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3年5月7日,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洪嶠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2022年6月27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判處洪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洪嶠上訴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洪嶠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洪嶠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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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南京的女大學生李某月和洪嶠發生爭吵,後失聯。李某月的父母趕到南京報警,警方反饋信息稱,李某月於7月9日從南京乘飛機到達雲南昆明,又於7月9日晚上從昆明到了西雙版納,下了飛機後於晚上9時16分到了勐海縣興海檢查站,之後線索斷絕。
監控拍下李某月影像
2020年8月4日警方通報稱,經調查顯示犯罪嫌疑人洪嶠與張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謀,張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縣於2020年7月9日晚將李某月誘騙至該縣城郊外的山林中殺害並埋屍。
2020年9月11日,雲南勐海縣人民檢察院發文稱,案件受理後,於2020年9月4日對犯罪嫌疑人洪嶠以涉嫌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批准逮捕;對犯罪嫌疑人曹某青、張某光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准逮捕;對犯罪嫌疑人祁文強以涉嫌盜竊罪批准逮捕。
2022年7月7日,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後,7月25日,三名被告人提出上訴,其中被告人洪嶠認為自己無罪,另外兩名被告人認為一審量刑過重提出上訴。
2022年8月26日,該案二審在雲南省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未當庭宣判。被害人李某月的父親李勝在庭審後表示,案件主犯之一洪嶠遠程出庭受審,其表示自己無罪,並稱他有精神疾病。但法院駁回了其要求精神鑑定的要求。法院未當庭宣判。
2022年9月20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上訴人洪嶠、張某光、曹某青故意殺人、上訴人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盜竊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詳見早前報道:
來源: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