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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唐代散官番上制度確立於貞觀十一年,番上的散官限六品以下。高宗龍朔二年新增封爵等獲散途徑,散官番上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唐前期文武散官番第、番期有五品以上和六品以下之別。散官番上一方面起到培訓候補官員的作用,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選官人數膨脹帶來的銓選壓力。唐前期散官番上制度在保障國家政令傳遞、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緩解政務運作壓力等方面,均發揮了積極作用。
關鍵詞:唐代官制 散官 番上 天聖令 “合入官者”
在由職事官、散官、勳官、爵號相互交織而成的唐代官制體系中,散官扮演著重要角色:獲得散官是唐代官員邁入仕途必經環節;一旦入仕,散官品階(散品)就成為官員“本品”(散官—本品制度)。唐代散官—本品制度創立後,舉凡章服、恩蔭、俸祿等一切政治經濟特權,都以官員本品(而非職事品)為準。在唐代,本品是官員諸品之本,最能體現官員身分地位。唐中後期政治制度發生巨大變化,散官脫離原有制度設計理念,本品與職事品的地位也逐漸發生逆轉,但散官—本品制度仍在沿襲舊制與實行新制的博弈中保留了一定地位。在唐代,擁有散官身分不一定能成為職事官,但職事官一定帶有散品。可以說散官最能體現唐代(尤其是唐前期)官制特色,是衡量當時官員社會和政治地位重要標誌之一。
唐代散官番上制度是指獲得文武散官者,需按固定番第(分組)和番期(時間),到吏部、兵部為國家服役,服役期滿後可參加簡試(吏部、兵部考試),合格後才有資格參加銓選,從而正式邁入仕途。去吏部、兵部番上是唐代官員走入仕途的第一步,在官員仕宦生涯中具有重要地位。中外學者對散官制度研究成果較多,但對散官番上制度關注較少,研究比較薄弱,只有黃清連對文武散官番上時間、上番次數、番滿時間等進行了簡單梳理,沈琛分析了“散官充雜任”現象。而學界對散官番上制度的形成及發展、散官番第番期及番上職掌、散官番上在國家政治體系中的作用等,尚未形成系統的研究成果。究其原因,當與史籍記載簡略且多語焉不詳有關。新發現的《天聖令》、敦煌吐魯番文書與大量出土墓誌,既為唐代制度史研究提供了新的資料,也為復原散官番上制度提供了可能。
本文試結合傳統史籍與《天聖令》、出土墓誌及敦煌文書等材料,探討唐代散官番上制度,分析其在唐代國家治理中的實際作用,及在國家與社會層面的特殊意義。由於唐代前後期官制變化較大,本文論述時段主要限定在唐代前期,以期對這一時期散官番上制度的基本內涵及其歷史作用形成一個較全面的認識。
唐代文武散官番上相關史料,見於《唐六典》《舊唐書·職官志》及《新唐書·百官志》。《唐六典》記錄了文散官番上制度:
凡散官四品已下、九品已上,並於吏部當番上下。(其應當番四十五日。若都省須使人送符及諸司須使人者,並取兵部、吏部散官上。經兩番已上,聽簡入選;不第者依番,多不過六也。)
凡懷化、歸德將軍量配於諸衛上下,其餘並兵部定其番第。(五百里內七番,一千里內八番,二千里內十番,二千里外十二番,並一月上。四品已下,九品已上,於兵部上下:五百里內四番,一千里內五番,二千里內六番,二千五百里內七番,三千里內八番,各一季上。三千里外免番,隨須追集也。)番滿者,六品已下並聽預簡選,量其才能,或留本司,或送吏部;五品已上者則奏聞。
據此可知,唐代“四品已下、九品已上”的文武散官要到吏部、兵部番上。唐代散階自從一品至從九品下,共29階。為何“當番上下”散官僅限“四品以下”?這是由唐代敘階之法決定的。據《唐六典》“吏部郎中職掌”條:
凡敘階之法,有以封爵,(謂嗣王、郡王初出身,從四品下敘;親王諸子封郡王者,從五品上,國公,正六品上……)有以親戚,(謂皇親緦麻已上及皇太后周親,正六品上敘……)有以勳庸,(謂上柱國,正六品上敘……)有以資蔭,(謂一品子,正七品上敘……)有以秀、孝,(謂秀才上上第,正八品上……)有以勞考,(謂內外六品已下,四考滿,皆中中考者,因選,進一階……)
可知唐代官員獲得出身(散階)有以封爵等6種不同方式。不過史籍中雖然稱“散位則一切以門蔭結品”但能夠稱為門蔭的只有封爵、親戚、資蔭三種,勳庸、秀孝、流內及流外則分別以,軍功、科舉和勞考獲得散官,後三者是對門蔭獲散方式的補充。但不論以何種方式獲得散官,初獲散官者的最高品階是從四品下,即“嗣王、郡王初出身,從四品下敘”。散官番上,是在敘階之後、未獲職事官前,“一登職事已後,雖官有代滿,即不復番上”,一旦獲得職事官,就不再需要番上。故而到吏部、兵部番上的散官品階是四品至九品。
唐代散官分番制度何時確立?唐代散官—本品制度確立於貞觀十一年(637),但《唐六典》記載的散官分番制度並不是貞觀十一年制。《唐六典》記載散官分番時,提到“懷化大將軍、歸德將軍”,強調分番散官為“四品已下、九品已上”,這些並非貞觀時的制度。
“懷化大將軍、歸德將軍”始置於高宗顯慶三年(658),“以授初附首領”。而因門蔭獲四品、五品散官之制,又晚於“懷化大將軍、歸德將軍”的設置。顯慶五年始能有因封爵獲散官者,郡公出身敘階正六品下,縣公出身者從六品上敘、侯出身正七品上敘、伯出身正七品下敘、子出身從七品上敘、男出身從七品下敘。至高宗龍朔二年(662),又新增諸王子封郡王、郡公者的敘階之法:“諸王承嫡封郡王者,出身從四品下敘”;“諸王眾子封郡公者,出身從五品上敘”。因封爵獲出身的制度大致完善。只有在補充了諸王之子封爵敘階的規定之後,唐代才有出身四品、五品的散官。易言之,“四品已下、九品已上”散官的番上制度,只能在高宗龍朔二年以後出現。
