯無奈地說,“儘管我們如此誠摯地敦促立即廢除奴隸制”,但“我們從未說過奴隸制的廢除可以一蹴而就,也從未說過它必定會像我們所聲稱的那樣被廢除”。奴隸制與美國政治的密切聯繫,是廢奴主義者面臨的最重要的政治難題。19世紀30年代的主流政治觀念認為,奴隸制是南部蓄奴州的“內部問題”,北部非蓄奴州的公民無權對其進行干涉。正如當時頗具影響力的國會議員丹尼爾•韋伯斯特(Daniel Webster)所言,雖然“奴隸制是一種道德和政治上的巨大罪惡”,但“只有南部的奴隸主才有處理它的權利和責任”,“這是北方在奴隸制問題上的一致看法,而且這個觀點必須要持續下去”。既然如此,這些身處北部的廢奴主義者如何才能“合法”地從事廢奴活動呢?威廉•加里森在為美國廢奴協會起草章程時明確回答了這一問題。根據美國憲法,各蓄奴州在奴隸制問題上具有“排他性權利”(exclusive right),因此協會只能訴諸全體公民的“立場和良知”,“使他們認識到奴隸制是上帝眼中的巨大罪惡”,需要被立即廢除。同時,在北方各州,以“合憲的方式”對聯邦國會施加壓力,促使其在聯邦政府管轄區域之內,尤其是在哥倫比亞特區廢除奴隸制,中止各州之間的奴隸貿易,並在未來阻止奴隸制擴展到新加入聯邦的州。次年,阿莫斯•A.菲爾普斯(Amos A. Phelps)更加詳細地闡釋了上述觀點。他認為,北部人干涉奴隸制的方式大致有兩種,一種是採用暴力橫加干涉,另一種是“寄望於國會以立法的形式來干涉”;但是“在當前的憲法制度下”,這兩種方式“完全是違憲的,不可能實現”;那麼,改變全體美國公民在奴隸制問題上的看法,就成了唯一正確的選擇。在19世紀30年代,這可謂廢奴群體的主流觀點。拉•羅伊•桑德蘭(La Roy Sunderland)在1837年收集整理了全美各地的廢奴組織和個人的觀點,將其編輯出版。此書在廢奴陣營中頗受歡迎,在當年和1839年兩次修改再版。在這三版中,作者均直接摘錄了上述言論,認為訴諸公眾意見是唯一合法的廢奴途徑。廢奴主義者之所以訴諸公眾意見,也與他們對美國政治制度的深刻思考密切相關。威廉•加里森長期被歷史學家視為“反政治”的道德廢奴主義者。事實上,他很早就對公共意見與美國政治的關係有敏銳的觀察。早在1829年,威廉•加里森就宣稱,美國革命的成功證明“公眾意見有凌駕於國王政體的無限權力;它帶著地震般的咆哮,撼動了由亞特拉蒂斯的柱子支撐的王位”。1833年8月,加里森在給一位編輯的信中寫道,“我們的政府是一個代表制政府,服從於人民的意願”,因為“公眾意見是全國性改革的槓桿”。阿諾德•巴法姆在寫給加里森的信中指出,“在一個人民選擇統治者的共和國中,政府本質上是全體國民的指示器”,因此廢奴主義者應該改變公眾意見,把廢奴的道德和正義輸入到美國政治體制中去。康涅狄格州的民主黨參議員約翰•奈爾斯(John Niles)在議會辯論中,曾引用巴法姆的另一段言論:“在這個國家,公眾意見是最有權勢的東西;它比所有的法律都強大;沒有公眾意見,法律就像蜘蛛網一樣無力……公眾意見就是最高法。”總之,在很多廢奴主義者看來,美國是一個基於多數人統治的民主國家,只有改變多數人的公眾意見,才能迫使美國政府做出改變。還有一些廢奴主義者認為,正因為美國是一個共和制國家,人民可以自由地表達意見,所以公眾意見才能充分發揮威力。馬薩諸塞州的廢奴主義者羅伯特•霍爾(Robert B. Hall)在1832年的一次演講中宣稱,“我們在一個地球上最溫和、最公平的政府之下;享有自由公民的所有權利和豁免權;在形成和表達我們的意見時不受控制”,因此美國人在看到國外的“專制者的寶座搖搖欲墜”時感到高興,並相信公眾意見是消除這片“最受上帝寵愛的土地”上的奴隸制罪惡的最有效方式。