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宏偉:《考工記》“營國”制度的新認識

作者:周宏偉
來源:“中國歷史地理論叢”微信公眾號
原文刊載於《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23年第1輯

一  引言

眾所周知,《周禮·冬官考工記》之“匠人營國”一節,一直以來被認為較系統地記錄了中國早期都城規劃制度,奠定了中國古代都城規劃的基本格局,是中國古代都城規劃理論的先聲,在中國古代都城規劃建設史上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對後世如北魏洛陽、隋唐長安、隋唐洛陽、金中都、元大都(明清北京)以及日本平城京(奈良)、平安京(京都)等多個王朝(政權)都城的規劃建設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應該說,這種影響是毋庸置疑的。然而,首先十分令人費解的是,何以時代更早的春秋戰國秦漢時代的都城規劃建設似不受這種“營國”制度的影響(參見圖9之1、2)?“匠人營國”一節的內容並不長,為研究的方便,不妨把該節全文抄錄如下:

匠人營國。方九里,旁三門。國中九經九緯,經塗九軌。左祖右社,面朝後市,市朝一夫。夏后氏世室,堂修二七,廣四修一。五室,三四步,四三尺。九階。四旁、兩夾,窗,白盛。門,堂三之二,室三之一。殷人重屋,堂修七尋,堂崇三尺,四阿重屋。周人明堂,度九尺之筵,東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室中度以幾,堂上度以筵,宮中度以尋,野度以步,塗度以軌。廟門容大扃七個,闈門容小扃叄個,路門不容乘車之五個,應門二徹叄個。內有九室,九嬪居之;外有九室,九卿朝焉。九分其國,以為九分,九卿治之。王宮門阿之制五雉,宮隅之制七雉,城隅之制九雉。經塗九軌,環塗七軌,野塗五軌。門阿之制,以為都城之制;宮隅之制,以為諸侯之城制。環塗以為諸侯經塗;野塗以為都經塗。

可能正是因為這段文字的內容比較簡略,自漢之後,歷代學者對這段文字的含義理解都存在歧見與爭議。直到今天,儘管考古學、建築學、城鄉規劃學、地理學、歷史學、科技史等學界不斷有學者在對“匠人營國”一節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但是,關於其中主要問題的理解、認識仍然不能取得一致意見。例如,北宋聶崇義,清人任啟運、戴震以及當代賀業矩、王世仁、王貴祥等古今多位著名學者都根據上述文字記載,繪製出了較為直觀的周王朝都城平面圖,但各自圖形所呈現出來的都城格局差異很大(參見圖6)。又如,賀業矩長期潛心研究中國城市規劃史,其30餘年前出版的《〈考工記〉營國制度研究》一書煌煌十數萬言,對先秦營國制度作了相當全面、系統、細緻的考察,可以說是《考工記》營國制度研究史上份量最為厚重的學術成果。可是,賀著中關於營國制度本身的一些基礎性解釋、看法,仍然存在不符記載、難以理解之處。比如,賀著認為《匠人》規劃的“市場區”佔地面積為2/9井,由於1井等於900畝(周制,下同),自然,市場區的面積就是200畝。可是,這明顯與上述“匠人營國”中的“市朝一夫”內容相牴牾,因為“一夫”“方各百步”,毫無疑問,“一夫”之“市”的面積只有100畝。再如,近數十年來,經過考古發掘出來的西周、春秋戰國時代城市已有多個,學者們的普遍印象是,非但沒有發現一個城市符合或接近“匠人營國”的規劃佈局規範,甚至還與之大相徑庭。如據《逸周書·作雒解》記載,周初雒邑“城方千七百二十丈”,相比上錄《考工記》“匠人營國”的“方九里”,二者長度較為接近(分別約當3973米、3742米),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在洛陽的考古發掘中,考古工作者至今尚無法確定雒邑的地望、範圍、形制;又,“匠人營國”的“方九里”如果是指作為西周王城的雒邑的建設尺度,按照傳統的理解(方形城的邊長九里),其城牆周長即達到36裡(周制。下同),約當今14970米,可是,今天考古發掘出的一些建於西周時期的具有都城意義的重要古城遺址,其城牆長度與之相距甚遠。如周原新發現的西周早期城址周長約為5090米(參見圖5),疊壓在漢魏洛陽城下的西周時期城址周長約為8850米。從相關文獻記載來看,戰國時人對早期城市規模的總體印象是:“古者四海之內分為萬國,城雖大,無過三百丈者;人雖眾,無過三千家者”。儘管這說的是大大小小的諸侯封國封邑,但“三百丈”當1.67裡,與西周王城36裡的推測說法相比,顯然還是差距太遠。為什麼會是這樣?類似與之相關的難解問題還有不少。
筆者以為,這些問題之所以出現,癥結可能在於東漢鄭司農(鄭眾)以降近2000年來學者們一直沒有正確認識、理解“匠人營國”一節的成文時代、指示對象和真實內涵。也就是說,傳統上對“匠人營國”一節的解讀長期存在一些重大的基礎性知識和認識誤區。例如,把“匠人營國”的規劃對象視為周王城,應為張冠李戴;把“方九里”的含義理解為正方形王城的邊長,可謂錯得離譜;把“九經九緯”所在的“國中”當作“城內”,無疑概念不清。又如,過去研究者似一直沒有弄清楚“匠人營國”一節所自出的《周禮·考工記》的成書時間、內容性質與流傳情形,研究中有些時代不分,名實混淆;也一直未能深入理解“匠人營國”一節的關鍵語詞與內容含義,研究中往往經注不辨,錯漏不審,解釋含混,等等,存在相當多的文獻學問題。顯然,如果對“匠人營國”一節文字及與之相關的諸多基礎性問題不能夠有正確的認識,很容易導致我們今天對中國傳統規劃設計的本質、內涵乃至精髓產生誤解。故此,下文嘗試主要以《周禮·考工記》“匠人營國”一節的相關內容為線索,結合有關先秦傳世文獻、出土文獻及都城、聚落考古發掘材料,力圖深入挖掘“匠人營國”一節內容的真實意蘊,直觀呈現西周時代的王城、諸侯大國規劃圖式,並概要指出傳統誤識的複雜形成原因和長遠歷史影響。文中或有不確之處,謹望方家指出、教正。
 

二  “匠人營國”的真實對象

我們知道,“匠人營國”之“國”,自來被認為是周天子之城,也就是周王朝的都城或王城。這一說法最早出自東漢著名經學家鄭玄(鄭康成)之口。他注《尚書大傳》時說:

《周禮》“匠人營國,方九里”,謂天子城也。

雖然鄭玄本人對於諸侯大國之城與天子之城皆為九里的情況頗為懷疑、糾結,並同時提出了另外一種解釋,即所謂“或者天子實十二里之城,諸侯大國九里,次國七里,小國五里”。不過,大概因為“匠人營國”一節中有“王宮”(“王宮門阿之制五雉”)字眼,鄭玄本人明顯較為傾向於前者。例如,鄭玄在注“匠人營國”一節之前的“匠人建國”四字時,有謂“立王國若邦國者”,即明確把此處之“國”視為“王國”,而不是“邦國”;又,在注“左祖右社,面朝後市”一句時,進一步指出這些設施為“王宮所居也。祖,宗廟;面,猶鄉也。王宮當中經之塗也”。在注《周禮》的其他部分時,鄭玄還有“國謂王之國;邦國,諸侯國也”之類的認識。這樣一來,無疑在人們的頭腦中就強化了“匠人營國”的對象為王城的印象。於是,自漢之後,歷代學者漸漸把鄭玄的傾向性解釋基本上視為不刊之論。例如,唐賈公彥是這樣為《周禮·春官宗伯》及其鄭玄注作疏解的:

案《書·無逸》傳雲“古者百里之國,九里之城”,(鄭)玄或疑焉:《周禮》“匠人營國,方九里”謂天子之城,今大國與之同,非也;然大國七里、次國五里、小國三里之城,為近可也;或者天子實十二里之城,諸侯大國九里、次國七里、小國五里。如是,鄭自兩解不定。鄭必兩解者,若案“匠人營國,方九里”據周天子而言,則公宜七里、侯伯宜五里、子男宜三里為差也。若據此文,九命者以九為節,七命者以七為節,五命者以五為節。又案《文王有聲》箋雲:“築城伊洫,適與‘成方十里’等,小於天子,大於諸侯。”以其雖改殷制,仍服事殷,未敢十二里。據此二文而言,則周之天子城方十二里,公宜九里、侯伯宜七里、子男宜五里也。若周天子十二里,則《匠人》雲九里或據異代法,以其《匠人》有夏、殷法故也。鄭不言異代者,以其無正文,不敢斥言也。

顯然,儘管賈氏對鄭玄視“匠人營國”之“國”為天子之城的傾向性看法十分懷疑,但是,可能由於他自己也不知如何取捨,最終還是傾向於肯定鄭玄“方九里謂天子城”的觀點,併為其觀點尋找依據,也就是用所謂“異代法”來解釋為什麼《考工記》“營國”制度與《周禮·典命》的要求不相符合。賈氏的辯解自然不成立(參見後文)。
進入宋代,著名學者陳祥道(1053—1093)雖然同樣看到鄭玄觀點的嚴重問題,認為“鄭康成嘗謂周城九里、公七里,又謂王城十二里、公城九里、宮方九百步:是自戾也”,即指出鄭玄觀點自相矛盾,但其結論還是“然則《考工記》所言乃王之中城也”,終究也沒能跳出視《考工記》“方九里”之城為天子之城的窠臼。稍後,建築家李誡撰寫《營造法式》時,其中關於“城”的表述,是如此引錄《考工記》內容的:

《周官·考工記》:匠人營國,方九里,旁三門;國中九經九緯,經塗九軌;王宮門阿之制五雉,宮隅之制七雉,城隅之制九雉。

應該說,李誡只是簡單摘錄了《考工記》“匠人營國”一節中較為重要的一部分文字,但其中突出的“王宮”字眼,給人的印象似乎“匠人營國”的對象就是周天子的王城。
宋之後,雖然論及《考工記》“匠人營國”內容的學者很多,但已沒有學者對“匠人營國”的對象為周天子城(王城)的觀點產生任何懷疑。例如,清人任啟運、戴震分別把“匠人營國”所記指為“天子(城)”或“王城”;現代的歷史學家和建築史家如那波利貞、伊東忠太、賀業矩、楊寬、王世仁、王貴祥等人,以及現行高等學校相關專業教材,也大多是據傳統認識把“匠人營國”的對象視為“王城”。其實,把《考工記》“匠人營國”的規劃對象視為周天子城(王城)的看法是嚴重錯誤的,“匠人營國”的真實規劃對象是周代諸侯大國全域或整體。為什麼這麼說?理由有五。
其一,天子之地與諸侯之“國”的性質完全不同。
眾所周知,對於周王來說,如《詩·小雅·北山》所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無疑,從名義上講,周王的統治地域是沒有邊界的。西周時期,周王似把自己直接和間接的控制地域稱“有周”“我或”,把直接控制的畿內的小片土地分封給大小諸侯,稱“我邦”“附郭”。例如,著名的西周晚期器《毛公鼎》銘文中周王即自稱“我有周”“我或”“我邦”。“附郭”意為附屬於周王的城郭,即指諸侯在畿內的采邑。例如,位於周原的陝西省扶風縣城關鎮附近新出西周末期器《五年琱生尊》銘文中就有“我附郭”之謂。大約從西周中期開始,在“或”字外加上代表邊界的“囗”“匚”“∟”等筆畫,也就產生了“國”這樣一個新字。饒有意味的是,這個“國”字主體雖用了“或”字的形,卻改讀“郭”字的音。國、郭二字上古皆在見紐鐸部,讀音完全相同。新出的“國”字讀音之所以不從“或”(匣紐職部)而從“郭”,造字者應當有結合含義相關二字各自形音特徵的意思(參見表1)。
表1 商周文字中的郭、或、國三字形音示例
我們知道,一個諸侯國不但要有“點”上意義的用於居住生活的城邑(附郭、附庸),而且城邑周圍需要“面”上意義的作為諸侯貴族獲取衣食的田地(土田)。《五年琱生尊》銘文所稱的“我附郭土田”、《詩·魯頌·閟宮》所稱的“乃命魯公,俾侯於東。錫之山川,土田附庸”,即其例。值得注意的是,前者位於畿內王城附近,只有附郭、土田,不稱“國”;後者即作為諸侯國的魯國,位於畿外,土田、附庸之外,尚有山川。可見,“國”字可能是西周中期分封制度成熟時專門創制並用來稱呼畿外諸侯國的。目前,最早的“國”字即出現在屬於周穆王時代的錄卣銘文中(見表1)。儘管國、或二字的含義關係十分密切,但從上述西周時期的金文材料看,周王與諸侯在使用中並不混淆。西周之後的春秋戰國時期,大約由於禮崩樂壞,諸字的含義區別已經十分模糊。於是,春秋戰國以降整理輯錄西周文獻的古代學者往往不辨菽麥,隸“或”為“國”,甚至,後來發展到如東漢許慎《說文》所謂“或,邦也”“國,邦也”“邦,國也”這樣諸字互釋的情形。其實,《周禮》數捲開篇都有“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之類的格式化表述,說的都是周王的“建國”大事,即《禮記·祭法》所謂“天下有王,分地建國,置都立邑”之事。鄭玄曰:“建國,封諸侯也。”“建國”一詞的如此含義,也可以從戰國秦漢時期的其他文獻中獲得具體而明確的依據。例舉如下:

(1)《荀子》卷19《大略》:天之生民,非為君也;天之立君,以為民也。故古者列地建國,非以貴諸侯而已;列官職,差爵祿,非以尊大夫而已。

(2)《呂氏春秋》卷16《悔過》:夫秦非他,周室之建國也。

(3)《戰國策》卷19《趙二》:當今之時,山東之建國,莫如趙強。

(4)《漢書》卷1《高帝紀下》:詔曰:齊,古之建國也,今為郡縣。其復以為諸侯。

諸如此類“建國”字眼,戰國至西漢的文獻中還有很多,別無他解。可見,戰國以至西漢,“建國”二字屬於專門性詞語,其含義等同於“封國”,也就是分封(的)諸侯國。西周時代的“建國”,反映的是西周時代著名的分封制度,不能作建立“王國”或修建王城等含義理解。於是,鄭玄注《周禮》“建國”一詞時,不是像注《禮記》那樣解釋為“封諸侯”,而是像下引文一樣另解釋為周公營建周“王國”雒邑,自然就是極端錯誤的:

建,立也。周公居攝,而作“六典”之職,謂之《周禮》,營邑於土中。七年,致政成王,以此禮授之,使居雒邑治天下。司徒職曰:“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謂之地中:天地之所合也,四時之所交也,風雨之所會也,陰陽之所和也,然則百物阜安,乃建王國焉。”

這裡的“司徒職曰”一段,系錄自《周禮·地官司徒》中,說的是大司徒的職責在於“以土圭之法測土深,正日景,以求地中”,在確定“地中”(亦即後世所謂“土中”“天地之中”“天下之中”)區域後,即在該區域建設“王國”。如前述,周王的直接控制區是不當稱“國”的,這裡之所以稱“王國”,當是“王或”的誤隸。這從《周禮·司徒》“乃建王國焉”句後緊接著的“制其畿方千里而封樹之”一句(意即確定方圓大約千里的王畿範圍,並進行標示)即可略知。顯然,鄭玄此處混淆了“建王國”與“建(諸侯)國”二者。值得注意的是,《周禮》各卷中除了有數處“建國”字眼之外,尚有“建邦”“建邦國”之類的表達數處。建國、建邦是什麼關係?試看《周禮》中的幾處“建邦”表達:

(1)大宰之職: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國。

(2)大司徒之職:掌建邦之土地之圖與其人民之數,以佐王安擾邦國。

(3)大宗伯之職: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祇之禮,以佐王建保邦國。

《周禮》作者另用“建邦”一詞,且把“建邦”附於“建國”之下,甚至二者合併為“建邦國”,應該是因為二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前述“國”是指諸侯之國,而“邦”,實際是指分封給諸侯的畿內采邑。周王之所以稱“我邦”,是因為這些采邑分佈於周王的直接統治區(畿內)。於是,“建邦”的對象當就是位於畿內的諸侯、大夫采邑(參見後)。“建邦”之所以能與治、安、保“邦國”相聯繫,是因為建在王城附近的諸侯采邑與外封的諸侯國密不可分,即所謂“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夫先王之制:邦內甸服,邦外侯服”的情形。比如,眾所周知,周朝初年,周公的采邑在畿內之周(今陝西岐山縣境),子孫封地在畿外之魯;召公的采邑在畿內之召(今陝西岐山縣境),子孫封地在畿外之燕。可見,應是先有畿內之“邦”,後有畿外之“國”。《尚書·周書·武成》“惟先王建邦啟土”之語似就表達了這個意思。“邦國”聯稱,可理解為邦及其國或邦之國的意思。周王朝這樣的分封制度設計,似是想通過控制畿內之邦,來控制畿外之諸侯國。由此可知,鄭玄“大曰邦,小曰國,邦之所居亦曰國”的認識也是錯誤的。
鄭玄之所以會出現如此的錯誤解釋,很可能是因為受到兩方面誤識的影響。其一,如前所考,是受到春秋戰國以降傳世文獻中某些學者誤識的影響。其二,更重要的是,由於東漢時人在《考工記》中錯誤增入“匠人建國”“匠人營國”二節內容,導致鄭玄把“建國”一詞與工程營建活動直接聯繫起來。這就涉及《考工記》一書的成書時代問題,需要特別討論。
《考工記》系西漢王朝少府考工官輯錄先秦遺文註釋而成,其成書年代可確定在漢武帝太初元年(前104)之後不久。這是因為,一則《漢書·百官公卿表》明確記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考工室’為‘考工’”。只有少府屬下有了“考工”部門,應才有可能由該部門主持編輯出以“考工”為名的書籍。二則該書書名稱“記”,也是漢代人輯錄書籍的習慣用名。從《漢書·藝文志》可知,帶“記”字後綴名的書籍,皆成書於漢代,如《禮記》《樂記》等,其輯錄先秦相關文獻的內容性質也類似於《考工記》。既有相關研究中並沒有注意到這兩個重要方面,因而,所謂《考工記》成書於春秋戰國時代、系齊國人作品的流行說法,實難以成立。
《考工記》內容發生散佚的時間可能是在兩漢之交的混亂時期。至東漢中期,知名經學家鄭司農(即鄭眾,約19—83年)把內容很不完整的《考工記》充入有名無實的《周禮·冬官》之中,併為之首次作注;而且,極可能也是鄭司農在為《考工記》作注之後,順便把他所掌握的有關周代“建國”“營國”等佚文,未慎重考慮就用來修補內容很不完整的《考工記》,並在二段逸文前分別冠上“匠人”二字。之所以能夠這麼說,是因為可以有四方面的依據:(1)“建國”“營國”二節內容具有明顯的佚文輯錄特徵。一是文字較短。“匠人建國”全部內容僅“(匠人)建國:水地以縣,置槷以縣;視以景為規,識日出之景與日入之景。晝參諸日中之景,夜考之極星,以正朝夕”40餘字;除去可能是註釋性文字的後一句,正文只有20餘字。“匠人營國”正文,據後文所考,也只有70餘字。二是內容錯位。前述《考工記》在流傳中已多有散佚,如屬於“攻木之工”的“匠(人)”按編例本應置於篇首部分,現行本“匠人”卻被置於篇尾部分,顯然已非原構。(2)鄭司農個人很可能收存有一些先秦散佚文獻資料。司農從小受家學薰陶,甚好經史之學,且年輕時曾進入主管建設工程的司空府任給事中,因而,當時其手中掌握有罕見的西周“建國”“營國”制度的片段佚文並不奇怪。從相關記載分析,《考工記》中的“建國”“營國”內容也確實可能是先秦時代流傳下來的佚文。一則,《周禮》開篇之《天官·冢宰》“體國經野”下,清清楚楚錄有司農如下注文:“營國:方九里;國中九經九緯;左祖右社,面朝後市;野則九夫為井、四井為邑之屬是也。”前面的“營國······面朝後市”19字與“匠人營國”一節的對應文字幾乎一致,後面的“野則九夫為井,四井為邑”10字則未被錄入該節。由於司農有在司空府的任職經歷,因而他注《周禮》時,很容易發現該書存在的內容佚缺問題,即所謂“三時(指春、夏、秋)皆有官,唯冬無官,又無司空······司空之篇亡”的情況。儘管他把《周禮》中已佚缺的、具體職掌不很清楚的西周“司空”與東漢的“司空”職責混為一談(參見後),但當不至於把非先秦文獻資料拿來註釋《周禮》。二則,先秦時代的“匠人”屬於木工,不是土建工程主持者。例如,春秋時管子有謂“匠人有以感斤欘,故繩可得料也”,其中的“匠人”指的是木工;戰國孟子謂齊宣王有云,“為巨室則必使工師求大木,工師得大木則王喜,以為能勝其任也;匠人斫而小之則王怒,以為不勝其任矣”,其中的“匠人”指的也是木工。《考工記》開篇“總敘”即把“匠人”作為“攻木之工”的一種。今所見以“匠人”稱呼土建工程主持者的其他古代文獻,筆者僅在傳西漢末年人劉歆(約前50—23)所作《西京雜記》書中發現一處相關記載,即所謂“高祖乃作新豐,······其匠人胡寬所營也”者。西漢“匠人”新含義的出現,可能就是導致有司空府任職經歷的司農把土建工程主持者歸入“匠人”篇中的原因。三則,後來南朝時自楚王墓盜出的竹簡中也存在與《考工記》相類似的內容。據載,蕭齊時有人把從楚王墓中盜得的十餘支竹簡拿給撫軍王僧虔看,僧虔看後即認為竹簡上的內容屬於“科斗書《考工記》”。僧虔有很好的書法和文史造詣,其內容性質的判斷當較可信。這說明,《考工記》的部分內容在先秦時代就已存在。鄭司農缺乏注補《考工記》佚文的高深能力。表現有二:一是文不對題。除“匠人”篇外,今行《考工記》的其餘諸節說的都是“百工”之事。所謂百工,《考工記》開宗明義解釋其工作內容為“審曲面勢,以飭五材,以辨民器”,也就是指利用各種材料製作日常生產器具、生活用品的手工業者。而“匠人建國”一節說的是擇地選址分封諸侯國的一般原則,“匠人營國”一節說的是建設諸侯大國的基本要求,顯然,這二方面都不屬於宮廷百工之事。其實,從上錄司農《周禮·天官冢宰》註文即可知,“營國:方九里······”佚文前本未冠有“匠人”二字。二是名實不分。《周禮》“冬官”的職責在於“掌邦事”,對應的“事職”即“以富邦國,以養萬民,以生百物”,基本屬於手工業、農業生產管理及稅賦徵收工作,確實包括宮廷百工之事;而依《周禮·夏官司馬》所述,“量人掌建國之法,以分國為九州;營國城郭,營後宮;量市、朝、道、巷、門、渠。造都邑,亦如之。”可見,“建國”“營國”之事並不屬於冬官,而屬於夏官,司農完全沒有弄清楚西周時代的“司空”職責並不同於他所任職過的東漢“司空”部門職責。難怪就在東漢時期,稍晚的經學大家同行馬融(79—166年),即明確指出司農所註釋的《左氏春秋》存在“博而不精”的問題。這很可能是由於司農長期在外戎馬倥傯,潛心研究經典的時間不足所導致。司農壯年時曾先後在外擔任越騎司馬、軍司馬等武職,晚年始回朝廷作大司農,並“受詔作《春秋刪》十九篇”,但任職不到2年便去世,用於研究寫作的時間自然不會很長。(4)“匠人建國”“匠人營國”二節佚文進入《考工記》的時間可確定在鄭司農時代。西漢武帝時改置的考工官屬於少府,而少府“掌山澤池海之稅,以給供養”,下設的考工則“主作器械也”,並不承擔“建國”“營國”等規劃建設事項。因此,《考工記》中不當包括“建國”“營國”內容。應該說,司農註釋《考工記》的文字並不多,但今行《考工記》包括“匠人”篇3節在內的全部28節中,只有這二節沒有司農的任何註釋。這當不是偶然的。這說明司農最初看到的《考工記》文本中,“匠人”篇尚存介紹農器耜及其功用的“匠人為溝洫”節(屬於考工“攻木之工”範圍),但並沒有“匠人建國”“匠人營國”二節。由於今行《考工記》所附司農註釋文字皆有署名,而稍後許慎(約58—約147)《五經異義》中已引有這二節的部分文字,說明二節佚文成為《考工記》內容的時間應是在鄭司農任職大司農(81年)後至《五經異義》成書之前。而在鄭司農和許慎生活的時代,並沒有留下他人給《考工記》作注的記載。大約由於這二節佚文為註釋者鄭司農自己所編補,有經文,也有註釋,為區別《考工記》的既有內容,他自然無需再署名作注,而僅僅把佚文材料中原本沒有的“匠人”二字依《考工記》尚存的“匠人為溝洫”節例分別加在“建國”“營國”字樣之前。
鄭司農補入“匠人建國”“匠人營國”二節佚文後,這二節內容首先應該得到馬融的修訂註釋,史載有謂“(光武)中興,鄭眾傳《周官》經,後馬融作《周官》傳,授鄭玄,玄作《周官》注”者。而作為馬融學生的鄭玄(127-200年),很明顯受到鄭司農錯誤增入《考工記》的這二節內容誤導。如鄭玄在《考工記》開卷即加註謂“司空掌營城郭、建都邑、立社稷宗廟、造宮室車服器械監百工者”,即誤把這二節的主體內容置於司空職責的首要。這也可能是鄭玄受到所生活的東漢時代中央政府“司空”部門職掌範圍的影響所致。東漢王朝新置的“司空”部門,為西漢所無,“掌水土事。凡營城、起邑、浚溝洫、修墳防之事,則議其利,建其功”,即主管王朝的城建、水利等重要工程事項。而依《周禮·天官》所述,西周王朝司空之職掌在於“事典”。事典的內容是什麼?具體地說,就是“修堤梁,通溝澮,行水潦,安水臧,以時決塞,雖歲凶,敗水旱,使民有所耘艾,司空之事也”。顯然,這些都屬於水利工程事項,與前述冬官“以富邦國,以養萬民,以生百物”之職責相合,而與東漢司空部門所掌管的“營城、起邑”等主要事項無關。順便說,鄭司農之所以把“匠人”篇的內容按“建國”“營國”“為溝洫”次序重新編排,可能也受到東漢司空府職責城建為先、水利其次的情形影響。
由於鄭玄受到增入《考工記》的“匠人建國”“匠人營國”二節內容誤導,又導致他對《考工記》“建國”“營國”等詞的理解出現重大錯誤。如前所例,“建國”一詞在戰國以至西漢時期都是指的封國。而“建”字不與“國”字組詞時,先秦時期也確實有建造、建立的含義。例如,《逸周書·作雒解》謂“建大社於週中”,就是說要在周王城中建造大型社廟。自西漢末年王莽篡位建立“新”朝、建元“始建國”之後,“建國”一詞似乎也有了“建立王朝”的含義。例如,許慎《說文》就這樣解釋“建”字:“建,立朝律也。”鄭玄在註釋《考工記》時,可能發現無法用“封國”來解釋“匠人建國”(因為只有周王才有分封諸侯國的權力),於是,只好採用“建”的“建立”“建造”含義來解釋。這當就是為什麼鄭玄先用“立王國若邦國者”來解釋“匠人建國”,而接著遇到“匠人營國”時,又用不知所云的“丈尺其大小”來解釋其中之“營”。而事實上,《說文》謂“營,帀居也”,指在居地周圍修建設施,可引申為營造、規劃,但與所謂“丈尺其大小”(丈量)完全不是一個意思。西周春秋時期建、營、量、造諸字的含義差別,從前引“量人”職責——“量人掌建國之法,以分國為九州,營國城郭,營後宮,量市、朝、道、巷、門、渠。造都邑,亦如之”一段,可以有很清楚的瞭解:建即封建,營即修築,量即丈量,造則包括營、量活動。多數學者認為,《周禮》(《周官》)成書於戰國時代,而《周禮》的多處職掌作者之所以還在用“建國”“建邦”“建邦國”等詞語表達,很可能是因為戰國時代七國雄立,周王室式微,作者尚懷有恢復西周時期周王利用分封制一統天下諸侯國的理想。
其二,天子之地與諸侯之“國”的結構完全不同。
在《周禮·職方氏》中,對於天子所治與諸侯所治是如此區分的:

乃辨九服之邦國。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採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衛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蠻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鎮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藩服。凡邦國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則四公,方四百里則六侯,方三百里則(七)[十一]伯,方二百里則二十五子,方百里則百男。以周知天下。

由於不知邦、國的聯繫與差異,學界對這段文字的準確含義歷來不很清楚。由前論可知,周王千里王畿的小封地稱“邦”,即采邑,受周王直接管轄;王畿之外九服之地的大封域稱為“國”,屬於周王間接管轄。以此,這裡的“邦”其實是對應“王畿”的,而“國”才是對應“九服”的。王畿之“邦”與九服之“國”合起來,實際上就構成了周王的理想“天下”。不論是王畿之地,還是九服之地,都可以公、侯、伯、子、男等不同爵位及相應的不同尺度範圍來封給諸侯。
前論“國”是西周時期的新造字。由表1所示可見,“國”字由“或”字外包“囗”等符號而成,似為西周分封制度下諸侯國的主體結構象形:“或”中所夾之“口”較小,代表聚落,而“或”外所包之“囗”較大,代表的似是聚落外一定範圍的土田、山川,即意味著點狀聚落與周圍一定範圍面狀地域的結合,也可謂城邑與其附近的鄉野結合。“郭”字,在殷商甲骨文中已經出現,其字形顯然就是一個帶有門樓的聚落象形,原本應就是用來表示帶圍護的城鄉聚落的。周人金文中的“郭”字形狀與甲骨文類同,應來自殷商人的稱呼。周人對較大聚落的習慣稱呼為“成”,其金文字形“”也是來自甲骨文。“成”的甲骨文字形多作“”,即表示有強力武者守護的聚落形象。可見,聚落是“成”的本義。周滅商後,時人把表示聚落的“郭”“成”二字形結合起來,創制了一個表示聚落的新字“”,後來可能由於部分“成”在外圍加築土牆而演變為“城”。可見,早期郭、成二字只是不同部族的人對同一類事物的不同稱呼和不同寫法,其實際含義本沒有區別。
隨著春秋以降諸侯國之間戰事不斷,諸侯國為了加強防禦,往往在小(宮)城之外再增築一整圈或一長段大(外)城的做法逐漸流行,這樣,就形成了當時城市聚落的雙城體制,而“郭”就成為這種宮城外居住地帶的別稱,城、郭二字的含義才開始明確區分。例如,反映春秋前期齊國情況的《管子》一書中不但有“內為之城,城外為之郭,郭外為之土閬”之說,而且,齊國由外及裡被劃分為“國城”“城域”“宮營”三個層次。不僅都城臨淄的結構是有城有郭,齊國境內的其他重要城邑後來似也有城有郭。例如,戰國時齊將田單依託境內一個“三里之城、五里之郭”的即墨小城而恢復齊國。由此可見,鄭玄在注《周禮·鄉大夫》“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徵之”句時,有謂“國中,城郭中也”;注“匠人營國”段中的“國中九經九緯”句時,亦謂“國中,城內也”,都是錯誤的。
其三,“匠人營國”一節的內容符合諸侯大國的“九”字規制。
細讀“匠人營國”一節的文字,可知其內容有下列四層意思。第一層是“方九里,旁三門。國中九經九緯,經塗九軌。左祖右社,面朝後市,市、朝一夫”一段,說的是“匠人”對一個新分封諸侯國的主要建設項目規模和佈局進行安排。其中,“市、朝一夫”四字很可能是鄭司農或馬融的誤註文字,因為,一則前錄司農所引“營國”內容為“方九里;國中九經九緯;左祖右社,面朝後市,野則九夫為井、四井為邑之屬是也”,沒有這四字,而且,市、朝“一夫”的面積標準是屬於周王城規劃的(參見圖1),不是屬於諸侯國的。
圖1 周王城規劃理想圖式 

第二層是“夏后氏世室,堂修二七,廣四修一;五室,三四步,四三尺;九階;四旁、兩夾,窗,白盛;門,堂三之二,室三之一。殷人重屋,堂修七尋,堂崇三尺,四阿重屋。周人明堂,度九尺之筵,東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室中度以幾,堂上度以筵,宮中度以尋,野度以步,塗度以軌”一大段,說的是夏后氏世室、殷人重屋、周人明堂的規模、設施佈局及尺度,則應屬於漢代人對前文“左祖右社”的註釋性文字。這從分析東漢許慎所著《五經異義》所錄的一段類似文字可知大概。《五經異義》有曰:

古《周禮》《孝經》說:“明堂,文王之廟。夏后氏世室,殷人重屋。周人明堂,東西九筵,筵九尺,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蓋之以茅。”

這段文字開始即說明其來源是《周禮》《孝經》二書,但與今本《周禮》《孝經》的文字比較,少了關於夏后氏世室、殷人重屋的技術性內容,多出“明堂,文王之廟”“蓋之以茅”二句。多出的文字,“明堂,文王之廟”句來自《孝經》,“蓋之以茅”句則出自《周禮·考工記》無疑。這說明,生活在鄭司農之後、鄭玄之前的許慎(約58—約147),他所看到的《周禮·考工記》,相比後來鄭玄作注時所看到的,其註釋性內容要簡略不少。補入的夏后氏世室、殷人重屋的技術性註釋內容,如前所論,很可能是經學家馬融所為。其時註釋之所以容易混入經典正文,原因在於先秦以至漢晉,以狹窄的竹簡木牘為主要書寫材料的文書記錄,尚無規範的註釋格式,寫作者、註釋者在遇到需要進行解釋的文字時,往往只能在行文過程中進行夾註或在一段文字的末尾進行補充說明。今行《周禮·考工記》文本,前述置於書尾部分的梓人、廬人、匠人、車人、弓人五條,屬於“攻木之工”,依編例本應置於書首部分,之所以被置於書尾,當為該書散佚後上述諸條由輯佚註釋者補入所致;又,下述“外有九室,九卿朝焉”一句後緊接的“九分其國,以為九分,九卿治之”云云,明顯是對前面“九卿”一名的解釋。
第三層是“廟門容大扃七個,闈門容小扃叄個,路門不容乘車之五個,應門二徹叄個;內有九室,九嬪居之;外有九室,九卿朝焉”一段。這一段都是經文。從內容上看,該段應當是承接前面的“前朝後市”,說的是諸侯大國都城宮殿區的重要建築“大廟”的內部結構與建築尺度。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廟門······二徹叄個”一句,歷來的句讀(標點)與解釋都是錯誤的,應正作“廟門容大,扃七個;闈門容小,扃叄個;路門不容乘車,(之)[扃]五個;應門二徹,[扃]叄個”。
第四層“九分其國,以為九分,九卿治之。王宮門阿之制五雉,宮隅之制七雉,城隅之制九雉。經塗九軌,環塗七軌,野塗五軌。門阿之制,以為都城之制;宮隅之制,以為諸侯之城制。環塗以為諸侯經塗;野塗以為都經塗”一大段的內容,包括諸侯大國的管理體制、王朝都城與諸侯都城類似設施的不同建築尺度標準、不同地域道路的尺度標準等,都是註釋性文字。“九分其國······九雉”一段文字是對前句“九卿”的解釋,其中“以為九分”句的“九分”有誤,應正作“九州”。這從前引《周禮·夏官司馬》有所謂“量人掌建國之法,以分國為九州,營國城郭”之語,即可知。至於“王宮”云云,必是後來註釋者的誤讀誤注所致,因為西周時期的諸侯國不可能存在“王宮”。另外,由“經塗九軌”四字與前文重複可知,這一段應該也是對前文提及的經塗、門阿、宮隅、城隅等進行補充註釋的文字。
全部屬於正文的第一、三層文字,其內容對象“國中”、城郭、宮室,都是以“九”為節的,而據《周禮·典命》所云,“上公九命為伯,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九為節”。顯然,第一、三層的內容對象完全符合“以九為節”的諸侯“上公”禮制。由於《典命》後文緊接著有“王之三公八命”,地位比“上公九命”低,可知上公地位屬於周王眾多諸侯中的最高層次。依《周禮》,上公是三公(太師、太傅、太保)出封畿外時的封號。需要指出的是,所謂“以九為節”似只是針對國家、宮室等宏觀性層面,其他微觀性層面則未必。比如,後錄《尚書大傳》又有“天子之堂廣九雉······公、侯七雉······伯、子、男五雉······士三雉”之說。
其四,《尚書大傳》的“九里之城”明確為諸侯大國之“城”。
清人所輯《尚書大傳》卷2有如下文字:

古者百里之國,三十里之遂,二十里之郊,九里之城,三里之宮;七十里之國,二十里之遂,九里之郊,三里之城,一里之宮;五十里之國,九里之遂,三里之郊,一里之城,以城為宮。

上引文中的“×裡”之前,實際上都略去了“方”字。這從漢代輯錄的先秦儒家經典著作《禮記》“王制”篇中的類似文字部分帶有“方”字、部分略去“方”字,可以得到佐證:

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凡四海之內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國三十,七十里之國六十,五十里之國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國,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以為附庸間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國。天子之縣內,方百里之國九,七十里之國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國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國。