但唐代散官番上,並不是高宗龍朔二年後才出現的。《唐六典》關於文武散官番期記載的矛盾之處,暗示了敘階四品、五品散官出現之前已有散官分番制度。在文散官部分,《唐六典》只記載了番期45日,未記載有番期1個月(30日)者,這是因為《唐六典》關於文散官分番記述的基本框架仍沿襲貞觀舊制。《唐六典》所引令式雖是開元時期的,但散官番上這一條,開元令式並沒有在貞觀令式基礎上進行大規模修訂。開元時已存在敘階四品、五品的散官,故而開元令式界定散官分番:“凡散官四品已下、九品已上,並於吏部當番上下。”而“並於吏部當番上下”以下及注中的文字,均為貞觀令式的內容,貞觀時還沒有敘階五品以上的散官,而六品以下散官番期就是45日,故貞觀令式只記載了45日。開元修訂時只增加了“四品已下”等文字,沒有修改番期,側面反映了唐代令式修訂的滯後性和不完善性。正因為開元時令式如此,所以“以今(令)式分入六司”的《唐六典》只記載了文散官番期45日,這一記載顯然是不夠完善的,幸而可根據武散官及納資數額推補出四品、五品散官的番期為1個月(30日)。《唐六典》的不完善記載,反映了唐代散官分番制度曲折的發展歷程。
唐初沿襲隋制,散官是官制系統的組成部分。但沿隋制設置的散官,與其後散官—本品制度存在本質差別。貞觀十一年正月十五日頒敕:“散位一切以門蔭結階品,然後依勞進敘”,“又分文武,入仕者皆帶散位,謂之本品”可知貞觀十一年正式確立散官—本品制度。敘階後的散官分番制度,隨著散官,—本品制確立而出現。
隋代“居曹有職務者為執事官,無職務者為散官”。散官雖不同於職事官,但也需分番入直,並相應有一些職掌。開皇六年(586),隋吏部置朝議等八郎、武騎等八尉,“散官番直,常出使監檢”,可知隋代散官也是分番的,其上番時的職務為“出使監檢”。隋煬帝改易散官名號,又增設散員郎,主出使,兼掌監檢。《唐故蒲州虞鄉縣丞王君(安)之志》略雲:
刺史楊處洛以君才堪理務,舉涉龍門,試策甲科,起家恆州真定縣主簿,後遷散員郎。渾國修貢,王子入朝,以君秘密,特遣監藩。煬皇親伐遼東,拔君任滄海道行軍司馬。
王安任散員郎,當發生在煬帝改散官名號之後。煬帝即位後,吐谷渾主“伏允遣其子順來朝”,大業五年(609),隋出兵徵吐谷渾,“留順不之遣”。王安“監藩”,指的是監督在隋為質子的慕容順,這也是散官“常出使監檢”職責之一。王安職務偏重監檢,散官出使的情況則更多。仁壽元年(601),隋文帝詔天下於雍、岐、涇、瓜等30州起舍利塔,“請沙門三十人諳解法相兼堪宣導者,各將侍者二人並散官各一人,燻陸香一百二十斤,馬五匹,分道送舍利,往前件諸州起塔”。出使諸州的隊伍中,各有散官1人,可知有30名散官被派遣至諸州送舍利等起塔物品。散官大規模“出使”之例,可證隋代散官出使監檢的普遍性。
隋代散官不同於職事官,與唐代作為本品的散官也截然有別。唐代雖沿襲隋代散官之設,但在貞觀中確立了職事官皆帶散官為本品、諸出身人敘階獲得散官後才能參選職事官的新制度。在這一制度下,各色擬步入仕途的準官員,在獲得散官後必須分番一定時日,簡試合格後才能參選敘職。分番時散官的職掌多因襲隋制,主要掌出使監檢,身應役使。唐代雖在散官分番內容上沿襲隋制,但在散官—本品制度下,散官分番的目的和作用,都已與隋制大相徑庭了。
綜上,唐代散官—本品制度確立於貞觀十一年,在這一框架下,嚴格意義上的散官番上制度正式建立。但貞觀時只有六品及以下者需要番上,高宗龍朔二年因增加郡王、諸王子封郡公敘階之法,才有了四品、五品散官番上的規定,唐代散官番上制度因之更加完善。
散官番上既然稱番,就要有番第,即分為幾組,如“五百里內七番”,即居住距京師(皇帝在東都時,以距東都里程為準)500裡內的散官,要分為7組輪流番上,這裡的“七番”就是番第。但《唐六典》記載的散官參選需“經兩番已上”的“兩番”,不是番第,而是番次,指要上番兩次。番上的時間,就是番期。這是我們首先需要明確的。
《唐六典》並沒有記載文散官具體番第;武散官部分,又記載了兩種不同的番第,應該如何理解呢?先看武散官的番第。《新唐書·百官志一》雲:
武散階四十有五……自四品以下,皆番上於兵部,以遠近為八番,三月一上;三千里外者免番,輸資如文散官,唯追集乃上。六品以下,尚書省送符。懷化大將軍、歸德大將軍,配諸衛上下;餘直諸衛為十二番,皆月上。忠武將軍以下、遊擊將軍以上,每番,閱強毅者直諸衛;番滿,有將略者以名聞。
《新唐書·百官志一》所記分番情況較《唐六典》詳細,重點區分了四品以下(四品至五品)和六品以下兩個等級。在番第上,依然是最高8番和最高12番兩種。
實際上,《新唐書·百官志一》“自四品以下,皆番上於兵部,以遠近為八番,三月一上;三千里外者免番,輸資如文散官,唯追集乃上”,即《唐六典》“四品已下,九品已上,於兵部上下:五百里內四番……三千里內八番,各一季上。三千里外免番,隨須追集也”的“文省事增”,記載的是武散官在兵部番上的番第。《新唐書·百官志一》“懷化大將軍、歸德大將軍,配諸衛上下;餘直諸衛為十二番,皆月上”,即《唐六典》“凡懷化、歸德將軍量配於諸衛上下,其餘並兵部定其番第。(五百里內七番……二千里外十二番,並一月上)”的“文省事增”。“餘直諸衛為十二番”,即“二千里外十二番”。
《唐六典》所記的兩種不同番第,是根據其直諸衛還是番上兵部而定,配直諸衛者,“五百里內七番……二千里外十二番,並一月上”。到兵部番上者,則“五百里內四番……三千里內八番”,“三千里外免番”。
同武散官一樣,文散官也散在州縣,因此也要根據居住地遠近確定上番的番第。文散官不需要配諸衛,其番第應同於武散官番上兵部者,即“五百里內四番……三千里內八番”,“三千里外免番”。
《新唐書·兵志》還記載了宿衛番上與留直諸衛的番第:
凡當宿衛者番上,兵部以遠近給番,五百里內為五番,千里七番,一千五百里八番,二千里十番,外為十二番,皆一月上。若簡留直衛者,五百里為七番,千里八番,二千里十番,外為十二番,亦月上。
這裡宿衛番上的番第,與《唐六典》“兵部郎中”條記載三衛的“五百里內五番,一千里內七番,一千里外八番,各一月上;三(二)千里外九番,各倍其月”不同,應為《新唐書·兵志》所記有誤。《唐六典》記載勳官番第為:“五百里內五番,一千里內七番,一千五百里內八番,二千里內十番,二千里外十二番,各一月上。”則知《新唐書·兵志》將勳官番第誤記為“當宿衛者番上”。《新唐書·兵志》另一部分是“簡留直衛者”的番第,番第標準與“餘直諸衛為十二番”者相同,可見是“簡留直衛”的武散官番第,適可與諸書記載的直諸衛的武散官番第互相補充。
文散官番期,“其應當番四十五日”;武散官番期,除直諸衛者“並一月上”外,番上兵部者,諸書均記載“各一季上”。文散官每番45日,武散官既然“輸資如文散官”,與文散官上番時間應該相同,而不應如《唐六典》等所記“各一季上”。武散官番期(90日)較文散官(45日)多出一倍,於情於理皆不合。這是諸書記載中最大矛盾點。
近年來,吳樹國對唐代散官的番期、役期提出新解,指出:“既然同為散官,不役納資又一樣,按理上番役期也應相同。”此論頗有見地,是討論武散官番期的基礎。不過,他得出“武散官是將3個月番內的3個15日役期合上,和文散官一樣都是服45天役”的結論,仍有討論餘地。
筆者對此問題試提出另一解說。番上兵部的武散官番第為“五百里內四番,一千里內五番,二千里內六番,二千五百里內七番,三千里內八番”,但“三千里內八番”與此前二千里內的番期是不同的。《新唐書·百官志一》所記“以遠近為八番,三月一上”,這裡“三月一上”是對“八番”的說明。“三月一上”或“各一季上”,是里程較遠之地的“倍番”,或是因番上職掌要求的合二為一之番;易言之,距離近的地區番期是45日,倍番、合番才是一季(3月)90日。
唐代遙遠地區的“倍番”制度,史籍多有記載。如三衛“一千里外八番,各一月上;三(二)千里外九番,各倍其月”;衛士“一千里外八番,各一月上;二千里外九番,倍其月上”。衛士的“倍番”是將番期從1個月(30日)增加為2個月(60日),這樣可以減少多次往返所花費的時間。太常寺散樂也有“倍番”制度:“關外諸州者分為六番,關內五番,京兆府四番,並一月上;一千五百里外,兩番並上。”“兩番並上”即“倍番”。武散官的三千里內“一季上”,只是“兩番並上”而已。“各一季上”與“各倍其月”性質相同,是“兩番”的時間。達到兩番,即番滿90日,無論文散官還是武散官,都可以聽簡入選。
倍番90日,是對武散官番期的一種解釋。但武散官的分番,並不是整齊劃一的,這是由武散官番上的內容決定的。據前引《唐六典》及《新唐書·百官志一》,五品以上武散官配直諸衛,他們的番期顯然不是45日,而是“並一月上”。之所以番期是1個月(30日)而非45日,是因為要與唐代諸衛宿衛制度相一致。三衛、衛士番第,“各一月上”;“蕃人任武官者……配南衙者,長番,每年一月上”。非長上的長番宿衛,其番期是1個月。配直諸衛的武散官,自然是配合諸衛分番制度而上下。
吏部、兵部番上散官兩次番(90日,倍番者一次)後參選,五品以上配直諸衛的武散官是否需要三次番(90日)才能參選呢?答案是否定的。這是因為配直諸衛的散官與至兵部番上的散官地位不同。懷化大將軍、歸德將軍分別為正、從三品,授予對象是初附的外蕃首領,地位特殊,可置不論。“其餘並兵部定其番第”的直諸衛散官,地位也頗高,正如《新唐書·百官志一》所記,“忠武將軍以下、遊擊將軍以上,每番,閱強毅者直諸衛”,配直諸衛的武散官為四品、五品者,還可擁有仗身。唐制規定,宿衛官給仗身,“六品以下及散官五品以上各一人”,這裡的“散官五品以上”,即指忠武將軍以下、遊擊將軍以上配直諸衛者。結合這兩條史料,可以確定,配直諸衛者為五品以上的武散官。
雖然同樣是出身品階,散官五品以上與六品以下之間的待遇相差懸殊。“其散官,自五品依本品衣服而無祿俸,不朝會。自六品以下,黃衣執笏,於尚書省分番上下。”《舊唐書·職官志一》記載更為詳細:
舊例,開府及特進,雖不職事,皆給俸祿,預朝會,行立在於本品之次。光祿大夫已下,朝散大夫已上,衣服依本品,無祿俸,不預朝會。朝議郎已下,黃衣執笏,於吏部分番上下,承使及親驅使,甚為猥賤。
其“光祿大夫已下,朝散大夫已上”,敘述的是沒有職事官的散官待遇及服色。從制度規定看,唐代散官正二品與本品從三品接近,故而從二品至從五品下構成一個大等級。這兩條史料都只記了六品以下散官的分番,未載四、五品分番事,因為所敘述的“舊例”是高宗龍朔二年前之制,這時通過門蔭、勳庸等出身者獲得的散官最高是六品。《舊唐書·職官志一》引“舊例”強調了五品以上和六品以下是兩個不同等級。五品以上散官服色依本品(服紫、緋),而六品以下散官只能服黃衣(唐代庶人服黃),不能穿本品服色(服綠、青)。因為“應服綠及青人,謂經職事官成及食祿者”,剛獲得出身的散官,還未成為職事官,不能享受本品章服,六品以下散官只能同“流外官及庶人,服色用黃”。但五品以上散官,雖無職事,依舊可以衣本品服色。對四品、五品散官的這種特殊待遇,是由這些散官敘階前的身分決定的。
五品以上散官番上,還可以享受國家給食的待遇。據唐《雜令》:“其散官五品以上當上者,給一食。”六品以下番上則不給。五品以上與六品以下待遇有別。而納資更能證明二者之間的鴻溝界限。《新唐書·百官志一》“吏部郎中”條:
自四品,皆番上於吏部;不上者,歲輸資錢,三(五)品以上六百,六品以下一千,水、旱、蟲、霜減半資。
散官五品以上和六品以下納資數額不同。究其原因,當是因為二者地位不同、分番時間不同。五品以上每番為1個月(30日),兩番60日,不番,每歲納資600文;六品以下每番為45日,兩番90日,不番,每歲納資1000文。
