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國慶:法律編纂視域下的7—8世紀拜占庭帝國轉型

龐國慶:法律編纂視域下的7—8世紀拜占庭帝國轉型

作者:龐國慶

來源:《歷史研究》2023年第1期


摘  要7—8世紀是晚期羅馬帝國向中古拜占庭帝國轉型的最後階段。法律編纂呈現了帝國統治者的治理理念,反映了轉型過程。《民法大全》在適用中面臨法學傳承、語言等難題,是轉型前“羅馬困境”的縮影。7—8 世紀的法律編纂,弱化羅馬法的部分原則,吸納希臘法和不成文法,同時實現全面基督教化,基督教信仰成為立法精神、法律淵源和法條內容等。該時期拜占庭統治者在堅守羅馬帝國名號和威權的前提下,放棄或淡化了傳統理念中的拉丁區域和文化,尋求政治理念與帝國疆域的統一,以契合帝國鮮明的東地中海特徵。由此,傳統的“普世羅馬帝國”轉型為“東方基督教羅馬帝國”。

關鍵詞:拜占庭帝國 法律編纂 《法律選編》《民法大全》羅馬帝國

7—8世紀,拜占庭帝國出現一次最重要的轉型。之前的拜占庭,統治者和民眾均以“羅馬人”自稱,但帝國此時出現諸多“非羅馬”現象,例如,在官方語言上,羅馬帝國長期使用的拉丁語被逐漸放棄,希臘語取而代之;在中央官僚體系中,羅馬政治制度中具有代表性的執政官、保民官逐漸退出歷史舞臺,官僚體系的主導權由大區長官(praetorian prefect)、最高行政長官(magister officiorum)逐漸讓位於總長(λογοθέτης)。地方行政制度、族群結構等諸多方面也出現類似變化。由此,帝國的政治視野逐漸退居東地中海,軍隊、外交使臣、傳教士很少再出現在西歐大陸,及至8世紀下半葉,羅馬城甚至已不在帝國疆域之內。
源於顯而易見的變化,學界普遍將7世紀視為拜占庭早期與中期的分界線。拜占庭通史作品基本沿用此種分期,格外強調兩個時期的差異。甚至有學者認為,拜占庭帝國的歷史始於7世紀,較有代表性的是牛津大學拜占庭學者惠託的成名作《拜占庭帝國的塑造:600—1025年》,標題體現了作者的觀點,即7世紀之後的羅馬帝國發生重大轉變,可以使用“拜占庭”以示區別。與該論點相近的是近年來有關“拜占庭法”的學術新論。拜占庭法律史學者斯托爾特認為,古代晚期雖然有諸多法律編纂活動,但都不應被稱為“拜占庭法”;如果需要給拜占庭法律找到準確起點,應該是534年第一部希臘語法典《新律》編纂完成,拜占庭法自此與羅馬傳統分離。斯托爾特的核心論點,也是強調前後兩個時期存在本質差異。
7—8世紀的拜占庭帝國,與早期確有差異,但過度強調差異性割裂了早期與中期的聯繫,導致無法準確認識帝國轉型。歷史轉型的內涵體現的是發展延續性中的變化,是用發展、動態的視角解讀歷史。無論是延續性還是斷裂性,都不足以完整概括帝國轉型,而造成轉型的因素絕非僅來自6世紀末7世紀上半葉帝國的遭遇。此次轉型標誌著晚期羅馬帝國變為中古拜占庭帝國,是始於4世紀帝國變遷的最後階段。不同於早期的是,該時期出現了統治理念轉型,統治者接納了“新羅馬帝國”不同於“古羅馬帝國”的現實,政治追求由“普世羅馬帝國”轉向“東方基督教羅馬帝國”。
相較於羅馬性的其他表徵,法律編纂是解讀拜占庭帝國7—8世紀轉型的最佳路徑。一方面,從相關程度看,帝國轉型最核心的內容是統治理念轉型,法律編纂是拜占庭統治者對國家治理的體系化總結,是統治理念最直接的體現。法典具體條款呈現出所屬時代的物質條件和社會環境,更重要的是,法典序言能直接體現統治者對待羅馬傳統的態度。換言之,在拜占庭帝國諸多特徵中,最能全方位代表其羅馬性的便是羅馬法。查士丁尼一世(Justinian Ⅰ,527—565年在位)在《民法大全》中強調:“法律和軍隊使羅馬人在過去超越所有其他國家,在將來也永遠如此!”現代學者哈爾頓亦明確指出,法律是羅馬人(包括拜占庭人)最看重的成就之一,是羅馬人理解世界的一種理論,象徵皇帝的威權以及皇帝與臣民的關係,象徵羅馬帝國以及與該概念相關的一切。基於此,法律編纂的變化與帝國轉型之間可以建立起最直接的聯繫,它既是帝國轉型的體現,又是帝國轉型的持續推力。
另一方面,從資料屬性和研究路徑看,法律文獻是此時期準確詳細表達帝國統治者治理理念和具體政策的重要資料,滿足探討轉型必須具有的比較研究視角。拜占庭帝國在早期和7—8世紀都留有重要法律文獻,為呈現轉型中的連續性和差異性提供了條件。具體而言,拜占庭帝國早期先後頒佈《塞奧多西法典》《民法大全》,在7—8世紀則陸續出現《法律選編》《農業法》《羅德海商法》《士兵法》《摩西法典》等。
關於7—8世紀的法律編纂,學界已有較豐富的研究成果,但基本遵循同一路徑,即研究單一法律文本,分析法典條款及其來源等,缺乏對法律編纂的整體考察。從歷時性角度分析該時期法律編纂的特徵,主要散見於拜占庭法律通史中,但缺乏深度。很少有學者從法律編纂視角論述拜占庭帝國轉型。本文基於該視角,比較7—8世紀的法律文本與《民法大全》等早期法典,結合時代背景,探討拜占庭帝國緣何以及如何在7—8世紀完成轉型。

