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怎樣的“特別啟示”竟導致陳獨秀二次被捕入獄?
1921-1922年:陳獨秀在上海兩次被捕之概況
應當說,五四運動之後不久,發生的陳獨秀多次被捕入獄事件,在中國近現代歷史上,乃是有著獨特意義的歷史事件。
當時,已成為各種新思潮的試驗場之中國,傳統與舊的社會架構、思想潮流乃至政治、文化現狀各個層面,均受到普遍的質疑和衝擊。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之下,以陳獨秀為代表的新派知識分子及其追隨者,高擎“德先生”(民主)與“賽先生”(科學)兩面大旗,大張旗鼓之際,勢必遭到社會保守勢力的忌憚與反擊,兩股勢力的對抗與紛爭,在所難免。
陳獨秀被捕入獄,正是這兩股勢力鬥爭的一個階段性結果。誠然,因為南北各地進步人士及社會團體的通力營救,迫於社會輿論之沉重壓力,在首次被捕之後,北洋政府當局最終還是不得不釋放了陳氏。然而,當局對“新思想”與“新文化”的敵視與打擊,卻並未因之有所緩和,反而更變本加厲,加快加強了相關舉措。就在1919年8月及次年5月,《每週評論》《新社會》等刊物先後被查禁。至1922年冬,當局還進一步通過了“取締新思想”的議案,矛頭仍然直接指向以陳獨秀為代表的新派知識分子群體。
正是在此期間,1921年與1922年間,已經被迫將《新青年》編輯部轉移至上海,且據傳已化名“王旦(坦)甫”(詳見後文),隱姓埋名、行事低調且已成為中國共產黨中央局書記的陳獨秀,竟又遭到了兩次逮捕。先是被法租界捕房探員從其住所逮捕,並抄沒文稿書籍若干,幾經周折之後以判處罰金結案;及至再次被捕,連帶住所中存有的所有文稿書籍、印刷品乃至用於印刷的“紙版”,皆被抄沒並當眾焚燬,以示警戒,仍以判處罰金結案。
這兩次被捕,也是因為友朋積極營救,更兼確實未有可予“定罪”的法律依據,陳氏並未遭到長時間關押,旋即開釋。不過,在這樣的頻繁打壓與強力封殺之下,《新青年》的編輯發行工作屢被破壞,終受重創,原本每月印行一期的刊物,在1922年全年僅於7月勉強出版一期(第九卷第六號)之後,即不得不宣告停刊。
褚輔成意外暴露身份,陳獨秀化名仍遭抓捕
僅據筆者所見百年之前的舊報報道,可知時為1921年10月4日,剛剛從廣州返回上海的陳獨秀,即遭法租界密探逮捕。兩天之後(10月6日),這一消息見諸《民國日報》報道,報道原文如下:
陳獨秀被捕與初審
聯合通信社雲,《新青年》雜誌主撰,前任北京大學文科學長之陳獨秀君,昨年以來,任廣東省教育行政委員長。邇因身患胃病,請假來滬就醫。星期二(四日)午後二時許,法捕房特派探捕多人,赴環龍路漁陽裡二號陳君住宅搜檢,將積存之《新青年》雜誌,並印刷品多種,一併攜去。同時將陳君及其夫人,暨拜訪陳君之友人五人,一併帶入捕房,研詢一過。除陳君夫婦外,外來之褚邵諸人,當即交保出外候訊。昨晨九時,捕房將陳君夫婦,並傳齊案內諸人,解送公堂請究。被告陳君,延請巴和律師到堂辯護;奉判陳獨秀準交五百兩,人洋鋪保,候展期兩禮拜再訊。其餘諸人,均交原保雲。
◆1922年底,陳獨秀(前排左一)和瞿秋白(後排左一)等參加共產國際第四次代表大會。