將納資數額與番期長短聯繫起來,諸書中的齟齬之處似可迎刃而解:武散官五品以上配直諸衛者2番,番期為1個月(30日),而非3番(90日)。番期為1個月者(30日),諸書僅記載了配直諸衛的武散官,結合文散官納資數額分析,文散官五品以上的番期也應如武散官一樣,是1個月(30日),而不是45日。散官番期長短,並不是文散官與武散官有差異,而是二者根據散官品級分成五品以上與六品以下兩個等級。這是理解散官番期不同的關鍵。
需要指出的是,到兵部番上的六品以下散官也有番上宿衛者,這些散官番期若以45日計,則與諸衛按月輪換的制度不一致,會影響宿衛兵源安排。頗疑這部分散官的番期和三千里內倍番一樣,是合兩番為一,番期為90日。每番一季,則便於與以月為週期的宿衛兵協調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唐六典》卷5《尚書兵部》及兩《唐書》都沒有註明武散官的番次,這是因為番期決定了番次。六品以下,番期一季者,只需1番,番期45日者,兩番;五品以上番期一月者,也需要兩番。結合前文論述的番第看,武散官配直諸衛者遠較兵部番上者番第多,這是因為後者番期比前者長,故而前者輪換次數多,兩種番第與其不同番期適相契合。同品文武散官總的分番日期是一致的,武散官存在合番現象,因此番期較文散官更為複雜。
散官“朝議郎已下,黃衣執笏,於吏部分番上下,承使及親驅使,甚為猥賤”。“承使及親驅使”是散官上番的主要職掌,包括至尚書都省送符或其他出使及配諸司兩類,《唐六典》所謂“並取兵部、吏部散官”的“都省須使人送符及諸司須使人者”,即指這兩類工作。除此之外,文武散官番上時還有配諸衛、直諸司和任雜職掌等其他職責。
“符”作為唐代主要官文書形式,在國家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至尚書都省送符,是六品以下番上散官的主要任務。文武散官,皆可至尚書都省送符或由尚書都省安排出使。唐代文武散官分別隸屬吏部、兵部,但其番上出使則不由吏部、兵部分配,而是由尚書都省統一分派。《通典》“自六品以下,黃衣執笏,於尚書省分番上下”,《新唐書》“六品以下,尚書省送符”,兩處“尚書省”均是指尚書都省,而不是尚書省吏部或兵部。散官之所以去尚書都省送符,是因為唐制規定:“凡制、敕施行,京師諸司有符、移、關、牒下諸州者,必由於都省以遣之。”尚書都省分派番上散官送符,其原則為:“若在京差使者,令使人于都省受道次符、牒,然後發遣。若諸方使人慾還,亦令所由司先報尚書省,所有符、牒,並令受送。”送符散官負責沿途諸州所有符牒,逐一分送;返京時據尚書都省安排,要將沿途諸州符牒帶回京師。這樣既能保證傳送符牒的效率,又能使番上散官人盡其用,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制度。
除送符牒等公文外,散官還作為專使送物或送特殊之人。《唐會要》載:
(開元)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敕,每年春季,鎮金龍王殿功德事畢,合獻投山水龍、璧。出日,宜差散官給驛送。
道教投龍致祭科儀,歷史悠久。唐代在六朝以來投金龍、玉簡、青絲、金鈕等器物的儀式中,又加入祭祀嶽瀆所用的玉璧,體現道教儀式與國家禮制的結合。玄宗熱衷道教,“以華嶽當本命。先天二年七月正位,八月癸丑,封華嶽神為金天王”,開天時期投龍活動以“鎮金龍王殿功德”為始。投入名山大川、五嶽四瀆的金龍和玉璧等,需要派遣散官專門出使乘驛送達。由於山川眾多、道路懸遠,加之有時間限制,送龍、璧的散官可能為數不少。這是散官出使送物的例子。
散官專使送流移人,見於據《天聖令》復原的唐《獄官令》第15條:
諸流移人,州斷訖,應申請配者,皆令專使送省司。令量配訖,還附專使報州。符至,季別一遣。具錄所隨家口、及被符告若發遣日月,便移配處,遞差防援。專使部領,送達配所。若配西州、伊州者,並送涼州都督府……取領即還。其涼州都督府等,各差專使,準式送配所。付領訖,速報元送處,並申省知。(其使人,差部內散官充,仍申省以為使勞。若無散官,兼取勳官強幹者充。又無勳官,則參軍事充。其使並給傳乘。)
諸州斷處流移人後,需派專使上報尚書省刑部,由刑部量配,再遣專使送符到州。其後的流移人發遣,也由專使送至配所。若配遙遠邊州如西州、伊州者,州遣專使送到涼州,涼州再遣使送至配所。交付配所後,涼州要遣使報諸州及尚書省。奔走在流配路途和往返京師的使人,首先“差部內散官充”。“部內散官”指沒到吏部、兵部番上而留居在籍貫所在州縣的散官。派遣這部分散官,要“申省以為使勞”,即可以獲得出使之“勞”,與散官番上所獲之“勞”相同。諸州發遣的流移人,“差部內散官”為專使配送;自京師發遣者,當由番上的文武散官充專使發送。
唐折衝府官馬及傳送馬、驢,每年要更新換代,新購置少壯馬、驢代替老病不堪使用者。新添置的馬、驢要上報尚書省蓋印,因為折衝府馬要蓋的“官”字和傳送馬、驢要蓋的“傳”字印都在尚書省。尚書省送印過程,唐《廄牧令》有記載:
省司封印,具錄同道應印馬州名,差使人分道送付最近州,委州長官印……印訖,印署及具錄省下州名符,以次遞比州。同道州總准此,印訖,令最遠州封印,附便使送省。若三十日內無便使,差專使送,仍給傳驢。
尚書省將折衝府和諸傳馬要蓋的“官”、“傳”字印封好,並下符,上面列舉了需要用印的州的名字,然後按照道派使,使人將印及符送到該道距京師最近的州。州蓋印後,把印封好,連同抄錄的尚書省的符文,送到鄰州,一道之內就這樣傳遞,一直到最遠的州蓋完馬印,將印封好,交給“便使”(即順路的使人)將印帶回尚書省。尚書省所派送印及符的使人,就是番上的散官。開元二十二年(734),分天下州府為十五道,若《天聖令》中保存的是唐開元二十五年《令》,則只送馬印一事,就要派遣15名散官。當然,這15名散官去各道送印送符的同時,可能還兼沿途州縣文書傳送,故而未隨馬印至諸道各州。在每道最遠州帶回馬印的便使,也是出使在外分送公文和官物的散官。從尚書省出發的送印、符散官只負責將二者送到,並未參與每道各州蓋印的過程,也未等待印使用完後送回去,而是將送還官印的事留給順路的便使。從中可見唐代分佈諸道、諸州的出使散官之多,也可知唐安排散官傳送文書、官物等,主要考量的是傳送效率。