一、轉型前的“羅馬困境”

拜占庭帝國7—8世紀的轉型,源於固守古羅馬帝國傳統導致多個領域出現困境。一方面,後查士丁尼時代頻繁遭遇外敵入侵和“查士丁尼瘟疫”(Justinian Plague )在7—8世紀多次復發,導致國勢衰頹,人口銳減,防禦能力降低,經濟和文化生活全面衰退。君士坦丁堡牧首尼基弗魯斯(Nicephorus,806—815年在位)在描述該時期時直言:“帝國與首都事務都已被人們棄之腦後;教育徹底荒廢,軍事組織則瓦解崩潰。”在此背景下,帝國的財力和人力難以承載維繫羅馬政治傳統的諸多機制。另一方面,羅馬帝國自4世紀遷都東部後,各個層面發生重大變化,而統治者卻固守傳統理念,不可避免引發衝突。換言之,羅馬困境既是後查士丁尼時代拜占庭帝國內憂外患的結果,也是拜占庭早期社會困境的延續。《民法大全》作為羅馬法集大成者,在轉型前後的境遇是困境的集中體現。
《民法大全》的頒佈在很大程度上是“最後一位羅馬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恢復羅馬帝國戰略計劃的一部分,是彰顯羅馬帝國和皇帝威權的宣言。此點在《法典》序言中得到有力闡述,主旨包括強調“超越其他所有國家”的帝國威權,以及“法律和軍隊”是維繫皇權最重要的兩個工具。然而,在後查士丁尼時代,拜占庭人在使用《民法大全》時面臨多重難題。
首先,施行《民法大全》所依託的法學教育難以維繫,導致傳承羅馬法的人才凋零。從查士丁尼一世時期開始,法學教育逐漸衰落。查士丁尼一世試圖規範法學教育,卻無形中對其造成傷害。533年,查士丁尼一世頒佈敕令,將法學教育限定在貝魯特(Beirut)和君士坦丁堡的法學學校;嚴厲譴責亞歷山大里亞、凱撒里亞一些沒有教學資格的人未經許可講授法學課程,違者將被處以10磅黃金的罰金並驅逐出校。天災導致情況更加惡化。551年夏,貝魯特法學院在劇烈地震中毀滅。史料記載,貝魯特城被完全摧毀,“許多當地民眾被倒塌的建築壓死,遇難的還有許多慕名前來學習法律的出身高貴、舉止文雅的青年。這座城市法學傳統悠久”,但地震帶來的破壞過於巨大,法學院再也未能恢復如昔。
由此,在後查士丁尼時代,傳統法學教育重鎮僅剩下君士坦丁堡,其法學學校亦無力遏制繼續衰落的趨勢。在福卡斯(Phocas,602—610年在位)統治時期,君士坦丁堡的高等學府遭受一次打擊,哲學等學科教師被驅逐出首都,法學有可能也受到波及。在伊拉克略王朝(Heraclian Dynasty,610—711),隨著帝國領土淪陷和資源銳減,君士坦丁堡法學學校獲得的資助受到極大影響。研究表明,該時期君士坦丁堡的司法活動主要關注教會法和刑法,均非傳統法學教育特長所在。
在法學學校衰落的同時,法學教學水平和教師的理論水平也嚴重下降。在6世紀,法學教師被稱為安特塞瑟(antecessores),對拉丁手稿非常熟悉,不僅能將其翻譯成希臘語,而且可進行情境還原,幫助學生了解相關敕令頒佈背景。更重要的是,他們能夠註釋文本,詳細解讀專業術語。換言之,他們是法學領域的“教授”。但從6世紀下半葉起,安特塞瑟逐漸消失,法學教師由斯科拉斯提科斯(scholastikoi)擔任。他們類似律師,在課堂中強調演講和修辭訓練,缺少理論分析。教師水平下降導致教材出現變化,原始拉丁語文本逐漸退出課堂。在安特塞瑟擔任教師期間,學生主要使用拉丁文本,學習內容以《民法大全》前三部為主,教師的註解則是輔助。但在斯科拉斯提科斯擔任教師時,教材主要是《新律》和安特塞瑟的註解。
由此可見,在後查士丁尼時代,拜占庭帝國法學教育出現衰頹是不爭的事實,由此帶來法學人才缺失,能夠使用《民法大全》的人日益減少。正如8世紀《法律選編》所言:“我們意識到前朝皇帝頒佈的法律難以理解;它們之於民眾,就像天書一般完全無法理解。”

