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該中心發佈《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核標準的通知》(簡稱“通知”)調整公積金貸款政策。
通知明確,職工家庭房屋套數核定以住房交易時,以天津市住房交易主管部門及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確定並記載於住房交易合同文本上的購房套數為準。購房套數根據購房合同或協議附件中記載職工家庭住房套數所在頁各項數值累計計算。其中,職工家庭住房數為0的,發放首套住房貸款;職工家庭住房數為1的,發放二套住房貸款;職工家庭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此外,職工家庭已使用過2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予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而職工離婚的,離婚前有在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仍計算為該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
對此,一位接近於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人士表示,上述政策基本可以理解為天津出臺公積金新政,執行“認房不認貸”。公積金首次貸款結清後,名下無天津房產,二次使用天津公積金貸款,可按照首套政策執行;使用過兩次公積金貸款後不可再用。
通知進一步明確,借款人《個人信用報告》中有循環授信貸款的,支用記錄為“0”的,不再要求必須提供貸款結清證明。貸款受理日期在2023年5月25日之前的,按該通知施行前的政策執行;2023年5月25日(含當日)之後受理的按該通知執行,貸款受理日期為貸款銀行向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職工貸款申請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