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1.指標解釋
(1)單位就業人員:指在本單位工作,並由本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員。
(2)工資總額: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本單位在報告期內(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給本單位人員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總額是稅前工資,包括單位從個人工資中直接為其代扣或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等個人繳納部分,以及房費、水電費。
工資總額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
(3)平均工資:是指在報告期內單位發放工資的人均水平。計算公式為:
平均工資=報告期工資總額/報告期平均人數。
2.統計範圍
轄區內全部非私營和私營法人單位,以及統計上認定的視同法人單位的產業活動單位。非私營單位具體包括國有單位、集體單位、聯營、股份制、外商投資、港澳臺商投資等單位;私營單位具體包括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
工資統計是統計單位的就業人員,而個體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等非單位就業人員不在工資統計範圍內。
3.調查方法
根據國家統計局制定的《企業一套表統計調查制度》和《勞動工資統計調查制度》,對轄區內規模以上工業、有資質的建築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有開發經營活動的全部房地產開發經營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工資統計採用全面調查;除上述企業外其他非私營單位和私營法人單位工資統計採用抽樣調查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