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俊:宋代鄉里組織與村落社會空間

傅俊:宋代鄉里組織與村落社會空間
作者:傅俊
來源:“歷史教學編輯部”微信公眾號
原文刊載於《歷史教學(下半月刊)》2022年第11期

(圖源:學苑汲古)

鄭瑤、方仁榮《景定嚴州續志》記載了南宋鹹淳年間建德縣的一樁孝行故事,稱“徐大發,居慈順鄉十三都朱池”。故事開頭先告訴人們主人公身居何處,找到他在那個時代的“位置”,即空間歸屬,這是故事敘述常見的手法。元代公文紙印本《增修互注禮部韻略》紙背公文第四冊葉十六上,徐廿二的戶籍信息,起首便是“元系湖州路德清縣金鵝鄉十四都下管徐莊村七保人氏”,同樣也是先明確其空間歸屬。宋元以來,被用來標識空間的單位,在縣以下,有鄉、都、管、村、團、保等,這些都與淵源甚古的鄉里制度有關。帝制國家為保障賦役徵派和社會治安,會將廣大鄉村民戶再行編排聯結,對於編排聯結的組織,不同階段、不同研究者用以指代的名詞不盡相同,諸如鄉里組織、保甲組織、鄉村行政組織、鄉村行政區劃、基層行政單位等等,思考的起點和討論的視角各有差別,但指稱的對象卻相近,而且也並不妨礙彼此之間的理解。對於用詞和概念何者更為恰當,本文暫不過多品評,徑以鄉里組織指稱。
關於宋代鄉里組織的研究,成果相當豐碩,此前已有多位學者做過相應學術史的梳理,不必贅言。尤其近年來,關於制度變遷及具體實施狀況中諸多模糊不清之處,討論多見新意。文獻記載的紛繁複雜,其中涉及地域差異、新舊疊加、書寫虛實等問題,也已為學者們所洞見。然而,制度層面的人戶編組是否包含空間要素?諸如鄉、裡、都、管、村、保,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域、不同文獻中所指代的空間屬性是否相同?它們如何影響人們對村落生活空間的認識和表達?又如何被編排在一起用於“定位”?相互之間又有怎樣的關係?諸如此類的問題,仍值得進一步探析。

一、制度演化脈絡中的鄉村空間

宋代的鄉里制度基本是在承襲前代的基礎上,結合不同階段的社會現狀陸續發展起來的。長期以來,通過眾多學者的討論,鄉里制度的核心內容及其流變已基本清晰。這裡,我們先整合目前已有研究成果,歸納一條相對簡單的脈絡,並在此基礎上,探析兩宋鄉里組織在制度設計層面的社會空間要素。

大唐令:諸戶以百戶為裡,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五家為保。每裡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險,地遠人稀之處,聽隨便量置)……在田野者為村,別置村正一人。其村滿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滿十家者,隸入大村,不須別置村正。

關於唐代鄉里制度的討論,大多從上引“大唐令”出發,儘管內容確定的時間早晚、適用的地域範圍,意見並不統一,但對於唐初確定了“百戶為裡,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五家為保”這套組織體系,學界基本取得共識。在這套體系中,“鄉—裡”擔負鄉村主要的管理職能,尤以賦役為重。“鄉”“裡”之間屬上下層級關係,“裡”作為這套體系的核心,標準建制單位均是戶數,而非空間上的幅員。“鄰”“保”也以家、戶為單位,雖然和“鄉”“裡”放在一起,但相互之間並無層級關係,且分屬不同的體系。令文中,註明“山谷阻險,地遠人稀之處,聽隨便量置”,以戶為單位的鄉里組織,可根據以地理空間為基礎的實際聚居形態相應調適。而這裡的“村”僅是空間上“在田野”的居住形態,原非基層管理組織的建制單位。不少學者指出,唐中期以後,制度日漸鬆弛,隨著兩稅法的推行,“鄉—裡”結構逐漸向“鄉—村”結構轉變,“裡”逐漸演化成為地名,而作為基層管理組織的“裡”逐漸被“村”所取代。但其實如果撇開名稱,將鄉里組織的建制單位視作某種意義上的社會空間,其層級和職掌的核心內容,並無變化,最初設計的那些組織名稱此後更是一直未消逝。
宋初,朝廷針對基層組織頒佈的“新制”,研究者討論的起點基本都是這一條記載:

開寶七年,廢鄉分為管,置戶長主納賦;耆長主盜賊、詞訟。


楊炎廷推測,文獻記載此條詔令有缺文,當作“廢[裡],鄉分為管”。包偉民也贊同此說。自唐末以來,鄉逐漸演變為作為稅區的地域單位,即稅率核算單位;“裡”因不斷地域化,已與最初以百戶為基數編排的設計相去甚遠,故而宋廷不得不另立新制,在鄉內,分“管”以聯比人戶。這裡的“鄉”和“管”可視作地域空間和人戶編組的組合表達,不僅是前後制度的更替,也是兩個體系不同概念的套疊。然目前所見的文獻記載中,作為基層聯戶組織的“管”僅在少數地方留下痕跡,且分處不同的歷史時期,其劃分原則和人戶規模均不明確。僅可知,某些地區的“管”所編排的戶數應該比唐代“裡”的要多。據北宋太平興國年間相州的記載,每“管”主戶平均戶數超過四百戶,相當於唐初四個“裡”。而在嘉泰年間(1201—1204年)的德清縣,留存的“管”則與“裡”合二為一,其涉及的地域範圍或民戶數量尚不可知。此外,在作為賦稅區的“管”之外,另有作為治安區的“耆”,其管轄範圍與“管”有交叉,但不重合。通常認為,耆的範圍比管要小,接近行政村,但範圍及職掌均存在地區差異。如瀘州地區,熙寧年間推行保甲法,便是直接在耆區內組織人戶,以耆區取代管區催稅。然而,僅據不同地域、不同時期且模稜兩可的零星記載,我們其實難以理清“管”制的流變,以及它與“鄉”“裡”“耆”“村”之間的真正關係。

北宋最為後人熟悉的鄉里制度變革,當屬保甲法的推行。類似保伍、結甲的舉措其實有相當深厚的歷史傳統,只是由於伴隨著王安石的改革,此時的保甲法尤為引人注目。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司農寺頒佈《畿縣保甲條制》,經過試行後,於熙寧六年(1173年),在開封府推行保甲,“以五家相近者為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小保、大保、都保是以戶為單位的治安保伍組織,之間層級清晰。和此前的聯戶組織一樣,除了“五”“五”“十”遞進的標準建制,亦會顧及地域空間上的距離,“各隨近便”。而在“保”之外,又有斂放青苗及收稅的單位——“甲”。村落中的稅戶,每三十戶結為一甲,輪差甲頭一名,催納租稅、免役等分物。“保”與“甲”原是兩套不同的基層組織,但均以戶數為聯結原則,只是分層的基準戶數多少問題。熙寧八年(1075年)以後,保甲逐漸與以耆、戶長為核心的鄉役混通結合。在保甲組織的基礎上,以二百五十戶為標準單位的都保逐漸成為鄉里組織的核心。紹興五年(1135年),知靜江府胡舜陟(1083—1143年)上陳朝廷,言及北宋後期章、蔡二人在東南諸路推行保甲,“凡州縣之徭役、公家之科敷、縣官之使令、監司之迎送,一州一縣之庶事,皆責辦于都保之中”。相較熙寧年間而言,這時的都保在職責上覆雜得多,諸如催徵賦稅、差派徭役、以及諸多州縣雜務,均“責辦”于都保。職責、事務越繁多,與一定地域範圍內諸如幅員、距離、界限這些空間要素的關係就越密切。
乾道九年(1173年),經過修訂的都保制,條令如下:

諸村疃五家相比為一小保,選保內有心力者一人為保長;五保為一大保,通選保內物力高者一人為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通選都保內有行止材勇、物力最高者二人為都副保正。餘及三保者,亦置大保長一人;及五大保者,置都保正一人。若不及,即小保附大保,大保附都保。

從制度規劃上看,聯結的形式、層級、與此前既已推行的保甲相近。基本以戶數為劃分標準,重在人戶的編排,但也考慮地域的因素。“相比”的五家,空間上相對鄰近;一定地域上戶數、保數湊不上標準時,可“附”於相對鄰近的大保或都保。而在部分地區,隨著經界法的推行,客觀效果上,“都保有了確切的地理空間座標範圍及準確的經緯界限”,“兼具了人戶控制(編戶)和土地控制(經界)的雙重功能”。都保作為基層組織,不僅是人戶編組,也帶有地域空間分區的性質。從南宋中後期至宋末元初,鄉都組織亦逐漸走向地域化。

縱觀唐宋鄉里制度,若綜合已有研究,可簡單歸納其主要演化脈絡——自唐末作為聯戶組織的鄉里體系,經過北宋前期鄉管制的推行,至熙豐時期逐漸形成以鄉為稅率核算單位、以保甲為基層管理組織的鄉都制,併成為南宋鄉村基層管理體系的核心,這些幾乎已是學界共識。我們在習慣於用“屢經更迭”“複雜”之類的詞彙來形容鄉村基層組織之外,其實也能體會朝廷在頒行制度時簡單而恆常的目的與原則。對於王朝政權而言,關鍵在於如何能更準確地掌握民力、物力,方便選差從役人員,確保賦役徵發和秩序穩定。既要儘可能地節省行政成本,又要顧及合法政權“公平”的一面。至於具體的戶數組合、層級關係、組織名稱,自可因地權宜。“曰都曰保,郡邑自殊稱,而制卒無有異也”。

從制度的設計層面而言,唐初以來的鄉里組織,均會視實際地理空間和聚居狀態調適,即使不一定按標準建制整齊劃一,也是在同一個體系同一個空間維度展開。而同時期的“鄰”“保”另屬社會治安體系,賦役徵發和社會治安兩種不同的聯戶組織,兩者之間應未建立層級關係,也並未存在混淆套疊,至少制度層面是如此。至北宋頒行“新制”,便已出現兩個體系、兩個不同維度空間的套疊。自此,這種套疊便被冠以“便宜”“各隨近便”之類的詞彙一筆帶過,在彼時,當也是人之常情。而隨著鄉里組織中核心的體系擔負越來越多的職責,人戶編組越來越多地向地域範圍傾斜,組織名稱呈現出聚落化和地域化的趨勢,甚至反過來影響鄉里制度的變遷。若站在社會空間的角度來看,制度的原初設計及其演化,似乎並不複雜。各個層級組織名稱究竟是什麼,其實不那麼重要,民戶的基數都脫不開“五”與“十”,涉及的家戶規模基本相近。具體實施雖然可據聚居狀態調適,但因距離對於交通和交往的制約,整體上並不會存在過多人力所不能及的情況。因此,制度層面的鄉里組織,在時間脈絡上,一直都是相似標準建制基礎上的微調或“新制”;在空間維度上,無非就是地域與編戶兩個維度的組合而已。