儘管《尚書大傳》的成書時代可能已晚至漢初,但從該引文開頭的“古者”二字,以及所敘述的西周諸侯“百里之國”“七十里之國”“五十里之國”的等級規模,不但能與戰國時期《孟子》所謂“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的西周諸侯國等級規模相一致,而且可以找到西周時期的諸侯國分封實例。例如,史載“楚之祖封於周,號為子男五十里”。這說的是西周初年周成王分封楚先君熊繹於“丹陽”的情形。可見,《尚書大傳》中該內容確實是對西周時代分封制度的回顧,可信度很高。前面已討論了“國”與“郭”之間的關係,由此可知,“九里之城”所指的對象,本應是擁有“百里之國”地域的諸侯大國的理想都城。
既然諸侯大國都城的標準規模為“九里之城”,那麼,周王朝都城的規模又有多大?從道理上說,前述鄭玄據周朝制度推測另外提出的“天子實十二里之城”說法應該就具有很高的可信度。此前,除東漢蔡邕有所謂周王“一取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夫人九嬪”之說,似乎從文獻記載上可為周王以“十二”為節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輔證,但其他更為切實、可靠的證據再難找到。最近,考古工作者在周原分別發現了西周早期城址(內城)和西周晚期的城址(外城)遺存,可以說為這種說法的可信度提供了驗證對象。如前所引,周原西周早期城址呈較為規整的長方形,東西約1480米,南北約1065米(圖5)。依此實測數據估計,則周原西周早期城址的周長約為5090米,正好約合周制12裡。此外,下述周初雒邑城址的周長也是12餘里。這可謂為西周早期都城即天子之城12裡的說法提供了堅強可靠的實證。
其五,先周和西周初年的雒邑情況不能與西周中期的制度相提並論。
《逸周書·作雒解》有謂“[周公]及將致政,乃作大邑成周於中土。城方千七百二十丈,郛方七十里”。如前述,“城方千七百二十丈”一句應是“城方七百二十丈”之誤,而“郛方七十里”也當是“郛方十二里”之誤,需要改正。不過,由於“千七百二十丈”換算成裡制,亦如前述,正好接近周代的9裡,以此,清以來該記載還是常常被學者用來作為《考工記》“匠人營國”的對象是周王城的重要證據。其實,眾所周知,周公營建雒邑(東周王城)的時間是在西周初年,屬於周朝分封制度的草創時期;到周成王(?―前1021)時,《周官》(《周禮》)等重要制度可能才正式成型。如《史記·周本紀》有曰:

成王既遷殷遺民,周公以王命告,作《多士》《無逸》。召公為保,周公為師,東伐淮夷,殘奄,遷其君薄姑。成王自奄歸,在宗周,作《多方》。既絀殷命,襲淮夷,歸在豐,作《周官》。興正禮樂,度制於是改,而民和睦,頌聲興。

而《考工記》“匠人營國”所記載的較系統、具體的規範性內容,應該與分封制的成熟相輔相成,即西周營國制度的定型時代當是在周成王至周康王時期(前1020—前996年在位)。史念海曾指出,“《考工記》匠人營國所規定的標準,並非西周初年的制度,不能混為一談”,是很有見地的。大約正是由於這樣的原因,加之周初疆域並不很大,按照前引《逸周書·作雒解》所謂周初“制郊甸,方六百里;國(或)西土,為方千里。分以百縣”的記載,其“縣”(含大縣、小縣)的平均規模顯然是要遠小於數十年後禮制定型時期諸侯國“百里之國”“七十里之國”“五十里之國”的平均規模的。據此可知,西周初年營建的雒邑,其性質上無疑屬於在東方新建的周王朝陪都,由於其宮(內)城城牆長度為“七百二十丈”,即等於一井周長4裡的規模,故依井田制度,其外圍城郛的規模必為12裡(參見圖1及後論)。這也符合前述鄭玄推測的“天子實十二里之城”說法。事實上,經考古鑽探得知,今漢河南縣城方形城城牆周長5400餘米,當週制12.9裡,顯然十分接近於《逸周書·作雒解》“郛方十二里”之說。可見,漢河南縣城應該就是在西周雒邑故城的基礎上修建的。也就是說,西周雒邑即漢河南縣城。今天之所以在漢河南城城牆下沒有發現西周時期雒邑的城牆遺存遺址,可能是因為我們一直以來對“郛”字的含義理解存在較大誤識。郛的上古音義同僕、附二字,指的是依附王宮的居民聚落,這從郛字右部從“邑”即可知。大約由於郛圍繞王宮而佈置,後來逐漸演化出城外之郭、大城、外城之意。而早期包繞郛的外圍線狀標誌物,不但可以是牆體,而且可以是連續的樹木、籬笆、溝洫、道路等,即如所謂“封樹”“封溝”之義。如果西周早期雒邑之郛不是土築牆體,自然難在地表留下太多的時代痕跡。
基於上述的理由,說“匠人營國”的真實對象指的是西周時代的諸侯大國,應無疑問。

 三  城“方九里”的正確含義

《考工記》“匠人營國,方九里”的含義似乎十分明確,因為,一直以來,古今學者沒有任何人對“方九里”的含義進行討論。鄭玄雖然留下了關於《考工記》的較為全面、系統註釋,且在注《周禮·典命》時對營國“方九里”的對象是王城還是諸侯城也有討論,卻沒有對“方九里”的含義給出任何說明。這似乎暗示著,“方九里”的含義在當時人看來是十分清楚的、容易理解的,用不著進行特別解釋。後來,唐賈公彥、宋陳祥道等古代學者在注《考工記》“匠人營國,方九里”時,主要討論的還是《周禮·典命》鄭玄注中提出的天子之城到底是九里還是十二里的問題,也沒有對“方九里”的含義問題給予關注。不過,從賈公彥在他處釋“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一句時,有所謂“方千里開方之,百里一截,縱橫皆為十截,十十而百,則得為方百里者百雲”之論,好像賈氏已開始有把“方······裡”的含義視為邊長的傾向。降至明清時代,才開始有學者對《考工記》“方九里”作出較直接而明確的解釋。例如,清代學者沈彤(1688—1745年)在《周官祿田考》中即有云:

王城郭之所佔幾何?曰:匠人營國方九里,為井八十一,為夫七百二十九。

實際上,沈彤這是先把“方九里”的地塊視作由多塊井田(“方里為井”)所構成的邊長為9裡的正方形,然後,按照《漢書·食貨志上》記載的“井方一里,是為九夫”的換算關係所計算出來的面積結果。此後,學者涉及《考工記》“匠人營國,方九里”的含義解釋,無不視“方九里”為正方形的周王城邊長。如今人聞人軍在注《考工記》“方九里,旁三門”時,即以“邊長九里的方形城制,每邊三門,共十二門”釋之。應該說,把“方九里”釋為邊長九里的方形城制雖然看起來很有根據,但實際上,八十一井構成的邊長九里的方形城制,其“井”字形聯絡而成的道路(阡陌)系統,是無法與《考工記》“九經九緯”的道路系統及功能佈局相匹配的。賀業矩曾試圖調和這個問題,但從繪製出來的圖式(圖6之6)看,顯然沒有達到目的。如前所述,圖式中的“市場區”面積就不符合《考工記》“市、朝一夫”的記載。可見,把“方九里”釋為邊長九里的方形城制,應該是不正確的。
那麼,“匠人營國,方九里”的“方······裡”到底是什麼意思?其實,“方”的本義是指鎖並一起的兩條舟船。《說文》:“方,並船也。象兩舟總頭形。”先秦秦漢時代,“方”可以用作名詞,表示某個地域,如“羌方”“四方”,但更多的是用作修飾數量詞的副詞,表達相仿、相當、大約之類的意思,接近其本義。例如,同在《考工記》中,另有文曰“梓人為侯,廣與崇方”,意思是說梓人制作的射侯,其寬度要與高度相當。鄭玄此處注云:“方,猶等也”,大體是正確的。先秦秦漢時代,文獻中的“方······裡”句式表述很多,不妨再舉一些相關的例子,以進一步瞭解“方······裡”句式的含義。
例一,《召卣》銘文中的“方······裡”。銘(寬式)曰:

唯十又二月初吉丁卯,召公啟進事,旋走事皇辟君。休王自㝅,事(使)賞畢土方五十里。召弗敢忘王休異,用作宮旅彝。

召卣(召圜器)為西周早期器。其中的“事(使)賞畢土方五十里”,是目前所見“方······裡”句式的最早用例。可見,漢語中的“方······裡”句式相當古老。這段銘文大體是說,由於召公(奭)輔助周武王(即皇辟君)有功,周武王又封賞給召公畢之土地大約五十里作為采地。畢地約當今陝西西安西南郊一帶。此前,周王封給楚先熊繹的“丹陽”之地(今陝西商洛丹江谷地)也是五十里。當時設立采地的對象區域主要是畿內“水地”,即地勢低平、水源豐沛、便於從事農業生產的平原谷地區,這樣的水豐低地由於面積有限,封地範圍不大可能方方正正。因此,“方五十里”的意思,只能是采地的邊界周長大約五十里。
例二,《逸周書·作雒解》中的“方(······裡)”。《作雒解》有云:

[周公]及將致政,乃作大邑成周於中土,城方(千)七百二十丈,郛方(七)十[二]裡;南繫於洛水,北因於郟山,以為天下之大湊。制郊甸,方六百里;國(或)西土,為方千里。分以百縣;縣有四郡,郡有四鄙;大縣城方王城三之一,小縣立城,方王城九之一。都鄙不過百室,以便野事。農居鄙,得以庶士;士居國(郭)家,得以諸公、大夫。凡工賈(胥)[居]市,臣僕州里,俾無交為。

這段文字開頭一句如果不依前論進行修正,其中的兩個“方”字,依照傳統說法作方形城制的邊長理解,那麼,雒邑城、郛的尺度規模將為實際的地理環境條件所不許可,因為,其所在地域“南繫於洛水,北因於郟山”。洛水即今洛河,今洛陽市老城區一帶的洛河河道歷史時期雖有一定的擺動,但幅度不大;郟山即今洛陽市老城區北的邙山,洛河、邙山之間較平整的建設用地相當侷促。我們知道,周制九里、七十里分別相當於今制3742米、29106米,可是,今洛河北岸至邙山山麓之間的距離只有不到3000米,不要說容納邊長“七十里”的雒邑之郛,就是容納邊長為“千七百二十丈”的雒邑之城也沒有可能。因此,只有如前論修改為“城方七百二十丈,郛方十二里”後,相關的問題才不存在,其城牆尺度也才能對應於前述的漢河南縣城城牆規模。順便說,一直以來,學者們都沒有解釋為什麼《作雒解》中“城方(千)七百二十丈,郛方(七)十[二]裡”前後句使用的長度單位不一致。其實,原因當在於當時原始的測量技術限制:宮城城牆較短,“宮中度以尋”,其長度易於進行較精確的測量,所以用較小的長度單位“丈”,而城外郛圍較長,“野度以步”,受溝谷地貌條件的影響,其長度難於獲得較精確的測量結果,所以用較大的長度單位“裡”。接下來“方六百里”“方千里”句中的“方······裡”,顯然都是用來表述當時一大片無法準確測量的大致地域範圍,其含義自然只能是大約周長六百里、周長千里的意思。至於“大縣城方王城三之一,小縣立城,方王城九之一”句中的兩個“方”,明顯也只能理解為“大約”“相當”的意思才說得通。
例三,前錄《周禮·職方氏》中的“方······裡”。《職方氏》這一段話中的“方······裡”,有的是用來表示地域範圍,有的是用來表示長度距離。第一層的“方千里曰王畿”,說的是王畿的範圍大約方圓(周長)千里,而“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句中的“方······裡”,則顯然表達的是長度。因為,圍繞王畿外的侯、甸、男、採、衛、蠻、夷、鎮、藩“九服”圈層地帶各有“方五百里”,其含義只能是指某一圈層的大致寬度。第二層的“凡邦國千里”,其相關的“方五百里”“方四百里”“方二百里”“方三百里”“方百里”,則都是表示的大致地域範圍,因為,只有這樣,與之相應的“四公”或“六侯”“十一伯”“二十五子”“百男”封地才能大體容納進去。
例四,《三輔黃圖》中的“方······裡”。《三輔黃圖》原書初成於漢末,保留了很多漢代文獻。其中關於漢上林苑有如下文字:

漢上林苑,即秦之舊苑也。《漢書》雲:“武帝建元三年開上林苑,東南至藍田宜春、鼎湖、御宿、昆吾,旁南山而西,至長楊、五柞,北繞黃山,瀕渭水而東,周袤三百里。”離宮七十所,皆容千乘萬騎。《漢宮殿疏》雲:“方三百四十里。”《漢舊儀》雲:“上林苑方三百里,苑中養百獸,天子秋冬射獵取之。”

