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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是歷史上著名的以勤儉立國的君主。他即位後,一意發展生產,重新頒佈在北朝實行多年的均田令,並且採取大索貌閱等方法,增加戶口,促進了隋朝農業的發展。
古代中國“基層社會”治理之中的“基層社會”是指州縣以下鄉村基層。一般而言,通過戶籍制度與管理、基層組織建設、協調民間組織“宗族”與地方權威“士紳”力量、運用傳統法律制度,加強基層社會控制與治理。《高中歷史選擇性必修一·國家制度與社會治理》第17課“中國古代的戶籍制度與社會治理”從戶籍制度與管理、基層組織建設、實行社會救濟與優撫政策等方面敘述了古代中國基層社會治理。戶籍制度與管理旨在“掌握人口變動情況,以便徵發賦役”,使之成為古代中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體系得以運行的物質基礎。基層組織的主要任務是徵發賦役、掌管教化與治安,旨在強調基層民眾的自我管理與相互制約、監督,是皇權實現對基層社會影響與治理的重要渠道。歷代政府與宋朝以後宗族、慈善組織實施社會救濟,意在強調為民眾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使生產生活得以順利進行,有利於維護基層社會秩序,鞏固封建王朝統治,儘管古代中國政府與民間力量實施社會救濟的重點有所不同,前者是救災,後者是日常生活中的賑濟。優撫政策的對象主要是老弱貧苦等弱勢群體,即尊敬與贍養老人,保障鰥寡孤獨的基本生活。從以上三個方面來看,基層社會治理既強調官方力量對基層社會的影響,以保證賦役徵發,又強調民間力量輔助實施社會救濟,以維護基層社會秩序。
協調民間組織“宗族”與地方權威“士紳”力量,維護基層社會秩序。宗族組織從周代上層社會(貴族)的宗法血緣等級秩序,到秦~魏晉進入世族、士族時代,宗族開始出現民間化趨勢,到宋元時期進入官僚宗族制時代,即以北宋范仲淹為代表的高級官僚在族內創設義田,賑濟族人,到明清時期進入庶民化時代,編族譜、修祠堂、行祭祀成為基層社會普遍活動。一是以族規、族長、祠堂為核心的組織管理系統。族規滲入基層社會日常生產生活,從家事“父母子女關係、夫妻關係、兄弟關係、持家、公共財產管理、祭祀管理、喪葬、人際禮節、分家、收養立繼、男婚女嫁、職業選擇、田土買賣與出典租佃”到族事“文化教育、蓋房、用水、居住環境保護、生產秩序、社會治安、賦役分配、防範水火”,再到商業經營活動等無所不包。對於違規者,採取各種處罰措施,甚至是採用活埋、沉塘等手段。比如江蘇鎮江趙氏宗族規定,“有干犯名教倫理者,縛而沉之江中以呈官”。宗族的所有事務多由族人推選的族長、戶首、房長等,在祠堂等場所進行處理。二是以族田、義莊為核心的社會救濟保障系統。宗族通過設立義田、義學、義宅、義冢等族產,在衣食、住行、婚娶、蒙養、喪葬等方面資助族中貧困者。
大理有佛國之稱。畫卷將大理國時期從王者到民間虔誠信佛的盛況展現無遺。
三是以祭祀、族譜、族訓為核心的禮儀教化系統。無論是家祭,還是墓祭,抑或是祠祭,祭祀主要強調宗族成員“同宗同源”,強化“本是一家人”的認同意識,即利用“本家共祖”觀念,鞏固家族團結。族譜所載世系清晰,強調宗族成員之間長幼尊卑的等級秩序。族訓強調依託儒家倫理道德對族人進行教化,即在基層社會日常生產生活中宗族成員之間相互關愛、友好相處。明正德年間,江蘇江都卞氏宗族規定,“本宗子孫有貧不能嫁娶殯葬者,同宗之人自當念及。其中殷實之家,自當篤念本支,為之周助”。清乾隆年間,《永興張氏合族禁條》規定,“議合族子弟,務宜敦行孝悌,不得侮慢尊長。如違,重罰”。族規還明確要求宗族成員遵紀守法,及時完糧納稅,積極承擔國家的兵役、勞役義務等。光緒三十二年(1906),浙江山陰縣《錢氏宗譜》規定,首先,“鄉約當遵”,即“聖諭六言”(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無作非為);其次,“賦役當供”,即“賦稅力役皆國家法度所繫,若拖欠錢糧,躲避差徭,便是不良百姓,連累里長,腦煩官長……”在基層社會日常生產生活中,族規也要求族人“和鄉黨以息爭訟”“誡窩逃以免株連”“聯保甲以彌盜賊”等。這就是說,通過協調民間組織“宗族”,維繫家族統治,有利於維護基層社會秩序,實現對基層社會的治理。在家法族規、家訓族譜之外,還有與前者重點有所不同的鄉規民約,比如宋代呂大鈞《呂氏鄉約》、朱熹《增損呂氏鄉約》、明代王守仁《南贛鄉約》、呂坤《鄉甲約》、劉宗周《鄉約事宜》。比如在規範婚嫁上,族規家訓側重於擇偶時家庭背景、人品等方面,鄉規民約則側重於彩禮多少、隨禮限制等。