二、地方誌中的宋代鄉里組織

王朝政權設計的鄉里體系要在地方州縣實踐,自然需面臨實際地理空間與居住形態的挑戰。就制度的推行而言,既有地域差異的問題,也存在新舊制度前後疊加的複雜因素,前輩學者多有精彩論述。而所謂“差異”與“複雜”,在文獻記載層面最集中的呈現莫過於地方誌(見表1)。
目前留存的地方誌,多半設有“鄉里”“鄉村”“鄉都”“鄉坊”之類的子目,其中以“鄉里”最為多見。相關研究考察各地的鄉村基層組織,也常藉助這些記載。為便於討論,這裡也不妨抽樣選取幾部宋元方誌,將其中“鄉里”“鄉都”之類子目下的內容及相關信息略做整理。
除表1所列,還有更多方誌留下了相似或相異的“鄉里”記載,僅據最為常見的幾部,已足見其中包含信息的複雜多元。毋庸置疑,通過這樣的整理,表面上看來能更直觀地反映鄉里組織存在的地區差異與複雜多樣,然而已有不少研究指出,這些記載並不等同於地方基層管理組織的歷史事實。
表1:方誌相關信息抽樣表 
方誌記載呈現出的複雜多樣雖不見得能反映制度實施中的“差異”與“複雜”,但複雜多樣的記載,卻是事實,而造成這種“地方記憶”複雜面相的原因同樣紛繁。除了制度實施本身,更多的恐怕與文獻編修有關。
首先,“鄉里”“鄉村”“鄉都”之類的子目表面上差不多,但反映出的編修理念與認識卻不盡相同。地方誌的修纂者對地方構成的看法原不一致,門類設置亦可顯現其中的細微差別。如《嘉定赤城志》,“鄉里”皆歸於《地理門》之下;而《寶慶四明志》則在《敘賦》中列“鄉村”。前者被視為一縣之地理組成,後者似乎更傾向於賦稅徵收單位,之間的差別顯而易見。不同的立意,自然會影響內容的取捨。列於“鄉里”門類之下的,並非都是朝廷以賦役和治安為出發點的鄉里組織,而正在推行的“都保”,也不見得會見載於“鄉里”字目之下。
其次,編修時的史料來源多樣。見於志書的“鄉里”“鄉村”,可能源於地方上的常規認識,可能有部分沿抄舊志,更多地可能來源於官方檔案、籍帳。《琴川志》中的“鄉都”所載常熟縣各鄉、都轄下的裡、村以及田畝數,多半與端平二年(1235年)該縣的土地經界有關。同一類目下的信息,也並非來自單一渠道。如《江陽譜》中的“鄉都”記載,每一都下均載有“保—隊—甲—家”貌似體系完備的組織。嘉定六年,朝廷下旨推行保甲以維持治安,於是各縣“結甲申諸州”,修纂者或從中引錄了這些內容。
再次,地方誌中存留至今的“鄉里”信息,存在不同時期制度的疊加與不同類別信息的混淆,已有學者論及。此外,修纂方誌過程中,抄錄舊志、新修續添,都存在不同時代史實雜糅的情況,而在方誌輯佚過程中,因脫字漏字或有意無意地增補造成信息不明的現象更加普遍。
我們有理由相信,多數志書都存在上述編修、輯佚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問題。這些因素會讓地方記憶中留存的“鄉里”信息看起來更顯紛繁複雜,自然也增加了研究者貼近歷史事實的難度。僅從文獻本身而言,編修理念、體例、內容來源、敘述情境等方面的多元化,均需要我們仔細斟酌其中包含的信息。所謂方誌記載中鄉里組織實踐複雜多樣,在很大程度上毋寧說是編修者地方性知識和書寫的紛繁,而前後疊加的信息,有時也不完全是一個地域範圍內制度實施本身,也有人們記憶或書寫的疊加。
拋開文獻編修的因素,尚有更多林林總總的歷史狀況,相較分辨相互之間制度實施上的差異,追尋共同相通之處有時更有意義。對於地方基層而言,其中的共同相通之處,脫不開社會空間。綜合不同地區的地方記憶,若要對宋代地方的“鄉里”空間面貌總結若干共同點,至少可以概括如下:第一,一縣所轄之廣大鄉村,空間上都會被分劃成若干個“鄉”,這些“鄉”並非唐初規定的人戶編組,而是縣以下的地域分區,有著明確的地理方位和界至,諸如版籍修造、稅率計算等行政事務仍會以鄉為單位展開。即使已非制度層面的組織,也仍會被地方知識體系視為一個空間單元。第二,鄉以下一般還有一個或兩個層級的空間分區,諸如裡、團、都、保、村,但各個名詞書寫的先後並不代表相互之間存在層級上的統屬,也不見得存在空間上的包含。先後書寫的“某保某村”可能是並列的存在,也可能是完全相反的統屬關係。不同的名詞指代的可能是同一個空間,如《嘉泰吳興志》所載德清縣金鵝鄉的“嘉育裡慶平管”;而同一個名詞可能跨越幾個空間單元,如《琴川志》所載常熟縣感化鄉分屬第一、二都的“小山”裡。第三,見載於“鄉里”中的各種組織名稱,有時既非制度層面的“鄉里”,也無空間實指,僅僅是存於地方記憶中的一個名詞。