唐散官出使聲名遠播。《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記載,玄奘離開缽羅耶伽國時,“(戒日)王更與鳩摩羅王、跋吒王等各將輕騎數百復來送別,其殷勤如是。仍遣達官四人名摩訶怛邏。(類此散官也。)王以素氎作書,紅泥封印,使達官奉書送法師所經諸國,令發乘遞送,終至漢境”。《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麟德元年(664)由慧立撰寫,垂拱四年(688)彥悰重新整理完成。慧立或彥悰在司掌文書和使人的摩訶怛邏(mahātrāḥ)下注“類此散官也”,表明麟德至垂拱時唐代散官番上的主要職掌是出使奉送文書等。這一職掌即使不能說家喻戶曉,但在僧界也是人所共知,因而慧立或彥悰能夠信手拈來,以之為喻。
《舊唐書·職官志二》記載的“諸司須人”,與同書《職官志一》的“親驅使”,是番上散官的同一種職掌:前者從機構而言,即散官配給諸司;後者據散官本身而言,是身應驅使。配諸司是番上散官出使之外的另一類主要職掌。
配諸司的散官身應役使,情況不一。番上散官“每當上之時,至有為主事、令史守扃鑰、執鞭帽者”。勳官分番於兵部時,“省司又分支諸曹,身應役使,有類僮僕”,與散官“甚為猥賤”情況類似。這裡“省司又分支諸曹”,是指勳官、散官被兵部和吏部派遣至中央各機構,不僅限於尚書省各曹司。
御史臺“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為國家綱紀機構,司掌監察,位高權重。其勾檢官主簿,在“掌印,受事發辰,核臺務,主公廨及戶奴婢”之外,還要“主……勳散官之職”。易言之,即“配勳、散官職事”,給番上的勳官、散官安排工作事宜。史籍記載御史臺主簿職掌,特別提及其“配勳、散官職事”一職,表明在御史臺分番的勳、散官數量頗多,是勳、散官分番服役的重要機構。御史臺主簿這種職權,正反映了勳官、散官分番時服役於諸機構的現象。
先是,太宗命秘書監魏徵寫四部群書……徵改職之後,令虞世南、顏師古等續其事,至高宗初,其功未畢。顯慶中,罷讎校及御書手,令工書人繕寫,計直酬傭,擇散官隨番讎校。
顯慶中,罷讎正員,聽書工寫於家,送官取直,使散官隨番刊正。至是詔東臺侍郎趙仁本……相次充使檢校,置詳正學士代散官。
高宗時有一部分散官隨番校勘群書。“儀鳳中,以館中多圖籍,置詳正學士校理”,校勘群書的散官才被詳正學士替代。散官番上校勘職掌雖只存在於高宗顯慶至儀鳳年間,但仍有跡可循,豆盧欽肅墓誌中記載了其在番上時參與刊正群書之事:
顯慶二年補國學胄子,登杏壇而問禮,入槐市以離經。三冬超十哲之科,六藝擅八書之妙。龍朔元年,天皇大帝重崇芸閣,載想蓬山。乃眷龍圖,或虧魚魯。以公博識篆隸,遂命刊正群書。汲冢爰分,朝恩式敘。三年,授宣德郎,行隴州錄事參軍。
豆盧欽肅出身散官為宣德郎(正七品下),應是以門蔭敘階。豆盧家族為關隴貴族,豆盧欽肅祖寬為隋文帝外甥,叔懷讓尚唐高祖女萬春公主,兄豆盧欽望為武則天、中宗時宰相,女為睿宗貴妃,撫養了唐玄宗。豆盧家族多方面影響了唐代政治,前賢已多有論述。本文關注點在豆盧欽肅的散官上。龍朔元年,豆盧欽肅敘階宣德郎,按制度到吏部番上,被分配“刊正群書”。墓誌記豆盧欽肅為“洛陽人”。龍朔元年至二年三月,高宗在洛陽,其分番屬於“五百里內四番”;若去西京番上,洛陽“去西京八百五十里”,則屬於“一千里內五番”。不管到東都還是去西京,豆盧欽肅在龍朔元年內均可完成兩番的任務。簡試通過後,他於龍朔二年參加冬集,龍朔三年經過銓選獲得隴州錄事參軍這一職事官。墓誌記載其敘階品級和授官時間與唐代制度正相契合。豆盧欽肅“刊正群書”,正是其以宣德郎的散官身分至吏部番上時的職掌。像豆盧欽肅這樣的貴族子弟也要經過番上才能參選,可見唐前期散官番上制度實施的普遍性。
武散官番上配“直諸衛”者,有授予外蕃的懷化大將軍、歸德將軍,也有忠武將軍以下、遊擊將軍以上的武散官,二者雖均直諸衛,但性質不同。
懷化大將軍、歸德將軍“以授初附首領,仍隸諸衛也”。由於外蕃散官身分特殊,他們“隸諸衛”,即“配於諸衛上下”。這種“上下”,應即“諸衛將軍、中郎將、郎將……並長上折衝·果毅應宿衛者,並一日上,兩日下”者,而不是像五品以上武散官番上那樣根據遠近“為十二番,皆月上”。外蕃散官在諸衛上下,與長上宿衛官類似。“宿衛官三品以上仗身三人”,這也應該是懷化大將軍、歸德將軍在諸衛上下時的待遇。唐開元《儀制令》規定:“其長上折衝果毅,若文武散官五品以上直諸司及長上者,各準職事參。”在諸衛上下的懷化大將軍、歸德將軍,就屬於“文武散官五品以上……長上”的情況。而四品以下、五品以上的武散官在諸衛番上,不長上者的番期只有1個月(30日)。其待遇是“散官五品以上(仗身)各一人,取於番上衛士,役而不收課”。
六品以下的武散官也有番上宿衛者。《牛敬福墓誌》記載:
維大唐永泰二年歲次丙午十一月癸丑朔廿日壬申,潞州大都督府壺關縣前任錄事牛奉憲克今吉,葬尊考君諱敬福,在任兵部散官、宿衛、常選,年八十有九而崩,權殯。
“兵部散官、宿衛、常選”是牛敬福一生的仕宦履歷。牛敬福父祖似乎未曾做官,他不大可能通過門蔭入仕,其兵部散官只能是通過勞考獲得。志文中未書其所獲散官名號,當是比較低,不是五品以上者。獲得散官後,牛敬福去兵部番上,被安排宿衛(即配諸衛番上),其番期應是兩番連上90日(3個月)。番滿簡試通過後,牛敬福參加兵部銓選,多次參選未獲一官。直至去世,其身分仍是兵部常選。