紐約市廢奴協會在1833年的公開信也宣稱,“在上帝之外,我們唯一可以依靠的是真理和公眾意見的力量”;英國的廢奴主義者已經“利用這些武器終止了奴隸貿易”,並“強迫英國政府不情願地保證廢除其統治範圍內的奴隸制”;“在自由的美國,真理和人性的公眾意見的影響力”,應該比“舊大陸的君主國高”。阿莫斯•菲爾普斯則直言不諱地說,“沒有一個國家擁有我們所擁有的機會和手段”,可以通過“正確地形成公眾意見”來實現改革。在很多廢奴主義者看來,在美國這樣的政治體制中,憲法是人民意志的體現,因而可以成為推動廢奴事業的重要工具。但是,在如何利用憲法這一問題上,廢奴主義者內部存在分歧。矛盾的根源在於如何看待憲法與奴隸制的關係。部分廢奴主義者認為,憲法並不認同奴隸制,因此只需在既有的體制內採取行動就可以廢除奴隸制。西摩•特蕾德維爾認為,聯邦國會有終止奴隸制的權力,而且“這個明確的憲法權利也是一種不容拖延的最高的道德和政治義務,代表了人類自由這一偉大事業”。阿莫斯•菲爾普斯具體分析了與奴隸制相關的憲法條款,發現憲法“從來沒承認人可以成為財產”,也“不承認奴隸與奴隸主之間的關係”,憲法的逃奴條款“並未明確承認奴隸制的合法性”,因此憲法並不支持奴隸制。他建議廢奴主義者首先說服美國民眾,通過他們的公眾意見給國會施壓,迫使國會通過法案廢除哥倫比亞特區和準州的奴隸制,以此來引發廢奴熱情,最終“動搖整個奴隸制”。還有一些廢奴主義者強調憲法在精神和原則層面上與奴隸制相牴觸。1834年成立的塞勒姆廢奴協會宣稱,“憲法所依據的是自由和權利原則”,奴隸制“荒謬而公然地違背”了該原則,故而“所有公民都有責任行使其影響力,讓奴隸制儘早消亡”。不少廢奴主義者認為,憲法的序言表明,憲法的原則是為了“完善聯邦”“樹立正義”“捍衛自由”,這說明憲法在根本上是反對奴隸制的,可以將其作為廢奴事業的工具。總之,正如一位廢奴主義者所言,既然“憲法並沒有把美國變成一個蓄奴的國家,我們還有什麼必要修改憲法呢?”“我們要做的只是依據《獨立宣言》的標準來解釋憲法”,以此來廢除奴隸制。另外一批更為激進的廢奴主義者則認為,憲法是支持和保護奴隸制的,改革者需要發動人民,以公共意見的壓力來修改憲法,切斷其與奴隸制的聯繫,推動州和地方政府來廢除奴隸制。費城的長老會牧師喬治•達菲爾德(George Duffileld)在美國廢奴協會的成立大會上宣稱,“最合法和方便的廢奴方法是喚醒公眾的正義”,然後通過合法程序來修改憲法,“賦予政府以廢奴的權力”。至於怎麼修改憲法,廢奴主義者的看法不一。戴維•李•蔡爾德(David Lee Child)指出,根據聯邦憲法,非蓄奴州的人“無權干涉奴隸制問題”,“這個邪惡的原則”已經成為奴隸制的保護傘,因此,應該發動人民“修改聯邦憲法,以打破其對奴隸制的邪惡保護”。西蒙•多格特(Simeon Doggett)則認為,應該廢除“五分之三條款”和“逃奴條款”。威廉•加里森在1832年的演講中,對憲法進行了更為徹底的抨擊,呼籲更全面地修改憲法:
19世紀30年代初,廢奴主義者遭到諸多壓制,其利用公眾意見來廢奴的策略面臨危機。在北部州,接連發生多起針對廢奴主義者的暴力事件。南部的奴隸主沒收和燒燬廢奴出版物,並要求國會和北部州立法禁止廢奴言論。1836年5月26日,國會通過“鉗口律”(gag rule),擱置一切與奴隸制問題或廢奴有關的請願書或文件,禁止議員在國會開會時宣讀或討論任何與奴隸制問題或廢奴有關的提案。面對這一系列危機,憲法成為廢奴主義者自我保護的最重要工具。馬薩諸塞州廢奴協會號召人民“不懼恐懼地加入偉大的廢奴運動”,因為“憲法確保我們可以自由地行使上帝賦予的道德權力”,並“賦予每個公民以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權”。查爾斯•P.格羅夫納(Charles P. Grosvenor)指出,“人民”是美國政府的核心原則,是憲法和民主政治的“闡釋者”;如果人民要求改變,他們需要做的就是組織起來進行“煽動”和“公開反對”,這是他們“基本的憲法權利”。