其次,在後查士丁尼時代,《民法大全》在使用中面臨拜占庭早期語言難題加劇的困境。所謂拜占庭早期語言難題,指帝國官方語言是拉丁語,但在宗教和世俗文化領域,希臘語占主導地位。進入6世紀後,羅馬同時懂希臘語和拉丁語的人已非常少見,甚至羅馬教宗的希臘語水平也在下降,而君士坦丁堡則呈現相反趨勢,帝國運轉日益依賴希臘語。
《民法大全》前三部用拉丁語編纂而成,而最後一部《新律》已開始顧及帝國存在的語言困境。據最新研究,《新律》實際上是查士丁尼一世治國理政的舉措,在面向拉丁語區域——包括北非、意大利、伊利裡庫姆(Illyricum)部分地區時,頒佈語言是拉丁語;在面向希臘語區域時,使用希臘語頒佈;涉及整個帝國時,則用希臘語和拉丁語同時頒佈。不過,即便在希臘語版《新律》中,一些法律用語由於缺少對應希臘語術語,或在概念上無法用希臘語術語準確表述,編纂者仍被迫採取折中方式:保留拉丁語術語,為之加上希臘語詞尾,以確保語法結構完整。例如,《新律》條款12.1有如下表述,“因此我們頒佈法令,任何人如果締結的婚姻不合法或有違自然,即法律中界定為‘亂倫’、‘可憎’、‘違禁’的婚姻,並且在此前的合法婚姻中沒有子嗣,那麼他將立刻喪失所有財產,並失去對任何以嫁妝形式獲贈物品的所有權”。在該條款中,“亂倫”、“可憎”、“違禁”等詞彙便採取拉丁語加希臘語詞尾的表述方式。《新律》中此類情況並不少見。
事實上,查士丁尼一世在位時期,已經意識到法律編纂中的語言困境。為解決該問題,確保帝國擁有足夠法律人才,他極為重視雙語體系下的法學教育,發布敕令設置五年法學教育課程,詳細規範每一年需學習的內容。由於帝國拉丁語水平退化,貫穿教學過程的核心要素是讓學生用希臘語理解拉丁語文本。根據敕令,學生在學習引言和導論之後,會嘗試翻譯拉丁文本。一般而言,每一部分文本,教師都會進行兩遍教學,第一遍是逐字逐句翻譯,第二遍則會提供希臘語註解。但即便在教師提供的註解版本中,學生仍遭遇拉丁術語轉譯難題。例如,當時最著名法學家之一塞奧菲魯斯(Theophilos)的《註解》中,便有約1/10詞彙是拉丁語。學生只有通過教師講解和提供的“註釋”(σημειώσεις)、“相關法條”(παράτιτλα)等輔助資料,才能理解拉丁文本。
拜占庭人在6世紀後半葉仍可理解混合式表述,但到7世紀,拉丁語水平進一步退化,及至伊拉克略(Heraclius,610—641年在位)統治時期,逐漸喪失閱讀《民法大全》的能力。由此,《民法大全》無法繼續使用,羅馬法編纂陷入困境。在後查士丁尼時代近一個半世紀中,帝國僅存世幾則法令,學術界稱之為法律編纂的“冬眠期”(Winterschlaf)。
法律編纂中的語言難題,折射出拜占庭帝國在主流世俗文化領域的困境。古羅馬帝國的核心領域是以意大利半島為中心的拉丁文化區,而遷都君士坦丁堡的拜占庭帝國,核心領域日益侷限於希臘文化盛行的東地中海。世俗文化困境源於以羅馬性為核心的政治理念與帝國新特徵之間的衝突。
除世俗文化領域外,拜占庭帝國在宗教領域出現了基督教成為國教的新特徵,而早期統治者未能給予其應有地位。同時,《民法大全》也未能回應基督教在司法領域的深層影響,主要關注皇帝威權,與基督教在信仰層面的主導地位存在一定程度的背離。此為《民法大全》在後查士丁尼時代遭遇的第三個困境。具體而言,拜占庭統治者政治理念的根基是皇權至上,法律是皇權專制的重要載體。6世紀的呂底亞人約翰(John
Lydos)以法律作為區分皇帝制度與元首制度的依據,認為始於戴克裡先(Diocletian,284—305年在位)的是暴君制度,“元首的行為遵從既有法律,而暴君的法律就是他的行為”。皇權至上意味著所有事務都是帝國治理的一部分,在宗教領域表現為皇帝對教會事務具有最高決定權。
在《法典》的三則序言中,可清楚看到查士丁尼一世眼中基督教在法律中的地位。前兩則中有關基督教的闡述只有寥寥數語,查士丁尼一世只提到《法典》編纂是“在上帝的幫助之下”完成的,“全能的上帝由於我們對帝國福祉的熱情,展現了他的支持”。在查士丁尼一世看來,法律的效力來源於皇帝,而上帝的作用是予以幫助和認可,提供諮詢意見。第三則序言完全沒有提及基督教。因此,在《民法大全》中,教會人士雖然擁有受專門法庭管轄等特權,但仍然只是法律管理的一個群體,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在《民法大全》中,大到教區、小到教會財產,都有具體規定。其二,《民法大全》雖然規定前四次大公會議頒佈的“教規被視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但教規並未被真正納入成為其組成部分。《民法大全》對其表示認可,主要是宣揚皇帝對教會的統治權。因此,在《民法大全》中,基督教雖然相當重要,但對法律編纂的影響停留在形式和表面上,不足以呈現基督教在帝國的真正地位。
《民法大全》忽視基督教在信仰層面的主導地位,在後查士丁尼時代帶來兩大難題。一方面,《民法大全》在法律層面的權威性,與現實中的基督教社會之間出現偏差,伊拉克略統治初期頒佈的幾則敕令清晰體現出此點。在《民法大全》中,考慮到君士坦丁堡教會的人力成本,查士丁尼一世在《新律》第三條中,嚴格規定君士坦丁堡各教堂神職人員數量,如聖索菲亞教堂最多可擁有60位長老、100位男助祭、40位女助祭等。伊拉克略在612年和617年分別頒佈敕令,仍延續查士丁尼一世的思路,嚴格限制君士坦丁堡各教堂神職人員數量。但實際情況是,神職人員在查士丁尼一世之後迅速增加,加之受到波斯等外敵衝擊的地方有大量神職人員前往君士坦丁堡避難,通過法律限制神職人員數量已行不通。於是,伊拉克略619年再度頒佈敕令,將人員數量管控權交給君士坦丁堡牧首。敕令表面上不願放棄《新律》第三條的權威性,但實際上已妥協。
另一方面,和法律一樣,基督教教規擁有規範信徒日常行為的作用,在社會秩序維繫中不可或缺。在教父時代,一些教父對於基督徒的道德和行為準則提出許多規範性意見,並逐漸被整個教會接納,成為基督徒應遵守的規則。大公會議等又賦予此類規則合法性和權威性,締造了基督教教規,且在後查士丁尼時代開始得到系統整理,教會法影響日盛。6世紀後半葉,被稱為“希臘語教會法之父”的約翰·斯科拉斯提科斯(John Scholastikos),受查士丁尼一世《民法大全》編纂影響,彙編形成宗教教規輯錄,共50章,涉及多次婚姻、偽誓、墮胎等社會問題,成為基督徒踐行社會規範的又一法律來源。然而,拜占庭早期的此類教規並未體現在《民法大全》中。“查士丁尼瘟疫”、頻繁的外敵入侵等重大災難,被拜占庭人視為“上帝的懲罰”,基督教信仰成為尋求救贖的重要寄託,教規獲得更大社會影響力,《民法大全》的權威性受到一定衝擊。在此背景下,皇權與基督教的影響此消彼長,皇帝崇拜有所弱化,拜占庭統治者的“羅馬皇帝威權”在一定程度上也出現困境。
概言之,《民法大全》的使用在後查士丁尼時代遇到許多難題。拜占庭帝國在法學傳承、語言、文化、皇帝威權與基督教影響力的兼容等方面出現“羅馬困境”。