唐代直官是一種不限等級、年限的使用和儲備專業人才制度,“諸司諸色有品直”共462人。在各色直官中,散官充直者屢見不鮮。“若散官、三衛、勳官直諸司者,每年與折一番。”充直可以代替散官的番上,直諸司1年,摺合為1番。
唐代直官種類繁多。集賢殿書院的書直及寫御書人,“以前資、常選、三衛、散官五品以上子孫為之”,散官可以因善書直集賢殿書院。開元二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殿中監奏:“尚食局無品直司六人,並是巧兒、曹司要籍。一任直司,主食十年,考滿同流外授官,仍補額內直驅使。”巧兒等在尚食局任無品直司,10年後因勞考得到散官,之後“仍補額內直驅使”,即以散官充當殿中省主食直官。與其類似,太常寺太樂署教樂人的無品博士,“經十五年,有五上考者,授散官,直本司”,成為太常寺音樂直官。殿中主食、太常音樂直官,都是技術直官,他們與集賢殿書院書直一樣,以散官充直,直1年相當於1次番上。
應番上而充直的散官,在史籍、墓誌中可以找到較多記載。貞觀初,李淳風“授將仕郎,直太史局”;同州襄城府衛士衛普喜“造指南車,詔授陪戎校尉,仍直少府監”。將仕郎從九品下,陪戎校尉從九品上,分別為文武散官中低品級者,應是李淳風和衛普喜的出身散官。二人以技術直太史局和少府監,都是以充直代替番上。建於開元十五年的《楊孝恭碑》,書者署名為“將仕郎、前直少府監鄴縣陸尚賓”可見陸尚賓是少府監“前直”官,他先以散官充少府監直,2年(相當於散官2番)後至吏部簡試,沒有繼續“直”少府監,於是成了前任直官。垂拱二年,雍州三原縣 輔恆因助役乾陵,被授予“將仕郎,直左春坊”,也是以散官充直當番。之後他轉任太子校書,顯然是通過簡試並參加了吏部銓選。
能夠充直的散官多有特殊技能。較之分番送符及配諸司的散官,充直者更易走入仕途。只是限於其技術官身分,在仕途上不會走得太遠。
散官可以任雜職掌,以代番上。據敦煌P.2507唐《開元水部式》文書:
105. 京兆府灞橋、河南府永濟橋,差應上勳官並兵部
106. 散官,季別一人,折番檢校。仍取當縣殘疾及中男
107. 分番守當,灞橋番別五人,永濟橋番別二人。
兩橋所差兵部散官,“季別一人”,番期為1季,合兩番為一,可能是考慮到了散、勳官充任者與其番期的折換。因為勳官分番,“各一月上”,檢校諸橋1季,相當於3次番上。武散官的番期也選擇了一個月的倍數,檢校諸橋1季,可直接到兵部參加番滿簡試了。如果僅選擇兵部散官,每年支配檢校二橋的武散官當有8人。
武散官也在國家屯田中任職。唐代諸屯由屯官(主)、屯副管理,“其屯官取勳官五品以上及武散官並前資、邊州縣府鎮戍八品以上文武官內,簡堪者充”。屯官(主)揀擇範圍包括勳官五品(騎都尉)以上、武散官、常選、前資及邊州縣府鎮戍八品以上官。“凡天下諸軍、州管屯,總九百九十有二”屯官(主)共有992名。這些人充屯官情形不同,但勳官、散官任屯官,可能,和他們檢校諸橋一樣,任職期間可以“折番”。
散官還可以充任諸牧監的牧尉。唐代監牧中,“凡馬、牛之群以百二十,駝、騾、驢之群以七十,羊之群以六百二十,群有牧長、牧尉”。“凡群置長一人,十五長置尉一人”,“群置長”即牧長,牧尉管15個牧長。牧尉的選拔,《天聖令》所存唐《廄牧令》記載:
尉,取八品以下散官充,考第年勞並同職事,仍給仗身一人。
牧尉直接取低品散官充任,其待遇是給仗身一人,並“給五口糧”。不同於檢校諸橋和直諸司的散官,牧尉任職期間不是折番,而是“考第年勞並同職事”。在諸多雜職掌中,任牧尉的散官更接近於職事官。
“秦漢以來,唐馬最盛”。張說《大唐開元十三年隴右監牧頌德碑》記錄麟德年間和開元十三年監牧馬、牛、羊數額,《唐會要》記錄了天寶十三載(754)群牧總數。據此,可以推算這三個時段的牧尉分別為393、298、246人,平均312人。唐代國家養馬業盛衰起伏較大,麟德、開元年間,都是唐馬政興盛期。我們推算唐前期諸牧監設牧尉為300人左右,大致反映了唐代馬政發展時期的狀況。
散官曾一度充任中下州錄事職掌。據開元十一年《諸州置醫學博士敕》:
宜令天下諸州各置職事醫學博士一員,階品同於錄事……其諸州於錄事各省一員。中下州先有一員者,省訖,仰州補勳、散官充。
因諸州增加1名醫學博士為職事官,同品錄事則相應減少1人。唐代中下州只有1名錄事,削減後錄事職掌仍在,但沒有職事品。接續錄事職掌的是中下州勳官和散官。雖然勳、散官充錄事職持續的時間不長,但說明了勳、散官是唐代官僚體系中的後備力量,勳、散官以充任地方職掌代替番上,及時補充地方闕職,保證了國家行政體系的正常運作。天寶年間,全國有上州109個、中州29個、下州189個,中下州共計218個,這也是承擔中下州錄事之職的勳、散官的數量。
唐代散官番上內容包括尚書都省送符送物等出使、配諸司身應驅使、配諸衛、直諸司和任雜職掌等多種。其中充直官、任雜職掌等,屬於番上散官的特殊職掌,與文武散官至京師番上略有不同。直諸司與任雜職掌雖可折番,但二者的時間多以年計,遠遠超過每番45日(倍番、合番90日)期限。這種情況下,直司和任雜職掌者往往像職事官一樣,有俸祿或類似待遇。散官任非技術直,“祿俸、庶僕、賜會,特宜依職事例給”,牧尉可得到養家餬口的糧食。直司、充雜職掌者有考課年勞,折番滿後不同於一般的番上散官必須參加簡試,可能會直接放選甚至在銓選中“優與處分”。直諸司、任地方雜職掌,使散官逐漸向職事官體系滲透,散官與職事官體系聯繫更為密切,雙方形成了互有交叉的關係。
總計唐代直官、檢校諸橋、屯官(主)、牧尉和中下州錄事,已有1980人,這些人自然不全由番上散官充任,但是已知番上散官充直與任雜職掌的最大基數(不包括未能考知的其他職掌)。據此可見,散官的後備力量是相當強大的。