上述二百餘字的報道,簡明扼要,篇幅不大,刊登的版面位置也不十分顯著,予人以常規案件報道而非涉政大案要聞的觀感。然而,據當天同時被捕的,已於1921年7月,受陳獨秀委派出席了中共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包惠僧(1894—1979)後來憶述,當時的情形十分兇險——本來從廣州潛歸上海秘密工作的陳獨秀,在沒有暴露真實身份的情況下,仍被密探逮捕;拘留期間,卻因與另一被捕友人無意間的一句對話,暴露了真實身份而被收監關押。包氏憶述如下:
“回到上海後,有一天我和周佛海、楊明齋到陳獨秀家裡,柯慶施(團員)也去了。陳獨秀正在樓上睡午覺。高君曼讓我們陪她打牌。我們剛打了兩圈,可能是下午兩三點的樣子,有人拍前門。當時上海一般習慣是出入後門。我去開門,進來兩三個‘白相人’,說要見陳獨秀(因報紙上刊登過陳回到上海的消息)。我說他不在家,高君曼也說陳先生不在家。那幾個人又說要買《新青年》,我說這裡不賣,大自鳴鐘下有賣的。這時,周佛海就走了。那幾個人邊說著話邊跨進門裡來,指著堆在地上的《新青年》說,這兒不是有嗎?(《新青年》在上海印,印量很大,陳獨秀家裡四處都堆放滿了)這時陳獨秀穿著拖鞋下樓來了,見這情形想從後門出去,到門口一看有人把守,就又回到前庭。我們和那幾個人談話中顯得有點緊張,但誰都沒有說出陳獨秀來。不一會兒來了兩部汽車,我們五個人(我、楊明齋、柯慶施、高君曼和陳獨秀)被捕了。到巡捕房已經四點多鐘了。巡捕房問了我們的姓名,職業、與陳獨秀的關係等,陳獨秀報名王坦甫,我報名楊一如,其他人也報了假名字,接著打了指紋,這時已經五點多鐘了。不久,褚輔成、邵力子也先後被捕。褚輔成一見陳獨秀就拉著他的手說:‘仲甫,怎麼回事,一到你家就把我弄到這兒來了。’這一下陳獨秀就暴露了。褚輔成和邵力子在弄清身份後就釋放了。我們被送進了牢房。……陳獨秀是個有影響的人物,被捕後上海鬧得滿城風雨。第三天,褚輔成、張繼等就將他保釋出去了。……人放出來,但要隨傳隨到。20多天以後又會審,說陳獨秀宣傳赤化,最後定案是《新青年》有過激言論。經過馬林的種種活動,結果罰款五千元了事。”
通過上述近七百字的憶述可知,陳獨秀被捕當天的情形,儼然如一部險象環生的“諜戰劇”,並不像報刊報道上那樣輕描淡寫,一筆帶過。當時的逮捕現場,在密探持續訊問、監視兩三個小時的情形之下,即便已然被帶至巡捕房內,陳獨秀等人始終沒有暴露真實身份,始終以化名身份與之周旋。孰料,因後來被拘捕至此的褚輔成,無意間的一句對話,偶然道破“玄機”,方才暴露了真實身份。當然,包惠僧的憶述中,恐怕也有不十分確切之處,譬如罰款具體金額等細節,後文還將述及。
且說既然陳獨秀身份已然暴露,那麼,同時被捕,但又即刻保釋的邵力子(1882—1967),當時乃上海共產黨早期組織成員,亦為《民國日報》副刊《覺悟》主編,對此事自然不會坐視不管。也正因為如此,《民國日報》報社方面對陳氏被捕一事自然更為關注,跟蹤報道也是層出不窮,其中所透露的歷史信息,亦復不少。正是循著這一思路,筆者在《民國日報》上陸續搜尋到相當數量的相關報道,基本可以將陳氏此次被捕至最終判決的二十餘日曆程,較為完整的展現出來。
其中,1921年10月20日的首次開庭公審報道,備受公眾矚目,《民國日報》《時事新報》各自的“本埠新聞”欄目頭條,皆為此事之報道。報道中提及,法租界密探將“陳君夫婦及先後訪陳之邵仲輝、牟有德、楊一生、胡樹人、褚慧僧等一併帶回捕房”,這裡的“邵仲輝”,自然即是邵力子(原名聞泰,字仲輝,筆名力子);那麼,後邊的牟、楊、胡、褚諸人,究竟係指何人呢?