由上錄文字可知,同是說上林苑的範圍,《漢書》謂“周袤三百里”,《漢宮殿疏》作“方三百四十里”,而《漢(官)舊儀》雲“方三百里”,表述並不一致。但是,毫無疑問,《漢書》使用的“周袤······裡”,其含義等同於《漢宮殿疏》《漢(官)舊儀》使用的“方······裡”。“周袤······裡”的意思即為周長多少裡,自然,這裡的“方······裡”意思絕不可能是指正方形的邊長。事實上,上林苑作為設置在漢都長安附近的皇家園囿,也不可能是正方形的。可見,此引文中的“方······裡”,也只能解釋為“(周長)大約”“(周長)大概”等。上林苑規模在文獻中的差異性表述,本身就說明其時相關數據的推測特徵。
例五,《漢官舊儀》中的“方······裡”。《續漢書·郡國志》劉昭注引《漢舊儀》雲:

長安城亦方六十三里,經、緯各十五里,十二城門,九百七十三頃。

這句話的意思十分明確:漢都長安城城牆周長大約六十三里,東西、南北各長十五里。這樣的表述無疑相當嚴謹,徹底排除了“方······裡”指邊長的任何可能性。
例六,先秦秦漢文獻中的“方(一)裡”。試舉四例:

(1)《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畝。

(2)《韓詩外傳》卷4: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為一井,廣三百步、長三百步為一里,其田九百畝。廣一步、長百步為一畝;廣百步、長百步為百畝。

(3)《禮記·王制》:方一里者,為田九百畝;方十里者,為方一里者百,為田九萬畝;方百里者,為方十里者百,為田九十億畝;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為田九萬億畝。

(4)《漢書》卷24上《食貨志上》:理民之道,地著為本,故必建步立畝,正其經界。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升。井方一里,是為九夫。

顯然,《孟子》《韓詩外傳》中的“方里”,即《禮記·王制》《漢書·食貨志》中“方一里”的略稱。“方里”或“方一里”都是用來表達“井(田)”的面積,其含義皆為“(縱廣)大約一里”,相當於方形地塊的邊長。上引《韓詩外傳》中所謂“廣三百步、長三百步為一里”,即很清楚地表明這裡的“裡”是面積單位,而“廣三百步、長三百步”則相當於正方形地塊的邊長。
綜上可知,先秦秦漢時代,“裡”既可以是長度單位,又可以是面積單位。一般來說,“方······裡”句式在表示城(牆)、郭(圍)、道路等線狀物體長度或大範圍地塊地域規模時,其含義是“(周長)大約······裡”,相當於“方圓······裡”之意;而當要表示較小地塊的面積時,則常用“方······裡”句式表示“(邊長)大約······裡”,用帶小尺度單位的句式如“方······步”“方······尺”分別表示“(邊長)大約······步”“(邊長)大約······尺”。這自然是由當時原始的大地測量技術所導致:大地域範圍無法準確測量面積,只能以地域的周長表達;小地塊可以較準確測量面積,於是借用等邊長的“井”為單位表達。由於“方······裡”既有表示周長的,也有表示邊長的,當後世學者遇到“方······裡”句式時,並不容易分別,因此而造成理解上的混亂與錯誤是十分自然的。我們過去之所以把“匠人營國,方九里”視作正方形城制的邊長九里,就是因為混淆了“方······裡”句式在表示線狀物體長度與地塊面積大小時的不同含義。由於“匠人營國”之“國”其實是指的諸侯大國,因而,“匠人營國,方九里”一句在流傳過程中應當佚去了一個“城”字,其正確的表達應作“(匠人)營國[城]方九里”,即如前錄《逸周書·作雒解》“城方······”一樣。事實上,從漢代開始,人們在敘述城的規模時,逐漸使用“周(回)······裡”的句式來代替“方······裡”句式。例舉如下:

(1)《越絕書》卷2《吳地傳》:吳大城週四十七里二百一十步二尺……吳小城周十二里。

(2)《三輔黃圖》卷6《陵墓》:長陵城周七里百八十歩。

(3)《華陽國志》卷3《蜀志》:[張]儀與[張]若城成都,週迴十二里,高七丈;郫城週迴七里,高六丈;臨卭城週迴六里,高五丈。

這樣,使用“方······裡”句式可能造成的含義不清問題就可以徹底避免。或許因此,漢之後,使用“周(回)······裡”句式來敘述城郭規模,已成為古代文化人的不二之選。

 四  “匠人營國”的內部佈局

根據前錄“匠人營國”的敘述文字,參考相關文獻記載與考古發掘資料,可以瞭解諸侯大國所轄地域的道路系統與尺度、城郭規模及主要功能設施的佈局與尺度、宮殿的結構與尺度等方面的大致情況。筆者的相關認識都與傳統的理解有很大不同。試分論如次。
(一)諸侯大國的都城與“國”“野”結構
城“方九里,旁三門”,說的是西周時期諸侯大國都城的規模。“方九里”,指的是都城城牆的周長大約九里,上已討論。雖然“方九里”的“方”不是正方形的意思,但西周之前之後,有些王朝或政權的都城平面輪廓(城牆包圍的區域)多呈長方形甚至近於正方形卻是事實。假定按相等周長的矩形中面積最大的正方形來計算,這個“九里”的範圍,大約當今0.875平方千米。也許有學者會覺得作為諸侯大國的都城,其規劃的用地規模可能太小。其實,考古發現的可能在西周時期建設的諸侯大國都城規模大多都不大。例如,近年發掘的晉都新田遺址三古城中規模較大的牛村古城,其內城東、北城牆分別為665、530米,面積才約0.35平方千米。西周時期諸侯國的都城雖不大,但都城之外可能還有“郊”“遂”等名目。如前所引,諸侯“百里之國”內,其“三十里之遂,二十里之郊,九里之城,三里之宮”,環環相套,聯為一體。其情形可用圖式進行表達(見圖2)。
圖2 “百里之國”內的尺度關係示意圖

仍假定“百里之國”的形狀為正方形,則其面積就是625平方里。也就是說,“九里之城”的面積(2.25平方里)約略只是諸侯大國(“百里之國”)總面積的1/278。西周滅亡之後,城邑結構形式並沒有大的變化。如前述《管子》有謂“內為之城,城外為之郭,郭外為之土閬”,分別指的是屬於“國”內的內(宮)城、外(郭)城和郭外的種植地域(土閬,相當於作為食邑種植區的“郊”“野”土地),反映的是春秋早期諸侯大國的“國”內面貌;而《戰國策》中趙奢所謂“今千丈之城、萬家之邑相望也”,則是戰國時期諸侯大國國都以外城(食)邑的建築規模和人口規模的生動寫照。“千丈之城”指的是諸侯大國內普通城邑城牆的長度規模(約合5.56裡,當今2310米),“萬家之邑”指的是諸侯大國內普通城邑所居的人口規模,“相望”二字則意味著這種規模的城邑在當時的諸侯大國內不止一家,如齊國至少就有七十餘城。在春秋戰國時期普遍採用雙城體制的背景下,諸侯大國都城的內城、外郭差異,主要表現在傳統的“衛君”與“守民”的功能不同。顯然,這種雙城體制已經與西周諸侯大國的“九里之城”沒有本質區別。例如,西周時期諸侯大國國都外也有“郊”區、“遂”(本義指廣深各二尺的淺溝,代指田野)區,“分國為九州”,即依據井田的結構形式劃分為九部分(參見圖8),而春秋早期齊國“分國以為五鄉”,則意味著“國”內土地劃分為五部分,可能是國都的周邊之“郊”加上東、南、西、北四部分。
西周時期諸侯大國“九里之城”外的土地,為依附於諸侯國都的“食邑”分佈區。“國”內的食邑可能是較早分封的。鄭玄在釋“都鄙”時,有謂“都之所居曰鄙······都鄙,公卿、大夫之采邑,王子弟所食邑”,指的是周王城王畿範圍采邑分佈情形。都鄙,大約是都之鄙的意思。與王畿相類,諸侯大國國都附近“國”內部分的食邑也稱鄙。以《逸周書·作雒解》所謂周初雒邑“都鄙不過百室,以便野事。農居鄙,得以庶士;士居國家,得以諸公、大夫”的情形推之,作為早期諸侯大國“國”內農業性聚落——鄙(成)的人口並不多,即一般不超過“百室”之數。“國”外的“野”域應同樣分佈有食邑,可能是在“國”內土地不足時而出“國”分封的。《周禮·大司徒》中有一段關於“建邦國”的話,可以幫助理解西周時期不同爵級諸侯邦國的“封疆”與“食(邑)”之間的關係:

凡建邦國,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參之一;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參之一;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

所謂“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的意思是說:諸公的封地方圓500裡,其中大約一半的封地可用來作為其子弟等人的食邑。餘類推。聯繫前錄《禮記·王制》《尚書大傳》中的相關內容,對於諸侯國“國”與“封疆”“食者”(即食邑)等名目之間的理想關係似就可以進一步用表2進行表達。
表2 周代分封諸侯國“國”與“封疆”的尺度關係表
西周時期諸侯國的五等爵制是否真的存在?學術界多年來一直存在爭議。筆者以為是無可疑問的。因為就在東周初的春秋隱公元年(前722),鄭國大夫祭仲曾說過這樣一段話:“都城過百雉,國之害也。先王之制:大都不過叄國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京不度,非制也,君將不堪。”這段話的意思是說:“鄭國國內諸都邑的城牆長度超過百雉,於國無益。按照周先王制定的標準:諸侯國內的大型都邑,其城牆長度不應超過國都城牆長度的1/3;中型都邑,其城牆長度不應超過國都城牆長度的1/5;小型都邑,其城牆長度不應超過國都城牆長度的1/9。現在共叔段所修建的京城,其城牆規模失度,既不合先王禮制,國君也難於控制。”既然周王對於諸侯國內大小都邑的等級規模都有明確規範,對於王朝轄下眾多的諸侯國通過等級劃分來進行管理應是必然。由表2可見,西周王朝五等爵制下的“封疆”“國”等名目之間的關係一目瞭然。以最高等級的“公國”為例,各名目的相關關係,在圖2的基礎上,可以簡單、直觀、完整地用圖3進行表達。鄭玄在釋“體國經野”時,謂“體,猶分也;經,謂為之裡數”,有些不知所云。其實,周代文獻中沒有所謂國野制度的清楚表述。自唐賈公彥以來,古今學界有關國人、野人的解釋都是欠妥的。“國”是政治性概念,“國人”是指諸侯國之民,以與周王直接控制的畿內采邑之民“郊人”或“邦人”對稱。“野”具職業性意味,“野人”是指常居於“鄙”的農業勞動者,可與“君子”(官吏)對稱。“體國經野”是說使“國”具形、使“野”有經,也就是形塑國家、劃分田土的意思。一直以來,關於該詞的含義解釋也是欠妥的。
圖3 西周諸公國的封疆與國關係示意圖