二、從“普世羅馬帝國”到“東羅馬帝國”

7—8世紀,拜占庭統治者已無法迴避“羅馬困境”,只能從理性與現實角度接納與古羅馬帝國的差異,最終在統治理念層面調整傳統的“普世羅馬帝國”政治訴求,尋求政治視野與帝國疆域的統一,締造更具“東地中海特徵”的新帝國。拜占庭皇帝主要通過法律推進社會秩序重塑,因此在編纂法律時,必須直面《民法大全》與拜占庭帝國社會結構不兼容的現實,調整立法理念,強化法律條款的“東部”特性。
傳統“普世羅馬帝國”理念包括三個層面:恢復古羅馬帝國疆域,維繫古羅馬政治體制,以及傳承古羅馬帝國名號及其代表的地中海威權。在“羅馬困境”衝擊之下,7—8世紀的拜占庭統治者不僅逐漸放棄對西部疆域的傳統訴求,還在法律編纂中弱化甚至部分放棄“普世羅馬帝國”理念中的“羅馬”內核。
一方面,7—8世紀的法律編纂不像《民法大全》那樣面面俱到和篇幅宏大,而是注重實用性,用多部短小精悍、簡明易行的小型專門律法代替一部大型法典。此類律法“各司其職”,又相互關聯,構成有機整體。例如,《法律選編》是8 世紀基本法典,而《農業法》《羅德海商法》分別涉及農業、海商領域,同時又對《法律選編》作出補充,從而體系化。
不妨通過一個例證管窺此種內在關聯。以偷竊罪為例,《法律選編》條款17.11規定,首次犯罪者歸還被盜之物且雙倍補償,再犯則施砍手之刑。但是,涉及特定領域偷竊行為的懲處,則由其他律法加以細化。《羅德海商法》沒有規定如何處罰船員之間偷竊財產的行為,因為屬於普通偷竊,可依據《法律選編》審理,但如果涉及偷竊船錨或在船長指使下偷竊等與海商有關的情形,則適用《羅德海商法》的具體規定。《農業法》也遵循同樣原則,對普通偷竊不再規定,但對農業領域中的特殊偷竊行為有更明確的條款。例如,如果犁或牛軛被偷,除財務損失外,還可能耽誤農忙,因此條款62規定,竊賊要按物品被偷的天數,以每天12個弗里斯(folles)銅幣標準賠償。換言之,在該時期司法實踐中,多部有針對性的小型專門律法取代了《民法大全》。
另一方面,7—8世紀的法律編纂,弱化了傳統羅馬法強調的法律原則和邏輯,更強調實踐經驗和實際效果。實踐而非理論成為法律編纂中更重要的指導原則,與傳統羅馬法式論證不同,法律文本給出的是更明確、具體的裁判導向,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對司法官員法學知識的要求。在查士丁尼時代,《民法大全》強調犯罪行為的內在邏輯,要求法官根據法學思維裁定犯罪性質。此種設定的本意是希望法官依據法學邏輯和知識作出正確判罰,但導致法典缺乏準確判罰尺度,法官獲得非常大的裁量權,判罰過於隨意,甚至前後矛盾。
以羅馬法中常見的流放為例,查士丁尼時代的法官在判定某人應處以流放時,不僅可決定罪犯的流放年限和流放地,還可隨意附加沒收財產等刑罰。而在《法律選編》中,當某一條款涉及流放時,意味著只有這一刑罰,不再有附加內容。當為了區別犯罪程度,需在流放外附加其他刑罰時,《法律選編》給出具體規定:8個條款附加鞭刑(條款17.4、17.11、17.15、17.28、17.29、17.36、17.47和17.48),1個條款附加劓刑(條款17.25),還有1個條款額外處以沒收財產(條款17.44)。這樣一來,法官不需要真正理解不同條款背後的法學邏輯,只需根據犯罪情節裁判。《法律選編》雖然更能滿足7—8世紀的司法需求,但顯然不如《民法大全》科學嚴謹,這正是拜占庭統治者在法律編纂中弱化羅馬傳統的結果。
當然,“普世羅馬帝國”理念的調整並非簡單弱化和放棄,而是考量實際變化所為。拜占庭統治者聚焦於以君士坦丁堡為中心的東地中海地區,在法律編纂中逐漸接納並強調帝國日益明顯的“東部”特徵。
法律編纂對“東部”特徵的接納,首先體現在法律編纂的希臘化。其一,在語言層面,拜占庭法學家一直致力於將拉丁語法律術語轉譯成希臘語,現代學者稱之為“希臘語翻譯運動”。此點與7世紀拜占庭帝國的官方語言從拉丁語過渡為希臘語密切相關。據史料記載,伊拉克略統治時期,帝國“更加希臘化並拋棄了祖上的羅馬語言”。換言之,希臘語取代拉丁語的官方地位。此舉還帶動帝國官職、法律等方面術語的希臘語化。其二,古希臘文化逐漸滲透到法律編纂中。例如,《羅德海商法》中吸收大量古希臘時期的海商習慣;《法律選編》將殺人罪細化為故意殺人和無意殺人,而如此區分正是古希臘法的傳統,羅馬法中並未提及。有學者甚至認為,“人道”(philanthropia)被確立為《法律選編》的核心理念之一,是古希臘政治哲學理念的勝利。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編纂希臘化是拜占庭帝國再度希臘化的體現,是帝國政治理念適應時代特徵的需要。拉丁文化進一步邊緣化,帝國在文化層面逐漸同質化,古希臘文化成為拜占庭人身分認同的重要標準。7世紀的《聖迪米特里神蹟》提到一位斯拉夫人,“講著‘我們的’語言”。“我們的”語言指的就是希臘語,拜占庭人將其視為與斯拉夫人存在差異的體現。用希臘語標榜身分認同的例證不勝枚舉,例如,8世紀末期,拜占庭皇帝君士坦丁六世(Constantine Ⅵ,780—797年在位),遵照母親伊琳尼(Irene)意願,與法蘭克國王查理(Charlemagne,即後來的查理曼,768—814年在位)的女兒洛特盧德(Rotrude)訂婚。隨後,拜占庭帝國派人前往法蘭克王國,教洛特盧德學習“希臘字母和語言”。拜占庭帝國的再度希臘化,已深入帝國身分認同中。
法律編纂對“東部”特徵的接納,還體現在拜占庭帝國兼收幷蓄小亞細亞、北非等地的許多理念和習俗,包括不被傳統羅馬法接納、來自東部的諸多不成文法(unwritten law),大致分為兩類。
第一類不成文法是拜占庭早期便已出現的習慣法,可以通過肉體刑罰更準確地把握該狀況。肉體刑罰指針對某些犯罪行為,對罪犯砍斷(雙)手、(雙)腳或其他部位,比罰款、鞭刑、流放殘酷,但保住了罪犯性命。《民法大全》對肉體刑罰的記載為:“我們特此廢除斬斷雙手、雙腳的刑罰,或者是更甚於此的切除關節。我們下令,如果有人犯了死罪,那麼讓他們接受死刑;如果罪不至死,那麼對他們施以鞭刑或流放。”該法令有兩重含義:其一,查士丁尼一世的法律反對肉體刑罰,因為此類刑罰並不被傳統羅馬法接納;其二,在法令頒佈之前,此類刑罰比較盛行,以至於查士丁尼一世專門作解釋糾正暴行。肉體刑罰在拜佔庭初期出現,如從5世紀起,偽造鑄幣、印章和官方文件之人,往往會被砍掉一隻手。

