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犯人判了死刑,真如影視劇演的那般拖出去就斬嗎

古代犯人判了死刑,真如影視劇演的那般拖出去就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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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恆星

編輯:莉莉絲


影視或者小說裡常有這樣的情節,官員在查清案件,確認嫌疑犯為死罪後,便正氣凜然地喊:來人啊,拖出去斬了(或下一個情節就是刑場)。包大人效率更高,直接鍘刀上大堂。這就給了我們一個印象:在古代,判了死罪,差不多就可以立馬斬了,大快人心。事實上真的是這樣的嗎?且慢!且慢!大人們,你有好幾道程序要走完才能斬呀。

首先我們討論的時間是在秦漢之後,而且指的是一般情況,特殊情況不在討論範圍。秦統一六國,中國正式成為統一的封建國家,天下遂變家為國。國家雖然設置了一系列國家機構,但皇帝卻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這是眾所周知的。也就是說,國家的任何事情,最高決定權在皇帝手上,其中就包括最高司法權,就是生殺大權。因此,在封建社會,按國家機關職能論,斬殺犯人有一套相應的操作程序;按最高決定權論,斬殺犯人首先得問過皇帝答不答應。
秦法之《田律》
具體來說,判了死刑的人,地方官員無權執行死刑,須逐級上報,最後送到皇帝手上。皇帝閱後,要求重新核實該案件,釐清緣由,確認證據無誤,以防冤假錯案,這就是我國獨創的死刑複核制度。此制度起源於漢,不過最初只是年薪二千石(太守)以上官員的死刑案件才報皇帝複核。通俗理解,大官才有資格被複核。到了北魏此制度正式確定下來,《魏書·刑罰志》記載“當死者,部案奏聞”,這下連普通人的死刑也一律要上報朝廷複核了。
隋唐時期此制度基本完善,死刑案件一律由刑部負責複核,然後再上報皇帝。及至明朝又有了朝審制度,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聯合辦公,還有一大幫專業且級別很高的官員給意見,所以又稱“九卿圓審”。
法國人喬治.拉比拍攝的清朝衙門審判案犯情景
清朝大致沿襲之前制度,中央司法機關複審,提出意見,上達天意,由皇帝勾決(這情節影視可見)。熟悉清末四大疑案之一——楊乃武與小白菜案的人就會相當清楚這個過程。楊乃武與小白菜二人本已被定死罪,但由於楊家人的堅持,歷時四年,幾經波折,最後慈禧太后(當時已掌權)下旨重新核查才洗清冤情。綜上可見,殺一個犯人並不是某一個官員的意願,它牽涉機關、人員眾多,過程複雜,再加上當中可能存在的各方勢力角逐因素,並不是說斬就斬如此簡單。
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前104年)
那複核之後,可以斬了吧?答案是否定的,因為要等秋天和冬天。這裡面有一套理論。漢董仲舒強調“天人感應”,認為“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秋冬之際,天地一片殺氣,正是“順天行誅”的正確時間——直接來說,就是以上天的旨意來殺你,叫你心服口服。還有一種說法,之所以選擇秋冬二季實行,是統治者考慮不誤農時。春夏農忙,就不去打擾人民群眾做正經事。秋冬農閒,這時舉行法制大會既不耽誤工作,又起到警示作用,一箭雙鵰。自漢實行秋冬行刑制度起,後世大致沿襲此制度,如唐朝規定“立春後不決死刑”,清代規定,應處決的犯人,也需在秋季處決。
好不容易秋天到了,這下總可以斬了吧?!還是不行!因為還有程序要走!上面提到,由於最後的決定權在皇帝手上。那皇帝也是人(當時人肯定不敢講),對案件的判斷會受到個人經驗、當時情緒、個人好惡等因素的影響,為避免錯殺濫殺,精準斷案,顯示對子民的愛惜寬厚(儒家仁政),對已經完成複核,仍然維持原判的犯人,在準備行刑前,皇帝說了:你們要再次提醒我。這就是我國又一獨創——死刑復奏制度(看清楚字眼)。此制度建立於北魏時期,《魏書·刑罰志》“諸州國之大辟,皆先讞報,乃施行”也就是斬人前,要上報皇帝!
唐太宗李世民
隋朝也有“死罪者,三奏而後訣”的規定,但隋煬帝偷懶忽略了這一步。到了唐朝此制度又恢復了。這裡面有一個故事,或者說是一個事故。唐太宗時期(貞觀五年),大理丞張蘊古辦案過程中,鬼使神差的自己跑到牢房,把還沒有公佈的聖意提前告訴犯人(就是“你沒事啦”),這事被御史知道後煽風點火,太宗一怒之下(皇帝也是人啊),直接把張蘊古拉出去斬了。可是那邊刀下去,這邊平靜下來的太宗就後悔了(既而悔之)。細思量,張蘊古罪不至死,頂天就幾年牢,硬生生讓自己給砍了。太宗皇帝又拉不下面子道歉,於是埋怨時任宰相房玄齡等一干大臣,你們當時怎麼不拉著點我啊?!(朕當時盛怒,即令處置。公等竟無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決之,豈是道理)。鍋甩得麻溜麻溜的。不過在這之後,就以制度形式定下了復奏(凡有死刑,雖令即決,皆須五覆奏《貞觀政要》)。
這是一個相當完善的制度。行刑前,“在京……五覆奏,天下諸州三覆奏”,也就是人性化管理,京城路近要跑五次,地方路遠的體諒跑三次即可。而且為防止流於形式,不能連著來奏,要隔天來。還有不管遇上什麼特殊情況,都不能停止——聽不聽是皇帝的事情,上奏是你們的事情(職責明確)。最後還有相應的懲罰措施,《唐律疏議·斷獄》:“諸死罪囚,不待覆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里,即奏報應決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者,徒一年。”你看,哪個官員敢亂執法就流放、坐牢,當然還賠上前程。宋明清大致沿用此制度。
唐律疏議 部份章節
經過這些程序,最後才能將犯人伏法。這也可見封建社會制度並不是如影視描述的那麼簡單,也不是一句落後專制就可以概括。封建制度有其適應時代的合理性,後人讀歷史,不能以現代眼光評價。
當然,無論是複核制度還是復奏制度,本質上依然是封建社會中央集權的加強以及皇權的威嚴。朝堂如江湖,雖沒有刀光劍影,但皇帝殺人於喜怒之間(歷史經驗表明皇帝殺人不太挑日子),法制不過是皇帝手中維護其統治的工具。只是在這些制度實施的過程中,客觀上體現的“慎刑”思想,對我國現在建設法制國家仍有值得借鑑之處。

參考資料:《唐律疏議·斷獄》《魏書·刑罰志》
文字由歷史大學堂團隊創作,配圖源於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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