所謂“旁三門”,鄭玄注謂“天子十二門”,也就是說四面之城每面三門,合計十二門。這樣的錯誤解釋,自然是由於前述鄭玄本人誤把“匠人營國”的對象當作天子之城,又誤解了“方九里”的含義之後而必然導致的結果。此後,歷代學者對鄭玄“旁三門”的錯誤解釋無不從之。如唐賈公彥即謂“‘旁’謂四方,方三門,則王城十二門;門有三道,三三而九則九道”。其實,“旁三門”當不是指的每面三門。因為,(1)對於周長只有九里(約合今3742米)的諸侯大國都城來說,每面三門,意味著平均約312米就要設置一個城門。城牆開置的城門太多,戰時不便防守,很難達到“築城以衛君”的目的。(2)文獻記載和考古發現的早期城址城門很少,且存在諸侯國都城城三門的相關實例。例如,近年考古發現的很可能為西周早中期分封的齊國國都的山東高青陳莊西周城址,其城牆周長約720餘米,東、西、北三面城牆上均無缺口(城門),僅在南城牆上開有一門。《越絕書》明確稱,春秋時吳王闔閭城內城即“吳小城,周十二里······門三。”東漢趙曄《吳越春秋》中關於該城的相關記載與之基本一致。晉都新田牛村古城遺址也只在南牆、東牆上開有三個城門。春秋吳、晉二國這種情形的出現,應當是受到此前西周分封制度的某種影響。(3)漢代古籍中“旁+數字+某物”的類似句式,“旁”都不能解釋為四方、四邊。先秦秦漢時代,“旁”有三種用法:一作動詞,乃輔助、依傍之意。漢王逸注《楚辭》即雲:“旁,輔也。”含有“旁三門”類似句式的例子如《史記》“中宮天極星,其一明者,太一常居也;旁三星三公,或曰子屬”一句,其中“旁三星”的意思是指太一星附近有三顆星(類太尉、司徒、司空“三公”之象)依傍。二作形容詞,當週遍、博大之意。《說文》雲:“旁,溥也。”“溥,大也。”三作名詞,為邊、側之意。如《管子·度地》有曰:“令甲士作堤大水之旁。”顯然,城“方九里,旁三門”之“旁”,只能是輔助、依傍之意。這樣,該句的含義就是指在周長約九里的都城城牆上開置三處城門。
應該說,鄭玄誤釋“旁三門”為“天子十二門”的意思是有原因的。其一,鄭玄混淆了西周天子之城與諸侯之城的尺度差異。其實,漢代去周代不遠,東漢張衡《西京賦》雖然謂西漢長安規劃“覽秦制,跨周法”,但當時的規劃建設者對前述西周天子以“十二”為節的禮制應是有所瞭解並繼承了的。例如,所謂天子之城每面三門、合計十二門的城門制度,在修建長安城城牆時顯然就被採用。班固《西都賦》謂長安“立十二之通門”,張衡《西京賦》謂長安“其城郭之制,則旁開三門”,前引《漢官舊儀》卷下謂長安城“十二城門”,而今漢長安城的考古發掘也完全證實了漢長安城十二城門的存在(參見圖11-1)。甚至到東漢時期,鄭玄所居住的東漢都城洛陽也是因循十二城門的規劃。東漢洛陽城牆雖是在前代城牆基礎上增益修繕而成,但佈置十二城門必是有所依據的。東漢洛陽城十二城門由東、西牆各3門,北牆2門,南牆4門所構成(參見圖11-2)。其二,漢代長安、洛陽的實際規模,是西周諸侯大國都城9裡規模的數倍,如果只設置三個城門,顯然也極不便於都城的內外交通。漢代這樣的現實情形無疑也會對鄭玄解讀“旁三門”時產生一定程度的巧合性誤導。西周時代諸侯大國都城之所以設置三城門,最初可能是為了與宮城的三門相呼應:三城門可能是由南牆一門和北牆兩門所組成,對應的宮城三門則可能是由南面的“應門”和北面的兩個“闈門”所構成(參見圖8、圖9)。當然,西周時期,尤其是到了春秋戰國時期,在實際的諸侯大國都城規劃建設中,城門數量和位置必定會根據實際需要有所調整、變化。
(二)諸侯大國的道路結構與尺度標準
“國中九經九緯,經塗九軌”及其註釋性文字“經塗九軌,環塗七軌,野塗五軌”這兩句話,實際上說的是西周時期諸侯大國國都城外區域的道路系統骨架及其尺度。這兩句話既是“匠人營國”的重要內容,也是歷來研究者認識分歧頗大的地方。鄭玄注云:“經、緯,謂塗也。經、緯之塗皆容方軌。軌謂轍廣。乘車六尺六寸,旁加七寸,凡八尺。是為轍廣九軌,積七十二尺,則此塗十二步也。”應該說,鄭玄的此處字詞解釋是沒問題的。問題是,這“九經九緯”為什麼是諸侯大國都城外區域(即鄙等鄉村聚落區域)的道路系統而不是都城內的道路系統,以及這種道路系統在都城外區域是如何佈局的?
之所以說“九經九緯”是都城外區域而不是都城區域的道路系統,是因為有三方面的依據。其一,“九經九緯”前有“國中”二字標識。由前論可知,這個“國中”之“國”,就是《尚書大傳》所謂“百里之國”。作者之所以在“九經九緯”前標識“國中”,目的顯然在於指示規劃對象與前句中的“九里”之城不同。其二,“九里”之城的城內面積約當0.875平方千米,範圍不大,規劃“九經九緯”的密集道路系統無任何必要。因為若如此,相鄰兩大道之間的距離只有約87米,幹道路網稠密得不可想象。其三,“九里”之城雖然屬於諸侯大國都城,但西周時期城內的人口不多,交通量不大,完全沒有必要建設寬達“九軌”(約當今16.67米)的交通道路。因此,“九經九緯,經塗九軌”的道路系統及其尺度規範,應當是用於諸侯大國即“百里之國”整個轄域範圍的道路系統規劃設計的。例如,在面積罕見巨大的周代曲阜魯國故城遺址(參見圖10之b圖),考古工作者發現南北、東西向道路各5條,其中1、3、8、9、10號幹道寬度在10米以上,而通向宮殿區的南北向9號幹道寬達15米,尺度接近於“九軌”。這對於西周時期諸侯大國都城外的實際道路系統及其尺度應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那麼,“九經九緯”作為都城外區域的道路系統是如何佈局的?筆者以為,可以參據西周初畿內采地之制確定。鄭玄注《考工記·匠人為溝洫》一節“方百里為同”句時釋周初畿內采地分封制度雲:

方百里為同,同中容四都六十四成,方八、十里。

這是說周初把“方百里”的“同”劃分為64塊,每塊的周長約8-10裡,以為貴族百官的采地,而其人口規模上限為“同方百里,萬井,三萬家”。這種采地(邑)制度很大程度上已得到近年考古發現的證實。據報道,2005年、2008年考古工作者相繼在周原西部的寶雞市鳳翔縣境發現了水溝西周城址、金臺區境發現了蔣家廟西周早期城址,前者城牆長達4200餘米(東牆長1400多米,北牆長1000多米,西牆長1000多米,南牆長800多米),後者城牆周長達3350米(西牆長135米,北牆長約1300米,南牆長約820米,東牆長約1100米),即剛好分別相當於周制10裡、8裡。可見,西周初年的采邑在尺度規模上是得到較好控制的,鄭玄關於周初采地制度的上述記載也是十分可靠的。分封制定型之前,周初的王朝重臣,如周公、召公、畢公等,都在王城附近封有采地,采地分封制度實際上是諸侯國分封制度的前身。因此,采地之制的“方百里為同”應就是後來在畿外分封諸侯“百里之國”的雛形。《左傳·襄公二十五年》有謂“且天子之地一圻,列國一同”,可證。同,當為“國”字創制之前諸侯政體的用字。按照這種劃分方法,“九經九緯”的縱橫道路,正好可把“百里之國”內地域分割為64塊“成”,即大約周長為9裡的居民聚落,實際上也就是前錄《逸周書·作雒解》所謂“都鄙”。成與成之間尚餘留有一定寬度的隙地用來佈置分割轄區的牆體、溝洫、道路、樹木等“形體”之物(參見圖7)。“匠人營國”節的城“方九里”標準,當就是在西周前期“成方八、十里”的基礎上折中而來。順便說,按《周禮》“小司徒職”所載諸侯大國“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自下而上的層級關係,再往上推當就是“四都為國”了。由此可知,前錄《逸周書·作雒解》所載“(國)[或]西土,為方千里。分以百縣,縣有四郡,郡有四鄙”內容、今本《考工記》“匠人為溝洫”節所載“九夫為井······方十里為成······方百里為同”內容及其鄭玄注,皆應較《周禮》相關內容的時代為早;《周禮》“小司徒職”所載諸侯大國“國—都—縣—甸—丘—邑—井”的管理層級,設計細密,當是在《逸周書·作雒解》所載“縣—郡—鄙”的管理層級設計、《考工記·匠人為溝洫》所載“同—成—井”的管理層級設計及其鄭玄注所引“同—都—成”的管理層級設計基礎上完善、定型的。
還需要特別提出來討論的是後文“經塗九軌,環塗七軌,野塗五軌”一句註釋性文字中相關的“環塗”問題。既往學者由於對“營國”制度對象的認識錯誤,導致對環塗的位置產生歧義,或認為環塗在城牆外側(如圖6之6),或認為環塗在城牆內側(如圖6之5、7)。這些看法都是不正確的。由於“經塗”位於“百里之國”的都城外區域,“野塗”自然是在“百里之國”以外的廣闊“野”域,而“環塗”的位置正好就處於“國”“野”兩大區域之間,實際上相當於西周時期“百里之國”的地域範圍界線,即“國”界的重要“形體”物。
(三)諸侯大國都城功能設施佈局與重要建築尺度標準
“左祖右社,面朝後市······廟門容大,扃七個;闈門容小,扃叄個;路門不容乘車,(之)[扃]五個;應門二徹,[扃]叄個。內有九室,九嬪居之;外有九室,九卿朝焉”這些內容,說的是諸侯大國都城的功能性設施佈局與重要建築的尺度標準。這些功能性建築設施包括祖(廟)、社(廟)、朝、市和大廟廟門、闈門、路門、應門,以及內宮、外朝的居住性房屋。根據《尚書大傳》所載“百里之國,三十里之遂,二十里之郊,九里之城,三里之宮”的序列關係,“三里之宮”無疑應居於“百里之國”“九里之城”的核心。從周原考古發現的岐山鳳雛西周宮殿基址(圖4)居於新近發現的西周早期城址中偏北的位置特徵(圖5)推測,西周時期諸侯大國“三里之宮”的宮城城牆長度規模,與前述“九里之城”的都城城牆長度規模可信一樣,也當是可信的。那麼,都城及宮城的功能性建築設施是如何佈局的?
圖4 陝西岐山鳳雛西周甲組宮殿基址平面圖 (說明:本圖據杜全鵬《周原宮殿建築類型及相關問題探討》(《考古學報》2009第4期,第437頁)圖2改繪。)
“左祖右社,面朝後市”的建築設施佈局是以諸侯國君的聽政之所作為參照的。諸侯國君的聽政之所當效仿周王。周王的聽朔場所是大廟,而聽政場所則是路寢。這在《禮記·玉藻》中說得比較清楚:

天子······玄端而朝日於東門之外,聽朔於南門之外。······諸侯玄端以祭,裨冕以朝,皮弁以聽朔於大廟,朝服以日,視朝於內。朝朝,辯色始入。君日出而視之,退適路寢聽政,使人視大夫;大夫退,然後適小寢,釋服。