除了充當官僚體系後備軍之外,散官番上制度在唐代國家治理體系諸多方面均發揮了具體作用。
散官番上制度設計理念基於後備官員的培養、選拔與使用。番上是散官入仕前的“實習”機會。散官送符出使到各地,不僅能瞭解民風、增長見聞,而且也能增加對地方社會問題的感性認識,是一個歷練過程。散官進入御史臺等中央機構,武散官參加宿衛,更是職業訓練,通過協助處理事務,瞭解諸司諸衛行政運作的方式,增強管理能力,併為銓選後任職積累人脈。直諸司、任雜職掌則是直接進入職事官體系,其行政“預熱”特色更為明顯。通過番上,散官在行政運作中熟悉政務運作流程,為入仕後的行政管理積累經驗。
吏部、兵部為番上散官安排職掌,本身就含有選拔後備官員的目的。直官要求充任者的專業才能,因才而授不言而喻;在諸司應役人員的配置,也兼顧了散官的背景和特長,如豆盧欽肅被安排“刊正群書”,主要因為他為國子生,有一定經學修養,且“博識篆隸”。任雜職掌的散官選拔,也以能力為主,如屯官(主)即“取前資官、嘗(常)選人、文(及)武散官等強幹善農事,有書判,堪理務者充”,擇優而任。散官在“實習”崗位上的活動,也便於吏部、兵部對其進行考察。五品以上武散官,“每番,閱強毅者直諸衛;番滿,有將略者以名聞”。其中,“閱強毅者直諸衛”是根據散官能力安排職掌;“番滿,有將略者以名聞”則是根據其番上表現區分人才。屯官也是如此,選拔任命後責其成績,“據所收斛鬥等級為功優”,以屯田實際收穫數額確定等級、分別優劣,表現突出者則在之後的銓選中獲得更優官職。唐代官員通過“起家”獲得出身,擁有任官資格,之後再“釋褐”獲職事官。散官番上,正介於“起家”與“釋褐”之間。從這個意義上看,散官番上作為入仕前的“實習”,具有預“釋褐”作用。
番上是散官展示才能的舞臺,行政能力、業務水平高者往往因時因事脫穎而出。蘇大亮就是一個典型代表:
永徽中以明經擢弟,拜給事郎,仍奉使於伊州。屬黠虜挻妖,邊戎煽逆,縱醜戈於長吏,逸兇劍於齊氓。公銜威聳色,志戡其禍,斬級累俘,克黜其難,授騎都尉。顯慶初,以父勳加上柱國,進朝議郎,行雍王府兵曹參軍事。
蘇大亮因門蔭和科舉敘階給事郎(正八品上),番上時被派遣到伊州出使,適逢西突厥阿史那賀魯反叛:“永徽中,西突厥阿史那賀魯以處月、處蜜、姑蘇、歌邏祿、卑失五姓叛,寇庭州,陷金嶺,略蒲類,詔何力為弓月道大總管,率左武衛大將軍梁建方,統秦、成、岐、雍及燕然都護回紇兵八萬討之。”反叛發生在永徽二年(651),七月唐廷派兵出討。永徽三年正月,唐軍獲勝。《舊唐書·回紇傳》作:“永徽二年,賀魯破北庭,詔將軍梁建方、契苾何力領兵二萬,取回紇五萬騎,大破賀魯,收復北庭。”在唐伊西庭軍政體制下,伊、西、庭三州是一個互相聯繫的軍事整體,蘇大亮在伊州參與收復北庭的軍事行動,可能是履行了在伊州、庭州之間的文書傳遞之職,因功獲勳官騎都尉。也正因有出使之功,顯慶初,他的散官升為朝議郎(正六品上),參選授職事官為雍王府兵曹參軍事(正七品上)遠遠高於散官番滿之後的初授官。蘇大亮參與北庭收復,不是番上散官的固定職,掌。他臨危受命,可能參與處理地方的軍政事務,志文稱“斬級累俘”顯系誇張,但他不辱使命,發揮了溝通聯繫和傳達信息的作用,是可以肯定的。
其他散官番上不一定能像蘇大亮一樣遇上戰爭而立功,但番上的表現也決定了其日後仕途。散官番滿簡試後參選,不像前資官一樣有資可查,如嶺南、黔中選補時,“應選之人,各令所管勘責,具言出身、由歷、選數,作簿書預申省。所司具勘曹名、考第,造歷子,印署,與選使勘會”,考課等級及任官由歷等為銓選時重要考量標準。但初次參選散官,可以番上之勞,作為銓司授官的依據。這樣唐代銓選“德鈞以才,才鈞以勞”原則才能落到實處。
番上的文武散官,很多都是奔波在傳送公文的路上。劉後濱研究了唐代選官政務中的各種“省符”,指出唐前期尚書省頒下的轉發授官制敕文書、敕符、攢符及任官憑證籤符,都只頒發至州府一級。可以補充的是,往來尚書省和諸州府傳送這些“省符”者,就是番上的文武散官。
唐《駕部式》規定:“六品以下前官、散官、衛官,省司差使急速者,給馬。使回及餘使,並給驢。”省司差使散官,就是讓散官出使送符及送人傳物。《駕部式》規定散官出使所乘之畜,一般情況下乘傳驢,情況緊急出使時才能乘驛馬。散官番上,更多是騎驢前行,傳送公文或押送人、物等。
唐前期地方除派計帳使、朝集使等幾種固定使人至中央外,與中央其餘一切事務聯繫,主要靠散官。中央對地方,除派覆囚使、推勘使、巡察使等差遣使臣外,與地方間的常務,甚至地方與地方間的聯繫,也都仰賴番上散官。中央到地方,尚書省差派番上散官出使;地方聯絡中央,所派遣的使人有兩種:一為“便使”,即出使到地方順道返回的使人;二為“專使”,即為某事專門派遣的使人。“便使”主要為番上散官,毋庸置疑;“專使”的充任者,“其使人,差部內散官充,仍申省以為使勞。若無散官,兼取勳官強幹者充。又無勳官,則參軍事充”,也以散官為主。被地方差遣至中央的專使雖不是番上散官,也同番上者一樣計勞,相當於番上,這體現了散官番上制度的靈活性。
散官出使,在史籍中有各種稱謂:從交通工具的角度,散官乘驛出使,被稱為“驛使”;從事務角度,因某事被派遣,就是“專使”;從隸屬於官方而言,又可稱“公使”。筆者認為,“公使”更能體現散官出使的性質,可為出使散官的總稱。
史籍中多記載“送符”,只是對散官出使的省稱。實際上,散官所送,遠不只是“符”一種公文,舉凡上之逮下的制、敕、冊、令、教、符,下之達上的表、狀、箋、啟、牒,平級的關、刺、移文書,一切官府公文都是散官傳遞內容。中央政令及各司事務,由散官傳達到地方;地方各種表狀及需上達京師之物者,也由散官領送。散官傳遞文書,也運物、送人等,貫通上下,聯繫四方,保證了唐前期行政與信息的暢通無阻。近年來,《天聖令》的刊佈推進了唐代專使研究,專使職掌、作用被揭示出來。唐前期的專使,正是以番上散官及地方散官為主力。
