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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回頭制止時,孩子媽媽卻稱孩子還小不至於說孩子。
後雙方發生口角,在爭執中孩子媽媽扇了女孩一巴掌,女孩也進行了還擊,後來車上一東北大哥仗義出手,幫女孩教育了孩子的父母。
事後孩子家長先報警,當晚11點,女孩被傳喚至綿陽市江油派出所做筆錄,第二天下午2點半又回到成都做筆錄直至6點結束。
5月4日晚8點,雙方被傳喚至派出所做筆錄,直到凌晨3點半結束,警方依法對女孩處以行政罰款200元的處罰。
女孩稱,在此次警方調解過程中,孩子家長提出了和解,她表示完全接受處罰,但不接受和解也不需要賠償。
最終,成都鐵路公安局認定雙方構成“互毆”。警方依據雙方在事件衝突中的表現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被打女孩罰款200元,出手打人的女子被行政處罰5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道:“……發生爭吵,進而互相用手毆打對方”,並對女孩處以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熊孩子”家長處以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5月7日,被打女孩在社交媒體發文稱其堅持不和解,目前已申請行政複議。
她表示,“我始終覺得仗著人多最先惡意出手打人者,如果哭一哭後悔道歉就能和解的話,那以後誰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沒啥後果,這樣的結果我說服不了我自己。”
此事引發公眾的高度關注和熱議!
女孩在視頻平臺的最新視頻,有網友評論說,“明明是受害者,為什麼好像犯人一樣。”這條評論截至目前有8.3萬人點贊支持。
網友“不瘦十斤不改名”:千萬別和解哈,一定要贏。贏了成了社會案例,以後家長帶孩子坐車也都會自覺點,造福大家。
網友“小白的主人”:公安部3月剛剛發通告,在輕微傷的衝突中,過錯方主動打人,然後回擊的沒有產生更嚴重的傷害不認為是互毆,是正當防衛。
網友“諾拉乾飯挺積極”:警察真的很喜歡和稀泥,就算是知道受害者的意願後,還是願意花七八個小時和稀泥,有這個時間去破更大的案子不行嗎?
也有極少數網友持不同看法:這個小姐姐雖然出了口惡氣,但以後怎麼辦?
大部分網友的觀點和疑問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正當防衛和互毆的界限應當如何來判定?
二是質疑兩方都被罰款的處理結果是不是警方在“和稀泥”?
三是面對他人的侵害,我們是不是隻能“打不還手,罵不還口”?
誰鬧誰有理?
處置不符合正當防衛立法理念
5月8日晚上,司法部官微“中國普法”就事件發聲:“高鐵掌摑事件”,這些疑問待釐清!
三個疑問需要釐清
該處罰結果公佈後,立刻引起熱議,輿論近乎“一邊倒”地支持該女子不要和解,要複議。
梳理中我們發現,此事還有一些疑問需要釐清,以讓公平正義能被大家看得見、聽得懂。
一、什麼是互毆?
實際上,該案之所以引起廣泛討論,關鍵還是在於警方給予該案性質的認定——互毆。
通常認為,“互毆”即相互鬥毆,是指參與者在鬥毆意圖、傷害故意的支配下積極實施的互相侵害的行為。有學者將互毆區分為真正的互毆和非真正的互毆,前者指雙方事先約定的相互攻擊行為,後者則非基於雙方事先約定,也是司法實踐中對其與正當防衛作出區分的難點所在。
另外,聯繫聚眾鬥毆罪的相關規定,有利於更好地理解“互毆”的概念。根據《辦理聚眾鬥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聚眾鬥毆罪是指拉幫結夥,人數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眾鬥毆故意的互相鬥毆的行為;通常表現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其他不正當動機而成幫結夥地鬥毆,往往造成嚴重後果。具有“互毆”故意是構成聚眾鬥毆罪的基礎,嚴重互毆可能升級為聚眾鬥毆,構成犯罪。
二、如何區分正當防衛與“互毆”?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通常認為,構成正當防衛需滿足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限度條件等五個條件。我國民法典也明確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事實上,“互毆泛化”問題存在良久,儘管理論與實務界作出了諸多改變的努力,將案件認定為互毆而否定正當防衛仍是司法實踐的慣常做法。對此,今年3月,最高檢與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作出了進一步規定。
《意見》明確提出“準確區分正當防衛與互毆型故意傷害”,並指出,“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綜合考察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三、該事件能否認定為互毆?
具體到此次事件,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認為:一方面,從互毆的認定角度而言,欠缺認定依據。
其一,案發起因乃“熊孩子”在高鐵上的吵鬧、踢椅背等不良行為,對於這種不滿8週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孩子,其監護人應當擔負預防和制止不良行為、進行合理管教的監護責任。
其二,家長方對沖突升級具有過錯,從對孩子在公共場合的不良行為監管不力,到被指責後率先辱罵他人,再到直接動手打人,每一次的矛盾升級點都在於家長方。
其三,家長方作為有過錯一方“先動手”,且以多欺少,採用當眾掌摑的過激手段。
其四,女子言語冷靜,且待工作人員來了後便坐下,體現了其在努力避免衝突。
另一方面,從正當防衛的認定角度而言,答案則應是肯定的。
女子正是在“熊孩子”家長動手後且其後繼續舉起水瓶意圖攻擊時反擊,反擊行為具有避免自己受到進一步侵害的主客觀性,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女子的行為具有被動性和防衛性,不同於互毆行為的主動性與不法侵害性。
專家:“各打五十大板”合法不合理
事實上,像這種非惡性的,危害小的事件,警方一般會建議雙方進行和解,和解後不一定會進行行政處罰。但行政處罰一經下達,相關信息會在公安機關的系統內登記,而且這個違法記錄是伴隨終身的。
該案件中,孩子在公共場所吵鬧、撞擊前排乘客椅背的行為其實是孩子家長監管、教育不到位,可以被認為是有錯在先。在受擾乘客(也就是該事件涉事女子)提出不滿而制止時,孩子父母不但沒有正確引導、教育,反而出口辱罵、動手打人,如此行為也著實讓人難以認同。這也是輿論對該案件認定、處罰結果不滿的重要原因。
金澤剛認為,案件已經引起廣泛討論,有關機關更應嚴格依法界分、對相關行為作出準確認定以及公正處罰,“各打五十大板”與過於注重和解的辦案思維或許合法,但絕對不合理,不利於鼓勵人們勇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建設法治社會的要求相悖。
金澤剛稱,寬容反擊者,是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明確,適度反擊不屬於互毆,不應給予反擊者處罰。該事件的處置結果或成為懲治“高鐵鬧”“機鬧”事件的風向標,賦予更多人站出來制止不良行為、不法侵害的勇氣,以及維護自己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決心。
總之,“女子遭掌摑還手”被認定為互毆,如何讓公眾信服,也許還要釐清一些疑問才行。
橙柿互動·都市快報 記者 程瀟龍
通訊員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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