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濤(化名)是北京某三甲醫院風溼免疫科知名專家。日常診療工作中,多位患者向其提起,在某網站上看到以“李濤”名義發佈的問診回答信息。李濤確認自己從未在該網站上註冊過賬戶,也沒有發佈過任何信息。為核實相關情況,李濤自行登錄該網站,經搜索發現該網站確實含有大量以自己名義提供的健康類問答信息。而且,上述問答中展示有自己的姓名、頭像、工作單位及職稱,除風溼免疫問診內容外還包括骨科、內科問診內容,並有不少某保健品推薦意見。李濤自述,無論從醫德角度還是從專業角度出發,作為一名醫生都不會給出此類反饋。同時,李濤發現,該網站中還存在大量以其名義或者其他知名專家名義作出的涉嫌淫穢色情的“擦邊球”問答。李濤認為,該網站使用自己的姓名進行問答,會降低自己的社會評價,影響患者對自己的信任,已經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姓名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該網站的經營者在網站首頁進行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該網站的經營主體某公司辯稱,該網站作為免費為公眾、醫院和醫生等用戶提供網絡服務的平臺,發佈的醫生信息及問答內容均從網絡上獲取,屬於對公共資源的合理使用,並且是用於公益目的,並沒有侵犯李濤名譽權、姓名權的主觀故意。公司沒有實施侮辱、誹謗等行為損害李濤的名譽,也沒有以牟利方式使用李濤的姓名,因此不構成對李濤名譽權、姓名權的侵害。此外,該網站已經對外公示了免責聲明,提示了“網站部分文字及圖片來源於網絡,如涉嫌侵權,請聯繫刪除”,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
人格權作為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法支配其人格利益並排除他人侵害,以維護和實現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的權利。法律對於人格權及其利益的合理使用有著嚴格的範圍和條件。涉案公司以商業運營的方式和目的使用李濤的姓名、肖像、單位名稱、職稱等信息,並非基於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背離了合理使用的初衷,不構成合理使用行為。
涉案網站未經李濤授權或同意,使用其姓名、肖像、單位名稱、職稱等信息在網站上發佈健康諮詢內容,極易使不特定的公眾誤認為系李濤本人在該網站提供的問診回答服務。而且,在回答內容中存在明顯超出李濤專長診療範圍的情形、推薦特定藥物的情形,同時存在涉嫌淫穢色情的“擦邊球”問答,易使公眾對李濤的執業水準及職業道德產生質疑,造成對其品德、聲望等的負面影響。因此,應認定構成名譽權侵權。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假冒即冒名頂替,是指擅自冒充他人的姓名實施行為,其實質是造成姓名與人本身的同一性的混淆。涉案網站未經李濤授權或同意,假冒李濤的名義在網站上提供問診回答服務,構成姓名權侵權。
2022年12月23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裁決。法院對李濤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該公司通過其網站首頁向李濤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精神損害撫慰金已賠償完畢,雙方正就具體賠禮道歉內容進行協商。
互聯網健康諮詢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或者其他健康諮詢管理機構,通過互聯網平臺,向群眾提供的健康諮詢而非診斷治療的服務。本案中,該公司經營的某網站所提供的內容,即為互聯網健康諮詢服務。
是新興業態
也是風險潛藏地
互聯網健康諮詢服務是健康服務體系的新興業態,也是現代健康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互聯網健康諮詢服務區別於互聯網診療服務。互聯網診療實行准入制,未取得互聯網診療准入資質的機構,不能提供互聯網診療服務,但能提供健康諮詢服務。
互聯網健康諮詢服務以互聯網為載體,突破了時空限制,簡化了諮詢流程,讓居民可以隨時、及時獲得專業指導並進行後續精準就診,在與線下健康諮詢服務形成優勢互補的同時,有效緩解了醫療機構的診療壓力。與此同時,互聯網健康諮詢服務也出現了回覆內容過於隨意、回覆主體身份不實、名為健康諮詢實為廣告宣傳、以健康諮詢為名發佈淫穢色情信息等不合規甚至違法行為,給患者的生命健康帶來較大潛在風險。
互聯網健康諮詢服務中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損害了患者、醫生群體的合法權利。維護好互聯網健康諮詢服務秩序,無疑是網絡空間治理的重要內容。
協同治理
維護秩序
互聯網健康諮詢服務的有序、規範、健康發展,需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業主體等的協同治理,形成體系化解決路徑。
各級衛生健康委等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應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創新監管手段,提升監管能力,對相關平臺發生的違法行為進行及時查處。
法院應立足審判職能,建立完善互聯網健康諮詢服務違法行為的裁判規則,為妥善化解糾紛提供指引,保障新興業態健康發展。同時,依法打擊違法行為,讓違法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運營互聯網健康諮詢服務平臺的公司應落實主體責任,加強企業自律和平臺監管,保證安全、有效、有序開展健康諮詢服務。
醫生開展互聯網健康諮詢服務時,應恪守職業道德,結合自身專業知識,依法依規提供健康諮詢服務。在互聯網健康諮詢活動中,醫生不得提供診斷、明確治療方案的服務,不得利用諮詢名義推薦具體藥物及醫療服務,不得發佈醫療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