在後查士丁尼時代,此種刑罰依然盛行。著名修士“懺悔者”馬克西姆斯(Maximus the Confessor )因反對皇帝的宗教政策被逮捕,在勸說未果的情況下,656年康斯坦斯二世(Constans Ⅱ,641—668 年在位)下令割掉馬克西姆斯的舌頭,砍掉其右手。695年,查士丁尼二世(JustinianⅡ,685—695、705—711 年在位)被推翻後,便遭受割掉鼻子和舌頭的刑罰,此點正是其綽號“被割掉鼻子者”(Ρινότμητος)的來源。肉體刑罰早已廣泛流行,但一直被排除在帝國主流法律之外,8世紀將其正式納入法典,並遵照習俗應用到相應罪責上。以《法律選編》為例,其刑法部分約1/5條款涉及肉體刑罰。
法律編纂大量吸納的另一類不成文法,是後查士丁尼時代一些斯拉夫或日耳曼族群的習慣法。編纂者基於此類行為已成為帝國廣泛接納的習慣,將其收錄到新立法中。很難追溯外來族群對法律條款的準確影響,但可以確定的是,某些條款顯然並非來自羅馬法傳統。例如,《農業法》條款21規定:“一位農民在他人的土地上修建房屋或葡萄園,一段時間後地產所有者回來,不得要求此人推倒房屋或剷除葡萄藤,但可以要求獲得同等土地。如果此人拒絕,則地產所有者有權剷除葡萄藤、推倒房屋。”此條款顯然有悖於《民法大全》,因為《法典》8.4.11規定,“未經主人同意,佔用他人財產者,以偷竊罪論處”。由此可見,在7—8世紀的拜占庭農村中,佔用他人土地很可能較為普遍,《農業法》收錄此類條款以務實地解決農村糾紛。
從法律編纂的變化可以看到,7—8世紀,拜占庭帝國摒棄或淡化“普世羅馬帝國”理念中的部分元素,增加“東部”特徵,由此造就了符合帝國疆域、文化特徵的“東羅馬帝國”。當然,還需指出的是,統治者雖推動重大變革,但仍堅持對古羅馬帝國名號及其代表的地中海權威的傳承。無論拜占庭帝國如何轉型,此點始終是統治者政治理念中最核心的要素。在7—8 世紀及此後的歷史中,拜占庭帝國從未放棄自己“羅馬帝國”和“羅馬人”身分。“羅馬帝國”是貫穿拜占庭歷史亙古不變的統治理念根基。