據包惠僧憶述,可知“牟有德”實為楊明齋化名、“楊一生”實為包惠僧化名、“胡樹人”實為柯慶施化名;可“褚慧僧”實無其名,亦無對應之人,此名或為報道者在已然確知“包惠僧”之名的情況下,無意間將“褚輔成”與“包惠僧”之名拼合而成“褚慧僧”。當然,這報道中無意為之的“洩密”之舉,可能並未引起讀者及當局的注意,否則包氏恐亦無法全身而退了。
法租界捕房探長黃金榮,漁陽裡首度抓捕陳獨秀
此外,同日(10月20日)由《時事新報》刊發的庭審報道,題為《陳君獨秀案開審旁聽記》,對被捕者“化名”亦有所報道,但又與《民國日報》所報道者略有不同。這一報道開篇這樣寫道:
“法捕房探目黃金榮等,前在法租界環龍路漁陽裡二號門牌陳獨秀家,抄出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等書籍多種,認為有過激行為,將陳及妻林氏,並牽涉人褚輔成、牟有德、楊一生等傳解法公堂,判交保候訊。”
這一報道中,除了沒有提到“褚慧僧”與“胡樹人”的化名之外,陳妻高君曼的化名“林氏”也出現了。不過,這一報道所透露的歷史信息中,更為重要的是確切指出了逮捕陳氏諸人者,乃“法捕房探目黃金榮等”。
◆黃金榮
這裡提及的“黃金榮”,就是那個曾與杜月笙、張嘯林並稱“上海三大亨”的黃金榮(1868—1953)。據考,黃氏出身寒微,以學徒身份混跡洋場,後入青幫做起了上海南市與法租界交界處的流氓小頭目,自被法租界當局招入巡捕房當差之後,由華人探員做起,直至升任督察長,遂一躍而為頗具地方勢力之代表人物。
關於黃金榮的法租界探員生涯,據1951年5月20日《文匯報》《新聞報》所刊“黃金榮自白書”可知:
“立坦白悔過書人黃金榮,小時候,在私塾讀書,十七歲到城隍廟姊夫開的裱畫店裡學生意,二十歲滿師,五年後考進前法租界巡捕房做‘包打聽’,被派到大自鳴鐘巡捕房做事,那年我二十六歲,後升探長,到五十歲時升督察長,六十歲退休。”
黃氏自述中提到的初入捕房做所謂“包打聽”,即是當年上海人對便衣偵探(探員)的俗稱,滬上報刊又稱之為“包探員”;而“探長”一職,亦被稱作“探目”,一如前述《時事新報》報道中所謂“法捕房探目黃金榮等”云云。如其自述可信,那麼,黃氏自1894年開始,即已成為法租界的華人探員了;工作近30年之後,或於1921年前後,升任“探長”。也正是在這一年,黃氏竟親辦了密捕陳獨秀這樣一樁“大案”。
《新青年》出版地由滬遷粵多周折,一則“特別啟事”或致陳獨秀被捕
對於當時的上海民眾而言,除了華人探長黃金榮主辦此次抓捕,實屬一大“看點”之外,關於陳獨秀被捕之後,法庭將如何“定罪”,律師又將如何為之辯護,自然也是此案的一大“看點”。
據《民國日報》報道,首次庭審中陳氏的辯護律師巴和,對陳氏住所中搜查出大量《新青年》雜誌,有這樣的解釋與開脫之辭,為之辯解如下:
“查《新青年》自奉諭禁以後,即移至廣州出版,並未在法租界出售。此次捕房雖在陳家查出,然並無證據指明其有售賣行為。至以前定閱未滿期之戶,陳為顧全信用計,備其來取,當然與售賣不同。”
事實證明,這樣的辯解終為法庭所採信,否則絕無可能僅僅罰金一百元結案了事。應當說,巴和律師的措辭確切得當,為陳氏最終得以“無罪”開釋,提供了強力保障。
那麼,1921年間的《新青年》出版地,是否真的是由上海轉移至廣州了呢?答案是肯定的。誠如巴和律師當庭所言,有“公堂本年二月間禁售《新青年》之堂判”云云,此官方“禁令”一經頒佈,《新青年》雜誌的印行活動即刻就有了重大調整。
據查,當1921年1月《新青年》第八卷第五號印行之後,次月上海當局即明令禁止印行發售,本是月刊性質的《新青年》原應於同年2月即印行新刊,卻不得不因之暫停。三個月之後,即同年4月,方才轉移至廣州,始印行第八卷第六號。此期刊物封面下端,原來標示為“上海新青年社印行”的字樣,已明確更改為“廣州新青年社印行”;且還於刊物末頁,印發一則“特別啟事”,這應當也是陳獨秀親自擬定的,原文如下:
本社特別啟事
本社以特種原因,已遷移廣州城內惠愛中約昌興馬路第二十六號三樓,一切信件,均請寄至此處;所有書報往來辦法,仍與在上海時無異,特此奉聞。
同年5月1日,《新青年》第九卷第一號仍在廣州印行。這期刊物之末的“編輯室雜記”欄目中,陳獨秀專門撰文聲明,向讀者正式通告了第八卷第六號雜誌延期三個月的實情,原文如下:
本志八卷六號排印將完的時候,所有稿件盡被辣手抓去,而且不準在上海印刷;本社既須找尋原稿重編一道,又須將印刷地點改在廣東,所以出版便不能如期了。勞愛讀諸君,屢次來信詢問原由,本社非常抱歉——這也許是中國應該替我們抱歉!