總之,廢奴主義者不僅是熱情的道德宣傳家,同時也是精明的政治思想者。他們對美國政治制度和理念有深刻的認識,對奴隸制與美國政治之間複雜而密切的關係也有敏銳的觀察,因而不再像此前的奴隸制反對者一樣,寄望於通過影響體制的精英政治家來廢奴,而是發動“人民”這一美國政治中最具有合法性和影響力的資源,來切斷憲法對奴隸制的默認和保護,進而推動立即廢奴運動的發展。需要注意的是,廢奴主義者的這一抉擇也與當時特殊的歷史語境有關。19世紀初以來,美國經歷了深度的政治民主化進程,大眾政治逐漸取代精英政治,公眾意見“獲得了力量”,多數人的觀念具有了絕對的正當性。廢奴主義者敏銳地意識到這一重要變化。“這是一個新的時代,公眾意見已經從國王和元老院手中奪走了權杖,如同一位暴君一樣進行專橫而絕對的統治。它確實可以被影響,但不能被反抗。”威廉•傑伊(William Jay)在1837年所說的這句話可謂廢奴主義者政治意識的寫照。
四、廢奴主義者對奴隸制政治權勢的挑戰
19世紀30年代,奴隸制已經不是一種侷限在美國南部地區的經濟制度,而是一個在全國都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政治權勢。只有從這一特殊的歷史語境出發,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廢奴運動的政治和道德理念。18世紀末以來,奴隸制逐漸成為美國經濟的中心。到19世紀30年代,一個以奴隸制種植園經濟為基礎的“棉花王國”在南部正式形成。1831年,美國的棉花產量已經佔據世界棉花產量的39%,佔英國棉花進口總額的73%,佔美國出口商品的42%。在全國經濟中,奴隸制也佔據了至關重要的位置,北部的運輸、保險、銀行、棉紡織業等行業都深度參與到奴隸制經濟之中。到1836年,所有與棉花相關的經濟活動,其利息本金相加超過6億美元,幾乎佔當年全國經濟活動總額的一半之多。與此同時,南部的奴隸主精英竭力獲取全國性權力,以保護和擴張奴隸制。聯邦憲法以模糊的方式處理奴隸制,並就逃奴、奴隸貿易、蓄奴州的代表權、聯邦徵稅權等問題與南部蓄奴州達成了一系列妥協,為南部奴隸制精英提供了獲取全國性權力的制度空間。19世紀20年代以來,美國逐步進入現代大眾政黨政治時期。新一代政治家大多出生於平民家庭,以政治為職業,善於談判和妥協,以贏得競爭為最高目標。由此形成一種黨派利益至上的現代政黨文化,有利於南北之間在奴隸制問題上達成妥協。1819年密蘇里危機爆發後,兩大政黨迅速達成共識,即對奴隸制採取“去政治化”策略,避免就其展開爭論,以防止政黨和聯邦發生分裂。到19世紀30年代,奴隸制已經成為一種異常強大的政治權勢。南部蓄奴州全面控制聯邦政府的各個分支。在聯邦國會中,蓄奴州議員人數雖不佔優勢,但構成了強大的政治勢力。眾議院議長和參議院臨時議長等關鍵席位,長期被蓄奴州所佔據。安德魯•傑克遜(Andrew Jackson)在1829年至1837年間擔任總統。他從年輕時就開始從事奴隸買賣,逐步成為南部地區最富有的奴隸主之一。在他當政時期,57%的聯邦政府高級職位被南部奴隸主所掌控。其內閣中的多名成員,也擁有數量不等的奴隸。傑克遜在1835年所任命的8名大法官中,有6名是奴隸主。馬丁•範布倫(Martin Van Buren)在1837年繼任總統後,基本延續親南部的政策。他在就職演講中明確指出,將“抵制對蓄奴州的奴隸制進行任何干預”,把奴隸制問題排除在全國政治之外。從這樣的歷史語境來看,當廢奴主義者喊出“立即廢奴”的口號時,他們所挑戰的其實不是一個個身處南部的奴隸主,而是一種具有共同利益訴求、權力基礎和意識形態的全國性政治權勢。