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高原小故宮——瞿曇寺 高原小故宮——瞿曇寺作者: Admin / 2023 年 5 月 8 日 守護國保 / 傳承文化 瞿曇寺 西北地區保存最完整的 一組明代官式建築群 寺院建於明洪武二十五年(1392) 因朱元璋所賜“瞿曇寺”匾額而得名 是明朝在甘青交界的河湟地區 建立的一所藏傳佛教寺院 瞿曇寺部局圖(摘自李乾朗《穿牆透壁》) 瞿曇寺中軸對稱的宮廷建築形制 與故宮十分接近 被稱為西北“小故宮” 寺院以漢式建築風格 和藏傳佛教文化相結合 其獨特之處表現在 建築、文物、壁畫、地域環境 具有極高的歷史、文物、建築 宗教、環境等科學研究價值 /// 01 瞿曇寺的建築 瞿曇寺修建在略成正方形的城堡中,坐北朝南,背靠羅漢山,瞿曇河從門前緩緩流過。建築總體佈局為以中軸線對稱的殿堂式兩進院落,從山門起的中軸線上,依次排列有山門殿、金剛殿、瞿曇寺殿、寶光殿和隆國殿五座殿堂建築,地勢依據山勢逐層升高,殿堂兩側對稱分佈御碑亭、小鐘鼓樓、壁畫迴廊、寶塔、配殿、經堂、大鐘鼓樓等,顯示為典型的漢地佛寺“伽藍七堂”之制,佈局規整,高低錯落有致,典雅大氣。 青海古建築維修專家張君奇先生認為,瞿曇寺院內最宏偉的建築是隆國殿及兩側抄手斜廊,這種建築形制是依照故宮明代奉天殿(即清代太和殿)而建,而隆國殿前對稱佈局的大鐘樓、大鼓樓亦模仿奉天殿兩側的文樓和武樓(清代的體仁閣和弘義閣)。“它們無論從大木結構、斗拱形制、還是細部隔扇‘蔟六雪花紋’、枋頭‘霸王拳’、屋頂吻獸小跑、平座滴珠板、鼓鏡柱礎,均與故宮建築一致無二。” 建成於明宣德二年(1427)的隆國殿,最具明代建築風格,是瞿曇寺內所有建築中最後建成的殿堂。寺內最富有情趣的是大殿兩側的抄手斜廊,讓你無論是漫步廊內還是駐足廊外,都如人在畫中游。抄手斜廊是唐宋時期宮殿寺廟建築格局的遺規,在唐宋壁畫、石刻和文獻中常能看到。因建於明代永樂十八年(1420)的故宮奉天殿,其兩側的抄手斜廊,在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重建太和殿時,已被拆除代以卡子牆。因此,瞿曇寺隆國殿兩側的抄手斜廊則成為惟一僅存。 02 瞿曇寺的壁畫 瞿曇寺全寺壁畫面積總計1338 平方米,其中大小殿堂及其他建築內壁畫面積為 979.8 平方米,迴廊內牆壁畫面積有 358 平方米。瞿曇寺壁畫特點包含了元明相交的時代特徵和漢藏之間的地域文化風格。它在繼承前代壁畫的基礎上,博採眾長,呈現出獨有的藝術風格,其藝術形式以線條的均勻、細緻,比例的和諧,色彩的柔和協調來表現,將宣揚慈悲向善的佛教思想和高超的繪畫技藝相結合。 瞿曇寺建造於明初,一方面必然遺留了元代的文化因素和藝術特點,特別在藏傳佛教的繪畫藝術中,仍然還受到外來文化影響。另一方面,也吸收了新時代文化因素的影響,注入了新的繪畫特色。瞿曇寺因受明朝皇家支持修建,必然促使中原文化中的繪畫藝術風格融入瞿曇寺。 瞿曇殿殿堂雖小,建造歷史最早,殿內獨特的五部佛造型,與古格壁畫類似;而善財童子五十三修圖,明顯是漢地文化元素,體現了傳統人文思想。這種將藏傳佛教繪畫藝術和漢地繪畫風格相互結合的表現手法。 03 瞿曇寺五通御製碑 瞿曇寺前院左碑亭內的御製瞿曇寺碑,用紅砂石雕制而成。此碑文,由明朝第四代仁宗皇帝朱高熾撰寫。明仁宗在位時間短暫,僅九個多月就駕崩了,可從碑文的落款上看是洪熙元年(1425)正月十五日,正是朱高熾當皇帝的第五個月,即改年號為“洪熙”的當月為瞿曇寺撰寫此碑文。迄今為止,這通碑文是我國所發現的明仁宗朱高熾留下的唯一一塊文字內容,是稀世文物,堪稱“青海第一碑”。 另,寺院山門殿內一通皇帝敕諭碑,是永樂皇帝於永樂十六年(1418)正月二十二日所賜碑文,是永樂皇帝向西寧地區下的一道聖旨。在明朝初期,瞿曇寺是西寧東部地區政教合一的權力行政機構所在地。有上院和下院之分,上院就是現在的瞿曇寺,下院是距其有8公里的藥草臺寺。通過瞿曇寺,明朝加強了對西北多民族地區的管轄,永樂皇帝的一道聖旨,即鞏固了瞿曇寺在西北地區政教結合的重要地位。 04 瞿曇寺的牌匾 瞿曇寺保存有明清時期十一塊珍貴匾額,包括:“瞿曇寺”“獨尊”“金丹濟世”“隆國殿”“除邪護正”“佛威震虜”“東土傳燈”“智種磐若”“西來正覺”“告往知來”等,這些匾額總體具有多變的裝飾紋樣和渾厚大氣的書法字體,映襯得佛教殿堂更加雄偉壯觀,和諧一體,是寺院建築裝飾中的點睛之筆。 其中,明太祖朱元璋御賜的“瞿曇寺”匾高高懸掛在殿前簷,御匾上的字是“敕賜瞿曇寺大明洪武二十六季 月 日”。“瞿曇寺”三個大字乃是朱元璋手跡,用金片對貼而成,是瞿曇寺現今最為珍貴的鎮寺之寶。 瞿曇寺的建築、壁畫 御製碑、牌匾等歷史文化遺產 所具有的重要歷史文化價值 與明朝廷的重視有關 瞿曇寺的修建和發展 具有特殊的歷史地位 它不僅僅是一座佛教寺院 更是明朝維護政權 安定塞外的一個舉措 👇點擊查看線路👇 /// 原文文獻: 李福善.瞿曇寺及其文物的歷史文化價值初探[J].絲綢之路,2020(03):169-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