意思是說:每月朔日(初一),周王要在日出時到大廟東門之外朝日,然後再往大廟南門之外聽朔(聽聞該月政令之意);諸侯前來王宮上朝時,先在大廟南門外聽朔,然後朝日,再到大廟內室視察。平常日子官員一早上朝(大廟),日出後周王先到朝內室視察,接著回到路寢聽政,並約見大夫,結束後再到小寢休息。《逸周書·作雒解》記周初營建洛邑時,有謂“乃位五宮:大廟、宗宮、考宮、路寢、(明)[北]堂”,聯繫前朝後市、左祖右社的建築設施佈局規則,可知西周王城宮城和諸侯大國宮城的基本格局及主要建築佈局當如此:宮城分朝(外朝)、寢(內朝)兩大部分,大廟即明堂,也就是朝的核心建築,宗宮、考宮、路寢、北堂則是寢的主體建築。寢也叫北宮,以聽政場所路寢為中心,左(東)面是宗宮(祖廟),右(西)面是考宮(社廟)。各建築位置的具體情形如圖9。諸侯國宮城“左祖右社”的佈局可以得到《周禮·小宗伯》“掌建國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廟”記載支持。過去學者在研究周王城宮城與祖(廟)、社(廟)、朝、市的相對位置時,市的位置認定大體正確,而朝被置於宮外(如圖6之3、6、9圖),祖(廟)、社(廟)分別被置於宮城內的左、右兩側或宮城外的東南、西南一角(如圖6之3、4、5、6圖),都是不正確的。前論周王城市、朝的面積標準分別為100畝,自然,諸侯大國市、朝的面積標準應相應縮小,按9/12的比例估計,當在75畝左右。宮城之外的都城區域(郛郭、大城、外城),除在市的附近可能佈置手工作坊,安置從事手工業、商業的人員居住,即如前引《作雒解》所謂“凡工賈居市”的情形;其餘大片區域,應相應安置諸侯國的貴族、官員等人居住,即如《作雒解》所謂“士居國(郭)家”(參見圖8)。
“廟門容大,扃七個;闈門容小,扃參個;路門不容乘車,(之)[扃]五個;應門二徹,[扃]參個。內有九室,九嬪居之;外有九室,九卿朝焉”的情況,無疑說的是諸侯大國國君宮城中核心建築的尺度標準和朝、寢的建築情況。過去,儘管我們知道朝、寢的含義,但是,並不能對宮城內部的建築佈局情況進行清楚地描繪。現在,知道了祖(廟)、社(廟)、朝等功能性建築設施位於宮城之內,那麼,宮城的內部建築佈局就變得相當清楚。宮城中朝的核心建築自然是“大廟”,這由“廟門”二字可知。周朝初年,大廟(明堂)既是統治者的佈政場所,也是統治者的祭祀場所(如《孝經·聖治》有謂“周公宗祀文王於明堂”),同時還是生活居住的場所,已呈現出“前朝後寢”的功能特徵。陝西岐山鳳雛村發現的屬於西周早期的甲組宮殿基址即是實例(如圖4)。隨著王朝的政務劇增,大廟(明堂)的祭祀、政治功能二者必然分開:周王日常的祭祀事務由專門的祖廟、社廟承擔,聽政事務則在路寢中進行,而大廟只偶爾用作需要周王出面的王朝禮儀性事務,日常普通政務則由各類專職官員(所謂“九卿”)在其中處理,即如《周禮》一書所載諸主官及其職能。西周諸侯大國的大廟功能,自然效仿周天子的大廟功能。《國語》有謂“天子及諸侯合民事於外朝,合神事於內朝”,即反映天子與諸侯的外朝(朝)、內朝(寢)設置及其相關職能具有一致性。《考工記》所載“左祖右社、面朝後市”的建築設施佈局,當就是宮城出現朝、寢兩部分後的情形。如後引《逸周書·明堂解》所記,明堂(大廟)有東、南、西、北四向大門,也就是所謂“廟門”。所謂“內有九室,九嬪居之”,是說宮城的內部有九間室屋,作為“九嬪”的居所,實際上也就是前述國君的“小寢”,或稱“燕寢”。“九嬪”的說法在《周禮》中亦有記載,即所謂內宰“以陰禮教六宮,以陰禮教九嬪”。東漢蔡邕曾解釋說:“諸侯一取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因為飲食起居場所皆集中於宮城的北部,所以,周人也把它稱為“北宮”。《周禮》“內宰”職即有曰:“正歲,均其稍食,施其功事,憲禁令於王之北宮,而糾其守。”宮城“五宮”之一的“北堂”,當位於北宮之內。諸侯國都城大廟的後宮同樣稱北宮。如《左傳》記衛國有云:“衛侯夢於北宮,見人登昆吾之觀。”由於後宮是國王國君日常的生活居住場所,因而,後宮人員可以通過“闈門”與宮外進行各種聯繫。如出闈門就可以去鄰近的“市”中採購宮廷所需生活物資。當時的市之所以規劃靠近後宮,很大程度上應就是為了方便宮廷國君妻妾的日常生活。《周禮》即雲:“凡建國,佐後立市。”說明國君夫人很關心市的建設。《禮記》又云:“夫人至,入自闈門,升自側階,君在阼。”則是說國君夫人外出活動回後宮時即從闈門進入,而從路門出後宮後經側階又可以進入明堂。所謂“外有九室,九卿朝焉”,是說宮城的外朝(朝)也有九間房室,作為“九卿”的辦公場所,也就是官署。《考工記》鄭玄注謂“九室如今朝堂,諸曹治事處”,甚確。九室應該就是在大廟(朝堂、明堂)之中分割出的小房間。後錄《尚書大傳·多士》謂天子、諸侯之堂(大廟)的內部結構皆為“以二為內,五分內,以一為高”,也就是由10間小室、1間大室構成的意思。“九卿”作為諸侯國處理日常事務的重要官員,應當居住在外城,每天自宮城“應門”進入大廟辦公。在春秋戰國以降的漫長王朝時代,宮城的這種功能特徵也一直沒有本質性改變。假定諸侯大國宮城的理想地塊形狀為正方形,“三里之宮”的邊長就是3/4裡(約今311.85米),其中的明堂(大廟)規模自然更小,如後錄《尚書大傳·多士》所載,只有“七雉”之廣,也就是約48.51米。
廟門、闈門、路門、應門的建築尺度標準可以通過“廟門容大,扃七個;闈門容小,扃叄個;路門不容乘車,(之)[扃]五個;應門二徹,[扃]叄個”這句話略知。這個尺度標準是通過“扃”的多少來反映的,制定者明顯考慮到了通行“容”量大小的問題。《說文》:“扃,外閉之關也。”鄭玄依漢朝禮器制度注云:“大扃,牛鼎之扃,長三尺······小扃,鄉鼎之扃,長二尺”。其實,周制似不同於漢制,無大扃、小扃之分,1扃概長3尺,約當0.693米。據此推算,廟門、闈門、路門、應門的寬度分別為21尺、9尺、15尺、9×2尺,相應約當今4.85米、2.08米、3.47米、2.08×2米。
“大廟”(明堂)作為諸侯大國都城宮城內的核心建築物,其具體情況可以從《逸周書·明堂解》中關於宗周明堂的記載中有所瞭解。《明堂解》曰:

周公攝政君天下,弭亂六年而天下大治,乃會方國諸侯於宗周。大朝諸侯明堂之位:天子之位:負斧扆,南面立,率公、卿、士侍於左右。三公之位:中階之前,北面,東上。諸侯之位:阼階之東,西面,北上。諸伯之位:西階之西,東面,北上。諸子之位:門內之東,北面,東上。諸男之位:門內之西,北面,東上。九夷之國:東門之外,西面,北上。八蠻之國:南門之外,北面,東上。六戎之國:西門之外,東面,南上。五狄之國:北門之外,南面,東上。四塞九[番]之國世告,至者:應門之外,北面,東上。宗周明堂之位也。

顯然,以明堂為中心,西周都城宗周宮城中形成了一個事實上的宮廷廣場。從明堂前有中階、阼階、西階以及前述“側階”等階梯構築物判斷,當時的明堂建築顯然是修建在有一定高度的夯土臺基上。《周書·明堂》佚文又謂“明堂:方百一十二尺,高四尺;階廣六尺三寸;室居中,方百尺;室中方六十尺”,其中一個“階”字,似就表明宗周明堂建築總體上包括臺基與臺基之上的明堂(室)建築二部分。其中,臺基為正方形,底邊長為25.872米,高度為0.924米;臺階寬度1.4553米;建在其上的明堂同樣為正方形,邊長23.1米;置於明堂中央的大室(室中)亦為正方形,邊長為13.86米。以此,宗周明堂的建築面積約為533.6平方米。顯然,宗周明堂建築的這個形制和尺度,與前引《考工記》所言“周人明堂,度九尺之筵,東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後錄《尚書大傳》所言“天子之堂廣九雉”的形制和尺度是存在很大差異的。按1筵等於9尺,1尺等於0.231米,則《考工記》所載“周人明堂”的東西長度約為18.711米,南北進深約為14.553米,周長約為66.528米,面積約為272.3平方米。又,1雉等於3丈,約合6.93米,則《尚書大傳》所謂“天子之堂廣九雉”是指明堂建築的東西、南北長度皆為270尺,約合今62.37米,估計其建築面積達到3890平方米。也就是說,《考工記》《周書》所載明堂的建築面積,要大大小於《尚書大傳》所載明堂的建築面積。由此估計,《考工記》《周書》所載明堂的時代較早,故面積較小,而《尚書大傳》所載明堂的時代較晚,故面積較大。但無論如何,各處都城明堂的位置似都是居於或靠近都城中心的地帶。如前述考古發現的周原西周早期鳳雛甲組宮殿基址(圖4)即正好選址於西周早期城址的中偏北位置(如圖5),該區域被公認為是周原遺址先周晚期、西周早期的中心區域。
圖5 周原西周早期城址示意圖(說明:城牆遺址走向據前引《周原遺址首次發現先周時期大型夯土建築基址》(中國新聞網2022年1月24日)報道附圖繪製。)

除周王(天子)明堂外,各諸侯國的都城自然也建有明堂。對此,《尚書大傳·多士》所輯如下一段文字對天子、諸侯之“(明)堂”及其主要附屬建築說得很清楚:

天子之堂廣九雉,三分其廣:以二為內,五分內,以一為高;東房、西房、北堂各三雉。公、侯七雉,三分其廣:以二為內,五分內,以一為高;東房、西房、北堂各二雉。伯、子、男五雉,三分其廣:以二為內,五分內,以一為高;東房、西房、北堂各一雉。士三雉,三分其廣:以二為內,五分內,以一為高;有室,無房、堂。

由上文的內容可知,公、侯、伯、子、男等諸侯國依其爵等差異,明堂建築的規模也不相同,其周長有7雉、5雉、3雉(分別相當於48.51米、34.65米、20.79米)之別。近年考古發現的可能是西周早期分封的齊國國都所在的山東高青陳莊西周城址,其中最大的夯土臺基東西長20多米、南北寬約10多米,面積達200多平方米,殘高0.3-1.2米,接近於《考工記》所載明堂的形制與尺度,較此《尚書大傳》所載明堂“公、侯七雉”的尺度標準明顯要小得多。到春秋戰國時期,諸侯明堂臺基高度似有不斷增高的趨勢。如晉都新田牛村古城、平望古城中部分別發現今存高度為6.5米、8.5米的大型夯土臺基;戰國趙都邯鄲故城西城,其宮殿建築臺基“龍臺”,最高處今存高度更達19米。儘管西周王朝都城明堂與諸侯大國都城明堂的尺度規模存在相當差異,但明堂的形制和構成要件名目相同,即是由堂、房、室等構成的建築群。有了對周人明堂建築結構的認識,再來看前引《逸周書·明堂解》內容的一些傳統解釋,如把“諸侯之位阼階之東西面北上”一句的含義理解為“阼階在東,諸侯位次面西,以北為上”之類,實在是莫名其妙的,也基本是錯誤的。前錄《逸周書·明堂解》的全部文字,無非就是給前來宗周明堂朝會周天子的公侯、外賓預先排位置、定姿勢、明尊卑,因而這句話的含義實在簡單不過:各諸侯站在阼階之東,面向西;北為上位。其餘諸句含義類推。
綜上所論,結合《逸周書·明堂解》的記載與前面對《考工記》《尚書大傳》相關內容的分析,西周時期諸侯大國宮城的基本格局大體可以復原出來(見圖9)。

 五  “匠人營國”的理想與實踐

通過前面的分析、論述,我們已經知道西周王城的尺度規模為“方十二里”(理想圖式如圖1),《考工記》“匠人營國”所載就不可能是傳統認識的周王朝都城規劃,而只能是西周王朝中央為諸侯大國制定的國土空間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是今天的新概念,規劃內容一般包括主體功能區、土地利用和城鄉規劃等方面。“匠人營國”一節的文字雖然簡約,其內容卻把這三方面都已涉及。例如,諸侯大國規劃以都城為核心,“前朝後市”“左祖右社”“內有九室”“外有九室”是對都城內主要功能性設施的安排、佈局,“九經九緯”是諸侯大國都城外的道路系統,“經塗九軌”則是都城外道路的用地標準,而“國”“城”“宮”三者則構成了諸侯大國城鄉一體的結構層次。有了這些認識,我們完全可以進一步把西周王朝中央為諸侯大國繪製的“百里之國”“九里之城”“三里之宮”規劃藍圖呈現出來。
應該說,近2000年來,古今學者一直想把“匠人營國”的文字內容形諸直觀可視的圖式。宋以前,由於文獻中並無相關圖樣留存下來,對於古代學者的都城佈局認識不得而知。宋以降至今,文獻中保留有一些周王城的想象圖樣,今人著述中也新繪有一些周王城的想象圖樣。由此,可以從這些圖樣中瞭解古今學者對所謂周王城的功能佈局及道路系統結構的各自不同理解。這些代表性的想象圖式如圖6所示。
由圖6可見,古今學者對他們各自想象出的周王城道路系統結構及功能性建築設施佈局雖然有簡有詳,但大體上可歸結為“一道三塗”式(圖6之1、2、5圖)、“井田”式(圖6之3、4圖)和“九經九緯”式(圖六之6、7、8圖)三類格局。毫無疑問,由於這些想象圖式都是基於自漢以來對“營國”對象和“方九里,旁三門”含義的錯誤理解,因而,以此為基礎繪製出的西周王朝都城的道路系統及功能性建築設施佈局想象圖式自然也是錯誤的。不過,這些想象圖式在佈置道路系統和功能性建築設施時所共同遵守的周代傳統的擇中和中軸對稱原則,還是能給我們進行諸侯大國國土空間規劃的想象圖式研究以很大的啟示。
圖6 古今學者所繪《考工記》周王城圖式

由於《考工記》文字過於簡約,且存在錯漏,因而,要正確繪製基於西周禮制的諸侯大國(公國)國土空間規劃的完整圖式,原則上須據周初制度,把前繪周王城規劃理想圖式(圖1)、《周禮·地官》所謂“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尚書大傳》所謂“百里之國,三十里之遂,二十里之郊,九里之城,三里之宮”的地域宏觀層次、《逸周書·明堂解》和《禮記·玉藻》所記的宮城格局中觀、微觀層次,與“匠人營國”國、城、廟的宏觀層次及用地規模、道路系統、功能佈局、建築尺度等中觀、微觀層次等內容密切結合起來。採取這樣的方法,在前面相關論述和圖3的基礎上,可以繪製復原出西周諸侯“百里之國”“九里之城”“三里之宮”的禮制圖式如下(圖7、圖8、圖9)。
圖7 諸侯“百里之國”規劃的禮制圖式示意

