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搞不清楚停車位問題,那麼地下停車位的法律屬性及權屬界定是怎樣的?停車位的類別有哪幾種?
地下停車位的法律屬性及權屬界定
據菏澤中院近期發佈的案例評析,司法實踐中,爭議比較大的是(地下)產權車位問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依據此條規定,產權車位的所有權歸屬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業主向開發商購買了產權車位並辦理了過戶,則應當屬於該業主所有;尚未出售給業主的產權車位,所有權則屬於開發商。
需要注意的是,產權車位如同房屋一樣,需要辦理權屬轉移登記並取得產權證書,以期確認業主實際取得所有權。但是,我國現行立法並沒有對地下停車位的產權確認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只有一些行政規章和一些規範性文件涉及該問題。加之規定的不統一性和確定標準的差異性,導致了業主與開發商糾紛不斷。
按照我國規劃部門目前的建設項目審批流程,規劃許可是土地使用權屬和房屋權屬最終設定之前的必要環節,通過對“建築區劃”進行劃分界定,並附以相應圖件,以便日後明晰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此部分車位理論上是在房屋正式銷售之前就已經明確存在,或者會在房屋預售的沙盤、廣告中針對項目建設規劃有車位問題予以明確。按照通常做法,初始登記時,整個項目的權屬證明是整體辦理至建設單位名下的,及建設單位因投資建設這一事實行為而享有這部分車位的所有權。這種車位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明確區分並排他性使用。
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區劃內符合規劃建設的車位、車庫的歸屬,屬於當事人約定的範圍。通過約定解決歸屬,實質上是通過市場機制解決糾紛,有利於對車位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民法典》尊重契約精神,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認建築區劃內符合規劃建設的車位歸屬問題。因此,在處理相關權屬爭議時,應當首先審查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關於車位權屬的約定。但是如果建設單位和業主之間沒有對此達成明確合意或者約定不明的,應當如何處理呢?
立法沒有明文規定。筆者認為,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是業主分攤建設費用類型。如果購房時地下車位面積已經列入公攤面積被分攤或者開發商已將建設地下車位的成本核算進住宅開發成本中,以及小區規劃時,明確了車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使用。依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這類地下車位屬於全體小區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銷售,更無權轉讓。
二是開發商獨立建設類型。如果車位土地使用面積和建造成本沒有納入整個小區商品房的分攤,是開發商花自己的錢單獨建造的,那麼開發商在合同中約定地庫屬其所有就是有理有據,實至名歸。開發商可以向購房人出售產權,但原則上只能預售給本小區範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且購房人可以辦理產權登記。
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上述情形最終認定確權呢?
最根本的途徑就是要通過審核當初的規劃建設圖紙、建造成本等技術檔案資料,核查停車位的容積率是否已納入整個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內。特別是停車位的建設成本是否已納入商品房的建設成本予以了分攤?並以此來最終確定車位的產權歸屬。在舉證責任分配上,應當由建設單位對上述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則推定權屬歸全體業主共有。
停車位的類別有哪幾種?
(一)地面車位
地面車位即露天車位,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車形成的車位。地面車位沒有在最初批准的項目建設規劃中,未形成新的使用空間,未計入建築面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二)產權車位
依據車位的空間位置劃分,與地面車位相對應的是地下車位。地下車位是指利用小區地下空間建造的車位,一般情況下區分為兩種類型:產權車位和人防車位。產權車位是指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此類車位通常具有構造上、利用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作出區分,可以排他性使用。
(三)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是指利用人防工程而設置,平時可用於停車的車位。人防車位具有不同於一般建築設施的特殊屬性,具有戰備性、平戰結合性和強制性。在位置構造上,人防車位可能位於產權車位的更下層,也可能處於相同層的不同區域。
(四)機械停車位
機械停車位是指通過載車板的升、降和橫向移動來達到個體車位使用目的的車位。目前,機械立體車位在全國範圍內仍屬於物權登記中的新興事物,如何進行分戶確權登記,分戶中涉及的建築面積、業主自有面積、分攤面積如何確定等,至今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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