之後直至1921年9月,即陳獨秀返歸併被捕於上海的前一個月,已編至第九卷第五號的《新青年》雜誌,其出版發行工作仍是在廣州開展的,確實沒有違反上海當局的所謂“禁令”。
不過,此次陳氏被捕時在法租界的住所,仍是當年《新青年》尚在上海辦刊時的編輯部所在處,這就難免令捕房探員認定,陳氏此次突然返滬,必有重操舊業之意,定有東山再起之時。應當說,這樣的預判,並非純屬捕風捉影;畢竟自1919年10月《新青年》社自北京重返滬上以來,其社會影響力之巨,早令當局忌憚不已,對之頻加干涉阻撓直至明令“禁印”與“禁售”,必欲除之而後快。
實際上,早在上海租界當局“禁令”正式頒佈約半年之前,1920年5月至8月間,《新青年》雜誌的出版發行工作,就已然受到來自上海租界當局的干擾與破壞,一度陷入困局。自5月1日“勞動節專號”印行之後,6、7、8月間均無新刊印行,為向已等待三個月之久的讀者有所表示,不致產生雜誌停刊的誤會,陳獨秀還曾親擬啟事一則,廣而告之,以正視聽。時為1920年8月9日,《新青年社啟事》就刊於《時事新報》頭版,全文如下:
新青年社啟事
本報(刊)八卷一號,準於九月一日出版。出版編輯部同人照舊,編輯事務仍由獨秀擔任。以後關於投稿及交換告白報章等事與“上海法界環龍路漁陽裡新青年社編輯部”接洽,關於發行事件(務),請與“上海法大馬路大自鳴鐘對面新青年社總髮行所”接洽。報價郵費一切照舊,惟特別號不另加價的權利,以直接向本社總髮行所定閱者為限。特此預先聲明,以免誤會,此白。
上述這一則寥寥數語的公開啟事,於8月9、10、11日,三次刊發於《時事新報》之上;刊期雖不算長,但皆刊於該報頭版及二版之上,還是比較醒目,便於讀者周知的。啟事雖未明確提及三個月無新刊印行的緣由,可當年明瞭《新青年》社重返滬上之艱險情勢的讀者,應當對此是心知肚明,也是心照不宣罷了。
最後,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為了便於上海訂閱者能夠及時、安全地拿到《新青年》每期新刊,又能有效規避當局“禁令”所帶來的“違法”風險,陳氏自粵返滬之後不久,即採取“變通”之法,將廣州印製的大量刊物寄存於自己的住所中,並分別按期封存起來,以便訂閱者來此“自取”。
陳氏以為,此舉自然不屬公開發售之舉,並無“違法”之嫌,當可廣而告之,以便訂閱者周知。為此,還特意在《民國日報》的“覺悟”副刊上,刊發了一則“新青年社特別啟事”,原文如下:
新青年社特別啟事
本雜誌自移粵印行以來,上海定閱自取之報因無地址可寄,均按期封存法界環龍路漁陽裡二號,望即持定據向該處索取可也。
新青年社白
這一則“特別啟事”的首次刊發時間,為1921年10月3日(4、5日連載),恰為陳獨秀被捕前一天。或可據此推測,正是這張“特別啟事”,暴露了陳氏返滬之後新青年社活動近況,也由之進一步暴露了陳氏返滬行蹤所在,法租界捕房完全可以據此,實施監視乃至逮捕行動。
從前述《包惠僧回憶錄》中已然提到的這些現場情形來看,當時以華人探長黃金榮為首的法租界巡捕房探員組,極可能是看到了登報的這一則“特別啟事”,方才決定來此加以試探並實施抓捕計劃的。在此,還有必要加以提示的是,這一則“特別啟事”,以及前述刊發於《時事新報》的那一則啟事,以及前述另外兩則《新青年》內附印的啟事,皆為《陳獨秀文集》失收之“集外文”。若非格外關注《新青年》社由滬遷粵這段史事,又對舊報刊屢有翻檢、有所留意的讀者與研究者,對此恐少有覺察,亦知之甚少罷。