三、統治理念的基督教化

拜占庭帝國7—8世紀的轉型,還體現在統治理念基督教化上。在拜占庭早期,社會生活、政治體制等已開始基督教化。統治理念的基督教化相對滯後,涉及皇權對帝國統治權的重新定位。不同於調整“普世羅馬帝國”理念時的掙扎與抗拒,拜占庭統治者在7世紀初便積極推動統治理念基督教化,先是在對外戰爭中藉助高漲的基督教情懷捍衛帝國權威,進而在治理國家時將基督教理念融入法律中。
拜占庭帝國在伊拉克略統治時期,於614年遭遇波斯帝國入侵,聖城耶路撒冷遭攻陷和洗劫。拜占庭帝國激發出空前的基督教情懷,伊拉克略因勢利導,在復仇戰中增加“打擊異教”元素,將捍衛基督教信仰作為一種激勵,取得與波斯爭霸戰的勝利。此舉極大提升了基督教信仰在政治理念中的地位。拜占庭戰勝波斯後,新任波斯國王卡瓦德二世(Kavadh Ⅱ,628—628年在位)在呈遞給伊拉克略的協議中,稱其為“最虔誠的、上帝庇佑的皇帝”,該稱呼顯然得到伊拉克略授意。
此後,伊拉克略在帝國官方意識形態中開始給予基督教更高地位,集中體現在629年頒佈的敕令中。敕令在內容上沒有太多創新,涉及的是教士與宗教法庭的關係,但在對皇帝的稱呼上出現重大變化:第一次將其描述為“信仰基督的皇帝”(πιστοὶ ἐν Χριστῷ βασιλεῖς)。拜占庭皇帝在官方文件中的自稱遵循一些既定範式,用以表明帝國對皇帝最為看重的能力或美德,如“戰無不勝的”、“仁慈的”等。此類稱呼精簡地呈現出皇帝的統治理念,每一次變動都標誌著重大變革。
伊拉克略使用的新稱呼包含兩部分。其一,“信仰基督的”,用來彰顯皇帝的虔誠,表明基督教開始成為帝國理念中的支配因素。伊拉克略在此前頒佈的敕令中已經使用該修飾語,但629年的敕令首次作出詳細解讀,認為真正裝飾皇帝威嚴的是虔誠行為,既可以為統治者帶來更大榮耀,又可以為民眾提供共同利益。其二,皇帝頭銜變更為“βασιλεύς”,既是希臘語在官方語言中佔據主導的體現,還具有更重要的理念指向。傳統研究較多關注“βασιλεύς”用於稱呼古希臘國王,卻忽略了它同時也指稱《舊約》中以色列人的王,特別是大衛王。換言之,伊拉克略對自身的稱呼,從強調古羅馬皇帝的“Augustus”變成強調基督徒統治者的“βασιλεύς”。正因如此,伊拉克略稱該敕令為“虔誠立法的起點,甚至可以說是根基,是獻給上帝、主、救世主的禮物”。
此後的拜占庭統治者遵循該思路,在立法中進一步強化基督教信仰地位,實現了法律編纂的全面基督教化,體現為基督教信仰與立法在7—8世紀實現全面融合,成為立法精神、法律淵源和法條內容等。法律編纂全面基督教化,是拜占庭帝國統治理念基督教化的具象反映。
首先,基督教在法律編纂中的地位發生根本變化,不再是“被管理者”,而是立法“主導者”之一;立法理念不再是皇權至上,而是受基督教信仰支配。正因如此,8世紀的《法律選編》被稱為“第一部基督教化的法典”。
 《法律選編》序言清晰呈現出此種變化,指出“萬能的造物主創造了人類,給予他們自由意志,同時給予人類法律,以幫助人類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應該做,以便人類選擇前者作為救贖途徑,避開後者以免遭受懲罰”。在新的表述中,上帝不再是法律編纂協助者,而是法律給予者;法律與許多宗教行為一樣,是實現救贖的方法。與之相對應,皇帝的角色發生了變化,“上帝將帝國統治權委託給我們即皇帝,……而眾使徒之首彼得命令我們要成為上帝最虔誠信徒的牧羊人”。在拜占庭世俗立法中,皇帝第一次被賦予“牧羊人”形象,標誌著皇權與基督教在法律效力來源上的變化。《法律選編》的編纂者認為,基督徒實際上不需要世俗法律,完全追隨上帝的話語便足以獲得指導;但皇帝是上帝派遣的“牧羊人”,期望其能給“羊群”以指導,因此制定了這部法典。換言之,皇帝不是法律給予者,而是遵從上帝指示,做好“牧羊人”角色,法律則是“放牧”工具。
其次,法律編纂中大量引用基督教經典,以證明法律文本的正確性和神聖性。如前所述,在該時期,法律編纂強調司法實踐經驗,淡化了傳統羅馬法中的法學理論和思維。與之相對應,基督教經典取而代之,成為法律編纂的淵源。
《法律選編》作為該時期最重要的法典,從序言到條款充斥著大量基督教經典段落。例如,《法律選編》序言部分共計引用《舊約》等16處;在強調審判公正性時,援引《約翰福音》中耶穌基督的話語:“不要通過表面來判罰,而應該用正義的裁決進行審理”;在告誡法官不得接納贈禮時,則援引《申命記》,稱“贈禮會矇蔽智者的眼睛”。此種頻繁引用基督教經典的情形,未出現在《民法大全》等早期法律編纂中。
與此同時,將基督教經典作為法律淵源,不是《法律選編》的特性,而是7—8世紀法律編纂的共同特徵。例如,《羅德海商法》雖然是一部以海事為主體的法典,但在制定相關條款時,同樣依據基督教經典。在條款5中,《羅德海商法》禁止船員鬥毆,援引《出埃及記》指出,如果有人以任何方式傷及其他船員,那麼要支付傷者醫療費以及誤工費。《農業法》也存在此類例證,條款70規定“任何人在出售穀物和酒時,如果沒有遵從先祖的度量衡,而是缺斤短兩,由於無恥地貪圖利益而違背約定,那麼將被視為不虔誠者而遭受擊打之刑”。初讀此款,或許會感到奇怪,缺斤短兩的無良商販為何會被定性為“不虔誠”?實際上,這是編纂者從基督教經典中尋找條款的理論淵源,因為《利未記》中專門強調“在審判時,在度量衡上不可偏差,要使用公正器皿”。
該時期,基督教信仰成為法律淵源的最重要表現是《摩西法典》的編纂。《摩西法典》全稱《上帝經由摩西給予以色列人律法的選編》,創作於8世紀中晚期。從名字可以看出,它效仿了《法律選編》,只不過資料來源是《舊約》七十士譯本(Septuagint)中的《摩西五經》(Pentateuch)。編纂者從中選取70段文字,按照主題分成50章。換句話說,《摩西法典》完全出自《聖經》。但是,在拜占庭人眼中,《摩西法典》一直被視為世俗法典。手稿傳承史提供了佐證:絕大部分《摩西法典》手稿與8世紀其他世俗法典放在一起,在傳承中一直被視為法律文本,而非教規文本,說明頒佈者和傳抄者都將其視為世俗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一部內容上由純粹基督教經典構成的法典,卻一直被視為世俗性法典,此種特殊性實際上源自其編纂目的,即幫助帝國各階層理解法律的邏輯和依據。
具體而言,《摩西法典》雖然所有段落來自《舊約》,但在編纂中則是按財產關係、婚姻關係、合同關係等主題編排,是對應於《法律選編》的編纂結構而給出的《聖經》“佐證”,具有重要法理價值。任何法典的條款都無法完全覆蓋社會矛盾糾紛,當法官使用既有法律無法準確判罰時,便可將《摩西法典》中體現的精神作為判案依據。該法典還具有教導作用,用《聖經》幫助民眾確立社會理念的正統性和重要性。《法律選編》在規範家庭關係時,強調子女若有忘恩負義的行為,如擊打、毒害父母,將失去法定繼承權;而《摩西法典》援引《利未記》《出埃及記》《申命記》,告誡民眾在基督教權威律法中,擊打父母者有罪,將會被處死。可見,《摩西法典》的定性不是基督教教規,而是基督教化的世俗法典,是法律裁判的法理依據。
最後,許多法律條款直接來自基督教教規,教會法開始融入世俗法典的編纂中。拜占庭早期,教會法與世俗法並行發展。雖然在7世紀之前,帝國存在零星教會法編纂活動,但未在內容上對世俗法編纂產生多少影響。相對而言,78世紀,教會法對帝國的影響更加深遠,教會法內容轉變成世俗法典條款。教會法主要涉及基督徒的虔誠、品德和個人修行,因此,其對法律編纂影響最深遠的領域出現在兩性關係和婚姻上,尤其是在婚姻的合法性、近親通婚和離婚三方面。