三、“鄉里”與村落

鄉里組織結構的基礎依戶數多少而設定,而家戶需於一定的自然地理空間中存在,並因其聚居狀態形成不同規模的村落。“鄉里”與村落均存在家戶聯結,指向和形成機制卻完全不同。
北宋呂南公(1047—1086年),曾在與友人的書信中寫道:

今之民居無常定也。有團落之間雜數十百家者;有五里三里寂無一家者;有東西相望而阻以山川者;有懸絕之聚止於三兩家者。此皆戶名著在官書,而其遠近疏密則官所不能知也。知之者,其裡之長正而已。

北宋居民團落,聚散不一、規模不等,地方官府行保甲時,則根據簿籍編排民戶。呂南公在此基礎上,批評保甲的弊病,“有相鄰而屬異者,有極遠而屬同者,皆按籍遙點之效也”。推行保甲,原為的是“有事則相知覺應援”,但真正取得的效果會是:

西鄰有急,而東鄰坐聽也。問之則曰:我版屬異矣。而使其遙遙者來,來何益哉!

從字面上看,呂南公並不覺得保甲制全然不可行,只是強調具體實施上應該結合民戶居住的空間特性。他所批評的主要是由坐於衙門“廡下”的胥徒“按籍遙點”的做法,因為空間上人們居住的遠近疏密,“官所不能知”,熟悉村落空間狀態的是“其裡之長正”。反過來說,對村落空間和人們聚居狀態的認知,對於“鄉里”組織編排至關重要。
雙目可及的村落,空間有大有小,卻不一定因其大小存在隸屬或層級。而“鄉里”通過組織架構出的社會空間,第一,有層級和分層原則,且可能因不同的事務形成不同維度的層級,相互交融錯雜,並影響地方和人們的空間記憶;第二,“鄉里”單位空間分區所涉及的地域範圍,有的可能與自然村落重合,有的會將同一村的民戶分析為幾個聯戶單元,有的則同一分區不得不跨山越水。如同呂南公在另一封書信中所總結的:

今保甲所在,有相去十里者,甚者至十五里;有隔山阻水,有異保殊坊者。而並居一聚之民,則都大析碎,宜合此而反附彼者矣。

在類似的言論中,矛盾的焦點在於分區內徵稅派役時的困境,並非分區或編組本身。
其實,如前文所述,從制度設計層面而言,無論是唐初的鄉里制、熙寧年間開始推行的保甲法,還是南宋調整後的都保制,都曾指出具體推行時可因地而宜,並非完全忽略實際的聚居狀態。如前引南宋時期的規定,若鄰近的只有十五戶,可以按一大保來設大保長;一百二十五戶也可以按一都保來設都保正。
複雜的村落佈局與規模,無疑會影響鄉村民戶編排和鄉里組織空間分區,並進而決定其掌控鄉村的方式與成效。制度規定雖以戶數為基準、兼顧鄰近因素;具體操作時卻是在村落的基礎上參考民戶多寡來開展。原本通過“鄉里”架構出的社會空間,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經過不斷調整、改造,會逐漸固定化為一類地域觀念。“鄉”在標記地域範圍上的意義,已無須再論。南宋的都保,也由初設時的民戶編排,慢慢具備了地域空間分區的特性。朱熹(1130—1200年)在《曉示經界差甲頭榜》中曾要求各都當役保正副,“先納逐都四至之內圍徑幾里(東至西幾里,南至北幾里)”。起初作為聯戶組織的“都”,已是有四至的實質上的空間單元,甚至有地方立碑刻石以記之。類似對於鄉里的空間認識,不會僅停留在意識的層面,它可以通過地圖更為直觀地展現。淳熙年間,袁燮(1144—1224年)任江陰尉,曾負責江陰荒政,他就要求“每保畫一圖”,田地、山水、道路、橋樑、民居都在圖上標註,“合諸保為一都之圖,合諸都為一鄉之圖,又合諸鄉為一縣之圖”。這些圖除了使行政更為便利外,也進一步強化了鄉、都(保)、大保在地域空間上的意義。
因為具備了相對固定的地域空間性質,都、保也成為地方官府登記土地、山川、渠堰的一種單位,成為實施賑濟、教化等政務的分區。反過來又因為這些政務的推動,強化了鄉里組織在空間分區上的意義,並且有可能通過人們在行政事務上的接觸和信息傳遞,形成村落間更廣泛的認識。由於官方的土地登記會明確其都保,民間處理與土地有關的事務,同樣會按法定的形式註明地理位置。諸如宋元間諸多舍田碑、置田記中的記載,都會註明其所在鄉都(保)。當人們發生糾紛訴諸官府時,判文中也常以鄉、都(保)註明涉案人的歸屬。
從人戶編組基礎上演化出的地域空間分區,畢竟不同於自然聚落,然其會否在日常生活中被接受、運用則是另一回事。《紹興十八年同年小錄》記載了當年330名進士的戶貫,除卻16名宗室子弟外,其餘314名士人中,有85%以“××府(州、軍)、××縣、××鄉、××裡”來標示,鄉、裡被用作標註戶貫的稱謂。然而這並不能說明宋人的地域觀念即是如此,而是與士人應舉的制度規定有關。
斯波義信曾對《夷堅志》中各類地名的使用頻度做過計算,據其統計的數據來看,在縣以下的地名中,鄉、裡、保、村、市的出現次數分別是37、7、1、106、38。此外還有幾百個五花八門的地名。從這一數據中或許可以看出宋人講故事時指明人們來自何方或身居何處的慣用手法,但無法據此認定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認識社會空間的主要傾向。
淳祐九年(1249年),台州黃岩縣慶善寺因遭火災,寺鐘被毀,於是由官民捐資重鑄,鐘上的銘文記錄了近千位捐資人的情況,包括姓名、捐資金額等。其中亦有不少涉及村居者的地域空間歸屬。諸如:

西浦橋北保餘廿八娘……

修禮鄉林氏五娘……

三童保楊七六娘……

寄居黃岩江北杜村冶匠陳圓清……

興華軍莆田縣感德鄉安樂裡許伯政……

銘文中的地域名稱,無疑是捐資者自己留下的。他們各自選擇的地理標識方式,有的用“鄉”,有的用“保”,有的用“村”,有的用“鄉—裡”,有的用“鄉—裡—保”,其中就有三十餘位捐資者都來自“臨海縣欽田裡水家洋邵奧保”。雖然我們不清楚這裡的“某某保”是不是自然聚落,但可以確定是一個社會空間,而且發揮了一定的凝聚作用,不僅被個人用以表示自身所出,也會被一群人視為共同的空間歸屬。這樣的例子在其他的碑刻中,還有很多。再如行狀、墓誌銘中對逝者籍貫或葬地的空間表達方式也一樣紛繁多樣,暫不一一列舉。
當宋人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表明自己是哪裡人時,除了村落以外,無論是地域化了的“鄉里”,還是僅存於社會記憶中的組織,都可能會是他們的選擇。這種在空間上的認同和接受,不僅顯示了“鄉里”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意義,也有助於我們瞭解村落社會空間構建多元化的一面。鄉里制度在地方社會的實踐會因地域空間和聚居形態有所調適,反過來村落空間構造會受鄉里組織的影響,人們對村落社會空間的認知和表達會因這兩方面的因素變得多元。這些都是不難理解、甚至是相對簡單的認識。問題在於生活中的人們在標註自己來自何方、身居何處時,其中顯現出的對村落社會空間的認識,遠比制度層面和地方誌記載層面展示的“鄉里”信息要複雜得多。畢竟,人們為何選擇、如何選擇對空間的表達,可以有千百種情境、目的,乃至個人習慣。

四、結語

鄉里組織是傳統帝制國家保障賦役徵派和社會治安、進而實現其對鄉村基層社會統治的重要基礎。縱觀唐宋鄉里組織變遷,從制度設計層面而言,雖為家戶基礎上的人戶編組,但均可視實際地理空間和聚居狀態做相應調整。在時間脈絡上,一直都是相似標準建制基礎上的微調或“新制”;在空間維度上,無非就是地域與編戶兩個緯度的組合。而地方誌中關於各地鄉里組織的記載,看似紛繁複雜,卻不完全是制度實施過程中地域差異的體現,除了制度實施本身因素外,更是編修者地方性知識和書寫的多樣疊加。文獻記載表面呈現出的複雜多樣,若站在地方社會空間的視角去仔細梳理,不難發現其中存在若干共同相通之處,這些共性對於王朝國家統治下的鄉村社會而言,比“差異”更有意義。鄉里組織要在具體的聚落中實踐,不同的社會因素相互交織形成的歷史狀況有很多面相,社會空間僅是其中一個側面。若站在村落社會的角度,無論是制度本身,還是人們對於村落社會空間的認識和表達,都有助於我們瞭解宋以降村落結構的日漸多元;若站在國家角度,鄉里組織則往往會與地域、觀念相互雜糅、相互加固,形成便於制度推行的村落社會空間。
總而言之,鄉里組織在王朝政權的最初設計中,無非是掌控人力、物力,實現帝制統治垂直一體化的工具。但在不同的地方社會里,這種組織制度會轉化成地域上的空間分區,也會被吸納形成不同的習慣和觀念。一方面,村落間自然聚居的種種特性,以及它們屢屢對鄉里組織制度的改造與轉化,會成為官府基層組織設計的參考。另一方面,原本來自官方的組織單位,多多少少為人們所接受。即使它已不具備最初作為鄉里組織的功能,仍可能因人們的習慣傳承被當作地域空間名稱長期沿用,甚至直接以之指稱自然聚落。再者,制度層面原本分野明晰的兩套體系,在人們的空間認識和表達中也可能會相互錯雜。也正因為如此,當我們面對“欽田裡水家洋邵奧保”這樣的記載時,很難判斷它到底是基層組織、還是自然村落。然而我們可以感受到,王朝統治下的村落社會空間不只是單純的聚居場所。源出於組織的“裡”“保”和字面貼近自然地點的“洋”,會相互組合,成為一個群體共同的空間知識。有意思的是,類似本文開頭所引標註湖州德清徐廿二所屬“位置”的“金鵝鄉十四都下管徐莊村七保”,這些看起來最初出現於不同時期、分屬不同系統的組織或地域名詞,究竟是怎樣被串在一起用於表達的?類似更多與空間相關的議題有待另行撰文進一步討論。

作者單位:浙大城市學院歷史研究中心


註釋從略,完整版請參考原文。

編輯:水 壽
校審:子 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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