它控制和挾持了聯邦政治,使美國的政治制度在奴隸制問題上失去了自我革新的空間和動力。由是觀之,廢奴運動其實是一種帶有鮮明抗爭意識的“道德性政治”。廢奴主義者不是單純的道德改革家或政治行動者,而是試圖聯合道德與政治的力量,打破奴隸制權勢對全國政治的控制,以最終消除奴隸制。首先,廢奴主義者率先揭示了奴隸制政治權勢的存在,並深刻剖析了其對美國政治產生的負面影響,推動北部社會的公眾意見向反奴隸制的方向發展。在19世紀30年代,當大部分北部州的民眾還將奴隸制視為一種南部的“特殊體制”時,廢奴主義者就敏銳地告訴他們,奴隸制已經與美國政治制度高度融合,成為一種具有全國性影響的政治權勢。威廉•加里森宣稱,北方人將大量的資金投入南部的種植園和奴隸身上;聯邦憲法確保奴隸主可以在任何一個州抓回逃奴,能夠鎮壓每一場奴隸起義;“奴隸主在國會中有大量的奴隸代表”;奴隸制還在肆意侵犯北部州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在聯邦的每一塊土地上”,奴隸制“都是一種全國性的存在”。新英格蘭廢奴協會認為,蓄奴州通過五分之三條款“控制了聯邦政府”,導致美國的政治權力“被賦予了一群謀殺犯”。廢奴主義者進而指出,奴隸制政治權勢是一種強大的“政治罪惡”,導致美國政治“去道德化”,不斷走向腐敗。女性廢奴主義者莉迪亞•蔡爾德(Lydia Child)聲稱,蓄奴州“以恐嚇和暴力手段逼迫自由州議員”,致使他們“在奴隸制問題上可恥地小心謹慎”,失去了堅守立場的“道德勇氣”。詹姆斯•福滕告訴北部州公民,北部州屈服於南部的財富和權勢,不敢捍衛公民的請願權、言論自由權和出版自由權,這表明奴隸制“就像一個腐蝕性的癌症,正在吞噬祖國的心臟”。廢奴主義者還從道德和政治角度出發,深刻揭示了奴隸制與美國政治之間存在的根本性分歧,即自由與奴役是完全對立的,兩種制度不可能在同一個體制內長期共存。阿莫斯•菲爾普斯在1834年的一次演講中最早闡釋了這一理念。他認為,奴隸制是“美國政治結構中的不和諧的因素”,它“已經不止一次地動搖個政治結構”,而且“它將一直是一種不和諧的存在”,如果對其“避而不談或置之不顧”,“最終必定會摧毀聯邦和整個國家”;因為“從本質上來看,自由和奴隸制就是兩個不和諧的因素,它們永遠不可能在同一個政治結構中共存,二者遲早會分崩離析”,就如同“每一個分裂的王國都必將毀滅,每一個分裂的城市或家庭都不能持久”。廢奴主義者在此後不斷重申這一理念,深刻地影響了內戰前北部州對奴隸制政治的看法。三十四年後,林肯發表著名演講《分裂之家不能持久》,其論點與菲爾普斯幾乎如出一轍。其次,廢奴主義者一再強調政治的道德性,將堅定的道德原則注入政治中去,推動政黨政治擺脫奴隸制政治權勢的控制,為反奴隸制政治力量的興起提供了動力。在廢奴運動的影響之下,北部州的輝格黨逐漸成為重要的反奴隸制政治力量。輝格黨的政治文化深受福音派宗教復興運動的影響。尤其在北部地區,大部分輝格黨人都是福音派成員,相信可以通過道德改革來消除奴隸制等社會罪惡。這意味著輝格黨與廢奴運動之間存在天然的聯繫。北部州的“聖經地帶”(Bible Belt)是廢奴運動的大本營,也是輝格黨的重要票倉。這裡原本就彌散著較為溫和的反奴隸制情緒,而廢奴主義者長達十餘年的持續宣傳,進一步推動該區域的選民成為廢奴主義觀念的“同路人”。輝格黨的重要領袖約翰•昆西•亞當斯(John Quincy Adams)則與廢奴運動的領袖們保持著較為密切的聯繫。他不僅在國會中堅持反對“鉗口律”,捍衛廢奴主義者的請願權,還時常在公共集會中發表反奴隸制言論。他多次公開宣稱,奴隸制是一種巨大的罪惡和政治危險,奴隸主已經成為一個政治權勢集團,在損害美國的自由體制和社會道德,因此應將奴隸制廢除,而非遏制。這一話語與廢奴主義者頗為類似,以至於有學者稱他為“隱性的廢奴主義者”。