其一,7—8世紀的法律特別強調兩性關係和婚姻的合法性。基督教認為應將所有兩性關係納入合法婚姻之中,此點與傳統羅馬法存在差異。例如,關於情婦,拜占庭早期世俗法典和基督教教規完全相悖,《民法大全》默認了此種婚外關係的存在,而聖瓦西里(St. Basil)等早期教父均強調,男性應只有一位合法同居者,即妻子。8世紀的立法將教會理念納入法律編纂中,《摩西法典》明確反對情婦的存在,認為即便是戰爭中的女俘虜,如果要與之發生兩性關係,也必須娶其為妻。《法律選編》更進一步,將兩性同居關係視為口頭婚約,同居者自動成為男性的合法妻子。
教會法極力保護合法婚姻,將訂婚等同於合法婚姻,避免破壞婚姻的不確定因素。例如,召開於692年的特魯羅大公會議第98條規定,如果一個男人娶了另一個男人的未婚妻,而後者尚在人間,那麼前者就犯有通姦罪。8世紀的法律編纂者接納教會法規定,將訂婚等同於婚姻。《法律選編》規定,如果一位男子與另一位男子的未婚妻發生了性關係,即便女方自願同意,該男子也要以通姦罪論處,遭受割鼻之刑。保護合法婚姻,意味著反對婚外性關係。由此,“通姦”作為法律用語,第一次出現在法律文本中,與之相關的刑罰由是否存在婚姻關係加以區分。遵循該原則,已婚男人犯通姦罪,要比未婚男人遭受更嚴厲的刑罰。
其二,該時期的法律編纂接納了特魯羅大公會議中對“近親結婚”的限定範圍。在《民法大全》中,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是被允許的,根據《法典》規定,“無論是兩兄弟、兩姐妹,還是兄弟與姐妹,他們的孩子可以締結婚姻,子女是合法的,有權成為繼承人”。而特魯羅大公會議第54條認為,此類規定帶來了社會混亂,應加以明確限制。“近親關係”不僅限定在血緣層面,基於婚姻關係形成的親屬之間也禁止通婚。《法律選編》條款2.2對上述兩類情況都給予明確規定。

