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曝光了一則離婚案件:新疆一女子帕某與丈夫卡某離婚,簽署了離婚協議淨身出戶。然而過了兩個月,女子反悔了,想要重新分割財產,法院竟然支持了女子隊訴求,撤銷了離婚協議書並將共同財產全部判給了女方。
眾所周知,離婚協議書是受法律保護的必須履行的職責,一般是不允許反悔的。法院如此改判肯定是有原因的。
女子帕某與男子卡某結婚長達13年,但是雙方婚後感情一直不合,而且男方卡某還有家暴傾向。最終帕某無法忍受卡某,選擇了離婚。
雙方約定兩人名下總價93,200元的共同財產歸男方卡某所有,其中包括一套70平米的房產,一臺電動車、兩頭牛等。帕某為了成功離婚除了小兒子之外自願放棄了所有財產,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後,最終離了婚。
可是在離婚兩個月之後,帕某反悔了,又來到巴楚縣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那麼法院撤銷離婚調解書重新分割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七十條規定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所以夫妻離婚後,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協議反悔,主張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主張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對方當事人存在欺詐、脅迫等可撤銷情形,舉證不足的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