到19世紀40年代,在馬薩諸塞、紐約、俄亥俄和密歇根等北部州,輝格黨內的反奴隸制力量已經相當強大,並與廢奴主義者在諸多領域展開合作。廢奴主義者還在19世紀30年代構建出“奴隸主權勢”(slave power)觀念,從理念和話語層面挑戰奴隸制政治權勢。該觀念從道德層面上反對奴隸制的同時,又強調奴隸制的政治危害,認為奴隸主集團控制了聯邦政府,並試圖侵犯北部州公民的自由權,最終顛覆共和體制,建立專制政府。此後,廢奴主義者不斷在州和全國政治舞臺上廣泛傳播這一觀點,宣稱奴隸制權勢集團綁架了兩大政黨,使聯邦政府淪為保護奴隸制的工具,最終將毀滅美國的共和體制。到19世紀40年代中期,這一觀念已經進入美國主流政治,成為國會中北部州議員的重要話語和修辭工具,有力瓦解了奴隸制政治權勢對聯邦政治的控制。50年代中期以來,“奴隸主權勢”又成為共和黨意識形態和話語策略的關鍵內容,為其構建更大範圍的反奴隸制政治聯盟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資源。最後,廢奴主義者堅持將平等主義的道德原則注入美國政治中,從根本上瓦解了奴隸制政治權勢的根基,最終推動聯邦政治發生根本性轉變。奴隸制深刻影響了美國早期的政治文化,賦予其強有力的種族維度。一方面,奴隸制塑造了美國公民資格的邊界。1790年聯邦《歸化法》將美國國籍限定在男性“自由白人”的範圍之內。在南部蓄奴州,自由黑人逐漸喪失了公民身份。北部州雖然承認自由黑人為公民,但是他們本質上處於“準公民”狀態,無法享受絕大部分法律權利。另一方面,美國社會彌散的種族主義觀念,又使得白人群體普遍漠視黑人的處境,廣泛接受種族不平等的事實,有些人甚至認為追求種族平等會毀滅白人的自由。這種以種族等級秩序為基礎的不平等的政治文化,是奴隸制政治權勢得以維繫的重要基礎。在19世紀30年代,廢奴主義者率先對其發起全面而猛烈的攻擊。他們一再引用《獨立宣言》,強調美國政治具有道德性,即人人生而平等。在此基礎上,他們提出了一種全新的公民資格理念,認為應該由聯邦政府來界定和保護公民權利,要求把被解放的奴隸作為正式成員納入美國社會和政治中去。他們還提出“平等保護”原則,認為自由黑人的公民權利在每個州都應享受平等的法律保護。政黨政治家們最初並不接受這些帶有鮮明的平等主義色彩的觀念,認為政治與道德必須是分離的。但是,由於廢奴主義者堅持不懈的努力,這一道德性政治觀念逐漸通過廢奴話語和思想進入聯邦政治之中,從根本上消解了奴隸制政治權勢的合法性。內戰爆發之後,道德性政治觀念最終成為聯邦政治的基礎,林肯的《奴隸解放宣言》和《葛底斯堡演說》是二者融合的標誌。重建時期通過的憲法十三、十四和十五修正案,則意味著道德性政治理念重塑了美國憲政體制。其實,對於廢奴運動給奴隸制政治權勢可能帶來的威脅,同時代的部分南部奴隸主精英有比較清醒的認知。1836年3月,約翰•卡爾霍恩(John Calhoun)在國會中宣稱,廢奴主義者發動了一場針對南部的“性質獨特且更加有效的戰爭”;他們使用的不是武器,而是語言“這一最危險的方式”;這場戰爭“融合了宗教和政治狂熱”,其目標是“打擊我們的聲譽,直到推翻我們的內部體制”。卡爾霍恩特別強調,廢奴主義者將給“聯邦和國家的制度”帶來嚴重危險,致使共和國“無法充分實現其創立時的目標——捍衛各州的自由和安全”,最終走向毀滅。卡爾霍恩此番言論是為了推動國會立法禁止廢奴主義者請願,肯定有言過其實之處。但結合前文分析可知,卡爾霍恩其實是以“敵人”的眼光準確洞察出廢奴運動的特徵和影響:廢奴主義者既不是要徹底獨立於政治體制之外,也不是要將某個政黨變成廢奴事業的工具,而是堅持從道德原則出發,對聯邦政治進行根本改造,徹底摧毀奴隸制政治權勢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