作為“公使”的散官,承擔著政務信息傳遞和上下事務處理的任務,是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之間聯繫的紐帶,保障了國家政令暢通和上下信息溝通。唐前期版圖遼闊,散官“公使”無遠不屆,蘇大亮就“西出陽關”出使伊州,進而至庭州,到達唐與賀魯戰爭的最前線。作為聯繫中央與地方的使者,“公使”散官,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番上是散官入仕前應盡義務,六品以下散官在番期內無償勞作,國家不支付任何待遇,降低了國家的行政成本。
以出使為例。散官出使,節省了派遣正式官員出使的給衣、給糧和使料等費用。“凡遣使覆囚,則給以時服一具,隨四時而與之。若諸使經二季不還,則給以時服一副,每歲再給而止”,這是出使官員的給衣待遇。貞觀二年“六月,制:官人出使,皆廩食妻子”,出使官員家屬口糧也要由國家供給。此外,使人還享有使雜錢、程料、停料等多項出使補助。這些物力支出,通過散官出使都節省了下來。
在人力方面,散官出使減少了胥吏設置和徭役支供。尚書都省“初有馹驛百人,掌乘傳送符,後廢”。馹驛為尚書都省的專職送符人,當是送符散官的補充。隨著唐代散官人數的激增,完全擔負起往返各地送符之任,都省百名馹驛因之而省廢。尚書都省派遣散官出使,減少了各種色役人的徭役徵發,因之增加了國家的資課收入。因此,散官代替官員、馹驛及雜色人出使,省費增支,既是節流,又是開源,相當於增加了多種人力、物力收益,從總體上減輕國家的財政負擔。
散官番上制度為“合入官者”的上升提供了一個“出口”,構成了唐前期選舉制的重要一環。唐代散官具體數量,史籍無載。“按《格》《令》,內外官萬八千八十五員。而合入官者,自諸館學生以降,凡十二萬餘員。其外文武貢士及應制、挽郎、輦腳、軍功、使勞、徵辟、奏薦、神童、陪位,諸以親蔭並藝術百司雜直,或恩賜出身受職不為常員者,不可悉數。大率約八、九人爭官一員。”12萬學生及各色胥吏,都是潛在的散官獲得者,而“不可悉數”的各種獲得出身之人,則是實際的散官獲得者。顯慶初,黃門侍郎劉祥道列舉選舉之弊,稱“吏部比來取人,傷多且濫:每年入流數過千四百人”,結合“大率約八、九人爭官一員”看,每年放選的散官人數在11200至12600之間。散官2番後需要簡試合格才能參選,但2番就通過簡試者極少,未通過簡試的“不第者”還需要繼續上番,但上番次數“多不過六也”。若以大部分散官平均需4番才能通過簡試為常態,則番上散官人數在44800至50400之間。相較全國18085名內外官員,唐代番上散官數額是相當龐大的。
唐代胥吏、“合入官者”、散官及流內官,共同構成金字塔式結構。在金字塔最下層,是近35萬承擔內外職掌的胥吏,其上是諸館學生等約12萬“合入官者”,這兩個階層主要是為獲得一個散官身分而奔走;再上面是4萬至5萬名需要番上的散官,他們屬於候補官員。這近5萬名的番上散官,奔向銓選的獨木橋,“官員有數,入流無限,以有數供無限,人隨歲積,豈得不剩”“選集之始,霧積雲屯,擢敘於終,十不收一”。在如此嚴峻的銓選形勢下,他們,有的止步於番上,終身只有一個散官名分,一些人則是成為吏部、兵部的常選人,終止在參選冬集之時。每年能夠擠進仕途的只有1400人左右,他們獲得職事官後,最終匯入全國18085名定額流內官中。
唐代散官的設置及其番上制度,一方面使胥吏和下層士人有了一個上升“出口”,增加了社會各階層的流動性,有助於維護國家和社會穩定;另一方面,散官番上制度在科舉、銓選之外增加了一道簡試程序,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參選人數不斷膨脹帶來的銓選壓力,避免“冗官”現象的出現。
唐前期法定內外官員只有不到2萬人,對於幅員遼闊的大一統國家來說,顯然是遠遠不夠的。散官通過番上,以送符出使、進入諸司和諸衛、充直、任雜職掌等方式,進入國家行政機構,承擔一部分日常行政工作,緩解了中央至地方各機構因為官員不足帶來的各種壓力,有效彌補了行政職員缺口與不足,是國家日常政務體系正常運作的保障。番上散官不僅在國家治理體系,尤其是國家政務信息的傳遞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促進了唐前期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是完善選舉制度的重要環節,使得唐前期官制體系始終能夠保持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
作為國家後備官員培養、選拔與使用的手段,散官番上制度在實際執行中,逐漸偏離其設計初衷。番上內容變化與“循資格”出現,使番上失去訓練與培養後備人才的意義。中唐以後,散官番上內容從“實習”變為“打雜”:散官“承使及親驅使,甚為猥賤”,番上成為服役,甚至“每當上之時,至有為主事、令史守扃鑰、執鞭帽者”,番上內容不但與政務無關,而且類似胥吏的奴僕。散官從樂番變成恥番,更多的散官不番而納資。開元以後,龐大的國家和帝室開支使資課收入倍受重視,散官普遍選擇納資,其後朝廷更是限定了番上人數:“有文藝樂京上者,每州七人”,番上者成為極少數。“循資格”制度使番上之勞不再成為授官依據,將散官番上的價值釜底抽薪。因此,唐代散官步入仕途的方式從具有積極意義的番上演變為消極的納資待選。隨著職事官階官化的發展,散官番上制度也消失在歷史長河中。
(作者李錦繡,系中國歷史研究院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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