在基層社會治理中,地方權威“士紳”是指“鄉紳”,即活躍於鄉村基層的士紳。鄉紳是國家權力末梢的自治主體,充當國家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代理人。鄉紳主要有四類:第一類是卸任官員,第二類是暫居鄉里的官僚,第三類是無功名、無官職的鄉里領袖,第四類是自由紳士。作為“四民之首,一方之望”,鄉紳既享有優免徭役等各種特權,又擔負諸多社會職責。一是致力於造福鄉里,倡導修路架橋、興修水利、排解糾紛、利用儒家思想教化民眾等。比如在教化民眾上,第三類鄉紳因“殊榮”(曾經做過官或系祖上有人做過官)而被官方任命為“鄉約正”,即“朝廷法紀不能盡喻於民,惟士與民親,易於取信,如有讀書敦品之士,正賴其轉相勸誡,俾官之教化得行”,負責講解聖諭(比如“敦孝弟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穆”“尚節儉以惜財用”“明禮讓以厚風俗”)和鄉規民約,以正地方風俗,即強調“化‘禮’成俗”。二是在地方社會遇到來自外界不公正待遇時,代表地方利益向官府進行抗爭。三是在社會動亂之際,組織地方武裝,擔負保護鄉族、維護地方秩序的職責。鄉紳處於國家與基層社會廣大民眾之間,有利於維持基層社會內部官民之間的聯繫,成為皇權對基層社會治理可靠的基本力量,有利於維護基層社會秩序。
此圖描繪清代北京城裡旗人過年時的熱鬧情景。從此年畫中可看出,旗人過年不包餃子,也不燒佛香、請財神。
運用傳統法律制度,強調以禮入法,比如連坐、準五服以治罪、不孝、親鄰先買權、同居共財等。比如連坐強調“團體責任”,以此防範犯罪,敦促基層組織切實負起管理責任。綜上所述,基層社會治理通過加強人口控制與管理,利用官方基層組織·鄉里制度與民間社會組織·宗族制度,協調地方權威“士紳”力量,運用傳統法律制度,維護基層社會秩序,實現國家對基層社會的治理。這就是說,基層社會治理是一種“官治”與“民治”協調共治,使基層社會總體上呈現出“秩序化”的狀態,即強調一種有效的基層社會控制。
(2018·全國Ⅰ卷·41)中國基層社會治理歷史悠久。改革開放以後,村民自治成為中國億萬農民的偉大創造。閱讀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宋代一些地方實行鄉約制度。其功能主要是揚善懲惡,制定規約進行道德教化,並建立民間組織和相關的賞罰制度,明清時期,宣講“聖諭”成為鄉約最重要的內容。當時,由地方官吏廣泛推行鄉約制度,設立鄉約組織,每月召集百姓宣講、教化。康熙九年頒佈了鄉約組織必須宣講的《上諭十六條》,內容包含“重農桑以足衣食”“訓子弟以禁非為”等。
(1)根據材料一併結合所學知識,概括宋代到明清時期鄉約制度的變化,並說明鄉約制度的積極作用。(12分)
根據設問“概括……變化”“說明……積極作用”,由此也就可以將材料一分為兩層:第1層即變化,“宋代一些地方實行鄉約制度……每月召集百姓宣講、教化”;第2層即積極作用,“康熙九年頒佈了鄉約組織……等”。顯然,第1層主要從功能或內容、主導者兩個維度敘述了宋代到明清時期鄉約制度。因此,第1小問“概括……變化”答案:①在功能或內容上,宋代以道德教化為主,明清增加了宣講“聖諭”的內容;②在主導者上,鄉約組織從民間自發建立到由地方官吏推動設立。第2小問“說明……積極作用”答案:①有利於維護基層社會秩序(“訓子弟以禁非為”),加強基層社會治理(“中國基層社會治理歷史悠久”);②有利於發展生產(“重農桑以足衣食”);③促進了儒家文化和傳統道德的傳播(“道德教化”“宣講、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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