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建立了擁有完全精神主權的主體性,於是互為他者就深化為一個精神對抗的難題,而不僅僅是經濟和政治上的對抗。利益對抗屬於顯而易見的基本衝突,而精神對抗屬於複雜衝突,具有形而上的深度。人類學家們發現了這個問題,哲學家們也發現了。胡塞爾就試圖通過主體間性的概念來建立對他者的理解和承認,然而,試圖在自我主體性的內部建立一個“他我”(alter ego)結構來移情地理解他者,但此方案只是聯想有效,並非實質有效,因為他者的主體性在任何意義上都不可能是我的主體性的一個因變量,而是出現在主體間性中的另一個自變量,只要他者是個自變量,就具有“頑固不化”的絕對外在性。所以列維納斯可以論證他者是超越的存在,尤其是超越了我的主體性的絕對者。維特根斯坦的“遊戲”概念更清楚說明了,如果一個主體間的遊戲是可能的,其遊戲規則必是我與他者互動形成並共同承認的。當然,每個主體在私人領域裡有絕對主權,但這種主權不能延伸而用於主體間性,否則會導致無法協調的絕對沖突。以主體性的絕對主權干涉主體間性的事情並非無稽之談,當今世界就不斷髮生,在此不論。這裡需要明確的是,並不存在一種先驗的主體間性,與之相反,主體間性必定是我與他者共同經驗或實踐中創造出來的後驗事實。因此,由主體性推論不出主體間性,推論不出主體間的倫理或政治原則(康德的“絕對命令”就是以主體性推論主體間性的錯誤),也推論不出主體間性必須在倫理上或政治上承認主體性的特殊價值觀或特殊化權利(“政治正確”就是要求主體間性必須無條件承認主體性的訴求和身份)。主體間性肯定是外在於主體性的一個實踐性的事實,其外部性超出了主體性的解釋力。路德維希‧約瑟夫‧約翰‧維特根斯坦(Ludwig Josef Johann Wittgenstein),20世紀著名作家、哲學家、分析哲學創始人之一(來源:bing.com)承認他者是對等的知識主體,既是解釋主體間性的實踐有效性的一個條件,也是走向跨主體性的一個前提。不過,我與他者互為平等而互相可逆的知識論關係尚不足以直接形成跨主體性,只是主體間互相平等然而仍然互為異己的關係而已,仍有可能是互相對抗的。雖然我們還不能充分定義跨主體性,但可以肯定,跨主體性一定與共識(consensus)和共情(communion)有關,而並非任何主體間關係都有共識和共情。僅依靠由主體性所發出的同情(sympathy)以及移情(empathy)能力並不足以形成共識和共情。傳統倫理學往往以為同情或移情是倫理的基礎(比如孟子開啟的心學傳統),其實與倫理事實有很大出入。顯然,必須超出知識論或心理學而進入實踐互動關係才能建立共識和共情,就是說,共識和共情並不是我思的意向性,不是一廂情願,不能口惠而實不至,而必須在外在實踐中的實在關係裡獲得證明。請允許使用一個有些簡單化的比喻:單相思不等於愛情,因為愛情是共同的實踐,而不是一種意向性。因此,主體間性不可能是現象學的一個結果,跨主體性就更不是。現象學的有效性僅限於主體性的內在性,而主體間性和跨主體性都屬於外在實踐。因此,主體間性和跨主體性還需要實踐性的平等而對等的倫理學條件。哈貝馬斯提出的“交往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就是一個很有意義的概念。通常把communication譯為交往,沒錯,但少了一點深層含義。communicate的本義是通過某種共同實踐(比如共領聖餐)來實現“共同體化”。有了成功的“共同體化”,才生成了community(共同體),而和諧的community就一定有communion(共情),這幾個概念的共同詞根已經說明了要點所在。共同體的概念在西方有著宗教背景,一般來說,共同體的傳統單位是發生共情儀式和傳達神意的教堂。其宗教含義在當代已然隱退,但其信仰性的結構含義仍然在:共同體的共情預設了以共同信仰為前提。在沒有共同信仰的條件下談論共同體就缺乏根據了。這涉及了更深層的難題。二十多年前我向哈貝馬斯請教過一個相關問題,我說交往理性恐怕並非充分有效,因為交往理性的極限能力是消解“思”的分歧(屬於mind的分歧),但沒有能力消解“心”的分歧(屬於heart的分歧)。哈貝馬斯辯護說,交往理性需要足夠長的時間才能形成滿意的效果;而且交往活動當然還是需要一些基本共識為前提的,有了基本共識,別的分歧就有望解決。當時我覺得這樣說也對,但過後還是覺得交往理性不夠用,在若干文章裡我討論過這個有趣的問題。我的批評是,“足夠長的時間”是無效辯護,因為時間並不會偏心地有利於好事,時間會消除分歧,但同樣也會可能加強分歧甚至產生新的分歧。至於預設的基本共識,實際上等於迴避了真正的難題。顯然,真正嚴重的難題就是缺乏基本共識所導致的異己性或他者性——缺的就是基本共識,別的分歧確實好說。比如文明的衝突,康德和平理論解決不了文明衝突,哈貝馬斯的交往理性也不能,因為分歧點不在思維(mind)而在心靈(heart)。其實,假如更細緻地分析,甚至思維(mind)也存在不一致,比如在講理上,中國式的“情有可原”或“將心比心”之類的常見論據在西式論理中不能構成論據,這意味著,克服思維方式的分歧也沒有那麼容易。但無論如何,哈貝馬斯的理論是一個真正有益的推進,只是與問題的解決之間尚有距離,甚至存在著鴻溝,即由“思”無法跨越到“心”的鴻溝,這與to be推不出ought to be的休謨定理異曲同工。休謨實在是厲害,從康德以來,多種努力都一直無法解決休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