圖8 諸侯“九里之城”規劃的禮制圖式示意

圖9 諸侯“三里之宮”規劃的禮制圖式示意

上繪諸侯“百里之國”“九里之城”和“三里之宮”的三禮制圖式,實際上分別就是《考工記》“匠人營國”一節中的“國中”“方九里(城)”和“(大)廟”的禮制圖式。這樣的圖式,應該是大致符合西周諸侯大國——公國國土規劃的禮制格局的。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其一,西周諸侯大國的建設實踐是不是都能與周王朝制定的禮制格局相符合?從道理上說,“百里之國”的鄉村聚落地域道路系統工程量不會很大,應能實現;大廟所在的“方九里”(約3742米)城,由於長度不長,工程量也不太大,應該也能夠實現。前述2005年、2008年相繼在寶雞市鳳翔縣境發現的水溝西周城址、金臺區境發現的蔣家廟西周城址,其城牆尺度分別為10裡、8裡,可能是西周早期在畿內“西土”所封的諸侯上公國采地采邑,即當時所稱的邦、成或鄙。其二,“方九里”城是否存在實例?周初作為周武王兄弟、周王朝宗室重臣的周公(旦)、召公(奭)分別出封畿外的東方魯國、北方燕國,無疑是最高等級的諸侯國。近年,山東曲阜魯國都城遺址、北京琉璃河燕國都城遺址已先後被發現。因此,西周時期的魯國都城、燕國都城狀況,一定程度可作為諸侯大國都城建設的實例。下表(表3)即周代諸侯國都城規模的禮制尺度與實際尺度比較,由此當可窺知西周諸侯國都城建築禮制的執行情況。
表3 西周諸侯國都城規模禮制尺度與實際尺度比較表
資料來源:a.《尚書大傳》卷2《多士》,第40頁;b.張智勇:《北京考古史(夏商西周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61-65頁;c.山東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曲阜路國故城》,第4、11-12頁。

由表3並圖10可見,興建於商末周初的琉璃河燕國都城,宮城(宮殿區)居中偏北,位置類似於周原西周早期城址(圖5),其城牆和宮牆長度都很是接近於諸侯大國的禮制尺度標準(分別為禮制尺度的83%、88%);而東周時代才完成的曲阜魯國都城,宮城(宮殿區)居中偏東,其東周城牆的實際長度卻是西周諸侯大國禮制尺度的3倍餘,遠遠超過禮制標準,宮殿區的規模也較禮制尺度為大。之所以不盡符合“營國”制度要求,可能是因為周王朝分封的制度性規範在諸侯大國的建設實踐中並未強制執行,而進入“禮崩樂壞”的東周時代事實上也無法執行。另外,考慮到西周時代整體落後的政治、經濟和科學技術水平,過於理想化的周諸侯國全域國土規劃建設要求,難以在實踐中一體施行,也十分正常。
圖10 燕都與魯都遺址示意圖

 六  結論與啟示

根據前面的討論,筆者以為可以獲得如下幾方面的重要結論。
(1)《考工記》為西漢王朝少府之考工官輯錄先秦遺文編選註釋而成,成書於漢武帝太初元年(前104)之後不久。東漢中期,鄭眾(鄭司農)在把業已殘缺的《考工記》文字納入內容缺失的《周禮·冬官》時,也把不屬於《考工記》的“匠人營國”一節內容錯誤增入《考工記》中。“匠人營國”一節內容在編補、流傳過程中出現了文字脫誤和經注混淆。正確的西周“營國”制度文字大體應如此(下文加黑大字為經文或原佚文,小字為鄭司農、馬融等的註釋性文字,非全為西周制度“。匠人”二字為誤增):

(匠人)營國:[城]方九里,旁三門。國中九經九緯,經塗九軌。左祖右社,面朝後市。市、朝一夫。夏后氏世室,堂修二七,廣四修一;五室,三四步,四三尺;九階;四旁兩夾窗,白盛;門,堂三之二,室三之一。殷人重屋,堂修七尋,堂崇三尺,四阿重屋。周人明堂,度九尺之筵,東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室中度以幾,堂上度以筵,宮中度以尋,野度以步,塗度以軌。廟門容大,扃七個;闈門容小,扃叄個;路門不容乘車,(之)[扃]五個;應門二徹,[扃]叄個。內有九室,九嬪居之;外有九室,九卿朝焉。分其國以為九(分)[州],九卿治之。王宮門阿之制五雉,宮隅之制七雉,城隅之制九雉。經塗九軌,環塗七軌,野塗五軌。門阿之制,以為都城之制;宮隅之制,以為諸侯之城制。環塗以為諸侯經塗;野塗以為都經塗。

(2)西周“營國”制度的對象不是鄭玄以來所主張的周王城或周天子城,而是周代諸侯大國。“國”字是西周中期分封制度成熟時專門創制並用來稱呼諸侯國的。西周時期,“建邦”“建國”屬於分封的專門性詞語,前者是指在畿內分封的諸侯采邑,後者是指在畿外分封的諸侯國,相應地,畿內采邑之民稱“邦人”,畿外諸侯國之民稱“國人”。“體國”“營國”即指在新分封的諸侯國內進行城郭、都邑等營造活動。所謂“體國經野”,是形塑國家、劃分田土的意思。鄭玄注《考工記》“建國”一詞時,按東漢時代的流行含義,把它與周公營建周王城雒邑聯繫起來,是極端錯誤的。這種錯誤導致了近2000年來古今學者對“匠人營國”的內涵形成長期性認識誤區。
(3)西周“營國”制度中的“方九里”是指的諸侯大國的都城規模。西周王城的尺度規模為“方十二里”。西周王城雒邑即漢河南縣城。先秦秦漢時代,“裡”既是長度單位,也是面積單位。一般來說,“方······裡”句式在表達城(牆)、郭(圍)、道路等線狀物體的長度或大地域的範圍時,其含義為“(周長)大約······裡”;而在表示小型地塊的面積時,其含義則為“(縱廣)大約······裡”,相當於邊長的意思。“營國,方九里”一句原文在流傳過程中脫去了一個重要的“城”字,其正確的表達應作“營國:[城]方九里”。城“方九里”不能解釋為正方形城制下的城牆邊長九里,而是指諸侯大國都城的城牆周長大約九里。“旁三門”說的是在諸侯大國“九里之城”的城牆上開置三個城門。自鄭玄以來,有關“方九里,旁三門”的解釋都是錯誤的。
(4)西周“營國”制度的內容可分為三個層次:都城、地域和宮殿。城“方九里”“左祖右社,面朝後市”“(大)廟”以及“內有九室,九嬪居之;外有九室,九卿朝焉”情形,說的是諸侯大國都城尤其是宮城的主要功能性建築設施及其佈局要求;“國中九經九緯,經塗九軌”情形,說的是諸侯大國“百里之國”地域的道路系統骨架及其尺度。東漢以來古今學者的相關認識基本上是錯誤的。
(5)西周“營國”制度不是傳統認識上的周王城規劃,而是西周王朝中央為諸侯大國制定的國土空間規劃。既往學者按傳統認識繪製的早期周王城道路系統結構及功能性建築設施佈局是錯誤的。以《考工記》“匠人營國”的內容為基礎,結合《周禮·地官司徒》《尚書大傳》《逸周書·明堂解》《禮記·玉藻》等相關記載,可以分別繪出“百里之國”“九里之城”和“三里之宮”的三個禮制規劃設計圖式。西周王朝的諸侯國都城禮制規範在諸侯大國的都城建設實踐中似沒有嚴格執行。
在上述結論的基礎上,筆者覺得可以獲得兩點進一步的重要啟示:
其一,西周中期周王朝已為諸侯國的國土空間利用制定了一套系統、合理並具有科學性的規劃設計準則,可稱之為“周諸侯國規劃模式”。這種模式在宏觀上注重區域協調,“百里之國”“九里之城”“三里之宮”之間的層次分明,功能清楚,方格網式道路、水利系統縱橫交錯,人口分佈有序,城鄉一體格局初具規模;在微觀上注重計量、擇中,重要設施如城牆、道路、宮室及其門型,都精確到尺度層面,部分細節設計要求明確。可以說,較之被尊為西方“城市規劃之父”的古希臘希波丹姆(Hippodamus,前498—前408年)500餘年後才提出的方格網城市規劃模式,周諸侯國規劃模式的規劃區域遠為廣闊,規劃內容更為多樣,規劃理念更加先進,規劃方法更加科學(參見表4)。這反映出中國至遲在西周中期的周康王時代(前1020—前996年在位),周朝關於諸侯國的國土空間規劃設計已達到很高的藝術水準與科學水平。遺憾的是,西周時代制定的如此理想的制度性規範,由於經歷春秋戰國時代長達500多年的禮崩樂壞、戰火紛飛,諸侯國除了加強各自都城的防禦功能,似無心也無力在諸侯國建設中全面踐行。此後,秦焚書坑儒,官方機構收藏的《周禮》等先秦文獻大量失傳,以至於秦都咸陽及漢都長安規劃都無法全面、系統、準確地繼承周王城規劃主旨,體現人工巧思之妙,而只能“法天象地”,迴歸自然,導致都城總體功能建築的佈置呈現失序之態(參見圖11之1、2),當然,其他地方的城鄉建設更無法接續西周之制。
表4 周諸侯國規劃模式與希波丹姆規劃模式主要特徵比較表
資料來源:a.沈玉麟主編:《外國城市建設史》,北京: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1989年,第28-30頁。

其二,漢代之後,受到鄭玄以降古代學者錯誤解讀的《考工記》“營國”思想,對北魏洛陽、隋唐長安與洛陽等中國古代王朝(政權)都城的規劃建設產生了重大影響。如圖11顯示的漢唐間的幾個都城平面圖在西晉前後出現分水嶺般的差異,似可以明顯地反映這一點。《考工記》在漢武帝時成書後,其內容在兩漢之交有所散佚。東漢中期鄭司農把“營國”內容加入《考工記》並列入《周禮》後,形成新的《周禮·考工記》文本;《熹平石經》刊行後,新的《周禮·考工記》文本自然傳佈漸廣。差不多與之同時,經學大家鄭玄遍注群經。不過,由於其時有限的傳播手段,鄭玄所註釋的《考工記》“營國”內容應該還無法對同時代的曹操興建鄴都(鄴北城,圖11之3)產生影響。西晉襲用東漢洛陽,沒有新建都城。進入南北朝時期,隨著鄭玄等人關於“營國”制度的錯誤解釋、註釋的廣泛傳播,必然會對其時的都城規劃建設產生影響。例如,北魏楊衒之在《洛陽伽藍記》“序”中所記洛陽內城的“一門有三道,所謂九軌”特徵,無疑就是北魏洛陽的改造規劃建設受到《考工記》“營國”制度影響的明證。而閱讀《考工記》“營國”內容,自然免不了要閱讀先輩學者的相關解釋、註釋。如北魏洛陽內城改造取“一門三道”設計,大約是受到前述東漢張衡《西京賦》中“旁開三門、參塗夷庭”認識的影響。這似可解釋為什麼考古發現的西漢長安城、東漢洛陽城、曹魏鄴都的建築佈局和街道系統都不很規整(如沒有內城、外郭和方格網狀的街道系統。圖11之1、2、3),而西晉之後改建和新建的重要都城如北魏洛陽、隋大興(唐長安)、隋唐洛陽等的建築佈局、街道系統卻突然變得相當規整(如具有完備的宮城、內城、外城和方格網狀的街道系統。圖11之4、5、6)。可見,中國古代王朝都城規劃歷史大體上可劃分為三大階段:西周禮制時代、東周秦漢失禮時代和北魏已降的禮制異化時代。
圖11 漢至唐主要都城平面圖

事實上,隨著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北魏洛陽、隋朝大興(唐長安)、隋唐洛陽乃至元朝大都(明清北京)等古代都城的規劃設計者都不是亦步亦趨的泥古者,而是不落俗套的創新者、改革者。這樣,儘管他們在規劃設計的時候可能一定程度上受到《考工記》“匠人營國”一節中鄭玄等人的異化註釋影響,但他們並不會誤解先秦傳統規劃所遵循的“擇中”、網狀道路、計量等基本思想與原則,也不會束縛他們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創新思維——這應該是中國古代都城規劃設計者們能夠不斷留下讓後人稱頌、景仰的科學與藝術結合的輝煌作品的原因。
作者周宏偉,系陝西師範大學西北歷史環境與經濟社會發展研究院教授

註釋從略,完整版請參考原文。

編輯:湘 宇
校審:水 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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