黃金榮升任督察員,再度參與抓捕行動
時至1921年10月26日,陳獨秀案最終宣判。《民國日報》《時事新報》等均於次日刊發了此案宣判簡訊。報道原文如下:
陳獨秀案昨日宣判
罰洋一百元
法捕房控《新青年》雜誌主任陳獨秀一案,昨日十二時半法公堂宣判,陳偕巴和律師到堂候示,由法副領事宣讀法文堂諭,約十分鐘始畢。大意以搜獲書籍雖多,尚無激烈言論,惟查出《新青年》,有違前次堂諭,中西官會判罰一百元了案。
應當說,判罰一百元(而非包惠僧憶述的五千元)的宣判結果,可謂有驚無險,算是順利脫險了。孰料不到一年之後,1922年8月9日,陳獨秀再次被捕的消息,又從上海灘傳來。仍以《民國日報》《時事新報》次日刊發的簡訊為底本,轉錄報道原文如下:
陳獨秀被捕
陳獨秀氏寓居法租界環龍路銘德里二號,昨(九日)被法總巡捕房特別機關西探目長西戴納,會同督察員黃金榮,華探目程子卿、李友生,包探曹義卿等捕獲,帶入蘆家灣總巡捕房,候請公堂訊核。
令人頗感意外的是,陳氏再次被捕,並沒有如上次被捕那樣,一波三折、頗費周旋——此次被捕,陳氏沒有被羈押太長時間;僅僅九日之後(8月18日),即行宣判,判罰四百元結案。除了罰金比上次被捕所判數額更高之外,別無其它。只不過,《新青年》雜誌在上海的發行與傳播,卻因此遭受重創,一如前述在1922年全年僅於7月勉強出版一期(第九卷第六號)之後,即不得不宣告停刊。
◆晚年黃金榮。
雖然次年6月《新青年》季刊,在瞿秋白等人的鼎力襄助之下,仍不屈不撓,衝破重重阻力,在廣州再度創刊(僅維持四期即告停刊),但畢竟與先前每月一期的,實為“新文化”運動理論根據地之《新青年》雜誌,無法相提並論了。因為兩本刊物雖然同名,可無論是從傳播廣度與力度而言,還是就其持續的社會影響力而言,皆不可同日而語了。
如今,在上海市檔案館中,還收藏著一張陳獨秀的刑事記錄卡,並附有一張被捕時的照片。這份舊檔也在佐證,陳氏確於1921年10月、1922年8月,兩次被上海法租界當局拘捕,理由都是宣傳“過激主義”。這份彌足珍貴的舊檔,與本文所搜採、徵引的滬上舊報報道,有著相互映證的關係。
此外,還需提請注意的是,陳獨秀在漁陽裡首度被捕次年,也即1922年,黃金榮從探長升任督察員(同年8月再度參與抓捕行動),之後更升任督察長,達到了租界華人探員職銜所能抵達的頂級。關於黃氏因何迅速晉升,竟能連跳“兩級”,究其原因,歷來眾說紛紜——黃氏曾主辦或參與了兩次抓捕陳獨秀,恐怕也是其得以職級迅速晉升的重要工作“業績”之一。
筆者以為,“黃金榮兩捕陳獨秀”這一重大歷史事件,理應有更為深入與充分的探研,相關史料檔案的開放、發掘、整理、辨析、研究還亟待進一步開展。
“黃金榮兩捕陳獨秀”這樣的驚世疑案,還有待於更多有志於探尋近現代思想史、政治史乃至中共早期黨史的研究者,加以更為深入細緻的發掘與考察,以期更為充分地還原與解析這一特殊歷史事件的諸多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