更進一步的是,由洗禮產生關係的男女也禁止通婚。根據特魯羅大公會議第53條教規:“精神上的親屬關係比身體方面的更重要;我們知道在有些地方,有些人通過洗禮而資助一些兒童,隨後與他們的寡母結為婚姻關係,我們決定,這種行為應得到禁止。”《法律選編》繼承並發展該理念,將洗禮等關係全面納入近親範疇,規定因洗禮產生的關係全面禁止通婚,即教父同教女及其母親,教父的兒子同教女及其母親之間,均禁止通婚。顯然,《法律選編》規定的涉及禁止通婚的關係,比特魯羅大公會議中規定的範圍更大。
其三,在離婚方面,基督教對《法律選編》同樣影響深遠。查士丁尼一世在《民法大全》中遵循羅馬法傳統,允許離婚:“想要讓所有婚姻都幸福非常困難,因此,我們認為,應提供一種補救措施,特別是當夫妻相互之間的敵意已無法平息時。……我們頒佈法令,在一致同意的情況下,離婚是合法的,既然婚姻由共同情感締造,那麼經雙方同意,婚姻也可以解除。”換句話說,在查士丁尼時代,只要夫妻雙方同意,就可以離婚。但基督教反對離婚,“因為上帝從男人中創造了女人,而且即便亞當聽從妻子勸說吃下禁果,上帝依然沒有將其分開,意味著將兩人結合為一體的婚姻不可解體”。作出此番論斷後,《法律選編》又援引《福音書》所述,“上帝使之結合的人不得分開,除非發生通姦行為”,也就是說,只有在極其特定情形下,才允許基督徒離婚。
7—8世紀的拜占庭法律編纂實現了全面基督教化,“東方基督教羅馬帝國”由此確立。拜占庭統治者整合並塑造了皇帝在帝國中的新角色:不僅是臣民政治忠誠的對象,也是宗教忠誠的對象;不僅是奧古斯都的後人,更是上帝的僕人。基督教與“帝國”一併佔據主導地位,查士丁尼一世的法典和敕令,一般將君士坦丁堡稱為“皇城”,但在《法律選編》中,首都被稱為“上帝庇佑的皇城”。拜占庭帝國統治理念的基督教化就此完成。

餘    論

拜占庭帝國保留羅馬帝國名號,但在具體政策中放棄恢復西部疆域,弱化拉丁文化,強化東地中海文化和基督教信仰的影響,帝國實際上成為“東羅馬基督教帝國”。7—8世紀的轉型,本質上是帝國統治理念的轉型,標誌著“晚期羅馬帝國”已轉變為“中古拜占庭帝國”。
法律編纂呈現了帝國統治者的治理理念,見證了此次轉型。哈爾頓認為,7世紀的拜占庭皇帝,延續《民法大全》確立的規範,用其塑造所謂合法社會,而不是改變立法適應社會現實。此論斷同樣適用於統治理念層面,遷都君士坦丁堡後,拜占庭帝國延續古羅馬帝國確立的規範,塑造所謂羅馬正統,卻未正視帝國出現的新特徵。基於拜占庭帝國發展狀況和趨勢,7—8世紀的轉型理順了新特徵和統治理念之間的關係。
拜占庭帝國轉型帶來極大影響,大致確立了中晚期發展路徑。古希臘文化愈受青睞,基督教獲得更高地位,世俗生活與宗教生活變得更密不可分。9世紀之後,拜占庭統治者繼續推進法律條款“希臘語翻譯運動”,使用希臘語法律術語編纂法典,甚至重新杜撰羅馬法起源故事,認為羅馬法從一開始就是用希臘語寫成的。基督教持續滲透世俗法律,教會法與世俗法的界限越發模糊,世俗法律編纂在11世紀末終結。從拜占庭法律編纂結果看,其希臘化和基督教化的發展路徑顯然在7—8世紀就已確立。
從中古歐洲宗教格局而言,拜占庭帝國在7—8世紀的轉型中逐漸確立了與歐洲西部的疆域劃分,大致形成後世東正教與天主教的分界線,地中海世界新的文明地緣格局初現雛形。可以通過轉型前後拜占庭法律文獻的傳承路線和影響範圍略窺一斑:《民法大全》等拜占庭早期法典主要在西歐拉丁世界影響深遠,而7—8世紀的法典則在斯拉夫世界廣泛傳播,其實際上正是中古時期羅馬教會和君士坦丁堡教會各自產生主要影響的區域。拜占庭帝國在7—8世紀轉型中改變了對待西部疆域的態度,兩大教會在宗教教義、習俗、儀式上的差異越發明顯,“他者”觀念在彼此教區逐漸形成。
從中古歐洲政治格局而言,拜占庭帝國在7—8世紀的轉型加劇了歐洲東西部的分野,雙方因為“羅馬帝國”名號而衝突。轉型之後的拜占庭帝國雖然保留羅馬帝國名號和傳統政治制度的大部分內容(如元老院),但在現實中確實與古羅馬帝國差異明顯,特別是對拉丁文化和羅馬城的逐漸放棄,為羅馬教會在西部扶持新的羅馬帝國提供了可能。800年,查理曼由教宗加冕成為羅馬皇帝,其合法性來源之一便是對羅馬帝國古都的控制。拜占庭帝國實際成為東羅馬基督教帝國,為9世紀之後西部新的“羅馬帝國”爭奪所謂“羅馬正統”提供了口實。教宗尼古拉一世(Pope Nicholas Ⅰ,858—867年在位)在給拜占庭皇帝的信中直言:“你應該意識到,你稱自己為羅馬皇帝是很荒謬的,因為你不懂羅馬語言(拉丁語)。因此,你應該放棄稱自己為羅馬皇帝。”拉丁世界創造出“轉移”(translationes)理論來證明西方的羅馬正統,有兩種理念值得一提:一是“帝國的轉移”(translatio regni/imperii ),認為帝國自9世紀起回到了西方;二是“皇帝的轉移”(translatio
imperatorum
),將查士丁尼一世等多位拜占庭皇帝視為西部羅馬帝國的皇帝。拉丁世界的“轉移”理論,與拜占庭帝國7—8世紀轉型中的新特徵密切相關,中古歐洲東西分野的政治格局由於此次轉型逐漸明晰。
作者龐國慶,系南開大學歷史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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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水 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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